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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 凸现社区矫正的人性关怀

重视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 凸现社区矫正的人性关怀
重视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 凸现社区矫正的人性关怀

重视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凸现社区矫正的人性关怀

高汝成内容提要: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是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的重要体现。本文通过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探讨,强调指出要重视矫正对象的帮助与保护,平衡好行刑与感化的关系,凸现社区矫正的人性关怀,为行刑社会化的推进与社区矫正立法奠定基础。

关键词: 矫正对象帮助保护人性关怀

在我国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很多工作理念和做法还处于借鉴学习和探索实践阶段。“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1]我国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状况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开展探索研究和实践创新活动,坚持少说空话,多做实事,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完善新机制,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执行环境的开放性和行刑资源的社会化,要求我们在对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刑罚的前提下,要积极渗透社会工作方法,尽量体现对其人性的关怀与道义的帮助,启发其感悟人身价值,把满足服刑人员的基本需要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处理好,为顺利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和完成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一、社区矫正对象帮助保护的立论依据

(一)社区矫正对象帮助保护是实施社区矫正的必要条件

根据《监狱法》第50条、第51条、第53条、第54条之规定监禁刑罪犯的生活、被服、居住和医疗保健均由国家保障。而社区矫正对象服刑的环境在社区,其生存保障就完全依靠罪犯自己及其家庭经济来支撑,如果没有生活来

源又没有就业其生存问题就会成为一大难题。尤其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矫正对象就更需要社区矫正组织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加以帮助与保护。矫正对象犯罪大部分因贫穷而引发,况且回到社区大多数人还要承担家庭生活的重任,不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就业谋生等紧迫的问题,社区矫正行刑工作不仅难以开展也难有成效,甚至还会导致矫正对象重新犯罪。

根据社区矫正试点以来的工作实践,进入社区服刑的矫正对象在诸多方面遭受极大的考验,他们的名誉、信用丧失,社区群众不敢和他们接近,过去有职业的人大多数因受刑而失业,有财产的人大多数亦因受刑而破产,原在学校读书者也因受刑而失去学籍,尤其是从监狱服刑转到社区矫正的对象面临就业困难、拖累家庭、社会歧视等三方面突出的困境。这些因素往往导致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脆弱,尽管他们中绝大多数有诚心悔过、重新做人的决心和愿望,但回归社会后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安置,没有生活出路,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极大。从客观上讲对矫正对象的帮助和保护是其自力更生的基础,因为与守法的社会公民甚至刑释解教人员相比他们在事实上已沦为弱势群体,仅靠其自身的力量回归社会、立足社会难度是较大的。因此,从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效果和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与保护不仅是一种手段,而且也不仅是一种功利目的,相反,它应是判断功利目的与手段是否合理与正义的尺度。

(二)社区矫正对象帮助保护的人性需要

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与保护不仅是为了社会的需要,也是为了满足矫正对象自身的需要。根据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基本需要分为五个层次,由低级到高依次是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2]矫正对象也是人,也具备这五个层次的基本需要。人道主义理念要求社区行刑中应满足矫正对象各个层次的正当、合理的需要。根据国外社区矫正的长期实践和研究资料表明,社区矫正条件下矫正对象面临的最普遍问题好象是就业、经济、感情、家庭、社会、酗酒、住房和教育方面的问题。》[3]有鉴于此,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矫正对象克服基本物质生活条件及治病的困难,尊重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矫正对象的生命健康安全,不虐待、不歧视矫正对象等,这些是最基本的人道主义,也是改造矫正对象的最基础的

条件。在此基础上,再通过社区矫正活动提升他们人格需要的层次,帮助其进入自我实现的需要层次,使其重新得到社会承认、尊重和接纳,进而达到也跟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实现个性的全面发展,这不仅是刑罚的目的使然,也是最高的人道主义。社区矫正正是充分考虑了矫正对象的人性需要,才在进行刑罚惩罚的同时,对其施以积极的以德报恶、以善导善的物质、精神上的救治和扶助。

越是充满人文关怀的法的价值追求,越能调动民智,发挥民力,为人全面张扬个性特点营造自由、公平、开放的环境,而人的需求得以满足后,对良法的执行又起到了良性循环作用。[4]因此,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饱含着人文关怀的制度与需求的应合、人与法的协调。

(三)社区矫正对象帮助保护是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保障的需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随着法治国家理念的确立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权保障已成为我国当代刑事法律的主题对。服刑人员的权益保护正在日益加强,有关立法已经明确赋予罪犯权利主体的地位,社区矫正刑事执法机构和人员以及社会大众对于矫正对象不仅是人,而且是社会公民的意识在增强,矫正对象自身的权利意识也在普遍提高之中。

从国家责任的立场上考虑,既然国家在现阶段甚至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尚不能够消除犯罪,那么,国家就有责任和义务通过专门机关在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帮助这些人重返社会,共同发展。因此,代表国家行使行刑权的社区矫正机构理应承担一定的义务。矫正对象不是单纯的义务主体,矫正对象同样具有人的尊严,必须得到公正对待,他们应享有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诸如生命健康权、教育权利、财产权等等。在保证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给矫正对象一定的权利,并非仅仅体现人道主义,其意义还在于使其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获得相对主动的地位,以利于调动其参与矫正的积极性。这样,社区矫正机构和执法人员与矫正对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了双边合力实现刑罚目标的法律基础,双方积极行使权力并认真履行义务的过程就是双边合作的过程,同时也是刑罚对矫正

