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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方式和设定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三节冻结存款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执行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
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有关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设定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本法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第五条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
第六条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滥用。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利。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应当进行督促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不
再实施行政强制。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方式和设定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有:
(一)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
(二)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
(三)对财物的扣押;
(四)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
(五)强行进入住宅;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一)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
(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
(三)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
(四)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对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除本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不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法律已经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以及方式的范围作出扩大规定。
已经制定了法律,但法律中没有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
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由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被授权的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不得利用授权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下列规定:
(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现场笔录;
(七)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八)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八条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行政机关后二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程序外,还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进入公民住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还应当出示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
(二)当场告知或者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和地点;
(三)在紧急情况下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返回行政机关后六小时内补办手续;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实施检查、调查等监管活动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依法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应当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发现违禁物品;
(二)防止证据损毁;
(三)防止当事人转移财物逃避法定义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第二十二条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在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违禁物品,可以依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不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发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采取登记保存措施,不得采取对财物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二十四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和依据;
(三)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物品需要作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是,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该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财物,行政机关可以指定当事人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转移。因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或者退还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补偿。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的物品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退还。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的证据一并移送。
第三节冻结存款
第三十条冻结存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冻结存款的决定。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采取冻结存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金融监督和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迹象的,可以依法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冻结存款的数额应当与履行行政决定的金额或者违法行为的情节相适当;已被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存款,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一条冻结存款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冻结存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存款,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存款前通知当事人。
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通知冻结当事人存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对存款实施冻结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存款决定书。冻结存款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存款的理由和依据;
(三)冻结的账号和存款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
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不再需要采取冻结存款的措施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存款的决定。
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外,解除冻结存款的决定应当由决定冻结存款的行政机关作出。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存款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
第三十四条自冻结存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存款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存款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逾期行政机关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存款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解除冻结的存款。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冻结汇款、有价证券依照本节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照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督促催告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明确的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所需的合理期限;
(二)强制执行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必须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督促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九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和依据;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四十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在执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执行后的五日内送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执行:
(一)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的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无履行能力,经行政机关同意的;
