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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状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状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状1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1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该制度在中国农村实施将近三十年来,由于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以及历史文化背景千差万别,导致该制度存在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其缺陷也日益显露。本文着眼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同表现形式及其日益显现出的缺陷,认为物权化的农村土地承包权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模式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缺陷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中国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它的发展和成熟代表了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历程。自1982年宪法确定了农村集体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使农村土地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由国家转移到了农村集体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农民在享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手中得到了土地的实际使用,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地区的差异,这种使用权在不同地区却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使用权亦显示出其独有的不足。本文就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施二十余年来所呈现出的不同表现形式以及其存在的不足进行必要的剖析和论述,以利益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现状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以及历史文化背景千差万别,这导致了各地农村利益格局的不同,从而必然导致作为农村自发制度创新的结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差异和不同。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存在的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主要有:

(一)均田承包制

均田承包是将土地根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到户,由农户在承担农业税费、粮食征购任务以及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行土地经营。作为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形态,均田承包是现阶段我国农村最基本、最普遍的农村土地分配形式和经营方式,被中等发达地区广泛采用。据统计,全国实行均田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超过农村土地总面积的60%。2

在这一制度下,农民在成员权得到平等保护,是农村集体成员权在土地分配中的显彰和明确。土地的集体所有赋予村庄内部每个合法成员平等的拥有村属土地的权利。由于成员权的存在,每当一个新的合法成员进入村庄时,他都有从他人那里分得一份土地的权利。而每当一个成员离开村庄时,其他人享有将其土地平分的权利。

均田承包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随着集体入口数量和结构的变化对承包地进行的调整和重新分配。不同地区农村土地调整的方式和频率有所不同,但其主要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人地之间的数量比例,二是经济结构的差异。一般说来,人地关系紧张、经济结构变化小以及非农收入比例相对较低的地区,土地调整较为频繁;而土地资源较为丰富或非农收入比例相对较高的地区,土地调整则较少。

1本文为贵州省教育厅课题《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法律权利机制——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成果之一

作者:程艳萍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2张红宇《中国农村产权政策:持续创新》载《管理世界》1998年第6期

(二)两田制

两田制是将农村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另一部分是责任田。口粮田是供村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那一部分土地,口粮田按人口平均分配,而分得这一部分土地的村民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所有;而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责任田承包人除负担农业税外还要承担集体提留、土地承包费并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其分配方式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

两田制是对均田承包制的一种改造,它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土地招租的形式来模拟市场的土地交易。口粮田既体现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又照顾了公平原则,而责任田的竞争承包则更多注重了效率原则。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两田制”能够更有效地配置农村社区的土地资源。但从推行“两田制”的地区来看,这一制度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局限性,表现为农户对其所拥有的地块的权利缺乏稳定的预期,而且这一制度只能适用于土地资源相对富裕,除口粮田外还有一定数量承包田的地区;同时在这一制度的推广过程中,暴露出剥夺或限制村民承包责任田的成员权,以及违背农民自愿原则等问题。因此,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己经明令禁止实行“两田制”。

(三)贵州潭模式

这一土地承包经营模式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建立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制度;第二,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即耕地承包期为50年,非耕地承包期为60年;第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即农民有权转让转包其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并可以就其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以及入股合作经营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但继承人仅限于农业人口。1这种制度目前已在贵州全省推行,并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土地承包期限以及承包权的流转机制等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泥潭模式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下个人化程度最高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安排,就其内容和承包期限而言己非常接近于永佃权制度。这一模式较好地解决了均田承包制度频繁调整承包地而带来的农民对其拥有的地块的权利缺乏稳定的预期以及对土地利用效率的损害等。但是,这一制度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均田承包制度对农民的生存和社会保障功能。

(四)“四荒”使用权拍卖

“四荒”,是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地的简称,主要指在目前自然和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开发利用却尚未开发和利用的土地后备资源。“四荒”拍卖,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社区全体成员,以拍卖方式出让“四荒”土地使用权给社区内外的公民、法人等,用于农林牧副渔等的生产经营,并于拍卖使用期满时将其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这一制度设计的特点是:(1)“四荒”使用权购买主体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企事业单位等一切具备对“四荒”土地的治理和使用能力的主体,不局限于“四荒”土地所属村集体成员;(2)“四荒”土地使用权的界定清晰、内容较为完整,可以继承、转让、抵押和出租等;(3)土地使用期限较长,一般为50一70年。

