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规定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规定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规定

关于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

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称为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关系密切,因此两者在使用中经常被混淆。因此,在约定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时,应注意与质量保修期进行区别,并应当分别明确约定,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后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余款或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

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

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难免有发生缺陷修补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80号内均有规定;

缺陷责任期在建质[2005]7号,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内有

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1目的:为加强项目设备缺陷管理,分清业主、供货厂家、施工单位的责任,维护项目部的经济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X围:适用于顾客提供的设备出现缺陷的处理。 3职责 3.1质量部负责设备缺陷的确认及缺陷处理后的检验,并登记入帐,汇总设备的质量问题。 3.2工程部负责组织设备缺陷的处理,计划部核算处理设备缺陷的费用,资料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缺陷单的传递、发放。4管理规定: 4.1设备开箱、检修及安装过程中,发现设备缺陷,发现人应填写缺陷认证单(表1),报质量管理部质检工程师确认。 4.2质量管理部质检工程师对缺陷认证核实,并登记后由资料管理人员送业主相应的资料管理部门。 4.3业主工程部组织监理、设备厂家对设备缺陷进行认证,如业主认为不是设备缺陷,发回设备缺陷发现人处理。 4.4如业主确认为设备缺陷,由业主确定缺陷处理单位。4.5如果业主委托项目部处理,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确定设备缺陷处理方案。 4.6计划部长组织专业工程师核对工程量,预算经济师编制处理费用,报业主技经部门审批,确定处理费用或规定费用

计算办法。 4.7 工程部专业工程师组织处理设备缺陷。填写设备缺陷告处理签证单(表2)报质量部审核。 4.8质检工程师检查缺陷处理情况,经检查不合格,由工程部专业工程师重新组织处理,如合格报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 4.9监理工程师(或甲方)验收不合格,由工程部专业工程师重新组织处理,验收合格,签证设备缺陷处理签证单。4.10质检工程师将设备缺陷认证单、设备缺陷处理签证单送资料管理人员。 4.11资料管理人员负责分发、存档。 4.12计划部长组织同业主结算设备缺陷处理费。 4.13如业主确认由厂家处理,厂家自派施工人员处理完工后,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签证设备缺陷处理签证单,质检工程师报资料管理人员存档。 4.14如厂家没有施工能力,委托项目部进行设备缺陷处理。 4.15由工程部专业工程师核算工程量,计划部长组织测算工程款,同厂家进行合同谈判,签订施工合同。 4.16设备缺陷的处理、验收、结算及归档按本办法4.6至4.11条执行。 4.17计划部长组织同厂家结算设备缺陷处理费。 5质量管理部汇总本工程中出现的设备缺陷,填写设备质量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辨析

水利工程验收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执行。若本办法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辨析 (2012-04-12 11:29:15) 转载▼ 标签: 保修期 验房 杂谈 质量保修是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有效制度,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最常见、最主要也是产生争议最多的条款之一。在以往的实践中,我们一般只单独采用保修期的概念。随着2007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2011年3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这些官方文件中在保修期基础上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概念也渐渐应用到了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但是由于缺乏对缺陷责任期的研究,人们往往生搬硬套相关条款,将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两者混淆。而在合同条款中只约定有保修期,并未出现关于缺陷责任期的条款。为避免出现类似情况,(老吕验房)对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做一个辨析,以供参考. 一、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来源和概念 1、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质量保修期是工程承包单位对其完成的工程承诺的保修期限。 2、缺陷责任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2007年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给予了明确定义和约定:缺陷责任期是工程承包单位履行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承发包单位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根据合同约定所作的延长。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设备缺陷管理规定完整版

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1目的:为加强项目设备缺陷管理,分清业主、供货厂家、施工单位的责任,维护项目部的经济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顾客提供的设备出现缺陷的处理。 3职责 质量部负责设备缺陷的确认及缺陷处理后的检验,并登记入帐,汇总设备的质量问题。 工程部负责组织设备缺陷的处理,计划部核算处理设备缺陷的费用,资料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缺陷单的传递、发放。 4管理规定: 设备开箱、检修及安装过程中,发现设备缺陷,发现人应填写缺陷认证单(表1),报质量管理部质检工程师确认。 质量管理部质检工程师对缺陷认证核实,并登记后由资料管理人员送业主相应的资料管理部门。 业主工程部组织监理、设备厂家对设备缺陷进行认证,如业主认为不是设备缺陷,发回设备缺陷发现人处理。 如业主确认为设备缺陷,由业主确定缺陷处理单位。 如果业主委托项目部处理,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确定设备缺陷处理方案。 计划部长组织专业工程师核对工程量,预算经济师编制处理费用,报业主技经部门审批,确定处理费用或规定费用计算办法。