对象矫正功能实现的过程。所以,笔者以为,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措施不力或不落实将阻碍社区矫正刑罚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社区矫正对象帮助保护是罪因多元论诉诸社会责任的体现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已普遍认为犯罪是社会诸多矛盾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社会一定量的犯罪存在具有某种必然性,甚至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北京大学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指出,犯罪具有排污和激励两项促进功能,犯罪是一种社会代谢现象,微观上犯罪本身有害社会与宏观上犯罪伴生社会代谢、促进社会发展形成了千古悖论。[5]由此,我们对犯罪现象获得这样一种新的认识,即社会一定量的犯罪发生是不可避免的,而且犯罪的发生不仅仅是个人的主观意志的选择,同时也是社会中诸多不良因素交互作用的产物。犯罪现象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刑罚在追究犯罪人个人责任的同时,社会也应负有教育、挽救犯罪人、帮助其再社会化的责任,从而解决社会问题、消除社会对立、维护社会稳定,这正是社会力量对矫正对象帮助与保护的本意所在。

另外,根据法国连带主义法学家狄骥的社会连带理论,任何个人都不可能绝世而立,每个人与他人和社会必定要发生各种社会连带关系,社会的基础便是社会全体成员由于需要相同和劳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依存关系(连带关系)。

[6]这种社会连带关系是一切社会规范的基础,也是法律规范的基础。它承认个人在社会中的权利,同时又要求社会对个人承担责任。社区矫正使得矫正对象与守法公民同处一个社区生活环境,因此,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整合社会各种资源,有助于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与保护,也是社会基于这种连带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义务。

二、社区矫正对象帮助保护面临的现状与挑战

(一)二元结构社会尚未成熟,非政府组织发展缓慢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传统走向现代、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历史时期,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正在悄然形成。二元社会结构的形成,既使社区矫正成为行刑发展的必然趋

势,也为社区矫正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基础,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正以积极的方式加强与国家专门力量的协作和配合正是这种原因的有力体现。国外长期社区矫正的实践已经证明,社区矫正行刑

方式的存在与发展要以发育成熟的社区为依托。美、英、法等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将大量罪犯置于社区进行矫正,重要

原因之一是它们的社区具有充裕的资源和完备的功能,发达的非政府组织是社区的主要力量源泉。但是,我国社会尚

处于转型过程中, 二元结构社会远未发育成熟,在国家权力从某些社会领域退出后,相应的社会自治机制没有及时跟进, 结果导致一定范围内出现了无序和失范的现象,使社区矫正实践面临暂时的困境。例如,由于国家政治控制的减弱和社

会人口流动的加快,许多村(居)委会等传统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处于涣散状态,功利和浮躁的风气弥漫于社会,热心从

事社区矫正事业的公民很少,从而使社区矫正对象帮助保护措施的实施得不到民间力量的有力配合,行刑效果大受影响。

目前,北京、上海等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在培育非政府社区矫正组织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他们坚持“政

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原则率先建立了阳光社区矫正中心和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等民办非企业

性质社团组织的矫正工作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社团组织的章程组织社会工作者积极主动地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具体的帮助保护措施。[7]但就全国十八个省市试点的总体情况来看,步子还是放不开,非政府社团的建立还要挂靠一定级别的政府机构,导致非政府组织发展缓慢,并多少带有行政化的倾向。因此,客观上我国目前非政府组织在社区矫

正对象的帮助保护方面的作用还未得到很好的发挥。

(二)现实的就业形势和社会公平正义心理形成的阻力

市场经济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竞争经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加剧了就业竞争,社会企业都有大量职工下岗

或失业。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预计,“十五”期间,我国新成长的劳动力数量将升至峰值,加上现存的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城镇需要安排的就业人数将达到2300万人左右,年度供大于求的缺口达1500万人。[8]同时,市场经济又是知识经济,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使社会更加需要知识与技能型人才,而社区矫正对象普遍文化层次低下,职业技能匮

乏,加之社会上一部分人对他们持有疑心、抱有偏见,使他们参与社会就业的竞争能力大大下降。面对这样的就业形势和安置压力,如何保障矫正对象的生活、就业等等将是非常艰巨的难题。

社会公平正义心理和现实企业的效益也使矫正对象就业存在巨大阻力。虽然有关政策和社会舆论积极倡导要求矫正对象可以在原单位工作,[8]但是许多社区矫正对象原单位效益并不好,待岗人员本来就多,再加之有的单位还有安排刑释解教人员的任务,相比之下社区服刑人员在就业方面存在明显弱势,原单位大多数难以解决其就业问题。另外,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24条第四款规定,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无疑又增加了社区矫正对象就业的难度。

(三) 帮助保护工作经费缺乏保障

社区矫正经费应含三个部分:一是政府矫正机构的基本费用,包括办公机构设施筹建费用、矫正工作基本设施费用和运作费用、公务员工资、志愿者培训费用、志愿者及社会工作者的交通或误工补贴费用等;二是非政府矫正机构的部分运作费用,含民间组织和官民协作的非企业性质社团组织的部分运作费用等,如上海市的新航社区矫正服务中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参与社区矫正服务工作;三是矫正对象专门帮扶机构的费用。如,在部分试点地区拟筹办的“中途宿舍”、“过渡性就业基地”等的运作费用。[9]后两项费用中大部分费用将用于矫正对象的职业技术培训、就业指导、心理矫正以及生活、居住和疾病医疗等必要的救护。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行刑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原则上社区矫正工作的费用也应当与监狱经费一样由国家财政加以保障。而我国目前的客观状况是,监狱的行刑费用仍有一部分需要通过组织监狱生产予以弥补。因此,社区矫正的费用一下子由国家计划出大量的经费来予以保障,似乎是一个不轻松的话题。据了解,当前各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经费尚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规划,还主要依靠政府的临时性拨款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经费的自行调剂,至于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资金更是难有着落。不少地方,给村(居)委会下达了社区矫正任务,甚至也聘请了志愿工作人员,但却未给承担任务的村(居)委会划拨任何费用。这些基层组织和志愿人员完全干起了义务矫正工作。据报道个别矫正机构的领

