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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超期羁押的表现形式原因及对策

当前超期羁押的表现形式原因及对策
当前超期羁押的表现形式原因及对策

当前超期羁押的表现形式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公、检、法各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执法,规范办案,超期羁押现象得到有效控制。尤其是在高检院开展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专项活动后,-些久拖不决的超期羁押得到纠正,基本上沒有出现较长期限的超期羁押行为。但是,由于换押制度落实不好,少数办案人员法制观念不强,以及对隐形超期羁押的检察监督措施刚性不足,一些短期超期羁押和隐形超期羁押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监督实效,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声誉,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超期羁押现象予以坚决的纠正和根除。

一、超期羁押的表现形式

(一)、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表现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不能在短期内提请批准逮捕而又没有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或者已办理了延期审批手续,而由于办案人员的原因没有及时送达羁押场所(即事后补办延期审批手续的行为),造成超期羁押。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由于各种原因在一个月之内沒有审结而又沒有办理延期审批手续,造成超期羁押。

(二)、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通常情况下会作劳动教养处理,既不改变强制措施,也不进行换押,造成超期羁押。

(三)、异地羁押,法律文书衔接不上,导致超期羁押一些网上追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外地公安机关拘留或逮捕后,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押回关押,当时使用的法律文书一般都是传真件,办案人员将犯罪嫌疑人从外地押回本地看守所关押时才使用拘留证或逮捕证原件,犯罪嫌疑人不会也不敢多问,在拘留证或逮捕证上签字时,通常都会签到达当地看守所关押的时间,在外地关押的时间往往会忽视从而造成超期羁押。这种情况也是造成法院刑期计算错误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随意利用“延长”条款,造成隐形超期羁押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时间也很少限于立法本意要求的三日,大多是延长至七日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同样的,《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被作为“应当”、“必须”的情形加以运用,既使很普通且工作量极小的案件,只要是跟流窜、结伙、多次作案沾上边的,犯罪嫌疑人被无必要的刑事拘留至三十日再批捕也是经常发生的事。如:宜春市铜鼓县监所科就2010年1至5月刑事拘留期间的情况作了调查。发现:刑事拘留人员60人(批捕16人):其中寄押4人已转走、拘留3日内取保候审6

人、办理延长手续50人占83.4%[7人延至4日、39人延至30日(占拘留人数的65%)、4人办理了两次延长手续]。

(五)、公检法互借期限导致隐形超期羁押

1、公安机关在逮捕后不满两个月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与侦查人员协商,将受案日期后推,使审查起诉时间延长。或者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就某些案件短期限提起公诉,法院审判人员又将公诉机关剩余时间借用,这类现象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另一方面表现为,互借退补期限。由于刑诉法规定案件侦查可退补二次,实践中在法定期限不能结案的,公诉机关就以退补来延缓办案时限。有的案件确需退补,但公安机关一个月内又难以补侦完毕,侦查人员又可与审查起诉人员协商,借用审查起诉期限,等等。

2、送达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的日期签署不规范得以延长某一阶段的诉讼羁押期限。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在移送法院时,若未用足审查起诉的期限,法院就会将收案的日期签后,使法院的审理期限得以相应地延长。

3 、在二审案件中检察机关阅卷时间的不确定性,法院趁机“借时间”。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阅卷时间进行限制,而对法院审理二审案件期限却规定得较为详细明确,因此,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审结案件的情况下,就会采取向检察机关借时间的这种规避手段。比如,某起二审案件检察机关本来已经办理完毕,事实上已经将案件移送给了法院,但是法院和检察机关私下商量,案件现在我在办,但是请你把时间退后个把月,反正法律也不追究你们检察机关的阅卷时间的,碍于情面,检察机关是很难拒绝的。

(六)、二审案件超期羁押较为普遍

在实际工作中,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从不进行换押,也不按法定期办结案件,通常情况下上诉案件在两个月以上才能宣判,最长的多达四个多月,死刑二审案件则更长。这是当前最典型的超期羁押。如万载县2009年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有12件,然而没有一件能按时裁定、复核返回。因而出现遥遥无期羁押。如2009年王某、陈某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6月开庭审理,7月份宣判,上诉后至2010年4月二审才下裁定书。

二、造成隐形超期羁押的原因

(一)主观上办案人员的执法理念落后

一是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由于我国人治观念的根深蒂固,人权保护的观念淡薄,认为“程序公正”依附于“实体公正”,对程序问题重视不够,使我们司法队伍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有犯罪事实存在,能定罪判刑,超期羁押不超期羁押无所谓。导致他们在办案中采用违法手段规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随意延长羁押期限;二是重打击,轻保护。有些办案人员还未彻底抛弃“有罪推定”的观念,当没有足够的证据定被羁押人员有罪时,办案人员宁肯多次退补,也不愿及时处理,忽略了对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例如2003年,万载县公安分局刑拘的邓某冲击国家机关案,县检察院通过审查作出了不捕决定,公安机关却不立即释放在押的邓某,而又转报劳动教养,造成超期羁押13天,直至检察机关多次敦促,才予以纠正落实放人。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措施刚性不足

根据2008年《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驻所检察室作为人民检察院专门的侦查羁押期限监督机构,担负着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法律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但没有必要的强制手段。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和监督活动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只能以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等形式提出监督意见,而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否被采纳往往取决于被纠正单位的认识态度,如果检察建议和纠正意见不被采纳,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可以采取纠正措施的权利,使得监督工作难以到位,影响监督实效。

(三)、客观上法律规范不严

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延长办案羁押期限的情形用语含混不清,批准机关在认真审查“特殊情况”、“案情复杂”等理由的情况下,往往是“例行公事”,或者担心不批准延期会造成超期羁押的违法后果而审批。另外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对案件的审查期限是否应计入审理期限的问题存在冲突。1998年两高三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而法院自行规定的立案审查7日不计入审理期限的规定,这样就隐形延长了被告人的羁押期限。

(四)、换押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在押人员被隐形超期羁押的现象时有发生

从实践看,当前的换押制度还存在以下不足,从而造成隐形羁押:一是换押程序不全面,法院二审程序不换押,死刑复核程序不换押,造成二审期限难以掌握。二是接收机关

换押不积极,因换押不及时而造成隐形超期羁押问题出现。三是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没有落实,各环节期限变更情况无法了解。四是换押证填写繁琐。换押证填写、送达、保管都非常麻烦,诸如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终结提起公诉、退补、改变管辖、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上诉和抗诉、发回重审等环节众多,每次变动都要填写送达换押证,并且,换押证开出送达之后,一般都是由办案部门承办人放在自己的内卷中进行保管,与诉讼卷宗处于分离状态,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时要耗费很大的精力。