工程部专业工程师组织处理设备缺陷。填写设备缺陷告处理签证单(表2)报质量部审核。 质检工程师检查缺陷处理情况,经检查不合格,由工程部专业工程师重新组织处理,如合格报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 监理工程师(或甲方)验收不合格,由工程部专业工程师重新组织处理,验收合格,签证设备缺陷处理签证单。 质检工程师将设备缺陷认证单、设备缺陷处理签证单送资料管理人员。 资料管理人员负责分发、存档。 计划部长组织同业主结算设备缺陷处理费。 如业主确认由厂家处理,厂家自派施工人员处理完工后,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签证设备缺陷处理签证单,质检工程师报资料管理人员存档。 如厂家没有施工能力,委托项目部进行设备缺陷处理。 由工程部专业工程师核算工程量,计划部长组织测算工程款,同厂家进行合同谈判,签订施工合同。 设备缺陷的处理、验收、结算及归档按本办法至条执行。 计划部长组织同厂家结算设备缺陷处理费。 5质量管理部汇总本工程中出现的设备缺陷,填写设备质量问题情况表(表3),每年年底报公司工程部。 6附表 设备缺陷认证单 设备缺陷处理签证单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在工程建设中经常会看到“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身影,虽然“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规定都是对工程日后使用过程的某个特定阶段里维修期限的限制,但是此两者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本质区别。 二、基本概念 1、质量保修期 指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2、缺陷责任期 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而规定的维修期限。 三、两者的区别 1、起算点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

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 2、法定与约定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法定遵守最低期限。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期限经双方约定遵守。 3、是否竣工验收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质量保修期开始的先决条件,若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自然谈不上质量保修期。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 招标文件及设计文件要求,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年,保修期为5年。我公司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间,将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合同要求本着对业主负责的精神,制定严格的制度和措施,以优质的服务,维护业主的利益。 一、定期回访 在施工进行过程中及整个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间,我们将组织回访小组跟踪服务,进行定期的、不定期的质量回访活动,广泛收集信息,促进质量改进和强化质量保证,以提供更高质量的工程。回访小组由项目经理、工程、技术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施工期间及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与顾客沟通及改进流程图 二、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 1、在工程交工后的十天内,我公司将组成保修小组,小组成员为工作认真、经验丰富、技术好、能力强的原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组成

