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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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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的概述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的概念

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

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二)物的特征:

1.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

3.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4.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5.必须是特定物

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

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

第二节物的分类

一.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

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

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

③纠纷管辖不同

二.主物和从物

从物:以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经常辅助主物而使用的物即为从物。

从物的三个构成要件:①非主物的构成成分②辅助主物使用③主物和从物必须是同一个人

三.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指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产生私法上交易效果的物

限制流通物:指按指令性计划限制购销的物品(炸药,烟草,化肥,黄金白银,公民收藏的文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运动枪支,

国营企业闲置的资产,关停并转的资产)

禁止流通物:军用枪支,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油(指所有权)

四.代替物和不代替物

代替物: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

不代替物:不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古玩字画)

区别的意义:代替物可以成为消费的物,不可代替物只能作为租赁和租赁的物

五.特定物和不特定物

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别化的物

划定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物发生毁损时的后果承担

六.消费物和不消费物

消费物: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会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

不消费物:可以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和性质

区分意义:消费物只可作为消费的对象,不消费物可作为借贷和使用的对象

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其价值的物

区别意义:①决定债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

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

八.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

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

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

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

可独立发生作用

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

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

九.原物、孳息

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可以自然存在也可以人为创造

孳息:①天然孳息

②法定孳息

必须要与原物脱离,才可以算孳息

十.物的观念的扩张

1.无形的自然力(声、热、电、光、磁、波),若他们可以为人力所控制,就可以作为一

种物的扩张

2.特定的空间

3.人力尚不能支配的物

十一.特种物

1.货币(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的代替物)

特征,占有即所有

2.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的金额,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的权利的书面凭证

种类:票据、债券、股票、提单、仓单

债务人是特定的

第二章占有

第一节占有和占有权的概念

一.占有的概念: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

占有的构成要件:对物的支配必须是现实的;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具有稳定性的;

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观

二.占有权的概念:指物的占有人,根据占有的事实依法享有的权利

1.占有权与占有权能

所有权其中包括权能,权能又包括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

三.占有制的社会作用

1.占有制有利于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占有制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3.占有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

第二节占有的分类

一.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

他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

区分的法律意义:1.只有自主占有才适用取得实效和先占取得所有权的余地,他主占有不

适用这两种制度

2.只有自主占有才能依先占原则来取得物的所有权

例:自主占有: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占有买卖标的物;

他主占有:土地使用权人、借用人、留置权人

二.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事实上占有其物,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基于物权或债权关系而直接占有他人之物)

间接占有: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非现实的占有,仅对物有间接的管领和支配,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

管领力的占有(如出质人、出租人)

区分的法律意义:赋予间接占有有直接占有的一种效果

三.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

自己占有:在不使用辅助人,仅依自己的行为对物进行的占有(例,所有人亲自支配与控制所有物)辅助占有:占有人在使用辅助人的情况下,辅助人依占有人(银行出纳接受储户的存款)

区分的法律意义:1.自己占有为独立存在的占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

2.占有辅助人不享有因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其所管领的物受他人侵害时,不

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四.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单独占有:单独的一个占有人的占有(如某甲对于其房屋的占有)

共同占有:单独的数人同对一物而为的占有(如数人共同租赁一房)

五.正权源占有和无权源占有

正权源:有合法依据的占有(合法占有,有权占有)

无权源:没有合法依据的占有(非法占有,无权占有)

区分的法律意义: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为本权的使用,而无权占有人是有本权人请求

返还占有物,有返还义务

六.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个占有是无权源占有,而误信其有正当权源且没有怀疑的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信赖出卖人有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仅以

占有时的主观来认定是否是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占有人明知对物没有占有的权源,或对于该物自己是否有权占有虽有怀疑而仍为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无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

区分的法律意义:善意占有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而恶意占有不受保护

七.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

瑕疵占有:1.强暴占有,占有的取得和保护均采取暴力

2,隐秘占有,怂恿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式示与众的占有

无瑕疵占有:公然占有,和平占有

第三节占有的取得

一.概念:占有的取得,也称占有的发生,只占有人基于某种事实或原因对物产生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二.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既存得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是对于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占有和抢

夺,抢夺物的占有不是所有权的取得

2.继受取得:①转正(买卖、互换)

②继承

第四节占有的效力

一.概念:占有的效力指占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依据法律占有的事实而赋予占有人所为的一定行为在一定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权利推定:一般只适用于动产的权利推定,对于不动产不适用,要从表面和实质上共同分析三.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会保护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