(三)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
(四)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影响中止案件执行的情形消失,行政机关可以重新作出执行决定。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或者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经中止执行三年后未重新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又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物灭失的;
(四)其他无法执行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因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违反本章规定的,可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按日加处罚款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按日加处滞纳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千分之二。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罚实施超过三十日,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或者无法采取执行罚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实施划拨存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前,需要采取冻结存款、查封、扣押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规定的程序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四十八条划拨存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划拨当事人存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四十九条划拨存款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的决定后,在二日内划拨存款。
划拨存款应当划入财政部门设置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专用账户,不得划入行政机关的基本账户或者其他账户。
第五十条依法拍卖财物,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节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为履行。
代履行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送达并公告代履行的标的、方式、日期、地点以及代履行人;
(二)在代履行日期的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字。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当场清除的,或者在其他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行政机关立即实施代履行时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或者违法组织作出取缔的行政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告,责令其终止活动。违法行为人拒不终止活动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依照法律规定,对违章建筑、违法建设的设施、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二)当事人无能力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三)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催告,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发出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 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定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
(五)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六)行政负责人签名及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受理。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明显违法情形的,可以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对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审查:
(一)缺乏实施依据的;
(二)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经审查,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并将理由告知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执行。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的金钱给付义务裁定执行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裁定执行的案件,由行政机关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到场监督。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执行费用扣除。
划拨存款应当划入财政专用账户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账户,不得划入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的基本账户或者其他账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违反本法规定的权限设定的行政强制无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
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强制无效,由国务院予以撤销。
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强制无效,由国务院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
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第六十六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法定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退还扣押的物品不予退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及时解除冻结存款不解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者扩大执行范围,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人民法院给予罚款、拘留的处罚,或者由有关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应当立即冻结的存款不冻结,致使存款转移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也条第二款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划拨存款的。
第七十三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的;
(二)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第七十四条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将款项划入财政部门设置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专用账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法中十日以下的期限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强制的规定与本法不符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清理;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予以废止。
行政强制法多选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行政强制法》(覆盖面宽,重点突出,与行政执法实务联系密切,体现知识更新要求,直观,新知识法规制度在试题中有所反映。)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设四个选项,其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考试人员应将该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每小题分,共分) 1.关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B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C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D 根据《宪法》,制定《行政强制法》 答案:ABCD。《行政强制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 A行政强制程序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强制行为 D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BD。《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3.关于行政强制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强制措施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B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性控制行为
C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D行政强制措施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 答案:ABCD。《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法》第七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4.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包括() A制止违法行为 B防止证据损毁 C避免危害发生 D控制危险扩大 答案:ABCD。《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5.以下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有() A强制戒毒 B拘役 C强制隔离 D行政拘留 答案:AC。拘役为刑罚的种类,行政拘留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