三、解决隐形超期羁押的建议

(一)、增强办案人员的人权保障意识,维护公平正义在人权保障已写入基本法的今天,我们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在工作中要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树立程序法于实体法并重的观念,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羁押措施,对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案件要区别对待,特别是对一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应尽可能提高效率,以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办案人员要认识到隐形超期羁押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

(二)、讲究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效果

为有效地纠正超期羁押,除落实换押证制度、提示制度、催告制度、计算机联网预警制度、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向权力机关、政法委报告制度外,对超期羁押的监督应当从程序层面发展。1、对于超期羁押的疑案,应当监督案件承办单位依法作出解除羁押、变更强制措施或终止诉讼的决定。2、对于需要进行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监督案件承办单位作出

强制医疗的决定,防止在看守所内超期羁押患有精神疾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实行定期检察制度。承担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对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情况进行检察,发现羁押期限已经或者可能超过所涉嫌犯罪可能判处刑罚的期限的,应当要求承办单位立即变更羁押措施。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

出现超期羁押问题,责任主要在公安、司法机关内部,因此在公安、司法机关内部建立起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是防止超期羁押有效的必要的手段。对出现超期羁押或者隐形超期羁押的案件责任人要一查到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工作不负责任,故意造成超期羁押的办案人员应先调离办案岗位再作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应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完善请示报告制度

首先,案件需要请示的,只能在羁押期限许可范围内进行。上一级机关应当及时研究提出意见,以便下级机关执行。但有一条应当明确,这种请示只能在侦查或者起诉阶段进行,在审判阶段不能请示,这样主要是为了防止二审变一审,先定后审问题的发生。其次,确实需要请示的案件,而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羁押期限不够的,只能采用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进行,特别是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案件,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再进行请示。最后,对于需要报告审批的案件,也应当在决定的羁押期限内完成报告审批。

(五)建立部门之间的协作制度

为缩短办案时间,公安、司法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必要的协作制度。首先,应当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于需要不同部门办理的案件,应当明确不同部门承办案件的时间期限,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协作。如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与审查批捕部门之间应当在明确移送审查逮捕时间和

审查决定逮捕时间界限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其次,建立征求意见制度。在案件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时,有关部门应抓紧时间及时研究并提出意见,不可推诿、拖拉耽误时间。最后,建立情况通报制度。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对案件作出相应的决定后及时将该情况书面通知监所检察部门。

刑事案件处理流程

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快则半年长则两年。 一、刑事拘留阶段----10至37天 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二、批准逮捕阶段-----两个月至五个月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三、审查起诉阶段----30至45天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四、补充侦查-----30天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五、提起公诉-----一至五个月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六、审判------一审-----30至45天 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七、上诉或抗诉-----二审-----30至45天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流动性偏好流动性陷阱

流动性陷阱 目录 流动偏好[Liquidity Preference] 流动性陷阱概述 流动性陷阱分析 经济陷入流动性陷阱的特点 [编辑本段] 流动偏好[Liquidity Preference] 人们宁愿持有货币,而不愿持有股票和债券等能生利但较难变现的资产的欲望[编辑本段] 流动性陷阱概述 流动性陷阱是凯恩斯提出的一种假说,指当一定时期的利率水平降低到不能再低时,人们就会产生利率上升而债券价格下降的预期,货币需求弹性就会变得无限大,即无论增加多少货币,都会被人们储存起来。发生流动性陷阱时,再宽松的货币政策也无法改变市场利率,使得货币政策失效。凯恩斯认为,当利率降到某种水平时,人们对于货币的投机需求就会变得有无限弹性,即人们对持有债券还是货币感觉无所谓。此时即使货币供给增加,利率也不会再下降。 流动性陷阱的现代解释: 流动性滞存主要包括:⑴、居民和企业的现金窖藏;⑵、银行的存差。 银行的存差部分可以变为国债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国债部分可通过政府支出花出去,用于实体经济部门,而在中央行存款的部分则只能滞存于银行系统内。至于企业和居民的现金窖藏,则明显是流动性滞存。 窖藏还有另一种形式,就是当银行存差过大时,银行为减轻存款利息负担,会降低居民和企业在银行存款的利息率,进一步取消存款利息,甚至对存款收费。在银行不是通过贷款,而是直接通过存款来获益的情况下,就相当于存款者通过银行来窖藏

现金,这与租用银行保险箱类似。这时,银行成了吸收资金的“黑洞”。真正的流动性陷阱就出现了。 [编辑本段] 流动性陷阱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一般是从利率下调刺激经济增长的效果来认识流动性陷阱的。按照货币—经济增长(包括负增)原理,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增加货币供应量来改变利率。当货币供应量增加时(假定货币需求不变),资金的价格即利率就必然会下降,而利率下降可以刺激出口、国内投资和消费,由此带动整个经济的增长。如果利率已经降到最低水平,此时中央银行靠增加货币供应量再降低利率,人们也不会增加投资和消费,那么单靠货币政策就达不到刺激经济的目的,国民总支出水平已不再受利率下调的影响。经济学家把上述状况称为“流动性陷阱”。 根据凯恩斯的理论,人们对货币的需求由交易需求和投机需求组成。在流动性陷阱下,人们在低利率水平时仍愿意选择储蓄,而不愿投资和消费。此时,仅靠增加货币供应量就无法影响利率。如果当利率为零时,即便中央银行增加多少货币供应量,利率也不能降为负数,由此就必然出现流动性陷阱。另一方面,当利率为零时,货币和债券利率都为零时,由于持有货币比持有债券更便于交易,人们不愿意持有任何债券。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增加多少货币数量,也不能把人们手中的货币转换为债券,从而也就无法将债券的利率降低到零利率以下。因此,靠增加货币供应量不再能影响利率或收入,货币政策就处于对经济不起作用状态。 货币需求的利率弹性为无穷大的情况。 在以利率为纵轴,货币量为横轴的平面座标图上,可以用货币需求曲线上与某一最低限度利率水平相对应的一段平行于横轴的曲线来描述流动性陷阱。出现这种情况,增加的货币供应量将完全被投机性货币需求吸收,不再会引起利率的下降和投资的增加。这是英国经济学家J.M.凯恩斯首先提出的,但将其命名为流动性陷阱的则是英国经济学家D.H.罗伯逊。凯恩斯认为,人们对货币的需求,同时受交易动机、谨慎动机和投机动机支配,就是说,它既是国民收入的函数,也是利率的函数。由于利率的不确定性将造成债券价格升降,人们便有机会在持有债券和持有货币之间进行选择。当市场利率降低(债券价格提高),且低于某种“安全水平”时,人们预期未来利率将上升(债券价格下跌),从而愿意多持有货币。反之,人们就会少持有货币而多购买债券。上述对持币动机及对货币需求的解释,实际上并未超出古典学派的视野。不同的是,凯恩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了一种特殊的情况,即当利率降至某种水准时,则根据上述理由,灵活偏好可能变成几乎是绝对的;这就是说,当利率降至该水准时,因利息收入太低,故几乎每人都宁愿持有现金,而不愿持有债务票据。此时金融当局对于利率即无力再加控制。他认为,金融当局对于市场利率,并不总能随心所欲地加以调节;利率降至某一水平之后,任何措施都不再能使它下降。这种无能为力的状况,恰如落入陷阱一样。

