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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住房公积金新增缴存职工登记表

宁波住房公积金新增缴存职工登记表
宁波住房公积金新增缴存职工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共页/第页

承诺:以上所填写及提交材料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注:(1)第3栏用代码填报:01身份证、02军官证、03护照、04其他;(2)第5栏移动号码需为本人日常接收短信号码(3)第6栏用代码填报:01男性、02女性、03未说明的性别(4)第7栏用代码填报:01未婚、02已婚、03丧偶、04离婚、05未说明的婚姻状况;(5)第8栏用代码填报:01新增、02调入03其他;如个人账户新增则第一栏无需填写(6)第10栏资金性质选择“按月补贴”时,第13栏无需填报。(7)第11栏填报:新参加工作职工按第二个月工资额填报,调入职工按调入当月工资额填报。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共页/第页

承诺:以上所填写及提交材料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注:(1)第3栏用代码填报:01身份证、02军官证、03护照、04其他;(2)第5栏移动号码需为本人日常接收短信号码(3)第6栏用代码填报:01男性、02女性、03未说明的性别(4)第7栏用代码填报:01未婚、02已婚、03丧偶、04离婚、05未说明的婚姻状况;(5)第8栏用代码填报:01新增、02调入03其他;如个人账户新增则第一栏无需填写(6)第10栏资金性质选择“按月补贴”时,第13栏无需填报。(7)第11栏填报:新参加工作职工按第二个月工资额填报,调入职工按调入当月工资额填报。

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行为,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宁波市市区(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 第三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机构,专门设立服务窗口,为职工办理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四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五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5 年,或满 2 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购房提取 第六条购买房改房的提取 (一)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二)购买房改房已交房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开具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三)购买房改房已做房产证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房产证载明的购置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第七条购买商品房的提取 (一)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发票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已付款为限。 (二)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已付款为限。 (三)购买商品房期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付 30% 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已付 30% 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应付款为限。 第八条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宁波公积金支取办法

关于印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房公委〔 2007 〕4号 市房改一级网络单位,各县(市)区房委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 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 三 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予以支付的行为。 第四条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并负责 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 提取的办理工作, 各分中心 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六条 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宁波住房公积金_公积金_买房全攻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予以支付的行为。 第四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并负责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办理工作,各分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六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 年, 或满 2 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提供证件及提取额度 第七条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需提供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已交房款的,需出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提取金额以购房款为限。 第八条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九条购买商品房期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已付30% 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十条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十一条在房屋拆迁中,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和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买直接安置住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差价结算单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可提取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 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第十二条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建房用地批准证件或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建房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维修资金预算证明,提取金额为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证明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大修住房预算金额。

劳动合同(宁波无公积金)

劳动合同 甲方乙方 名称:杭州才纳人力资源服务姓名:性别: 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身份证号码: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出生日期:年月日 748-1号1-4室文化程度: 邮政编码:315010 现住址: 法定代表人:汪建新户籍所在地: 电话:5(杭州)联系电话: 传真:5(杭州) 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本合同中所列各项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二、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被甲方派遣至(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被派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_ 日止,派遣期限原则上与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合同期限一致。但当用工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需延长派遣期限,且甲乙双方无异议时,派遣期限可延长。具体延长时限将另行商定,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确认。如果派遣期限或延长后的派遣期限长于本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将自动延长到派遣期限届满。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将乙方从用工单位撤回,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变更乙方被派遣的用工单位。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派遣,如不服从甲方派遣,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乙方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地点为用工单位所在地,岗位(工种)为。用工单位或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经营需要以及其他客观情况的变化,对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劳动定额标准由用工单位决定。用工单位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劳动定额进行合理调整。 第六条本合同签署时,甲方已告知乙方如下内容: 1. 甲方与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 2. 乙方在甲方以及用工单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及劳动报酬; 3. 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相关情况。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协议书

