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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辞退)管理规定

员工辞职(辞退)管理规定
员工辞职(辞退)管理规定

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第二章辞职

第五条辞职程序:

(一)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部门主管说明情况,经部门主管同意后到行政人事部索要《辞职申请书》,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好后交主管部门主管签署意

见,然后交行政人事部;

(二)行政人事部呈总经理审批;

(三)行政人事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向行政人事部索要《离职交接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行政人事部凭《离职交接单》、《离职人员薪资结算单》予辞职者计算考勤呈交财务部,并开具《离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六)财务部根据行政人事部或总经理审批,在批复的薪资结算日期给予离职人员办理薪资结算;

第六条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一)试用期人员提前三日提出申请;

(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申请。

第七条辞职者自《辞职申请书》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公司规定,正常工作。

(一)辞职者自《辞职申请书》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凡请假7天及以上者,其本人离职薪资结算按请假时间相应的向后顺延;

(二)在此期间,如有员工未在公司上班且未与部门主管或组长请假的做旷工处理,连续旷工2日及以上者,做自动离职处理,予以开除,当月工资不予结算;

第八条对无视公司规定,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做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由

此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三章辞退(开除)

第九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各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一)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四)员工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要,参加岗位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经过岗位培训后表现仍然较差的;

(六)不接受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七)工作责任心不强的,经过多次谈话仍无明显改善的;

(八)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的;

(九)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安排或擅离职守,情节十分严重者;

(四)连续旷工达二天及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五)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六)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七)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八)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九)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打架斗殴者;

(十)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十一)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公司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规定如下:

(一)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三日告之;

(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

第十三条本公司依第十条之规定开除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者,开除决定发布之日立即生效。

第十四条辞退程序:

(一)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向行政人事部索要《辞退申请表》,填妥后交行政人事部审核;

(二)行政人事部审核后交总经理审批;

(三)行政人事部依总经理批准意见签发《辞退通知书》到申请部门;

(四)员工持《员工辞退通知书》到行政人事部索取《离职交接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行政人事部依《离职交接单》、《离职人员薪资结算单》予辞退者计算考勤呈交财务部,并开具《离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六)财务部根据行政人事部或总经理审批,在批复的薪资结算日期给予离职人员办理薪资结算;

第十五条开除决定由各生产部门作出,总经理批准,并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相应的规定在离职薪资结算中予以扣除。

第十七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的十日内,到公司行政人事部申诉。

第十八条被辞退(开除)员工在收到《辞职通知书》之日起到批准的离职薪资结算日期间,需继续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

秩序的,将予以立即辞退(开除)。

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其他规定协商处理):(一)患本公司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于2010年12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制订:人事部批准: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及流程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及流程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离职管理,维护正常的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规范。离职分为辞职、辞退、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自动离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退休等。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办理流程 一、辞职 1、辞职申请 有辞职意向的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30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辞职申请(试用期的员工须提前至少3天)。 部门负责人必须于接到辞职申请2日内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确认辞职的员工应本人携带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的辞职申请,到综合管理部领取并填写《员工辞职审批表》(附件1),需进行离职谈话的员工,普通岗位员工由其直接领导、部门负责人与辞职人进行离职谈话;重要岗位及公司管理岗位员工离职由部门负责人及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离职谈话,谈话内容详见《员工离职面谈表》(附件2),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进行谈话。 离职谈话清单应详细记录,经员工和谈话人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2、辞职审核 离职员工填写《员工辞职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综合管理部办理后续审批手续。综合管理部

须于接到《员工辞职审批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辞职审批 工作。 3、辞职办理 员工辞职经审批后,由综合管理部通知办理如下手续: ①综合管理部与离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 《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云南省 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经劳动 用工登记机关盖章生效; ②综合管理部封存辞职员工社会保险,更新人事资料; ③综合管理部于公司薪酬核算日按照公司《薪酬管理规 定》进行薪资核算,并由计划财务部进行现金核发; ④通知辞职员工所在部门,当离职人员再次拜访公司时,需按照公司会客规定办理。 4、辞职交接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所在部门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辞职员工于离职前1个工作日办理辞职交接手续,填写《员工离职手续交接表》(附表3),交接内容及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①辞职员工所在部门:工作、工具、办公用品、资料等移交,并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如交接清单较多可另附清单; ②物业管理部:负责办理宿舍退宿等手续,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③信息部:对辞职员工的工号、网络账户等进行删除或注销,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员工辞职(辞退)规定(DOC 5页)

