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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过关经验-429分

2014司法考试过关经验-429分
2014司法考试过关经验-429分

2014年司法考试429分过关心得——那流泪播种的,必欢呼收获

作者:sxc

写在前面的话

通过司法考试是一个法律人取得执业资格的必经程序,更重要的是对法律人法治思想的洗礼进而蜕变的过程。限于字数问题,很难把司考过程中收获的一切呈现给大家,以下针对复习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叙述,望大家有所收获。

司考复习方法

首先,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方法正确前提下有付出就有回报。那么说到正确的方法,在我看来分为术和道两个部分。术注重强调具体的方法,比如复习资料的选择、生活作息的调整、心态的保持和复习的阶段性安排等。道则注重复习所要达到的一种感觉,或者说对于法律人能力的一种追求。

一、术的方面

1.复习资料的选择

资料上,我使用的主要有分科的历年真题一套、分年的历年真题一套再就是众合随堂的讲义和临考前一个月从网上下载的根据新法编的预测题。其中,首重历年真题,“做历年真题,就是在做考题”这句话没错。虽然每年都有新法或司法解释出台,但是基础知识的考察还是第一关,如果不清楚刑法总则中犯罪预备、未遂、既遂的划分与区别,那么分则中出现新的规定则也无法分析。

2.复习顺序的安排

理解个体才能理解整体,理解整体也才能更好的把握个体。所以不论是部门法内部知识,还是各部门法之间,都存在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在面对部门法时,我是按以下顺序进行的:

第一步平面知识图

先是根据随堂讲义进行部门法的初步学习,如果有上课听不懂的地方,下课反复听几遍。强调一点,不一定每个老师都符合你的胃口,但一定要完整的听一遍,然后再选择适合的音频反复听。(确实有些老师可以让你事半功倍,有些则可能让你走很多弯路,不如不听。可能有人会产生疑问,那还需要报培训班么,下文将有专门探讨。)这一步谨记孰能生巧,比如初听法理时不知所云,还好陈景辉老师讲课幽默风趣又不失理论性,对系统强化的音频进行4-5遍的重复后,开始只能记住老师的笑谈后来理清了法理学的框架,在头脑中对法理学整个学科的考试内容能够进行完整梳理。

第二步立体知识结构

当你形成了某部门法的框架后,就通过分科的历年真题进行部门法专项突破。通过做题你才能发现到底哪些是命题人要考察的,如果说前面的步骤是绘出了一张部门法知识的平面图,那么做题就会把这张地图变成三维立体图像,有高峰需要你去征服可以获得巨大收获,也有低谷如在那里投入时间则可能是浪费。量的积累才有质的飞越,在专项突破中一个很大优点就是对一个知识点从多角度去考察你能获得更深的理解。这就在你的头脑中形成了知识条件反射,如同生理上的膝跳反射,一敲小腿就有反应。

第三步立体知识间的跳跃

第一步系统强化阶段的音频要反复听,老师说上句你最好能对出下句;第二步练习要认真分析认真做,这样就进入到第三步。第三步是围绕分年真题展开的,这里用的是历年真题分年的,每年一册(08年延考多一册)。把答案撕掉,习题和答案各自订好,方便对答案。这一步会让你感受到考场上的真实情况,因为在

这你会发现,之前花那么大力气复习的知识点在某一卷中可能只有几句台词,出场几率何其之低。因为司考总共这300多道题需要涵盖14门课程,有的部门法也就只有几道题,这时复习重点就看出来了。要适应这种跨越性,因为一张试卷下来包含的就是几个部门法的知识点,这时你就能看到自己的思维需要从这座知识山峰跳到那座山峰。在考场上平均一道题1分多钟,所以司考也是一个体力活。

第四步新考点的把握

在对历年考点进行以上三步的把握后,对于基础知识点,常考知识点,往年热点就有了一个大体了解。但是,每年还有相当一部分试题是留给新法的。临近考试时,根据新法必考原则,针对当年新修的法规和司法解释这时培训班的作用就凸显了,根据授课老师多年来对知识的敏感度,他们会纷纷设计出自己的预测题与模拟题。不必做多,每门最有名气老师的模拟题可以做一些,也许考场上你会发现惊喜。

