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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精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

2020年精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
2020年精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妥善解决优抚对象医疗诊治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市医疗救助办法》(*府办规〔***〕*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军队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六)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优抚对象按照《**市医疗救助办法》(*府办规〔***〕*号)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和医疗救助所需费用由市医疗救助金支付。

第四条现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但不同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未享受公费医疗和新增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按照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民优〔20**〕*号文)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按照《**市医疗救助办法》(*府办规〔***〕*号)有关规定给予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单病种、门慢、门特项目(审批有效期内)、住院治疗救助,并享受门诊补助。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费用由所在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六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门诊特定项目在享受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之后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减免照顾。符合《***省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5%;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市医疗救助办法》(*府办规〔***〕*号)有关规定支付后,剩余部分由所在地民政部

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支付。对伤口复发的,其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可按《***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住院减免费用由所在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支付。

第七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含伤残情形需要经常医疗处置),以及伤口引起的其他疾病,其门(急)诊和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照《***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负责支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八条对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给予医疗门诊补助,补助标准为:一至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350元,三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300元,五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50元,六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00元,孤老烈属及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0元,其他的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每人每月100元。所需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民政部门按月发给上述优抚对象。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的优抚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给予下列优惠减免:

(一)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

(二)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粪便常规检查费、胸部普通透视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含单通道、常规导联)、B超常规检查费、急诊诊查费、院内会诊费减免50%;

(三)护理(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减免20%。

上述医疗项目优惠减免采取年终结算方式,对符合条件给予减免的,列入下一年度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由市民政局审核汇总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至医疗机构。

第十条各区要设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各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专项捐赠资金、上级下达的抚恤补助预算节余经费和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各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优抚对象参保;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给予补助;对享受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待遇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家庭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对患有精神病、职业病

和严重慢性病需长期依赖药品医疗而家庭负担困难的临时补助;其他特殊医疗资助项目等。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优惠减免项目,医疗卫生部门应作明文告示,张榜公布。设立优抚对象就医直通道,确保优抚对象在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对优抚对象使用需自费费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时,要先征得本人或其亲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存档并向有关管理部门传送或报告。

第十四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优抚对象在取消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生活补助期间,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年*月* 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民〔201*〕***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民〔201*〕***号)同时废止。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应保障措施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应保障措施 一、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应保障措施 ? 1、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险管理制度由医 务科负责监督制度落实。 ? 2、医院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 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 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 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 4、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离休干部 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以下统称“证、卡” 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 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 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 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 5、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需

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 病情无关的药品。 ? 、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 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诊疗手册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相关证件并及时报告医务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普通医保病人、肿瘤病人的人 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 室。 ? 10、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进行控制严格 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院考评。? 11、严格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包括价格在500元以上医用材料审批工作要 求尽可能使用国产、进口价格低廉的产品。各医保中心包括外地医保要求医师 填写内置材料审批表到医保办审批后才能使用急症病人可以先使用后审批术后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收费服务管理制度 一、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 1、为保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管理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肩负制度落实。 2、医院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4、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离休干部、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要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 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诊疗手册,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 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证件并及时报告医务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

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普通医保 病人、肿瘤病人的人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10、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 进行严格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不适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院考评。 11、严格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包括价格在500元以上医用材料, 审批工作,要求尽可能使用国产、进口价格低廉的产品。各一包中心包括外地医保要求医生填写内置材料审批表到医保审批后才能使用,急诊病人可以先使用后审批。 12、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能分解收费、都收费、漏收费、 套用收费。因乱收费造成的拒付费用由科室承担。、 13、以下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疾病均不能纳入医保:美 容、非功能障碍性整容及矫形术、交通事故、自杀、他杀、误服、职业病、性病等 14、对参保病人实行先诊疗后结算,方便患者就医。 15、医务科对医保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医院管理人员和计费人员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医疗服务收费公示

