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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干挂石材施工合同

承包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合同价款与支付

1.1合同价款暂定:(大写)(小写)¥:元,,措施费用一次性包干、综合单价包干,除工程量按实调整外,其余均不得调整。

1.2合同价中已包含按招标文件、询标纪要要求的一切费用,甲方要求列入投标总报价的费用,如乙方未作专项报价,则该费用被视为已包括在总价内或该费用优惠,如在实际施工中发生的费用与投标报价书不一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增加或调整该费用。

1.3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1.3.1施工期间人工工资、材料价格、施工机械费用等的市场涨跌风险,不予调整;

1.3.2合同签订后定额、费率、规费等有关政策变动,不予调整;

1.3.4招标文件中要求考虑的所有风险,均不予调整。

1.4工程款的支付

1.4.1工程预付款:合同签定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0%为材料预付款

1.4.2支付方式:

每月支付一次工程款,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 %,工程完成后,支付至各单体已完工程量的80 %;竣工验收通过、所有问题整改完成、资料移交齐全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结算审定后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的95%,留5%作为质保金(不计利息)。在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满二年后30天内无息退还。

1.4.3每月25日上报工程付款月报,乙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款)报告,经总包单位签字后交监理公司审核,再交甲方。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乙方,乙方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甲方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4.4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14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扣回的各类款项,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全额扣回。

1.4.5累计变更金额低于合同暂定价10%的,不随进度款支付。

1.4.6每笔工程付款时,乙方需提交同等金额的正规建安发票。

二、工程结算

2.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乙方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壹

套送至甲方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包括送审资料清单、竣工结算报告、结算汇总表(含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工程投标书、各项结算调整的依据、内容及费用。

2.2工程结算书附件:

2.2.1甲方有关部门会签的“工程结算审批表”;

2.2.2经甲方工程人员确认的竣工图;

2.2.3已办妥与总包方之间的所有需办理的工程竣工事项;

2.2.4已办妥与总包方的资料移交提供相应的总包方证明材料。

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甲方不予受理结算审核。

2.3在工程结算审查过程中,乙方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甲方。

2.4工程结算审计费用:乙方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工程结算书。对于结算审核费用,甲方承担基本审计费用;乙方承担超过送审价5%部分的核减和核增追加费用,核增核减追加费用=(核减额-送审造价*5%)*5%+核增额*5%,该追加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从应付工程款中扣缴。

2.5结算方法:

2.5.1本合同综合单价及措施费一次性包干,除工程量按实结算及合同规定可以调整的以外,结算时均不得调整。

2.5.2结算时可以调整的内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甲方签证认可的联系单允许调整。

2.5.3工程量计算规则:外墙石材大面工程量按见光面面积计算,石材线条如用板材拼接而成,也按见光面面积计算。

2.5.4 调整方法:

a.联系单变更的费用计算方法:增减部分工程量按实计算,投标书中有相同子目的,综合单价按投标报价及询标优惠承诺套用;投标书中无相同子目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按《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标准套用,投标书中有相同材料的,材料单价按投标报价,投标书中无相同材料的,其材料价格按其合同工期内的《河南省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的平均价计算,无信息价或投标时暂定价材料的结算价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不计其他费用,下同)经联系单签证后计算,取费费率按投标书同口径计取。

b.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或甲方原因造成材料的品种、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发生更改,材料价格允许按实际价格(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以联系单签证为准)调整,并按投标书组价原则计费。

2.6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引起工作量增加,以及乙方为方便施工而提

出的设计变更,其增加费用不予调整,由乙方自负;

2.7 因投标时未对施工图提出疑议的,而施工过程中又提出需修改或变更,造成的费用增加的结算时不予调整,由乙方自行承担;

2.8 乙方提出对原施工图进行深化或修改,须经主体设计单位的审核认可,方可作为施工图施工,若发生图纸审核签证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如甲方要求局部修改设计图纸,乙方须积极配合,并不再收取费用;

2.9本工程中如部分工作内容由甲方另行发包,或者材料改为甲供,结算时按投标报价全额扣除该费用,乙方须提供施工配合,并不得另行增加费用;

2.10 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联系单签证可以顺延,但费用不予考虑;

2.11乙方进场前须与总包单位签订有关配合和总分包管理协议,超出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总包配合范围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与总包方协商结算。

2.12外墙脚手架二次搭设及垂直运输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2.13如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零星点工,技术工100元/工日,普工80元/工日,该价格单列,仅计税金。技术工和普工的划分同定额解释。

三、材料要求及标准

3.1本工程所用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在签订采购合同前须经甲方认可;

3.2工程中所需要的钢结构材料及其他辅料等的质量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和专业标准;

3.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硅胶质量证书和相溶性试验报告,并提供各系列硅胶实样两套,招标人及监理人各一套;

