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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权的中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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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权的中央化

”一、司法权地方化的现象及其危害

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看,司法权应当是一种中央权力。这就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适用统一的法律规范,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然而目前在我国实际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却存在着严重的司法权地方化的倾向。这表现为,设在地方的国家司法机关,在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过程中受地方党政权力机关的不当影响、干预乃至控制,不能独立、公正地行使其权力,以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国家的法制统一不能得到保证。在一些情况严重的地方,设在地方的国家法院实际上已沦为代表地方特殊利益的地方法院。

司法权的地方化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危害性后果:

第一,司法权地方化导致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严重妨碍了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破坏了国家的法制统一,加剧了地区经济封锁和市场割据等问题。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的法院和法官在审理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民事经济案件的活动中,受地方经济利益驱动,公然不顾法律和事实,偏袒本地区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对外地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不立案或不及时立案;对跨地区的涉及本地区当事人的案件则争夺管辖权;在裁判过程中处处为本地当事人开脱责任或谋取利益,任意曲解法律以做出明显对外地当事人不公平的裁决;对外地司法机关的工作不予配合甚至予以刁难;对外地当事人胜诉的案件不予执行!等等。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发展和蔓延,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威胁到国家的法制统一。可以说,不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公平竞争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就无从建立,在全球竞争中我国的大国经济优势就无从发挥,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就无法最终确立。

第二,司法权的地方化妨碍了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严重削弱了中央对地方的司法监督。在某种意义上,设在地方的国家法院是中央伸到地方的腿,代表国家行使统一的司法权,通过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控诉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对地方政府执行国家法律和政令的活动实行监督。通过受理行政诉讼,司法机关可以对地方行政机关实施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行政程序、行政处罚显

失公正等非法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从而确保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贯彻中央意志。在地方政府拥有相当的行政裁量权的情况下,各级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就成为中央对地方实施监控的一个重要途径。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未将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各级司法机关只能对行政机关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已受到很大限制。再加上严重的司法权地方化倾向,就使得中央通过司法途径对地方实施的监督根本无法落实。

例如,许多法院对以本地区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往往不愿或不敢受理,使行政相对人投诉无门;有些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因害怕得罪行政机关而极力动员原告撤诉,或将案件久拖不决;有些法院则在裁决时有意偏袒当地行政机关,公然维持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即使判决了也不执行,使不法的行政行为不能及时得到纠正。更有甚者,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经常以保障行政权为名,强迫司法机关配合其工作,抽调司法工作人员从事一些非司法的业务活动。例如,一些乡镇政府部门甚至直接调动法庭干警执行催粮催款、强行计划生育等行政任务,滥用司法权威。

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这种依附,一方面在社会中产生了“官官相护”的不良影响,严重动摇了民众对党和国家的信赖;另一方面则使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成为空谈,使国家法律和中央政令在地方的执行不能得到有效监督。

第三,司法权的地方化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加重了司法不公等问题。目前各地司法审判活动中普遍存在的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一部分是缘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腐败,而相当大一部分则是出于地方党政领导人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和控制。许多案件从受理、审理、裁决到执行,司法审判人员都有可能收到来自地方党政领导的批条、招呼乃至直接的指示。由于目前司法权依附于地方,审判人员往往被迫屈从这些外来压力,在审判过程中考虑许多非法律的因素。这就严重地妨害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为司法腐败开了方便之门。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这些问题虽然出在地方,中央却要为此承担沉重的政治后果。这就从另一个方面影响到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由此可见,司法权地方化的实质是地方不当地截留了原本应由中央统一行使的司法权,从而妨碍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中央政令的有效执行,影响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造成了国家内部整合困难。司法权的地方化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而且阻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

二、司法权地方化的制度根源

目前存在的司法权地方化现象有着深厚的制度性根源。首先,我国现有的法院机构的设置与行政区域划分基本一致。除在国家层次上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外,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首府所在地分设了高级人民法院,省、市、自治区内的地区级单位则分设中级人民法院,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分设基层人民法院。这就使得各级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与各级地方行政以及立法机关的管辖范围完全重合。

同时,我国现行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地方各级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审判员则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实际上拥有对地方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罢免建议权。在具体的干部考核和人事管理上,法院系统也都受同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开支列入同级政府预算,由地方财政拨给。

这样一种体制安排造成了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的严重依赖,从而为地方利益干预乃至主导司法工作提供了条件。一方面,由于人事任免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当地方党政领导为维护本地区利益而干预经济、民事和行政审判时,司法机关就难以抵制其压力。另一方面,由于法院靠地方财政吃饭,其经费的多少取决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这就使其与地方利益形成依附关系,往往更多地从发展和保护本地经济出发去执行法律,而不是着眼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司法公正,其结果必然是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

司法权的这种地方化倾向更因地方党委对司法工作的直接干预而增强。我国各级地方党委一般都设有政法委员会,由一位党委副书记或常委兼任政法委书记,统一领导本地区政法各部门的工作。而同级法院的院长往往只是政法委的普通成员。对一些重大案件,往往由党委或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各部门联合办公,协调办案。法院则必须贯彻党委或政法委的决议。这就使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人有机会以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为名,以各种手段和方式直接干预司法机关的工作。甚至在国家的法律和中央的政令与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也往往以服从党的领导为名,迫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偏袒和维护地方利益。

近年来,随着司法腐败的日益严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始加强对司法机关审判工作的监督,一” 些地方人大开始推行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制”,直接介入对具体案件的审理活动。加强对司法的民意监督,当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质量。但另一方面,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的人大代表在缺乏严格的司法程序制约的条件下对具体案件进行干预和审批,也会造

成一些严重的负面效果,产生新的司法腐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尤其是,它一方面会造成上级法院的审级监督与同级人大监督之间的矛盾,产生权力系统内部的冲突;另一方面则进一步将法院置于地方利益的压力之下,为地方势力干预司法活动提供了新的途径,从而加重了司法权地方化的倾向。

上述种种制度性因素,将各级人民法院置于地方同级党政权力机关的控制之下,使其不再是设在地方的国家法院,而蜕变成为体现地方利益、为地方服务的地方法院。由这种在地方党政机关控制下的法院来执行和运用体现全国人民意志的法律,必然会因为受到地方利益甚至地方领导人个人意志的左右而发生偏差,从而危害到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因此,为保障国家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和国家法制统一,必须遏止这种司法权地方化的倾向,切断司法机关与地方利益的,加强司法权的中央性。

三、司法权中央化的国际经验

从国际经验上来看,司法权的统一对于保障国家法制统一、保证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在各单一制国家,尽管存在着立法权和行政权如何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配置的问题,但司法权则无一例外地由中央依法设立和直接管理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容地方政府染指。如日本《地方自治法》就明确规定,司法权是排除地方政府行使的权力之一。即使是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德国等,尽管存在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之分,以州为代表的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司法权,但总体上说联邦最高法院仍是国家最高的司法机构,在维护国家司法统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联邦德国,联邦法院是州法院的上诉终审法院。在美国,随着联邦政府立法和行政权力的扩张,联邦法院的司法权限也不断扩大。

为确保国家司法权的统一,各国在司法管理体制上都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在法院的组织体系与机构设置、法官的选拔与任免、法院的经费支出等各方面凸显司法权的中央性,以确保各级司法机关能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不受地方权力机关的影响。