第五步软件的利用

在临考时,同学介绍了一款包含真题练习、讲解和模拟题的软件。因为纸质真题被写划多次,为防止记忆答案,就利用手机软件在考前一个月半月把真题和预测题又看了一遍。通过以上五步的学习,对于考试知识点就有达到了一个熟悉自如的效果,这时也就临近考试了。

3.复习时间规划与作息安排

从整体时间安排上,根据上文五步复习方略可以安排2-3个月为一步的区间。循环往复记忆,由个体到整体又回归到个体的思维训练过程是复习的不二法门。

作息方面,形成规律作息才能让自己保证精力充沛。(考场上喝红牛提神,通过自身实验效果明显。最好裝到杯子里防止考场上拉环的动静)其中早晚作息如下:

早上,基本6点钟起床,6点半到教室了。早上的精力好适合背诵,前期也可以拿来做题和听音频,临考2个月开始抽早上1-2个小时背卷一讲义,卷一突破一百分背了2-3遍,卷一的东西不要怕忘也不要间断,前期有印象后期突击就轻松些,提示一点这里的背诵还是对知识点的平面构建,无法了解重点难点在哪里。对此,做了网上理论法的语句改错练习200道,这个练习的设计非常好,能够克服“书读三遍,视而不见”的现象。

晚上早睡,11点准备休息,最晚11点半必须躺下。这样才能有充沛的精力,部队都是很早休息很早起来,所以解放军才能有充沛精力保卫国家。

4.培训班是否必要

前文提到培训班的作用,这里略作分析。

培训班的优点如下:

(1)可以督促自觉性不强者完成3-4轮复习,由于报的周末班,可以在周一到周五的时间内通过反复听音频和做题来巩固周末所学。

(2)新增知识点与预测题上,今年众合的押题还是可圈可点的,当然这种运气事情的必然性有待商榷。不过,培训班老师能够把每年新增考点进行模拟,这一点上也看老师个人,选择各个部门法名师会更可靠。

培训班的不足如下:

(1)未必每个老师都适合你,我选择众合的原因是有几个老师很对胃口,有一些让我感觉茅塞顿开的好老师,我对他们很敬仰。当然也有一些老师的授课方式可能就不适合自己,这里可以通过网路资源做弥补。

(2)课程安排集中,平均两天一部部门法,现场理解要求高。对于需要长时间消化理解的同学,可能跟不上老师的讲解。自己听音频时还可以停下来,好好想想,而上大课时是没法停下来的。这个不足是可以弥补的,即课前预习;其实努力适应这种高强度也有利于训练自己的专注性,应对真正的考试强度大的特点。

5.心态的保持

司考是一件需花费相当时间和精力的事情,保持好心态才能面临遇到对一切不顺和困难。这里提供的建议就是,参考其他同学的复习进度,更重要的是专注自我。

如果实在看不下去,就去听音频,陈景辉老师或者其他幽默老师的课就当相声听,切记不要玩游戏或者出去吃吃喝喝,这会影响第二天的学习状态。

二、道的方面

1.相关概念具有辨别能力

示例1 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的区别

a抢劫(当场性)

1.1 获取财物有-》1.2暴力 -》{

行为是否有暴力-----》{ 是否当场 b敲诈勒索(非当场性)

(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无------------》c诈骗(隐瞒真相、捏造事实)

根据1.1、1.2可以把a、b、c进行一个粗略的划分,当然如b、c之间如何区别?(如犯罪分子X杀害某男子Y后,对其妻子Z说如果不给钱就杀了Y,那么X是以暴力相威胁的还是隐瞒真相这里就需要再去探讨)这里所强调的,是心里要有如1.1、1.2这样的步骤,之后在分析问题时就会有条不紊。下面的示例2也是举例说明这一点。

示例2 非法占有、盗窃、诈骗的区别

诈骗(物主有处分) --》有主--》2.2是否有“处分”{

2.1财物是否有主 { 盗窃(物主无处分)

--》无主-----》非法占有(无主包括:保管、遗失、埋藏物)

2.形成自己的学科体系和法治意识

14门法学专业课是可以相互关联并且互相借鉴的,比如法理中法律行为效力就和民法中法律行为的效力相通。有时候你会惊喜发现,某一部分学好了,相关的概念理解就更容易些。法科学生在这一点上需要多下工夫,因为一旦知识体系构建完成,在接受新东西时就能触类旁通,接收新事务也较快。