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 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违 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反不正当竞 争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 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 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第二章辞职 第五条辞职程序: (一)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行政部

索要《辞职申请书》,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 好后交主管部门经理签署意见,然后交行政 部; (二)行政部呈总经理审批; (三)行政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向行政部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行政部凭《手续办理清单》、《工作交接清单》和考勤记录予辞职者计算工资呈总经理审 批; (六)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辞职者结算工资; 第六条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一)试用期人员提前五日告之公司; (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公司。 第七条辞职者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八条各部门对辞职人员的工作移交要指定交接人,并规定交接时间,原则上要求十个工作日内(试用期人 员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辞职者自申请递交之日起到工作移交完毕这段时

集团员工离职管理制度(范例)

集团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1.目标: 1.1 离职管理是为了规范离职员工的多种结算活动,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续性。 1.2 离职手续的完整可以保护员工免于陷入离职纠纷。 1.3 与离职人员的面谈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进信息,帮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 3.离职流程 3.1 离职申请 3.1.1 离职申请提出人分别为:员工(个人辞职) 3.1.2 员工提出离职的,试用期员工需在离职前级主管提出离职申请;正式员工需在离职前至少级主管提出离职申请。3.1.3 未按规定通知期提前通知公司的离职员工,、员工直接上级主管(公司辞退)。 7 日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向其直接上 30 日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向其直接上 须向公司支付相应天数的工资(计算方式: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24 X相应天数)作为补偿金后方能提前办理离职手续。 3.1.4 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脱岗的员工,公司将根据相关制度,视该员工严重违纪(旷工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由其直接上级按照辞退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将依据上款之规定,向其追偿相应的补偿金。 3.2 离职申请提出后, 按流程办理申请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3.2.1 总公司员工: 3.2.1.1 经理级(含)以上员工: 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审核,总公司总裁审批; 3.2.1.2 ;经理级以下员工: 由直接上级签署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批,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负责会签。 3.2.2 分子公司员工: 3.2.2.1 分公司负责人: 由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审核, 总公司总裁审批; 3.2.2.2 经理级(含)以上员工:由直接上级签署意见,分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审核,分子公司负责人审批,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负责会签; 3.2.2.3 经理级(含)以上员工:由直接上级签署意见,分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审核,分子公 司负责人审批,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负责会签; 注:1. 会签人对手续办理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没有决定权,但有否决权。 2. 没有人力资源经理的分子公司可由代理人事负责人代理职责,下同。 3.3 离职手续办理离职手续办理具体分工如下:

最全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及流程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员工正常流动秩序,规范员工离职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公司”指“淮南市信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副总经理”,“中层管理人员”指“公司各部门经理”,“基层员工”是指除以上人员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员工。 第四条员工离职包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两种情况。 第二章合同终止 第五条合同终止是指公司与员工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成立时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 第六条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由公司行政事业部在合同到期两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见附件一)办理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应在接到行政事业部关于续签合同通知(《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见附件二)的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员工离职申请单》附件四)。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条款办理。 第七条行政事业部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完成员工合同续签意见审批(《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见附件二)。 第三章合同解除 第八条合同解除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试用期合同解除、辞职、擅自离职、辞退、除名。 第九条试用期合同解除 (一)员工试用期表现不佳未能达到岗位说明书要求,由用人部门与行政事业部、

