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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契约正义的演进

解析契约正义的演进
解析契约正义的演进

解析契约正义的演进一一兼论强制缔约的产生

内容摘要:契约正义是契约法律的基本理念,通过对其的发展过程的了解,可以明晰契约法的发展理念的变迁,进而洞悉其未来的发展方向。现代契约法表现为契约自由的规制,体现根本的契约正义。强制缔约就是在这一前提下诞生的。本文分析了强制缔约的内涵,及与契约正义的联系,以期对其有一个根本的认识。

关键词:契约正义,契约自由,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强制缔约

正义的观念最早产生于古希腊时期,它是一种调整自然力对宇宙组成部分的作用,保证平衡与协调的先验宇宙原则第一次出现的。后来的进一步发展才使它主要成为一个伦理概念、宗教概念、政治概念和法律概念。自从正义这个最早的、分歧最广的理论思想被提出以后,人们一直不断地为正义理论之厦添砖加瓦。不同国家、阶级或者党派的人对正义会有不同的理解。时至今日,正义被认为“关注的是使一个群众的秩序或者社会制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目标和任务……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与此同时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需的。”[1]换言之,衡量任何一种法律的正义性是以其促进社会进步,及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标准的。法律的正义观,体现在契约法中,就是契约正义。

一、契约正义的演进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其代表作《正义论》中,把正义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两种。形式正义与法的普遍性相联系,它要求对所有人平等执行法律和制度,而不管法的实质、原则如何,给予人们机会平等;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不同,它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给予人们结果的公平。契约法中契约正义演进的道路就是契约法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之路。

古典契约理论,即18、19世纪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契约理论。在此理论框架下,“契约即公正”,契约正义表现为契约自由,为契约自由所兼容。契约自

由主要有四层意义:(1)缔约自由,即当事人双方有权决定是否订立契约,法

律不应限制当事人订约或不订约;(2)选择缔约相对方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

自主决定与谁缔约;(3)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订立任何种类契

约和契约的任何条款,法律不得随加干预。(4)选择契约形式的自由,即契约

的形式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决定。在契约即自由、法律即契约的这种认识下,法

律的唯一崇高使命就是捍卫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立法者不得为当事人订

立契约”,“法官不得为当事人订立契约”是通行一时的格言。因此,18、19

世纪的理性哲学坚信:契约自由本身意味着正义或公正,自由意志将导向公正。如康德认为:“当事人就他人事务作出决定时,可能存在某种不公正,但他就

自己的事务作出决定时,则决不能存在任何不公正。” [2]

古典契约理论建立的一个假定的前提就是:忽略人的个体差异性而将其视

为“抽象的一般人之人”。在资本主义体制下作为商业交换主体的劳动者、消费者、大企业、中小企业等具体类型,在民法典中,被抽象为人这一法律人格。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理智和情感的人类,但他在法律上却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把各人具体的情况,如男女老幼、政治地位和经济实力等差别统统的抽象掉,只剩下一个简单的符号-“自然人”。然后来规定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完全的平等;对于社会中的团体也是如此,无视其大小和强弱而抽象为法人。从这一抽象的假设的前提就可以看出,古典契约理论下的契约正义只是正义的外衣,而没有实质的内涵的。斯宾塞认为,“同正义观念相联系的最高价值并不是平等,而是自由,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任何他能从其本性与能力中得到的利益。每个人都应当被允许维护其人格、获得财产、从事一项他本人所选择的业务或职业、自由迁徒并毫无拘束地表达其思想与宗教情感……个人的自由只应当受所有人之间的平等自由的限制。”[3]剥离了个体差异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在市场上自由地、残酷地竞争着,最终导致贫富的分化,这促使人们再一次的寻求契约正义的本质。

自20世纪以降,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时期,随之古典契约法陷入全面危机。它的至高无上原则在新经济环境里暴露出种种弊端,这时契约自由给予人们的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其无限制的发展却带来结果的极不公平,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在经济实力、社会地位、信息收集能力、判断能力等方面存在着差距。契约的理念只有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方能建立起来。缺乏实质上的平等,契约自由只能是使契约成为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对方之上的工具。从而导致贫富的急剧分化和社会的动荡不安。当契约自由丧失向然与公正的本能时,契约正义问题便凸显而出。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现代契约法的中心问题,已不是契约自由而是契约正义的问题。约款内容的规制、消费者的保护、对新的契约类型的调整、附随义务理论等与其说是自由的问题,不如说是正义的问题。契约法已从重视其成立转移到契约内容上来了。只耍存在契约,意思支配的领域会继续存在,但那里的意思己不单纯是19世纪的意思,在意思上,追加了理性这种社会考虑。” [4]

于是,契约正义在20世纪出现新的诠释:一种正义的契约制度应该通过各

种制度性安排来改善那些拥有最少的权力、机会、收入和财富的“最不利者”

的处境,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罗尔斯认为它是一种公平的契约或协议的结果,其本身意味着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因此,现代契约正义实际上是一种抽象性目标原则,它以限制契约自由,弥补其弊端的姿态登上舞台。它一方面要求契约当事人缔约和履约时,耍考虑个人利益,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另一方面要求在认识到缔约双方的缔约能力存在着差别,在制度设计时平衡双方交易的利益,从而达到对弱者的保护,既而体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在现代契约法中,人们所追求的是为了实现真正的契约正义,“契约法以其正义为最高价值目标。”

二、契约正义演进的内在逻辑

契约制度的诞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契约正义思想演进的过程是与市

场经济的逻辑演进密切相关的。

古典契约理论是资本主义产生的初级阶段的理论。其自由经济的基本观念,是允许人们依照自己的意愿交换相互的财产或服务。用法律语言表述即允许人

们依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进入十九世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成长壮大,