“四荒”土地使用权以竞买人占有、使用、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土地为内容,以从事农林牧副渔生产经营为目的。这一制度在很多方面克服了农村土地均田承包制度的不足,例如,土地使用权的长期稳定克服了农民对其所享有的土地权利预期的不稳定以及由此产生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的短期行为,

1丁远康《湄潭农村改革试验区延长土地承包期五十年的的实践与思考》载《中国农村经济》1999年第3期

而且,拍卖承包的方式可以促使土地资源配置的趋向合理和高效率,完整的土地产权界定和完整的土地权利内容更符合市场化的要求等等.

(五)集体耕作为特点的规模经营模式

这一模式的特点是通过农村社区组织的统一调整将农户的承包地集中起来,交由农业生产专业队或集体农场集体耕作和经营,集体投资对农业生产进行补贴,如购置农业机械、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建立农业服务体系以及对农业劳动与工业劳动的效益差进行补贴等。这种农村土地经营模式一般出现在乡镇企业和其他非农生产以及整个农村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如苏南地区和北京郊区等。在这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由于劳动力大量转向非农业生产,导致粮食生产滑坡,促使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组织采取土地集体经营的方式解决粮食生产问题。但是,这一模式的主要问题在于模糊了农户与土地之间的权属关系,同时,这一模式是建立在非农经济发达、集体经济组织大量投资支持的基础上,这与我国劳动密集型的比较优势不相适应,而且效率也未必高于农户的小规模经营。1

(六)土地股份合作制

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较为普遍。其主要内容和作法是将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作价入股,然后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的数量向农民无偿配股,所配股权一般不能继承、转让和设定抵押。配股后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收回,按照效益原则重新发包,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土地的规模经营。土地股份合作制通过将集体资产和土地分成股份分配给集体成员的办法,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集体所有权制度产权模糊的问题,并通过将村民的集体组织成员权转化成股权的形式,解决了均田承包中成员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分,影响土地利用效率的问题。

在土地股份制下,每个农户拥有一定的集体土地的股份,但此股份并不具体对应某一相应的地块。这样一来,集体所有制被个人化了,但个人化之后的产权并没有对经营规模的扩大形成约束,因为集体可以将土地统一发包给当地或外地的农民。因此,土地股份制是解决土地的法律所有与土地的实际占有和经营之间矛盾的一次成功的尝试。但是,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需要较高的条件,即非农产业比较发达和健全的制度保证。非农产业发达才能保证股权的红利,否则,不但无红利可分,而且无法解决村集体成员的生存保障问题;只有建立和健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土地股份合作制才能实施和正常运行。

(七)土地租赁模式

这一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土地的原承包人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只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这种作法在私营经济十分发达、大批农业劳动力转入非农产业的浙江温州地区较为普遍。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这一地区就出现了农户之间自由转包责任田的现象,此后,由于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壮大和地方政府支持,农户之间的土地转包更趋活跃。这里的土地转包严格意义上更近似于土地租赁。尽管没有政府的干预,温州地区的土地调整微乎其微;土地租赁市场的活跃,与非农就业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大量农业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之后,才有可能出现大量转包土地的情况。同时,土地租赁市场的发育也与集体经济是否发达有关。同为经济发达地区,浙南和苏南所走的道路却完全不同。一方面,与集体经济发达的苏南不同,长期的私人经济使得温州人习惯并相信了市场的运作能力。另一

1文贯中《中国现行土地制度与市场机制的相容性》载迟福林主编《中国农民的企盼:长期而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外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95页到104页

方面,两地的非农就业结构的差异也是导致它们走上不同的道路的重要原因。1(八)土地的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

这一模式的典型做法是由一个投资主体(如村办公司或农业服务协会等),付给农户合理的承租费用,将分散在农户手中的承包地租赁过来,再由该投资主体进行投资对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并安排合适的农业经营项目,提供统一的科技、销售服务,最后再将土地反包给农户,由农户按照投资主体的要求进行种植。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优点是增加了农业投入,提高了上地的利用效率,同时又体现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然而,这一模式必须有一个较强经济实力和了解市场的投资主体,而且必须选择合适的科技含量较高的种植项目等,而且,这一模式对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按现有法律规定和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现状进行考察,我们认为,不论是采用何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均是农民与集体组织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形成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这一法律关系,农民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限度的处分权利等。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和缺陷。