员工本人在试用期满前一周内进行沟通,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行政事业部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见附件三)进行试用期合同解除手续的办理。 (二)员工本人试用期提出合同解除,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员工离职申请单》附件四)告知用人部门,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十条辞职 (一)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应提前三十天(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向其直接上级提出,并提交《员工离职申请单》(见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公司行政事业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员工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公司应在一周内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待审议的答复;做出同意辞职答复的应明确离职时间、交接要求等。 (三)辞职员工所在部门及行政事业部应主动了解员工辞职原因,做好辞职沟通工作,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应引导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沟通记录并已书面形式留存。(《离职员工沟通记录》见附件八) 第十一条擅自离职 (一)擅自离职是指员工未递交辞职申请就擅自离岗、或员工已递交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或员工辞职申请虽获批准但未履行完毕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岗。 (二)擅自离职按《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作除名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辞退、除名 (一)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符合《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辞退情况,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可作辞退处理。 (二)员工符合《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规定的须作除名处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辞退处理。 (三)对员工作辞退、除名处理由员工所在部门向行政事业部提交《员工辞退、除名申请单》见附件五),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员工辞职、辞退及离职管理制度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辞职、辞退及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与员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辞职、辞退及离职定义如下: 辞职系指员工因个人原因在劳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辞退系指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与不能满足继续聘用条件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离职系指员工因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离开公司及工作岗位。 第三条离职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是员工的义务。员工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不得擅自离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除公司高管人员外,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辞职规定 第五条员工辞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当面通知公司员工辞职第一受理人。辞职时间以向辞职第一受理人提交《员工辞职申请表》为准。公司拒绝电话、当面口头、他人转达或电子邮件等非直接、非书面的辞职方式。员工辞职需填写《员工辞职调查表》。 第六条员工辞职受理责任人、受理审批权限如下(同行序列高一级包含低一级权限):

1、总部员工 2、营业部员工 第七条各环节、各步骤的受理人必须就是否同意辞职提出明确的意见,并解释出具该意见的原因。因出具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审核意见而导致公司损失,公司将追究受理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员工辞职受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辞职申请第一受理责任人如

没有使辞职员工收回辞职申请,必须当日向辞职第二受理责任人转交其签署意见后的《员工辞职申请表》,同时通报其它相关部门。 第九条员工自提出辞职之日至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为员工工作存续期。员工工作存续期不超过30日。 第十条员工在工作存续期,仍需遵守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否则将按《员工奖惩暂行办法》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处分。这些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辞职审批过程中擅自离职; ●辞职未获批准在提出辞职后30日的存续工作期内擅自离职; ●辞职获批后,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职; ●拒绝公司的工作安排或有意拖延怠慢工作。 以上情形,如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员工辞职申请获批之前,待遇仍维持不变。 第十二条员工辞职获批之日至员工按照公司要求的期限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之日,总部部门、派出机构及分支机构正、副职员工工资及法定福利不变,但不享受该岗位行政职级待遇,其他员工相关待遇标准不变。 第十三条对于因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离职手续办理者,公司将自到期日起停止其一切经济待遇,并要求其继续完成离职手续办理,但如超过存续工作期限仍未办理完毕离职手续者,公司将按重大违约处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辞退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辞退员工首先须由员工所在部门或分管领导提议,填写《员工辞退申请表》。部门提出辞退员工,必须说明理由,在未办理审核与审批手续前,提议人可以与拟辞退人员作适当沟通,但是不允许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决定或者承诺。 第十五条公司辞退员工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权限限如下(同行序列高一级包含低一级权限):

离职管理制度详尽版

离职管理制度详尽版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第一条目的 为维护公司合法行使用工权,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离职种类 一、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以下简称试用期内离职):指员工在试用期内,公司或员工个人因正当理由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二、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以下简称合同期满离职): 指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三、劳动合同期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离职(以下简称合同期内离职,包括辞职、辞退、擅自离职)。 (一)、辞职:指员工方由于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

向公司提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二)、辞退:因下列原因,由公司提出与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其中: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因员工过失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非员工过失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最全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及流程