首先,法院的组织体系和机构设置体现出司法与行政及立法不同的工作性质。在单一制国家,法院系统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独立而封闭的体系,只有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分,而没有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之别,表明司法权与地方政府无涉。如日本宪法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即使是在联邦制国家,在联邦和州各法院系统内部,也只分为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只有在讨论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关系的时候,才在不严格的意义上将联邦法院系统视为中央法院系统,将州法院系统视为地方法院系统。如美国宪

法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同时,法院的纵向设置在地域上可以与行政区划基本一致,也可以与其不一致,一切以现实需要为原则;在层级上则是以审级而不

是以行政层级划分,表明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没有必然。如英美法系国家将法院分为初审法院、上诉法院、终审法院三级,清楚地表明法院是根据审级而非行政层级而设置。相比之下,我国宪法将各下级法院称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完全重合,并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具体规定法院的组织体制,难免使人产生误解,将国家设在地方的下级法院理解为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地方法院。

其次,在各单一制国家,法官的产生方式大多是任命制,而且任命权往往集中由中央统一行使。例如,英国的法官全部以英王的名义任命。其中身兼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职务的上议院议长即大法官,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上议院法律议员、副大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等,经大法官推荐,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巡回法官、记录法官和领薪治安法官由大法官提名,英王任命;治安法官则是由大法官以英王的名义直接任命。法国的约6000名法官理论上全部由总统任命。事实上,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法官由成员包括总统和司法部长在内的11人组成的最高司法委员会选定,其他低级法院的法官人选则由司法部长在征求最高司法委员会意见后决定。在日本,最高法院的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最高法院的其他法官由内阁任命,天皇认证;高等法院的院长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天皇认证;高等法院的其他法官以及其他下级法院的法官均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在实行联邦制的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分为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三级,但约1500名联邦法官全部由总统提名,经联邦参议院批准,由总统任命。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都由中央统一任命突出地体现了司法权的中央性。

再次,法院的经费预算列入国家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划拨。一般来讲,在各单一制国家,全国各级法院的经费开支都由中央财政负担,并以法律的形式确保司法机关经费的充足。通常的做法是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独立编制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经费的总预算,由行政机关汇总,交由立法机关审议批准,最后再由最高司法机关根据预算在全国司法系统内部统一分配使用。在美国,联邦各级法院的经费也都由联邦政府拨给,由联邦最高法院统一分配使用。各级法院的经费由中央统一负担,清楚地表明了地方的各级法院都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不受地方的干涉。相比之下,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管理体制下,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使得地方政府掌握了下级司法机关的经济命脉,司法权自然受制于地方。

此外,各国大都实行法官任职终身制或长期任期制,并严格法官任职资格,坚持法官只在律师以及受过法律专业训练、通过法律专业考试的人员中选任。同时,在法官的生活待遇上采取高薪制,人事管理上采取不可更换制,即法官一经任用,便不得随意更换,只有依照严格的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任或令其提前退休;等等。这些制度安排都有助于确保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独立、公正地国家赋予的司法权,不受地方以及其它势力的影响。

上述国际经验表明,要确保国家司法权的统一,必须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加强中央对司法机关的垂直管理,排除地方势力的干扰,使各级法院真正成为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从而保证其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

四、司法权中央化改革的几种思路探讨

事实上,加强司法权的统一性一直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早在苏联建国初期,列宁就曾指出,“地方影响对于建立法制和文明是最严重的障碍之一,甚至是惟一的最严重的障碍。”他反对司法和法律监督机关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领导,主张设立一个“能够对抗一切纯粹地方影响”的强有力的中央机构来领导国家的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以保证全国“真正统一地实行法制。”五十年代,董必武同志就曾提出应实行法院干部的垂直管理。六十年代初,刘少奇同志也曾指出,“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的,服从哪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真知灼见未能在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中得以体现。

近年来,随着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发展和蔓延以及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的日趋严重,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界开始对司法权地方” 化问题予以关注,也提出了一些关于加强中央对全国司法工作领导的改革思路和具体建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思路主张从改革法院的设置入手,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司法审判系统。中央法院系统设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其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法官由中央任免。地方审判系统由高级法院、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组成,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拨付,法官由地方政府任免。中央法院系统与地方法院系统实行分权管辖,其中地方法院管辖普通治安、刑事案件、大部分普通民事案件和部分行政诉讼案件,而政治案件、重大的贪污贿赂案及一些跨地区的经济案件和重大复杂案件由中央系统的法院管辖,以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第二种思路主张改革现行的按行政区划设置各级法院的体制,改变目前的司法管辖区与行政管辖区完全重合的局面,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划定独立的司法区,按司法区设置司法机关,实现法院的跨地区设置,从而彻底斩断地方政府与法院

之间存在的千丝万缕的。

第三种思路主张维持现有的法院设置体系,而建立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如有的同志主张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区分院,专门负责跨省的上诉案件,在省内设立小区分院,负责跨地区的上诉案;有的则主张建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院(庭),专门受理跨省的标的额较大的民事经济案件,或有权管辖涉及管辖争议的案件,监督地方法院的工作;还有的主张由最高人民法院往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派遣法官,组成隶属于高级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负责跨省的民事经济案件,以避免增设一级法院而改变目前的四级二审制。

第四种思路主张在维持现有的法院框架体系的基础上,将若干个省、市划定为一个司法区,在每个司法区设立一个级别相当于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法院。当事人对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的,既可以向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也可以向所在司法区的上诉法院上诉,从而在高级法院和上诉法院之间建立竞争机制。

第五种思路主张不涉及法院设置的调整,而以法院经费和人事制度的改革来建立中央对法院系统的垂直领导。按照这一思路,全国各级法院经费实行单列,经全国人大批准后,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由最高人民法院支配、管理并逐级下达各级人民法院。在人事任免上,实行任免权上提一级的制度,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院长和法官,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院长和法官。在党的领导上,保留中央政法委员会,取消地方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同时,各级法院成立党委,下级法院党委服从上级法院党委的领导,直至最高法院党委服从中央。也有同志建议,中级法院以上的法官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县级基层法院仍由县人大产生,处理本地方司法事务;或者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法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中级和基层法院的法官由最高法院任免。

第六种思路主张不改变现行宪法关于各级法院的法官由同级权力机关产生并向其负责的原则,而实行下级法院的院长和其他法官的人选由上级法院提名推荐的制度。就是说,各级法院的院长和法官仍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但人选由上级法院提名推荐,以摆脱地方政府的控制。

上述种种思路都着眼于通过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加强中央对全国司法工作的统一领导,使各级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地方势力的影响。应当说这些改革方案各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也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不足。比如,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法院体系虽然可以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但却与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的性质不符,同时也会造成机构膨胀和财政负担增大,甚至可能产生两套体系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

重新划定司法辖区、实行跨省、市(地区)设置法院有利于摆脱地方政府对各级法院的控制,但对全国现有的!”““多个法院实行重新组合工程太大,难以推行。更重要的是,打破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的重合要求首先改变各级法院由各级地方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的体制。而一旦这一体制得以改变,各级法院在经费来源、法官任免等方面完全与地方脱钩,在全国范围内对司法系统实行全面重组的必要性就大大下降。

