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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流程

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流程
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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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流程

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

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2008年12月8日,马德里联盟共有8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他们是:

国家加入马德里协定

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

定书时间

国家

加入马德里协

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

定书时间

阿尔巴尼亚1995.10.42003.7.30利比里亚1995.12.252009.12.11 阿尔及利亚1972.7.5列支敦士登1933.7.141998.3.17安提瓜和巴布达2000.3.17立陶宛1997.11.15亚美尼亚1991.12.252000.10.19卢森堡1924.9.11998.4.1澳大利亚2001.7.11摩纳哥1956.4.291996.9.27奥地利1909.1.11999.4.13蒙古1985.4.212001.6.16阿塞拜疆1995.12.252007.4.15摩洛哥1917.7.301999.10.8巴林2005.12.5马达加斯加2008.4.28白俄罗斯1991.12.252002.1.18莫桑比克1998.10.71998.10.7比利时1892.7.151998.4.1荷兰1893.3.11998.4.1不丹2000.8.42000.8.4挪威1996.3.29波斯尼亚-黑塞

哥维那

1992.3.12009.1.27波兰1991.3.181997.3.4博茨瓦纳2006.12.5黑山2006.6.32006.6.3保加利亚1985.8.12001.10.2葡萄牙1893.10.311997.3.20中国1989.10.41995.12.1韩国2003.4.10克罗地亚1991.10.82004.1.23摩尔多瓦1991.12.251997.12.1古巴1989.12.61995.12.26罗马尼亚1920.10.61998.7.28塞浦路斯2003.11.42003.11.4俄罗斯1976.7.11997.6.10捷克1993.1.11996.9.25圣马力诺1960.9.252007.9.12朝鲜1980.6.101996.10.3塞尔维亚1992.4.271998.2.17丹麦1996.2.13塞拉利昂1997.6.171999.12.28埃及1952.7.12009.9.3新加坡20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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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沙尼亚1998.11.18斯洛伐克1993.1.11997.9.13芬兰1996.4.1斯洛文尼亚1991.6.251998.3.12法国1892.7.151997.11.7西班牙1892.7.151995.12.1格鲁吉亚1998.8.20苏丹1984.5.162010.2.16 德国1922.12.11996.3.20斯威士兰1998.12.141998.12.14希腊2000.8.10瑞典1995.12.1加纳2008.9.16叙利亚2004.8.52004.8.5匈牙利1909.1.11997.10.3瑞士1892.7.151997.5.1

冰岛1997.4.15塔吉克斯坦1991.12.25

伊朗2003.12.252003.12.25马其顿1991.9.82002.8.30爱尔兰2001.10.19土耳其1999.1.1意大利1894.10.152000.4.17土库曼斯坦1999.9.28日本2000.3.14乌克兰1991.12.252000.12.29哈萨克斯坦1991.12.25英国1995.12.1肯尼亚1998.6.261998.6.26美国2003.11.2

吉尔吉斯斯坦1991.12.252004.6.17乌兹别克斯坦2006.12.27拉脱维亚1995.1.12000.1.5越南1949.3.82006.7.11莱索托1999.2.121999.2.12赞比亚2001.11.15纳米比亚2004.6.302004.6.30阿曼2007.10.16欧盟2004.10.1圣多美和普林西比2008.12.8

“比荷卢”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截至2010年2月,纯“协定”缔约方为3个,分别是:阿尔及利亚、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

截至2009年9月,纯“议定书”缔约方为29个,分别是: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荷属安的列斯、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二、办理途径

通过商标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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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5)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具体要求

(1)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

(2)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3)申请人地址:

可按括号内要求填写,如:中国北京市马甸东路17号,邮政编码: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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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理人名称:

申请人可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是直接申请,这一栏不填。

(5)代理人地址:

与申请人地址的填写方法相同。

(6)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

这里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如申请人是就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将各类别的申请日期、申请号或/和注册日期,注册号按类别顺序逐一填写。例如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是2001年2月14日,申请号为3239296,注册日期是2002年6月10日,注册号为3239296。

(7)优先权:

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8)商标:

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

(9)要求颜色保护: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应说明哪些颜色、哪部分颜色要求得到保护。

(10)商标音译:

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11)收文语言选择:

此处在所选择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标记。

(12)商品和服务:

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如:第一类,乙醇,工业用酒精;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第九类,音响,显像管;在填写时不得把第九类排在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

(13)指定保护的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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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想要保护的国家左侧的方框内打上“×”标记,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即可。

(14)本申请交费方式:

在所选择交费方式左侧方框内打“×”标记。

五、缴纳规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尽快按数额缴纳。商标局只有收到足额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果两个月之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将会把申请文件及其他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缴纳一定数额的国际注册规费外,还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