其中法理、宪法、外国法制史、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等等,无不体现出法治精神,这种精神也是法律人所应当具备的,即规则意识的形成及对人的最根本的尊重。

这里我有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也是学习法律多时的一个模糊印象。我们的这个国家就如同一辆公交车,我们每一个公民个人通过投币来享受公交车带来的服务(这里投币就如同税收,是养活这个国家的基础)公交公司颁布了许多规定(就如同法规),有的规定限制公民如交1元钱才能上车,以此维持基本运行秩

序(比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更重要的一部分规定是限制司机的(比如宪法、行政法)。从前公交车规定不齐全时,公交车可以超载、可以乱收费、可以让司机不喜欢的人下车,售票员可以对你吆五喝六(各种法制乱象);而现今现代化的公交系统要求司机不能接触钱币、要有服务者意识,要有作为一名司机的资格考核,还要让这些司机明白钱是谁给的要为谁服务(依法治国的由来)。案例中公交公司规定的进步(即我们国家法规的进步)其目的是让公交系统(这个国家)运行的更加顺畅,让公民体验到更好的运载服务(国家政府的服务)。

有幸的是,我们法律人有机会运用自己的所学,投身到以上让公民获得更好服务的时代大潮中去,即投入到依法治国的时代大潮中去。这是这个时代所赋予的光荣使命,也是世界大潮下我们能为这个国家所做的事情。

写在后面的话

也许我们曾充满了理想,想要救国救民、挽救苍生,也许我们又慢慢发现自己就是苍生的一部分,等待着别人的挽救。不要灰心,漫漫司考路,做好当下我们可以做的就是最好的挽救。努力吧,哪怕没有人关注,蓦然回首时你会惊喜于自己的成长。

最后,那流泪播种的,必欢呼收获。

2014年司法考试试题(宪法)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下列表述中与全民守法精神相符的是()。 A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思维 B有一些人利用“特权”违背法律行事 C以侥幸心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利用种种手段逃避法律制裁 D公民积极主张和捍卫自己拥有的法定权利 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A.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B.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生产经营 C.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D.经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关于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B.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C.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D.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都有权制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不包括()。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C.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D.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是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出自()。 A《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B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 C《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D《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A.安全警示标志 B.安全合格标志 C.安全使用标志 D.安全检验检测标志 7、有关公民信用记录的说法正确的是()。 A加强阳光记录,全部公开透明 B在惩戒与隐私保护之间保持平衡,避免公民信用记录被违法利用。 C信用记录事项应当不分标准,一视同仁, D任何国家机关都有权采集公民信息。 8、下列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职责履行说法错误的是()。 A.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B.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C.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D.无须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9、募集设立是()。 A.有限公司设立的一种方式 B.两合公司设立的一项原则 C.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种方式 D.以上均不对

法考主观题高分经验分享

一、客观题考完再准备主观题可以吗? 答:完全可以。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虽然考查形式不一样,但它们考察的知识是一样的。客观阶段的复习就是为主观的通过打基础,而且主观题的考点更少,客观都涵盖了的。先把表达放在一边,专攻判断和选择,也会增加客观题通过的概率,毕竟选和写是不一样的,一个要求宽度,一个要求深度。 二、客观题考完到出成绩这段时间要做些什么? 客观题考试到公布成绩有一周,考完第二天,我买了刑法的主观题资料。只此一本。因为如果没通过,就只是搭进去一本书,若通过了,一周的时间复习刑法也绝不浪费。考完客观也稍微放松下~好好睡上一天,出去逛逛,毕竟书寄来也是需要时间的嘛,书来了学习劲头也就该来了。 三、主观题准备方法 ??核心:"写"!用电脑写。 为什么要写?因为想到和说出来、写出来不一样。想的出不一定写的出,但考场上要求写,又快又好地写。 为什么用电脑写?用电脑写是在学的同时无限接近考场环境,而且有的同学习惯手写,对着电脑写字会大脑一片空白。再者,打字速度影响考场上能不能答完题,这也是需要练的四、主观题笔记 跟客观一样,我还是听课+练习,没有专门的笔记本,但我会给串不起来的知识画图,比如刑诉(程序太多了);区分不开的概念会边手写边记,比如什么时候取保候审,什么时候监视居住...一切为能写出来服务。 五、考前几天还是建议大家关注老师微博去听串讲课,每科2-3小时再过一遍! 六、要不要换老师 原则上不建议换老师,因为一个老师主客观讲同一个知识举的例子通常一样,多听能加深记忆。知识都一样,能接受一个老师的思路就够了。 但如果发现老师的方法不太适合自己,还是要找其他路径,老师教的方法不一样,有的人适合背口诀,有的人适合串故事。 七、我跟的老师 刑法:柏浪涛 民法:孟献贵(内容精简、表格化图示化) 刑诉:左宁、温云云(大舅口诀多,云云重理解) 民诉:戴鹏(民诉第一人!) 行政法:李佳 商经法:郄鹏恩 理论法:白斌