工作心得:超期羁押存在原因及对策

工作心得:超期羁押存在原因及对策 超期羁押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而又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现实问题。它的存在严重地侵犯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刑事诉讼法中的公平和效率,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它的存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绊脚石。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多次进行专项检察,取得明显成效,超期羁押现象已明显减少,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超期羁押的案件长达数年之久,从我县来讲也时有发生超期羁押现象。 因此,我们必须从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上对超期羁押加以认识和重视。本县一些实际情况,就我县超期羁押现象及应采取对策,作一粗浅分析。 超审查起诉期限 从我们近年对超期羁押专项检察来看,在审查起诉环节时有发生超审查起诉期限。从客观上讲原因有: 一、这些超期案件大部分属疑难复杂案件,经过延长,退查后,又不能及时作出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又系外地人,采取取保候审又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是我县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激增,但办案人员仍然是那么几个人,干警超负荷工作。人手少,案件多,矛盾日益突出,这是超审查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市院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亦时有发生超期现象。 超审判期限 法院超审判期限,原因除了基本同超审查起诉期限相同外,还有不同之处。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法院一审案件,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但往往案件已经超期了再报延长,或延长批复后又超期。目前,存在严重超期羁押案件,是上诉案件。根据《刑诉法》规定,上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但事实上有些上诉案件,远远超过二个半月未审结。如郏杨斌侵犯商业秘、诈骗一案,一审法院在201X年10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与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被告人郏杨斌不服提出上诉,中级法院至今未审结,已远远超审判期限。中级人民法院亦有难言之隐,该案有关鉴定需要重新鉴定,在法律上这类鉴定不能计算羁押期限。此类问题在一定程度存在,有待于立法部门进一步解决。 假象超期羁押 假象超期羁押就是办案单位未及时办理换押手续,从表面来看已经超期羁押,但实质没有超期的案件。从多年从事监所检察工作实践来看,我县大部分超期羁

公共政策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公共政策:是权威的国家机构及公共团体为了实现特定的公共目的,对社会价值进行合理配置的决定与实施过程。 公共性:是区别于私人而言,是指政策属于从私人领域中抽离出来的,代表公共利益,而不是少数或个别人利益的。 分配性政策:通过合法化途径,对优惠的对象与契约进行法律认定,对社会中较重要部分的要求予以回应。 规制行政策:利用政府的权威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不良现象进行管制和约束 再分配性政策:发挥资源的再调配,以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 构成性政策:对政府机构和组织制度进行设计、变更、完善的组织政策 公共政策功能:指公共政策通过执行在现实环境中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和影响 公共政策客体:指公共政策实施中将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和会受到影响的目标群体 公共政策主体:指参与和影响公共政策决定、执行、监督等过程的组织、团体、个人。 公共问题: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共同受其广泛影响,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那些公共性社会问题。 政策执行:政策方案被采纳后,政策执行者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运用各种政策资源,以实施、服务和宣传等行动方式将政策观念形态的

内容转化为现实效果,从而使既定的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过程。 自由裁量权: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拥有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意志,自行判断、自行选择采取最为合适的行为方式及其内容的一种行政权力 权力:就是一个或若干个在社会生活中即使遇到参与活动的其他人的抵制,仍能有机会实现他们自己的意愿能力。 权威:来自某个确定源泉的某些命令被某个确定群体的人们服从的概率。 政策议程:指那些引起深切关注并确认必须解决的公共问题被正式列入商讨、规划、研究的议事程序,以决定政府是否需要对其采取行动、何时采取行动、采取什么行动的政策过程。 政策合法化:指行政首长或相应的立法机构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按照特定程序使各种提议中的政策方案上升到法律或获得合法地位的过程。 公共政策规划:政策行动主体对政策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经过民主的程序和方式,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提出相应的解决政策问题的办法方案 公共政策决策:政策行动主体围绕一定的价值和目标取向,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竞争、协商、合作确定政策行动最终方案的过程。 公共政策案例:公共管理领域内某个管理问题或政策问题的描述和记录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指运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对公共政策案例进行

流动性陷阱 流动性陷阱政策意义

流动性陷阱指当名义利率降低到无可再降低的地步,甚至接近于零时,由于人们对于某种“流动性偏好”的作用,宁愿以现金或储蓄的方式持有财富,而不愿意把这些财富以资本的形式作为投资,也不愿意把这些财富作为个人享乐的消费资料消费掉。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流动性陷阱流动性陷阱政策意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流动性陷阱流动性陷阱政策意义 1、利率决定理论凯恩斯认为利率是纯粹的货币现象。因为货币最富有流动性,它在任何时候都能转化为任何资产。利息就是在一定时期内放弃流动性的报酬。利率因此为货币的供给和货币需求所决定。凯恩斯假定人们可贮藏财富的资产主要有货币和债券两种。 2、货币需求曲线的移动在凯恩斯流动性偏好理论中,导致货币需求曲线移动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即收入增长引起更多的价值储藏,并购买更多的商品,物价的高低通过实际收入的变化影响人们的货币需求。 3、货币供给曲线的移动凯恩斯假定货币供给完全为货币当局所控制,货币供给曲线表现为一条垂线,货币供给增加,货币供给曲线就向右移动,反之,货币供给曲线向左移动。