四.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

五.占有人返还原物所有权人的原物的权利和义务

占有人在占有物时,原物所有权人可能会向占有人请求返还,若是非法的,则有归还的义务,若是善意占有的,占有人愿意返还则原物所有权人需支付一些费用,占有人不愿返还,则可

以不返还

五.占有的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第五节占有的保护

一.物权法上的保护

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又称之为私力救济权,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①自力防御权:依自己的力量来进行防御

②自力取回权:物被他人占有后以自己的力量取回占有物而回复原有状态的权利

2.占有人的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

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二.债权法上的保护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占有人的物,在不合法的情况下,被取走人取走,基于这种情况,

物的占有人可以有请求权。

2.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六节准占有

一.概念:也称权利占有,只对于不必占有物也可行使权利的财产权为事实上的行使准占有的对象(客体):是财产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

占有的对象(客体):是物

二.构成要件

1.准占有权的客体是财产权

2.属于不是因为物占有而形成的财产权(不是因为对物的直接占有而形成的财产权)

3.须是事实上行使的权利

三.效力:准占有的效力适用于占有

第三章物权

第一节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且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二.物权的性质、地位:在财产的其中,物权是作为其它财产权的前提与归宿而存在的

三.物权的特征

1.支配性: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是对物支配权

表现:①利用物的使用价值:物权:Ⅰ自物权:所有权

Ⅱ他物权:a用益物权:使用权

b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②利用物的交换价值

2.排他性:在对外关系上可排除他人意思或者行为的介入

①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性能

②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

以下几个方面并不表示物权的排他性:①多人享有共有权

②一物之上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

③一物之上可有数个互不影响的物权同时存在

④法律针对物权所规定的限制

3.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4.绝对性: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予以协助,权利人在合法范围内能够无条件的

绝对的实现其权利,即物权的绝对权。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一.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也称完全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所享有的物权

他物权:也称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定限物权等,是指权利人依法律的规定或法律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

区别:①作为自物权就是所有权,而他物权为他主物权

②自物权是原始物权,而他物权为派生物权

③自物权是完全物权,而他物权是限定物权

④自物权是无期物权,而他物权是有期物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这是以他物权设立目的不同为标准对他物权所做的区分

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物上设立的他物权

区别:①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价值方面进行支配,担保物权是对物的交换价值方面进行支配

②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③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

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

④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当物消失时,可用其它物来代替,而用益物权则无

三.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

区别:①对不动产一般只可以设立用益物权,动产不可以设用益物权

②对不动产的取得有特别的限制,而对动产则没有

四.本权和占有

本权:凡具有物权实质类内容的性质,均为本权(本权包括所有权、他物权、

债券和租赁权

五.普通物权和准物权

准物权:是由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

区别:①作为普通物权,国家干预的成分比较少,准物权国家干预的成分比较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一.物上请求权:因为物受到侵害,使其支配力无法正常行使,则可有物上请求权

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二.优先效力(主要表现为物权优于债权)

1.物权破除债权:当在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优于债权

2.优先受偿权:例一个公司破产,银行对其享有抵押权(物权),其他人享有债权,则在

财产拍卖时,银行的物权优先

3.优先购买权:

4.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

①买卖不破租赁(前提是租赁关系发生在前,买卖关系发生在后)

②预告登记债权优先于物权

三.追及效力

概念: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人均可追及

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主要表现:①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返还原物;

②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給第三人时,抵押人可以追及抵押物之所在,行

使抵押权;

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①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时效取得制度、即时取得制度的

保护

②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③物权登记错误时,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登记

公信力的法律保护。

第四节物权的变动

一.概念: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二.物权的取得:设立、设定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转移的方式、创设的方式

三.物权的变更

广义:包括物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等任一物权要素发生改变

狭义:仅指物权的客体、内容等方面部分改变

物权客体的变更:指物权标的物的变化(例标的物数量的变化)

物权内容的变更:指在不影响物权整体的情况下,权利内容的扩充或缩减等

四.物权的消灭

广义:绝对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

狭义:绝对的消灭

第四章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

一.概念:物权法是通过规定各种物权,调整物之占有、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的占有关系、物的归属关系、物的利用关系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和创设方式由法律规定

三.一物一权原则: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四.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一).物权公示

1.概念:指物权的享有及变动,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2.不动产物权的公示:以登记的方式展现

动产物权也必须登记(例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

登记性质:行政行为、物权行为

登记权属证书;登记簿

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登记的效力:基于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变动不动产物权的,非经登记不生效

基于其他法律事实变动不动产物权的,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3.动产物权的公示---占有和交付