导还自己掏钱救助生活上存在特殊困难的矫正对象及其家庭,当然这是一种值得大力提倡的行为,可是仅仅靠捐助不解决体制保障的问题显然不是长久之计。目前我国监狱经费是由国家和省级两级财政予以保障的,监狱管理体制基本上是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格局,绝大多数监狱直接属于省一级的司法厅(局)领导。这种管理体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导致了“中央管理弱化、省政府不堪重负和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真空的状况”。》[10]受此思想的影响,部分试点市、县(市、区)党政部门的领导思想上也就习以为常地等待中央和省级政府拨付社区矫正费用,对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缺乏责任心和积极性。

另外,现行的财政包干体制导致在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工作经费时,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都寄希望于通过上级政府或部门拨款,地方按比例配套落实部分资金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这些倾向导致了现实中等、靠、要的思想盛行。

(四) 完善的帮助保护机制尚未形成

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国家与社会有责任和义务将其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妥善解决他们面临的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可是,现行法律对于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内容的规定中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较多,帮困解难性质的规定较少,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仍缺乏具体明确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虽然司法部有关社区矫正规章中的个别条款涉及矫正对象帮助保护的问题,[11]但也仅仅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贯彻落实。目前各试点地区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仍缺乏统筹规划和有力手段,工作上重监管轻教育帮扶的现象还比较普遍。部分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矫正对象还依靠家庭或配偶生活,有的靠自己临时找工作维持生活,部分吃住无着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矫正对象还是靠救济金临时维持现状,加之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过渡性生活保障没有着落,就业和技能培训基本没有开展,一些矫正对象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地区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总体上仍处于无序状态。社区矫正组织层面单一,尚未形成完善的组织网络。除上海市设有专门的矫正局外,其他地方均缺乏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合二为一的专门工作机构,而且设置不统一,以临时机构代替常设机构,以致对内不便管理,对外不便施矫,群众难以适应,部门难以协作,矫正对象难识别,严重妨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同时,负责社区矫正的相关部门存在责权不明,衔接不

够,在实践操作中时有不协调现象发生。类似于西方社会那样专门的帮助保护机制还未形成,这对于将来大规模的实施社区矫正无疑让人产生很大的困惑。

三、改革与完善我国矫正对象帮助保护制度的思考

(一)更新观念,打破思维定势

一是积极渗透社会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社区矫正要注意“社会工作者参与者”的特色。有学者强调了社会工作的重要性,认为“法律是基本规范、社会工作是成功的核心、志愿者是辅助力量”,要建立专职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建立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队伍。[12]社区矫正过程中,需要政府与社会明确责任,合理分工,规范权力运作。政府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公共财政保障制度,“购买社会服务”。社区矫正工作也需要政府与社会合作,要实现矫正对象、矫正场所、矫正工作者的社会化,推动矫正工作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积极运用社会管理的理念,积极组织社团和社会工作者参与试点,确立了平等、尊重、接纳、助人自助、注重教化的社区矫正模式。打破传统重型思想观念的定势作用,克服思想偏见,消除和减弱对出狱人员的歧视,增强他们的社会认同感和自信力;树立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观念,充分整合社会资源,落实多渠道帮助保护措施。二是丰富帮助保护的内涵。在社区环境下,罪犯易因犯罪标签受歧视而心理自卑,或进一步演变为一系列的心理障碍。对矫正对象及时进行心理危机的预防和干预,有助于解决心理问题、树立生活的勇气和信心,对提高矫正效果作用明显。部分试点地区开展由专门的心理矫正机构参与矫正,取得了好的效果。心理矫正起点高,难度大,需要专门人才操作进行,因此,在社区矫正中依托心理矫正机构和专业人才,研究心理矫正项目和开展心理矫治是十分必要的。三要在惩罚与帮助保护之间形成一种互补关系。惩罚性是刑罚的本性,无惩罚性便无刑罚。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是建立在社区行刑的基础之上的,否则,社区矫正机构就成了社会福利机构。要克服重监管轻矫正的现象,也要克服超越刑罚的界限进行帮助保护,要力求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均衡,使帮助保护措施的落实与刑罚的执行相得益彰。帮助保护的感化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弱惩罚的负效应,激活其悔过自新的内在动力。但片面、过分地强调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甚至脱离现实社会的

经济发展水平去谋求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就会损害刑罚的惩罚机能,背离社会的正义诉求。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是具体、现实的,要受到当时当地的社会条件的限制。正如美国学者胡萨克博士所说:“不同国家的不同物质条件,将会影响是否尊重个人权利和在什么程度上尊重个人权利。”

(二) 修改关于矫正对象外出的制度

公安部《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2月21日公安部令第23号发布施行)的规定结合现行《刑法》第39条、第75条、第84条之规定来看,尽管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经过执行机关批准后,可以离开所在的县、市或迁居。但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允许外出经商的制度,仍然有效。那么,是否允许他们外出工作或打工呢?由于社区矫正对象仍然处于服刑期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对他们来说就是禁止的,因此,对于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外出打工也是不允许的。

而现实社会的转型和变革正在加速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资源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重新调整和配置,整个社会的就业政策和就业方式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下岗人数和失业人数在不断增加,就业竞争日趋激烈,再加之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等因素,决定了相当一部分人必须外出经商或打工才能维持生计。如果一律不允许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商、工作或打工,那么不利于解决他们的生活、就业、家庭等方面的困难,甚至有可能使其陷入生活困境而重新犯罪。因此,笔者建议修改原来不准外出经商或打工的制度,通过设置相应的条件,建立经严格审批程序允许其外出经商或打工的制度。积极为矫正对象创造谋生的条件和环境,以充分落实相关帮助保护措施。矫正对象人户分离后,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织机构可以通过异地托管等办法对其落实正常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措施。