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大区设立分院或巡回法院(庭)审理跨省的民事经济案件,可能会导致审级的增加,从而改变目前的四级二审制。如果巡回法庭设在高级人民法院,或设立与高级人民法院同级的上诉法院,根据现行的各级法院和法官由同级地方权力机关产生并向其负责的原则,这些法院(庭)的合法性则会成为问题。

各级法院的院长和法官由上级法院提名、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这一方案与现体制衔接最紧,也最容易实行,但同时也最具妥协性。由于法官的任免权仍掌握在地方权力机关手中,司法权地方化的问题也就不可能得以彻底解决。

比较而言,通过改革现行法院经费和人事制度来加强中央对法院系统的垂直管理,应当说既有较强的针对性,又有较强的可行性,同时也比较符合成功的国际经验。事实上,如果能够真正落实中央在人、财、物等方面对各级法院的垂直管理,从体制上确保各级法院都是国家的法院,各级法官都是国家的法官,那么法院在地域上如何设置对于保证司法独立而言并不重要,而只与司法效率有关。但是目前此类的改革方案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说,既然司法权属于中央权,与地方政府无涉,那么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下级法院法官的法理依据就显得不足。又比如,垂直领导或者条条领导这一提法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将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监督关系理解为直接领导关系,从而影响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尽管如此,上述改革思路指明了我国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即通过对法院系统经费和人事制度的改革及对法院机构地域设置的适当调整,加强司法权的中央性,以保证各级司法机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独立行使司法权,从而彻底遏止司法权地方化的倾向,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司法监督,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最终确立。

五、司法权中央化改革的的可行方案

鉴于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建立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全国大市场的严重障碍,改革司法管理体制、遏止司法权地方化倾向已经是势在必行,

而且日益迫切。同时也应当看到,司法体制是我国政治体制的一部分,司法体制的改革将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必须慎重行事,不能操之过急。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被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尤其是中央与地方关系之改革的一部分而进行。考虑到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我们建议司法权中央化的改革应当分为两个阶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

第一阶段改革的重点是在维持现行宪法关于各级地方法院及法官由同级地方权力机关产生并向其负责的原则的基础之上,通过调整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及对法院系统的人事和经费管理制度进行适当改革,加强中央对全国司法工作的领导,以减少地方权力对各级司法机关工作的影响。具体改革措施如下:第一,调整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法院内部不再设立党组,改设党委,下级法院的党委受上级法院党委的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党委受中央政法委的领导。同时取消地方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地方党委不再干预司法工作。中央政法委员会的职责是领导、监督和支持各国家机关和全国人民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克服司法腐败。

第二,地方各级法院的院长和其他法官仍由同” 级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但候选人由上级法院提名推荐,地方各级党委不再介入法院的人事任命和管理。与此同时,建立一套科学和完善的法官选拔和考核制度,以考试和考核的结果作为上级法院提名推荐下级法院法官候选人的主要依据。

第三,改革目前法院的经费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全国各级法院的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由中央统一拨付。可采取两步走的改革策略。第一步,先由各省、市高级法院根据全省各级法院的经费开支情况编出预算,经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由各省财政统一拨付,各省高级法院统一分配、使用,中央财政部门提供适当的补助。第二步,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级法院的经费开支情况编出全国法院系统的预算,经全国人大批准后,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由最高法院负责逐级分配拨款,用于各地法院。为此,中央可以要求各地根据其财政情况,每年向中央财政拨付一定的款项;或者根据测算,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分税比例。如果中央财力许可,也可以直接由中央财政负担。与此同时,各级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及追缴的赃款等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最终上缴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统一管理,用于补充司法经费之不足。当然,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一步到位,直接实行全国范围内的法院经费由中央统一拨付、管理的办法。

第四,取消地方各级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制,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重点集中于法院的财务、人事及法官职业道德等领域。例如,监督法官是否遵纪守法、秉公办案,是否遵守职业伦理规范;法院经费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

不合理收费;法官任命过程中候选人是否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等等。监督的手段主要是对法官的任免和对法院院长工作报告的审查,而不应当是对具体个案的直接干预。

第五,在严格法官任职资格的基础上,明确实行法官任职终身制。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只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实行任期制,而未对法官任期做任何规定。由于各级人大在换届选举时对已任命的法官不做重新任命,这使得我国的法官任期事实上实行的是终身制。对此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并确保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法官,使其能够在司法活动中抵制外来干扰,保持独立和公正。要逐步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逐步实行法官高薪制。与此同时,要完善法官的奖惩制度,对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法官予以严惩,以遏止司法腐败。

第二阶段的改革应当与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全面调整相结合。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作为最高国家司法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设在地方的各级法院也必须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事实上,随着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作为地方民意机构的地方人大日益体现地方意志,关注地方利益,拥有着对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从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发展走向上看,地方人大会越来越成为我国基层民众参与社会事务、实行民主管理的组织机关,其责任机制是对下负责,其代表的利益是各种地方利益,其负责的事务也只能是地方性事务。而国家设在地方的各级法院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执行的是体现全国人民总体意志的法律。让体现国家意志的法院向代表地方利益的地方人大负责,必然会影响国家法制的统一,甚至会造成国家内部整合的困难。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错误理解。因此,在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过程中,必须对现行司法管理体制做重大修改,使各级法院彻底摆脱地方权力的影响,只对国家法律负责,而整个司法系统向代表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为此需要修改宪法有关条款及有关法律。具体改革内容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所有其他法官,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院长和法官均由最高人民法院任免,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名,国家司法行政部门任免。同时设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中央法官考试与选拔中心,其成员由人大代表、最高法院法官、行政官员、律师界代表、法学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士组成,负责高级法院以上法官的考评工作。同时在各省分设法官考试与选拔中心,由最高人民法院领导。考试和考核结果应作为各级法官任免的主要依据。改革之

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法院的任免工作会非常繁重,但由于法官实行任职终身制,正常化以后的任免工作将不会太重。

第二,全国法院系统经费完全由中央财政拨付,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统一支配和管理,并以法律形式确保法院经费的充足。

第三,适当调整司法辖区,高级法院仍保持每省设一个,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根据各地人口数量、分布和经济发展水平做适当调整,不再与行政辖区完全重合。同时修改法院名称,以所在地的地名命名各级法院,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称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称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减少各级法院的地方色彩。

第四,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法官异地交流制度,鼓励司法人员在不同地区实行工作轮换,以避免因法官在一地长期任职而产生的“地缘”、“人缘“关系对司法活动的干扰。

第五,切实加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建立和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所选任的法官的弹劾制度。同时在法院系统内部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或成立独立的惩戒法院,对各级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依法予以惩戒,以消除司法腐败现象。

六、司法权中央化改革应注意的问题

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在于加强司法权的中央性,确保各级司法机关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独立行使司法权,但另一方面,改革过程中也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尽管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实现法院系统内部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垂直管理,但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仍应当是审级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事实上,司法权的行政化是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存在的另一个严重弊端。它的一个主要表现就在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监督关系已沦变为实质上的行政性领导关系,下级法院不断地就具体案件的审理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上级法院不断地向下级法院发布指示、命令,严重违反了审级制度的内在要求和直接审理的原则,影响了各级法院和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独立性,导致两审终审制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监督纠错功能。因此,克服司法权行政化倾向,保证上下级法院独立行使职权,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目标,决不能因为实行司法系统内部的垂直管理而加重这一问题。

