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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设字[2008]24号)

2008-03-06 下午15:03:18 总点击数:1440

粤建设字[2008]24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深圳市规划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笫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七)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作出是否采纳的书面意见,并报组织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批复意见,并责令改正:

(一)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对相关审查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笫十四条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的调整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等手续。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申报指南

办事依据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粤建设字〔2008〕24号):

服务对象

l 建设单位。

必备条件

已通过用地预审手续。

建设资金已落实。

有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稳定的规划方案。

提交资料(凡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区发展和改革局(或其他有审批权限部门)审批的立项批文;

区规划分局发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筑设计方案复文》;

工程地质资料原件(由有勘察资质单位出具并盖有省建设厅核发的出图专用章);

初步设计图纸,含以下内容:1)总平面图及建筑效果图;2)建筑平、立、剖面图及有关大样图;3)结构方面的基础平面图及承台大样图;4)水、电(强电、弱电)、消防、空调、通风等平面图及系统图;(5)有关工艺流程方面的设计图;

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该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设计总说明;(2)各专业(建筑、结构、水、电、消防、环保、空调及通风等)说明;(3)各专业概算书、概算说明及总概算;(4)涉及到工艺的应工艺流程说明。

办事时限

l 资料齐全20个工作日

办事结果

l 发回《广州开发区(萝岗)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一份。

【法规标题】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类别】建设业/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财政部/各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委(其他)/国家建设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78.04.22

【实施日期】1978.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436

【全文】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发)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1978年4月23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文件计计〖1978〗234号公布)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大中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

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规模,坚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几个问题和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规定如下:

(一)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

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现有企业、副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基本建设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全部投资在10万元以

下的工程,国家不单独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是指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效能或生产设计规定的离要产品

的车间或工程。

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纤、电站、林区等大型联合企业和铁路枢钮、港口等

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编制计划进要列出能生产设计规定产品或独立发

挥设计规定效益的主要单项工程,国家对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他辅助车间、公

用工程、仓库、住宅、铁路专用线等一般单项工程,可以分别列出,但国家不以单

项工程来考核。

(二)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

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商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

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为了贯彻挖潜、

革新、改造和按专业化协作改组工业的原则,实现老厂挖潜和其他特定任务,根据

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在一个省(市、区)的范围内组织老企业协作,为增中

附2

非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型划分标准

国家统计局设管司2006-11-22 14:55:56

(1)农、林、水利、水产建设:

水库:大型: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包括1亿立方米,下同)。

灌溉工程:受益面积50万亩以上。

其他水利工程(包括江河治理):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

渔业基地:容纳渔轮50艘以上(含50艘)的渔业基地。

水产冷库:冷藏并制冰能力各5000吨以上的水产冷库(或冷藏1万吨以上)。

其他农、林、水产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2)交通、邮电建设:

铁路:新建的干线、支线、地下铁道和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原有干线、枢纽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地方铁路长度100公里以上,货运量50万吨以上的项目。

公路:新建、扩建长度200公里以上的国防、边防公路和跨省区的重要干线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港口: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的新建、扩建沿海港口;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内河港口;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修船厂(指有船坞、滑道的)。

邮电:长度在5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电信电缆;长度在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微波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邮电建设。

民航: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机场。

(3)商业、外贸、粮食、物资等仓库建设: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火药库、库容7500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中转库,库容5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储藏能力1万吨以上的冷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仓库建设。

(4)文教、卫生、计量、科研:3000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700张床位以上的新建医院、疗养院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广播台(站)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5)工业城市和工矿区:新建、扩建的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供气30万立方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液化石油气厂)等公用事业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上述各部门的工业项目,按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标准划分。

三.以下工业、非工业建设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1)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国营农场、植树造林、草原建设等,原有水库加固,并结合加高大坝,扩大溢洪道和增修灌区配套工程的项目,除国家指定者外,均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2)分段整治、施工期长、年度安排有较大伸缩性的航道整治疏浚工程。

(3)科研、文教、卫生、广播、体育、出版、计量、标准、设计等事业单位的建设(包括工业、交通和其他部门所属的同类事业单位),新建工程按大中型标准划分,改、扩建工程除国家指定者外,一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4)城市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环保等工程。城市的一般民用建筑、包括统建和集资建设的住宅群、办公和生活用房建设。

(5)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

(6)施工队伍及地质勘探单位等独立的后方基地建设(包括工矿企业的农副业基地建设)。

(7)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外资或国内资金兴建的旅游饭店、旅馆、贸易大楼、展览馆、科教馆等。

说明: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均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78)234号文和国家计委计基(79)725号文规定。

目前大中型项目标准未变,但国家计委审批限额有所调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38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若干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按总投资金额划分的大中型项目,国家计委审批限额由1000万元以上提高到: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3000万元以上;另据国家计委轻(81)761号文件规定,国家计委审批的大中型糖厂建设为日处理原料1000吨以上。为与计划管理规定取得一致,统计的大中型项目划分按上述规定作相应调整。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并负责浴场内在场技师日常管理、培训、服务、工作,对承包工作相关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具体条件如下:

承包服务范围:技师等服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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