2020年天津市红桥区《一级建筑师之工程法规》500选择题专项训练 本资料精选选择题500题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具体行政行为 B.工作人员职务行为 C.行政处分行为 D.民事侵权行为 【答案】A 参考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下列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应予支持的是( )。 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B.就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向责任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D.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的是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 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A、C、D项均属于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记忆难度:容易(0)一般(0)难(0)笔记:记笔记查看网友笔记(0) 3.某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中,出租人将其融资租赁合同下的权利及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并取得了承租人同意;第三人提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则()。 A.出租人的转让未生效 B.融资租赁合同可以撤销 C.第三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D.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D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招标文件应当包含的内容是()。 A.招标项目的人员要求 B.投标报价要求 C.特定的生产供应者 D.拟签订合同的所有条款 【答案】B 参考解析: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故8选项正确。 5.某综合楼工程由A企业总承包,其中消防工程由B企业分包。B企业于自检合格后,于2006年5月1日向A企业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分部工程于2006年5月5日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了验收,A企业于5月8日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于5月15日组织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工程交付使用。则该消防工程的保修期始于2006年()。 A.5月1日 B.5月5日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 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 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 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 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 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 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 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 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①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 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贝y以法院“非诉讼化” 的“申请与形
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 行政复议、诉 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 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 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 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 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正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 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 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以期抛砖引玉,推动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研究。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是在继承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理论基础 上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逐渐形成的。学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表述 尽管不完全一致,②但主要内容是大体一致的。即行政强制执行的主
体是国家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 手段为强制措施。不同定义的区别在于:首先,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 认识不同,有人主张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均有权采取强制 手段追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人主张只有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才 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执行行政决定或行政法义务的行为不是 行政强制执行。其次,对强制名义认识不同。有学者主张强制执行只 能依据行政决定,不能直接依据法律实施强制,而大多数学者主张行 政强制执行所针对的是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为,所以,无论 是行政法确定的义务还是行政机关决定确定的义务,均可成为行政机 关强制执行的名义。再次,执行的手段不同。有学者将行政强制执行 的手段界定为行政强制措施,有的将其界定为行政措 施,有的将其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三节冻结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代履行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 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七章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一节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a.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b.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c.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节查封、扣押 (一)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二)强制执行不得夜袭 (三)加处罚款数额不得翻番 (四)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行政强制法主要内容解读(上)试卷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30.0分) 第1 题. 法律为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一定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B 第2 题. 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B 第3 题.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威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A 第 4 题.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立法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B 第5 题.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A 第6 题.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法规设定。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B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30.0分) 第1 题.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 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B. 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 C. 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 D. 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 答案:C 第2 题. 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A. 冻结存款、汇款 B.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C. 排除障碍、恢复原状 D. 代履行 答案:A 第 3 题.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该制作() A. 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B. 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C.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D. 限期拆除通知书 答案:A 第4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A. 第五届 B. 第六届 C. 第七届 D. 第八届 答案:D 第 5 题.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当事人履行义务。 A. 通知 B. 催告 C. 勒令 D. 强制 答案:B 第6 题.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A. 第十六条 B. 第十七条 C. 第十八条 D. 第二十条 答案:A 多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30.0分) 第1 题.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 A. 行为 B. 设定 C. 实施 D. 执行 答案:BC 第2 题.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A. 冻结存款、汇款 B. 加处罚款款或者滞纳金 C.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D. 代履行 答案:BCD 第3 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 A. 享有陈述权 B. 享有抗辩权 C. 享有复议权 D. 享有赔偿权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马怀德 -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①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正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以期抛砖引玉,推动行