。为工程尽快地投入使用服务。严格遵守业主与我公司签定的合同,继续为业主提供维修服务。 2、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我公司向业主提交工程质量保修证书。保修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简况及使用管理要求、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时间、保修情况记录。此外,保修证书还附有保修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电话、联系接待部门和联系人,以便于工作联系。 3、建立工程保修管理制度,对保修人员起到严格的约束和管理作用,保障保修工作的正常开展。 4、我单位将配备施工专用车辆,用于经常性的检查工地、接送人员、购买材料等,确保工程维护的有效、及时。 5、配备足够的机械设备,如砂浆拌和机、空压机、压路机、自卸车等以满足各种养护所需的机械设备要求。 6、按部颁标准制作足够的施工标志牌公路养护专用的工作服装。在维护施工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7、一旦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我公司接到通知后,保修负责人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对出现的工程缺陷登记清楚,分析原因,及时向业主上报缺陷数量、缺陷范围、缺陷责任及原因并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做出鉴定,提出修理方案,并尽快地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理。 8、若属非本公司责任造成的缺陷,本公司将及时上报业主,并按照业主批复的方案组织维修。 9、在发生问题的部位或工程修理完毕以后,要在保修证书的“保修记录”栏内做好记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签认,以表示修理工作完结。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摘要】 在发改委等九部委2007年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同时使用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两个概念。前述二者之间在责任期限、责任范围等方面存在重复,但又存在区别。为避免使用上的混乱,笔者对二者进行解析,并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新版《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征求意见之机,提供相关建议。 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同时使用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两个概念 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1.4.5目、第19条规定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具体如下: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二、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和联系 (一)在承包人责任内容上,保修责任基本覆盖了缺陷责任 1、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简称缺陷责任)可以简化理解为修复。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9.2款规定的缺陷责任如下: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电力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电力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设备缺陷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证发、供、变、送、配电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州电力总公司关于检修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设备缺陷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2.1 本办法规定了发电厂、变电站、输配电线路设备缺陷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等。 2.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发、变、送、配电设备、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缺陷管理。 3 缺陷分类 电网中使用的电力设备(简称设备)和建(构)筑物(简称设施)发生了异常,虽能继续使用但影响安全运行者称为有缺陷设备。缺陷分为紧急(危急)缺陷、重大缺陷、一般缺陷。 3.1 紧急缺陷:指严重威胁主设备安全运行及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出力降低和影响对外输送电力的重大缺陷。 3.2 重大缺陷:指暂不影响设备继续运行,但对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或人身安全有一定的威胁,继续发展亦将导致停止运行或损坏设备,需停运或降低出力才能消除的重要缺陷。 3.3 一般缺陷:指不需要停用主设备或降低出力就可以消除的设备缺陷及不影响主设备正常运行的一般缺陷。 4 缺陷管理 4.1 设备缺陷台帐的建立 4.1.1 在变电站运行班、发电厂水机班、锅炉班、汽机班、电气班、电力试验所、调度所通信、自动化、继电保护专业,试验所一、二次专业、线路工区线路维护班、供电所线路维护班、营业管理班建立《设备缺陷登记簿》。 4.1.2 在变电站、线路工区、发电厂、调度所、供电所建立所辖设备的《设备台帐》。 4.1.3 在变电站运行班、发电厂水机班、锅炉班、汽机班、电气班、电力试验所、调度所通信、自动化、继电保护专业,试验所一、二次专业、线路工区线路维护班、供电所线路维护班、营业管理班分别建立《设备缺陷统计台帐》。 4.1.4 《设备缺陷

设备缺陷管理考核细则(正式版)

设备缺陷管理考核细则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缺陷管理考核细则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为加强设备可靠性管理, 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确保机组安全稳定运行, 特制定本细则。 一、设备缺陷的定义范围 设备缺陷是指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机组正常运行的各种异常情况, 如振动、摩擦、卡涩、过热变形、变音、泄漏、不准、失灵、事故跳闸、无法启动等, 以及由于设备异常引起的参数不正常。 二、缺陷的分类 1、一类缺陷:指必须停止机组运行的缺陷或者必须停止机组运行才能处理的缺陷。 2、二类缺陷:指在机组运行状态下就能消除而不立即消除将影响机组安全稳定运行或机组降出力运行才能处理的缺陷。 3、三类缺陷:是指不影响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 而在机组运行中就能消除的缺陷。 三、缺陷的记录 1、单元控制室设汽机专业、锅炉专业、热工专业缺陷记录本;网控设电气专业缺陷记录本;化学净水室设化学检修、热工专业缺陷记录本;除灰23米设

锅炉专业、电气专业、热工专业缺陷记录本;启动炉设汽机专业、锅炉专业、电气专业、热工专业缺陷记录本。 2、单元控制室设《可靠性管理考核记录》, 由值长负责记录。 3、缺陷的记录由相应专业的运行班长或单元长负责确认、记录、联系。对机组运行有影响的缺陷要及时汇报值长记录。 4、缺陷管理实行登记、电话通知两种方式同时进行, 运行发现缺陷应立即电话通知检修人员, 消缺延误者由值长视情况填入《可靠性管理考核记录》进行考核。 5、缺陷处理完后检修人员应会同运行人员到现场检查, 并一起在缺陷记录本上签字消缺。 6、《缺陷记录本》每月底由生产部专业专工负责更换, 并将未处理的缺陷转入新本, 收缴与保存由生产部专业专工负责。 四、考核标准 l、不论白天、夜间检修班组在接到处理缺陷通知后, 白天应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 夜间有值班人员的班组, 应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 启动炉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启动炉缺陷由值长负责通知)检修人员末按要求时间到达现场, 每超过1分钟罚款5元, 值班人员脱岗, 加倍考核。 2、对危急机组安全运行的缺陷, 检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必须立即组织处理, 因检修原因不能处理或运行措施不利、不及时, 影响消缺, 按延误时间的5元/分钟考核责任单位。