(三)大力发展非政府社区矫正组织

美国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事业实行市场化运作,以保证矫正运行的有效性。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从经济学的眼光看,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事业更像是一种产业。在这一产业中存在市场准人和退出,存在投入和产出的效益比,

存在财政援助和费税支付,存在产业协会,存在标的物 (监管)的购买、租赁和转让,存在固定资产投人,存在购买服务等等。可以说,通过市场化运作,调动了全社会的相关力量使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社区矫正不仅仅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更主要的还是一种特殊人群的生活状态、罪犯矫正的特定行为方式和文化模式,因此,简单地或过多地依赖政府行为或传统的秩序资源,一是与社区矫正的本意不相符;二是与国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的初衷相违背。从世界各国的成功实践以及社区矫正的本质意义出发,社区矫正应该更加体现出非权力性帮扶这一社会福利内容,矫正工作应当更多地发挥社会力量尤其是非政府组织或机构的作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公务人员在社区矫正中的任务和职责主要是完善法律体系,为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支撑;构建制度体系,规范社区矫正运作;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强管理、监督、检查、指导等各方面职能,依法、规范、有序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从现阶段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情况来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带有非常明显的政府主导型改革倾向,国家及其专门的职能机关和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的实施层面上处于主导地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主要是配合和协助。诚然,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起步阶段,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以及保障机制等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工作精力,发挥主导作用,这对于夯实我国社区矫正的工作基础,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确立和完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必需的。但是这种初始状态下的政府或部门行为,也误导了部分人的思想和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注重政府行为或者由政府公务人员大包大揽,从而忽视了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在我国,如何按照社会化、市场化的要求,有意识、有计划、有目的地培育和发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形成“官民协作、以民为主”的运作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上海、北京等地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积极培育非政府社区矫正组织方面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这为进一步探索社区矫正的社会管理措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从试点的情况来,培育社区矫正非政府组织或工作机构,首先,国家要给予必要的投入。投入的方式既可以直接的资金支持,也可以通过政策、措施对非政府组织或工作机构的建设和发展进行扶持。其次,国家要通过立法等方式明确非政府组织或工作机构在社区矫

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利。第三,制定类似于《罪犯社区居住服务工作标准》制度,政府职能部门根据标准对非政府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鉴定,保证其服务的标准和质量。第四,政府职能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对非政府组织或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考核评估以及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

(四)落实经费保障。

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的费用要低得多,但并不意味着国家就不需要为社区矫正增加拨款。国家应把用于社会矫正的款项直接划拨给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再由矫正领导机构划拨给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限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我们不能与发达国家在社区矫正方面的投入相比,但国家给社区矫正事业投入一定的资金还是十分必要的。形成以政府经费来源为主体,社会赞助和募集为补充的格局,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以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再逐步实行全额保障。

由《监狱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由此可以推定,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矫正对象应当由地方政府出资救济。

无论是当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小规模运作,还是今后理顺体制以后的大规模正规运作,社区矫正都需要国家预算解决经费的主要部分,但是限于国家财政的困难,考虑社区矫正环境的有利条件,建立多渠道社会筹集资金机制也是一条很好的途径,充分利用和整合社会的人、财、物资源也是社区矫正的一大有利条件。要在打破县(市、区)级政府在矫正罪犯问题上“只有权利,没有义务”的现状上做文章,要把犯罪率与地方的经济处罚挂钩,对矫正罪犯的成本进行量化,确定相应的基数,建立罪犯矫正教育改造基金,用于对监禁刑和非监禁刑执行工作的财力支持。

(五)矫正对象帮助保护制度的法制化

我国对刑释解教人员有一定的政策扶持,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保障政策尚属空白、形势严峻。许多国家重视出狱人保护立法,修订或新立了一系列出狱人保护的法规,如美国的《社区矫正法》等。[14]有些国家还专门制定了单行法规,如日本的《更生保护事业法》。[15]各国对矫正对象的帮助和保护的规定有的较为明确、具体、有的较为原则、含糊,但多数国家比较一致地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矫正对象帮助与保护的内容;二是社会有关方面帮助保护矫正对象的任务;三是帮助保护机构及其职责和经费来源。我国有必要在即将立法的社区矫正法中制定专门的矫正对象保护规范,明确规定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社会各有关部门的职权与职责,使矫正对象保护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以立法形式推进社区矫正对象保护机制的完善。其实,现在出狱人的保护与矫正对象的保护存在诸多的相同点,我们完全可以借鉴个别地区制定的有关出狱人保护方面的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探索和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先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从而为将来制定全国性的相关法律提供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

[注释]:

[1] [美]格伦顿,戈登,奥萨魁著.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比较法律传统》.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页

[2] 韩明谟.社会学概论.修订版.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7.第42页

[2] 参见[美]大卫·E·杜菲著,吴宗宪等译.美国矫正政策与实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第312页

[3] 石泰峰,卓英子.新发展观与法律的新发展.法学家.2004(1),3页

[4] 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第86页.转引自储槐植.论我国犯罪学理论框架及研究目标.社会公共安全研究.1994(1);犯罪在关系中存在和变化.社会公共安全研究.1996(3)

[5] 参见苏一星.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简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20——222页

[6] 参见李京华.《北京首家民间社区矫正机构正式挂牌》.新华网,2005年2月23日和陈斌,张小群2004年2月19日《解放日报》

[7] 鲁兰.中日矫正理念与实务比较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第216页.转引自乔木.读解新政府.中共党史出版社,第153