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协议书 甲方: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乙方住房公积金账号: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住房城市建设支行 根据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以下简称“网上业务”)的有关规定,三方 就有关事项,订立协议如下: 一、乙方已配备计算机且具备上网功能,填写《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登记表》,经甲方审核后,到丙方处办理相关签约手续,同时向丙方购买装载丙方颁发的数字证书的网银盾(即USBKEY) ,丙方将网银盾密码以挂号信方式邮寄给乙方,乙方须提供准确的可送达地址。乙方自甲方批准之月起,即须采用网上业务方式,同时甲方营业厅不再受理乙方已开通的网上业务项目。 二、乙方遇到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信息(如托收银行账号等)变更的,应至甲方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因特殊原因需终止网上业务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乙方的网上业务办理时间为每月1-18日工作日的7:00至17:00时(遇节假日不顺延),以甲方服务器收到申报数据的时间作为实际申报日期。乙方在办理并确认当月网上业务后,若发现差错需修改的,可于当月业务办理截止日期前在网上业务系统按规定方式修正,也可携带相关资料到甲方营业厅办理修正手续。 四、乙方应及时将所有业务办理应提供的证明(如:补缴证明、离职证明等)按甲方要求整理存档。当甲方需要乙方提供有关业务办理证明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出具。甲方应对乙方存档的证明和业务资料进行核查。甲方收到乙方的业务数据与书面资料不一致时,应以乙方书面资料为准。 五、网上业务是以丙方颁发的数字证书方式产生的数字签名作为办理网上业务的有效合法印鉴,甲、乙、丙三方均认可采取数字证书方式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六、丙方发放的证书和客户设立的密码是乙方进入甲方系统办理网上业务时确认乙方身份的唯一有效凭证。乙方应妥善保管其证书和进入网上住房公积金系统的密码,因证书失控或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在使用中出现数字证书载体(建行网银盾)损坏、丢失,均应及时

宁波租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宁波租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宁波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1职工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开具的租房费发票;房屋租赁合同;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2职工在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租房证明;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规定纳税的证明及租房费发票;房屋租赁合同;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3职工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应提供承租发票收据;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5 年,或满 2 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经审核,开具一式三联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准确、完整地填 写“ 单位名称、单位账号、职工姓名、职工个人账号”等信息,并在第二联加盖印鉴章。 三职工持《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 份留存管理中心,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名称、账号及其他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个人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按本操作规程 进行审核,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复印件留存管理中心,原件返还提取人。 管理中心将符合规定的提取人信息及其他提取资料在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系统上进行 登记操作,打印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加盖业务公章后,一联作为提取凭证交提 取人,一联移交银行出纳作为开具存单或支票的凭证,一联作为业务档案存查。 提取人持现金存单或转账支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相关支付 或还贷手续。 提取资料不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管理中心将提取资料返还提取人,告知退件原因,并填写一式二联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退件理由书》;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提取业务除节假日外全月办理,销户提取应在单位为该职工办理好封存手续后方可办理。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事项编码:100249100141953465013330201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 指南 发布日期:年月日实施日期:年月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2年3月24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四、受理机构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4-12329、12345 办公地址: 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办事大厅(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166号)三楼公积金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提取人提供相关资料到中心办事大厅或服务网点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符合规定,当场办结;不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不予办理;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提取人。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无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

关于调整宁波市市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2020)

关于调整宁波市市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2020) 为做好宁波市市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从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同级人社部门、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按同级人社部门、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设定上限和下限,缴存基数上限为宁波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0972元;缴存基数下限为2019年度宁波市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2010元。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若市政府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标准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在次月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三、缴存单位和职工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须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决议及申请报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五、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上述申请受理时间截止至2020年7月18日,申请资料领取和申请受理地点:宁波市解放南路166号三楼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咨询窗。 六、2020年度各缴存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的时间为6月24日至7月18日(托收日暂停办理)。单位应先办理年度基数及比例调整,再办理本单位变更业务。 七、各单位申报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方法: (一)网上申报 (1)使用网银盾的单位,可通过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首页“单位注册用户”入口登陆(略-wsyyt/yyt.html,下同),输入单位信息(初始密码为协议号后六位或托收银行账号后六位,下同)后,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未使用网银盾的单位,可通过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首页“非单

宁波住房公积金系统建行网上业务平台安装指南

宁波住房公积金系统建行网上业务平台安装指南 2008年9月22日

1.系统安装条件 (3) 1.1操作系统要求 (3) 2.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安装 (3) 2.1.1.安装主程序 (3) 2.1.2.签名通软件的安装 (5) 2.1.3.网银盾证书载体驱动程序 (5) 3.住房公积金系统外联平台操作员设置 (6) 3.1.1.登录建行单位网上银行 (6) 3.1.2.进入建行单位网上银行操作界面 (6) 3.1.3.外联平台操作员设置 (8) 4.外联平台程序初始化信息 (12) 4.1.1.运行系统初始化程序 (12) 5.设置信任站点 (15) 6.运行服务器 (18) 7.WINDOWS VISTA+IE7.0环境下的设置与网银盾的使用安装 (20)