关于工程保修期与商品房质保期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工程保修期与商品房质保期的若干法律问题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的规定为: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关于工程保修期与商品房质保期的若干法律问题 2010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规定: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住宅工程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鉴于上述规定,保修期指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可由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但不应违背《建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期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中规定: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50.2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二、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2012年九

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一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缺陷责任期为2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起算日期 质量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实际竣工日期 17.4.2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的目的是加强设备缺陷管理,提高设备消缺率和消缺质量,进而提高设备的可用率和健康水平,确保发电设备安全、可靠地运行。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缺陷管理的职责、设备缺陷的发现和登录、检查确认、消缺后的报告、后续管理、缺陷验收及缺陷的统计与考核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生产设备上所发生缺陷的管理。 2术语与定义 设备缺陷:是指设备出现了性能、零部件、及消耗偏离原设计标准或规定要求。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认为设备发生了缺陷:2.1.1设备或部件的损坏造成设备的被迫停止运行或安全可靠性降低;设备或系统的部件失效,造成渗漏(包括汽、水、气、煤、灰、油等);设备或系统的部件失效,造成运行参数长期偏离正常值,接近报警值或频繁报警; 设备或系统的状态指示、参数指示与实际不一致; 2.1.5由于设备本身或保护装置引起的误报警、误跳闸或不报警、保护拒动;控制系统联锁失去、无原因起动或拒绝起动; 对设备进行定期试验时发现卡涩、动作值偏离整定值; 2.1.7对设备进行检验性试验时,发现反映设备整体或局部状态的指标超标,或有非正常急剧变化; 2.1.8设备或部件的操作性能下降,动作迟缓甚至操作不动;

设备运转时存在非暂时性的异常声响、振动和发热现象。 暂不能消除缺陷:是指必须在设备停用后才能消除的缺陷或没有消缺所必须的备品备件的缺陷或需要进一步观察、分析才能确认的缺陷,且暂时不会对设备、系统或人身安全构成立即的危害,也不会给运行经济性带来严重损失的设备缺陷。 可消缺陷:是指除暂不能消除缺陷外的其他设备缺陷。 重复发生的设备缺陷:是指主要设备上同一缺陷在一年内重复发生;主要辅助设备上同一缺陷在6个月内重复发生;辅助设备上同一缺陷在2个月内重复发生的缺陷。 设备缺陷分类 2.4.1重大缺陷:是指直接导致无备用的主要辅助设备停运、主设备降出力或停运的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外的缺陷。 3管理职责 工艺运行班组职责 通过巡检、操作和运行分析发现并登录设备缺陷,提出消缺要求,采取运行措施,为消缺工作顺利进行创造条件,做好设备缺陷的验收工作。 3.1.2在设备缺陷未消除前组织运行值班人员加强检查监视,采取措施防止缺陷造成的影响扩大。 3.1.3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通知设备点检员、维修人员到现场消缺。 3.1.4及时对已消缺陷进行验收,恢复设备或系统的正常运行。