最全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及流程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员工正常流动秩序,规范员工离职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公司”指“淮南市信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副总经理”,“中层管理人员”指“公司各部门经理”,“基层员工”是指除以上人员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员工。 第四条员工离职包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两种情况。 第二章合同终止 第五条合同终止是指公司与员工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成立时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 第六条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由公司行政事业部在合同到期两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见附件一)办理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应在接到行政事业部关于续签合同通知(《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见附件二)的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员工离职申请单》附件四)。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条款办理。第七条行政事业部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完成员工合同续签意见审批(《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见附件二)。 第三章合同解除 第八条合同解除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试用期合同解除、辞职、擅自离职、辞退、除名。 第九条试用期合同解除 (一)员工试用期表现不佳未能达到岗位说明书要求,由用人部门与行政事业部、 1 员工本人在试用期满前一周内进行沟通,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行政事业部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见附件三)进行试用期合同解除手续的办理。 (二)员工本人试用期提出合同解除,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员工离职申请单》附件四)告知用人部门,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十条辞职 (一)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应提前三十天(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向其直接上级提出,并提交《员工离职申请单》(见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公司行政事业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员工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公司应在一周内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待审议的答复;做出同意辞职答复的应明确离职时间、交接要求等。 (三)辞职员工所在部门及行政事业部应主动了解员工辞职原因,做好辞职沟通工作,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应引导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沟通记录并已书面形式留存。(《离职员工沟通记录》见附件八) 第十一条擅自离职 (一)擅自离职是指员工未递交辞职申请就擅自离岗、或员工已递交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

辞职管理制度

员工辞职管理制度 为保证员工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建立规范、完整的离职管理手续,维护工厂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员工辞职审批流程:提出书面申请→直接主管审批→总经理核准→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辞职、离职、辞退、开除的规定: 1、辞职 1.1辞职指个人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在工厂从事该项工作或担任某一职务者, 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1.2员工经过正式录用后原则上在合同期内不得辞职,如遇特殊原因,须提前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部门主管,在直接上级同意批准后并办好相关工作交接后方 可办理离职手续。特殊情况(病危、丧亲等)经批准后可予三天内办理离职手续。 1.3员工未经批准,擅自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者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达十天 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1.4员工辞职未提前申请或未经办好交接手续而影响公司正常工作者按旷工论处,旷工 时间达自离规定时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自离 2.1自离指未经公司批准或请假未批准,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者或一年以内累 计旷工达十天以上者. 2.2自离视为自动放弃员工工资及现在工作行为处理。 2.3自离作为违约处理,不享任何酬奖。 3、辞退 3.1辞退指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3.2出现以下情况属于公司辞退人员者,公司给予结算工资。 3.2.1合同期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和调岗后仍不能胜任者 3.2.2合同期满,按公司规定,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者 3.2.3员工患病或非因工重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3.2.4公司进行调整期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生产淡季确需裁员者。 4、开除 4.1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开除,所有薪酬不予结算,情节严重者,赔偿公 司损失,并移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4.2工作一贯不负责任,违犯公司规章、纪律造成产品报废、设备损坏、生产停工、人 员伤残重大事故的责任人。 员工申请辞职,需自书面提出申请辞职之日起,仍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待工作交接清楚,接受人能独立操作后方可离岗。 金华市绿康塑料厂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办法

沈阳有色金属研究院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员工队伍、改善人员结构、提高研究院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保障研究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完整的离职管理制度,保证研究院工作顺利开展和信息资料资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沈阳有色金属研究院工作的所有员工要办理离职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职,是指员工与研究院在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离开研究院,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形成的离职。 第二章离职基本定义 第四条离职形式一般分为自然离职与中途离职两种形式。 第五条自然离职:《劳动合同》期满且研究院不同意续签合同、签订合同人发生失踪或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自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形成的离职。 第六条中途离职:分为如下三种形式: (一)辞职