司法考试一个半月389低分飘过个人心得

一个半月389低分飘过个人心得 考试的时候就想写点东西记录下来,如今考过了,就写下来吧。 首先,有几点声明: 1、如果你是想靠只看三大本过司考,那后面不用看了,我没试过,不敢瞎说。 2、若2015年司法考试有较大改革,请慎重参考以下内容。 3、本文重点在推荐老师,其实最主要的依据是张三太郎那篇帖子,只不过我时间有限,所以范围更小,一些他推荐的老师我没时间听,不做评价。另外,我是推荐老师,不是推荐学校,恐怕没有哪个学校能把这些老师全部网罗进来,所以,去哪找他们的课程呢?如果想节约成本,论坛、淘宝,你懂得。 4、有些推荐的老师会同时推荐一些书。别紧张,不是让你自己看的,否则不如看三大本了。这些书全部都是这些老师作为讲义用的,跟着划就行了。 5、我只是提供一个实在没办法的办法,一个半月对司法考试来说太短了,除了百分百的努力,还需要很大的运气成分。我相信,如果不是赶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话,我八成也挂了。所以如果想尽量降低运气因素,还请多留出一些时间复习。 然后,说一下必备的条件: 1、受过法学本科教育。有多少基础在其次,最主要的是要

有一些最基本的法律思维。我的基础就不好,毕业10年都忘光了,还思维方式多少还在。 2、良好的身体。司法考试复习过程中,尤其是到最后,可能要每天熬夜。考试过程中,2天12个半小时大脑高速运转,不是每个人都承受得了的,可能有些战友会有体会,考完试后,感觉整个身体都被掏空了。 3、健康的心态。首先最好别有看看就能过的心态,除非你是超级学霸。15门学科,358万字的教材,290多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220万字。150万字的真题,700多万字的基础阅读材料,即使通读一遍,可能需要的都不止1个半月,何况你要记住。当然,千万不要有肯定过不了直接放弃的心态。考试就是给人过的,既然有固定的通过率,通过的为什么不能是你?如果从心态上放弃,你就完了。司法考试真正难的地方在于涉及的面太广,当你做做真题你会发现,其实考题并不难。第三,不要有把每个知识点都弄清楚死扣的心态,耽误的时间是不值得。最后,不要带着急功近利的心态,一定要保持心态平和,不能急躁,否则你会乱了方寸。当你同时带着复习考试和学习知识的心态复习时,你会发现,至少在心理上你会轻松很多。 4、充足的复习时间。按照一般说法,司法考试比较保险的有效复习时间是600-800小时。如果少于400小时,就比较危险了。当然,这只针对一般人,但你有把握你就是“二班”的?一个半月实在是不能再低的底线了,这一个半月里,可能你要抛下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及答案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2、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磋商是争端双方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 B.上诉机构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常设机构 C.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 D.申诉方在实施报复时,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损害相等 【解析】本题考核WTO争端解决机制。 选项A说法正确。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很多争端通过磋商程序得以解决,磋商是争端解决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经程序。 选项B说法正确。上诉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常设机构,任何争端方,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选项C说法错误。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但是申诉方不可以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 选项D说法正确。申诉方拟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的损害相等。 【答案】C 5、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 A. 《律师法》第l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此规定为禁止性规则 B.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