政强制执行法的研究。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是在继承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逐渐形成的。学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表述尽管不完全一致,②但主要内容是大体一致的。即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手段为强制措施。不同定义的区别在于:首先,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认识不同,有人主张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均有权采取强制手段追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人主张只有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才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执行行政决定或行政法义务的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执行。其次,对强制名义认识不同。有学者主张强制执行只能依据行政决定,不能直接依据法律实施强制,而大多数学者主张行政强制执行所针对的是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为,所以,无论是行政法确定的义务还是行政机关决定确定的义务,均可成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名义。再次,执行的手段不同。有学者将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界定为行政强制措施,有的将其界定为行政措施,有的将其界定为强制方式。最后,强制执行追求的结果有差异。多数学者主张强制执行的结果是迫使拒不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过程及主要争议 张世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巡视员 同志们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今年6月30日审议通过,从明年1月1号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同志以4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行政强制法》的制定是我们国家行政法制建设史上一件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为什么要制定《行政强制法》呢? 一、为什么要制定行政强制法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需要 我体会主要有这么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我们国家的行政机关在实际生活中,在实际的行政管理当中的实际需要。再一个就是说行政强制当中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国家以前是搞计划经济,现在是搞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的环境当中,行政机关如何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事务,应当说我们还有一个努力学习和适应的过程。在管理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国家各个行政机关,各个部门在管理相应的事务当中,都有一种感觉,感觉面对着这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在行政管理当中缺少一些必要的手段,比如说对一些违法行为怎么处理,在计划体制下应当说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单位的人,如果出现了一些问题,通过单位我们国家可以说是行政管理权可以延伸到各个单位,通过单位再进行一些规范,进行一些管理。(从单位人→自由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说每一个人的这个单位的管理的属性在逐步的在放松,成为市场的一个主体了。行政机关在管理这种各个分散的市场的主体,我们有些不大适应。在整个的管理过程当中大家逐步提出来,我们要用法律的手段,经济的手段,行政的手段,诸多的手段进行管理,其中一项重要的手段,就是对违法行为,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生活当中,也有一些人面对行政机关的管理,他不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行政机关迫切需要有一些手段,来应付比较严重的违反国家法律的这种违法行为。 这种手段其中就包括我们现在说的行政强制的一些手段,因为国家的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贯彻实施的,来体现国家意志,而这个强制力是什么呢,具体的体现形式之一就是我们说的行政强制。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管理国家各个方面的事务,它迫切需要一些手段,来对一些违法行为进行制裁,这样就是说我们的行政机关在实际生活当中、
中德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比较研究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比较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定位及特征 1983年的第一本行政法教科书《行政法概要》,在提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同时,提出了“强制执行”这一个概念。书中解释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当事人履行其义务。这是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又叫做行政执行”1 中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行政主体上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也包括人民法院;在执行行为的范围上,它不包括即使强制行为。我们可以对它下这样一个定义:行政强制执行,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下,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具体性。与行政强制措施一样行政强制执行显然是一种具体行为,而不是抽象行为,它是特定实施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的义务,迫使当事人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 第二,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性。虽然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体现国家意志的公法行为都具有强制性,但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一样,相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更强烈和直接。这一强制性表现在,当国家机关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时,被执行人负有作为或容忍的义务;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就将承担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行政强制执行具有物理性。与行政强制措施一样,行政强制执行是一个物理性的实力行为,而不是意思行为;是个有形行为,而不是无形行为。 第四,行政强制执行具有限权性。行政强制执行,针对被执行人而言,是一种限权行为,而不是赋权行为,其效果显然对被执行人不利。 第五,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从属性。行为的从属性,意味着该行为不是主行为,而是为另一行为服务的从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从属性表现为事后的保障性,即保障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得到执行。 (二)德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概念与特征 德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法较为发达,它在某些方面代表了整个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德国的法律制度同其哲学思想一样发达光大、历史久远。而其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其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从德国学者们的角度来分析,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行政当局强制公民或者其他人履行公法义务的执行行为。它可以分为行政上的强制执行与即时强制。这种行为以行政当局主动、直接和自为地对当事人采取国家强制执行措施为特征。2 第一,行政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这是把行政强制执行权设置给行政机关体制的反映。 1王珉灿;《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25页。 2于直:《德国行政波》,捕华久学m版社1999年第一版,P160。
《行政强制法》解读 总体评价 1、历经5次审议,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解决行政执法的“滥”、“乱”、“软”问题。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建设现代法治政府。 3、行政程序立法“三部曲”:《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 一、具体解析 1、概念解释(图表一) 1、卫生行政部门对患“非典型性”肺炎的患者采取强制收治,对疑似患者的强制医学留观以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行为属于?A A.行政强制措施 B.行政处罚 C.行政处分 D.行政检查 2、下列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是?CD A.某单位逾期拒绝拆除其违章建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某工程队强行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
B.某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逾期不拆除,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C.某工商局检查某音像店是否存在违法销售盗版光盘 D.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闹事者罚款200元 2、基本原则(图表二) SHAPE \* MERGEFORMAT ①