辞职是指员工因本人原因离开研究院或部门领导认为其不适应现任工作岗位而劝其离开公司,并与公司解除工作关系。 (二)辞退 辞退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或协议,决定终止与员工的聘用关系的行为。 (三)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指对未提出辞职申请或未办理正常辞职手续即离开公司七天以上的行为视为自动离职。 第三章离职基本制度 第七条辞职的基本制度。辞职人员应按研究院规定提前30日向部门领导和院人力资源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或暂时不准辞职。 ①研究院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该员工继续处理,或该员工辞职将对工作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②由研究院出资培训、进修或由研究院负担学费参加业余学习,服务期限未满的。 ③正在接受研究院审查,在经济或其他问题上未做结论的。 ④其他原因暂不宜辞职的。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超全)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目录 1.目的 (2) 2.范围 (2) 3.名词解释 (2) 4.职责 (2) 5.管理制度 (2) 5.1离职审批流程 (2) 5.1.1员工主动离职审批流程 (2) 5.1.2员工被动离职流程 (3) 5.2离职交接流程 (4) 5.3离职分析 (6) 5.4退休及返聘流程、政策 (6) 6.注意事项 (6) 7.附件 (7)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离职管理流程,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降低员工离职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同时在离职面谈的过程中挽留优秀员工,了解离职员工的真实想法,以助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2.范围 3.名词解释 3.1离职:指员工主动申请辞职或者被动辞退等原因,办理所有物品、财务、信息及工作 等各项交接手续,离开工作岗位,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3.2离职流程:指员工离职所需要办理的各项手续。 3.3离职面谈:员工在提出离职申请后,由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进行面谈,对优秀员工予 以挽留,了解员工离职的真正原因,以制订有利于公司发展的人力资源策略和经营管理方式。 4.职责 4.1离职人员所属部门:负责系统内部离职审批流程跟踪、离职交接手续的指导办理工作, 通常由部门人事员负责。 4.2人力资源部:负责离职面谈、离职审批、离职交接和离职分析工作,保证离职交接程 序完整无误。 5.管理制度 5.1离职审批流程 5.1.1员工主动离职审批流程 5.1.1.1员工提出离职:员工如有离职意向,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及所 在部门负责人处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向人力资源部及 所在部门负责人处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员工离职申请》。员工主动离职,书 面申请应包括如下内容:姓名,所在部门,离职原因,个人原因辞职要求 写明“本人主动提出辞职”,辞职书要求有日期及本人签字。 5.1.1.2部门负责人进行离职面谈:部门负责人接到员工辞职的第一时间和辞职员 工充分沟通,了解离职原因,确定是否挽留。

员工辞退管理制度

员工辞退管理制度及流程 说明:本制度及流程对辞退做了明确定义,并就辞退的条件、工作流程、职责分工进行了详细描述。旨在通过规范员工辞退工作,完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增强企业活力,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1.目的:规范员工辞退工作,完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增强企业活力,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辞退的定义和条件 3.1 定义:辞退是指因为某种原因,公司单方提出解除、终止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的行为。 3.2 条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公司将予以辞退: a)考核辞退(具体标准参见:公司对不能胜任工作员工的有关处理规定)。 b)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其中,医疗期的定义、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按照国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d)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f)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g)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备注:符合条件a)、b)、c)的员工,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辞退信息; 符合条件d)、e)、f)、g)的员工,应予立即辞退。 4.辞退工作流程

特别说明:对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部门可依据《劳动合同》和相关劳动法自行处理,无须执行以下步骤,但应将辞退人员名单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一步:提交辞退建议 对于需要进行辞退的员工,部门应按照辞退建议表的相关要求提交辞退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二步:调查核实 接到部门提交的辞退建议后,人力资源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员工是否满足辞退条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用人部门。 备注:遇有重大或事实不易认定的事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三步:部门辞退预谈 经调查核实确实符合辞退标准的,用人部门应在接到人力资源部反馈处理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辞退原因、结合员工实际业绩表现进行辞退预谈,听取员工意见,并将预谈结果反馈给人力资源部。 第四步:正式辞退面谈 人力资源部应在部门预谈后的5个工作日内,协助用人部门负责人、员工的直接上级与员工进行辞退面谈,面谈后向员工发出《辞退通知书》。 备注:人力资源部发出《辞退通知书》后,应同时通知行政部、财务部、薪酬福利等相关部门,以便于这些部门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第五步: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接到《辞退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手续完备表》,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应在收到《离职手续完备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交接手续,并将其交回人力资源部; 员工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并结清欠公司款项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经济补偿金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调离手续应由本人亲自办理,并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否则,经济补偿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不予发放; 在员工离岗后5个工作日内仍没有办理调离手续的,由本部门人力资源工作者代为办理。