4、影响均衡利率变动的因素所有上述这些因素的变动都将引起货币供给和需求曲线的移动,进而引起均衡利率的波动。 5、流动性陷阱对利率的影响凯恩斯在指出货币的投机需求是利率的递减函数的情况下,进一步说明利率下降到一定程度时,货币的投机需求将趋于无穷大。因为此时的债券价格几乎达到了最高点,只要利率小有回升,债券价格就会下跌,债券购买就会有亏损的极大风险。于是,不管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有多大,人们都将持有货币,而不买进债券,债券价格不会上升,利率也不会下降。这就是凯恩斯的"流动性陷阱"。在这种情况下,扩张性货币政策对投资、就业和产出都没有影响

当代艺术的十五个论题

当代艺术的十五个论题:怎样不做一个浪漫主义者? 2010-05-25 23:21 作者:阿兰·巴丢[1] 编译:伊索尔 我认为,当代艺术的重大问题是怎样才能避免做一个浪漫主义者。这个问题很重要,谈起来也很难。更准确地说,问题是怎么样才能避免做一个形式主义的浪漫主义者。这就像把浪漫主义和形式主义混杂在一起。一方面是对新形式的绝对渴望,总是需要新的形式,无穷尽的渴望。现代性就是对新形式的无限渴望。而另一方面呢,迷恋身体,迷恋限定性,迷恋性,暴力,死亡。对于新形式的迷恋和对于限定性、身体、暴力、痛苦和死亡的迷恋之间有一种相互矛盾的紧张感,就像是形式主义和浪漫主义的一个合题,这就是当代艺术的主流。下面我提出十五个命题,想回答这个问题:怎样不做一个形式主义的浪漫主义者。 第一条命题:艺术不是一场崇高的降落,从无限下降到身体和性欲的有限的不幸。而是通过物质减法的有限手段生产无穷无尽的主体级数群。 这就宣布了,如何避免做一个浪漫主义者。它涵括了一种新的无限的内容,一种新的光亮的生产。我认为,这才是艺术的目的;通过精确并且有限的概括,去生产一种观察世界的新的光亮。所以,你应该改变那个矛盾。现在的矛盾存在于对新形式的无限渴望和诸如身体、性之类的有限性之间。而新的艺术有必要改变这一矛盾的语汇,为无限性这一方添加新的内容,新的光亮,一个全新的世界视野;在有限性这一方,添加意义和概括的准确度。所以,第一条命题几乎是对现有矛盾的颠覆。 减法:减法这个词有两个意思。第一,不要迷恋形式的新奇性。我认为,在今天,这是一个大问题,因为对新奇的渴望就是对新的形式的渴望,对新形式的无穷无尽的渴望。对新形式的迷恋,对于新奇新颖的艺术家式的痴迷,对批判,对再现之类的迷恋,实际上并不是对资本主义的批判立场,因为资本主义自身就是对新奇新颖的迷恋,就是形式的持久革新。我们有必要看到对新的形式完完全全地迷恋并不真是对真实世界的批判立场。有一种可能性,真正的愿望,一种具有颠覆性的愿望,是对永恒的渴望。渴望某种稳定的东西,某种艺术,某种自身闭合的东西。我并不认为完全是这样,但是,这是一个可能性,因为对形式的持续修订并不是真实的批判立场。所以说对形式的渴望在艺术中的确很重要,但是对形式稳定性的渴望同样也很重要。 减法的第二个意思是不要迷恋有限性,迷恋暴力,身体,痛苦,迷恋性和死亡,因为这只是颠覆了快乐意识形态。我们这世上,有一种东西,和快乐意识形态差不多。快活一点,享受生活吧,诸如此类。在艺术创造中,我们常常迷恋受苦的身体,性欲的艰难之类,以此颠覆这种意识形态。我们不需要那一类的沉迷。自然,艺术创造有批判快乐意识形态的必要性,然而,通过一个新的视野,一种新的光亮,某个可以称之为积极的新世界去对待它,也是一种艺术必要。所以,艺术的问题也是生的问题,而不总是关于死亡的问题。这就是第一个命题的含义;我们有必要寻找一种艺术创新,它不迷恋形式的新奇,不迷恋残暴,死亡,身体和性欲。 第二个命题:艺术应当不只是一种特殊性(不论是种族的,还是个人的)的表达。艺术是向每个人说话的真理的非个人的生产。 这里的重大问题是普遍性:艺术创作有没有一种普遍性?因为,当今世界的重大问题是全球化的问题,是世界的一致性的问题。全球化向我们提供了一种抽象的普遍性。金钱的普遍性,信息的普遍性和权力的普遍性。这就是今天的普遍性。这样一来,面对金钱和权力的普遍性,艺术的问题,艺术创造的功能到底是什么?艺术创造的功能在于对抗吗?在于从普遍性中抽象出种种特殊性的独一性吗?类似某种东西,对抗金钱和权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房地产“限购令” 内容摘要:房地产作为国家的支柱性和先导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对不成熟,房地产投资过热、房价收入比过高、房价涨幅过快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不少城市出现了房价增长幅度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符合、与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不相协调的现象。为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试图抑制房地产过快上涨,而“限购令”无疑是其中调控力度最强的政策,足以体现出中国政府打压房价,抑制房地产泡沫的决心。笔者试图结合公共政策动态运行过程来分析这项政策出台的背景、原因以及效果,并就这项政策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案例回顾 (一)“限购令”的出台: 我国于2010年出台“限购令”,通过加大对购房者购房条件的限制来打击房地产行业的投机行为,控制房价过快增长。2010年4月17日,“新国十条”出台,其中第3条明确指出要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条例指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新国十条”出台后,各地根据其房地产现状陆续颁布“限购令”。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率先规定“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2010年9月29日国家多部门再次出台调控新措施,其后深圳、广州等多个城市陆续公布“限购令”。随后有上海、广州、天津、南京、杭州等16个一二线城市推出限购政策。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通知明确规定,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通知还指出,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2011年8月17日,住建部下发二三线城市限购标准。12月,住建部知会地方政府,对于限购政策将于2011年年底到期的城市,地方政