3.4石材用环氧树脂胶、密封胶选用品牌,为中性固化胶。

3.5紧固件

3.5.1螺丝螺栓选用国产优质的。不锈钢螺栓、机制螺钉及自攻钉均采用奥氏体304不锈钢室外A4-70室内A2-70;

3.5.2每一螺母和螺栓均配备不锈钢弹簧垫圈、不锈钢平垫。

3.5.3修补用混凝土锚栓采用。不锈钢室外A4-70室内A2-70;或者高强度螺栓为8.8级(英国规范3692)镀锌钢。

3.5.4锚件负荷试验包括拉力试验、抗剪试验及石材最严重开裂情况下锚件偏心荷载试验。

3.6钢结构

3.6.1外墙石材施工用龙骨采用优质结构钢Q235B,表面采用热镀锌防腐处理,镀锌层厚度不小70μm;

3.6.2后置件和钢转接件选用碳素结构钢,表面为热浸镀锌防腐蚀处理,镀锌层厚度不小于70μm。

3.7石材(甲供材料)

3.7.1采用优质,厚度不小于30 mm、蘑菇石,石材加工允许偏差符合现行规范标准有关优等品规定,其吸水率应满足要求。

3.7.2石材表面(包括石材边)需做六遍防护处理,且附有关石材放射性合格证明。石材表面防水剂采用国内知名品牌。

3.7.3石材必须进行吸水率(标准ASTM C97)、密度(标准ASTM C97)、抗压强度(标准ASTM C170)、断裂模数(湿时)(标准ASTM C99)、断裂模数(干时)(标准ASTM C99)、弯曲强度(湿时)(标准ASTM C880)、弯曲强度(干时)(标准ASTM C880)、体积及化学稳定性试验(标准ASTM C295)。石材也要进行岩相检查。

3.7.4所有外墙石材应无瑕疵,缺陷或颜色不一致等问题。同一批板材的色调应基本调和,花纹应基本一致。

3.7.5每一批石材不能有明显色差,在自然光下平铺50m2进行目视检查色差。必须在厂家按图纸排好板,编号,装箱;现场按图纸,编号安装。

3.7.6石材加工必须全部在工厂进行(包括开槽)。

3.8本工程干挂钢骨架采用热镀锌处理;

3.9甲方有权对乙方成品、半成品进行随机抽查或检测,见证取样费用由乙方承担;

3.10材料的送检

3.10.1进场的材料(包括甲供材料)乙方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抽样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送检材料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另计取。

3.10.2所有材料应有合格证、质保书,由甲方、监理方验收认定。若使用劣质建材施工,甲方和监理方有权制止使用,责令停工、返工。如发现乙方二次使用劣质建材,甲方有权责令其退场。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经济处罚均由乙方承担。无论甲方或监理方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建材施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全责。

3.11施工要求

3.11.1中标人配合总包土建施工进度,及时组织人员、设备及材料进场。

3.11.2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组织施工。

3.11.3安装施工中采取成品保护措施,如在钢架焊接施工中将铝合金门窗用三夹板进行保护。

3.11.4拆架前对外外墙石材施工墙面进行淋水试验。

3.11.5施工过程中严格服从相关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

3.11.6施工过程中做好各种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

3.11.7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招标人联系进行处理。

3.11.8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3.11.9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文明施工,杜绝事故发生。

3.11.10施工人员严禁动用明火,做好防火工作。

四、工程验收与保修

4.1全部工程完工,准备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将由施工引起的垃圾、障碍物全部平整清除出场;

4.2 工程竣工交付前,乙方必须将外墙石材施工等所有承包范围内的产品内外彻底清洁一次,专用清洁剂由甲方指定;

4.3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所有的成品保护工作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乙方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坏损失,乙方应进行返修、更换,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返修或更换较慢,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专业单位进行修复或更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处两倍以上的罚款。

4.4 工程保修期及保证年限:

a. 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幕墙防渗漏五年,使用过程中无变形、无变位、无变色、无腐蚀、无锈蚀、无剥落并且不能有渗漏水等现象发生;

b. 主要材料保证期为十年,在保证期内外墙石材施工不应发生结构破坏现象和危害本工程四周人身安全等事件;

4.5 质量保修责任

a.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同一问题两次修理不好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b.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甲方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抢修;

c. 对于涉及外墙石材施工等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d.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4.6保修费用

a、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b、因乙方不及时进行抢修、维修或两次维修不好的,甲方另行委托他人维修,乙方须承担全部维修费用以及15%的管理费;

c、对于本合同范围内结构的严重质量问题,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及出具处理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承担费用;

d、对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客户索赔,应根据其实际损失或评估价值,乙方须视情况进行相应赔偿。

4.7对于由质量问题造成的客户索赔,应根据其实际损失或评估价值,保修单位须视情况进行相应赔偿;