[8] 参见《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教材》.北京市司法局.第113页或《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京社区矫正[2003]1号)第十五条规定

[9] 参见《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推进“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试点工作的意见》(沪委政法[2003]181号)

[10] 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第55页转引自何平.试论我国刑事执行一体化的立法和体制改革,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10期

[11]参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司发通[2004]88号)第33条

[12]刘强.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784页

[13]道格拉斯·N·胡萨克,谢望原等译.刑法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版.中文版序

[14]刘强.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125页

[15]鲁兰.中日矫正理念与实务比较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第198页

社区矫正试题

社区矫正业务考核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6题,每题1分,共6分。) 1.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任务(D)。 A.行刑B、矫正 C.安置救济 D.限制人身自由 2.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就是(C)。 A.罪犯 B.行为偏差者 C.罪犯与行为偏差者D、“三无”人员 3.我国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与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关就是(C)。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 4.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就是(A)。 A。加强社区矫正 B.加强监禁矫正 C.加强教育矫正 D.加强惩罚矫正 5.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目的(D)。 A.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B.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与社会责任感 C.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D.对罪犯实施打击与惩罚 6.下列选项中,(D)不就是社区矫正的对象。 A.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 B.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C.易于改造,且放在社会上服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D.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 二、多项选择题(共4题,每题1分,共4分。) 1.开展社区矫正,(ABCE)。 A.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 B.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 C.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实现对罪犯的有效改造 D.与行刑的成本无关 E.就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已成为世界行刑改革发展的趋势 2.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以下哪几种对象(BCDE)。 A.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B.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C.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D.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E.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3.社区矫正的内容包括(ABE)。 A.行为督导 B.教育矫正 C.完成义务教育 D.娱乐活动 E.组织公益劳动 4、社区矫正对象符合下列哪些正当理由,且情况属实的,经由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批准可以请假外出( ABCDE)。 A.就业B、经商C、就学D、就医E、探亲 1.三、填空题(共16题,每空0、5分,共30分。)、 1、社区矫正就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

社区矫正试题

社区xx业务考核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6题,每题1分,共6分。) 1.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任务(D)。 A.行刑B、矫正C.安置救济D.限制人身自由 2.社区xx工作的对象就是(C)。 A.罪犯 B.行为偏差者 C.罪犯与行为偏差者D、“三无”人员 3.我国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与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关就是 (C)。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 4.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就是(A)。 A。加强社区矫正B.加强监禁矫正C.加强教育矫正D.加强惩罚矫正 5.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目的(D)。 A.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B.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与社会责任感 C.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D.对罪犯实施打击与惩罚 6.下列选项中,(D)不就是社区矫正的对象。 A.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 B.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C.易于改造,且放在社会上服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D.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

二、多项选择题(共4题,每题1分,共4分。) 1.开展社区xx,(ABCE)。 A.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 B.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 C.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实现对罪犯的有效改造 D.与行刑的成本无关 E.就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已成为世界行刑改革发展的趋势 2.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以下哪几种对象(BCDE)。 A.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B.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C.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D.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E.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3.社区xx的内容包括(ABE)。 A.行为督导 B.教育矫正 C.完成义务教育 D.娱乐活动 E.组织公益劳动 4、社区矫正对象符合下列哪些正当理由,且情况属实的,经由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批准可以请假外出( ABCDE)。 A.就业B、经商C、就学D、就医E、探亲与(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活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与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包括(监督管理)、(教育改造)与(帮教扶助)三项。 3、社区矫正的作为刑罚执行活动,具有(惩罚)功能、(教育)功能、(塑造)功能、(感化)功能、(治疗)功能、(控制)功能。 4、管制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刑罚之。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适用对象主要就是(所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罪犯。刑期在(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刑期最高不超过()年。

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社区矫正 对象 人格不受侮辱,其家属子女不受歧视; 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依法享有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权和检举权; 享有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一般义务社区矫正 对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在关规定, 服从监督管理; 自觉到司法所按时报到登记; 自觉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活 动; 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谈话教育; 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 况;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社区矫 正机构组织的社会公益劳动。 特别义务被判处管 制的社区 矫正对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遵守关于会客的具体规定; 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应当报告司法 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遵守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被判处宣 告缓刑或 者被裁定 假释的社 区矫正对 象 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应当报告司法 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遵守关于会客的具体规定; 遵守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暂予监外 执行的社 区矫正对 象 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需要转院治疗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 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 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遵守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象制品; 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不得在境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不得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社区矫正试题

社区矫正业务考核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6题,每题1分,共6分。) 1.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任务(D)。 A.行刑 B.矫正C.安置救济D.限制人身自由 2.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是(C)。 A.罪犯B.行为偏差者C.罪犯和行为偏差者 D.“三无”人员 3.我国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关是(C)。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司法行政机关D.公安机关 4.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是(A)。 A。加强社区矫正B.加强监禁矫正C.加强教育矫正D.加强惩罚矫正 5.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目的(D)。 A.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B.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C.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D.对罪犯实施打击和惩罚 6.下列选项中,(D)不是社区矫正的对象。 A.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 B.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C.易于改造,且放在社会上服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D.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 二、多项选择题(共4题,每题1分,共4分。) 1.开展社区矫正,(ABCE)。 A.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 B.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 C.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实现对罪犯的有效改造 D.与行刑的成本无关 E.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已成为世界行刑改革发展的趋势 2.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以下哪几种对象(BCDE)。 A.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B.被宣告缓刑的罪犯C.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D.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E.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3.社区矫正的内容包括(ABE)。 A.行为督导B.教育矫正C.完成义务教育D.娱乐活动E.组织公益劳动 4.社区矫正对象符合下列哪些正当理由,且情况属实的,经由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批准可以请假外出( ABCDE)。 A.就业 B.经商 C.就学 D.就医 E.探亲