第二,各级法院内部党委的领导以及上级法院党委对下级法院党委的领导应当是政治领导,而不是业务领导。各级法院党委的主要职责在于督促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各项法律,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而不是具体地指导案件的审理工作。党委对具体案件的干预事实上是对依法治国原则的违背和破坏。

第三,法治建设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当认识到配套改革的重要性。任何简单的体制创新都不可能解决全部的现实问题。在这一点上,德国的经验给予我们很多的启示。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德国的州以下的法院都属于地方(州)法院,其法官由州政府任命,经费由州财政拨付,联邦最高法院仅作为州法院的上诉终审法院而存在。然而,德国并没有经历我国目前所面临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等严重问题,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也非常有效。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律至上、司法至上的观念在全社会已深入人心。它给我们” 最大的启示在于,在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的同时,应当注重法治建设的配套改革,尤其是应当加强对全民、特别是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思想教育,使全体公民形成尊重法治、尊重司法的理念,在全社会树立起法治、司法的权威。只有这样,司法权地方化、行政化的问题才能得以彻底解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才能得以最终完成。

参考文献:《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2页。

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常克义:“也谈司法体制改革”,《中国律师》1998年第7期。

夏锋:“关于建立巡回法院的思考”,《中国律师》1998年第7期。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181-183页。

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106-113页。蒋惠岭:“司法体制改革与国家政治结构”,《人民司法》1995年第2期;“司法权力地方化之利弊与改革”,《人民司法》1998.年第2期。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订本),第173-175页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2011年7月(总第282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7,2011 (Cumulatively,NO.282) [摘要]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就法律制度建设而言,至关重要的乃在于立法、司法、执法等。本文旨在针对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便于使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路程走的更好。 [关键词]市民社会;法治现代化;普适性 一、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产生于西方文明,是人类智慧对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中国法治现代化亦在不断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然而,由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存在先天性的经验不足以及中国国情的影响和限制,存在了诸多的问题和阻碍,现就其原因进行浅析: 首先,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公民的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法治现代化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了真正的“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起源于城市里的自由民,而城市里的自由民就是由商人阶层组成的新兴资产阶级。①原有的贵族和封建主为主导的社会被打散,取而代之的是由平等的人组成的,在商人之间的没有土地依附关系的一个自由民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其次,计划经济强烈的行政命令性,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实现,其基本前提就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同步进行,而法治变革则贯穿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的始终。②离开了民主政治,所谓的现代法治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现代法治 模式,其在社会生活中也会出现扭曲、变形、走样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没有民主政治作前提,法治从产生、运作到实施,整个过程便不可能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便不可能完全消除,依法办事原则便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同样,没有市场经济作基础,公民的平等、权利、自由等现代法律意识便无法培育,社会主体的个性便无法真正得到解放。中国古代儒学对等性人伦大多只停留于理想人格的局面,而至现代法治社会亦然绝不是也不可能仅靠法治变革就可以建立起来,它事实上是在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法治变革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中不断成长起来的,具有强烈的阻碍性。 再次,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阻碍了法治现代化进程。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治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 “刑不上大夫,法不下庶民”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均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③虽然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最后,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西方国家主要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发展的计划也会毁于一旦。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 “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 —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是合乎时宜并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 二、浅谈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解决办法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实行法治现代化会成为治国安邦的手段,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理了几千年封建伦理社会洗礼的国家来说,实行法治固然会受到很大的阻碍,以下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解决方法提出几点建议:首先, “攘外先安内,师夷长技以自强”。就中国而言,现代化的法治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创制系统,使立法主体能够按照立法的权限和程序,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一般规律来制订相关法律。这种法律体系从形式上来看必须做到体系严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郭春生 (新疆大学研究生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158

文献综述城市规划

文献综述城市规划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浅谈城镇建设存在的问题与未来 姓名:李里 摘要:在阅读多篇文章以后,总结出中国目前新城镇建设存在的普遍问题,由于追求快速城镇化,造成城市建设与城市空间都存在问题,同时建设时并没有考虑保护环境这一方面。目前,生态城市成为最新的城市改造建设模式,取代了传统的城市建设模式。 关键词:城镇建设,生态城市,海绵城市,低碳城市 一、城镇建设存在的问题 目前,新城建设中突出的问题是:新城求洋求新,导致千城一面的城市,形象特色危机;大拆大建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历史文脉隔断;部分新城人气不足,活力缺少,建设成效与期望差距甚远;过于关注形象和规模,新城认为不足,配套缺失;不够重视经济测算,造成一定的财政负担,前期投入多,后期收效不大。 不少城市的领导为了追求任期业绩,既不尊重投入产出规律,也不考虑经济效果和创新,更不考虑资金的回收问题。对老城区部分青红皂白一律推到重建,这是一种最原始、最不科学、最粗野的城市更新方式,造成一些有保留价值的建筑、设施、古木、风貌等的破坏,是城市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严重受损,甚至完全消失。城市文脉是一座城市在长期建设中形成的历史的、文化的、特有的、地域的、景观的氛围和环境,是一种历史和文化的积淀。目前,城市中普遍存在着低水平的、低层次的简单城市更新,不注重保护和延续城市的文脉,是城市的文脉收到认为的破坏和割裂。城市正在走向雷同,特有风貌消失。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信息、文化、科技各个领域交流的扩大,城市更新改造中大量地运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的设计理念大大促进了城市更新的进程和步伐。但是由于各地“追风”现象十分严重,效仿和追大潮成为时尚,是城市更新中出现了雷同,城市正在被克隆,正在失去领域的、文化的、传统的、多样化的特色,建筑正在失去个性和灵魂。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将保护建筑视为获得眼前利益的捷径,千方百计的肆意

当代中国行政管理学的发展与展望

当代中国行政管理学的发展与展望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行政管理学(亦称行政学)作为政治学与管理学的交叉边缘性学科,作为与中国改革开放现实密切相关的应用性学科,在中华大地上异军突起,锋芒毕露;并且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中国行政管理学正在向新的广度与深度发展。因此,探讨当代中国行政管理学发展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寻求中国行政管理学发展的对策,展望中国行政管理学发展的前景,便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当代中国行政管理学发展的主要成就 当代中国行政管理学基本上是从“零”开始发展的。但是在改革现实的需求、领袖权威性的倡导、传统理论的影响、国际环境的促进以及学科本身的适用性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 中国行政管理学取得了飞速发展与长足的进步,为学术繁荣、人才培养及机构改革的推进作出了突出贡献。总的说来,中国行政管理学经过20多年的研究与探索,其取得的成就主要有: 1.使行政管理学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初步确立了行政管理学研究的基本范畴和框架体系,使行政管理学与其他学科的科际界限越来越清晰,并取得了自己应有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地位。 2.学术研究进一步细化和专门化,形成了若干个部门行政管理学和专业化比较强的研究领域。中国行政管理学在注重研究行政管理的一般理论原则的基础上,加大了对部门行政管理学,如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行政管理、文化行政管理、科技行政管理等的研究力度,促进了中国行政管理学研究的进一步细化和专门化。 3.行政管理学的学术团体与教学科研机构急剧增加,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教学、科研体系。在学术团体方面,1988年建立了中国行政管理学会;1987年成立了全国行政管理教学研究会;1993年还成立了全国行政管理青年研究会;1995年以后全国各省市相继建立了行政管理学会。在研究机构方面,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市人民政府人事编制部门、各省市社会科学院及部分高等院校都创办了大量的研究机构或研究中心,在行政管理学教学方面,全国除国家行政学院外,还成立了30余个地方行政学院。在高等院校,有20多家建立了行政管理学系或专业,在教学层次上:有博士、硕士、大学本科和大专等各个层次的学历教育,并且我国自90年代末期还开展了公共管理硕士 MPA、学位教育。 4.培养了大量的行政管理学专业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他们大多数目前已成为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中坚,同时向社会,特别是向青年学生和党政机关传播了行政学方面的知识,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政府管理有其客观规律,政府管理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