①占有的公示:直接占有

②交付的公示

③交付的方式:a现实交付(直接交付)

b简单交付

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

(二):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1.概念:指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物权公示的正确、全面的效力

2.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自物权登记名义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受到保护

向登记名义人履行给付义务的人受到保护

3.动产占有的公信力:自动产占有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受到保护

区分原则: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可看成是债的履行行为

第五章所有权概说

第一节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述(从三方面理解):①所有权法律制度;②所有权法律关系;③所有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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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测常识模块:必背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导读】华图河北省公务员考试网同步河北华图发布:公务员行测常识模块:必背的100个法律知识点,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更多资讯请关注河北华图微信公众号(bdhuatu),答疑微信号dbhuatu521。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3.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社会作用一方面,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4.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5.法的效力层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6.法律制裁以惩罚为主要形式,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2)行政制裁。(3)刑事制裁。(4)违宪制裁。 7.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8.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母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9.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1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1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1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1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 15.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16.特别行政区具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没有防务权和外交权。 1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政府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18.我国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19.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

物权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物权是()。A.请求权B抗辩权C支配权D对人权 答案: C 2、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A煤气B行为C,水杯D 电视 答案:B 3、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A典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 答案:A4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A地役权B地上权C质权D 所有权 答案:D5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A有权与准物权B 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答案:C6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A地上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 答案:A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A抵押权B地役权C所有权D商标权 答案:D8 (B)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A用益物权B所有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 答案:B 9、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 C.物权是对人权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

C 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 B.电力; C.xx; D.人身 答案: B 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 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 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 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 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 答案: A 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物权法期末重点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对世性) 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物权的客体——物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 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等等 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 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 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2、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型,即“类型强制”。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内容,即“类型固定” 物权的学理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我国物权法的分类 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

物权法.参考教材doc

【物权法】物权法参考教材推荐) 此为朱庆育老师推荐的物权法教材) 1、本校系列 1.1 江平主编,费安玲副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32元; 1.2 江平主编,李永军副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39元; 1.3 刘家安:《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3元; 2、校外系列: 2.1 崔建远:《物权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9元; 2.2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0,36元; 2.3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9,65元; 2.4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全两册),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98元; 2.5 尹田:《物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68元; 3、背景系列: 3.1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6元; 3.2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8元; 3.3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全三册)》,修订5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164元; 3.4 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上册:张双根译,2004,69元;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2006,69元】; 3.5 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第20版,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29.5元; 3.6 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法国财产法》(全两册),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28元; 3.7 我妻荣/有泉亨:《新订物权法》,罗丽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全八册386元; 3.8 我妻荣:《新订担保物权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全八

物权法重点知识

物权法重点知识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 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与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 。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D准物权 2.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 。 A.不动产 B.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 。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 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 A. 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6.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 20 万元, 6 月 1 日向李某借款 l0 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 6 月 2 日,向赵某借款 10 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 l6 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 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 。

物权法重点条款解读

《物权法》重点条款解读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物权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物权法约22000字,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共5编19章247条。这部法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所得税法约6500字,分为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等,共8章60条。这部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 担保物权D 准物权 2.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0 A. 不动产 B. 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 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 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0 A.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 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0 A. 三人共同共有 B. 三人按份共有 C.三人区分所有 D. 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 耕地 B.林地 C. 荒地 D. 草地 6. 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20万元,6月1日向李某借款10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6月2日,向赵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16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 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 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8.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的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 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0 A. 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 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物权法8-11章题库

物权法题库 第8~11章用益物权 一、填空题 1.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使用和收益权。用益物权是建立在所有权这个母权之上的一种他物权,是基于所有权的性而产生。 2.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 和的权利。 3.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一规定在民法理论上称之为。 5.1996年村民王某承包了村里的一块耕地,2013年王某全家迁入设区市成为非农业户口, 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 7.物权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8.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自己的不动产为。 9.物权法规定,地役权自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 10.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11.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 府。 二、单项选择题 1.甲乙签订合同,将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乙,但双方未办理登记。后甲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善意的第三人丙并登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不得以其设立在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抗丙设立在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B.乙以其设立在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抗丙设立在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C.甲无权流转承包地 D.乙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的( )承包经营权,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耕地 B.林地 C.荒地 D.草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时设立。 A.村委会通过 B.政府部门批准 C.土地承包合同生效 D.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年。 A.30-50 B.30 C.50 D.30-70