改善医疗服务基本要求66条

改善医疗服务基本要求66条 一、医院各诊疗区域改善服务共同要求 1.院容院貌整洁,房屋建筑布局合理,道路平整,载有患者的推车经过不会颠簸。 2.医院指示标牌齐全,清晰明了,易于寻找。 3.院门口道路交通通畅,院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4.诊疗区域有防滑、防摔倒设施和安全警示。 5.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窗口工作人员、行政后勤人员、保安、保洁等,下同)尊重患者、态度亲和、耐心友爱、用语文明,无“生、冷、硬、顶”现象。 6.工作人员做到“四轻”: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开关门轻。 7.工作人员着装整洁,佩戴胸卡(牌)。 8.实行首问和首诊负责制,对患者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宜,立即给予答复或处置;非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协调相关科室解决。 9.医生对患者或家属病情沟通充分,问诊耐心细致,检查、用药、耗材、医保(农合)目录内项目交代清楚。 10.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对特殊检查和使用贵重药品要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并签字确认,保障患者知情权。 11.诊疗科室布局科学、诊疗流程合理。 12.院内严格禁烟。 13.有患者投诉(医患沟通)办公室,有专人负责接待,对患者投诉能耐心解释、认真调查、及时反馈。

14.有改善医疗服务教育培训计划。 15.院内醒目位置公布有服务投诉电话。 16.有措施保障急诊用电梯24小时畅通。 17. 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 18.切实落实“以患者为中心”服务理念。 二、门诊改善医疗服务基本要求 (一)挂号缴费 19.医生和出诊信息能通过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提前公示。 20.能提供3种以上形式的预约挂号服务;能做到分时预约。 21.有预约号过时后的处理措施。 22.有线上线下多种缴费方式。 (二)导诊分诊 23.危急重症患者优先就诊。 24.残疾人、现役军人等优先就诊,70岁以上患者视情况优先就诊,80岁以上患者从绿色通道就诊。 25.医生排班合理有弹性,高峰时段能增加机动诊室接诊。 26.有突发事件的识别系统和应急预案。 (三)门诊环境 27.诊区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安静、安全、温馨。

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的指南(2018年版)

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 (2018年版)

编写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有关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18年版)》(以下简称《指南》),进一步明确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呼吸学科的功能定位,指导各地加强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各有关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科学、规地加强呼吸学科涵建设,开展与自身功能定位相适应的诊疗服务,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同时,充分发挥技术辐射和带动作用,通过对口帮扶、医联体等多种方式,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整合,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机构能力,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本指南提及的医疗服务能力是指符合医院(不含中医院)功能定位的综合能力,包含医院资源配置、技术人员、工作效率与效果、医疗服务能力与技术水平等。基本标准为学科应当达到的基础能力要求;推荐标准是指在达到基本标

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应当实现的能力要求。

第一部分 三级医院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 (2018年版) 三级医院呼吸学科主要任务是提供呼吸专科医疗服务,解决危重疑难病症,接受下级医疗机构转诊,对下级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承担培养医疗专业人才的教学任务和科研项目;参与和指导下级医疗机构预防保健工作。 1.基本设置 应当具有与三级医院相适应的基本设置,满足三级医院服务功能、技术水平及管理要求。三级医院呼吸学科应当设置门诊、病房和呼吸相关功能检查室。 1.1门诊设置 应当设置呼吸专科普通门诊、专家门诊,有条件的可设置专病/专项门诊(如哮喘、慢阻肺、戒烟等)、呼吸门诊综合诊疗室。 1.2床位规模 (1)基本标准。三级医院呼吸专科住院床位设置应当与其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和患者就医需求相适应。医院配置有重症监护室(ICU),能够开展呼吸系统急危重症病例救治。 (2)推荐标准。三级医院呼吸专科住院床位设置与其