商品生产和交换进一步的发展要求摆脱一切束缚和限制,要求实现充分自由竞

争。亚当?斯密丁?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猛烈地抨击了重商主义经济理论和

经济政策,提倡经济运行的自由放任主义,主张废除各种限制性法规,政府应

采取并奉行不干涉经济事务的政策。根据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独

立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自发地保护了所有权和社会经济之间的平衡;建立在自

由竞争基础上的经济上的供求关系规律,不仅使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相适应,

而且使生产与需求相适应;在人们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

人们实际上也在自觉与不自觉地为社会服务,从而促进了社会利益的增加。契

约正义就是上述思想在合同法上的反映,体现了 S由竞争阶段资本主义生产关

系的本质耍求。

“契约自由”的思想是建立在假设有一个“完全自由市场”(或称完备的

竞争市场)的基础上的。这个市场模式包括有三个与签订契约有关的假定条件:

1.契约不得涉及除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

2.充分的信息。

3.有足够的可供选择的伙伴。而时间进入到了二十世纪,凯恩斯经济控制思想的出现是国家抛弃自由竞争,转而对经济进行干预的标志。上述的契约理论赖以存在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动摇,“契约即公正”也就越来越具有形式的意义。随着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劳动者和雇主、大企业和消费者、出租者和租借者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契约正义”受到了挑战,在雇佣契约、标准契约、不动产租赁契约中,经济弱者的利益在契约自由的原则下受到了损害。因此,庞德断言,尽管在50年前,当事人的fi由意志形成了他们之间的法律,但这种观念早己在全世界消失了。因此,实现契约正义的目的不仅保障个人自由,而且更重要的是保障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和谐与协调。通过对个人本位主义的取舍所确立的社会本位思想的理论成为法律的根本理念。从此,限制契约自由,保护社会利益成为契约法首要任务。

三、实质正义的实现与强制缔约

强制缔约是古典契约向现代契约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政治思想、社会和和经济条件的迅速变化而出现的。在强制性合同中,强制力量源于法律规定,基于社会整体利益,人们必须承担订立某些合同的义务。在德国这种强制性合同被称为强制契约或契约缔结之强制。如在电力、邮政、煤气、铁路运输等公用服务事业,公用事业单位对顾客提出的缔结合同的要约,无重要事由不得拒绝; 再如,对从事公证人、医师、药剂师、护士等职务的人,由于其职务具有公共性或公益性,因此不得滥用其职务拒绝他人正当的缔约要求。强制缔约伴随着对契约自由的规制及在实质上践行契约正义而登上了历史舞台。

关于强制缔约的涵义学者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王泽鉴认为强制缔约是指

“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契约的义务。易言之,即对相对

人的耍约,非有正当的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5].此种观点可认为是狭义的强制

缔约。根据此观点,只要要约人提出要约,受要约人在正常的情况下,不得拒

绝对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须与提出的提出要约请求的要约人缔结契约。并且受

要约人同时丧失了是否缔约的自由以及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广义的强制缔约不

仅包括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有承诺的义务的情形,而且也包括特定的主体有向他

人发出要约的义务的情形。广义的强制缔约又可以细化为“内容型强制缔约”

和“对象型强制缔约”和“强制承诺”三种。“内容型强制缔约”是指强制主

体从事积极行为以订立某种类型的契约,例如强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对象

型强制缔约”是指强制主体只能与某些特定相对人订立契约,例如消费者不得

不与被法律赋予垄断地位的企业订立某些消费合同:“强制承诺”是指法律对

义务人附加承诺的义务,例如百货商店对顾客购买柜台陈列商品的要约无正当

理由不得拒绝。“对象型强制缔约”与“强制承诺”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强

制义务人与某一特定相对人而非其他人缔约,主要手段是赋予特定企事业法定

垄断地位,主要约束对象是普通消费者;而后者则强制义务人与所有符合条件

的相对人缔约,不得存在差别待遇,主要规制对象是一些公用企事业。强制缔

约是对契约自由的根本的限制,是在承认社会成员经济实力政治地位不平等的

基础上,区别的对待缔约的双方,强制居于事实上优势地位的一方,无正当的

理由,不得拒绝缔约的要求,强制其作出承诺,进而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正

如罗尔斯所理解的那样:如果一种社会安排出于某种原因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

等,那么它只有最大程度地有助丁?最不利者群体的利益,它才能是正义的。[6]

契约正义是契约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契约自由是契约法的灵魂和生命。契

约正义是契约自由的核心,一部契约自由发展的历史,也是契约正义发展的历

史。正是自由缔结的契约即为公正的这一理念使人们将契约自由奉为神圣,也

正是对契约自由权利的滥用造成对契约正义的违反,导致了对契约自由进行限

制。人们崇尚契约自由是为了契约正义,在立法上明确强制缔约制度,也是为

了真正的契约正义。强制缔约制度的确立适时的限制和弥补了契约自由原则自

身所有的缺陷,更有利于维护社会正义和整体利益。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替代,

并将为经济的发展注入无穷活力!

参考文献:

[1]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8,第252页。

[2] 转引自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第20页。

[3]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华厦出

版社,1998,第241页。

[4] 王晨:日本契约法的现状与课题[J],《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

[5] 王泽鉴:债法原理(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79

页。

[6] 姚

大志:导读:从“正义论”到“正义新论”[A].[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第447页。