社区矫正知识考试试题

社区矫正知识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30分)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 A、政法委 B、宣传部 C、办公厅 D、司法部 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正式实施。 A、3月1日 B、4月1日 C、5月1日 D、6月1日 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人民法院 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A、司法行政机关 B、人民法院 C、公安机关 D、人民检察院 5.《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6.《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7.《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A、司法行政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公安机关 8.《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承担。 A、基层法庭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派出所 D、司法所 9.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A、三 B、五 C、十 D、十五 10.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A、1个月,3个月 B、2个月,4个月 C、3个月,6个月 D、6个月,12个月 11.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12.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 A、村、社 B、镇、乡 C、市、县(旗) D、省 13.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A、一 B、三 C、五 D、七 14.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 A、十天 B、二十天 C、一个月 D、二个月 15.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 A、村、社 B、镇、乡 C、市、县(区)、旗 D、省 16.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小时。 A、四 B、八 C、十六 D、三十二 17.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小时。 A、二 B、四 C、八 D、十六 18.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依法给予处罚。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监狱 19.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

社工考试题Word版

2012年全市社区矫正执法机构 兼职法制员资格考试试卷 1.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2.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管理。(×)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 4.对于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实施社区矫正。(×) 5.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15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6.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检察机关。(×) 7.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专职社工担任组长。(×) 8.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9.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人民法院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10.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二个月。

(×)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择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今年6月12日,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对我市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作出批示:“认真总结南通等地经验,抓好实施办法落实”,该模式是( D )。 A.“三集中、四统一、五查看”能动监管模式 B.“文化疗愈”教育矫正模式 C.“五扶一促”一体化工作模式 D.“队建制、双配置”机构建设模式 2.今年7月11日召开的全市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提升年”活动推进会上,市局张武林局长提出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应达到的目标是( C )。 A.建设有标准、奖惩有依据、执法讲程序、保障有力度 B.工作领先、同行认可、社会满意、媒体关注 C.机构队伍建设到位、工作制度体系完善、执法行为规范、教育帮扶机制健全、工作质量全面提升 D.推进“一县一品”,坚持“百家共鸣”,形成“百花齐放”的良好态势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服刑人员须知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编制

前言 1、为了准确执行刑罚,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使社区矫正对象尽快熟知相关规定制定本手册。 2、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3、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社区服刑人员应知应会内容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 2、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每月安排不少于12小时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包括下列5种犯罪: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⑶生活不能自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四、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的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一、报到登记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矫正对象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报告可以用电话形式。 3、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报。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二、监督 1、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与监督人签订监督协议,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完整word版)社区矫正人员专项考试试卷及答案

社区矫正人员专项考试试卷 姓名成绩 一、不定项选择题(共5 题,每题4分,共20 分。)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A.2012年1月1日B.2012年3月1日 C.2012年5月1日 D. 2012年6月1日 2、()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D.公安机关 3、下列哪项属于社区矫正的目的()。 A.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B.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C.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D.对罪犯实施打击和惩罚 4、下列选项中,()不是社区矫正的对象。 A.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 B.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C.易于改造,且放在社会上服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D.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 5.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以下哪几种对象()。 A.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B.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C.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D.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E.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二、填空题(共5题,每空3分,共30分。)、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2. 社区矫正人员因病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 3.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 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4.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 八)小时。 5.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三、判断题(共5题,每题2分,共10分。) 1、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2、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3、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4、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可以受侵犯。(×)

社区矫正自查整改报告

社区矫正自查整改报告 《社区矫正自查整改报告》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为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防止社区矫正人员漏管、脱管、重新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所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我所自社区矫正工作自开展以来,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优先”原则,不断探索新时期下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方法,致力于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方面。截止目前,我所共登记在册矫正对象22人,其中管制7人,缓刑11人,假释2人,剥夺政治权利2人。所有矫正对象再犯罪率为零。一直以来,我所在“思想教育为主,监督管理为辅”的理念引导下,着重加强社区矫正的前期走访和后期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帮助矫正对象增强了回归社会的自信心,有效的降低了当地的治安犯罪率。首先,司法所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其次,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镇、村(居)两级管理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实施村(居)每月一次例会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

的基础。再次、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工作又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其中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是提高他们思想认识,改变他们思想观念,矫正他们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TOP100范文排行因此,我们在教育管理手段上实行有的放矢,一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个体化教育,如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相关交通法规学习,盗窃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二是确立一个公益性劳动基地XX乡敬老院,选择一些公共场所,根据性别、年龄、体质和特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分散为主,安排相应的公益劳动等。三是对一些由心理障碍的矫正对象,适时进行心理疏导,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再次,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分类管理。我所在充分掌握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改造表现的情况下,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重点管理对象和非重点管理对象。对重点管理对象提高警惕,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其生活行迹,加强管理和监督;对非重点管理对象,只需要适时的报告其生活情况,定期参加公益活动,不定期地开展教育谈话。针对不同性格、思想、生活环境的矫正对象,采取不同的矫正方法。对于情绪低落,思想悲观的矫正对象,坚持安身暖心,实施心理疏导,使其重燃生活希望;对于存在抵触心理、拒不接受矫正的对象,坚持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相结合的矫正方法;对于患病及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坚持以人为本,着

4.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落实党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政策,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三、社区矫正工作由哪个部门和哪些人员承担? 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如办理登记手续、安排谈话、掌握现实表现等; 2、负责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工作; 3、负责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4、负责协调有关单位解决或缓解矫正对象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对矫正对象的矫正任务主要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完成。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