医院基本医疗服务规范

基本医疗服务规范 为让广大群众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保障卫生健康权益,体现我院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公平性。特制定本规范: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保障人人享有卫生健康权益。体现医院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职能,为我乡人民的身体健康、经济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提供保障。 二、以政策为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为宗旨,为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三、服务要求 (一)就医环境 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及优质便民措施,门诊大厅宽敞明亮,干净整洁,有足够的座椅侯诊。对患者实行“先诊疗后结算”的措施,方便患者就医。 门诊病人就诊时本着“先重后轻、先急后慢”的原则,接诊医生必须耐心细致的详细询问病情和全面检查身体,轻症患者门诊治疗,符合住院标准的收入院治疗。 (二)快捷的预付通道服务 普通住院病人接诊医生做完诊查后,依据症状及体征,本着“诊断阳性率高、收费低廉”的原则,只做常规检查(血、尿、便)和心电图,相关科室患者只做与本患者疾病相关的诊疗项目,接诊医生开具住院通知单即可到住院处交住院押金,为住院患者(包括各类医保患者)提供快捷的基本医疗保障预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

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三)公开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收费标准,公开医疗保险支付项目和标准 在门诊设有宣传栏患者可直接参考选择医疗项目,在门诊大厅设有电子屏幕介绍我院各科专家每日出诊情况,可供所有就诊患者选择。 (四)保障各类医保患者权益 参保人员就诊后,接诊医生必须详细规范书写医疗文件,处方用药必须与诊断相符,必须符合《四川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北川羌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的规定范围,本着“疗效确切,副作用少,价格低廉”的原则选择用药,严禁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和过度医疗。向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相关制度的咨询服务,向患者介绍基本医疗支付项目供患者选择,优先推荐基本医疗、基本药务和适宜技术,保障各类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权益,强化参保患者知情同意。 保障基本医疗服务规范是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每个医务工作者都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做到“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患者满意”,为广大患者提供放心满意的服务。

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标准

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 一、部门设置 按照医院的业务和管理职能,设置行政部门、临床科室、医技科室三大类部门,其中行政部门根据医院具体情况和管理需要设置。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建设与管理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123号)、《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23号)、《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31号)、《二级综合医院药剂科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99号)、《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2011〕31号)《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号)、《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4号)等文件要求,基本科室设置如下: (一)临床科室。 1.内科。科室内设置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肾病学、内分泌等专业组,也可根据需求开设相应科室。 2.外科。科室内设置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外科、胸外科等专业组,也可根据需求开设相应科室。 3.妇产科。科室内设置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科等专业组,也可根据需求开设相应科室。 4.儿科。科室内设置新生儿专业组,也可根据需求开设相应科室。 5.眼科。 6.耳鼻咽喉科。 7.口腔科。 8.皮肤科。科室内设置皮肤病和性传播疾病专业组。 9.精神科。开设精神卫生或临床心理门诊,根据需求确定是否设置住院床位。

10.感染性疾病科。 11.急诊医学科。 12.麻醉科。 13.重症医学科。 14.康复医学科。 15.中医科。 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可使用跨学科科室名称,如“眼耳鼻喉科、五官科”。 (二)医技科室。 1.医学检验科。科室内设置临床体液、血液,临床微生物学,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血清学等专业组。 2.医学影像科。科室内设置X线诊断、CT诊断、核磁共振成像诊断、超声诊断、心电诊断、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等专业组。其中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可根据需求单独设置超声影像科、心电图室。 3.病理科。 4.药剂科(或药学部)。 5.输血科。 二、人员配置 (一)实际开放床位与卫生技术人员比例至少1:1.3。 (二)实际开放床位数与护理人员之比至少1:0.6。 (三)实际开放床位数与病区护士之比至少1:0.4。 (四)工程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职称占一定比例。 三、医疗技术水平 县医院医疗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相关专科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援,以及常见肿瘤的规范化治疗和镇痛治疗的需要。医疗技术准入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具体掌握以下基本医疗技术:(一)临床科室。 1.内科。