法制现代化

的关系是一个不可省略的工作。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不能将其中某个阶段呈现出的特征抽象为法制现代化全部历史进程的本质概括。 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清末法制改革:清末修律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了重大而深刻的改革,引进了近代的法律思想、原则,客观上促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在中国法律近代化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深刻影响。二、南京临时政府:主要从法律上确认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以“去专制之淫威,谋人民之幸福”,“人权神圣”为中心,颁行了一系列反映革命主要精神的单行法律、法令。三、南京国民政府: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完成了司法制度的近代转变。而最终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本法典的《六法全书》的出现,其六法体系最终建立,标志着近百年的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的最终完成。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由传统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型过程,是在法律领域的一场历史巨变。法制现代化始终会受到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发展的影响,因此法制现代化既是一个复杂、迂回曲折的发展过程,也必然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所以研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时,必须从其社会和法制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本质特点来把握,不能以偏概全,用某个阶段的特点替代整个进程的总体型态。譬如,晚清时期中国法制现代化几乎等同于西方化,但我们不能以此为理由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整个过程等同为西方化。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外源性特征决定了这一历史进程之始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形态。 按照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要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就必须按照近代法制的基本标准来开展本国的法制改革;而由于本国传统法文化中近代法制文明要素的阙如或发育不够成熟,也就只能从已基本实现法制现代化并有成功经验的西方社会中引入。这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始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的根本原因。无论是清政府“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 的变法谕令,还是沈家本“折冲樽俎,模范列强” 的修律主张,所表达的都是同样的西方化的法制现代化路线。 这样的路线必然表现在修律的实际成果当中。1、以民法为例,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不仅采纳了当时最先进的潘德克顿法典编纂体例,还采用了来自大陆法系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亲权、债权、所有权等民法概念,引进了诚实及信用、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建立了法人、时效等西方民法的主要制度,真正贯彻了法典制定者所提出的“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合中国民情之法,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的编纂指导思想。2、以刑法为例,1911年制定完成并予以颁布的《大清新刑律》,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总则与分则两编的体例,引进了近代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死刑唯一等刑法原则,吸收了诸如未遂、共犯、自首、累犯等西方刑法概念,并仿照西方刑事法制建立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缓刑、假释及主刑和从刑相协调的刑种体制等刑法制度。总之,经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的不懈努力,终于在中国建立起近代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从而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征程。 第三、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必然会超脱西方化的藩篱,实现中华法制文明的伟大复兴。 一方面,中国的法制改革之所以显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形态,源于其总体上的外源性。但是,承认总体上的外源性并不意味着否定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对法制现代化进程起着推进甚至在某些层面的决定性作用的多种因素。自从明清以来,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经济生活日益活跃,各种经济交往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日

城市化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的文献综述

城市化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的文献综述 1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与此同时,中国的城市化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经济发展助推了城市的大规模扩张,促使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城市化率不断攀升。 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城市化道路,科学制定城市化发展规划,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中共“十八大”更是多次提及城市化发展战略,从局限于“区域协调发展”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体,再上升至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可见城市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可小觑,健康的城市化发展必将成为带动中国经济发展的巨大引擎。 加快城市化建设已成为政府和学界的共识,但如何正确选择我国城市化与经济发展模式,协调城市化发展水平与经济增长速度仍是各界需要关注的课题。围绕这一问题,国内外相关专家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深入研究,对比国内外现有城市化模式,及其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联系,对我国更好的协调城市化水平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相关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现把各种观点分为国内与国外两部分综述如下。 2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以刘易斯为代表的发展经济学派利用二元模型进行分析,得出伴随着人口由农村向城市迁移,由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转变,人均产出将得到不断提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增长课题组于2003年提出经济增长正从工业化的单引擎向工业化和城市化并进的 双引擎转变。 国内大多学者认为经济发展会推动城市化的进程,随着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人均收入水平随之增长,就业结构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集聚,形成城市化现象,与此同时,城市化在一定阶段一定程度上会反作用于经济增长。 周一星通过对1977年世界上157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指出城市化水平与人均GDP之间存在一个十分明显的对数曲线关系,相关系数达到0.9079。他还于2005年利用自己修补后的数据构造了中国城乡人口增长的logistic型曲线,对中国未来城市化水平做了一个预测,结论是:2010年我国城市人口比重将为46.5%,2014年可能超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中国于二十一世纪初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中国经济真正开始融入经济全球化的世界潮流.“入世”与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经济法制建设带来巨大的冲击,也给中国法制建设提出了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这样一个全新的概念、课题和目标.党的十六大在界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时,修订了原来的"小康"和"四化"概念,提出了"新的四个现代化"概念.(注1)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一系列的与时俱进的新的理论观念.经济基础的现代化变革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的变革.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的新的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的法制现代化的出现和建立是必然的趋势和要求,也是唯一的选择.从实践上看,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方针已经打开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帷幕.邓小平是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一九九八年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进入更加"自觉"的阶段;二零零一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又进一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及全球大多数国家的惯例相比较,中国有了更多的机会借鉴外国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并且进行交流.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及两万多条规则已经成为中国在世界贸易关系中必须遵循的信条,必将极大地影响和决定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和方向.我们已别无选择,而且时间紧迫.探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涵、外延、实现途径、特征,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本文仅就此进行若干基础性的探讨分析,作为引玉之砖抛出,以求引起争鸣,请求斧正. 一.什么是中国法制现代化 解析中国法制现代化这个概念的内涵,可以从"法制"和"现代化"两个不同的侧面进行.从法制侧面是三层意思:法制化,法制现代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现代化侧面看也是三层意思:现代化,法制现代化(或现代法制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法制化侧面解析,基本上(就是说不完全是)从法制发展的历史脉络这个纵的方面来研究的;而从现代化侧面解析,则是社会现代化和现代政治文明的各个方面,从横的方面来进行研究的.从两个方面均可切入正题. (一)从法制化角度解析 用历史角度看,法制化是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形成、发展、现代化、国际一体化而出现的国际公认的新概念。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代虽然也有法律和制度,但由于没有形成市场经济,基本上是无序的,没有现