六、《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填写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请人的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

七、注册后如何办理各种变更事项

根据“马德里协定”及“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人可在注册后办理以下有关事项:

1、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即后期指定。

2、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或全部转让。

3、撤销国际注册。

4、放弃在有关国家的保护。

5、删减商品和服务。

6、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

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基本相同,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八、商标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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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要求延伸至我国予以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其在《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次月1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国际注册商标被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进行答辩。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局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定。如果异议双方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异议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

九、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自2008年9月1日起,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3、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申请人地址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

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包括颜色完全一致;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4、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不予受理的国际注册申请

凡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1、2、3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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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7、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下载网址为:http://www.wipo.int/madrid/en/index.html

十、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8年8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

1、提交材料:

办理新申请的,应提交中文申请书一、相应的外文申请书、国内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国内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做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的,同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办理后续业务的,应提交中文申请书二、相应的外文申请书、国际注册证的复印件、相关的变更或转让证明。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委托书。

2、填写申请人的原属国时,如果申请人是企业,选择申请人在中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选择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

3、表格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地址、注册号、申请号等信息,应当与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内容一致。如果申请人、代理人有固定的英文名称,填写该名称,如果没有,可以用拼音代替。但申请人的外文名称必须与其中文名称相一致。

4、外文表格中填写的商品或服务内容不能超过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建议按照国内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或服务逐一翻译。

5、商标在国内申请六个月内递交国际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日期可以按照商标国内基础申请日期计算。

6、如果基础申请的商标为中文,必须用拼音来标示音译,用英文标示意译。

7、对于外文或中文表格当中不规范之处,我们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8、如果申请人因为翻译问题,不能提供外文申请书,可以通过翻译公司进行翻译,或者通过商标代理组织进行翻译。

9、中文表格可以从https://www.wendangku.net/doc/2d12118608.html,下载。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d12118608.html,

10、外文表格可以从国际局网站下载:

www.wipo.int/madrid/en/forms/index.htm

指定纯协定国用表格MM1

指定议定书国家用MM2

指定纯协定国和议定书国用MM3

指定美国必须同时附上MM18

指定欧盟并且在欧盟成员国有在先注册可以选择填写MM17

后期指定用MM4

转让用MM5

删减用MM6

放弃用MM7

注销用MM8

注册人名址变更用MM9

代理人名址变更用MM10

续展用MM11

指定代理人用MM12

11、申请人(或代理人)要在外文表格上签字或盖章。

12、中外文申请书必须采取打字或印刷的方式填写,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中外文申请书的内容必须打印在一面,不能采用正反两面打印的方式。

下载书式

(点击下面列表下载)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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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二

国际注册转国内申请申请书MM1MM2MM3 MM4 MM5 MM6 MM7 MM8 MM9 MM10 MM11 MM12MM17 MM18

如何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一)什么是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九条之五和《共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将一项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是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由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被全部或部分驳回、过期、放弃、注销或无效,原属局向国际局申请撤销该项国际注册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原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向其国际注册曾有效的某缔约方主管局提交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时,该申请应以其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为申请日期,并且如果该项国际注册曾享有优先权,此申请亦应享有同样的优先权,条件是:

1.此申请于国际注册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2.申请中所列商品和服务实际包括在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中;

3.申请符合所适用法律的一切规定,包括费用的规定。

(二)如何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1.申请人应通过代理组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使用国内注册申请的中文书式,并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申报具体的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

3.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先由国际处审核国际注册日期、优先权日、国际注册的撤销日期以及商品和/或服务的范围。如发

现问题,由国际注册处与代理组织联系补正事宜,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退回申请。

4.经审核无误后,国际注册处在申请书上另附一表格,加注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后确定的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期,并交申请人。

5.申请人将申请书和表格交至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受理科,该科编定申请日和申请号,之后,该申请进入正常国内审查程序。

6.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的,按一标一类申请,每份申请交纳1000元规费。

指定收取单独规费国家的收费标准(汇率:以收文当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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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国际注册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说明

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国际注册申请,时常收到这些国家的审查意见书或临时驳回通知书,给我国申请人的国际注册在时间和费用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在加入马德里联盟时,对《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的某些条款做了保留或声明,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的某些要件进行审查时,主要依据本国法律和规定。

因此,我们特意提醒申请人在填写外文申请表格时注意以下内容:

1、企业性质一栏:美国要求必须填写,可接受LIMITED COMPANY, CORPORATION,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JOINT VENTURE或者PATERNERSHIP。

2、商标意译一栏:新加坡要求中文商标必须对汉字进行逐一翻译,商标整体也要说明有无含义;美国要求说明商标有无含义,是否表示地理名称,在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行业中是否有特殊含义。