合同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实务分析——基于若干法院典型案例

争议解决法律评述 2015年12月修订 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 请与下列人员联系: 郭建良: (86 21) 3135 8756 Publication@https://www.wendangku.net/doc/2e15350060.html, 通力律师事务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e15350060.html,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然而笔者发现, 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认定合同显失公平之标准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做法, 一方面,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载的一则案例为代表的法院判决认为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当同时符合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而另一方面, 一些地方法院认为合同只需符合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即可被撤销。本文通过分析若干法院案例, 试图探析司法实践中对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标准。 显失公平作为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 其内涵在1999年《合同法》下并不明确。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二条有如下规定: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 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然而即便如此, 笔者注意到, 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显失公平仍然存在不同做法。 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的“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1中, 家园公司和森得瑞公司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 约定解除双方此前达成的特许经营合同, 同时约定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 家园公司仍然必须遵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家园公司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并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条款。法院判决认为, 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应从两个方面考察, 一是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 这一点应结合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方面综合衡量; 二是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所谓利用优势, 是指一方利用其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优势地位, 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 所谓没有经验, 是指欠缺一般生活经验或者交易经验。

了解合同法不公平的案例

了解合同法不公平的案例 一、显失公平的概念 欲要了解“显失公平”的含义,必先清楚《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本条即是公平原则的规定。 所谓公平原则,即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公平观念”,是指以利益是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公正与合理的目标。公平的本义是公正合理。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也适用于合同法。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本着公平的观念订立和履行合同,正当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兼顾他人的.利益。“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解释等过程中,要根据公平的观念确定各自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内容。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要均衡,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出的代价相适应,这是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如果这种公平被打破,就是“显失公平”。由于各国法对显失公平制度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规定不同,又加之其极具弹性,故给显失公平下一个确切而统一适用的概念可谓十分困难。所以,美国《统一商法典》虽然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显

失公平制度,却没有给显失公平下定义。我国学者对显失公平的定义多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显失公平的概念,应当认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合同法同样适用。 二、对显失公平之法律救济的争议 案例:3月,A公司为建厂房进行了公开招标。《投标须知》中明确了工程范围为:“依据工程图说完成工程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设备、安全设施、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且报价由各施工单位公平竞争,最后得标单位标价即为工程总造价。本工程完工后若无增减项目,不另行决算。”各投标方进行了投标报价,其中B公司的投标价为:土建工程12188221元,安装工程3969817元,合计16158038元。B施工单位为获得该施工任务,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愿将自己的投标报价压低至1250万元。A公司与B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B 公司以1250万元承包A公司的厂房土建和安装工程。在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B公司发现该合同价格低于成本价,且在A公司指定的材料供应商又抬高了价格的情况下,于是向A公司要求提高合同价格。双发各执己见,12月4日,B公司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 公司补偿工程价款2567575元。 该案件的审理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两次判决的结果截然相反。一审认为双方的合同条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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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义观1 摘要:柏拉图关于正义的讨论在哲学史乃至人类思想史上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绝非是与后人开的一本正经而严肃的玩笑! 关键词:正义《理想国》柏拉图 正义,一直是人类苦心追求的美好价值。两千多年前的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生活在一个大变动的时代,这个时代人们普遍渴求一种正义的生活,渴望生活的美好,而那些渴望正义的人们却饱受了不正义的折磨,他们一直试图向正义探源,对正义作出了深刻的思考。 而在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人们很少对正义进行思考,或者当人们对正义进行着思考时,对自己、别人乃至整个社会是否存在正义进行思考时,甚至连正义是什么都说不清楚。正如我的老师廖峰博士所说,社会的发展是伴随着人类智慧的发展的,但两千多年以前的哲人们所思考的问题,到今天甚至有相当大一部分人对这些问题始终保持着无知。难道两千多年以来人类的智商没有提升过,这着实可怕! 一、柏拉图的生平 柏拉图(公元前427年— 347年)2古希腊的大哲学家。他一生大部分时间居住在古希腊民族文化中心的雅典。民主制复辟后处死了苏格拉底,使他对现存的一切政体完全失望,决心通过哲学改变统治者,以此改造国家。怀着这一政治抱负,他三下西西里岛,企图通过教育独裁者的途径建立新政体。但终未能实现自己的政治计划,叙拉古的统治者狄翁被谋杀后,格拉图的政治理想遂彻底破灭。在政治事业屡遭失败的时候,柏拉图的哲学事业却获得成功。他于壮年时期成就了经典作品《理想国》。全书一个重要的层面就是政治思想,是关于人类的一个理想的共同体生活的构想。 柏拉图是第一个对正义问题做出系统思考的思想家,在《理想国》一书中,正义的思想始终贯穿其中。理想国是一个正义的国家,正义是柏拉图建立理想国的精神支柱,也是他构建理想城邦的出发点与归宿。 1交稿日期:2013.12.16 2据《韦氏新世界美国英语词典·大学版》第二版,柏拉图生卒年不准确

