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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下列事项:

(一)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等事项;

(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等事项;

(四)企业章程、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

(五)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国资委直接批复;备案事项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对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并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对外担保和对外出借资金;

2.融资计划(包括发行企业债券);

3.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包括注册全资子公司)项目;

4.国有股权转让;

5.处置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或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项资产。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变更注册资本;

3.对外投资(包含注册全资子公司)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4.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

5.资产核销;

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三)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在实施和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备案:

1.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2.半年和年度财务报告;

3.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4.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件;

5.按有关规定应向市国资委备案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对非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非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1.企业破产或解散、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

2.国有股权转让。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非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实施:

1.拟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单项金额占企业净资产1%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

3.对外担保;

4.资产处置和资产核销;

5.变更注册资本;

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7.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设董事会的,必须经批准后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

(三)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非授权经营企业要同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备案:

1.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件(在事项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备);

2.企业副职以上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票)及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3.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企业经理办公会决议)召开时间及内容(要求在会议召开前两天报备);

4.股东会召开时间及内容(要求在会议召开前两天报备);

5.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在本年度一月底前报送)。

第八条国有企业在办理上述重大事项的报告、备案手续时,应根据事项类型提交下列相关书面资料:

(一)报告事项提交报告,备案事项填报备案表;

(二)需研究论证的,应提供可行性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未设董事会的为企业经理办公会决议);

(四)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合资合作协议(草稿)和意向性文件;

(五)相关的合同、协议和章程等;

(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对于报经市国资委或报经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市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均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于报经市国资委或报经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市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均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在工作时限内未予以报告或答复的,视同本部门认可。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企业发生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时,市国资委将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避免进一步损失,并直接或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调查。同时,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相关执纪执法部门通报调查情况,由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业绩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施行。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国有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引导国有国有企业加强管理创新,提升国有国有企业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促进全区国有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新形势下加强国有国有企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有企业管理是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方面。引导国有企业优化管理,对国有企业明晰发展战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塑造国有企业文化、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近年来,全区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现代管理理念缺乏、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品牌发展滞后、作坊式生产现象突出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国有企业做大做强,有的甚至危及国有企业生存,严重影响国有企业和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引导和推动国有企业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健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提高 (一)总体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典型示范、创新发展”的思路,以国有企业为主体,以区场为导向,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引导国有企业学习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建立健全现代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为全区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推动跨越 (二)工作目标:通过5年左右的引导和推动,全区国有企业管理理念明显提升,现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管理效益进一步凸显,涌现一批管理科学、技术先进、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现代国有企业,培育发展10户管理标杆国有企业。到 60%以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全区规模以上国有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和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形成多元产权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造,引进职业经理人,建立符合国有企业特点的组织机构、决策机制、管理机制,着力改变传统家族式管理模式。 (二)加强战略规划管理。引导规模以上国有企业树立战略发展理念,精心制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规模以上国有企业战略规划制定率达100%。引导国有企业把握国内外

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现状调查报告

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现状调查报告 全国企业信息化建设现状调查报告 -03-22 14:54中国国家企业网

为了系统、全面地了解中国企业信息化建设现状和”十五”规划情况,以指导和推动全国企业信息化工作,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于对520户国家重点企业和地方骨干企业的信息化状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回收638份有效问卷(以下简称638户)。这些企业户数在全部企业中所占比重虽然不高,但其资产、销售、利润却占有相当比重,这些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状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企业信息化建设和”十五”趋势。现将本次调查结果和我们所做的分析报告如下: 一、638户企业基本情况 在所调查的企业中,分别有国家重点企业231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510户。 1.企业行业分布 被调查企业分布在机械、化工、纺织、电子、煤炭、汽车等33个行业(包括”未知”行业,凡未填报”隶属行业”一栏的企业归入此类,下同。)

2.企业地区分布 被调查企业覆盖除西藏、海南、新疆建设兵团以外的3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如表1-2所示: 3.企业经济类型分布 被调查企业经济类型分布情况如表1-3所示:

