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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练习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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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练习参考答案

1.某生产性居民企业2015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当年“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了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东北灾区捐赠支出15万元;企业直接向海啸灾区捐赠支出5万元;通过四川当地某关联企业向灾区捐赠支出5万元。假设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上年度发生了亏损10万元,按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该企业2015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多少万元?

【解】:

公益捐赠的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100×12%=12(万元),公益性捐赠实际发生额为15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公益捐赠为12万元,纳税调增额=15-12=3(万元)。

直接捐赠和通过其他企业的捐赠不能税前扣除,也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2015年该居民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3+5+5-10)×25%=25.75(万元)。

2.2015年某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总额120万元,成本费用总额127.5万元,全年亏损7.5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成本费用总额核算准确,但收入总额不能确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应税所得率为25%,2015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多少万元?

【解】:

由于该居民企业申报的成本费用总额核算准确而收入总额不确定,因此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127.5÷(1-25%)×25%=42.5(万元),

该居民企业2015年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42.5×25%=10.63(万元)。

3.2015年某居民企业购买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11.7万元。已知该企业2013年亏损40万元,2014年盈利20万元。2015年度经审核的未弥补亏损前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2015年度该企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多少万元?

【解】:

本题考核亏损弥补、税收优惠、税额计算三个方面。

当年应纳所得税额=[60-(40-20)]×25%=10(万元);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11.7×10%=8.83(万元)。

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A创业投资企业2015年1月1日向乙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16年12月31日。2016年A企业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其中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3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60万元,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试计算A企业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解】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000×5‰=15(万元)<60×60%=36(万元),所以税前只能扣除15万元,应纳税调增=60-15=45(万元)。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A企业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800+45-1000×70%)×25%=36.25(万元)。

5.某企业2013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分回的税后利润为4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分回的税后利润为21万元,在B国已缴纳所得税9万元。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解】

(1)来源于A国的应纳税所得额=40/(1-20%)=50(万元)

来源于B国的应纳税所得额=21+9=30(万元)

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50×25%=1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30×25%=7.5(万元)

在A国已经缴纳所得税=50×20%=1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万元,高于扣除限额7.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1.5

万元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补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3)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100+50+30)×25%-10-7.5=27.5(万元)。

6.某居民企业2006年至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如下表:

该企业2006年至2013年共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多少万元?

【解】

2006年亏损60万元,亏损弥补期从2007年至2011年,亏损于2009年弥补完毕;2008年亏损弥补期从2009年至2013年,2009年的盈利40万元先弥补2006年的剩余亏损20万元,余额20万元弥补2008年亏损,2010年弥补20万元,余下的40万元用2011年所得弥补,2011年所得补亏后为20万元。

2006年至2013年共计应纳企业所得税=[(60-40)+100+120]×25%=60(万元)。

7.某市一家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3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600万元;

(2)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万元;

(3)运输部取得不含税运费收入20万元;

(4)招待所取得营业收入24万元;

(5)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

(6)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

(7)购进原材料共计3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51万元;支付购料运输费用共计23万元(不含税),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税费合计数。

【解】

(1)应缴纳的增值税=600×17%+20×11%-8.5-51-23×11%=42.17(万元)

(2)应缴纳的营业税=24×5%=1.2(万元)

(3)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2.17+1.2)×(7%+3%+2%)=5.20(万元)

(4)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税费合计=1.2+5.20=6.40(万元)。

8.(1)某企业2013年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当月开始建造),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6%,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该厂房于当年10月31日竣工结算并投入使用,计算该企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直接扣除的利息费用为多少万元?

(2)若该企业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5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当月开始建造),借款期限1年,当年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33.75万元,该厂房于当年10月31日竣工结算并投入使用,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6%,计算该企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利息支出形成的纳税调整增加额多少万元?

(3)若该企业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5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当月开始建造),借款期限1年,当年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33.75万元全部计入财务费用,该厂房于当年10月31日竣工结算并投入使用,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6%,计算该企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利息支出形成的纳税调整增加额多少万元?

【解】

(1)税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22.5÷9×2=5(万元)

【提示】固定资产建造期间发生的利息,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可计入当期损益,在发生当期扣除。

(2)税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500×6%÷12×2=5(万元)

企业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33.75÷9×2=7.5(万元)

利息支出形成的纳税调整增加额=7.5-5=2.5(万元)。

(3)税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500×6%÷12×2=5(万元)

企业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33.75÷9×2=7.5(万元)

利息支出形成的纳税调整增加额=33.75-5=28.75(万元)

即:

会计处理不正确形成纳税调整增加额=33.75÷9×7=26.25(万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资本化)

税会差异形成的纳税调整=7.5-5=2.5(万元)

【提示】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财务处理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会计处理错误,应将其调整后计税。

得商品销售收入5500万元,转让固定资产的净收益50万元,投资收益80万元;发生商品销售成本2200万元,税金及附加12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1900万元,管理费用960

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7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70×15%=25.5(万元)。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发现2016年该企业存在如下问题:

(1)12月购进一台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企业将该设备购买价款30万元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全部在当月销售,相关成本已结转。

(2)管理费用中含业务招待费80万元。

(3)销售费用中含广告费800万元,业务宣传费300万元。

(4)财务费用中含支付给银行的借款利息60万元(借款金额1000万元,期限1年);支付给关联方借款利息60万元(借款金额1000万元,期限1年),已知关联方的权益性投资为400万元,此项交易活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该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