关于城市化问题的文献综述

关于城市化问题的文献综述 摘要:本文对近几年来最具代表性的20篇经济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所有有关区域经济学关于城市化的学术论文进行总结,并对这些理论观点进行了归纳与分析,从而进一步的探究了城市化理论的发展方向,以及城市化与其它社会进程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尤其在城市化和城市集中度这个研究方向上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城市化、城市集中度 一、城市化和城市集中度 城市化和城市集中度是城市化过程的两个方面。在这些论文中发现更多在关注城市化程度本身,以及对于我国城市化水平与工业化水平的关系、我国城市化率是否滞后等问题进行了十分深入的探讨,但是对于城市集中度问题的研究上所提比较少了。 关于我国城市化是否滞后的问题,比较主流的观点是,我国城市化水平严重滞后于工业化水平,也滞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郭克莎,2002;安虎森、陈明,2005)。由此引出的我国城市化发展应该因循何种道路,同样也是存在着颇多的争论(温铁军,2000;赵新平、周一星,2002).同时,许多学者通过实证分析,论述了在我国提高城市化率具有许多积极影响,比如对于促进社会商品流通(晏维龙等,2004),对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路铭,2000)等均存在十分显著的正面效应。洪银兴和陈雯(2000)指出我国存在严重的“城市供给不足”的问题,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 提高一个国家或者区域的城市化水平,无疑对促进其经济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Malpezzi,2006;Henderson,2005)。对于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区域而言,提高城市集中度与提高城市化率在一定程度上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口向着某些重要城市集中,会降低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非农业人口比例,从而提高城市化水平。而人口的集中会促进知识的传播与应用,从而提高经济增长的效率(Black and Henderson,1999)。 城市化率和城市集中度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比如对于区域或者国家内部的城市而言就是这样。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区域中每一城市城市化率的提高,并不伴随着国家或者区域城市集中度的提高,这是不一定的。而区域或者国家城市集中的提高,就可能会导致区域或者国家中某些城市的城市化率偏高,而另一些城市城市化率就偏低乐的现象。Henderson(2003)通过跨国研究发现,国家经济增长过程中存在最优的城市集中度,这个最有水平又会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规模的影响。单纯的城市化率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只是作为一种结果存在的,而不是动力所在。 二、城市化与工业化 城镇化与工业化是绝对紧密联系的,相互促进,不可分割。段禄峰等(2009)认为中国城镇化总体水平滞后与工业化水平,改革开放后这种差距趋于缩小。由于城镇化的发展受自然基础和政策因素影响,各个地区又呈现出不同的情况,其中中东部地区城镇化滞后与工业化,东北地区城镇化超前与工业化,西部地区城镇化水平不高,但是却与工业化发展最为协调。 城市化、工业化的过程会引起环境质量的下降。卢东斌等(2009)采取因子分析、横截面多元回归分析和面板数据模型分析,发现从静态角度看,高城市化率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城市空气质量的恶化;从动态角度看,初期城市化在一定范围内会导致这样的现象,超过某一个峰值城市环境质量会持续上升,呈现明显的三次曲线特征。 三、城市化水平的影响因素与测度 蒋伟(2009)认为中国地区城市化发展存在空间依赖性,即一个地区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将通过空间溢出促进周边地区的城市化发展;同时,产业结构的变化,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发展,是影响地区城市化水平的主要因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对地区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有积极的作用,而教育发展滞后和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对推动城市化进程有负面的影响。张岩(2009)认为非均衡发展是城市化的普遍规律。王家庭等(2009)的研究表明中国区域间城市化水平不平衡程度的变化满足城市化库兹涅茨倒“U”型假说,目前处于城市化水平不平衡程度缩小的阶段,但是缩小速越来越慢。 四、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利用效率及土地流转

浅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目录 摘要 (1) 导论 (2) 一、政府管理职能的概述 (2) (一)市场经济下西方国家政府职能 (2)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本国政府职能 (3) 二、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变迁 (3) (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3) (二)当前政府行政管理主要弊端 (3) 三、推进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5) (一)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5) (二)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 (6) (三)科学设置政府机构 (7) (四)创新政府行政管理方式 (8) 结束语 (11) 参考文献 (12)

[摘要]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趋势,为适应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有效解决各自所面临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世界各国相继开展了公共行政改革,“经济全球化和政府作用”是各国认真思考的课题。 文章以政府管理职能入手,简要阐述市场经济下西方国家政府的职能,以及在不同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的职能及其转变。文章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历程,分析了当前我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中的主要弊端。随着中国的入世,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为此文章提出了可行性较好的推进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地方政府体制改革

导论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经济全球化意味着市场全球化和竞争全球化,当前形势下世界各国为适应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客观需要,相继开展了公共行政改革,“经济全球化和政府作用”是各国认真思考的主题。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直接面临竞争的是企业,承受最大挑战的却是政府。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一,也越来越深入地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为迎接这一严峻挑战,中国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努力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廉洁、高效、法治、有权威、有能力的政府。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一政治文明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但我们注意到,当前我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仍存在弊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进一步深化。 文章以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为立足点,以地方政府为主要视角,对现阶段我国政府管理体制作了一些思考,并对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初步设想。 一、政府管理职能的概述 政府职能即公共行政职能,具体是指政府在国家和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应起的作用。换句话说,是指政府在国家和社会中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范围、程度和方式。从现代社会和各国政府行政实践来看,政府的基本职能可以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职能。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一角度,不同国家的政府职能各具特色。 (一)市场经济下西方国家政府职能 西方市场经济已有几百年历史,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职能,它大体经历了“守夜人”、“全面干预”到“混合经济”阶段,即从让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自由调节经济运行到政府与市场结合的“混合型”经济。混合型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管理职能既不直接干预经济运行,也不放弃间接影响和干预经济运行。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政府与经济关系的模式也非一致的,比较典型的有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德国模式和北欧模式。 尽管因不同的国情、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形成了各国政府职能上的不同特色。但综观各国,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职能作用大致表现为: 一是具有市场开拓的导航职能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的作用必然使其表现出明显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其经济的发展必将付出昂贵的时间和社会成本,此时通过政府的导向力量,有利于促使市场经济系统整体抓住机遇,快速升级。 二是对市场运行的调控职能作用。西方各国政府纷纷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并逐渐使之成为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同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可能消除社会收入的分配不公,通过政府的积极作用,可以大大缓解由此所引发的社会矛盾。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 )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A.收支两条线 B.罚缴分离 C.执法上审裁分离 D.决策上审裁分离 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 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 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内容的是() A..加大政府管理成效的力度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4、《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A.经济社会 B.政治社会 C.文化社会 D.生态社会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的是()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B.必须把维护政府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C.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D.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 )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A.市.县 B.省.市 C.省.县 D.县.乡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 )。

行政管理在中国的发展

行政管理在中国的发展 系别:电信系班级:09电子政务姓名:金忠忠学号:2 内容找摘:我国的行政管理学从初步发展到现在的逐渐健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行政管理在渐渐的往健全的方向发展,为此,做出了许多的努力和方式方法。 关键字:行政管理的发展、学科现在、存在问题、今后趋势 正文: 一、中国行政管理学的初步发展 民国时期,中国行政学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体系的地位已经确立,并且获得了较全面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行政学研究不仅受到学术界的重视,而且爱到政府官员的重视,成立了以政府官员为成员,以行政管理实践为研究宗旨的中国行政学会和以学者为成员,以纯学术研究为宗旨的行政学学会。 第二、出版了一批行政学著作和刊物。 第三、结合行政管理实践,研究实际问题,对推动行政改革、提高行政效率起到积极作用。民国时期出版了大量紧密结合行政管理实践开展实际问题研究的成果,在推动“行政效率运动”、划小省区的实践、新县制的实施、保甲制度的重建、“合署办公制”等行政改革实践方面起过不少的作用。第四、在一些高校专门建立了行政学系或专业,或在政治学专业中开始大量的行政学方面的课程,行政学教育已开始起步。 新中国建立后,行政管理学作为独立学科自1952年被取消,系统