背诵版 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民法通则必背一 概述 一、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 ①状态(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 绝对事件 ②事件 相对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意思通知 准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 ③行为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一)支配权 1.定义。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范围: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是一个例外(《物权法》第 202 条)。②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的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 70 年或者 50 年不等。《物权法》第 149 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③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④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请求权 1.定义。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2.范围: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3.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通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有四种: ①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 34、35 条) ②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 ③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如《专利法》第 60 条;《商标纠纷解释》第 18 条)

担保法和物权法冲突的相关法条

担保法》作废、修订条款总结 段茹|创建时间:2011年10月13日13:40|浏览:123|评论:0 标签: 作废:《担保法》41条、《担保法》49条〔抵押物的转让〕第一款、第二款、《担保法》54条、《担保法》58条、《担保法》第59条、《担保法》第61条、《担保法》第64条、《担保法》76条、《担保法》78条、《担保法》79条、《担保法》第82条、《担保法》第84条、 “作废“一词时,是指《担保法》的内容与《物权法》相冲突而失效。 修订:《担保法》24条、《担保法》28条、《担保法》34条、《担保法》53条、《担保法》74条、《担保法》75条、《担保法》88条。 修订则指《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已被《物权法》补充、完善了新内容而失效。 《担保法解释》作废、修订条款总结 作废:《担保法解释》49条、《担保法解释》56条第二款、《担保法解释》59条、《担保法解释》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此处的“质押合同”应理解为“质押权”。《担保法解释》103条第三款。 文中使用“作废“一词时,是指《担保法》的内容与《物权法》相冲突而失效。 修订:《担保法解释》29条:修订――被《物权法》175修改;《担保法解释》80条:修订――被《物权法》174条所补充。《担保法解释》83条:修订――被《物权法》204条补充。 修订则指《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已被《物权法》补充、完善了新内容而失效。 担保法向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物权法》通过后,担保法的地位无疑会更加重要,复杂程度也有所增加。在复习备考司法考试时,妥善处理《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无疑是一门必修的功课。根据司法考试历来注重新考点的规律,担保法的考察重点应该放在《物权法》规定与《担保法》规定的不同之处。所以,本文着力比较二者的不同,以便读者在复习过程中能够对照掌握。 《物权法》通过后,许多人都在问:《担保法》是不是被废除了?结果当然是没有,《物权法》第178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如此明明白

物权法笔记

第一部分:物 一、物的特征 (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 (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可支配性 (四)独立性: 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 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 【重点法条】:《物权法》 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A、空气 B、掉在地上的假牙 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 D、商标 二、物的分类 (1)原物、孳息: 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 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 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 【历年真题】:2005-3-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2)主物、从物: 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

三条线索贯穿司法考试民法复习.docx

三条线索贯穿司法考试民法复习 (一)权利(法律关系) 民法是私法,私法以私权为核心,所以民法是一部权利法,相应的,权利也就是建立民法体系的核心枢纽(检索最近十年的真题,笔者发现,每一道试题都和权利有关,只是考查的角度、方式、素材和题型的不同)。在司法考试的语境下,权利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的客体即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则是法律关系的主耍内容,所以可以说,权利和法律关系是个硬币的两而”,当我们以权利为线索对考点进行体系化的梳理的吋候,就意味着对法律关系的梳理,口不待言。 以权利为中枢,我们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对民法知识进行全方位的扫描。所谓横向,是指权利的不同类型的宏观把握,所谓纵仙是指对每一项权利的纵深学习,具体包括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客体、权利的变动、权利的內容以及和权利有关的时间(如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 (二)总论与分论 司考民法的第二条线索就是从归纳推理(从个别到一般)所产生的“总论——分论”体系, 民法体系屮的四个总论集屮了民法规范最具有一般性的原理、最具有代表性的特点和最具有共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考杏的重屮之重。这四个总论分别是:民法总论、物权法总论、债法总论和合同法总论。 1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首先是一个对民法的概述,在介绍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基木原则之示,着重对权利与法律关系进行讲解,具体包括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产生、权利的分类、权利的救济等,简言之,民法概述实际上就是一个权利与法律关系的介绍。然示,民法总论介绍了自然人和法人制度,个人合伙也属于这一部分的内容,不难看出,自然人、法人和合伙都是权利的主体,其中,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制度还为示文的法律行为作了铺垫。在民法总论部分,法律行为制度是最抽象的一章,法律行为是对合同、婚姻契约和遗嘱共同属性的高度概括,同时也是权利变动的主要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求行为人有行为能力,对于欠缺行为能力人,则以代理人代理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说,代理制度是法律行为的延伸与扩展。民法总论的最示,介绍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是民法上关于权利的时间的主要制度。以上就是民法总论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作这样的一个归纳:民法总论实际上就是民事权利的总论,通过对民法总论的学习,可以了解到学习具体权利的角度与思路。 2. 物权法总论 物权法总论首先要对物权的客体——物作出界定,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者口然力。物的不同分类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和具体的物权或者债权有着相关的联系。然示,物权法总论对物权的特征、效力和类型进行介绍,这是对物权的一个静态的介绍;物权变动是物权法总论屮最重要的部分,从动态的角度描述物权的产牛、变更和消灭, 基于物权属于绝对权的特点,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任何权利都需耍救济,物权法休现对物权救济的制度是物权请求权,具休包扌舌确认物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