3、县国税局接到举报,某私营企业涉嫌抽逃资金、拒绝交税,为了开展调查,税务机关冻结了该企业的银行存款,查封了其财务办公场所,取走其会计办公电脑和财务报表等文件,经过深入调查,该企业果然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国税局作出补交税款10万元,罚款5万的处罚,该企业拒不履行,国税局通知银行在其帐户上强制划拨了相应的资金,用来缴纳税款和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 A.冻结、查封和强制划拨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B.如果该企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 C.即使该企业起诉,县国税局也有权直接强制执行 D.县国税局也可以在企业起诉期限届满之后的180天之内申请其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执行 4、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B 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4、行政强制的设定(图表四)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应松年- 如拆迁房屋、拍卖财产等;二是行政强制措施,这是行政机关针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依法采取的预防或制止危 害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强制行为,如扣留、查封、扣押、冻结 等;三是即时强制,这是指行政机关在遇有重大灾情或事故,以 及其他严重影响国家、社会、集体或公民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依 照法定职权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如对传染病患者的强制隔离等
。这三项制度在性质、内容上有区别,但都采取强制手段,故可 统称为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 会秩序,保证行政决定的执行,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 益和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手段。但这些手段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 、财产权和其他基本权利,因此,对这些权力的行使必须谨慎, 加强控制,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防止滥用。? 我国在行政实践中已形成一些制度,如:(1)在行政强制执
行方面,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这样的原则,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一般,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例外 是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法律规定哪一行政机关在哪一方面具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该行政机关才有强制执行权,否则,都要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制度与国外很不相同。在英美法系国家 ,强制执行权是司法权的一部分,行政机关要强制执行,只能通 过诉讼;在德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强制执行权是行
政权的 一部分,但须有法律的授权。我国似介乎两者之间,既考虑行政 效率,又注意保护公民权益。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归于法律。 (2)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行政机关要取得行政强制措施权,一 般也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似乎更多。其 中劳动教养制度最引人关注。按法律条文表述,劳动教养属强制 教育措施。其实从性质上说,属于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的处罚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本章结构】 第一节行政强制概述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种类 1.概念: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暂时予以限制、控制,或者以一定方式强制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义务的行为。——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答疑编号:NODE00722100040100000101
答疑编号:NODE00722100040100000102 2.分类: 答疑编号:NODE00722100040100000103 【行政处罚中的限制人身自由VS行政强制中的限制人身自由】 【例题·单选题】(2013年)根据行政法理论和《行政强制法》规定,下列行政行为中,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是()。 A.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 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将当事人的有关物品予以扣押 C.有权行政机关强行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而又需要立即清除的道路、河道或者公共场所障碍物 D.税务机关对逾期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纳税人加处罚款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交通管制、强制进入场所、通信强制等)。从两个概念的区别入手,比死记种类更容易选出正确答案。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1)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为了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2)行政强制措施都是暂时性的;而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 答疑编号:NODE00722100040100000105 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 1.设定适当:在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掌握平衡。 2.实施适当 答疑编号:NODE00722100040200000101 答疑编号:NODE00722100040200000102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1.先教育,后强制,目的达,不强制: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 【链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非意味着可以以罚代刑,也非意味着可以以教代罚。 2.先行催告制度 (1)自行履行的不强制: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要催告,实施行政强制时要说理;在催告或者实施前,只要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强制执行。 (2)逃避立即强制:在催告过程中一旦发现当事人有故意逃避履行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答疑编号:NODE00722100040200000103 (四)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第一章绪论 一、为什么要有行政法? 行政的本质决定要有行政法。 行政: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 本质:是运用权力的活动。 权力: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权力两重性:一方面行善;一方面作恶。 “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 二、行政的特征 1、与立法权相比:对公民的影响,立法权是间接的;行政权是直接的。 2、与司法权相比:对公民的影响,司法权是被动的;行政权是主动的。 3、具有广泛性。“从摇蓝到坟墓”。 三、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法:所有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的总称 主要规行使权力的组织、行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权力行使后果的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四、行政法的特点 (一)、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数量多。 (二)、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容广泛。 2、行政法规易于变动。 3、实体性规与程序性规交织在一起。 五、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容的社会关系。 1、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容。 (一)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容的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容。
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的特征: 1、一方是行政主体; 2、具有非对等性; 3、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发生行政争议一般行政先行处理,司法程序是最终的解决争议机制。 (二)行政监督法律关系 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具体容: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现行法律不得违反。 法律保留原则: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具体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 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不得对相同事实给 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 3、子原则:比例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尊重和保障 人权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一、行政主体 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强制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强制往往具有强制性、违意志性、行政性以及法定性 C.行政强制是一种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D.行政强制执行可以由行政机关执行,也可以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某交通局在检查中发现李某所驾货车无道路交通运输证,遂扣押了李某的驾驶证和车载货物,并要求李某缴纳罚款5000元,李某明确表示拒绝缴纳,交通局将车载货物拍卖抵扣罚款。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扣押驾驶证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B.扣押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C.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执行 D.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3.若新旧程序法均对某事项作出规定时,其适用规则是()。 A.程序从旧 B.程序从新 C.由制定机关的共同上级机关决定 D.