4.企业规模分布 被调查企业规模分布情况如表1-4所示: 二、企业信息化建设状况 1.大多数企业设有信息机构和信息主管 据调查统计:有488户企业建立了专门的信息机构,占调查企业总数的76.5%;443户企业设有主管信息化工作的副经理、副厂长,占69.4%。在231户国家重点企业 中,85.7%的企业建立了专门信息管理机构,81%的企业设有信息主管。由此可见,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国家重点企业对信息化工作是比较重视的,是有组织保证的。 2.企业信息化人才队伍情况 据调查统计:638户企业信息技术人员达到3929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4666人,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目录.docx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目录 综合类 1.企业国有资产法 2.物权法 3.公司法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7.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 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工委复字[2004]1号) 规划发展类 1.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 投融资管理类 1.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6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 5.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企业改革改制改组类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4.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令第42号)5.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546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8.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 9.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10.证监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 12.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 13.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 1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 1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 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 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 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一把手”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一把手”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的“一把手”纷纷落马,究其原因,往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滥用权力的问题。由于“一把手”在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其权力如失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必将引发一系列的腐败现象,这对各级党组织提出了一个现实又紧迫的难题。实行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必须要着力于机制创新,通过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机制,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笔者结合长期的监督工作实践,对加强国有企业“一把手”监督,建立权力制约长效机制方面做了深入思考。 一、科学配置“一把手”的权力,明确权力界限 作为国有企业的领头人,过去往往存在“一把手”拥有较大经营自主权和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由于高度的集权,使“一把手”面对的诱惑很多,容易诱使“一把手”产生各种不廉洁行为。如何切实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是当前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焦点,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个难点。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行使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个界限就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定。现代管理下的公权力都是有限的而非无限的,因此“一把手”也必须遵循有限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限定范围内行使权力,而不能超越其有限权力。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应逐步建立形成相互独立、相互制约,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组织架构和工作体制,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科学分解和合理配置。一是修订新的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董事长的职权范围,对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实行“三权分离”,有效规避“一把手”高度集权的风险;二是党政“一把手”不应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等工作,同时明确界定重大事项决定权力和重大项目、大额度资金的审批权、重要人事任免权,实行民主讨论、集体决策;三是修订董事会、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规定包括“一把手”在内,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杜绝“一把手”出现“一言堂”的现象。 二、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减少“一把手”自由裁量权 国有企业应不断探索建立权力制约的长效机制,有效压缩“一把手”的个人自由裁量权,实现“四个所有”。即:所有的权力都要在系统中运行;所有的资源都要在系统中受控;所有的交易都要在系统中进行;所有的操作都要在系统中留下痕迹。将“一把手”权力行使情况予以公开“曝光”,促使领导干部正确履职用权,让个人自由裁量权不再“自由”。为了防止常见的“一把手”个人自由裁量权太大,在重大事项决策上发生人为操控的问题,企业应坚持管住权力,管住程序,抓住“一把手”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严把“三关”:一是把好用人关。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全面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选人用人制度、薪酬管理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在选人用人方面,要充分体现“民主推荐和公开竞聘”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干部员工各层级代表测评打分等民主选择程序,综合考核确定人选,避免了“一把手”干预太多问题的发生。二是把好用钱关。国有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 理的若干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合国办[2004]13号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现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一)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 (二)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 (三)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 第二章指导原则 第四条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

第五条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企业收到财政列支的土地出让金须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改革成本支出。特殊原因需对外投资的,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七条严禁企业用集资、信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备案 第九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向境外(指国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 (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 (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 (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下同)、200万元以上; (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 (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授权经营国有控股公司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国有控股公司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向境外投资; (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

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家出资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增强国家出资企业整体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三)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直属特设

