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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填写说明及注意事项

著作权填写说明及注意事项
著作权填写说明及注意事项

具体填写说明及文档注意事项

1.申请表

1)软件名称:品牌+软件功能+软件(结尾),名称中不能出现符号,不能出现“和”“与”“及”“或”这类的关联词。软件全称不要超过20个字。

2)版本号:最低版本一般从V1.0开始,如果高于V1.0版本的必须确认以前是否登记过低版本,如登记过就作为升级版本登记,并填写软件作品说明。软件的版本号以后不能进行变更。

3)软件简称:可以不写。如果有简称名字长度必须比全称短三分之一以下。简称的语言类型必须和全称一致。4)分类号:不需要填写

5)软件作品说明:如果以前低版本没有登记过不需填写。

如果是升级版本请填写低版本的证书号,以及高版本新增加的功能点。(新增加的功能点在用户手册里体现出来)

6)软件开发完成日期:必须是公司成立后起码三个月以上,如果不满三个月需要填写先期开发说明。并且公司在成立后必须有一个月以上的开发过程。否则不能以公司名义申请。

7)软件发表日期:不能早于软件开发完成日期。

8)著作权人:

1.姓名或名称:如果是单位申请填写单位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上一致)。如果是个人申请填写个人姓名(另需要填写非职务开发保证书与证明书)

2.类别及证件类型: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个人:居民身份证号。

9)硬件环境:填写软件开发和运行的硬件环境,如果有支持硬件设备也需要填写。

10)软件环境:填写软件开发和运行的软件环境(如果有类似手机的软件请填写手机软件的环境)。(如果出现

LINUX,请填写LINUX的GPL声明。如果出现GCC,请填写GCC的GPL声明。)

11)编程语言:必须和所提供的代码语言保持一致,要填写具体的某种语言,不要填写编译环境。(如果出现

LINUX,请填写LINUX的GPL声明。如果出现GCC,请填写GCC的GPL声明。)

12)程序量:代码量必须与手册相对应(手册很少,代码量不能太多),以行数来表示。

13)主要功能及技术特点:请把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分开来写。例如:主要功能1. 2. 3. 技术特点 1. 2. 3.。

此部分描述要与手册内容及申请表中软件名称相对应。14)申请人信息请仔细填写,必须真实有效。

2.身份证明:

1)公司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必须有最新年检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2)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3)个人申请: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有效证件(正反面复印并签字)

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及材料

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及材料-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一、申请流程 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在线打印1份(注:不要装订) 2、申请者身份证明--选交一项 1份 (1)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3 3份(注:不要装订) (130页和最后30页提交,正文第1页为起始页,第60页为结 束页。不足6050行(结束页可少于50 60页外,每 简称一致)及版本号。 (2 (3)源程序中日期须在开发完成日期之前。 (4)源程序中的名称须与申请表中全称或简称一致。 4、文档 1份(注:不要装订) (1)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等(任选一种)。 (2)文档按正文前30页和最后30页提交。正文第1页为起始页,第60页为结束页。不足60页的需要提交全部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页中有插图或结束页可 少于3060页 称或简称一致)及版本号。文档可以不要封面,但必须在文档的正文第一页标 (3 (4 (5)文档中的名称须与申请表中全称或简称一致。 选择提交的申请文件:

三、申请者如果存在以下情况,要选择提交下面文件: 1、合作开发软件--1份 2、委托开发软件--1份 3、下达任务开发软件--下达任务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1份 4 1份(网上下载) 5、继承取得软件--提交遗嘱证明(需公证)或者法院相关判决。1份 6、版本号若高于1.0 版本是前期版本升级版的,需提交“新增功能说明”。是原创软件的,需提交“原创版本说明”。 四、以上各份申请材料上的软件名称必须一致。 五、交纳软件登记咨询代办费。 六、登记办理期限 七、申请登记软件者的情况在国际互联网上免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软件登记号、软件名称(简称)、著作权人、版本号、软件完成日期、登记日期。同意公示者必须签字,否则将不予公示。 八、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需要多少时间? 根据最近统计情况,综合考虑一般取得著作权证书时间为8周左右。