广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广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妥善解决优抚对象医疗诊治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穗府办规〔2016〕3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军队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六)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优抚对象按照《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穗府办规〔2016〕3号)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

纳的费用和医疗救助所需费用由市医疗救助金支付。 第四条现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但不同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未享受公费医疗和新增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按照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民优〔2007〕7号文)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按照《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穗府办规〔2016〕3号)有关规定给予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单病种、门慢、门特项目(审批有效期内)、住院治疗救助,并享受门诊补助。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费用由所在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六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门诊特定项目在享受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之后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减免照顾。符合《广东省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5%;

XXX人民医院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XXX人民医院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保障措 施 金牛区人民医院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为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特制定医疗保障管理制度: 一.医院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对优质服务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 舒适的就医环境。 二.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 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 三.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认准核验就诊人员的身份证.医保卡。离休干部核对病历本及医疗证。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 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生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 用药的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行为应在病历上明 确记录。 四.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长期慢性病不超过15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五.严格掌握出入院指针,不得将不符标准者收治,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治疗。 六.医务人员要认真核对参保病人的身份证和医保卡,如发现住院患者与所持证件不符时,应及时扣留相关证件并及时报告医保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七.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订医保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费用的病人拒付,则由主管医生负责赔偿。 七.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严格按照医院制度根据患者的病情严格控制次均费用,超科室次均费用扣科室的支出。 八.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按照医院制定各科室药品比例指标进行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纳入科室考核。 九.严格内置材料及特价.特治.科室尽量使用国产的材料并完善审批手续。 .严格执行省物价政策及医药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公示制度。 一.利用电子显示屏.电脑触摸屏.专栏的形式公示疗服务项目及药品价格,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价格变动时,及时调整相应的公示项目价格,确保医院药品及服务项目价格准确性。

关于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

关于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指导意 见 【内容摘要】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目标,计划利用3年时间,进一步巩固改善医疗服务的有效举措,提升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有效承担县域居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任务,力争实现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制度,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 (二)提升医院管理水平, 1、强化依法执业, 2、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3、加强医疗安全管理, 4、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 5、加强医院感染管理, 6、加强护理管理, 7、加强药事管理, 8、加强经济运行管理, (三)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1、完善诊疗科目设置, 2、提升专科服务能力,(1)补齐薄弱专科,(2)夯实专科平台,(3)强化核心专科,(4)打造优势专科,(5)加强“五大中心”建设。 根据《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xx〕12号)《关于印发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xx〕48号)及《关于印发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xx〕12号)《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xx〕3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县级医院功能定位,完善诊疗服务体系,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满足县域居民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卫生事业发展实际,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二、工作目标按照《关于印发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xx〕1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县级医院人才、技术、重点专科等核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政发[2007]45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30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07〕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制度和相应措施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 1、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险管理制度,由医务科负责监督制度落实。 2、医院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 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4、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离休干部)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以下统称“证、卡”),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诊疗手册,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相关证件并及时报告医务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普通医保病人、肿瘤病人的人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10、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进行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院考评。 11、严格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包括价格在500元以上医用材