解聘管理办法

解聘管理办法 为公司员工解聘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优化公司人力资源结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总则 第1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除总经理以外的所有在职员工。 第2条公司解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及各用人部门统筹负责,由总经理签字确认解聘。 2.解聘分类 ●主动辞职:系员工由于某种因素个人主动提出辞职。 ●合同离职:员工因终止履行劳动合同或协议而离职。 ●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公司视为员工自动离职。 ●公司辞退:无正当理由,公司不得无故裁撤员工;若员工有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公司方可考虑辞退。 (1)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者、企业给予培训或调换岗位仍不能胜任者,企业有权对员工予以辞退。 (2)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者,企业予以辞退员工。 (3)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3.解聘流程 ●解聘申请: 1)公司决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首先由相关用人部门向总经理提交辞退申请。申请批准后由综合部人力资源岗下发《解聘通知书》与《离职工作与物品移交清单》。员工收到《解聘通知书》《离职移交清单》(附表3)后应按所通知时间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2)员工主动辞职时:员工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提交辞职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后,应让员工应填写《员工离职审批单》(附表1),由部门主管将员工的辞职申请及《员工离职审批单》交予总经理审批。在员工收到公司的离职批准后,应按所约定的时间离职,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好工作交接、办公用品、物品的移交工作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3)离职谈话:对于一般员工,人力资源部在收到员工的主动辞职信后,应在两日内与员工的部门领导进行沟通,了解该员工的工作状况、辞职原因等。其中,对于中(高)层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应立即与请辞职员工进行沟通,填写《离职谈话表》(附表2),将沟通结果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4)工作、物品移交: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相关用人部门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 a. 离职员工须将工作过程中保管使用的账册、文件,如企业制度文件、员工手册、技术资料、图纸、业务文件等移交给指定的人员及部门,并填写《离职移交清单》中。 b. 离职员工应将已办而未办结的工作事项向公司或部门指定人员交待清楚。 c. 离职员工应将领用的工作服装、办公用品等交还办公室。接收人及交还人需在离职单上签字,并确认物品是否全部交接完成。若员工需交还物品已被损坏或丢失,企业酌情要求离职员工做出赔偿。 d. 未按约定时间提前离职的员工,公司将扣除最后1个月工资作为违约补偿金。未将工作交接清楚既离职的员工,公司将有权延长工作时间直至工作交接清楚后员工方可

员工离职、辞退管理制度

员工离职管理细则 一、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员工离职流程,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避免出现员工辞职期间内消极怠工或离职后因工作交接不清楚,接任人无法胜任工作等状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任何原因离职的员工。 三、离职定义 1.辞职:公司员工根据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工作的行为。 2.辞退:公司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事先不必征得员工同意而单方面决定终止与员工的聘用关系的行为。 3.自行离职: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三天以上的行为。 四、员工辞职 1.员工辞职必须提前30天提交《辞职申请表》(试用期提前3天),经部门经理、行政经理、总经理签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2.员工到行政部领取《员工离职会签单》,按表中项目逐项办理,经手人签字齐全后方可离开公司。 4.薪资核算。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应发而未发薪资、未休假期薪资、各项违约赔偿等。 5.行政部根据离职通知单于当日即行办理封存档案、注销工号和人事信息。 6.行政部应视情况约谈离职人员,并将面谈结果填入离职人员档案。 7.离职员工若需“离职证明书”,可到行政部索要(行政部据实写明)。 五、辞退员工 根据制度辞退员工的,需各部门上交书面辞退申请,写明原因,经行政部确认核准后方可辞退。具体操作办法见《员工辞退管理制度》。 六、离职程序及薪资结算 1.离职申请经核准后,离职的员工(包括正式、试用期、短期聘用),于离职当日将填写的会签单送交行政部,以办理离职会签,并缴还其个人保管之文具、