权保护关于技术措施的版

权保护关于技术措 施的版

关于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 关于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 作者 梁志文 摘要 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所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进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对版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防止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当前版权人常见的技术措施主要有:重复制设备、电子水印、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技术、电子版权管理系统、追踪系统以及控制进入受保护作品的措施。技术措施受保护须满足一些条件: 第一,它必须是有效的技术措施。在有效的判断上,它可划分为两个标准,一是技术措施控制版权作品的有效性,即对作品的使用、接触需要“版权人许可”,或者“授权”。 二是技术措施本身的有效性,它是指版权人用以控制作品的技术措施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当然,这种技术可行性是指在正常运行的过程中能充分有效即可。 因为任何一项技术措施不可能是完美的,黑客能够破译的技术措施并不能说明技术措施本身的无效。 第二,它是版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所谓版权人,是指作者和版权持有人,版权持有人包括出版者、广播组织、版权继承人、作者的雇主等。 笔者认为,只有合法权利人对其采取的技术措施才受版权法保护,对侵犯她人版权的作品加以控制的技术措施不应受版权保护。当然,对于这一点,其举证责任可由规避技术措施者来承担,以平衡双方利益。

第三,它是一种设备、产品或方法、组件。 即是用以控制版权作品的任何技术、产品、设备及其部件或部分。 根据各国立法实践来看,技术措施能够分为两类: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作品使用的技术措施。侵犯版权人的技术措施也主要体现为两类:规避访问控制技术措施和规避作品使用控制技术措施。这些规避行为一般表现为“未经版权人许可,对加密的作品进行解密,或对技术措施进行躲避、绕过、移动、关闭或妨碍。” 在侵权的构成要件上,“附属的侵权行为”还须考虑其主观因素,即其设计或生产的“主要目的”是规避受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 “商业目的”性质的拥有该类装置以及进口、发行、销售、出租或广告行为也具有侵权之主观要件。当然,如同所有权利一样,技术措施保护也存在权利的限制和例外。 中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原则性地规定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另外,计算机程序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计算机软件方面的保护。 对于技术措施保护的“限制和例外”除在著作权法中的规定外,还将新的例外经过行政法规予以规范。这是中国技术措施保护在形式上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 其次,在中国技术措施保护是以侵权行为为中心的。由于中国著作权法没有“帮助侵权(共同侵权)”的规定,故在某种程度上,含有规避用途的设备、产品或方法的设计、生产、制造和使用行为并不在禁止之列。 第三,在侵权的构成要件上,中国要求行为人“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技术措施。“故意”按照一般法理,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版权人采取了技术措施而予以有意避开或破坏。 技术措施保护的法律属性

对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的规定

法律规定,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会有一些限制。 我国著作权保护上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注意事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大家必须注意: (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

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网络的普及带来了大量互联网作品,但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和我们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研究的欠缺,当前互联网著作权还得不到有效保护,尤其是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欠缺。本文通过分析当前互联网著作权相关现状,探讨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标签:网络;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与普及,使得网络文艺和网络科技飞速发展。人们可以利用网络查阅相关资料,减少了纸质资料的金钱成本和购买的时间成本,还可以利用网络技术进行快速查阅、翻译、传播别国的资料,可以说网络的便利转变了人们的学习方式和生活方式,但是与此同时还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的问题。 按照现阶段国内外的研究成果,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1)网络著作权定义问题,不同国家对于不同的以网络形式进行传播的资料的定义和分类不同;(2)网络著作权的立法研究,即如何通过立法来对网络著作权进行有效的保护;(3)网络著作权保护困境研究,即站在国内的社会现状下对当前进行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困境进行重点研究;(4)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分析,即如何利用多种途径增加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的研究以及对策的发现实际上都是为了更好地照关现实,提升现实生活中网络文艺和网络科学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承担泄露的风险。因此,本文将立足于当前国内对网络著作权研究成果以及现状,提出自己认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与措施。 一、网络著作权的定义 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从2010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也是我国最新的《著作权法》。 在这个《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此外,著作权还包括人生权和财产权,具体来说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网络信息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其他应当有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网络信息传播权,《著作权法》是这样规定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也就是说,《著作权法》给予了著作权人在网络上面传播作品的权利,而公众有自由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或者著作权人的作品。 而为了保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提升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国务院在2015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而2016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doc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审查规范-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 一、本规范的依据和审查的一般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是审查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依据。; ; (二)审查是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查验核对。不对申请者提供的形式上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涉及的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将其申请文件中的主要事项,如软件名称、著作权人、权利取得的方式、权利范围、开发完成日期或首次发表日期等,予以登记。; ; (三)审查前核实申请人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 ; 二、申请文件的格式审查要求。; ; (一)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表,使用中文填写。; ; (二)提供的外文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 (三)续写材料、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格式是否规范。; ; 三、文件内容的审查要求。; ; 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对软件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表、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三部分进行核查。; ;