史上最详细的司考通关经验(法考通用)——司考,来约(万字箴言)

司考,来约(万字箴言) 写在前面 小雪时节,雪霁初晴,银装笼罩着广袤的大地,新雪反射着明亮的阳光。我不会忘记查到成绩的那刻心情,是惊异,是激动,是兴奋,还夹带着一丝遗憾。卷一111,卷二108,卷三99,卷四98,总分416。成绩比预估分数高,但比目标分数低。预估分数还不到400,可能是预估的太保守了,有些答案根据异议而修改也未可知;目标分数是420,总觉得卷四有些低,差那么4分就能达成目标了,颇为遗憾啊! 非常感谢备考途中那些分享资料和传递经验的人们。如今,我也想将自己一路走过的经验和教训讲给后来人,以期帮助更多的同学,于是有了以下洋洋洒洒的一万三千余字。闲来无事的同学来看看吧。本文从五个部分展开,分别为司考必备资源、老师和教材的推荐、学习目标和计划、学习方

法和做题习惯、考前考中注意事项。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如果以下文字中有一点点内容能对各位有一丝丝启示,我已倍感荣幸! 首先介绍下自己的情况,非法本,警校毕业,2016年首次参加考试,没有报辅导班,在家备考。公安专业这非法本有点特殊啊,虽说是非法本,学校到底也开设过几门法学主干课程。但我除对刑法兴趣较浓学习较深之外,其余几门则均无体系感,至备战司考时大致已遗忘殆尽,特别是民法,那剪不断理还乱错综复杂扑朔迷离的法律关系让我在司考路上花费了较多精力去厘清。至于刑法,司考要求的两阶层犯罪体系虽与大学所学四要件体系虽有所差异,但方法相通,学起来倒还轻松。 没报辅导班的原因是我感觉网上已有的资源已经足够使用学习了。自从14年厚大开创免费课堂之后,华旭、指南针等机构也纷纷效仿,将名师授课录制成高清视频音频上传各自网站供广大考生自主学习,考生只需购买自己所跟随老师的讲义即可同步学习,新成立的瑞达也是这种模式。这对考生来说无疑是巨大的福音,加上考友公益分享的资料,应对司考足矣。只要自制力不是太差,制定好学习计划,在家或者学校都无所谓。 备考时间方面,我是从3月份开始系统复习,但4月份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最新)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 一、(本题20分) 材料一:2012年12月4日,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据新华社北京2012年12月4日电) 材料二:2014年1月7日,总书记出席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据新华社北京2014年1月8日电)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涵义,谈谈你对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的理解。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014年民诉法司法考试选择题答案与解析

(2014年) 单项选择 35. 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列哪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 A. 检察监督原则 B. 诚实信用原则 C.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涵之一。其基本内涵是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该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 36. 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 A. 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 B. 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C. 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 D.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中的行为未违背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可知,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法院有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 选项B中的行为未违背相关法律。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是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属于行政调解。 选项C中的行为违背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据此可知,法院调解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而当事人自愿则指无论是法院的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 一、(本题20分)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要点)】 (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方面,宪法法律对所有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对受侵害的权利予以平等

司法考试通过经验总结超级详细

一、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考试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二、经验分享总论部分 问题一: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