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4.在行政强制领域,合法性原则体现为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下列关于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有权设定查封场所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B.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适当作出扩大规定 C.除了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直接执行外,其余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D.行政强制执行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主要由《行政强制法》规定,此外,也有一些其他法律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权限、条件和程序 5.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一定期限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该法定期限为()。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6.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强制手段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时所选择的强制手段应当适当 B.行政机关应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手段,无法实现行政目的时,方可适用直接强制执行 C.间接强制手段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 D.如果多种强制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适中的方式 7.对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的,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 A.由人民法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追偿
行政强制法培训笔记 按:干部室根据3月27日和28日在工人文化宫听课情况整理了刘博老师的培训重点,按照《行政强制法要义问答》的顺序进行了摘录。由于时间有限,疏漏和错误在所难免。欢迎热心同志校订补充,并返发给我们。我们将把更精确的版本再次发给大家。另外,特别提示大家注意对《行政强制法》法条的掌握,最基本的东西都在法条上。祝大家考出好成绩! 第一章:行政强制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一)2011年6月30日,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 (三)《行政强制法》主要目的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强制手段滥用的主要问题:(1)哪些机关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明确;(2)具体形式繁多,有多种表述,缺乏规范;(3)没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实施强制措施,甚至授权、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缺乏程序性规定,随意性较大,合法权益造成侵害;(5)缺少必要的手段,致使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处理。 (五)起草《行政强制法》总的指导思想是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权益。 (六)《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理念:1、行政权与公民权和谐共存;2 、行政权与司法权良性互动;3、中央地方共享强制权设定;4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同等保护;5 、不枉不过保证公正与效率并重; (七)可以设定行政强制的法律渊源: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这就意味着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地方省级人大分别享有行政强制的设定权。 (八)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九)《行政强制法》中的重要制度:1、行政强制设定制度;2 、行政强制措施制度; 3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制度; 4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 5 、行政强制行为责任制度。 (十)《行政强制法》采用“申请人民法院为主,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辅”的强制执行模式。 (十一)《行政强制法》的主要特色和亮点:1、《行政强制法》体现了更多的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2 、《行政强制法》共有28处“不得”的禁止性规定;3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严谨的程序。4 、《行政强制法》体现了权责一致的要求 (十二)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有关学习计划锦集5篇 有关学习计划锦集5篇 时间的脚步是无声的,它在不经意间流逝,我们的学习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取得更大的进步,此时此刻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学习计划了哦。说到写学习计划相信很多人都是毫无头绪、内心崩溃的状态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学习计划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学习计划篇1 为加强统计法制建设,进一步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保证统计“六五”普法计划和统计执法工作的全面落实,根据市局、总队及区局队20xx年统计法制工作要点,结合我区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20xx年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工作计划。 一、培训对象 XX区统计局、队全体干部职工。 二、培训目的 通过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统计专业人员和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增强坚持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的自觉性;确保廉洁自律,勤政廉政,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根本原则,不断提高自身的依法行政和执法办案水平。
三、学习内容 不仅要学习统计法律法规知识,还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具体内容有:十八大精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市《行政强制案件标准》、新《统计法》、新修订《统计法实施条例》、《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XX市统计管理条例》、《保密法》。同时还要学习统计执法检查、督导程序和统计执法文书制作,并以三经普为契机,组织限下单位相关人员学习统计法。 四、学习方法 采取组织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举办系列讲座,收看光盘、单位领导授课或者邀请区或市局总队法制部门领导授课。 五、时间安排 全年计划学习时间为40学时,按季度安排学习内容。每季度10个学时,其中自学4个学时,集中学6个学时(每月一次法制课)。 第一季度:学习十八大精神、《统计法》、《行政强制法》、XX市《行政强制案件标准》、统计执法程序和统计执法文书制作,安排法规科和执法队授课。掌握统计法律条款的内容,转变执法检查理念,学习统计执法检查程序、执法文书制作的方法和要求。 第二季度: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处罚法》。参加市局法规处安排的一次法制讲座,组织法规科人员和专职执法人员参加区法治办组织的集中法制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 [摘要]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强制的基本行为之一,在我国201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中,对其概念、种类和程序等均有了相应规定。文章结合我国立法和执法实践,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概念、主体模式和救济途径进行思考并提出粗浅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法律救济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界定 自1986年杨雪萍女士在《亟须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一文中最早提出行政强制执行这一概念以来,[1]学者们就从未停止过对它的研究和讨论,至今仍是观点不一,众说纷纭。但根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模式不同,大体上可以把其概念归为两派。其中一派代表的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2]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可见,上述定义都主张行政机关和法院均可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另一派代表的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个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4]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迫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或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执行行为。”[5]这些学者是以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来定义的。笔者也是从后者出发,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包括下面几层含义: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2.行政强制执行发动的前提,一般为被执行的生效的行政决定(基础行为)已具有“不可争议性”或称“法律上的形式确定性”,而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该决定中的义务;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使得相对人负有的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得到履行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状态,即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4.行政强制执行要依法进行,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的取向分析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的现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