基本要求为:申请表各栏目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准确、规范地填写;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同时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是否与表格内容相一致;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与交存方式相符的鉴别材料,鉴别材料表明的是否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文档,鉴别材料中软件名称和权利人署名是否与申请表和证明文件一致。; ; 四、具体内容审查要求: (一)软件名称栏: 1.全称:要求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除有明显的法律禁止的问题,审查不对软件名称做强制性要求。但应注意各种申请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应要求申请者提供说明文件。; ; 2.简称(没有简称可以不填此栏)。要求为对登记软件全称进行简化的名称。对此不做强制性要求。; ; 3.分类号:应要求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 ; 4.版本号:应要求填写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 ; (二)开发完成日期栏: 要求填写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全部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日期。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三)首次发表日期栏: 要求填写著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未发表的软件不要求填写此栏。; ; (四)软件开发情况栏: 此栏由申请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 1、独立开发: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填写说明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软件全称: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软件名称应简短明确、针对性强,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可参考软件行业协会发布的:品牌+产品用途与功能+“软件”或“系统”的命名规范。全称中含有品牌的,应提交合法使用该品牌的证明文件或相应说明。 二、软件简称:对登记软件全称进行简化的名称。如:DOS 、Windows 、WPS 等。(特别提示:没有简称不得填写此栏。) 三、分类号:依据国家标准GB/T13702 和国家标准GB/4754-2002 中的代码确定。点申请表中“分类号”一栏右边的“选择分类号”按钮,按照具体情况分别从《计算机软件分类代码表》和《计算机软件适用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表》选择一类。(特别提示:在《计算机软件分类代码表》中,不得选择“10000”、“30000”以及“60000”三个大类。在《计算机软件适用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表》中,如果软件适用的国民经济行业广或者无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请选择“0000”。) 四、版本号: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登记软件的版本号,按照“VX.X”方式填写,例如:V 1.0。 五、软件作品说明:分为原创和修改两种。 其中,修改包括升级、删改、翻译和合成等。如果是修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而生成的新的软件,必须获得原权利人授权,并提交原权利人出具的纸质授权证明文件。如果原有软件已经登记,请准确填写原登记号,并提交原登记证书复印件。修改软件应在申请表中填写“修改合成或翻译说明”。 六、开发完成日期:选择填写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全部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日期。(特别提示:开发完成日期必须在填写申请表当日或者之前。) 七、发表状态:我中心只接受已发表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请选择“已发表”选 项,并填写首次发表日期和首次发表地点所在的国家或城市。 八、首次发表日期:指著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发表是指以赠送、销售、发布和展示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必须与开发完成日期同时或者之后。 九、开发方式:分为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以及下达任务开发四种,按照实际情况选择一种。 独立开发,指依靠自身的条件自行开发完成的软件合作开发,指两人或两人以上依据合作协

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

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 摘要:续写作品在文化市场中不断涌现,但国际和国内都没有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司法判例,因此续写作品问题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续写作品问题关系到续写作品本身和原作品的著作权,涉及到作者之间权益的分配,故实有商榷之必要。试图探求续写作品的性质,判定其合适的法律定位,从而提出对续写作品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续写作品独创性侵权性原作品瑕疵 一、续写作品的基本理论 (一)、续写作品的概念。 关于续写作品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作品,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独立思维、创作而成的作品。也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拓展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以看出它是源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完善,所指的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的作品的作品。 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如果以许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

“演绎”了。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续写作品的续写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使用方式呢?《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使用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放映,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改编,翻译,汇编,编辑等。但是第十条没有兜底条款。因此,“续写”这一行为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再且,上述的使用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对原作品的使用;而“续写”偏重于在原作基础上创作新作品。所以,续写的性质与上述的使用行为是不同的。 (二)、续写作品的分类和特征。 2、续写作品的独创性。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很大,这也是续写作品著作品问题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续写作品含有多大的独创性,创新性,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的含金量。相反的观点却认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造的独立性。 二、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一)、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 关于独创性的概念在学术界还存在着争议,但通说认为,独创性,指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并且在作品中能反映出作者的思想、风格、手法、技巧等。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必须包含以下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及材料