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这是一个很难用难或者不难来回答的。平均通过率为10%,也就是说,100个人中是有90个人过不了的。 我给出的答案是,司法考试是一门综合性太强,考题的不可预测性太强,复习范围的不确定性太强的一门考试。“一鼓作气”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总方针,要么万事俱备,全力以赴,要么趁早放弃。 就好像某老师说的那样,司法考试毕竟是一场绝大多数人出局的游戏。作为考生,我们要么相信运气一定会降临,要么默默的把自己锤炼到最好。司法考试的难度,没有:“得之我幸,失之我命”那么的的不可预测,不可拿捏。只要你能够做足准备,那么你自己掌控自己考试命运的可能性将十分的大。 问题二:关于复习司法考试要不要报班 报班的好处:首先,报班的好处就是气氛,你看着几百号人都在那里没命的复习,再看看每年的通过率,你也会不经意的开始不要命的复习起来。其次,只要你有不懂,基本上就会立即会有人把你教懂,因为有老师和辅导老师。再有,材料齐全,你不用为了什么书或者什么材料奔波。 报班的不足:课时十分的紧张,无论你之前学的有没有搞懂,你都不得不去听下一节课的内容。没有时间及时的复习巩固。每一科目的老师层次不齐,你无法选择老师,只能听安排的老师上课,没有选择的余地。 自己复习的好处:复习进度自由,可以自己安排复习科目,进度,时间,不懂了,就停下来弄懂了再继续。可以听自己喜欢的老师上课,这个不喜欢可以换一个,这个教得不好可以换一个教,不用一棵树上吊死。不用住在外面,家里有好吃的好喝的。 问题三:用什么书复习? 我司法考试用书一直秉承一个观念,不在于资料多,而在于你把一份资料看透。所以我的书不是很多。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试试题及解析(四)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试试题及解析(四) 一、单选题(本大题60小题.每题1.0分,共6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下列选项中,哪项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证人的条件( ) A 与案件无牵连 B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C 有自己的住房,且收入亦较固定 D 虽不享有政治权利,但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考保证人的条件。参见《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内容。 第2题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某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某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 A 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B 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 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D 报请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

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据上述法条可知,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检察院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故题中某区检察院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即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故D项为正确答案。 第3题 赵某向甲行政机关申请某项行政许可,下列关于甲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的说法,哪个是不正确的( ) A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甲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B 如果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甲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C 如果甲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经甲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D 如果办理该行政许可的期限需要延长的,甲行政机关无须告知赵某延长期限的理由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所以,ABC项的说法都是正确的,D 项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选D。 第4题 田某在一家医院偷了一老人携带的300元钱,当他准备离开医院时,听见被偷老人在医院大门口大哭,向周围的人诉说自己用来给孙子看病的钱被人偷了。田某动了恻隐之心,将偷来的钱还给了老人。对田某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 )。 A 不予处罚 B 从轻处罚

2014全国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

2014年全国司法考试《二卷》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22.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 B.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C.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 D.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 【答案】B 23.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答案】A 24.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B.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的因素形成的 C.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D.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是矛盾的 【答案】A 25.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公诉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 C.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D.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答案】D 26.钱某涉嫌纵火罪被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诊断患严重疾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同时决定予以监外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决定监外执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B.钱某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C.如钱某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应当予以收监 D.如法院作出收监决定,钱某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D 27.关于证据的关联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 C.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D.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 【答案】C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试卷一

试卷一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认识是错误的?() A.依法治国要求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 B.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法律中心主义”,强调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国家中的作用 C.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D.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答案】B 【考点】依法治国 【解析】选项A正确。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坚持依法治国,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 选项B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在我国社会的规范体系中,除了宪法和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外,还有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道德规则、各种社会组织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及为人民群众所广泛认同的民规、民俗、民约等等,即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一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具有重要区别。 选项C正确。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选项D正确。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2.某省政府向社会公布了政府在行政审批领域中的权力清单。关于该举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旨在通过政务公开约束政府权力 B.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C.体现了比例原则 D.符合法治原则 【答案】C 【考点】依法治国