(一)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内容界定不明确

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具体内容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因此,严重影响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稳定性。农村土地制度的稳定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主要的因素包括基本使用制度的长期稳定、具体土地权利义务关系与法律制度之间具有一致性以及具体的土地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确定性、排他性和可让渡性等等。然而,在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并不是由法律明确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而这些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往往不明确或者不完整。极易导致纠纷的发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不健全

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资源总是向最能充分利用它的主体流动,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并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包、转租等“须经发包方同意”。的限制往往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带来不应有的制度障碍和经济负担。在这种制度安排的条件下,农民宁愿采取私下交易的方式,如利用亲戚、朋友等托付耕种,或者依靠民间习俗和乡规民约的约束来进行转包和转租等。但是,这样的交易方式对转包和承包方、转租和承租方的权利和利益缺乏国家正式制度的保障。所有这一切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受的了极大的限制和阻碍。在实践中,在一些地区土地延包和承包地调整,采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强行从农民手中收回责任田,搞所谓的“规模经营”,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农民的意愿,侵犯和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利和利益.

(三)在法律性质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明显的债权特性。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制度基础主要以土地承包合同而不是法律直接规定。这显然违背了物权法定的立法原则,也使得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使用权具有明显的债权性质。然而,以债权属性和制度为基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存在明显的缺陷。

1姚洋《非农就业结构与土地租赁市场的发育》载《中国农村观察》1999年第2期

首先,债权具有相对性,当其与物权相冲突时,物权优于债权。债权在法律上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和他们在合同中的约定,不像物权那样具有普遍的排他性。在这种制度安排的基础之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法律的严格保护和应有的制度稳定性,而农民则不能对抗来自发包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和乡村行政组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干涉和侵害。这也是农村乱摊派、乱收费等加重农民负担、侵犯农民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长期得不到根治的根本的制度原因。

其次,《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均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由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然而,在实践和现实生活中,集体组织作为土地承包的发包方很少将土地承包人作为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待,擅自单方面撤销和变更承包合同,或者任意决定承包地块的大小、优劣分配以及随意改变土地承包期限等侵犯农民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屡屡发生,如若出现纠纷,发包方的上述违法行为只能按照违约处理而不能按照侵权来处置,农民难以依据这样的合同来保护自己合法的土地财产权利和利益。

再次,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确定合同关系的存续期限,体现了债权的有期性。合同一旦期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就失去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加之实践中土地承包期限的不稳定,导致了农民土地经营的短期性行为、粗放式经营甚至掠夺式经营,特别是对土地长期投资的减少或根本不投入,导致了土地质量下降和其他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

(四)农村土地分配和土地收益分配格局缺乏法律和制度上的稳定性从本质来看,任何改革都是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而任何利益的分配都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公平。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践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体现了一种农民对公平的诉求,而“均田制”则体现了另一种对公平的诉求。1994年,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其目的是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促进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1998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从法律制度上确立了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制度。这一政策和法律制度安排得到了大多数农民的拥护和支持,农民对土地开发与提高土地质量的投入增加。但是,我们还应看到,我国人口数量大、增长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多。而由于非农产业和服务业的发展的不平衡和受到的种种限制,还难以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空间。我国农民几千年以来以土地为安身立命之本,“耕者有其田”的“均田”思想和意识根深蒂固。1998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后,农村土地承包期在法律上确立为30年不变,这一制度安排的直接后果,是必然导致若干年后一些农户因人口减少而人少地多,而另外一些农户因人口增加而人多地少的现象。这种分配格局的不均衡及易在一些人当中产生对土地分配不公的不满心里,特别是产生对政策和制度调整的期待和要求,而这种期待和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则可能产生一系列社会不安定因素。

这些问题和矛盾的解决,有赖于建立一种法律秩序和制度安排,理性地确立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和制度的价值取向,同时,确立适宜的利益调节机制。即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基本制度安排来确立和稳定现存的土地利用和利益分配格局,同时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农村社区土地储备制度、限制土地兼并的制度、政府或集体有偿收回承包土地的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农业和农村税费制度,以缓解和最终解决因人口变化和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土地权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五)“四荒”土地开发利用和规划治理缺乏统一的法律和制度规定