1.系统安装条件 1.1操作系统要求 建议Win2000 sp4、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IE6.0)密钥长度必须128位、Office为2003或以上版本。安装时操作系统用户需要有管理员权限,并不定期清理IE浏览器临时文件。 2.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安装 安装前说明:如果版本是Windows2000的,需要安装windows installer 3.0。 2.1.1.安装主程序 双击setup; 初始界面 说明:

点击‘安装’进入下面画面 请等待,直到出现下面画面 点击‘完成’。

在桌面就可以看到。 安装成功。 2.1.2.签名通软件的安装 登陆建行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2514778854.html,,选择页面左上角的“下载”,弹 出的页面选择企业客户签名通“高级版下载”,下载后以默认方式 安装。 2.1. 3.网银盾证书载体驱动程序 安装Windows2000及以上操作系统的电脑,首次连接网银盾后,屏幕右下角显示建行图标,并提示如下信息:点击“是”即可。 若屏幕右下角没有出现建行图标,可以在前 面提到的“下载”栏目中下载安装,也可以通过 附带光盘安装;若仍未出现该光盘标识,请更换 USB 接口尝试。

宁波住房公积金_公积金_买房全攻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并承办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具体业务;各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政策性低息贷款。 第五条管理中心是贷款的管理部门和债权主体,并承担贷款的风险。 第六条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二)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 (三)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以内;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三个月以内;

(四)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 30% ; (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须为购房人作阶段性担保; (七)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可贷额度”,在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由管理中心依借款人的贷款条件确定。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 可贷额度 = 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的缴存基数之和×贷款系数× 12 个月×贷款( 计算 ) 期限。 公式中贷款系数为 40% 。在最高贷款额度以内,购买商品房不高于总房款的 70% ,购买二手房或购房取得房产证一年内不高于总房款的 60%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高于评估价的 40% 。 可贷额度测算时,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 20 年的,可适当放宽贷款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同时须符合贷款期限的规定。 最高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第九条贷款期限的规定。 (一)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同时贷款期限均不超过房屋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 (二)贷款期限最长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 (三)在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且需同步发放贷款。 第十条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 1 月 1 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标准。

2020宁波公积金政策

2020宁波公积金政策 调整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住房公积 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调整 为不低于2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调整为不低于30%。 调整异地购房及还贷提取政策: 缴存职工在浙江省内异地购房及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按照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及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办理。 这些钱要取消 年内全部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 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网络提速降费要迈出更大步伐,年内全部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大幅降低中小企业互联网专线 接入资费,降低国际长途电话费。 药品加成全面取消 2017年将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全面推开公立医院 综合改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协调推进医疗价格、人事薪酬、药 品流通、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政府性基金 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基金,授权地方政府自主减免部分基金。取消或停征中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35项,收费项目再减少一半以上,保留的项目尽可能降低收费标准。 这些钱要涨 扶贫资金增长30%以上

2017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长30%以上。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大的短板。2017年将加强集中连片特困 地区、革命老区开发,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推动特色产业发展、劳务输出、教育和健康扶贫,实施贫困村整体提升工程,增强 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 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提高到450元 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扩大用药保障范围。在全国推进医保 信息联网,实现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提高保障水平。 小微企业双创奖励提高 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 例由50%提高到75%。千方百计使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 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稳步提高优抚、社会救助标准,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 这些钱要降 “五险一金”有关缴费比例降低 2016年,国务院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提 出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2017年,将继续适当降低“五险一金” 有关缴费比例。 企业税负减少3500亿元 2017年赤字率拟按3%安排,赤字率保持不变,主要是为了进一 步减税降费,全年再减少企业税负3500亿元左右、涉企收费约 2000亿元,让市场主体有切身的感受。 政府一般性支出压减幅度不低于5%

2020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

2020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 宁波调整公积金政策最高贷款额度提至100万元 今年3月30日,央行等五部委联手出台房贷新政,包括公积金 首套房首付降至2成,公积金贷款结清二套房首付降至3成。昨天,宁波公积金贷款新政落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消息称, 自5月1日起,宁波市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贷款 上限提高至100万元,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降至20%。另外,自6 月1日起,宁波市将进一步放宽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最高贷款额度提至100万元 新政的第一个变化是: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 可提高至100万元/户。这个额度与杭州刚调整的额度一样,在全省 排在前列。此次调整除了最高贷款额提高外,增加了“首次申请住 房公积金贷款”这个条件。 记者了解到,去年11月25日起,宁波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刚从80万元提高到90万元。而最高额度提至100万元以后,则可减 轻购房者贷款利息支出。 那么,每月缴纳多少公积金才能贷足100万元呢?业内人士给记 者举了个例子,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的缴存基 数之和×40%×12个月×贷款期限。其中,缴存基数=每月缴存额÷ 缴存比例。以首套房政策、等额本息法、一般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12%、贷款年限20年为例,贷款家庭想贷足100万元,每月需缴存 公积金1250元。 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降至20% 除了最高贷款额度调整外,宁波市还调整了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其中,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商品