4.8如因施工质量原因维修后,保修期限相应顺延,相应保修金退还时间亦顺延。

五、工程履约担保

5.1合同签订后10天内乙方须提交合同总价5 %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甲方不提供支付担保;

5.2 履约保证金中:质量保证金为40 %;工期保证金为20 %;人员、机械设备到位保证金为10 %;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保证金为20 %;竣工验收资料齐全为10%。

5.3履约保证金返还: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资料移交齐全后三个月内,如无违约行为,按有关规定无息返还。

六、工程质量奖罚规定

6.1质量目标:

本项目建安工程(即总包方承包范围)一次性验收合格

七、工期奖罚规定

7.1合同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至,总工

期日历天,按确定的合同工期竣工或提前竣工,不予奖励。

7.2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及监理单位签证后工期可以顺延,但费用不予补偿:

7.3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五进行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20%);

八、其他奖罚规定

8.1人员、机械设备到位: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必须达到施工日历天的85%以上,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达到施工日历天的95%以上,否则每天罚款2000元/人,直至扣罚完履约保证金的20%。机械设备的到位率必须达到100%。

8.2由甲方或监理召集的例会和其它重要会议,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人选准时参加,如无故缺席或迟到,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2000元/次以下的经济处罚,如因缺席或迟到原因导致对会议内容不了解,其后果由乙方自负;

8.3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乙方确保本工程按双标化工地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安全无事故。若因乙方原因,现场施工达不到双标化要求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处罚履约保证金的20%(且出现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施工期间场内由于乙方原因发生人员伤亡安全事故、火警事故、打架斗殴治安事件,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工期延误,

总工期不作调整。

8.4乙方进场后必须及时与总包单位签订安全文明生产协议,确保本工程按照南通市关于双标化文明施工工地管理办法组织施工,若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现场施工达不到双标化要求,处罚工程结算价的0.5%;

8.5乙方负责做到工完场清,竣工验收后一周内施工队伍和施工机具等全部撤离工地,逾期每天扣款2000元。

九、总分包管理

9.1本工程建安施工单位为总包单位,本外墙石材施工工程纳入总包管理,乙方须服从总包管理,进场施工前必须与总包单位签订《项目总包、分包施工协议》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

9.2总包单位配合内容为提供现有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并按时为分包单位提供工作面,提供控制轴线、标高基准点,以及留出充分合理的工期,将分包工程的进度、资料纳入总包管理,并做好各分包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其总分包配合费用由甲方向总包支付。

具体配合内容如下:

a)提供水电接口,水电费由总分包单位协商解决;

b)分包单位垃圾清运至总包指定位置,由总包负责清理、外运,垃

圾清运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c)提供控制轴线、标高基准点;

d)提供材料堆放场地;

e)按照建安工程结构施工图纸预留门、洞、孔,如因结构误差超出

规范要求,总包方无偿配合处理;

9.3除此以外,其他需总包配合、管理的事宜以及费由乙方自行与总包单位协商。

9.4所有相关水电安装、景观等专业如与外墙石材施工施工时有关联的测量、定位、开孔、开洞、预留孔、检修口、洞口修补等由乙方配合,不再另行计取费用。

9.5本工程室内为毛坯、公共部位为精装修工程,乙方应积极配合总包、精装修施工单位的工作,及时完成交接、验收、成品保护工作,并不再另行计取费用。

9.6施工过程中因其他工程需要造成乙方临设、设备或材料、机械等拆移、搬迁,乙方应积极配合,并不再另行计取费用。

十、其他

10.1现场管理要求:

1)管理人员、班组长、施工人员、特殊工种应有上岗证。

2)各施工队伍间出现打架斗殴现象,甲方将视情节严重和各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每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00~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10.2成品、半成产品的保护方案必须经甲方评审合格后实施。

10.3民工工资必须按时支付,否则,甲方有权暂扣工程款,直至付清工资,并酌情进行经济处罚。

10.4在工程方面有些资料、数据和表格由乙方配合提供,并将对乙方进行供方评审。乙方现场管理及工程资料整理按甲方相关标准执行。

10.5乙方在投标书的承诺,经考察选定的工程项目经理及技术、管理人员应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调换和撤离,甲方有权要求撤换工作不负责、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违法乱纪的技术、管理人员直至项目经理。

10.6在合同实施中,如乙方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设备、现场文明施工投入和管理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和甲方要求,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达不到预定要求,甲方有权要求调整充实力量,乙方必须接受。当上述措施仍无效时,甲方可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乙方必须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10.7乙方施工中不得以甲方未签证费用等为由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10.8本工程不得转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

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0.9施工过程中因甲方需要造成乙方的临时设施、设备或材料、机械等拆移、搬迁,乙方应积极配合,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10.10施工单位有行贿行为的,一经发现甲方将对乙方处以行贿额10倍的罚款,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力;

10.1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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