缺陷责任期条款的性质

缺陷责任期条款的性质 在某些格式施工合同中,缺陷责任期条款均会给予发包商权利,在工程竣工后要求承包商返回施工现场及改正在缺陷责任期内可能会出现的缺陷。 缺陷责任期条款一般被认为对于发包商及承包商均有好处。这是因为由承包商去改正缺陷的成本,通常会比由发包商去雇用对该工程并不了解的另一承建商进行改正的成本为低。所以缺陷责任期条款亦会被视为不仅将改正工程缺陷的责任加于承包商身上,亦同时赋予承包商权利要求发包商允许进行有关改正。这意味着如果发包商没有给予承包商一个改正缺陷的适当机会,可能无法获偿雇用另一承建商去改正缺陷的较高的费用。 承包商改正缺陷责任程度 承包商改正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责任程度,会因合同条款而有分别。不同的用字会给予承包商不同的责任。 两种常见的缺陷责任期条款为:承包商须修理、矫正及改正(repair, rectify and make good)任何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承包商须在缺陷责任期内保养(maintain)有关工程。 第一种缺陷责任期条款是规定承包商有责任改正在有关期间内出现的缺陷。任何在这期间届满后出现的缺陷都不会在这种条款范围内,而且承包商的责任并不包括改正任何工程上出现的意外损害。而第二种缺陷责任期条款是规定承包商有责任维护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使其保持在缺陷责任期开始时的状况。所以一般而言,第二种条款所规定的责任会比单单改正缺陷的为大。不过这种条款通常都会连带给予承包商权利,以获得进行任何并非因为承包商出错所引致的缺陷改正工程费用。 在大部份的施工合同,承包商的责任通常会包括改正任何缺陷,不论是否由于承包商出错。但是,如果有关缺陷并非因为承包商出错,这些改正工程的费用都会由发包商负责。 一般缺陷责任期条款都会规定,在承包商有责任改正缺陷前,发包商必须给予承包商有关缺陷的通知。原因是在工程竣工后,承包商都会将施工场地交回发包商使用,而且缺陷通常都只会在使用期才出现,所以承包商无法知道竣工后是否出现任何缺陷。 某些格式施工合同亦会规定,建筑师作为发包商的代理人须要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准备一份清单,列出工程上出现而仍未被改正的缺陷,并将这清单连同要求改正的指令交予承包商。承包商须于一特定时间内改正清单上列出的缺陷。即使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承包商有关的责任仍会继续。 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的责任 发包商及承包商经常都会提出一个问题:承包商是否须要就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才出现的缺陷负上责任? 如果缺陷是由于承包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施工而引起的,会构成承包商本身违约。在普通法之下,发包商便有权在法例所规定的时限内,提起违约赔偿诉讼。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促进公司的安全文明生产,充分发挥各级人员的管理职能和检修、运行的工作职能,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到位,使设备管理规范化,保障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设备缺陷的分类、处理原则、处理程序及考核标准。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设备计划消缺工作的要求及考核标准。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自备电厂各部门设备缺陷管理及计划消缺工作。 3 职责 3.1安技部 3.1.1负责缺陷的发现、处理及计划消缺工作执行情况等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等管理。 3.1.2负责重大缺陷处理方案和防范措施的审核。 3.1.3负责设备消缺情况统计、消缺率、消缺及时率的认定。 3.1.4负责对缺陷登记的准确性认定。 3.1.5 在月度安全经济分析会上,负责对设备的消缺率、消缺及时率进行通报,并提出考核意见。 3.1.6负责周检修计划、月度检修计划的编制与下发,负责对周检修计划与月度检修计划情况的统计、汇总及考核。 3.1.7 负责对二类及以上的缺陷进行确认。 3.1.8各专工及时组织和开展设备分析,掌握设备运行及检修状态,有针对性进行设备的整治和检查,每月出具设备状态分析报告。 3.1.9各专工每周四负责对本专业的设备消缺率、及时性进行统计检查汇总,周四检修平衡会进行落实,在周一生产例会通报消缺情况和考核意见。

3.1.10对因客观条件不具备无法处理(待修状态)的缺陷,组织协调处理,具备条件后及时安排消缺计划。 3.1.11 对二类及以上待修状态的缺陷制定处理方案和处理计划。 3.2发电部 3.2.1 值长在生产早会对前一天消缺情况进行汇报。 3.2.2 值长对发现的重大缺陷,要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和专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以防缺陷扩大。同时,应及时通知检修人员进行处理。3.2.3 对于缺陷的处理情况,值长、主值应及时记录并汇报有关领导。对于检修人员由于配合及到位不及时、联系困难等情况,值长应该及时汇报部门主任和安技部主任。 3.2.4 负责所管辖设备的巡检,发现缺陷及时通知检修并在MIS系统中分类登记。 3.2.5 积极配合检修部缺陷处理安措的执行、缺陷的验收和注销工作。 3.2.6 对于夜间缺陷,可根据生产需要通知检修部相应班组进行处理。对难以界定消缺专业的缺陷,实行检修首问负责制,检修部内部进行协调。 3.2.7 发生二类及以上的缺陷通知安技部相应专工及点检,做好事故预想,防止缺陷扩大,避免事故发生。 3.2.8 负责周检修计划与月度检修计划完成情况的统计汇总,每周四12时前,每月5日12时前向安技部上报周(月)消缺率、消缺及时率(遇节假日时顺延)。 3.3 燃运部 3.3.1 负责所管辖设备的巡检,发现缺陷及时通知检修并在MIS系统中分类登记。 3.3.2 积极配合检修部缺陷处理安措的执行、缺陷的验收和注销工作。 3.3.3 对于夜间缺陷,可根据生产需要通知检修部相应班组进行处理。对难以界定消缺专业的缺陷,实行检修首问负责制,检修部内部进行协调。