论柏拉图的和谐正义观及其现代启示

论柏拉图的和谐正义观及其现代启示 摘要: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认为“正义即和谐”,即正义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和谐,一种整体的和谐。他把正义分为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认为只有国家正义与个人正义和谐统一时,国家与个人才能实现幸福。虽然柏拉图的和谐正义观有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但仍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大的启示性意义。 关键词:柏拉图;理想国;正义;和谐;整体 柏拉图(公元前427年—347年)是古希腊著名的社会思想家、政治家和哲学家。他生于雅典城邦衰落时期,当时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雅典政治危机四伏,民主制度受到挑战,社会秩序混乱不堪。在对当时政治城邦批判与反思的基础上,柏拉图写下了著名的《理想国》。在著作中,柏拉图寄希望于“正义”来解决城邦的政治危机,为我们构建了一个统一和谐的美好社会,这实质上表明他十分渴望社会的统一、稳定与和谐。柏拉图认为“正义即和谐”,即正义本质上是一种秩序与和谐,是一种和谐的正义观。他把正义区分为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二者是和谐统一的整体,这体现了他的正义同时又是整体的和谐。 柏拉图所提出的和谐正义观以及他在《理想国》中所构建的和谐社会思想,千百年来一直是后人孜孜以求的价值目标。虽然有着鲜明的阶级特征和一定的空想性,但瑕不掩瑜,仍对两千多年后的今天,我们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前瞻性的启示。 一正义的本质:和谐 在古希腊时代,对正义的追求已是古希腊政治生活的基本精神。在《理想国》里,柏拉图通过智者风格的“辩证法”与优雅的对话,对当时比较流行的传统正义说法如“欠债还债就是正义”、“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恶人”、“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等等,逐一作了批判与反驳。在柏拉图看来,以上所谈的各种正义观都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它们均把利己性原则作为自己的一个基本的价值准则,因而它们根本不能达到真正的正义。如果依据这个利己性原则,我们通常所讲的正义仅仅是为获得一个好名声的工具而已。 那究竟何为真正的正义?在《理想国》里,柏拉图提出,在一个理想的城邦中,真正的正义应该把所有公民的幸福作为根本目标,这样才能实现内在稳定与和谐,它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整体的和谐有序。即“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1],换句话说,每个不同阶层的人们各就各位,各做各事,相互之间不要越位与干扰。如果每个个人都本分地做好自己的工作,那么个人的正义就会实现。“有个人的正义,就有整个城邦的正义”[2]。假如城邦整体公民都努力遵守此原则,规划制定相配套的一系列城邦管理的机制与方案,对城邦的生活进行整体的结构划分,不言而喻,这个城邦就是一个正义的城邦,它就会朝善的发展方向,最终达到整个城邦的快乐与幸福。可见,正是在公民个人正义和谐有序相互结合的基础上,才形成了国家的正义,国家的正义正是通过个人的正义来实现的。因而,国家正义与个人正义是和谐统一的。 (一)国家正义:国家内部的分工及其和谐 在柏拉图建构的理想城邦中,他认为社会分工是城邦的起源与发展的根本动力。“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3]。

风险合同(标准版)

The obligee in the con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合同

编号:FS-DY-47440 风险合同 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

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承担,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

从《理想国》中解读柏拉图论的正义

从《理想国》中解读柏拉图论正义 摘要:柏拉图的正义论是一套体系,要详细论述他所谈到的正义,需涉及许多方面和问题。但也不妨尝试单从柏拉图“如何”论正义入手,并以《理想国》一书中的相关内容为主线进行展开。 关键词:柏拉图《理想国》正义 一、柏拉图、《理想国》与正义论 柏拉图(公元前427年—公元前347年)是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法律思想家和政治家。生于雅典城邦衰落时期,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危机四伏。20岁时跟随苏格拉底学习,其后有过12年的游历和三次西西里之行;我们今天所知的Academy即为柏拉图在雅典创办的“阿卡德米”学园。柏拉图继承苏格拉底,前后共著对话二十五篇,《理想国》成于壮年,此书可谓震古铄今,讨论的问题非常丰富。该书的副标题即“正义论”,围绕探讨什么是“正义”而展开。 二、关于“正义”问题的考虑 柏拉图探讨正义问题深受两大历史事件的影响,一为伯罗奔尼撒战争,二为苏格拉底之死。 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于公元前431年,历时27载,交战双方为雅典和斯巴达,但最终以雅典失败告终。此次战争是希腊历时的转折点,使雅典走出了全盛时期。“希腊奴隶社会所固有的矛盾,奴隶与奴隶主间,自由民各阶层间,两个同盟集团间,盟主国与同盟国间的一切矛盾都暴露出来了”。[1]传统的道德、正义观念在严峻的战争形势面前显得不堪一击,战争对于雅典或斯巴达任何一方来说都是非正义的。 伯罗奔尼撒战争结束后,雅典“三十僭主”推翻了民主政制,因实施暴政,8个月后又被民众推翻。其后民主派当政,苏格拉底被控不尊敬城邦所尊敬的诸神,还引进了新的神及败坏青年的罪

名,并在民主派的极端民主中被处死。因此,“柏拉图深深体会到现实政治的善和正义十分不易”。 [2] 柏拉图老年回顾他青年时代的雅典和伯罗奔尼撒战争,他谈到“在那些日子里,城邦不再遵从先人的习俗和制度”,他看到“法律和习俗的大厦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倒塌”。[3]所以说正是这些事件构成的时代背景使得柏拉图重新思考正义等一切问题。 不同的人和不同的社会对各种行为或制度的评价是不同的,称这些是“正义”的,那些是“不正义”的,我们不能通过考察这些行为或制度来总结出正义的涵义;没有一种行为或制度是正义的完美体现;也没有一种行为或制度能为大众普遍认可。[4]故而在众多关于正义问题的争议中,柏拉图试图从批驳“正义”观出发,探寻、追求真正的正义。 三、柏拉图驳“正义” (一)质疑克法洛斯 克法罗斯是住在比雷埃夫斯港的叙拉古商人,在柏拉图的书中已经是一位“经过了漫长的人生道路的老旅客”,他认为“对于通情达理的人来说,有了钱财就用不着存心做假或不得已而骗人了,当他要到另一世界去的时候,他也就用不着为亏欠了神的祭品和人的债务而心惊胆战了”。由此,柏拉图总结克法洛斯的正义观为“有话实说,有债照还”。但是,柏拉图又反诘,“譬如说,你有个朋友在头脑清楚的时候,曾经把武器交给你,假如后来他疯了,再跟你要回去……如果竟还给了他,那倒是不正义的。把整个真实状况告诉疯子也是不正义的”。[5]因此说,柏拉图认为这并不是正义。 (二)与玻勒马霍斯的辩论