一、申请流程 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在线打印1份(注:不要装订) 2、申请者身份证明--选交一项 1份 (1)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3)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3、源程序 1份(注:不要装订)

(1)源程序按正文前30页和最后30页提交,正文第1页为起始页,第60页为结束页。不足60页的需要提交全部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可少于50行)。在正文的右上角通过电脑以阿拉伯数字连续标注页码。除第60页外,每页不能出现半页。源程序须添加页眉,页眉处务必写清软件的名称(与全称或简称一致)及版本号。 (2)源程序中作者应是著作权人。 (3)源程序中日期须在开发完成日期之前。 (4)源程序中的名称须与申请表中全称或简称一致。 4、文档 1份(注:不要装订) (1)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等(任选一种)。 (2)文档按正文前30页和最后30页提交。正文第1页为起始页,第60页为结束页。不足60页的需要提交全部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页中有插图或结束页可少于30行)。在正文的右上角通过电脑以阿拉伯数字标注连续页码。除第60页外,每页不能出现半页。文档须添加页眉,页眉处务必写清软件的名称(与全称或简称一致)及版本号。文档可以不要封面,但必须在文档的正文第一页标题中写清楚文档的种类。(比如:微软操作系统使用说明书;微软操作系统设计说明书;微软操作系统用户手册;微软操作系统操作手册)。 (3)文档中作者应是著作权人。 (4)文档中的日期须在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之前。 (5)文档中的名称须与申请表中全称或简称一致。 选择提交的申请文件: 三、申请者如果存在以下情况,要选择提交下面文件: 1、合作开发软件--提交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1份 2、委托开发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1份 3、下达任务开发软件--下达任务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1份 4、著作权人是自然人,有单位的,须填写非职务开发证明书(须加盖所属单位公章);无单位的,须填写非职务开发保证书(个人签字)。1份(网上下载) 5、继承取得软件--提交遗嘱证明(需公证)或者法院相关判决。1份 6、版本号若高于1.0 版本是前期版本升级版的,需提交“新增功能说明”。是

完善网络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

伴随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环境已经从固定场所转移至移动终端,网络作品的复制、链接突破了传统传播媒介地域、时间和空间局限,传播效率倍增、范围扩至全球、成本几近忽略。下面来看看应该如何完善网络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作品失去了天然的时空、载体屏障,一览无余地暴露在使用者面前,为了及时维护著作权人通过劳动或交易取得的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应运而生。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这种技术手段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事前预防加上个别授权许可的自我保护措施,它将非法使用网络作品的可能性彻底斩断,避免了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的滞后性。 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技术保护措施也在不断演化和推陈出新,除用技术加密方式以外,新产生了电子签名、电子水印、电子狗固件加密等新手段。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和黑客组织的破坏下,新的技术保护措施不断被破解。一旦冲破了著作权人设立的技术保护措施这道技术屏障,著作权便时刻处于任人侵犯的境地。 技术保护措施的发展同技术破解手段相生相克,一方的进步必然催生另一方的更新。即使没有发生侵权后果和影响,但是一旦破坏了技术保护措施,就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如前面案例所示,法院在查明员工仅侵犯技术保护措施,而没有对公司经营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依然支持了公司的诉求,认定该员工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该条款将技术保护措施和著作权一并划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从立法上保障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权的整体统一性,同时也给审判实践提供了依据。 防范抄袭,有效抗辩,技术融资、入股,想要申报重点项目获利等等就需要做好版权登记,汇桔网是个好帮手,把控商家资质,严格筛选优质商家,提供品质服务,若有版权相关疑问,欢迎登录汇桔网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进行了解,24小时客服在线咨询,不漏下您的每一次提问。

版权基础知识

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法律保护的属于著作权范围内的作品非常广泛,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既具有人身权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主要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具体来说可以表现为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改编权,翻译权,编辑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权利。其中,著作权的财产权利是可以被继承的。 公民个人创作的作品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随意侵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而发表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有保护期限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位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在行使发表权。 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术的不断产生,也在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补充。总之,作者享有有著作权不会影响作品的传播。 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精神权利)和财产权(经济权利),即: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自己修改或者授权或禁止他人修改的权利。 2)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获得报酬的权利。 什么是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报刊文章转载的著作权问题