派出所民警组成。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由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专家学者、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组成。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1、依法对矫正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执行。 2、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通过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及心理咨询引导等多种教育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引导其认罪服法,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五、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哪些权利? 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六、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时应履行哪些手续? 1、接到判决、裁定、决定或释放证明收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社区矫正知识考试试题2

旌德县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知识考试试题参考人:所在单位:得分: 一、单项选择(每题2分,共40分)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人民法院 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3.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 )承担。 A、基层法庭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派出所 D、司法所 4、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 )日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A、三 B、五 C、十 D、十五 5.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 )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 ) 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A、1个月,3个月 B、2个月,4个月 C、3个月,6个月 D、6个月,12个月 6.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7.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和离开居住的( )。 A、村、社 B、镇、乡 C、市、县(区)、旗 D、省 8.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 )日以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 )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 )。 A、5、5、10 B、7、7、20 C、5、7、30 D、7、7、30 9.下列选项中可以假释的情形是() A、累犯 B、诈骗罪判无期 C、抢劫罪判处11年 D、放火罪判处无期 10.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期限为() A、5日 B、7日 C、5个工作日 D、7个工作日 1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

社区矫正员考试题_.doc

《我国社区矫正与人民调解政策法规》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任务()。 A.行刑 B.矫正 C.安置救济 D.限制人身自由 2.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是()。 A.罪犯 B.行为偏差者 C.罪犯和行为偏差者 D.“三无”人员 3.我国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 4.()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 5.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是()。 A。加强社区矫正 B.加强监禁矫正 C.加强教育矫正 D.加强惩罚矫正 6.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目的()。 A.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B.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C.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D.对罪犯实施打击和惩罚 7.下列选项中,()不是社区矫正的对象。 A.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 B.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C.易于改造,且放在社会上服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D.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

8.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出自当事人的() A.需要 B.同意 C.自愿 D.服从 9.下列哪项不属于调解组织的三级调解网络()。 A.市(区)政府 B.镇(街)调委会 C.村(居)调委会 D.调解小组 10.人民调解委员会是()。 A.法律组织 B.行政组织 C.群众性自治组织 D.互助组织 11.下列哪项不属于人民调解的依法原则()。 A.受理和调解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B.调解纠纷要以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C.调解达成的协议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D.调解纠纷要依据社会公德进行 12.在社区矫治工作中,()是通过家属进行教育矫治的良好形式。A.家属监督 B.家属控制 C.家属负责 D.家属规劝 13.纠纷当事人()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第一步。 A.发生纠纷 B.出现冲突 C.申请调解 D.提起诉讼 14.1954年政务院颁布(),标志着新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正式确立。A.《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B.《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C.《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规定》 D.《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 15.目前我国人民调解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是1989年颁布的()。A.《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义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义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义务须知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格不受侮辱; (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三)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四)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五)服从监督管理。 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三)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四)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九)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2020年社区矫正工作检查情况汇报

2020年社区矫正工作检查情况汇报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要通知》的通知,司法所对自身的社区矫正 日常工作进行了一次自我检查,同时对被监管的40名罪犯进行一次集中谈话,再次强调 电话汇报,思想汇报等相关社区矫正工作纪律,要求社区矫正罪犯以端正的态度配合司法 所进行改造,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做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 针对近期全国出现少数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的现象,我所按照上 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部署,对我所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清醒地认识 社区矫正工作的紧迫性、复杂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与使命感。对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中 的每个细节进行审查核对,社区矫正罪犯是否做到每个月电话汇报四次,法制学习是否达 到八个小时,义务劳动是否达到八个小时,对未达到要求的必须补充劳动和学习的时间, 对每位服刑人员近期的工作、生活情况以及活动轨迹进行清查,发现有违反管理规定的依 法进行相关处罚措施。通过家庭、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多方途径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思 想帮扶,增强法制观念,吸取以前的经验教训,引导他们发挥自身特长,自主创造,依靠 劳动创造财富,走正确的人生之路,我所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二、对社区服刑犯罪进行集中学习,再次强调工作纪律,防止脱管、漏管现在出现 4月22日我所对监管的40名犯罪进行一次集中学习,除了4名因疾病和急事请假外,全部到齐。工作人员分析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状况,讲解了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的案例, 每位服刑人员简单谈一谈自己学习的心得体会以及近期的活动轨迹,再次强调工作纪律的 重要性,对不按时报到并汇报思想、擅自外出、随意进入特定场所,将采取批评教育、警 告等措施,对三次警告还不服从的依法办理收监执行手续。通过学习引起他们对社区矫正 服刑严肃性的认识,督促他们服从管理,好好改造,同时加强司法所自身队伍建,设确保 监管工作到位,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现象。 我所没有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尚未发现有重新犯罪的情况,40名社区服刑人员目前思想稳定。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我所将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按 照规章制度管理好社区服刑人员,引导他们改邪归正,融入正常的生活轨道,维护社区稳定。 感谢您的阅读。

[精品]社区矫正人员手册

社区矫正人员 手册

目录 前言 1、什么是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的对象有哪些…………………………………… 3、社区矫正的功能是什么………………………………… 4、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5、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6、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 7、社区矫正工作由哪些人员和部门承担…………………… 8、社区服刑人员“五不准”………………………………… 9、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级管理……………………………… 10、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应办哪些手续…………………… 11、社区服刑人员可以享受哪些权利………………………… 12、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3、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接受社区矫正时应履行哪些手续…………………………………