司法考试心得体会

司法考试心得体会 司法考试心得体会 算起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习,已经有*个年头了,期间,也曾有过这样那样的原因想过放弃,但到如今还是在一直坚持着、“司考”着。*年来不间断的学习,学习的方法技巧在不断改进,法律知识水平也有了一定的提升,但最主要的是塑造了法律的意识、法治的理念、法学的眼光,学会了用严谨的思维去解读法条、用法治的思想去处理纠纷和具体事务。 在参加司法考试前,我曾用了六年的时间和坚持,完成了法律自考本科的学习,一关关、一科科,如同攻克一个个坚实的堡垒,最终顺利取得了法律自考本科的证书。自考毕业后,曾认为已经取得了法律本科的学历,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水平,所学的法律知识在工作中已经完全够用。但是,通过这三年不间断地参加司法考试的学习和培训,听了众多司考名师的讲座,阅读了不少了法律书籍和教材讲义,才发现法律是一个体系,一个完整而又严密的体系。法律知识框架的形成、法治逻辑思维能力的形成,绝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需要不断地学习不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理论书籍,才能对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有一个系统全面、细致深入的理解和掌握。可以说,越是学习,越感到自己掌握的知识太少,了解的东西太浅显、片面。因此,每一年参加过司法考试,不论通过与否,是否取得证书,终归都有了许多的收获。这也就使得我每一年参加司法考试以后,都更加坚定了继续学习的信念和信心,不是为了那一张薄薄的证书,而是为了不断地提高个人的法律知识水平,不断地修正自己的法律思维模式和理念,不断地了解掌握国家依法治国方面新的理论和思想。 学习的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在这里不必多言,只想说,三年来不断地学习,感受和感触还是颇多颇深的,在这里不妨与大家分享一二。 读书学习的彻底性 学习就如同一场革命,革命需要彻底性,否则终归失败。学习也是如此,要有一种不达目的不罢休的精神和心态。就像我在20xx年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的时候,总感觉时间不够、学习的内容不多,总是感到工作太忙无时间学习,一次次放弃学习的机会而忙于琐碎的事务和应酬,忘了给自己施加压力,总是给自己留有余地,总认为还有机会,结果可想而知,自然是没有通过考试,取得证书。因此,在做事情、学习的过程中,要有一种“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要有“衣带渐宽终不悔”的精神,要有“不破楼兰终不还”的信念,则万事可成,学习也终会有预期的效果。 目标制定的前瞻性 制定目标要有前瞻性,目标要有一定的高度,既不能太高、又不能太低,否则“求其上得其中,求其中得其下,求其下而不得之。”因此,目标的制定要高远,既切实可行又要有一定的高度,既有短期可实现的目标,又要有长期可期待的目标。以确保步步为营,充实每一天,充实人生的每一段旅程。 规划计划的可行性 做事情既要有长期的规划,又要有阶段的计划,同时要确保规划、计划的执行,否则再好的规划、计划如果不能有效地执行,也只是一堆废话。学习、工作都是如此,如果计划滞后、执行力严重不足,很难确保学习工作的成效。甚至在发现计划偏离实际时,要及时补救、及时修正,以确保计划的有效性和可执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真题单选题答案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真题 16.秦律明确规定了司法官渎职犯罪的内容。关于秦朝司法官渎职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故意使罪犯未受到惩罚,属于“纵囚” B.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由于过失未能揭发、检举,属于“见知不举” C.对犯罪行为由于过失而轻判者,属于“失刑” D.对犯罪行为故意重判者,属于“不直” 【答案】C 【解析】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17.《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 B.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 C.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 D.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答案】D 【解析】《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如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更应处以斩刑。又举例说,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致伤更不论罪。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18.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 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D.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 【答案】C 【解析】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其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刑;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其四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19.武昌起义爆发后,清王朝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关于该宪法性文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缩小了皇帝的权力 B.扩大了人民的权利 C.扩大了议会的权力 D.扩大了总理的权力 【答案】B 【解析】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

司考经验交流会活动方案

司考经验交流会活动方案 为了帮助新成员解决新环境带来的迷惘和困惑,让他们能尽快熟 悉大学校园生活和学习节奏,同时,为加强团队成员之间的学习交流,提高成员们的法律专业素养,让成员们更好的适应大学学习生活,不断强化学风建设。团队将开展2014年司考交流会,具体安排如下: 一、活动主题:交流、沟通、分享 二、活动时间和地点:2014年12月5日星期五 19:00—21:00 综合楼19教室 三、主办:湖南警察学院法律实践团队 四、活动目的: (一)解答新成员们对司考的迷惘和困惑; (二)让新成员们有从学姐学长的经验中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学习 方法,让以后的学习更有方向性。 五、活动对象:湖南警察学院法律实践团队所有14级新成员 六、活动流程: (一)前期准备

1、12月4日联系发言人,收集嘉宾个人资料,确定学习经验交流 发言者名单。(按分数从低到高) 1106吴兴旺 389 第二届学生会主席 1104许博 398 第二届团总支副书记 1106王辉 422 第二届学生会军体部部长 1106徐金辉 441 第二届团总支副书记 2、活动主持人:孙颖 PPT制作:袁凌云、李彦 视频、音乐:谢孟伶、谷桐泋 会议记录员:曹圆圆、朱诗圆、罗妍婕、戴露 摄像:张家富 后勤:曹志斌、刘小兵、王颖、曾珊珊(挂横幅、端茶、打扫) 新闻稿:曾苑苗 简报:李施妍