关于“四荒”土地的开发利用和规划治理,在立法上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不利于土地后备资源的规范化治理和开发。1983年山西吕梁地区率先拍卖“四荒”土地的使用权,1992年这一地区又率先将“四荒”土地的使用权的期限确定为50年——100年。此后,“四荒”土地拍卖很快在全国推广。由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对这种新型的土地使用权加以明确界定、确认和规范,因此,各地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对“四荒”土地的使用权的内容和使用期限进行规范。但是,各地的规定不统一,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地对“四荒”土地资源范围的规定不统一,二是对“四荒”土地使用权年限的规定不统一,三是对“四荒”土地使用权具体的权利内容及其法律地位和效力的规定不同,最后是对“四荒”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的规定不统一。规则的不统一实际意味着制度的不稳定,因此,在“四荒”土地开发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问题上,我国有关立法应该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否则,既不利于“四荒”土地的开发和持续利用,也不利于因“四荒”土地开发而取得的各种土地权利的保护。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应有之含义

从财产权利制度的角度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作为直接关系我国农民安身立命和农村社会稳定的财产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是我国涉及面最广、生命力最强的财产利用权利。农民在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上进行的是直接、持续和稳定的农业生产活动,这就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长期占有土地并自主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权利。正如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同时,《决定》对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出了新要求,“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这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护。为了准确把握和正确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这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不受干预的基本保障。赋予农民独立的占有和利用土地,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仅能对抗一般非土地权利人,而且能对抗土地所有权人。这种独立的物权地位的赋予,虽然不一定能杜绝土地占有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受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其他人的干预和侵害,但却为土地占有权人寻求法律救济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一般是农业生产者,其标的物(客体)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一般情况下是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公民或集体。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已不限于本社区集体组织的成员,而是扩大到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公民或集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标的物都是土地。归属和利用二元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占有的标的物是他人的土地,即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获取收益,应当适应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要求。自罗马法以来,法律将土地的利用分为两种,即

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获取农业收益,包括耕作、畜牧及养殖等。非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不能设立或不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个农业生产和经营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能够在土地上为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行为,占有、使用和收益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土地上的投入和产出具有周期性、持续性等特点,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不能是短期的,30年或更长的期限是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保证土地持续利用的基本条件。

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包括对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特定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除享有广泛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土地的自主经营权外。同时还承担相应的义务。由于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的自然资源,其利用状况关系到我国农村社会乃至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者在自主经营土地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不得抛荒、不得掠夺式经营、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等,在转让、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时,由于涉及到土地占有人的改变,因而必须得到土地所有权人的许可,等等。这些义务与土地占有权利一起构成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不可缺少的内容,换言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占有和经营农村土地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土地占有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构成土地占有人与土地所有人之间的平等互利的法律关系。

第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它承载着一定的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我国以世界7%的耕地养活着世界21%的巨大人口,在有限的土地上如何生产出13亿人所需要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是中国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问题。土地分到一家一户,实行承包经营,生产可以由农户进行,但是,珍惜每一寸土地,合理持续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始终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和土地政策的根本,是中国社会的共同利益所在。因此,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不允许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和占有权人任意地利用和经营土地,这是国家和社会承认与保障农村土地民事权利的先决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和内容体现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利益。

综上所述,明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同表现形式以及存在的缺陷的同时,只有将物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定内容的性质和功能予以清晰地解释,有关的立法才能全面合理地界定土地承包经营者相应的权利义务。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有效保障广大承包经营者的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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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 __________组____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__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 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 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_。