【推荐】判断题,“流动性陷阱”可以用来解释扩张性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问题-推荐word版 (2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判断题,“流动性陷阱”可以用来解释扩张性货币政 策的有效性问题 篇一:金融学复习题及部分参考答案 第一章货币与货币制度 一、单选题 1.在商品赊销、预付工资等活动中,货币执行的是()职能。 A.价值尺度 B.流通手段 C.支付手段 D.贮藏手段 2.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货币形态是()。 A.实物货币 B.代用货币 C.信用货币 D.电子货币 3.如果金银的法定比价是1∶10,而市场比价是1∶12,那么充斥市场的将是()。 A.金币 B.银币 C.金币、银币共同流通,没有区别 D.金币、银币都无人使用 4.( )是一种相对稳定的货币制度,对资本主义的发展曾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A.金币本位制 B.金汇兑本位制 C.金块本位制D.金银复本位制 5.我国的人民币制度属于()。 A.金本位制 B.银本位制 C.金银复本位制 D.不兑现信用货币制度 6.在布雷顿森林会议之后,以()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 A.英镑B.法国法郎C.美元 D.德国马克 7.能够通过各种渠道调节国际收支不平衡的国际货币体系是()。

A.国际金本位体系 B.布雷顿森林体系 C.牙买加体系 D.以上都不能 8.货币的本质特征是充当()。 A.特殊等价物B、一般等价物C、普通商品D、特殊商品 9.在下列货币制度中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出现在()。 A、金本位制 B、银本位制 C、金银复本位制 D、金汇兑本位制 10.对布雷顿森林体系内在矛盾的理论总结称为()。 A、特里芬难题 B、米德冲突 C、马歇尔—勒纳条件 D、一体化三难 11.金本位货币制度的形式不包括以下() C A、金币本位制 B、金块本位制 C、金单本位制 D、金汇兑本位制 12.跛行本位制出现在()货币制度阶段 A、银本位制 B、金银复本位制 C、金本位制 D、金银复本位制向金本位制过渡阶段 13.国际金币本位制具有的特点不包括() A、黄金充当国际货币 B、各国货币都规定了含金量 C、取消外汇管制 D、国际收支具有一种自动调节机制 14.欧元正式投入使用是在() A、1998年6月1日 B、1999年1月1日 C、201X年1月1日 D、201X年7月1日 15.港币发行的指定银行不包括() A、中国银行 B、汇丰银行 C、花旗银行 D、渣打银行 二、判断题 1.流通中的辅币是我国使用的信用货币之一。() 2.流通手段不是货币的最基本职能。()

浅谈当代艺术的表现形式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f15391223.html, 浅谈当代艺术的表现形式 作者:赵尊恒 来源:《神州·中旬刊》2019年第07期 摘要:何为“当代艺术”?从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今天的艺术,一种体现当下社会环境、时代特征并具有时代精神的艺术。在艺术发展的潮流中,当代艺术从其产生以来一直饱受争议,评价亦是良莠不齐。马塞尔.杜尚作为代表人物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了解杜尚是了解当 代艺术的关键。本文以杜尚的代表作品《泉》为例,结合相关艺术作品,对当代艺术的表现形式展开剖析。 关键词:当代;艺术;思想;时代特征;表现形式 何为“当代艺术”?从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今天的艺术,一种体现当下社会环境、时代特征并具有时代精神的艺术。当代艺术又有着比较广义的范畴,例如我们所熟知的现代艺术、波普艺术、抽象表现主义、后现代艺术、达达艺术、观念艺术等等诸多艺术流派。 当代艺术的代表人物是马塞尔.杜尚,他的当代艺术代表作《泉》完全颠覆了人们心目中 对于“艺术”一词的理解。那时的人们在大众审美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似乎已经习惯了现代派艺术,但是当一个小便池以它原本的模样展现在人们面前时,人们会评价?难道还会说这件作品很“像”?或者说这件作品很“好看”?当然都不会。人们只会觉得既尴尬又哭笑不得。1917年,杜尚将一件“现成品”以艺术品的名义呈现在了全世界的人们面前,在人们的震惊和讥笑中展现着与以往不同的艺术特色,谁又能料想到那件看似闹剧般的小便池后来成为了西方现代艺术的里程碑。迄今为止,在现代艺术史中,杜尚的《泉》仍然是不可替代的一部分,也经常性的代表着当代艺术发展的重要突破。的确,杜尚的这一作品有些略显怪异,更多引人发笑,他使得艺术从表面形式上变得不像“艺术”。在大众的眼中,这件小便池已然脱离了艺术的轨迹,但不得不说杜尚使用了这样一件生活中的现成品,融入了自己的主观思想,发挥了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使这件看似平常的生活用品成为了一件艺术品,附加在艺术品之外的意义变成了最重要的东西,换句话讲,重要的不是作品本身,而是意義。百年来人们对于这一作品的各种理解、赞扬、批判、评述良莠不齐,欣赏这些观点中的反差也许会比走进美术馆欣赏那件作品有趣的多。 然而杜尚的《泉》的特殊之处不仅在于此,杜尚本人否认那座小便池具有所谓的“价值”,以往那些和古典主义艺术作品相比肩的所谓的“价值”并不是杜尚所追求的,在我看来他似乎在否定以往一切传统的艺术准则,更多的在于发挥自我价值,要在自己的一切艺术行为和传统的艺术之间划清界限。《泉》这一作品的出现绝不是为了与传统艺术比肩取悦观众,而是想彻底推翻以往的一切传统艺术观念,不论是题材、构思、技法甚至表达方式。现如今,杜尚作为当代艺术的代表人物在受到人们赞美的同时似乎也遭受着指责,但无论我们如何去评价杜尚,提起当代艺术,都无法无视《泉》的存在,即便《泉》这一作品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中显的那样的突兀,但杜尚最独特的地方在于给所有艺术家出了个巨大的难题——既然连小便池都可以是艺