3、12月4日申请交流会地点; 4、12 月5日晚工作人员于6:00到达会场,布置会场 (二)活动中期: 1、与会人员及学生嘉宾入场。 2、播放视频。(20分钟) 2、主持人宣布活动开始。(5分钟) 2、主持人介绍到场老师与学生嘉宾。(5分钟) 3、各学生嘉宾轮流介绍他们在大学几年来的心得,和新生一起讲述他们自己的学习经验及在大学生活上的一些感受,给予新生一些建议和学习方法。(60分钟) 4、学生嘉宾根据之前的反馈情况给出建设建议。(5分钟) 5、成员如还有疑问,补充问答。(5分钟)? 6、前团长周鸿焕发言。(5分钟) 7、老师发言。(10分钟)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卷2

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 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 2.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 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B.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C.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D.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 3.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4.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5.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最新司法考试心得经验分享

我是一名军人,已经到了军人生涯的40大限,加上部队当下正面临改革,为给自己增加一个可以选择的机会,决定参加元年法考。经历了8个月的不懈努力成功通过。能够一考通关,离不开众合老师们的悉心讲授、小沈老师的不断督促以及同学之间的热情帮助,当然更离不开自己的信念与坚持,在此向上述老师和同学们表示由衷的感谢。 之所以能够一考通关,我觉得无非两点:一是信念,二是坚持。我毕业于警校侦查系,又从事多年公安工作,对法律并不陌生,所以我认为我能够通过法考。为能系统深入复习,我报了丹东众合教育法考辅导周末班,报班后才发现法考涉及法律部门之多、知识量之大、系统之繁杂都让我颠覆了以前的认知,自己就是个法律小白,必须从零学起。上课认真听讲,争取不落下每一节课,课后立即将讲义复习一遍加深印象。每天早上6点起床看书,晚上至少看到11点,白天工作之余充分利用零散时间自学,就这样一遍遍的复习、巩固、加深,遇到听不懂的就和同学探讨,再不会就通过微信、微博向授课老师请教,整个备考过程就是在听课、复习、做题、再听课、在复习、再做题中循环往复。直到大考来临,仍然感觉不会的太多。当两次成绩出来的时候,才发现付出真是有回报的。 本来没啥可写的,应沈老师的要求,把自己的一点经验和大家分享: 一、备考之初要做好充足的心理准备,拿出破釜沉舟的信念。坚信自己能行,你才会真的行。法考中付出和收获是成正比的,有舍才有得,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就奔着什么努力,别被无聊的事情干扰。手机没事就不要玩了,什么逛街、旅游、打麻将、不必要的酒局都停一停,坚持一年之后你有的是时间玩。既然选择了这条路就要坚定信念,不能轻易放弃,不然得不偿失。 二、尽量不要偏科,小科也不放弃。法考内容体系庞大,科目众多,有难有易。刑法很难,注重理解;民法关系复杂,厘清脉络;诉讼法考记忆力,反复巩固;商经、行政法相对简单,理解加记忆;民刑行政占比多,提早复习,商经、三国、法治理论、宪法、职业道德占比相对较小,但不是不重要,有的同学到后来因为时间关系就将某些小科放弃了,结果今年的法考客观题谁也没想到法制史能出三道题,懊恼吧!当然由于备考时间有限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我的经验是紧跟着授课老师的节奏和思路,老师在课上讲的都是重点中的重点,抓住这些重点内容重点复习,做到熟练掌握就够用了,不要再自己找书籍,找课件,找资料,浪费时间还干扰重点。 三、复习材料抓住系统强化阶段的讲义吃透,这是法考大神们智慧和经验的结晶,课上一定要认真听老师讲,有些内容是纸上没有的,

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详解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四提示:本试卷包括案例(实例)分析题、论述题。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 面上直接作答。 第一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5分) 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 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 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 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 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 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 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 么? 【答案】: 1. 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 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 2. 有效。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3. 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4. 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 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5. 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6. 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解析】: 1、《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6间房屋作为王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某获得3间,另3间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张某、王乙,王小 甲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王甲的妻子李某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民通意见》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 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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