14、社区矫正的奖励有哪些…………………………… 15、社区矫正的惩处有哪些…………………………… 16、矫正期满的解除及程序…………………………… 前言 社区矫正人员必须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手册》是社区矫正人员必须了解和遵守的内容。 《手册》摘录了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希望你在社区里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和社区各项制度;希望你回到社区后,能与家人和睦相处,与邻里搞好关系、与同事团结友爱;希望你回到社区后,更加热爱生活、热爱集体、热爱社会,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公益劳动,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中不断改造自我、充实自我、完善自我。 希望你能与街道矫正办保持密切的联系,多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尽力为社区多做有益的工作,努力为社会的和谐稳定、繁荣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回报社会!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

2020年某社区矫正法知识测试试题附全答案

2020年某社区矫正法知识测试试题附全 答案 1.《社区矫正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A.2019年12月28日 B.2020年7月1日 C.2012年3月1日 D.2018年12月4日 参考答案:B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A. 人民法院 B. 人民检察院 C. 司法行政部门 D. 公安机关 参考答案:C 3.对于被判处拘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A.一 B.二 C.三 D.五 参考答案:C 4.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A.三 B.五 C.十 D.十五 参考答案:C 5.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 A.矫正小组 B.矫正小队 C.矫正警察 D.矫正志愿者 参考答案:A 6.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

A.居住地 B.户籍地 C.犯罪地 D.被抓获地 参考答案:A 7.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 )。 A.村、社区 B.镇、乡 C.市、县 D.省 参考答案:C 8.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 )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A.信息化核查 B.实地查访 C.以上都是 参考答案:C 9.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到场处置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 参考答案:D 10.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A.基层、同级 B.中级以上、同级 C.中级以上、上级 D.高级以上、上级 参考答案:B 11.()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日常工作。 A.司法所 B.公安派出所 C.村(居)委员会、 D.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材料

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材料 镇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9名,已解除14名,现在册25名。我们严格依据《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跟踪、教育、管理等项工作,将日常表现、考核、奖惩及时归档。同时坚持以人为本,采取灵活多样的矫正方法,帮助、教育、走访、感化社区服刑人员,使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未出现一例漏管、脱管现象,未出现一例重新犯罪现象。工作中,我们从“四个注重”入手,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一是注重人性化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分散,大多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无固定休息日、文化素质低的农村人,以务农和打工为主要生活来源,统一管理难度大。针对这一特点我们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到所里报到的时间基本都定在月初的前3天,具体时间由社区服刑人员自行确定,既减少了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工作生活的影响,又保证了社区服刑人员能按时到所里报到。公益劳动由集中改为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即由社区服刑人员所在村级帮教小组利用社区服刑人员早、晚两头的业余时间和不定期的休息时间就近安排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使公益劳动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特殊时期,重点管理,在XX年奥运、XX年60周年国庆等重大时期,司法所制定措施,强化安保工作,制定了《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的实施方案》,与社区服刑人员签订了保证书,各村帮教小组填写、核实了《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表》,加强监控力度,确保本辖区秩序安全稳定。 二是注重每个教育环节。每月组织集中学习教育一次,内容包括政策形势、法律法规、社区矫正文件精神、公民道德等。并将区司法局印制的社区矫正知识手册、明白卡发到每个社区服刑人员手中,要求他们业余时间认真自学,通过多种教育内容和形式,不断提高他们遵纪守法意识。我们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注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个别谈话教育,运用面对面的个别谈心教育,每月定期不定期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陈某是我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当中年龄最小的一个,XX年入矫时刚满15岁,因交友不慎,法律意识淡薄,因抢劫罪被判二年缓三年执行,在上门走访中,了解到陈某是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因此次的错误现在辍学在家,通过与陈某的交谈,我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汇报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汇报 各位领导大家好!现将我镇的矫正工作汇报如下: 一、社区矫正基本情况。 xx镇社区矫正工作开始于XX年10月14日,至今共接收 社区矫正对象26名,累计解除17名,目前在册的9名社区矫正对象全是男性、汉族;按犯罪类型分:抢劫罪1人,交通肇事罪 1 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7人;按刑罚执行类 别分:假释2人,缓刑7人。 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落实“三个到位”,打牢社区矫正基础。 1、组织机构到位。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镇长、 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等相关单位站所长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司法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司法所人员负责日常办公。 2、制度落实到位。我们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衔接工作中落实定期例会、情况通报、核查核对制度;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落实监督考察、走访、报到、定期排查制度;在教育矫正工作中落实个案矫正、集中教育、公益劳动制度;在考核奖惩工作中落实计分考核办法、奖惩结果告知和公示制度。

、队伍组建到位。根据工作的需要,我们为每名矫正3 对象确定了由社区矫正工作者、民警、志愿者、监督人组成的帮教小组,以便全方位、多层次、随时随地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此同时,积极组建“四支队伍”。一是由司法所 工作人员组成的专职队伍,主要负责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及建档立卡工作;二是组建由村组干部组成的联络员队伍,主要负责对矫正对象的监督和日常联系工作;三是组建由各治安中心户长组成的法制辅导员队伍。主要是与矫正对象建立长期挂钩关系,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四是组建由党员、村居干部、村民和离退休人员组成的志愿者队伍,主要任务是在司法所的指导下,相互交流矫正工作心得,灵活机动地开展帮教活动。 (二)突出每个矫正环节重点,确保矫正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1、衔接环节。重点是:一要建立矫正人员电子档案和纸 质档案,掌握矫正人员基本信息,做到见名字知其人,见人知其名;二要郑重进行社区矫正宣告,告知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的权利及义务;三要向矫正人员发放《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告知他们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及制度,重 点强调违反制度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使其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内容,要求其服从监督管理;四要与每个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和帮教人签订监护和帮教协议,砸实司法、监护及帮教人员的各自责任,保证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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