浅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与保护

浅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与保护[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乡统筹建设步伐的加快,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 实施征收的行为也日益频繁。实践中,农村土地征收涉及利益广泛,尤其是关乎到农民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并且如果处理不当的话,极易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研究土地征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利益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本论文从河北省香河“圈地门”事件大规模土地违规征用问题出发,指出了我国当前土地征收制度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阐述了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利益保护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及其现状 在我国,土地征收是集体土地的征收,是指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目的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的行为。 基于我国现行土地政策和保护农业经营者尤其是农民利益的考虑,《物权法》对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严格限制,并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使农民利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比如河北省香河“圈地门”事件,香河大规模违规“圈地”行为,据了解河北廊坊香河县从2008年以来,就开始打着“城乡统筹、建设新农村”的旗号,大规模地“圈占”耕地。当地政府占用农民1亩地租金每年一千多,而转手卖给房地产开发商达每亩60多万。[1]从初步调查情况看,香河县个别乡镇存在违规改变土地利用目的、违规占地等问题,严重违反了农村土地流转和利用相关政策法规,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侵害了农民群众利益。 二、我国目前农村集体承包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征占农地,搞开发”为标志的城镇化扩张渐入高潮,大量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民基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河北省香河“圈地门”事件恰恰反映了我国目前在征用农村土地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 (一)相关立法中对公共利益界定的缺失 河北香河县个别乡镇违规流转、占用土地,并将这些土地用于搞“规模形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 历史沿革 作者:秦英羽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大创举,自提出至今也不过三十几年,通过不断创新、完善,现已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体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阶段,此阶段主要以中央文件及部门规章的调整为主。 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无疑是以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18位农民分田到户为起点,小岗村18位农民在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创造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表明对于“包产到户”,国家在政策上有所放松。 3、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

干到户”;“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这是第一个肯定包产到户的中央文件,对解决“包干到户”、“包产到户”问题的争论及推动农业体系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5、1983年1月,第二个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出台,该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出了高度评价,赞扬它是“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6、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三个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主要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等。 上述4-6点所述的三个中央1号文件从政策上、理论上将包产到户稳定化、长期化、合理化、规范化,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因此制度在全国各地的迅速推广实施,1978年至1984年我国农业得到飞速发展,粮食产量大大提高。 二、逐步完善阶段,此阶段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进法律,

(完整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包方或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联系方式: 乙方(接包方或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住所: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乡(镇)或街道村或社区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亩承包地(详见附表)的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转包/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二、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转包/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转包/出租按下列第种形式计价: 1.实物。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公斤(大写:)

__(稻谷、玉米、小麦等),共计每年支付公斤(大写: )(稻谷、玉米、小麦等),按该品种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 2.现金。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 ),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包费/租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于每年月日前支付 (当年度/下年度)转包费/租金,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或每隔年增加元。 2.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流转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甲方于__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篇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夏[XX:土承字01号发包人(甲方): 1. 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9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2. 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 3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承包人(乙方):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电话:按照市政府统一工作和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经村委会讨论通过,甲方将集体所有制农用土地经营权以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甲、乙双方就有关承包经营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并经甲方各村村民依照“一事一议” 程序议定,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发包标的物,承包用途: 1. 甲方各村委会作为共同发包人将分别属于各村村民集体农用地亩发包给乙方。土地四至为东至,西至,南 至,北至。土地交接时,甲方向乙方交接清楚。 2. 标的物地上现有附着物依照土地交接时双方制作签 署的交接单为准。乙方仅与甲方交接,如有村民提出异议均由甲方予以解决,解决不了对乙方造成损失的视为甲方违约。 3. 乙方承包之地作为苗圃用地,乙方可根据市场需要种植其它农作物,承包经营期间不得改变为非农用土地性质。不得改变为诸如各类

市场、农家乐、农业旅游用地等非农用土地性质。 4. 承包期间,允许乙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少量存储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临时建筑性质的库房,允许进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水利、电力配套设备建设,但不得破坏或改变现有水利、电力设施,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用水用电。对在该承包土地上建设住宅、宾馆市场、物流仓储地等与苗圃经营无关的建筑物一概不允许,对苗圃经营有关的临时搭建库房、宿舍及食堂,乙方在建设建筑物前须向甲方提交书面建筑方案,写明建筑的面积、用途、预算,经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后,乙方方可开工建设,对因政府性征用拆迁时不予任何经济等形式的补偿。乙方所报批之建设项目只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范围,甲方应于批准。 5. 本合同签订后10 日内,甲方将标的物土地交付与乙方:甲方清楚交待土地四至范围,双方清点地上有价值之附着物(建筑物、林木等)登记在册。交接手续办妥后,乙方即有权进入土地行使承包经营 权。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费标准及缴纳方式 1. 承包经营期间为十五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承包经营期届满,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承包经营权。 2. 承包费标准为1500 元/亩,每年租金总计为元。乙 方需在承包期第一年即XX年足额缴纳两年的XX年――XX年的土地承包费,从XX年起每年的3月1日前一次、足额将承包费缴纳至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农经站,由农经站统一出具收款收据并视为乙方足额缴纳承包费的凭据。乙方迟延缴纳的,须依照应缴未交额