用品。薪资结算:员工离职,薪资结算至停职日(不含),交接时间不计薪资。 2.试用期辞职的员工凡不满15天的不予发放工资,超过15天的按实际发放。 员工辞退管理细则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二、辞退原则 公司对违纪员工,原则上经劝告、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利。 三、辞退形式 辞退的形式包括辞退、开除。 四、辞退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 1.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2.工作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5.不服从公司的正常岗位调动,在规定的到岗时间不予报道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7.滋事干扰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的。 8.对公司存在欺骗行为。 9.散布谣言,致使同事、主管或公司蒙受损失的。 10.泄露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11.其他情形。 五、辞退员工的操作流程 1.部门主管根据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实事求是地对照员工的现实能力、表现或某特定的事实提出辞职建议,填写“员工辞退建议及评审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

员工辞职与辞退管理制度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Q/XXX X X X X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XX G1508—2006 员工辞职与辞退管理制度 2006-8-15发布2006-9-1实施XXXX集团有限公司发布

员工辞职与辞退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为规范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员工队伍素质,根据《XXXX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之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 管理职责 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公司员工辞职与辞退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3 员工离职工作内容与流程 辞职手续及程序 公司正式录用员工要求辞职的,提前壹个月由本人填写《员工离职报批表》; 经部门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核,非生产员工由总经理批准,生产和生产辅助员工由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员工离职报批表》留存人力资源中心; 人力资源中心在两月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招聘人员或在内部进行调整; 两月后,按《员工离职报批表》中相应事项,办理交接(移交)手续; 培训新到岗人员,熟悉岗位,接受原岗人员的工作移交; 特殊岗位员工(如技术、新品开发、市场营销、贸易等)离职前,应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应签订保密类的协议; 结算考勤、工资、扣款等,经总经理(生产员工由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发放薪资; 办理养老保险转移、中断或终止手续; 离职人员从办公和生活区域撤出; 试用期内,企业和个人可根据试用的实际情况,随时提出停止试用;停止试用的员工,办理好交接手续,经总经理(生产类员工由副总经理)批准后结算工资。 辞退手续办理及流程 考核与评价; 部门提出辞退意见或建议;

由人力资源中心核准; 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其它 辞退是对严重违纪员工的一种行政处分,不结算薪资,必要时还可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可并处;因严重违纪员工,可直接由公司发文处理; 属工会会员的辞退前应先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属辞退的员工,离职前应办理好工作移交手续。 4 附则 本标准由中国XXXX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本标准报总经理批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员工离职解聘管理规定

离职与解聘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全体员工离职管理工作,保持日常工作和生产任务的连续性,保证劳动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所有职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解聘,均依本规定办理。若有特殊,由总经办签字认可。本制度适用于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 三、相关职责 1. 综合部负责员工离职解聘管理工作。 2. 离职解聘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安排人员完成交接手续。 四、离职种类及概念 1. 离职 1.1 广义的离职指在公司一定职位的员工因某种原因而离开现在的工作岗位。 1.2 狭义的离职是指雇员在一定条件下与公司形成长期或永久性终止劳动雇佣的关系。本管理制度中所指的“离职”即属于此种。 2. 辞职:员工因故而主动向公司提出终止劳动雇佣关系。 3. 辞退(有薪解雇):因公司事业发展,原职位工作人员的能力不再适应其业务需要或因公司业务精减而出现富余人员并对上述人员主动给予解除雇佣关系。 4. 自动离职(无薪):员工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连续三天离开公司或原工作岗位。 5. 开除(无薪解雇):公司因员工在工作或生活中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因工作疏忽而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或声誉损失而对其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罚。 6. 符合开除的条件: 6.1 一年内记大过二次者; 6.2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贿行贿; 6.3 玩忽职守、办事不利,造成一定后果者; 6.4 违抗命令,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听劝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6.5 仿效上级主管签字造成不良后果或盗用组织公章者;