有关抵押的重点法条

【重点法条】 〖物权法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20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83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201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只限于动产。 【考点解析】 上开条文规定了抵押时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规则。应作如下理解: (1)房地一并抵押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所谓“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据规划,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而言:(a)如果以整栋房屋抵押,就是指该房屋“实际”占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b)如果以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抵押,则是指该建筑物所占的相应比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 注意: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上的“在建工程”也应一并抵押。 ③抵押人未依照前述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质言之,即使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一并抵押,法律也“推定”当事人已经将房地一并设立了抵押。此种推定属于“不可推翻的推定”,当事人不能以协议加以排除,也不能事后否定此种一并抵押的效力。更有甚者,即使当事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 。 A. 所有权 B. 用益物权 C. 担保物权 D 准物权 2.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 。 A. 不动产 B. 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 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 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 ( ) 。 A.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 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 。 A. 三人共同共有 B. 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 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 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 耕地 B. 林地 C. 荒地 D. 草地 6. 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 20万元, 6月 1日向李某借款 l0 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 6月 2 日,向赵某借款 10 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 l6 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 ) 。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 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 。

朱庆育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 目录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法概说 第二节物权的概念 第三节物权法定主义 第四节物权的类型 第五节物权的保护 第二章民法上的物 第六节物的概念 第七节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第八节物的分类 第三章占有 第九节占有的概念 第十节占有的取得与丧失 第十一节占有的保护 第十二节无权占有人责任 第四章物权变动 第十三节物权变动概说 第十四节公示原则

第十五节不动产公示方式 第十六节物权行为 第十七节中国立场 第二编所有权第五章所有权一般原理 第十八节所有权的本质 第十九节所有权的概念 第六章所有权的类型 第二十节所有权的法定分类 第二十一节共有 第七章建筑物区分所有 第二十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第二十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 第二十四节建筑物之区分 第二十五节物业服务合同 第八章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十六节善意取得 第二十七节取得时效 第二十八节动产所有权的法定取得 第三编限制物权第九章限制物权概说 第二十九节用益物权概说

第三十节担保物权概说 第十章用益物权 第三十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二节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节地役权 第十一章担保物权 第三十四节抵押权 第三十五节质权 第三十六节留置权 课程说明 一、导言 “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盘错邃密,则有过之。” ——史尚宽:《物权法论》,“自序” 二、讲授体例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第1章物权与物权法(第1-5节) 第2章民法上的物(第6-8节) 第3章占有(第9-12节) 第4章物权变动(第13-17节) 第5章所有权一般原理(第18-19节) 第二编所有权 第6章所有权的类型(第20-21节) 第7章建筑物区分所有(第22-25节) 第8章所有权的取得(第26-28节) 第9章限制物权概说(第29-30节) 第三编限制物权 第10章用益物权(第31-33节) 第11章担保物权(第34-36节) 三、推荐书目 (一)教科书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物权法期末重点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 (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对世性) 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物权的客体——物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 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 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等等 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 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 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法的一项 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以民法或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甲购买乙的一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空调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配件并安装。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甲驾车离开。途中,因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全部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丙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B.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C.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 D.甲不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已知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将共有轮船抵押应经过乙、丙的同意 B.甲将共有轮船抵押须乙或丙两者中的一个同意 C.甲将共有轮船抵押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D.甲将共有轮船抵押属于无权处分 3、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 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钱某与孙某之间的古董买卖合同无效 B.孙某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C.李某对该古董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D.赵某可以直接请求李某归还该古董 4、甲、乙、丙合伙开一家小餐厅,甲出资1 万元加上自己的一间房屋,乙出资两万元,丙出资1 万元。餐馆营业后1 年,甲因要出国定居照顾自己唯一的亲人舅舅,未来得及处理合伙事宜就出国了。此后其从国外来信称:自己在合伙中的财产不要了,但没有指定财产归属。 2 年后,乙要求退伙,请求分割财产,主张甲的财产应该和丙平均分配;丙认为合伙未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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