公路工程保修期规定

公路工程保修期规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50.2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二、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2012年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一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缺陷责任期为2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起算日期 质量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实际竣工日期。 17.4.2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对公路工程而言,交工与竣工是两个步骤,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存在一个从不同向统一的转变过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的是缺陷责任期在前,质量保修期在后: 48.1 交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60. 4 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 中文词条名:缺陷责任期 英文词条名:Flaw responsibility tenure in office 缺陷责任期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须以业主签发的工程交工证书日期为准.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管理的工作内容 (1)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业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并视工程具体情况,建议承包人对剩余工程计划进行调整. (2)检查已完工程 业主,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检查已完工程,对工程交接时存在的缺陷及签发证书之后发生的工程缺陷情况进行记录,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 (3)确定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业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对修复工作做出费用估价向业主签发为承包人追加费用的证明. (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缺陷管理办法

缺陷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一、为了及时发现、消除设备缺陷,加强对设备缺陷的管理, 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属的各个生产部门的缺陷管理及与 发电设备有关的安全设施,以及生产场所的道路、排水设备的缺陷管理。 三、发现设备缺陷,应及时组织消除,一般应做到“小缺陷不过 班、大缺陷不过天”。 四、能及时消除的缺陷,影响较大者必须制订加强监督的措施, 并严格执行,防止缺陷继续扩大。 五、已发现缺陷要进行分析,做到“发现一点、全面检查、加强 预见、争取主动”。 六、加强缺陷管理,认真消除“七漏”(漏水、漏风、漏汽、漏油、 漏煤、漏灰、漏气),把设备泄漏率控制在最低,系统总泄漏率控制在最低。 七、为提高检修质量,做到修一保一,消除“七漏”,各车间 应制订相应的消除“七漏”考核办法,促进本办法的实施。 八、运行班设有“缺陷记录本”以供运行、检修专责人登记、查阅本专责区域的设备缺陷;对暂时无法消除的设备缺陷应安排适当机会消除或大、小修中消除。 第一章设备缺陷的各级管理职能 第一条值长室:

(一) 值长对威胁机组安全运行的重大缺陷,应及时向项目部经理汇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缺陷扩大,并做好记录。 (二) 对各运行班组发现的设备缺陷,应查明情况,采取措施,并积极创造条件使检修人员及时进行消除。 (三) 负责督促检修班组及时安排消缺,监督运行班组严格执行消缺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检修人员: (一) 各车间主管检修的主任和技术员应每天查阅缺陷登记本,了解设备缺陷及消缺情况,并按轻重缓急安排有关班组及时消除。负责限定消缺时间和监督消缺质量,负责审查检修交待,对必须停机才能消除的缺陷,应在记录本中签署意见和姓名,并且采取防止缺陷扩大的措施。 (二) 检修班长或班组技术员 1.应每天到现场检查所辖设备的缺陷情况,查询缺陷记录本,并根据车间领导的指示安排本班人员及时消缺,监督消缺质量。 2.根据缺陷登记情况,在本班设备缺陷登记簿上做好记录,重大设备缺陷的处理应记入设备检修台帐。 3.布置消缺工作时应向消缺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消缺工作结束后及时联系运行值班人员共同验收,详细交待消缺情况,并督促运行人员及时办理缺陷验收手续。 4.应定期检查设备并督促设备专责人员对所辖设备的定期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设备缺陷应及时安排消除并在设备缺陷登记簿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 招标文件及设计文件要求,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年,保修期为5年。我公司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间,将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合同要求本着对业主负责的精神,制定严格的制度和措施,以优质的服务,维护业主的利益。 一、定期回访 在施工进行过程中及整个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间,我们将组织回访小 组跟踪服务,进行定期的、不定期的质量回访活动,广泛收集信息,促进质量改进和强化质量保证,以提供更高质量的工程。回访小组由项目经理、工程、技术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施工期间及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与顾客沟通及改进流程图 是 否 是 二、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 1、在工程交工后的十天内,我公司将组成保修小组,小组成员为工作认真、经验丰富、技术好、能力强的原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组 质量管理常规活动 特定事件出现之后 对工程建议、要求、警告、抱怨 出现纠纷 项目部主动征询意见 企业分级、整理、研讨 采纳、接受 合理采纳、接受协商、处理 纠纷处理 满意度整理整理 建设单位满意否 需改进否 改进措施及验证 结束