在我国学术界和报刊界,人们在评价文章和报纸、期刊的水平时,经常把“转载率”作为一个重要标准。这种做法即使不是我国所独有,也是在世界上少见的。在许多国家,除报刊上的时事文章外,转载现象并不多见。这个差异,缘于我国著作权法与外国著作权法关于报刊文章专有使用权的规定有很大不同。对于报刊文章的专有使用权,外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大致分为三种模式。 (1)报刊社是否获得以及获得多长时间的专有使用权,由文章作者和报刊社约定,著作权法不作导向性规定。作者如果没有授予报刊社专有使用权,他可以把文章再给其他报刊使用。而如果作者授予报刊社专有使用权,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再把文章给其他报刊使用。如果双方订立的是许可使用合同,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无权不经对方同意而把文章给其他报刊使用。但如果作者把专有使用权转让给报刊社,那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刊可以把文章给另一报刊使用,无须经作者同意。 (2)明确规定在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报刊社对文章享有一定期限(一般是一年)的专有使用权。 例如xx著作权法。 (3)明确规定在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作者有权将刊载于报刊的文章交其他报刊使用。例如意大利著作权法。所以,在多数国家,转载报刊文章,不是需要经过作者同意,就是需要报刊社同意。我国著作权法则独出心裁。它规定: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个转摘条款的内容,在法理上属于一种法定许可,规定了一种准自由转载制度。它的特点是: (1)文章在一家报刊发表后,其他报刊无须作者同意就可以转载,除非作者在发表文章时附带声明不得转载。 (2)转载文章必须按法定标准向作者支付报酬。

软件著作权填写说明

软件著作权登记办理步骤 1、办理流程 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 注释:如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继受(受让、承受或继承),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时需先做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申请表可以到我中心网中的“软件登记特别提示”中下载) 2、填写申请表 在中心网站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打印。 3、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4、缴纳申请费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软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5、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6、补正程序 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7、获得登记证书 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记我中心网站,查阅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北京地区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查阅到所申请软件的登记公告后,可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在该软件登记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到我中心版权登记大厅领取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联系地址是外地的,我中心将按照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地址邮寄证书,请务必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注释:外地的软件登记申请人或代理人如需自取证书,应当在申请表中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联系人后加注括号,写明联系人的北京联系地址,我中心将不做邮寄处理。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所需文件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应当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软件的鉴别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人身份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一份。如在登记大厅现场办理的,还需出示办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否则将不予办理。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应提交在线填写的申请表打印件,请勿复制、下载和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签章应为原件。 2、软件(程序、文档)的鉴别材料 ?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档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 ?例外交存:请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之一提交软件的鉴别材料。 注:申请人若在源程序和文档页眉上标注了所申请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右上角应标注页码,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最后一页应是程序的结束页,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除外。 3、有关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代理人及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等。 ①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申请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 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的需盖公章)