不公平旅游合同格式条款

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 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 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 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 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该合同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的权利。 修改建议:规定消费者在旅游中,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的,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时,甲方(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 二、经营者“不承担违约责任情形:第4 项规定: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经 营者)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北京密云县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的向消费者做出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格式合同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的权利。 修改建议:将该条款改为“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经营者)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仍不能弥补甲方(消费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甲方(经营者)在下列情况下须承担责任: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乙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穴北京神舟假日旅 行社有限公司?雪 点评:此条款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条款。该条款规定,由于经营者的故意或过失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只有在对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甲方(经营者)才承担责任。按照公平原则,在没有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甲方(经营者)未达到与乙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获得赔偿的权利。 修改建议:将该合同条款改为“甲方(经营者)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乙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北京神舟国旅集团)点评:此条款为违法、不公平条款。该条款的不公平之处是条款中设定的“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的条件,及甲方所保留的 “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如甲方保留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甲方可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甲方对合同行程的调整属于单方变更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合同格式

柏拉图的正义观

柏拉图的正义观 柏拉图(前427—前347年),是古希腊最著名的唯心论哲学家和思想家,是西方哲学史上第一个使唯心论哲学体系化的人。他的著作和思想对后世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柏拉图出身于雅典一个大贵族家庭。据说他的名字源于他的宽额头,他的真实姓名却渐渐被人淡忘了。柏拉图生于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青年时期和其他贵族子弟一样受过良好的教育,并接触到当时的各种思潮。 柏拉图是第一个对正义问题做出系统思考的思想家,在《理想国》一书中,正义的思想始终贯穿其中。理想国是一种正义的国家,正义是柏拉图建立理想国的精神支柱,也是他构建理想城邦的出发点与归宿。 柏拉图将正义分为国家正义与个人正义,就个人而言,正义意味着理性、激情、欲望的各尽其责,而对于城邦,正义则意味着赋有智慧、勇敢、节制的人们各司其职。另外,他还进一步阐述了国家正义与个人正义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柏拉图的正义观对个人发展与国家建设都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拉图看来,每个人的天性不同,适合从事不同的工作。他认为,理想国中存在三个等级,即统治者,辅助者和生产者。神明在制造统治者时加入了黄金,在辅助者身上加入了白银,在生产者身上加入了铜和铁。虽然每个人的天性不同,但是由于“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而每一个人又有多种需要,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三个等级就结合起来,组成了城邦。这三个等级必须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各尽其责。城

邦统治者,应是哲学家,是具有知识、有能力对国家事务进行谋划安排的人;统治者的辅助者,也就是城邦护卫者,他们是被选拔出来专门从事战争、保卫城邦的军人;生产者,如工匠、农夫、商人等。当城邦里的这三种人各司其职,各当其分之时,城邦就被认为是正义的。如果一个生产者企图爬升至护卫者等级,而护卫者想进入统治者的等级,或者这几种人相互交换位置,或者一个人同时执行所有的任务,这样必然就会给城邦带来巨大的危害,因此这些都是非正义之举。当然,柏拉图考虑的不是城邦某一个等级的利益,而是城邦整体的利益,每个等级都是为了城邦利益而履行职责,是城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如果城邦三个等级各司其职,和谐相处,团结友爱,“整个国家将得到非常和谐的发展,各个阶级将得到自然赋予他们的那一份幸福”。对城邦来说,这无疑也是最大的善。 柏拉图在考察完城邦正义后,又考察了个人正义。他认为,一个人的灵魂包含理性、激情和欲望三个要素。一个有德行的人应该使理性居于主导地位,统率激情,控制欲望,这也是个人灵魂的最佳状态。在他看来,灵魂包含有理性、激情和欲望三个部分,它们又分别与智慧、勇敢、节制三种德性相对应。他还进一步认为,理性造就出智慧,属于为城邦整体利益谋划的统治者,所以它在个人灵魂中起主导作用。激情是唤起勇气的部分,属于城邦中的辅助者,能够使之勇敢地辅佐、协助统治者。欲望是人们感受爱、恨、饥、渴等本能的情感,属于生产者。其中,理性与激情是人性中善的部分,而欲望则是人类灵魂中恶的部分。欲望的满足会使人快乐,但强烈的欲望会使人变得邪恶,因此,人们必