研究长期没有开展。当然,出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对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进行过一定的研究,有的还有较大的收获。特别是台湾省,行政管理学的研究不仅没有中断,而且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二、80年代中国行政管理学的重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了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加强政府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动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效率,已成为改革发展进程中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980年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篇讲话中指出:“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们过去多年忽视了,现在需要赶快补课。”当时还作为政治学一个重要分枝学科的行政管理学的研究,也随之引起理论界和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视。中国政治学会1982年和1983年分别在上海和北京举办讲习班,开始讲授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等课程。1984年7月,中国政治学会、中国法学会和天津行政学会在天津召开了“行政科学学术讨论会”,积极倡导开展对行政管理科学的研究。特别是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视和支持下,1984年8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和劳动人事部在吉林市召开的“行政管理学研讨会”,对我国行政管理的重建和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次会议由部分省、市政府领导和理论工作者共同参加,从理论和实践上探讨了开展行政管理科学研究的有关问题,论证了开展行政管理科学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了我国行政管理科学应予研究的主要课题及指导原则,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学体系,为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现代化服务。会后,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_法理学论文完整篇.doc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_法理 学论文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社科系 常州 213001 ) 摘要:法律移植是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条重要途径。文章重点就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可能性及法律移植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但对于“法治”的理解,古往今来中外历史上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在众多的解释中,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的诠释突出了法治的精髓并经历了时间的考验,亚氏认为,所谓的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在亚氏的上述定义中,“良法之治”是法治的基础。我国要实现法

治的目标,前提是必须实现“良法之治”,换言之即实现法制的现代化。为实现法制现代化的任务,除了充分利用本土资源主动立法外,大力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是另外一条重要的途径。 一、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少现代化成分,为实现现代化、必须进行法律移植。根据学者的论证,与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2)。受“公法文化”的影响,我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成为统治者手中推行礼教和驭民的工具,难以形成和提供市场经济及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现代法治观念。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提供有效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大规模地制定法律更能提高效益,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认为,“法律制度自一种文化向另一种文化移植是常有的情况,当改革是由物质或观念的需要以及本土文化对新的形势不能提供有效对策或仅能提供不充分之手段的时候,这种移花接木就可以取得完全或部分的成功。”(3) 2.从社会的发展的角度来考察,一个社会要取得发展,必

从大国崛起看中国的现代化之路

从《大国崛起》看中国的现代化之路 新航路的开辟,打破了世界各地相对隔绝的状态,世界从封闭走向开放。并引起了所谓的商业革命和价格革命。商业革命使得世界贸易中心逐渐从太平洋沿岸逐渐转移到大西洋沿岸,西班、葡萄牙、英国逐渐兴起。价格革命为西方资产阶级积累了物质基础。世界市场初步形成。这也成为后来大国崛起的前提。中国的闭关锁国使得我们错失了这样一个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机会,也是的英美等国从起点就将我们远远甩在了后面。 从《大国崛起》这一记录片中所展示的现代化等同于资本主义化或工业化,而相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我们的“现代化”则具有一定意义上的“西方化”。尽管这样似乎代表着主体性的丧失,但我们的发展轨迹事实上就是西方化的过程。 纵观大国的崛起,他们大致有以下共同的要素: 他们提供给买卖双方一个可以自由交换的市场,,及自由市场的经济制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政府干预的减少,实行进一步市场化,这样才会形成一个有效运作的市场,并可以将财富投入生产。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决定我国以市场——看不见的手和政府——看得见的手相结合的方式来配置资源。 都以立法的方式对私营主的财产私有权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健全的体系,以法治国。中国从封建王权社会以来到毛泽东统治时期,都是以人治为主,君王掌握臣民的生死大权,君主意志决定整个国家的命运。我国把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这项基本国策也是崛起的土壤。 思想自由百家争鸣的开放环境为繁荣科学和文化提供了前提条件。第一次、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发生建立在新的生产技术和手段的产生,知识应用于创新,转化为新的生产力,进而转化为资本。 民主的政治。五四运动之前,我们国家的人民根植与思想深处的是为君主而活,为道义而活,为父母而活,五四运动之后,人们才明白了自己存在的真正价值,要求权利,要求民主。 中国崛起的社会环境和时代环境决定我们无法通过殖民掠夺和海外扩张的方式来扩大海外市场和发展经济,但我们是必要把市场推向海外。我们拥有13亿人口,这既是机遇又是诅咒,充足的人口一方面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我们生产的商品成本低但却导致我们不觉陷入生产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困境中去。 正如《大国崛起》的最后一段话一样:“忽视过去的人,在未来行程里只是一个缺乏思想准备的匆匆过客。忽视过去的国家,面对世界变局将不会有成熟的选择,甚至有迷失方向的风险。走过六十年,回收五百年,一路巡看交相兴替的大国演变,我们要做的,其实就是一件事——让历史亮起来”。