成。为工程尽快地投入使用服务。严格遵守业主与我公司签定的合同,继续为业主提供维修服务。 2、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我公司向业主提交工程质量保修证书。保修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简况及使用管理要求、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时间、保修情况记录。此外,保修证书还附有保修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电话、联系接待部门和联系人,以便于工作联系。 3、建立工程保修管理制度,对保修人员起到严格的约束和管理作用,保障保修工作的正常开展。 4、我单位将配备施工专用车辆,用于经常性的检查工地、接送人员、购买材料等,确保工程维护的有效、及时。 5、配备足够的机械设备,如砂浆拌和机、空压机、压路机、自卸车等以满足各种养护所需的机械设备要求。 6、按部颁标准制作足够的施工标志牌公路养护专用的工作服装。在维护施工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7、一旦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我公司接到通知后,保修负责人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对出现的工程缺陷登记清楚,分析原因,及时向业主上报缺陷数量、缺陷范围、缺陷责任及原因并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做出鉴定,提出修理方案,并尽快地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理。 8、若属非本公司责任造成的缺陷,本公司将及时上报业主,并按照业主批复的方案组织维修。 9、在发生问题的部位或工程修理完毕以后,要在保修证书的“保修记录”栏内做好记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签认,以表示修理工作完结。

设备缺陷管理办法最后

聚龙电力自备直供电网 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规范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工作,强化设备缺陷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简化设备缺陷统计、分析,为公司检修技改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1.2设备缺陷管理是全过程的管理,从调试、运行、设备定期检验或其他检验等多方面总结和发现问题,运行维护人员、各级工程技术人员、检修维护人员都有责任发现、汇报设备缺陷,并提出处理缺陷的办法及措施。 1.3设备缺陷原则上按照《聚龙电力自备直供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确定的调度管辖范围分级管理、分类统计。 1.4公司应加强备品备件的管理,确保运行设备备品备件充足,缩短设备缺陷处理时间。 1.5缺陷消除的时限规定 危急缺陷:应立即处理,完成处理时间或采取有效措施限制继续发展及降低风险等级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严重缺陷:7天之内完成处理。

一般缺陷:6个月之内完成处理。一般缺陷纳入生产计划管理,必须停电处理的应在发现缺陷的第一次停电时间消除。 2 范围 2.1本规定是聚龙电力自备直供电网对设备缺陷管理的主要原则,体现了设备缺陷从发现、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全过程管理。 2.2 本规定适用聚龙电力自备直供电网所属输入线路、变电运行一次和二次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Q/CSG1 0701—2007《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变电设备缺陷管理标准》 《重庆聚龙调度运行值班管理标准》 4 术语和定义 4.1缺陷:是指运用中的设备、设施发生的异常或存在的隐患。这些异常或隐患将影响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影响电网和设备的可靠经济运行,影响设备出力或寿命以及电能质量等。设备缺陷类别按照其严重程度分为危急缺陷、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4.2危急缺陷(Ⅰ类):设备或设施发生的缺陷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随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设备损坏等事故者。 4.3严重缺陷(Ⅱ类):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有严重威胁,尚能坚持运行,不及时处

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及工程质量保修金 摘要:本文通过对《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以及《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工程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比较分析,提出了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尽可能统一,工程保修金的保留期直接规定,以便于合同管理。 1、引言 最近一段时间帮助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草、管理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对工程保修金期限的争议引起我的注意,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对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以及工程保修金的理解比较混乱。由于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有一些矛盾也就更加突出,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越来越重要,因此笔者针对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已经工程保修金提出一些看法和做法,供大家讨论。 2、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金的概念 2、1工程保修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工程保修期是工程项目承包商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保修的期限。 2、2缺陷责任期缺陷,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欠缺或不够完备的地方。 责任期,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的时间。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就是承包商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项目所承担责任的期限。 2.3工程质量保修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3、法律法规中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比较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规定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筑法是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哪些质量缺陷应该维修,规定甲乙双方应该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并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内容。 3、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