6.6 威胁上司、撕毁、涂改公司文书情节严重者; 6.7 偷窃公物、文书造成一定后果者; 6.8 在外损害企业形象、组织利益者; 6.9 违反国家法令或组织规章,情节严重者; 6.10 造谣中伤、诬陷他人、煽动或组织员工上访,聚众闹事,罢工,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 6.11 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者; 6.12 半年内三次调整岗位,均不能胜任或不能服从的; 6.13 当月内旷工3天或一年之内旷工5天的; 6.12 其他情节严重、屡诫不改者。 7. 合同终止:符合下列条件,劳动合同终止。 7.1 劳动合同期满的,双方不再续签的; 7.2 员工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7.3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7.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离职审核权限规定 离职申请提出后,按流程办理申请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1.总部员工 1.1 副总经理级(含)以上员工:综合部主管审核,总经理审批; 1.2 部门副主管及(含)以上员工:由直接上级签署意见,总经办主管审批,综合部主管会签; 1.3 普通基层员工: 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综合部主管会签,总经办主管审批。 2. 分子公司员工: 2.1 车间主任级(含)以上员工:由直接上级签署意见,管理副总(人事负责人)审核,综合部主管负责会签; 2.2 普通基层员工:由直接上级签署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批,管理副总(人事负责人)负责会签。 注:1.会签人对手续办理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没有决定权,但有否决权。 2.没有管理副总的分子公司可由人事负责人代理职责,下同。 六、离职流程 一.离职申请

员工辞退管理制度

员工辞退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本着对员工负责、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体现公司人事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对辞退员工的工作做出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有驻外机构正式员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定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 1. 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4. 对公司的严重的欺骗行为的; 5. 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6. 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7. 工人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又找不到适当工作的; 8. 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内部劳动力市场找不到适合工作的; 9. 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10. 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上岗工作表现仍然较差的; 11. 泄漏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12. 其他情形 第五条辞退员工的操作流程 辞退员工须按如下流程操作: 1. 部门主管根据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实事求是地对照员工的现实能力、表现或某些特定的事实,提出辞退建议,填写“员工辞退建议及评审报告单”(简称“报告单”); 2. 二级部门经理接到“报告单”后,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进行条件审查,如果符合辞退条件,签署意见后报一级部门管理部;

3. 一级部门管理部接到“报告单”后,必须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拟辞退员工的思想反应和意见,根据事实情况确认是否需要辞退。如确认需辞退的,管理部负责人签署辞退意见。如属不应辞退的,与有关部门主管沟通后,协商安排工作; 4. 如果拟辞退员工为钟点工,应将一级部门管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报告单”提请一级部门站长办公会议讨论,给出处理意见; 5. 如果拟辞退员工为试用期员工,应将“报告单”送交人力资源部荣誉部。荣誉部在收到“报告单”后,需进行适当的调查和确认,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如确认需要辞退的,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部总监核查,再报送总载(或其授权人)审批。如属不应辞退的,人力资源部与相关部门主管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6. 总裁批准辞退建议的,则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如果总裁未批准辞退的,则由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与员工谈话,并视情况对其工作岗位作适当的调整; 7. 对被辞退人员的处理结果要经人力资源部荣誉部备案; 8. 由部门主管通知被辞退员工办理辞退手续; 9. 完成以上流程的时限要求: ①二级部门经理收到“报告单”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 ②管理部和一级部门站长收到“报告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相关人员联合签署意见后,将“报告单”送人力资源部荣誉部; ③荣誉部收到“报告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确认; ④公司总裁签署意见后,人力资源部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问题。 10. 申诉 拟辞退的员工有权按公司规定的申诉渠道进行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秩序,不得扰乱公司领导的工作。 第六条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1. 如果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的,经人力资源管理部查证后,提出对管理者的考核意见; 2. 符合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而部门主管不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附则 本规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此前与此相抵触的规定自动失效。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辞退与辞职管理办法

辞退与辞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辞退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 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 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 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 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 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 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 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 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 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 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7. 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 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 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 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五条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 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 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条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第九条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载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章辞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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