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而之前分别为30%、40%。 此外,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商品 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在海曙上班的林先生和妻子在半年前用公积金买了总价90万元 的首套新房,首付三成27万元。若根据此次市直公积金新政规定, 林先生只需缴纳总房款的二成18万元,便可付清首付。 市六区公积金 租房限额每月700元/人 自6月1日起,宁波市将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 自住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各自住 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其中,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市区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暂定为700元每人,需先租后提,每年提取一次。也就是说,宁波市区职 工每次可以提取的额度,最高有8400元。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可提取的月度限额由当地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按照实际租房月租金支出全额提取。此外,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享 受的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职工可提取的月 度限额之间的差额提取。 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与现行政策相比,新政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无需提供租房发票等资料,只要提 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无房证明等资料即可。”

2016年宁波公积金调整最新政策解读

导读: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住房公积金,成了宁波市民关注的焦点。未购买住房的职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 1.无房职工租房。提供家庭无房证明等材料。 2.退休。提供退休证原件。 3.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失业证原件,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4.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提供失业证原件等证明材料;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失业证原件、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状况证明。 5.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提供失业证原件。 6.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提供户口迁出证明或公安部门签发的护照及出国出境定居证件。 7.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 注意:上述提取均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等基础资料。 误区 网友:我想把公积金拿出来装修房子,咨询一下要什么材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房子装修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网友:听说被开除公职的服刑人员不能够提取公积金了?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中,不存在职工因开除公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网友:每个月公积金有多余,本来想着通过部分提前还贷提高每月还款金额,结果去建行提前部分还贷后,建行的人说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硬性规定,不允许提高每月还款金额。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可以采取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金的方式。 网友:单位一直不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属于违法吗?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网友:我是大学生,在镇海区购房,首付20%的可以办理公积金转商业贷款吗?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转商贴息贷款”全称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它在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条件下,由商业银行出资放贷,公积金中心贴息,借款人按同期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付息。如果商业贷款首付款规定高于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以申请普通公积金贷款。 网友:请问夫妻共同贷款(公积金),可以主贷人办理委托提取,另外一人不办理委托提取而是每年提取一次,这样可以吗?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可以,配偶纳入同一套房屋还贷提取时,必须和主借款人一起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委托提取关系人的增加,办事大厅不再受理已签约房屋的还贷提取业务。如若主借款人与配偶不在同一缴存区域的,其配偶可按一年一取的政策办理提取业务。 多知道一点 宁波缴存、提取公积金可直接在银行办理 4月1日开始,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将服务柜台前延银行窗口,在已开通东部新城建设银行城建支行服务网点的基础上,新增工商银行营业部、中国银行海曙支行、交通银行海曙支行、宁波银行天源支行8个业务柜台。试运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主要是归集提取业务。 以后,缴存职工能够在住房公积金银行延伸网点办理缴存登记开户、基本信息变更、年度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调整、提取业务、账户查询业务、委托提取签约等绝大多数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 注意:中心要开具转账支票和存单、审核批准的相关业务,仍需到中心三楼办事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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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住房公积金查询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可以缓解居民的购房负担,单位和职工个人有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所以住房公积金具有互助性、保障性和强制性。下面装修网装修界小编介绍的是宁波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利率。宁波住房公 积金查询 1.网上查询登录宁波住房公积金网,通过该网站,职工可根据自身需求对住

房公积金的各相关业务进行深入了解,并可下载各类资料,及查询个人和单位公积金缴存情况。对于需要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网站还专门提供了组合贷款计算器和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器等服务,并有房地产开发商、期房楼盘、二手房中介、承办银行等信息可供查询。网上输入个人账号或者身份证号,在输入查询密码即可查询详情。网站数据一般一个月上传一次,目前查询数据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要注意的是个人帐户和身份证号只需填写一项,不要填写两项!个人初始查询密码为:111111。如操作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遇到有关安装、系统无法登录等问题时,可与以下QQ号联系:1820374270、1719016035、1964015391。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单位开的住房公积金单也行,但必须有单位的财务印鉴章和法人章)。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适合购买商品房并办好房产证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已付30% 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分期买房的)。银行开的还贷明细合同以及复印件。宁波住房公积金贷款宁波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一、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携带所需资料通过承办银行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贷款申请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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