超期羁押28年—谢洪武案

超期羁押28年——谢洪武案 “无卷宗、无罪名、无判决、无期限被公安局非法超期羁押第一人”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f15391223.html, 2003年05月24日09:5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二十八年前:谢洪武被公安部门拘留二十八年后:案件撤销被释放时已六十二岁 本案人物:谢洪武,男,62岁。1974年6月24日被公安部门羁押,在人民法院未对其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被羁押28年。2002年10月30日释放。 2002年10月,广西玉林市公安局签发了一份释放证明书,被释放人为62岁的谢洪武。公安部门签发的释放证上注明,谢洪武从1974年被拘留,2002年10月被释放。 谢洪武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情况下,总共被公安部门非法羁押28年。 据谢洪武亲属回忆:1974年,出身地主的谢洪武被当地民兵组织认为其私藏反动传单,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在之后的28年里,公、检、法三家谁也不知道谢洪武犯了什么罪,甚至连案卷也没有,他被“拘留”后仿佛从人间“蒸发”。 1996年,检查机关在调查新《刑诉法》落实情况时发现谢洪武的冤情,后经六年查证,终将事实查清。 28年后,当谢洪武走出拘留所时,10348天与世隔绝的日子使他从一个中青年人变成了一个不会说话、白发苍苍的驼背老人。 律师认为:“拘留”不仅剥夺了谢洪武10348天人身自由,还使其各项权利丧失殆尽,如果索赔,一千万元也不多,因为生命和自由无价。广西法律援助中心于2003年5月上旬为他申请国家赔偿金56.9万元。 他被非法关了28年 “当我们见到谢洪武时都惊呆了!”2003年5月9日,广西区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在接受笔者采访,回忆7年前发现这名被“历史遗忘的人”时,至今仍唏嘘不已。 1996年3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当年5月,广西区检察院派员到各市、县检查新《刑事诉讼法》落实情况。当检查团来到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公安局水均塘看守所时,一名白发苍苍名叫谢洪武的“犯人”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谢洪武当时被单独关押在一间几平方米狭窄、阴暗、没有窗户的“号子”里,面无血色,目光呆滞,弯腰驼背。检察官问“你叫什么名字”?其几乎没有任何意识反应。 “他犯了什么罪?”检察官问看守所值班民警。 “不知道。” “何时被关押?” “不知道。” 检察官意识到这可能是一个被超期关押的“犯人”,马上着手调查谢洪武的案子。 在看守所的档案里,检察官仅发现了一张1974年6月24日由当时的公安局长签署的对谢洪武实行强制措施的《刑拘证》,除此之外,没有判决书,没有相关卷宗。而谢洪武就凭那张发黄的《刑拘证》,竟在看守所被羁押了28年! 广西玉林市公安局负责人接到上级指示后,立即派出调查组对此案复查。签署《刑拘证》的公安局长、其他当年负责谢洪武一案的办案人员都已不在人世。当初羁押谢洪武的高峰派出所的历任所长也都无人知道谢洪武案件的具体情况。 “你们关押他,该知道他的事吧?”当调查组询问看守所有关人员时,看守所的历任所长均表示“不知道谢洪武犯了啥法”。 调查组还了解到,在谢洪武被羁押看守所的28年里,也有人对他的来历产生过疑问,曾到他所居住的高峰乡“追根求源”。但村子里的人们谁也不知道他为什么被抓,甚至已经记不起他的名字,谢洪武成了一个“被历史遗忘的人”。

(完整版)公共政策学简答题全解.docx

公共政策学简答题 1、公共政策的基本特征、本质属性与基本功能: ( 1)基本特征:阶级性、目标性、强制性、相对稳定性 ①阶级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特征,一定的公共政策总是要为一定的统治阶级的利益 服务的,超阶级的公共政策是不存在的。 ②目标性:在公共政策中,目标集中体现了社会成员的需要和利益追求。 ③强制性:公共政策作为社会公共权威所选择或制定的一种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有其 合法性基础并且具有权威性,因而它对于社会成员特别是目标团体具有约束 力和强制力。 ④相对稳定性:只有保持政策一定的稳定性,才能有利于特定社会问题的最终解决和 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但是其稳定性又是相对的,需要根据具体事实进行 调整。 ( 2)本质属性:公共性是公共政策运行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评判一切公共政策的基 准性价值,成为公共政策分析的基本理念和核心精神。 ①阶级性和社会性:这两方面是紧密相联的,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②超前性 ③系统性:即公共政策往往不是孤立的,它们应是一个政策体系,这个政策体系是一个整体 ④合法性:这是极其重要的政治要求。 (3)基本功能:指公共政策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功效与作用。从其对社会 所起到的基本积极作用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分配社会资源;规范社会行 为;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发展。 2、公共政策学产生的背景: 公共政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产生于美国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公共政策作为一门学科而出现,既是当代世

界中社会、经济和政治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与战后美国特殊的社会状况密切相关。虽然导致公共政策学科产

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更直接的原因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问题的压力;政府管理的需要;政治科学的发展;其他学科的发展。 4、经验决策模型的基本观点: 政策制定的实际过程并非完全是一个理性过程,而是对以往政策行为不断补充和修正的过程。政策制定只能根据以往的经验,在现有的政策基础上实现渐进变迁。决策者要依据现有方案,通过与以往政策的比较,考虑不断变化的环境需要,对以往政策进行局部的、小范围的调适,逐渐把一项旧的政策转变成一项新的政策。①决策者不必企图调查与评估全面的政策方案,其只要着重于那些与现存政策只具有渐进性的差异者就可以了。 ②决策者只要考虑几个有限的政策方案就行。③决策者对每个方案,只评估几个可能产生的重要后果而已。④决策者所面对的问题,一直在重新的界定。渐进主义斟酌目的与手段之间的调适,其结果使得问题较易处理。 ⑤社会问题没有单一的解决方案,而是透过分析与评估的过程,永无休止地对所面对的问题,提出一系列的指正。 ⑥渐进决策是补救性的,其适应于减轻现行的具体的社会问题,但较少着重于将来社会目标的增进。 5、传统公共政策过程模型的成就与局限: (1)过程模型的主要贡献 首先,过程模型简化了复杂的政策过程。 其次,过程模型带来了众多关于公共政策过程各阶段研究的成果,加深了人们对政策过程的认识,丰富了政策科学理论和公共政策分析的方法。 第三,过程模型为全面了解现实的政策运行提供了一种有用的概念框架,尤其是它与常识相一致,易于被接受、把握和运用于实践之中。 第四,对于政策过程的强调,使研究不再严格地依附政治科学中逐渐增多的公共行政和制度的研究,以及在经济学偏好中的准市场研究。 (2)对过程模型的主要批评 第一,“阶段模型并非真正是一个因果关系模型”,也就是说,它并不适合预测,或者甚至指示一个阶段怎样导致另一个阶段。