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具备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置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上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指导推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革和重组,提高企业效益; (三)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家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尊重、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 (五)推动国家出资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创新能力; (六)指导和促进国家出资企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加强安全生产,实行民主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对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04年2月1日,国家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文件)。随着近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期,2016年7月1日国家新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建成新文件)进一步全面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新文件对比旧文件主要差异如下: 1、规范的行为范围扩大: 旧文件只针对“产权转让”。 新文件规范三大行为:1)产权转让;2)增资;3)重大资产转让。 显然,新文件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覆盖更全面。 2、规范的主体更明晰: 旧文件笼统称:“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新文件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别指4类企业: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100%出资)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股权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东)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股权比例超50%)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后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 总之,新文件在法理上,进一步明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均受文件规范。 3、重大事项审批权限提高: 丧失控股权的,新文件新增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产权转让依据文件: 旧文件规定须有1)清产核资;2)审计;3)资产评估 新文件规定须有1)审计;2)资产评估 5、受让方资质: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下列事项: (一)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等事项; (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等事项; (四)企业章程、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 (五)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国资委直接批复;备案事项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对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并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对外担保和对外出借资金; 2.融资计划(包括发行企业债券); 3.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包括注册全资子公司)项目; 4.国有股权转让; 5.处置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或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项资产。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变更注册资本; 3.对外投资(包含注册全资子公司)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4.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 5.资产核销; 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国有公司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企业基本 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一、为适应公司全方位规范化科学管理,做好公司文件管理工 作,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文件是传达方针政策,发布公司行政规章制度、指示、 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信息的重要工具。因此,必须认真做好文件的管理工作,有效地为公司发展服务。 三、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发扬深入调查、联系群众、结合实际、实 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文件质量和处理效率。 四、文件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 和要求完成。公司文件由总经办统一发放、传递、用印、保管和立卷归档。 第二节文件分类 一、规定。发布重要的行政规章制度,采取重大的强制性行政措施,用“规定”。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 定”。经会议讨论经过并要求贯彻的事项,用“决议”。

三、通知。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批转下级文件,要求下级办理和 需要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四、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信息,用“通报”。 五、请示、报告。向上级请求批示与批准,用“请示”。向上级 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六、批复。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七、函。商洽工作、询问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八、会议纪要。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者共同遵 守的,用“会议纪要”。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是全面反映公司经营管理各项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实现今后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依据。特制定本方法,各部门必须按本制度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一节档案范围 公司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方案、软件、图片、音像、实物等都必须立卷、归档。 其中,文件包括:规划、计划、技术资料、工程资料、财务资料、人事资料、会议纪要、项目方案、合同协议、内外行文等。

国资令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6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章境外出资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浅析国有企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4.10

论文题目:浅析国有企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姓名:** 学号:** 班级:** 摘要:根据2015年最新的资料,有47家国有企业进入世界500强企业排名,说明我国的国企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作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国企为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我国社会稳定和全国人民的利益做出了巨大贡献。国有企业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下,紧紧把握改革创新等关键步骤,通过开展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提升明显,竞争力明显增强,进一步增加了国家经济总量,为国家经济贡献了重要力量。但是,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国有企业在为人民谋利益的过程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矛盾,其中的根本原因之一是监管制度存在很多弊端。本文重在研究国企监管制度的问题和相应的对策,从而有利于国企能够更好的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贡献的双赢,更好的服务群众,承担相匹配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政府监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当今世界发展日新月异,随着各国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加强与延伸,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跨国公司发展也十分迅猛,我国国企在面临越来越多的机会的同时也面临着严重的挑战,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外企业的强势入驻与国内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我国国企在这种情况下数量逐渐减少,但国企的总资产在渐渐增长,而且在我国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仍占着核心主导地位,是我国民生的重要保障,但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许多问题矛盾也渐渐暴露出来,比如:政策性负担严重,我国大多数国企内部核心竞争力严重缺乏,浪费严重等,其中监管制度这一方面尤其严重,令人堪忧。 1我国国有企业监管概述 1.1国有企业的概念及其构成 国有企业俗称国营企业,国际上主要含义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控制的企业。在我国,除了中央政府控制的企业称为国有企业外,地方政府控制的企业也是国有企业的组成部分。国有企业作为一个经营生产的组织形式,追求国有资产的增值是其营利性的体现,同时具有法人的特点,国有企业的建立一般是满足国家实现经济调控的目的,起到调节国民经济的作用。 1.2当前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的必要性 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在经济领域的优越性,对提高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抵抗风险的能 腹有诗书气自华