3、商品一栏:美国要求商品的申报必须符合其国内《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手册》(Acceptable Ident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

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2d12118608.html,/netahtml/tidm.html)的要求,马德里国际注册通用的《尼斯国际分类》只是作为参考。日本、韩国也有类似的要求。我们建议,指定美国、日本、韩国的国家的申请人在填写外文表格MM2或MM3时,10(a)和10(b)最好一起填写。10(b)一栏是在指定国家对商品做限制,即在不超出商品范围的情况下,对商品做出删除或细化。比如:美国不接受“服装”,但是接受“服装,即衬衫、毛衣、风衣、裤子和运动外套”。

4、指定美国时,必须填写MM18表格。MM18表格中Signature一栏签中文姓名,Signatory's Name (Printed)一栏必须打印签字人姓名的拼音,Signatory's Title一栏必须打印签字人的职务。Date of execution (dd/mm/yyyy)一栏日期的填写方式是日/月/年,比如2005年3月15日,应该填写为15/03/2005。INFORMATION REQUIRED BY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也要一并填写。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2007年11月12日修正) (正式翻译) 目录 文本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有关议定书 1989年6月27日于马德里通过 并于2006年10月3日和 2007年11月12日修正 目录 第一条: 属于马德里联盟 第二条: 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 第三条: 国际申请 第三条之二: 领土效力 第三条之三: “领土延伸”请求 第四条: 国际注册的效力 第四条之二: 以一项国际注册代替一项国家或地区注册 第五条: 对于某些缔约方驳回国际注册及宣布其无效 第五条之二: 合法使用商标某些成分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之三: 国际注册簿登记事项的副本;预先查询;国际注册簿摘录 第六条: 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国际注册的依附和独立 第七条: 国际注册的续展 第八条: 国际申请费和国际注册费 第九条: 登记国际注册注册人的变更 第九条之二: 有关国际注册的某些登记 第九条之三:

某些登记的费用 第九条之四: 一些缔约国的共同局 第九条之五: 将一项国际注册转变为若干国家或地区申请 第九条之六: 既参加本议定书又参加《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的各国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十条: 大会 第十一条: 国际局 第十二条: 财务 第十三条: 议定书某些条款的修改 第十四条: 成为议定书成员的形式;生效 第十五条: 退约 第十六条: 签字;语言;存放人的职责 第一条 属于马德里联盟 参加本议定书的国家(以下称“缔约国”),即便未加入一九六七年修订于斯德哥尔摩并于一九七九年修改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称《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以及本议定书第十四条(1)(b)所指的参加本议定书的组织(以下称“缔约组织”),与加入《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的国家均属同一联盟的成员。在本议定书中,“缔约方”一词既指缔约国,亦指缔约组织。 第二条 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 (1) 当一项商标注册申请已提交某缔约方局,或一个商标已在某缔约方局注册簿注册时,该项申请(以下称“基础申请”)的申请人或该项注册(以下称“基础注册”)的注册人,可依照本议定书的规定通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注册簿(以下分别称“国际注册”,“国际注册簿”,“国际局”和“组织”)获准注册该商标,以取得其商标在缔约方领土内的保护,条件是 (i) 当基础申请已向某缔约国局提出或基础注册已在该局进行时,该申请的申请人或该注册的注册人系该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在该缔约国内居住或设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 (ii) 当基础申请已向某缔约组织局提出或基础注册已在该局进行时,该申请的申

马德里注册优缺点

商标国际注册说明 我们一般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马德里联盟提出申请,二是向各国国家知识产权机构提出申请。这也是中国申请人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途径。下面简要介绍一下两种方法。 一、马德里国际申请 1、基本程序 马德里国际申请是指在《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以及二者的《共同实施细则》下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递交申请后,由国家局转给马德里国际局,国际局在4-6个月后将会核发国际注册证(由于国际局目前申请较多,时间很有可能超过6个月),表明该申请人的商标在指定国家开始得到临时保护,同时该申请被转入各指定国家进行申请。协约国在12个月,纯议定书国在18个月的约定期限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际局。如果该申请在以上的期限内未被驳回,则商标视为自动获得保护。国际局不再另行核发注册证,如果该申请被驳回,则国际局将转发该驳回通知书。该驳回通知书和国际注册证必须同时使用。注意:不论指定国家的数量多少,国际局只针对一个申请发一张国际注册证。 2、申请要求 1)申请人资格 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方面,《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有 相同的规定,即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民,或者是在缔约方中有住所, 或者在缔约方中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有资格申请商标国际注 册。 2)协定成员国和议定书成员国《马德里协定》的国家统称协定国,部分国家同时也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统称议定 书国,其中没有参加协定的国家又称为纯议定书国,申请人只需各国的 申请受理文件即可向联盟提出申请。 3)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申请人申请在多个缔约国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无需到各国逐一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只需要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