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

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梁志文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所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进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对版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防止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目前版权人常用的技术措施主要有:反复制设备、电子水印、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技术、电子版权管理系统、追踪系统以及控制进入受保护作品的措施。技术措施受保护须满足一些条件:第一,它必须是有效的技术措施。在有效的判断上,它可划分为两个标准,一是技术措施控制版权作品的有效性,即对作品的使用、接触需要“版权人许可”,或者“授权”。二是技术措施本身的有效性,它是指版权人用以控制作品的技术措施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当然,这种技术可行性是指在正常运行的过程中能充分有效即可。因为任何一项技术措施不可能是完美的,黑客能够破译的技术措施并不能说明技术措施本身的无效。第二,它是版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所谓版权人,是指作者和版权持有人,版权持有人包括出版者、广播组织、版权继承人、作者的雇主等。笔者认为,只有合法权利人对其采取的技术措施才受版权法保护,对侵犯他人版权的作品加以控制的技术措施不应受版权保护。当然,对于这一点,其举证责任可由规避技术措施者来承担,以平衡双方利益。第三,它是一种设备、产品或方法、组件。即是用以控制版权作品的任何技术、产品、设备及其部件或部分。根据各国立法实践来看,技术措施可以分为两类: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作品使用的技术措施。侵犯版权人的技术措施也主要体现为两类:规避访问控制技术措施和规避作品使用控制技术措施。这些规避行为通常表现为“未经版权人许可,对加密的作品进行解密,或对技术措施进行躲避、绕过、移动、关闭或妨碍。”在侵权的构成要件上,“附属的侵权行为”还须考虑其主观因素,即其设计或生产的“主要目的”是规避受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商业目的”性质的拥有该类装置以及进口、发行、销售、出租或广告行为也具有侵权之主观要件。当然,如同所有权利一样,技术措施保护也存在权利的限制和例外。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原则性地规定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此外,计算机程序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计算机软件方面的保护。对于技术措施保护的“限制和例外”除在著作权法中的规定外,还将新的例外通过行政法规予以规范。这是我国技术措施保护在形式上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其次,在我国技术措施保护是以侵权行为为中心的。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帮助侵权(共同侵权)”的规定,故在某种程度上,含有规避用途的设备、产品或方法的设计、生产、制造和使用行为并不在禁止之列。第三,在侵权的构成要件上,我国要求行为人“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技术措施。“故意”按照一般法理,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版权人采取了技术措施而予以有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保护的法律属性版权法在当代最出人意料的发展是在保护范围里出现了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它给版权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突,怎样解决冲突,首先就必须对纳入了版权法体系的技术措施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它实质上是一种网上作品的有偿使用制度。技术措施是版权人的一种经济权利,也是作品传播者的经济权利,即是一种邻接权。首先,技术措施是一种经济权利,它是网上作品的有偿使用制度。随着网络这一第四媒体的发展,网络版权的利用也越来越普遍。在网络环境下,作品上网就会产生全面自动传播的结果,其原因是网页的后台软件具有类似传统版权法中传播组织的地位。因此,作品上网在带给全社会信息传播便捷的同时,它也不可避免地对版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传统版权法面对网络时代浩如烟海的信息被大量使用、复制、传播而呈现无能为力的状态,“新酒已无旧瓶”可装,权利人开始采取一些技术措施等自救系统来与盗版作斗争,并且运用其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推动了技术措施的版权立法进程。版权法出现了新型权利处理机制,它们主要体现在:设置收费装置,对作品的具体利用进行收费;集体管理机制得以强化;作品的电子交易将会广泛运用。技术措施,不管是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还是控制使用的技术措施,从本质上看它创设出一种有偿使用作品的新机制,它往往体现“每次使用收费”的目的。即如果用户需要使用作品,往往需要在付费后才能获得访问口令和用户密码。从版权法的发展历史来看,版权的使用制度一直随着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新

微博中的著作权问题

目录 一微博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1) (一)微博是否为作品。 (1) (二)是否有合理使用的情况。 (1) 二微博著作权保护之困境 (2) (一)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 (2) (二) 著作权保护的难题。 (3) 三规范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立法思考 (4) (一)加强规制微博著作权侵权的网络立法。 (4) (二)确定微博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 (4) 四保护著作权 (5) (一)共同保护微博著作权。 (5)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 (5) (三)微博本身的价值。 (6) 五小结 (6) 参考文献 (7)

微博中的著作权问题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微博作为新型网络信息沟通平台之一,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必然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提出了新了挑战,而在微博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也随之而来,本文就微博短短这一百四十字内容的著作权保护以及其侵权行为进行评析,提出关于微博著作权方面的思考。 关键词:微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合理使用 在如今社会,微博凭借其便利、即使、传播方便等优势成为势不可挡的一股热潮①,迅速走进了大众的生活中②。而人们也逐渐开始热衷于将自己之所见所闻化作文字记录与微博当中,而社会公知更是将微博作为其宣传自身的又一平台,甚至政府机构,公司企业也开始使用微博以便和民众进行沟通。在这样一个全民微博的环境下,微博也开始出现了其著作权的问题,并受到了不少的关注。 ①依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C)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56亿,微博用户数达到25亿,较上一年 底增长了296.0%网民使用率为48.7% ②根据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的数据,2010年我国72起影响力较大的舆情热点事件 ,《现中,由微博首先曝光的就有8起(谢耘耕、徐颖:《微博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代传播2011年第4期);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t w i t t e r上第一条关于地震的消息比彭博通讯社 快了2秒(喻国明、欧亚、张佰明、王斌:《微博:从嵌套性机制到盈利模式———兼谈Twiter最受欢迎的十大应用》,《青年记者2010年7月号。