国有企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doc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深化,给国有企业带来了蓬勃生机,国企正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化,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通过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和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由于客观体制上还存着一些漏洞,监督体制不科学或监督不力,相关制度得不到落实,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加强国有企业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亟待关注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信息失真 企业财务人员不遵守企业会计准则,为了企业利益,随意粉饰财务报表的现象较为突出,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主要表现在:一是为达到企业筹资的目的,不按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没有将负债全部记入账内;二是企业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有关经济目标考核任务,少计成本费用;三是截留应上缴的财政收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 (二)偷漏国家税收 企业纳税意识淡薄,采取一些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办法,以逃避纳税。主要表现在:一是将收入记入往来,以达到少缴税金的目的;二是将商品以低廉的价格销售给关联方,少缴税金;三是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缴视同销售行为所涉及的相关税费。 (三)违规发放职工薪酬 一些领导干部的法纪意识淡薄,为满足企业职工要求,维护自己在职工中的威望,不顾工资总额的限制,采用多种形式,超额发放职工薪酬,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正常工资外,以发放各种通讯费、交通费、津贴、奖金等形式,超额发放职工薪酬;二是利用下属单位,重复发放职工薪酬。 (四)挪用公款和公款私存等现象较突出 由于企业对货币资金监管不严,致使出现挪用公款和公款私存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货币资金的盘点间隔时间过长,同时又未实行不定期盘点制度,致使货币资金在盘点间隔期间失去监控,出现公款私存等违规违纪问题;二是企业未对工会和下属单位的货币资金实施监管,致使出现挪用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五)以商务活动等名义浪费国有资产 企业以各种商务活动的名义消耗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借洽谈业务、接待参观、考察等名义,搞公费旅游和吃喝、玩一条龙,挥霍资产;

2019年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范文文稿

2019年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范 文汇编 一、美好愿望 国有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最近几年已经从企业单兵做战,各自实施演变为集团企业统一部署,全面建设,大力的投入和重视,伴随的是对信息化的过高期望,尤其大型集团动辄就买几千万、上亿的erp,大型项目基本都被erp、oracle垄断了,其实对sap、oracle的选择,也是对信息化美好愿望的反映,因为前期选型正 是看中了这些软件在一些外企的成功实施,集团化管理。但是,选择软件时,是否考虑到国情、企业管理现状呢?毕竟软件只是一个工具,关键在于用他的人和企业,还有实施方法,其实说实话,完全照搬老外的东西,尤其是管理方法,直接成功的有几家呢? 二、内部信息力量薄弱,被忽悠 国企的一大特点,就是工作稳定,安逸,这是世人公认的,当然如果有的人说很累,那么只有两种情况,这个人是企业的超级骨干,领导才能或者技术才能很突出,干的确实多,另一种,就是没有在私企或者外企干过,干点活就说累的。而且,好的国企人员流动性低,很多是大学毕业就进来工作,本身没有软件实施的工作经验,再加上安逸的生活,所以,基本上没有对信息化把控理解深入的人,这样,就导致企业

自身的信息化人员水平较低,除个别企业。 进一步,会导致两个问题,一,在信息化项目决策时,技术人员不能给领导提出实质性建设,容易在信息化项目选型、做决策时出现偏差,如现在有很多企业,信息化水平本来不高,就要做决策系统、数据挖掘,建空中楼阁,结果只能做出四不象;二、在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为企业自身信息化人员素质问题,会导致整个项目由咨询公司主导,而大家知道,咨询公司的任务是从企业挣钱,如果哪个顾问和你说,我们是全身心为了提高贵企业的管理水平,挣钱次要,趁早将其扫地出门,一个说假话的顾问,还能做出什么来呢,顾问的第一要务是赚钱,第二要务是帮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而纵观国内咨询公司现状,及少数精英属于后者,大部分还停留在第一阶段。 在这种前提下,会出现什么问题呢?顾问会忽悠你了,如果企业自身的信息化人员对信息化的实施认识较浅,就很容易被忽悠住了,人家说啥你就得听,因为不懂啊,又不能和上级领导说自己不懂,结果呢,项目会做完一期,做二期,做完二期,做三期,顾问一直在那儿赚钱,信息系统的建设却进度缓慢,有时顾问会说,进度已经够快了,其实,仔细想想,是真的吗?整理数据就要半年你觉的正常吗?有时候,很多不正常的事,做的多了,说的多了,大家也认为正常了。就好像信息化建议必须要有二期一样,真的是这样吗?