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

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据以研究的案例及问题 2008年,某村集体与该村村民甲签定一份山岭承包合同:将该村周围的一处山岭发包与甲。合同履行期问,政府希望对此山进行绿化,发现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山并无所有权。于是,政府以此为由要求将山收回。与甲协商无果。法院处理意见:一种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村民甲签订的山岭承包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真正的权利人国家如果不追认,合同成为无效合同,村民应将山岭返还给所有权人;另一种意见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将国家所有的山岭发包给村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所有权,损害了国家利益,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还有一种看法是集体经济组织在误认为自己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村民甲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法院变更或撤销。 本案涉及三方法律关系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村民甲承包方和承包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即政府所代表的权利人国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是否可依所有权收回山岭,村民甲是否要将山岭交回?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没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与甲签订的承包合同行为的性质。明确此行为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五十条所指无权处分行为?村民甲能否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山

岭的承包经营权?此种情形下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具有对抗性等等。本文拟对诸多问题做出一一探讨与回应。 善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判断之片无权处分 发包方对无所有权的土地实施的发包行为是否为《合同法》第五十条所指无权处分行为?否认的观点认为《合同法》五十条所指处分仅指涉及所有权变动的买卖及赠与,发包行为不涉及所有权变动,因此不属于处分行为。本文对此展开探讨: 我国民事立法中的无权处分行为。立法上,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首次出现于《合同法》第五十条。该条自起草之日起就争议不断,学者纷纷著书立说对其进行评判。其中讨论最多的是无权处分合同的适用范围。对于抵押、出租、承包等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涉不多,而这正是本案之关键。 梁慧星教授认为:合同法第五十条所指处分,仅指有偿转让(出卖)和无偿转让(赠与),不包括设立担保权、使用权。由此看出,无权处分仅限于所有权转让一种类型,发包人把农村土地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不属于对土地的处分行为,因此也不涉及是否有权处分的问题。土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教材观点是:所谓处分权,就是指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对财产的消费(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所以,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处分权是由物具有交换价值决定的,法律上的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随着物权法的颁布,第二种观点的认同度越来越高。下面,笔者就承包行为属于处分行为做一基本的论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以家庭承包方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本文通过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法律关系分析后认为,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定位是一个较为次要的问题,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重点在于更加公平、更加合理地明确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法律的天平向承包方利益倾斜,以纠正目前该制度中主体不明确、权利义务模糊、合同关系不稳定以及双方地位失衡的制度困境。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制度变迁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陆续到期,进入第二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该制度演变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 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

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汇编

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汇编 一、法律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九章深化农村改革 稳固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点可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搞好土地承包流转中的仲裁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 第八十条国家所有的土地,能够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能够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爱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益;使用单位有治理、爱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爱护。承包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按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阻碍当事人要求赔偿缺失的权益。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复原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缺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合同。 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要紧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要紧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按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能够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按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差不多履行的,按照履行情形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够要求复原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缺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连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缺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钞票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钞票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能够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2020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范本通用版

2020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范本 通用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7869