柏拉图的正义理论

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一部正义论。柏拉图认为国家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个人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望和激情,并且使三部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谐状态。可以说柏拉图的正义理论的本质就是一种和谐。柏拉图正义理论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 一、柏拉图正义理论提出的背景分析柏拉图提出的正义观是“理想国”中的核心部分,他所提出的理想的社会模式是与希腊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柏拉图的个人经历密不可分的。1、时代背景。柏拉图生于雅典城邦的衰落时期,公元前431年爆发的古希腊奴隶制强国的争霸战争。由以斯巴达为首的伯罗奔尼撒同盟对抗以雅典为首的海上同盟,战争持续了20余年,最终雅典于公元前404年战败求和。此次战争使希腊经济和社会生活遭受到了严重的创伤,奴隶制城邦走向衰落。同时,希腊城邦的政治制度有着广泛的差异,从君主制、僭主政治、寡头政治到民主制,这样就导致了许多地方一般都是通过战争从一种制度到另一种制度。而这是与民主派的垮台和寡头政治党内的斯巴达分子的统治伴随而行的,也就是此消彼长的。 2、现实需要。在柏拉图所处的那个时代, 雅典的思想领域到处都充斥着正义、勇敢、节制、友谊、慎思等观念。但这些观念仅仅是局限在少数奴隶主贵族思想的讨论范围内,并没有深入到普通的民众中,而在当时由于奴隶制度在一定程度内有所发展,城邦中的人们表现出了强烈的利己主义和名利情节,在这一现实情景下仅仅去讨论心灵的浅层或者表面上的东西是不够的,需要挖掘更深层的东西,就要讨论个人灵魂的和谐和个人与社会或者国家之间的关系,柏拉图是出于现实需要而提出的。也就说他的正义理论是现实呼唤出来的。1 3 、柏拉图个人的意愿。柏拉图本人把伯罗奔尼撒战争中雅典的失败归因于雅典的民主政体。同时由于柏拉图出身奴隶主贵族的家庭,他的思想感情明显是倾向于维护奴隶制社会。民主制复辟后处死苏格拉底,是他对现存的一切政体完全失望,决心通过哲学改变统治者,以此改造国家。2在苏格拉底死后,柏拉图在哲学领域找到自己位置,深感哲学走进政治与走进国家的重要性,为此,大力宣传哲学家统治国家的思想,也就是他的著名哲学王的理论,并且试图把他的理论注入到理想国之中。尤其是在他的正义理论中表现相当明显。 三柏拉图正义理论的内容通过与班勒马霍斯,克法罗斯,色拉叙马赫斯,格拉孔等人的导论,柏拉图通过苏格拉底之口对正义下了定义。那么究竟什么是真正的正义呢?柏拉图提出了两种正义的观点,一是城邦的正义,二是个人的正义 1、城邦的正义。 就一个城邦而言,每个人都有粮食、住房和衣服,这就需要有农夫、瓦匠和纺织工人,以及鞋匠或照料身体需要的人。接下来,是让一个人从事四项事业合适,还是一个人专门从事一项事业合适?答案是一个人专门从事业更有效,因为人与人不同,因其性格不同而适合于不同的工作,比如说,一个农夫为四个人准备粮食与其他人分享,一个瓦匠建造四所房屋供所有人居住。 城邦的人们需要足够大的耕地和牧场,势必会从邻邦那里抢夺。这就是战争的起源,有战争就需要有军队,就需要国家的护卫者。护国者是统治者的一部分,统治者应该是年纪大一点的人,是人群中最好的人,是最善于护卫国家的人,是真正关心国家利益的人。最符合这些条件的就是他所谓的“哲学王”。这里,柏拉图提出了著名的等级制理论。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公民被分为三个等级:监护者、辅助者、农工商人,他认为:“这三个等级都是按血统传下来的,其种族等级的本性是不变的。他用神话来规定了这个等级的森严的界限和天生的本性,说什么监护者和武士是神用金、银做成的,第三等级是神用铜、铁做成的。3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的应对机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的应对机制 张瑾迪尔集团 摘要 当前,在建设工程施工行业中,由于当事人合同地位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的限制,以及签订合同时外部环境的影响等因素的制约,承包方往往在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上承受不合理的损失。如何建立一个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的有效应对机制,成为了施工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应思考的重要问题。本文旨在从显失公平的内涵出发,从合同签订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探讨建工企业如何有效应对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失公平制约机制 1. 何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1.1 显失公平合同的涵义及法律特征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予以撤销,这是合同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和有效落实。 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一方获得的利益超出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利益受损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理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

等合同法基本原则,以实现合同正义。然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使得一方当事人承担了更多的义务、享受更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恰恰相反,他们获得了当前经济条件下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超额利益,严重干扰了建工市场的秩序,让合同公平原则成为一纸空谈。 1.2 显失公平条款的认定 《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条款指明了显失公平条款的认定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综合衡量;考察合同订立时,一方是否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具体看利益受损一方是否无经验,或对合同的相关内容缺乏认识的能力,或者因为某种急迫的情况,并非出自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如合同中设定了某些明显对一方不利的条款①。 2.显失公平条款签订的事前规制措施 2.1 切实提高企业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保障。实力强大的企业往往能够掌握更多的谈判筹码,利用市场竞争优势为项目争取最大利益。协议书签订之前,实力强盛的一方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我方市场”的话语霸权,承包方如果拥 ①显失公平合同条款认定要件田勇长沙律师网2010-5-13.

对公布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

对2017年公布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 类型一: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 条款1:“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第三方行为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委托旅行社代办的护照、签证等出境手续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本条款涉嫌在特定情况下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违约责任。 旅行社不能利用行业的优势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扩大自己的豁免责任。 条款2:“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时,请注意关好旅游车窗并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若出现贵重物品遗失、被盗,汽车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旅行社对于旅游者的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单方完全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也应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条款3:“厂家停机检修造成甲方不能按时交车,可不视为甲方违约”。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

合同显失公平怎样判定

合同显失公平怎样判定 在买方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许多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在合同订立时做出有损公平原则的让步,但在随后的合同履行中却引发了大量的合同纠纷。因此,工程合同显失公平和公平原则的运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案例说明 2001年3月,A公司为建厂房进行了公开招标。《投标须知》中明确了工程范围为:“依据工程图说完成工程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设备、安全设施、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且报价由各施工单位公平竞争,最后得标单位标价即为工程总造价。本工程完工后若无增减项目,不另行决算。”各投标方进行了投标报价,其中B公司的投标价为:土建工程12188221元,安装工程3969817元,合计16158038元。B施工单位为获得该施工任务,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愿将自己的投标报价压低至1250万元。A公司与B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B公司以1250万元承包A公司的厂房土建和安装工程。在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B 公司发现该合同价格低于成本价,且在A公司指定的材料供应商又抬高了价格的情况下,于是向A公司要求提高合同价格。双发各执己见,2001年12月4日,B公司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补偿工程价款2567575元。 该案件的审理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两次判决的结果截然相反。一审认为双方的合同条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补偿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依法应予以支持。工程其余部分双方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实结算。遂判决:撤销B公司与A公司于2001

年4月25日签订的合约书中关于合同价款1250元条款,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公司支付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其余部分工程造价按实结算。而二审认为《合约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不构成显失公平,B公司面临的风险应视为商业风险。 法律分析 本案例中,在订立合同时各方为追求各自利益以及考虑问题的角度有所偏差等因素破坏了订立合同的基础即公平原则,导致了一方或者双方的利益受损。该案例并不是一个个案,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该案例涉及了关于合同公平原则中的显失公平问题。对此问题的分析,需要从法律有关规定来看。 合同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合同条款的订立与履行以及纠纷的解决都应该本着公平的精神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对于建筑工程合同,公平原则还体现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守公平的原则进行;订立合同时应兼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理分担风险,避免利益或者风险一边倒的问题出现;制定合同条款的一方有义务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并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相关的重要条款以避免造成对方的不知情或者缺乏经验而造成的损失;在合同履行时,合同的约束力是对双方而言的,而不是针对某一方;在解决争端时应体现公平的精神。 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特征。作为公平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表现之一,当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