什么是软件著作权

一、什么是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一)个人和企业登记 软件著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软件著作权企业登记,是指具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或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二)著作权属 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3、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在进行软件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二、软件著作权是不是必须登记 软件著作权即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登记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是指著作权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并发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我们查询相关的法规,对照新旧法规,可以看到了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 1、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获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前提 根据1991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该规定很

2.3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

三、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 内容回顾和学前准备,请仔细听老师讲解。 当前讲授 (一)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 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措施(Technological Protection),指著作权人为了防止未经授权的不法访问和使用作品而主动采取的各种技术手段。美国对技术措施的定义是“任何能有效地控制进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能有效地保护版权人权利的措施”;欧盟的定义为“是设计用于阻止侵犯版权以及与数据库有关的特殊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目前常用的技术措施主要有:反复制设备、电子水印、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技术、电子版权管理系统、追踪系统以及控制进入受保护作品的措施。技术措施在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中被广泛采用,主要手段之一就是我们常见的软件加密。虽然著作权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对上载至网络上的作品加以保护,但如果对这类技术措施不进行法律保护,对擅自破解或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不加以禁止和惩罚,那么著作权人的权利也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最初,由于技术措施和著作权无关,因而未被纳入著作权保护的体系中。但随着技术措施的大量使用,其被予以相应的法律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关于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如今已存在国际和国内层面的立法加以规定。 国际立法层面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CT和WPPT这两个条约都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WCT第11条:“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WPPT第18条:“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表演或录音制品进行未经该有关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WCT第11条和WPPT第18条的题目都是“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这表明,通过立法保护技术措施是其各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欧盟自1991年就已经开始制定技术措施保护方面的法规,至今已形成了一个系统性的管理法规体系,该体系由《欧盟计算机软件指令》、《欧盟信息社会中版权及其邻接权的绿皮书》、《版权建议指令以及附条件进入指令》等法律文件构成。1997年欧盟的《信息社会有关版权和相关权和谐的指令草案》第6条规定:“成员国应当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制止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未经许可规避用来保护版权和相关权的任何有效的技术措施的行为,包括制造、销售除了规避外只有有限的商业重要性目的或用途的装置或提供这样的服务。”1999年欧盟通过了对该指令的修正案,对第6条也做了很大的修改:“1.成员国应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来制止未经保护版权或相关权或欧盟数据库指令提供的特殊权利的有效的技术措施的授权的规避;2.成员国应当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反对任何为规避目的促销或宣传,或把规避作为唯一或主要目的或商业目的,或主要设计、制造、改造、使用为规避保护版权或相关权或欧盟数据库指令提供的特殊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3.本条中的有效的技术措施是指任何技术、装置或零部件在其运行的一般过程中被设计来保护版权或相关权或欧盟数据库指令提供的特殊权利。” 美国1995年公布的《白皮书》规定了对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保护。《白皮书》详细论述了技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示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填表说明 软件全称 软件简称 分类号(请参考下方的附表填写) 版本号 V1.0 软件作品说明原创 修改(含翻译软件、合成软件) 是修改、翻译或合成别人软件,且需原权利人授权的 (修改合成或翻译说明:) 原有软件已经登记(原登记号:) 开发完成日期年月日 发表状态已发表未发表 已发表信息 首次发表日期年月日 首次发表地点国家:城市: 开发方式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下达任务开发 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 受让取得 承受取得 继承取得 □软件已登记(原登记号:) □原登记已做过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证明书编号:) 权利范围全部 部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硬件环境 软件环境 编程语言 源程序量行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 著作姓名/单位名称 类别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团体法人

权人信息国籍中国 省份辽宁 城市大连 证件号码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码;个人:身份证号码) 所属园区 □清华软件园□上海浦东软件园□杭州软件园□江苏软件园其他软 件园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号码 E-mail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代理人信息姓名/单位名称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号码 E-mail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软件鉴别材料 一般交存 一种文档 □多种文档,种类为: □例外交存 (注:建议不选) □使用黑色宽斜线覆盖,页码为:第20-50页 □前10页和任选连续的50页 □目标程序的连续的前、后各30页和源程序任选连续的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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