刑事司法制度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刑事司法制度

刑事司法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1996年3月16日,中国立法机构对颁行于“文革”后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作出了大规模的修改。伴随着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一场影响深远的刑事司法改革在中国发生了。作为这次改革的主要成果,无罪推定、审判公开、辩护等基本诉讼原则得到了一定的贯彻,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因此,人们几乎普遍对这次改革作出了积极的评价,并将其视为中国在刑事法律中加强法治原则的重要标志。[1] 如果对1996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一简要回顾的话,那么,中国立法机构为推进刑事司法改革所作的努力之大还是令人赞叹的。 例如,为防止法官在审判前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预断,避免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发挥控辩双方在证据调查和事实发现方面的作用,立法机构对刑事审判方式作出了大幅度的改革,引入了源于英美的对抗式审判模式。[2]又如,为增强被告人的防御能力,立法机构改革了刑事辩护制度,使辩护律师有机会在侦查阶段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且使那些无力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得到了扩大。再如,为维护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有效地约束检警机构的强制性侦查权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逮捕的条件作出了改革,建立了财产保释制度,使得“收容审查”措施得到废止。当然,新的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对一审法院严重违反诉 第 2 页共 20 页

讼程序的行为规定了消极的法律后果…… 然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久,由于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即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对该法律作出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此后,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独立的解释,制定了各自的执行规则。于是,一些旨在应对刑事司法改革的“变通之策”大行其道,大量体现刑事法治理念的制度在不同程度上被架空和闲置。刑事诉讼法的施行逐渐出现了危机,刑事司法改革也开始陷入困境。199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组织了一次“执法大检查”,就社会各界非议颇多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辩护律师权益保障以及刑罚执行中的实体变更等重要问题,展开了全面的调研活动。在这次“执法大检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以“通知”、“批复”等方式,对纠正和制止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问题提出一些行政化的要求。与此同时,鉴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证据规则极为简单,根本不足以发挥维持控辩双方公平游戏的作用,而法官在证据适用上又存在着普遍的混乱现象,因此,中国立法机构在法学界的支持下,开始了制定刑事证据法的努力。一时间,诸如沉默权、证据展示、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之类规则的确立,又成为人们所致力实现的改革目标。 毫无疑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整体上并没有达到立法机构和法学者所预期的目标。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表明,立法机构在审判方式、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方面所进行的改革,相对于整个刑事司法制 第 3 页共 20 页

流动性陷阱与名义利率

1什么是“流动性陷阱”? 这里包含三层含义:第一,经济处于严重萧条之中,名义利率已下降为零或接近为零,扩张性货币政策对名义利率的进一步下降已失去作用;第二,由于利息收入太低,人们宁愿持有现金,也不愿持有债券、股票进行投资,因为持有货币更便于交易,而利率一旦提高,债券市值便会下降。第三,由于公众对经济的前景预期不佳,导致自发性支出大大减少,经济衰退严重,需求严重不足,利率对刺激投资与消费的回升也失去了杠杆作用。 按传统凯恩斯主义观点,当经济陷入“流动性陷阱”时,货币政策完全失效,只有靠财政政策来启动。 2.什么是“零利率下限”? 零是名义利率的下限,名义利率不能低于零。 3.为何名义利率不能为负值? 公众通常以消费、购买股票、债券、银行存单和现金等多种方式支配收入,当名义利率为负时,持有银行存款、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收益将为负,公众就会倾向于持有现金,减少消费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持有。这样,消费下降、投资因不能有效融资也会下降,产出减少,失业增加。为此,名义利率不能为负。如果经济同时还处于通货紧缩的状态,在名义利率因受到零下限约束而不能降低的情况下,实际利率将上升,支出减少,通货紧缩进一步严重,经济陷入通货紧缩循环。 4.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IrvingFisher(1896)最早提出了零利率下限问题,他指出,如果一种商品可以无成本地持有,那么以这种商品计价的利息就不能为负。对于货币而言,这就意味着,如果持有货币是没有成本的,但将货币借出却收到负的利息,那么没有人愿意将货币借出,相反会持有现金。这就是零利率下限问题。凯恩斯在《通论》中最早详细阐述了流动性陷阱问题。他提出,公众持有货币是基于流动性偏好,当利息低得超过流动性偏好所能带来的效用,公众就会选择持有货币,减少支出,此时再降低利率也不能刺激产出,增加的货币将被进一步储藏起来,以便未来利率上升时获取更高的收益。 零利率下限问题和流动性陷阱问题很相似,都指公众宁愿储藏货币也不愿消费和持有其他金融资产的现象,都导致产出和物价下降,都使得货币政策的扩张不再能起到刺激产出的作用。但二者又不完全相同,前者发生在利率为零时,面临不能降到零以下的客观约束,后者指利率再下降也不能起到刺激经济的作用,此时利率可以大于零,即流动性陷阱不一定发生在名义利率为零时。Buiter&Panigirtzoglou(2000)认为,流动性陷阱是指货币政策发挥作用的所有渠道都不再起作用,零利率下限只是指货币政策中利率渠道不再起作用。可见,按照这一观点流动性陷阱理论包含零利率下限理论。