柏拉图的正义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

柏拉图的正义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 摘要: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千百年来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著名哲学家柏拉图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正义即和谐”的思想。他主张通过个人正义来实现国家正义,从而实现社会和谐。柏拉图的正义观在当代中国具有重大的价值,它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柏拉图;个人正义;国家正义;和谐 实现社会和谐,千百年来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正义即和谐”的思想。在其著作《理想国》中,他认为正义是善的理念的表现,“是正确调节个人和人类社会的精神和物质需要”[1]。正义的价值是为城邦提供一种稳定的秩序,以实现社会和谐。柏拉图所构想的和谐社会需要通过追求正义来实现,而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实现公平正义。“追求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和谐”[2]。可见,柏拉图的正义观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有着内在的联系。对柏拉图正义观进行深入的解读,可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启示。一、柏拉图正义观的基本思路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正义的观点,并将正义的原则归结为“每个人就各自有的智慧、自制和勇敢为国家作出最好贡献,也就是各人做分内该做的事情而不干涉别人”[3]。他认为欲有和谐

正义的国家,必先有和谐正义的个人。他首先探讨了个人正义,进而归纳、引申出了国家正义的问题,并最终将两者结合起来,形成国家与个人和谐统一的正义思想。因此,我们可以将柏拉图的正义思想分为两个方面: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 柏拉图认为个人正义就是灵魂的和谐,他将人的灵魂分成智慧、激情和欲望三个部分。当灵魂的各个部分被理性主宰而达到相互和谐时,个人的正义便产生了。柏拉图认为:“(正义的人)他应当安排好真正自己的事情,首先达到自己主宰自己,自身内秩序井然,对自己友善。”[4]172而不正义“就是三种部分之间的争斗不和……不正义、不节制、懦怯、无知,总之,一切的邪恶,正是三者的混淆与迷失”[4]173。同时,他认为与智慧、激情和欲望相对应的分别是人的智慧、勇敢和节制这三种美德,不同等级的社会成员应有不同的美德,实现个人正义就是个人美德的体现。他认为智慧是在统治者等级实现的;勇敢适应于武士等级;节制对应于农夫、手工业者等劳动者。对统治者来讲,最大的正义就是运用自己的智慧为社会服务,而不计较私利。对武士而言,其最大的正义就是发挥他们勇敢的天性。对于农夫、商人、手工业者等劳动者而言,他们唯一的正义就是要有节制。“节制是一种好秩序或对某些快乐与欲望的控制”[4]150可以说,“节制就是天性优秀和天性低劣的部分在谁应当统治,谁应当被统治所表现出来的这种一致性和协调”[4]152。当“一个人的较好部分统治着他的较坏部分,就可以称他

合同不合法怎么办

合同不合法怎么办 如果说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话,该合同可以视为是无效合同,当事人是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解除合同,以便保护自己合法享有的权益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出现了下列情形当中的一种,此合同就会被视为是无效合同: 第一种情形是其中的一方通过欺诈或者是胁迫等手段来订立相 关合同,还损害了国家的利益的; 第二种情形是恶意串通好,并且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是其他人的利益的; 第三种情形是通过合法的形式来掩盖一些非法的目的的; 第四种情形是合同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的利益的; 第五种情形是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当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在合同当中,这些免责条款也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 一是显示出有失公平的无效。根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所规定,如果其中的条款中有一方免除责任,而另一方加重责任或者是排除另一方主要的权利的,都为无效条款。这种条款会造成当事人在事实上所享有的诉讼地位出现偏差和不平等,必须要确认其是无效的。 二是通过各种方式或者是手段订立了一些免责的条款,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是他人的利益的也是无效的。或者通过欺诈或者是胁迫与恶意串通等方式订立免责条款,并且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是其他

人的合法利益的,都是无效的条款。 三是合同当中存在免责条款,但是并没有向对方的当事人进行详细说明或者是提醒其仔细注意的,都是无效的。当事人在不清楚或者是被迫接受了多项免责条款,是显然不公平的。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特意提醒对方仔细注意免责条款,并且进行详细说明,等到对方认可后才能正式生效。 四是会对当事人的人身造成伤害的条款无效。人身的健康和声明安全,是受我国法律的特殊保护的。它一般会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所以需要加以禁止。 合同不合法,即无效合同,可以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是返还财产应该适用于恢复原状的相关原则。对于那些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是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其标的物还符合行业现行或约定的标准可以继续利用的,在合同无效之后的处理,就不应该适用于返还原则了,而应该要按照折价来进行返还。如果说标的物已经被使用,并且无法恢复原貌或者是原来价值的,可以在原物的基础之上,赔偿其他损失。 二是对于那些主体不适格的无效合同应该要按照有效的来处理。如果是因为行为主体的资格不合格而造成了合同无效,但是合同已经完全履行或者是部分已经履行了的,应该要按照有效的合同来进行处理,因为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之后所产生的后果并没有因果上的关系。