县级公立综合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推荐标准

县级公立综合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推荐标准 经过三年的能力建设,全国300家县级医院已基本达到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推荐标准要求(以下简称达标县医院)。现将达标县医院名单印发给你们,要在进一步加强达标县医院能力建设的同时,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帮扶提升其他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现就加强达标县医院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持续提升县域综合服务能力 达标县医院要发挥县域“龙头”作用,以人才、技术、专科能力为核心,持续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使县域就诊率达到90%以上。 (一)强化专科能力建设。针对县域居民诊疗需求较大、县域外转诊较多、群众健康危害较大的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以及重大疾病,以问题为导向加强专科能力建设,鼓励建设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创伤中心、肿瘤综合治疗中心、慢性病管理中心等专科专病中心,重点加强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呼吸、创伤、儿科、精神科、传染性疾病科等专科能力建设,通过改善硬件条件、引进专业人才、开展适宜技术、加强与上级医院合作等措施,不断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看病就医需求。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与培养,加大对重点领域、紧缺专业、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力度。加强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等,积极开展儿科、精神科、产科、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形成稳定、合理的专业人才梯队。加强教学能力和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创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和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县级医院在县域内农村基层医务人员教学和培训中的优势作用。 (三)推广适宜技术项目。结合当地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引进并推广适宜技术项目,逐步推广内镜、介入治疗等微创技术,进一步提升微创技术临床应用能力,不断提高微创技术临床使用比例。加强血液净化中心、内镜中心等建设,提高血液净化、微创介入等服务能力,提升对终末期肾病、肿瘤等重大疾病患者的长期管理能力。 二、进一步提升医院管理水平 各达标县医院要重点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持续提升医院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医院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信息化。 (一)加强医院管理。强化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医院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并完善医院章程,明确医院管理结构与组织架构。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严格落实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医院精

大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大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民发[2009]64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9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大民发〔2009〕64号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 连市卫生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水平,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辽宁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辽民发[2007]13号)、《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08]29号)、《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大政发[2000]3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以下同)。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障能力相适应,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逐步提高。各地在出台和调整医疗保险政策时,对优抚对象要给予适当照顾。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第四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待遇。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二章医疗保险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保,其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经所在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以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市本级统筹地区缴费比例为10%),参保缴费全部由区市县财

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制度

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制度 1、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医院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科室应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4、科室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离休干部)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以下统称“证、卡”),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科室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诊疗手册,住院者与所持证件必须一致,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控制药品比例,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进行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考评。 10、严格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包括价格在500元以上医用材料)审批工作,要求尽可能使用国产、进口价格低廉的产品。各医保中心(包括外地医保)要求医师填写内置材料审批表到医保办审批后才能使用,急症病人可以先使用后审批。 11、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能分解收费、多收费、漏收费、套用收费,因乱收费造成的拒付费用由科室承担。 12、以下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疾病均不能纳入医保:美容、非功能障碍性整容及矫形术、交通事故、自杀、他杀、误服、职业病、性病等。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应保障措施

医院 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制度 1、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特制定医疗保 障制度,由医教科负责监督制度落实。 2、医院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对优质服务 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 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4、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 疗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以下统称“证、卡”。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 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 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证、卡,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 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相关证件并及时报告医保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

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普通医保 病人、肿瘤病人的人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10、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 进行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院考评。 11、严格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包括价格在500元以上医用材料, 审批工作,要求尽可能使用国产、进口价格低廉的产品。患者知情同意书,经患者签字同意才能使用。 12、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能分解收费、多收费、漏收费、 套用收费,因乱收费造成的拒付费用由科室承担。 13、以下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疾病均不能纳入医保:美 容、非功能障碍性整容及矫形术、交通事故、自杀、他杀、误服、职业病、性病等。 14、对参保病人施行“先诊疗后结算”,方便患者就医。 15、医保科对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 改。 XX医院 2020-09-23

三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标准(综合医院)

三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标准(综合医院)目次 1基本设置 1.1床位规模 1.2诊疗科目 1.3医疗设备 1.4人力资源 2运行绩效 2.1工作负荷 2.2工作效率 2.3服务质量 3 临床专科医疗服务能力 3.1内科 3.1.1心血管内科 3.1.2呼吸内科 3.1.3消化内科 3.1.4神经内科 3.1.5内分泌科 3.1.6肾病学 3.1.7血液内科 3.1.8免疫学 3.2外科 3.2.1普通外科 3.2.2骨科 3.2.3神经外科 3.2.4泌尿外科 3.2.5胸外 3.2.6心脏大血管外科 3.3妇产科 3.3.1妇科 3.3.2产科 3.5儿科 3.5.1新生儿 3.5.2儿科其他 3.6眼科 3.7耳鼻咽喉科 3.8口腔科 3.9皮肤科 3.10感染科 3.11肿瘤科 3.12急诊医学科 3.13康复医学科 3.14麻醉科 3.15重症医学科