2020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范本通用版 依据_________省_________农场_________文件规定,为明确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二、承包土地名称:甲方将_________大队_________号地耕地面积_________公顷承包给乙方。 三、承包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承包土地用途:种植业生产经营。 五、地租价格:按_________省_________农场当年度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租金交付时间:当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交与甲方,以甲方出据的收款凭证为准。 七、合同保证金:为保证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甲方按每公顷_________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乙方交付的保证金,甲方按当期银行利率计息,在双方解除合同时,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内违约,保证金做为违约金没收。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单位使用的土地; 2.监督、检查乙方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和应交方式收缴租金;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5.依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6.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住所: 乙方(承租方):,住所: 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土地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从事使用。该土地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经实际丈量总面积亩,经实际丈量东西宽度约米。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按土地现状(土地平整,适宜种植小麦、玉米、花生、大豆、谷子等农作物)交付乙方,且乙方同意按土地的现状承租。 三、租金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 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租金人民币元( 元),每年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元整( 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租金,以后乙方应在每年的月日前向甲方足额支付本年度的租金。收取租金后,甲方开具普通收款收据(或者收条)给乙方作为收款凭证。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交付约定出租的土地。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不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出租期内,如果政府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占用该土地,不属甲方违约,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6、甲方有权在出租期限届满时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足额支付租金。 2、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乙方在承租的土地上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所发生各项生产经营收益、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无关。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土地出卖、抵押给第三方,不得用承租的土地抵偿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流转给第三人,否则,即属乙方违约。 5、在租赁期内,如果政府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占用该土地,乙方应该积极配合,地上附着物补偿归乙方。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孙淑云 冯瑞琳)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孙淑云冯瑞琳 上传时间:2006-11-10 【内容提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物权法(草案)》入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作深入分析,并就相关规定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和认识。 【摘要题】理论?思考 【英文摘要】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is the core of rural land system. Definiting the legal nature of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is not only good at protection of presents' right, but also have a far-reaching means on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nomy. The text began with Real Right Law to analyse the nature of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At the same time, I gave my own different views about the concerned stipulation.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物权/债权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Real Right Law/Real rights/Credit rights 【正文】 [中图分类号]D922. 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896(2005)04-0044-03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为解放农村生产力,赋予农民的最重要的权利。依法保护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基石。1986年我国的《民法通则》就对土地承包权做出专门规定,奠定了土地承包权的无可置疑的合法性。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规定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的各项主要内容,强化了土地承包权的效力及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但是该法因为并没有将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物权,导致承包人对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处分权依然得不到充分的认可与尊重,进而影响到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和经营效率的提高。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物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人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在学术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债权,其理论依据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而确立的。[1] 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物权,其理论依据是承包人一经承包农村土地,就使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权能从所有权这一典型物权中脱离出来,具有排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其他一切人的非法干涉的特性。这正好符合物权作为对世权的根本性质。[2] 要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首先要辨明债权和物权的含义。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其设立具有任意性、无排他性。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根据物权设置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又可将物权分为用益物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辨析(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辨析(一)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 内容提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一种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学者们对其性质的认识存在物权性流转、债权性流转、股权性流转三种不同的观点,立法和实践操作也存有混乱。本文从民商法学的视角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然法律性质予以辨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完善立法规范土地入股行为提出建议。 引言 入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规模经营、优化土地和农业劳动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仅有简要规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允许以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述,体现了进一步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精神。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各地土地入股的实践操作还是理论界对土地入股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均存在较大分歧。认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行为的法律性质,对于我们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制度、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和解决入股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民商法学的视角对土地入股的法律性质予以辨析,并对完善立法规范土地入股行为提出建议。 一、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上世纪90年代初,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最初形式,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南海等地率先产生。至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已经实践了近二十年,但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的认识并不一致,与此紧密相连的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内涵和标的认识上的差异。归纳起来,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物权性流转说。这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方式,属于物权性的流转行为,发生物权的变动,流转后受让方取得的是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 债权性流转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属于债权性的流转,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原承包人仍保留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那么被入股企业也就只能取得对承包地的某种债权性质的权利,对此种权利的描述比较多的是“使用承包地的权利”或“土地经营权”。 股权性流转说。此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既不属于物权性的流转,也不属于债权性的流转,而应属于股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由在于:入股方仍保留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该入股法律关系既不属于物权关系性质也不属于债权关系性质,入股方不是债权人而是股东,被入股方也不是债务人。3 二、我国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规定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之所以会存在如此大的分歧,首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不一致性,与此相联系的是实

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

篇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协议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受 (发起人姓名)等村民委托,将 (流转土地地名)等地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从事 (经营项目名称)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条款: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长不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 二、出租土地的地界,面积 本协议租赁土地为一带,东至为界,南至为界,西至为界,北至为界。总面积为亩,其中:田亩,土亩。 三、土地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 土地租赁费:按田元/亩,土元/亩计算,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整。土地租赁费,用人民币支付。乙方每年月日前付次年租赁费,根据甲方提供的有效票据和账号,转帐支付给甲方。土地租赁费按实物支付,明确折价的时间和标准。 四、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于年月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⑴照协议规定收取土地出租费,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收回出租的土地。 ⑵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①不按协议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②荒芜土地的,破坏地上附着物的;③不按时交纳土地租赁费的。 2.义务。 ⑴及时提供出租土地,协助乙方按协议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解决或调解用路,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⑵现有本宗土地上的杂木,劣杂果树及附作物的处理办法。⑶现有本宗土地上的坟墓由主人在改土动工前由甲方完善整理好。以后若确需在本宗土地上埋新坟,必需事前,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实施,并且一坟不能占两个台面,所损失的作价赔偿,所占土地面积按实减除租金。所有的坟墓在烧香,管理时不得损害台面,果树,设施等,否则加数倍赔偿。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拥有相关的生产经营权,产品处置权,收益权。 2.义务。 ⑴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协议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出租费,对出租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出租的土地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⑵乙方将承租的土地采用转包,转租或入股等形式再流转的,应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同意后,方能实施。 七、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生效后,国家对该宗土地的扶持资金,除应由农户个人直接享有的以外归,明确归谁。 2.承包期届满后,园内的建筑物,设施,果树处理办法要写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技术设计书