[篆刻,平面设计,形式]篆刻的艺术表现形式及在现代平面设计中的应用分析

篆刻的艺术表现形式及在现代平面设计中的应用分析 摘要:篆刻作为中国最具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之一,从古至今一直对人们的生活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同时,篆刻与文学、书法、国画等领域是不可分割的,所以自古文人雅士“诗书画印”样样精通才能称之为才子,一幅作品“诗书画印”样样都有,并且协调搭配才能称之为优秀的作品。篆刻艺术中篆法、章法、刀法诸要素在方寸之间能够达到和谐统一的才能视为上品。章法是研究印文的布局排列,而这些布局方法与现代平面设计的编排表现方式有很多共通之处,值得研究和比较。同时,对传统印章元素进行研究有利于艺术家理性的掌握和欣赏篆刻艺术。本文重在探索篆刻的艺术表现形式及其在现代平面设计中的应用,这将为现代设计的设计理念和造型语言提供有益补充,对研究传统篆刻艺术以及对传统篆刻艺术的元素进行新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篆刻艺术;表现形式;平面设计;应用分析 1 篆刻艺术发展简况 篆刻艺术作为我国的传统文化艺术,自起源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在这个漫长的历程中,当属战国、秦汉、魏晋时期的篆刻发展最为鼎盛,材质多种多样。对玉、金、银、铜、兽骨、牛角、象牙等的运用比较常见,自此之后由于时代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演变,篆刻在唐宋时期曾走过下坡路,直至明清时期,篆刻发展才再次回到一个高峰,呈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景象,诗书画印的结合达到空前的和谐统一,形成独具特色的民族艺术体系。 2 篆刻艺术表现形式 书画讲求章法、治印亦然,讲求经营布局之势。篆刻必须了解篆书并考究篆书的正确写法,然后依据印文字形来设计安排。篆刻中文字的布局要讲求疏密关系、讲求平衡、协调、注重朱白对比等诸多因素。可因地制宜地改变字形大小、疏密、偏旁部首,或合并笔画或分离字形等,不仅生动形象,而且具有强烈的装饰美感,追求“疏可走马、密不透风”的艺术效果。印章方寸之间包含了篆刻的布置,印文有一字成文、二字成文、三字至九字成文者,章法不一,但均体现了对称与均衡、节奏与韵律、对比与统一等形式美法则。 2.1 对称与均衡 篆刻中对称包含上下、左右、斜角对称三种形式,为达到对称效果,有的字将笔画直接设置为边框。或将字位置加大,占据一半的位置,并将文字的笔画当作边框进行处理,更加生动灵活。大多数篆刻家在印文的设计中为达到印面文字之间的均衡效果,往往将笔画多的字适当加长或加宽,笔画少的字,使其缩窄或变小,使印文顾盼有情,互相对应。有些上下或左右结构的文字设计出的印文并不美观,可以对文字偏旁部首或结构进行处理。可以根据异体字的写法,将偏旁部首进行错位,对整个文字的造型进行改变,让印面变得鲜活、生动。 2.2 节奏与韵律 在一些闲章的设计过程中,经常会遇见同一方印中两个字同时出现的情况,也就是叠字。为了避免印文的字形重复,可以把第二个叠字部分写成“=”。有时候也会遇见印文字数多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措施,逮捕又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刑事诉讼法》既要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又要保障人权。 重庆打黑中一夜抓捕几千人,去年获释的九百多名警察披露,他们不知道为什么就被关押了,根本没有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手续,他们对被关押不服没有地方申诉。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一、立法目的 增设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保障人权。具体的说就是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尽量减少羁押,大幅度降低羁押率。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建立后,就不会再出现一夜抓

捕几千人的重庆模式。 二、主体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人大设立的代表人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察的机关。政府(包括公安机关)必须接受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院职责不仅是监督政府,而且监督法院是否公正审判,监督检察院的部是否依法办案。 三、审查对象 看守所关押人是否合法关押,是否有超期关押,是否有不必要的关押。 即包括公安局提请的逮捕,也包括检察院、法院决定的逮捕。 多数逮捕是由公安局呈报检察院批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审查公安局报批材料是否真实和检察院批准逮捕是否得当。 四、审查的启动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每一个被逮捕的人进行审查。公安局是根据检察院的批准逮捕人的,逮捕后检察

院再来审查一遍羁押是否必要,其结果必然是羁押正确。这种审查浪费人力,没有什么意义。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是有重点的审查。包括被动性审查和主动性审查。 被动性审查,被羁押人、辩护律师对羁押的必要性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必须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主动性审查,即检察机关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鉴于检察院的人力、物力,主动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案件宜限制在一定范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做法是: (1)案情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或者特殊主体(如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或在校生)犯罪; (2)案件有后续补充侦查空间,检察机关在作出逮捕决定的同时引导侦查取证的; (3)具有刑事和解空间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 (4)案件定性存在争议,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不应继续羁押的;

浅析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_公共性的涵义_黄维民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11月,第35卷第6期,N ov .,2005,V o.l 35,N o .6 Journal o fN o rt hwest U niversity(Phil osophy and Soc ial Sciences Editi on) 收稿日期:2005 04 02 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02J K015) 作者简介:黄维民(1955 ),男,江西南昌人,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政治、 国际关系与行政管理方面的教学与研究。 浅析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 公共性的涵义 黄维民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陕西西安 710069) 摘 要:依据多样化理念,诠释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 公共性的涵义。公共性理念及其制度在传统国家体制内的影响日益扩大,人们对政府善治和公共政策的深层次了解对于实现公共政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提高公共政策的制定质量与执行效益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共政策;本质属性;公共性;涵义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2731(2005)06 0112 05 在具有全球化背景下的当今社会,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已不是个别的、单一的、简单的和基本稳定或 者再重复出现的社会问题,而是大量的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越来越具有复杂性、尖锐性、普遍性、专业性、交流性和发展性的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和公共问题。与此同时,广大的公众所关心的问题和兴趣的焦点,也不再是抽象的理念或原则性问题,而是那些与现实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特殊的公共政策问题。例如,犯罪与社会安全,公平与经济发展,种族与社会和谐,污染与环境保护,以及住房、卫生、教育、社会保障、公共交通等一系列的、实际的公共问题。公共政策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且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社会科学领域中发展最迅速、影响面最大、应用领域最广、实证性最强、社会效用最明显的学科之一。被人们誉为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发展中的一次 科学革命 ,是当代西方政治学的 最重大的突破 ,以及 当代公共行政学最重要的发展 [1] 。 公共政策之所以会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地兴起和发展,既与现代社会的特征相联系,也与公共政策自身的学科特点相关联。那么,公共政策到底是什么?它具有哪些基本特征呢?这些根本性问题都是必须 要搞清楚的。本文就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 公共性的涵义,略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以供大家探讨。 一 自从美国著名学者哈罗德 拉斯韦尔(H aro l d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f15391223.html,ss w e ll)和丹尼尔 勒纳(Dan i e l Le m er)于1951年发表 政策科学:范围与方法的新发展 一文以来,公共政策作为政治科学中的一个新的边缘性领域,正在逐步成为公共行政学界研究中的热门话题之一。在回顾公共政策研究领域几十年的发展成就之际,人们发现,虽然公共政策日益渗透到了公共部门的管理活动中,对公共部门的管理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人们对公共政策的研究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公共政策至今尚未在学理研究和实证研究之间,在行为科学和管理学科以及学术界和实务界之间构架起一座真正稳固、一致的桥梁。换句话说,公共政策这门新兴学科的科际整合任务并未完成,人们迄今尚未就公共政策的本质内涵及其根本属性达成真正的共识。其主要原因是公共政策并不是一个或者几个学科简单的集合、发展或更新,而是一个几乎全新的学科研究领域。 公共政策明显的跨学科性特点,并被广泛地应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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