3.16中医学科 4医技科室医疗服务能力 4.1药剂科 4.2检验科 4.3病理科 4.4医学影像科 5临床路径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列表6 疾病病种/手术及操作覆盖

1基本设置 三级综合医院是跨县(区)、市、省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全面医疗、教学、科研、公共卫生服务等功能的医疗机构。应具有与其相适应的基本设置,包括床位规模、诊疗科目、医疗设备以及结构合理的卫生技术人员,以满足三级医院服务功能、技术水平及管理要求。 1.1床位规模 1.1.1外科床位数占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比例≥30%。 1.1.2重症医学科(含所有专业ICU)的床位数占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比例2%~8%。 1.2诊疗科目 1.2.1一级诊疗科目 必设一级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精神科、传染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可选一级诊疗科目:小儿外科。 1.2.2二级诊疗科目 1.2.2.1内科 必设二级诊疗科目: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肾病学科、内分泌科。 可选二级诊疗科目:免疫学科、老年病科、变态反应科。 1.2.2.2外科 必设二级诊疗科目:普通外科、骨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胸外科。 可选二级诊疗科目:心脏大血管外科、整形外科、烧伤科。 1.2.2.3妇产科 必设二级诊疗科目:妇科、产科。 可选二级诊疗科目:计划生育科、生殖健康与不孕症科、优生学科。 1.2.2.4儿科 必设二级诊疗科目:新生儿科 可选二级诊疗科目:小儿传染病科、小儿消化科、小儿呼吸科、小儿心脏病科、小儿肾病科、小儿血液科、小儿神经病科、小儿内分泌科、小儿遗传科、小儿免疫科。 1.2.2.5医学检验科 必设二级科目: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1.2.2.6医学影像科 必设二级科目:X线诊断专业、计算机断层扫描(CT)诊断专业、磁共振(MRI)成像诊断专业、核医学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神经肌肉电图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 1.3医疗设备 1.3.1必设医疗设备

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的以下抚恤优待对象: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第二条为了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享受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确保抚恤优待对象医疗待遇落实到位,确保其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所提高。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第四条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第二章医疗保障第五条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有单位的随单位参保;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经民政部门会同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有关规定和征缴标准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在此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补助范围:个人账户不足支付后,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按比例个人自付部分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渠道:上述医疗补助费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仍按原规定渠道支付;其他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经民政、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民政部门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第六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国家和本省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所在工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政策予以解决;所在单位经民政、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为无力支付的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第七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和个人无力支付的,经民政、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解决。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民政、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解决。第八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抚恤优待对象,其住院费用中,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的部分,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补助:七级至十级因战残疾军人,不低于70%;七级至十级因公残疾军人,不低于60%。烈士遗属,不低于8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不低于70%;病故军人遗属,不低于60%。解放战争复员军人,不低于60%;建国后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

2020年精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妥善解决优抚对象医疗诊治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市医疗救助办法》(*府办规〔***〕*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军队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六)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优抚对象按照《**市医疗救助办法》(*府办规〔***〕*号)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和医疗救助所需费用由市医疗救助金支付。 第四条现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但不同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未享受公费医疗和新增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按照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民优〔20**〕*号文)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按照《**市医疗救助办法》(*府办规〔***〕*号)有关规定给予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单病种、门慢、门特项目(审批有效期内)、住院治疗救助,并享受门诊补助。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费用由所在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六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门诊特定项目在享受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之后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减免照顾。符合《***省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5%;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市医疗救助办法》(*府办规〔***〕*号)有关规定支付后,剩余部分由所在地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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