浅谈国有企业如何加强战略管理

浅谈国有企业如何加强战略管理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战略管理日益受到国有企业的重视。加强企业的战略管理更是成为企业求生存谋发展的必然趋势。战略管理的实施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正确的战略管理指明了企业在竞争环境中的生存状态和发展方向。因此,国有企业应加强战略管理,深化改革,适应市场的变化,制定出明确的,可操作的战略目标体系,并加强企业战略的执行力度。 关键词:国有企业战略管理措施 “战略管理”一词最早是由美国管理学家安索夫提出来的。企业战略管理是是指对一个企业或组织在一定时期的全局的、长远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政策,以及资源调配做出的决策和管理艺术。包括公司在完成具体目标时对不确定因素做出的一系列判断,公司在环境检测活动的基础上制定战略。战略管理包括战略制定和战略实施两个方面。战略管理是企业长远性、全局性战略规划手段,是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的有力措施。战略管理对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占领市场和获取最大利润有着不可比拟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有体制经济的改革和国有企业的逐渐深化,我国国有企业原有的战略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和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已经威胁到国有企业的地位。在这种双重竞争压力下,国有企业想要获得竞争优势,实现企业价值,加强战略管理是必要手段。 一、我国国有企业战略管理现状 虽然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长远的发展,但从总体上来看,存在严重的两极分化问题,而且有很多的国有企业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在管理方面存在很多突出的问题,其中表现在战略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方案(最新)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壮大我县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依法监管、科学运营”的思路,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积极推进国有资产市场化规范化运营,优化和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加快发展和效能优先的原则;依法规范和有效监管的原则;改革创新和做大做强的原则;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的原则;坚持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事关地方国有经济壮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事关全县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此,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全县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局长兼任,国 资办具体负责国有企业监管、协调、备案及其他工作。 (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要牢固树立出资人意识,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决策和协调机制,努力创新监管形式,全面履行各项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水平;县属国有企业要主动接受监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自主经营,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促进我县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上新台阶。 三、完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制 (一)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监管机制。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监 管、授权经营”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县财政局对县本级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建立和健全“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二)进一步发挥政府各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义 务,加强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重要人事、大额资金开支等“三重一大”管理;加强企业年度、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和其他监管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进一步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国家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收益;由企业开发、经营的国有资产;县属企业改制剥离的国有资产;县政府授权监管的其他国有资产。

大型国有企业信息化规划

大型国有企业信息化规划 大型国有企业是一种比较特别的企业形式,其承担了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的现代化和强国之路更多的需要这些大企业的进步和发展。在目前市场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让我们的大型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参与国际竞争,并取得优势地位是一项非常紧迫和重要的任务。 什么是大型国有企业?所谓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是指在国内一个行业内占据主导地位,处在相对传统领域的,并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能力的大型综合企业集团。该类企业集团具有如下特征: 1.该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完整的产业链,并在产业链中处于主导地位; 2.业务属于传统的产业体系,并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 3.属于上市公司,接受严格的国际标准化财务监管; 4.参与国际竞争,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有希望成为大型的国际化行业代表陛公司; 5.企业除具有面向市场化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服务功能外,还承担了一定的政治、社会责任;

6.企业除了主业以外,还包括很多相关联的业务公司。 随着市场全球化,特别是我国在2002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为确保可持续发展,并在市场竞争中提高企业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国内众多企业和公司纷纷使出浑身解数,其中普遍而且非常重要的一个“招数”就是实施“信息化”.同样大型国有企业也将提高企业管理效率、优化管理流程和及时掌握企业运行状况的重任寄托在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上。特别是2002年以来,中国国内掀起了一轮大型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的高潮,如中国石化集团相继实施了“天地一体网”工程、与IBM合作建立中国第一个企业应用网格系统,以及依托中关村科技软件公司建立中石化统一信息平台工程等信息化项目;银行业也在2002年的3月成立中国银联,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与现代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运营广泛、高效的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系统,制定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实现高效率的银行卡跨行通用及业务的联合发展,并推广普及银联卡,积极改善受理环境,推动我国银行卡产业的迅速发展。 许多人将企业的信息化管理简单地理解为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来替代传统手工方式的一次技术革命,而对于管理的实质内容并没有什么改变。其实不然,企业信息化管理本质上是一次企业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委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单项或单批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出资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所出资企业董

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所出资企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所出资企业属于商业一类、二类的企业,还可分别选择不超过二个、一个转型发展的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机制,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抽取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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