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 技术设计书 xxxxx 二○一四年x月

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项目 技术设计书 编写单位:长春伟业测绘有限公司 网址: 总经理:xx 总工程师: 编写者:王彪 审查者: 编写日期: 二○一四年x月

目录 一、概述 (66) (一)项目区概况 (66) (二)主要工作内容 (66) 二、作业依据 (66) (一)政策及法律法规依据 (66) (二)技术依据 (77) 三、主要技术要求 (88) (一)数学基础 (88) (二)主要精度要求 (99) 四、设计方案 (1010) (一)工艺流程 (1010) (二)前期工作准备及人员准备 (1010) (三)调查底图与调查表的制作 (1111) (四)外业入户权属调查 (1212) 1.调查内容 (1212) 2.实地权属调查 (1515) 3.调查成果确认 (1515) 4.调查成果移交 (1616) (五)内业矢量化及属性信息上图 (1616) 1.图形矢量化及调查属性上图 (1616) 2.外业权属调查表录入 (1616) 3.调查图、表排错 (1616) 4.入库前的准备 (1616) (六)成果审核公示 (1717)

1.初步调查成果审核 (1717) 2.制作公示成果 (1717) 3.成果公示确认 (1717) 4.成果修正 (1717) 5.第二次公示 (1717) (七)制作宗地图并颁证 (1818) 1.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1818) 2.申请 (1818) 3.制作承包地宗地图 (1818) 4.建立登记薄,制作经营权证书 (1818) 5.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1818) (八)建立数据库及面积汇总 (1818) 1.与周边各标段数据的接边 (1818) 2.再入库 (1919) 3.检查完善数据库 (1919) 4.量算面积及面积汇总 (1919) (九)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 (2020) (十)验收 (2020) (十一)资料归档 (2121) 五、质量管理 (2121) (一)质量目标 (2121) (二)质量保证措施 (2121) 六、人员设备配置及工作计划 (2424) (一)建立项目部 (2424) (二)人员配置及职能 (2424) (三)设备配置 (2525) (四)分阶段工作安排及工期 (2525) 七、安全措施 (2626) 八、成果资料 (2626)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的经营权问题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14660072.html,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的经营权问题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问题是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而农民问题最根本的又是一个土地问题,民以食为天,土地问题解决好了,农民的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新中国自建国以来围绕土地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探索,出台了不少政策和法规,笔者在参阅了一些现行法规、解释后就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抵押权问题略作浅谈,如有认识不同欢迎商榷。在此之前,先简略介绍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 一.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 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可以分为四个时期:㈠1949—1954年,从土地农民私有制到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的转变 ;㈡1954—1958年,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的转变 ;㈢1958—1978年,农业生产受到极大的损害 ;㈣1978—2008,从家庭联产承包制到新土地政策的呼唤。

㈠.1949—1954年,从土地农民私有制到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的转变。新民主主义时期,我国的土地政策是没收地主土地分田到户,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制,农民向国家缴纳公粮。此间,农民由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短缺,在一些地区出现村民以生产资料换工等形式的互助生产组。此时,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是以土地形式入股到合作社,此阶段仍有十分之一左右的农民没有加入到农生产合作社。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就规定了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等四种所有制形式,并在其第八条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㈡.1954—1958年,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的转变。由于合作化运动发展速度过猛,部分地区出现违背农民意愿强制要求入社的情况,后来出现了整顿。但这并没有阻止合作化运动的脚步,1956年10月,中共中央在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已经有大约87.8%的农户参加了所谓高级社,但到了高级社阶段,农民一入社,其土地等生产资料就归所谓高级社集体所有了。 在土地问题上,人民公社实行的其实已不仅仅是所谓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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