中国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

GROUPECONOMY 集团经济研究2006? 4下半月刊(总第196期)城市化是伴随着工业化的进程而向前推进的。我国1949年城市化水平只有12%左右。新中国成立后城市化在曲折中发展,至1978年城市化水平不超过17.9%。经过改革开放 20多年的发展,到2003年城市化水 平达到40.5%。由于经济过剩的压力和企业开工不足造成的下岗压力等原因,现在我们重新开始审视过去走过的城市化道路。与工业化程度相比较,我国的城市化已经滞后了,而且已经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结构的进一步提升,阻碍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所以,如何进一步推进城市化,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重要经济任务。 一、 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回顾我国的城市化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新中国建国之初,毛泽东曾明确认识到需要通过工业化带动城市化。随着工业化的推进,从1952年至1957年,我国城市人口增加了 3000万。接着,因“大跃进”而引起的 经济衰退,使我们在1962-1965年间进行了经济调整,在减少工业项目,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的同时,减少城市人口,并提出提高建制镇的标准,减少市镇数量。此后,至80年代初,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缓慢,甚至出现了城市数量减少的“逆城市化”现象,大城市由115个减少为105个,小城镇由5400个减少为2900个。由于建国以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企图把一切经济活动都纳入国家计划的范围,包括对于城市化问题上也是采取计划的方式。从50年代以后,一系列的政策如:户籍管理制度、城市劳动用工、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完全由国家计划,国家试图有计划地逐步推进城市化, 致使中国的城市化远远落后于中国的工业化进程。我国城市化没能顺利推进、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从客观上看,我国推进的是以重工业体系为主的工业化,属资本密集型,虽然也能吸收劳动就业,但在这种模式下劳动所占的份额较少,存在着资本对劳动的替代问题。所以,当时虽然从表面上看是政府规定不允许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寻找工作,但实际上是因为城市并没有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如果城市里存在足够多的工作岗位,政府就会号召人们进入城市就业。其二,从主观上看,舆论过度渲染了发达国家城市化带来的问题和城市化完成以后出现的人口逆向流动的趋势,也过度渲染了一些发展中国家城市化中所出现的问题,因此想通过人口的有计划迁移来避免城市化,特别是大城市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城市失业、贫困、犯罪问题和交通、污染等问题。 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涉及到一个对城市化道路认识的方法论问题。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尽管政府的力量是极其强有力的,但它也不能任意取消或者改变这个自然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家庭联产责任制的推广,农业生产中新的激励机制实施后生产率的提高,使农村中出现了更多的富余劳动力。本来,按照正常的经济发展规律,农村的推力和城市的拉力将会引起城市化速度的加快。但因我国改革具有渐进性的特点,改革初期城市中计划经济仍然占有绝对地位,所以,从农村中走出来的劳动力“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走了发展乡镇企业之路。 乡镇企业的发展,形成了中国特殊的城市化道路—— —城镇化。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形成了大约19000个建制镇。应当肯定,在城乡隔绝的社会结构体制下,在城市工业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条件限制下,小城镇为依托的城市化发展战略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人口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小城镇城市化的起点太低,乡镇布局星罗棋布,比较分散,有的城镇只有三四千人,城镇人口数量不足使商业和服务业难以发展。城镇虽小,但医院、学校都要五脏俱全,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的投资效益低下,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而城镇规模小的另一个方面,是难于进行有效的基础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公共物品难以积累,于是在不少地方,“村村象城镇,镇镇像农村”。各小镇都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基础,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生产要素在城镇之间的流动壁垒,使企业之间难于合并和资产重组,产业同构现象严重,相互之间恶性竞争,削弱了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同时,小城镇缺乏现代大工业最基本的规模效益和最起码的交通、通讯、供电等社会生产条件,现代工业很难发展起来,也抑制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同时,我们在考察世界各国城市化道路时发现,城镇化仅仅是城市化的初始表现形态,而且,城市化在初始阶段与工业化相联系,当实现工业化以后,进一步的城市化又与产业结构的升级具有直接的关系。所以,我们现在在充分肯定城镇化的巨大历史和现实作用的同时,也明确我们应进入城市化的更高阶段。 二、当前阻碍进一步城市化的体制因素 中国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 文/卢旭东 战略研究 47

中国文化的现代化之路.doc

中国传统文化思想古时在各行各业都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中国文化的现代化之路 随着祖国不断地发展壮大,中华民族也越来越自信,中国传统文化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然而,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复兴道路上,有些人认为我国传统文化是极其落后的,我们应该继续向西方看齐;有些人则披着复兴传统文化的外衣,过度夸大中国传统文化的优越性,把许多糟粕的文化传统思想也保留了下来并继续传播。 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是先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但我们也要看到其中有许多内容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而且我们还要分清什么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什么是指导这些传统文化的思想。 “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就是糟粕文化遗留下来的其中的一种思想。读书是学习科学知识的手段,现在各行各业都能依靠书籍来传播技术经验,所以我们要认清行业之间绝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因为在这种封建思想的荼毒之下,人们为了所谓的“体面的工作”,却忘了自我要不断“修身”;人们依然粉饰着“面子

工程”,却忘了古人提倡的要“务实”。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那些糟粕的思想,早就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改变或剔除。然而我们有很多人却依然拿着这一部分糟粕的古语来教导后人,造成封建顽疾无法根除。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个人认为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我们并没有发展出能够让整个中华民族接受的新型的中华现代文化思想。我们的现代文化思想依然依托于西方,造成了现在我们在复兴传统文化的过程中发生了思想上的混乱。在思想混乱之中,传统如何服务于现代成了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当然,这也是文化复兴之路上必然会出现的情况。 中国传统文化思想古时在各行各业都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医学、文学、音乐、书法、绘画、戏曲、服饰等等领域中,中国本身都有自己的一套体系。这些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其实并没有优劣之分,只有那些根植其中的传统文化思想才有对错之别。不过现在对中医的质疑声非常多,这里我想说,大多数中医是通过实践检验出来的,这本身是符合西方所谓的科学的。即使是现在,西医也是在不断地试错之中,每过一段时间西医都会有很多旧理论被推翻。 上文提到了传统文化思想与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是两种概念。因为只有分清这一点,才能知道哪些是需要我们去讨论去留问题的,哪些是不用纠结这一问题的。

法制现代化

关于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几个重大关系 【内容提要】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当要处理好法制变革与社会发展,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之间的矛盾关系。法制变革应当要与现代民主政治、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文化建设同步进行,应当吸收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吸纳他国法律文明的先进因素,在现代法律制度建构的同时,特别应重视现代法律意识在全社会的牢固确立。这些均是中国法制变革应当要做好的基础性工作。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中华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的旨在实现现代法治社会,促进社会进步与文明发展的现代法制变革运动。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特殊的国情与文化背景的国家进行法制现代化变革,需要我们处理好诸多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与关系。 一、法制变革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在对中国法制变革进行研究时,国内外有些学者常常认为西方法制发展属于“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而中国则属于“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是对西方现代化的冲击而做出的回应。确实,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事实上从一开始就处于相对不利的环境之中。即相对于西方国家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建成的相对成熟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比较发达的物质文明而言,我国在各个方面都相对落后。这几乎是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极为头痛的问题。这种反差极易带来一些不良的心理,比如或急躁,希冀一蹴而就赶上发达国家;或抱怨,总以外国的标准来衡量国内的事情;或崇洋媚外,丧失民族的自尊心与自信心等等。而为了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多发展中国家常常将法制变革当做推动社会发展的手段。其实,这实在是一个误区。 在论及法律与社会经济关系的内在关联时,马克思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集中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相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言,法律毕竟是第二性的因素,其内容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法律虽然对社会发展也有能动的反作用,但这种能动作用只有与社会发展内在要求相一致并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条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综观中国近代历史上的法制变革,其屡遭失败的根源之一即在于没有基于相应的社会生活条件来进行。如清末修律、戊戌变法与辛亥革命后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的《临时约法》,均是在没有根本触动甚至是在保持、维护原有政治、经济体制的情况下,企图仅靠法制变革而实现其社会理想。这样,尽管其颁布的法律均涉及到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内容也具有一些近现代革命性的因素,但这样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几乎形同废纸,没有起到任何作用。这种功利性的法制变革除了留下失败的惨痛教训外,对整个社会几乎没有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与触动。(注:国内学术界对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有相当一致而清醒的认识。即日本明治维新成功的关键在于它首先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政治革命,然后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教育、文化等都进行了相当彻底的变革。国外也有学者对中日两国的法制变革运动进行了对比研究,也得出了与上述观点基本一致的结论。参见(美)斯塔夫里亚诺斯著:《全球分裂——第三世界的历史进程》(上),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13—376页。)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实现,其基本前提就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同步进行,而法制变革则贯穿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的始终。离开了民主政治,所谓的现代法制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现代法制模式,其在社会生活中也会出现扭曲、变形、走样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因为没有民主政治作前提,法制从产生、运作到实施,整个过程便不可能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便不可能完全消除,依法办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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