(5)营业外支出中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灾区捐款65万元,因违反合同约定支付给其他企业违约金30万元,因违反工商管理规定被工商局处以罚款5万元。

(6)投资收益中含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从境外A国子公司分回税后收益45万元,A 国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20%;从境外B国子公司分回税后投资收益25万元,B国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10%。

(7)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全年实发合理的工资总额为400万元,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6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居民企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

(2)计算该居民企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金额。

(3)计算该居民企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

(4)计算该居民企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

(5)该居民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工资总额、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6)计算该居民企业2016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该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8)计算该居民企业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

【解】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1=5500×5‰=27.5(万元),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2=实际发生额的60%=80×60%=48(万元)>27.5万元,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27.5

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5500×15%=825(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800+300=1100(万元)>825万元,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825万元。

(3)支付给银行的60万元利息可以税前扣除。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0÷1000×100%=6%。

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1000÷400=2.5>2,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400×2×6%=48(万元)。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60+48=108(万元)。

(4)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分期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当月购进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所以2016年不需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所以不能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利润总额要调增30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70+30)×12%=24(万元),实际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65万元>24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24万元。

因违反合同约定支付给其他企业的违约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违反工商管理规定被工商局处以的罚款,属于行政性质的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100-65+24-5=54(万元)。

(5)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00×2%=8(万元),实际拨缴的6万元没有超过限额,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实际发生的6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5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56=4(万元)。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00×8%=32(万元)>实际发生的15万元,不需要调整。

工资总额、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提示】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限额内予以扣除。(6)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该居民企业2016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70+30+(80-27.5)+(1100-825)+(60-48)+(100-54)+4-10-45-25=509.5(万元)。

(7)境外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45÷(1-20%)×15%=8.44(万元),实际在A国缴纳的税额=45÷(1-20%)×20%=11.25(万元),由于在境外A国实际缴纳的税额超过了抵免限额,所以可以全额抵免,不需要在我国补税;境外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25÷(1-10%)×15%=4.17(万元),实际在B国缴纳的税额=25÷(1-10%)×10%=2.78(万元),需要在我国补税

=4.17-2.78=1.39(万元)。

该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1.39万元。

(8)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可抵免的应纳税额=30×10%=3(万元)

该居民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509.5×15%+1.39-3-25.5=49.32(万元)。

12.某市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当年销售摩托车,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000万元,对应的销售成本为3200万元。

(2)将自产摩托车用于对外投资,该批摩托车不含税市场价100万元,成本40万元。

(3)当年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万元、增值税510万元。

(4)2月购入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设备,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5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企业将该设备购置支出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已知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全部在当年销售,相关成本已结转。该企业设备净残值率规定为10%,设备折旧年限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计算。

(5)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800万元,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100万元。

(6)当年发生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120万元、业务招待费80万元。

(7)当年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其中包括支付银行借款利息60万元、逾期罚息10万元,向非金融企业(非关联企业)借款1800万元的全年借款利息130万元。已知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

(8)当年发生销售费用13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1230万元。

(9)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元,地方政府债券利息8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120万元。

(10)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合理工资总额800万元(含残疾职工工资5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8万元。

(11)当年发生营业外支出共计120万元,其中税收滞纳金12万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30万元、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向贫困地区捐款78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摩托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摩托车最高价与平均价相等,相关发票均已通过税务机关认定并准予抵扣。上述技术转让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包括在企业成本、费用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当年该企业共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数。

(2)计算当年该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

(3)计算当年技术转让所得应纳税调整的金额。

(4)计算当年管理费用应纳税调整的金额。

(5)计算当年广告费应纳税调整的金额。

(6)计算当年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纳税调整的金额。

(7)计算当年该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当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解】

(1)应缴纳增值税=(8000+100)×17%-510=867(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8000+100)×10%=810(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867+810)×(7%+3%+2%)=201.24(万元)该企业当年共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数

=867+810+201.24=1878.24(万元)

(2)企业购进生产设备,应按照规定计算折旧分期扣除,不能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当年应扣除的折旧=50×(1-10%)÷10÷12×10=3.75(万元),应调增会计利润=50-3.75=46.25(万元)

当年该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

=8000+100-3200-40+46.25+800-100-500-200-1300+100+80+120-120-810-201.24=2775.01(万元)

【提示】在计算会计利润时,不能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当年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800-100-500)×50%=600(万元)

(4)①企业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加计5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0×50%=60(万元)

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际发生额的60%=80×60%=48(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8000+100)×5‰=40.5(万元),48万元>40.5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0.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40.5=39.5(万元)

管理费用共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39.5=20.5(万元)

(5)广告费扣除限额=(8000+100)×15%=1215(万元),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1230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按照1215万元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30-1215=15(万元)(6)①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加计扣除100%,所以工资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②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800×14%=112(万元),实际发生12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112=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800×2.5%=20(万元),实际发生15万元,没有超过扣除限额,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工会经费扣除限额=800×2%=16(万元),实际发生

1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16=2(万元)

当年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共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8-2=40(万元)(7)①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0-1800×6%=22(万元)

②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80=180(万元)

③企业缴纳的税收滞纳金12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30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④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捐赠扣除限额=2775.01×12%=333.00(万元),实际发生捐赠支出78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

综上所述,应纳税所得额=2775.01-600-20.5+15-40+22-180+12+30=2013.51(万元)

(8)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设备,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企业当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13.51×25%-50×10%=498.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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