浅析柏拉图的正义观

浅析柏拉图的正义观 正义,乃是法哲学的永恒使命。哲人对其孜孜不倦地探索追求。然正义究竟为何物?每个人心中却都有各自不同的领悟。古往今来,对正义看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追根索源,不得不提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他乃阐释正义之鼻祖,曾系统地对正义进行论证,其不朽名著《理想国》对正义进行了经典的阐释。柏拉图的《理想国》给了我们通向古代伟大哲人思考正义的方法和途径。正义不仅成为了《理想国》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还成为了《理想国》的主旋律,使其成为一部伟大的“正义论”。 柏拉图正是借师之口,通过与玻勒马霍斯等人的批判、巧妙的对话,充分运用苏格拉底式的辩证法,以此构建正义的国家体制为目的,对传统的正义观进行了驳斥。柏拉图围绕着三个基本内容展开:一是何为正义?二是人为何要实行正义?三是什么样政治才算最正义?这三个分别是正义的本体论、目的论和实践论,具有逻辑必然的三个内容构成了其理想国度里的正义基本框架。 一、《理想国》中正义观的基本信念———美德即知识 柏拉图作为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其思想博大精深。他的《理想国》,涉及到了很多学科,如政治学,哲学,伦理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等,所以他论述的问题也包含许多方面,涉及的主题也是多种多样。但正如萨拜英所说:“他阐明的一些主要的以及最能代表柏拉图思想的见解可以归纳为几个命题,而所有这些命题都统一于一个单一的观点”即:美德即知识。 二、正义的内容

柏拉图从个人灵魂结构和城邦阶层结构的同构性和相似性来探讨正义,个人的灵魂由理智,激情,欲望三个要素组成,相应的国家阶层也有统治者,辅助者,生产者三个部分组成。他把国家的三种职能———统治、保卫、供给———都变成了职业,并指派给了职业化的阶层。根据他的专业化原则和天赋理论,城邦的正义意味着三个阶层各司其职;同样个人的正义意味着灵魂的三个部分各当其分。 (一)柏拉图正义观的集中体现———社会分工在《理想国》中,在争辩关于正义的性质的地方,柏拉图提出了关于理想形式的社会组织之本来面目的讨论。他构思出了对城邦起源的一个解释。他主要是从个人需要的多样性和个人才能的片面性,即分工的必要性来说明城邦的起源和构成原则。没有一个人能做到完全的自给自足,他们不能独自满足他们自己的需要。因此人们聚集在一起,互相帮助,以满足他们彼 此的需要。他们互助互利,共同合作,进行商品、劳务的交换,每个人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这样一个安顿下来的社群,我们便称作城邦。城邦中的个人的才能是有差别的。柏拉图强调,“如果一个人根据自己天生的才能,在适当的时间内不做别的工作,而只做一件事,这样就会每种东西都生产得又多又好”。这结果便是劳动分工或职能的专业化,这也是他进一步缔造理想国的根据。柏拉图把分工看作是国家的构成原则,而分工则被他认为是由人的天生的秉性所决定的。“没有两个人本性是一样的,我们的才能是有区别的”。柏拉图并以神话的形式来让人们相信这种等级分工的合理性。他在此引入腓尼基人的一个传说,认为地球是我们的母亲,但虽然一土所生,彼此都是兄弟,但是老天铸造他们的时候,在人的身上分别加入了金、银、铜和铁,所以有些人天赋较高,有些人天赋

【案例研究】股权转让协议中欺诈和显失公平的认定

【案例研究】股权转让协议中欺诈和显失公平的认定 2003年8月,王某、张某、温某、汤某共同出资设立H 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王某和张某各出资20万元、温某、汤某各出资5万元。2008年9月10日,王某、温某、汤某作为转让方,张某、杨某作为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温某、汤某将其各自持有的H公司10%的股权,合计20%的股权作价10万元转让给张某,王某将H公司40%的股权,作价20万元转让给杨某;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受让方给付转让方股权转让款,并开始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本协议是“债务抵销协议”主协议的附属合同,“债务抵销协议”正式生效后,本协议方可生效并履行。 2008年9月21日,H公司、G公司、Z公司、杨某、彭某签订“债务抵销协议”,内容为:一、债务抵销1.1 G公司同意不再要求杨某偿还所欠G公司约500万元承包经营费用,同时H公司股东张某、王某、汤某、温某同意将H公司股份按第1.2及1.3款细则有条件逐步转让给杨某或杨某指定的人,用于抵销:(1)彭某所欠Z公司及杨某的所有债务;(2)G公司所欠Z公司及杨某的所有债务;(3)杨某对G公司所属的建设项目投资款及股份,抵销后杨某不再对该项目拥有任何权益,其所有权益转给S公司;(4)Z公司对某饭店

项目的投资及各种权益,抵销后杨某不再对该项目拥有任何权益,其所有权益转给S公司。由于H公司及G公司提供的抵销项(H公司、G公司〔“咸阳项目”除外〕、西北影城相关权益)对价总额高于G公司和彭某须向Z公司及杨某偿还的所有债务和须清退的所有项目与投资,因此杨某应向H公司股东张某、王某、汤某、温某再补偿支付1800万元人民币补偿费(不含税),此款在本协议签署3日内支付1000万元,其余款项按1.3款的方式支付。1.2各方同意,在1.1 条款履行完成后:(1)杨某拥有H公司40%的股份,张某拥有60%的股份;(2)彭某不再欠Z公司及杨某前述债务;(3)G公司不再欠Z公司及杨某任何债务;(4)H公司股东不再欠彭某任何债务;(5)H公司股东不再欠杨某及Z公司任何债务;(6)S公司拥有杨某对陕西工银段家堡留地建设项目和对西安天园饭店项目所作的投资及各种权益,杨某和Z公司不再拥有;(7)杨某之前拟对G公司10%股东的购买和曾获承诺的10%的股份不再有效,也不对其拥有任何权益。1.3杨某保证分4年向张某购买其持有的H公司60%的股份,张某保证同意转让,具体履行方式为:(1)2009年1月31日前,杨某向张某付款200万元后,张某转出15%股权给杨某;(2)2010年1月31日前,杨某向张某付款200万元后,张某转出15%的股权给杨某;(3)2011年1月31日前,杨某向张某付款200万元后,张某转出15%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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