最新马德里商标注册国家名单和费用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1、何谓马德里联盟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申请办理国际注册,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位于瑞士日内瓦)提交一份注册申请,并可在马德里体系成员国中任意指定若干国家进行注册。国际注册的效力等同于被指定国的国内注册。 主管机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截止2010年9月,共有86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马德里纯“协定”成员国为2个,马德里纯“议定书”成员国为33个,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为51个。 3、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 办理纯“协定”成员国国家注册前提条件是企业或个人的商标首先在国内有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办理议定书成员国国家注册前提条件是企业或个人的商标首先在国内有申请,并取得《商标受理通知书》或取得《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申请人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或者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4、程序和时限 商标国际注册受理通知书(马德里受理通知书就是证书)将在提交申请之日起6-8月左右下发。纯“协定”成员国国家审查期限12月,议定书成员国国家审查期限18月,在审查期限内被指定国家如有发驳回通知,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但如果核准,受理书就是证书,将不会单独核发每个国家的商标注册证。 5、所需文件 (1)《国际注册申请书》(申请人提供名称、地址中英文等资料,由我司填写); (2)商标标样(黑白标申请:提供2个黑白标;彩标申请:提供2个黑白标,6个彩标); (3)委托书; (4)国内《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受理通知书》;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证明书》; (7)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6、“马德里联盟”国际商标注册的好处 (1)省钱: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缴费。另外,根据”协定”及”议定书”,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不经过代理人,直接向本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从而可节省一笔代理费。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后者一般包括该国商标注册规费、手续费和翻译费等。 (2)省时: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四、五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申请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协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有权驳回这一领土延伸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3)省事:国际注册申请人可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无须委托国内外的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可用中文填写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常见问题解答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常见问题解答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进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社文商标管家网整理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常见问题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各位用户有所帮助。 1、问:什么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 答: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 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纯协定缔约方是指只加入“协定”而未加入“议定书”的国家; 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只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于“马德里联盟”中同属于“协定”缔约方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适用议定书。 目前,纯协定缔约方仅1个,即:阿尔及利亚。 目前,纯议定书缔约方为40个,分别是: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

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菲律宾、哥伦比亚、新西兰、墨西哥、印度、卢旺达、叙利亚、突尼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津巴布韦、柬埔寨。 2、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答:(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2)相应的外文申请书;(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4)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5)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如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6)申请人使用英文名称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7)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8)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3、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的外文表格(MM表格)如何选用? 答:如指定的缔约方仅限于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1表格;如指定的缔约方不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2表格;如指定的缔约方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3表格。 目前,纯协定缔约方仅为阿尔及利亚。 4、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如何选择指定缔约方? 答:如果基础商标仅取得国内受理通知书,尚未注册成功,则除阿尔及利亚不可以指定,其他缔约方均可以指定;如果已获得国内注册证,则所有缔约方均可指定。具体根据申请人的需要进行选择。 5、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能否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申请? 答:目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还不能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申请。 台湾地区申请人如在中国商标局有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已经提交申请、并获得受理通知书

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流程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d12118608.html, 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流程 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 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2008年12月8日,马德里联盟共有8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他们是: 国家加入马德里协定 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 定书时间 国家 加入马德里协 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 定书时间 阿尔巴尼亚1995.10.42003.7.30利比里亚1995.12.252009.12.11 阿尔及利亚1972.7.5列支敦士登1933.7.141998.3.17安提瓜和巴布达2000.3.17立陶宛1997.11.15亚美尼亚1991.12.252000.10.19卢森堡1924.9.11998.4.1澳大利亚2001.7.11摩纳哥1956.4.291996.9.27奥地利1909.1.11999.4.13蒙古1985.4.212001.6.16阿塞拜疆1995.12.252007.4.15摩洛哥1917.7.301999.10.8巴林2005.12.5马达加斯加2008.4.28白俄罗斯1991.12.252002.1.18莫桑比克1998.10.71998.10.7比利时1892.7.151998.4.1荷兰1893.3.11998.4.1不丹2000.8.42000.8.4挪威1996.3.29波斯尼亚-黑塞 哥维那 1992.3.12009.1.27波兰1991.3.181997.3.4博茨瓦纳2006.12.5黑山2006.6.32006.6.3保加利亚1985.8.12001.10.2葡萄牙1893.10.311997.3.20中国1989.10.41995.12.1韩国2003.4.10克罗地亚1991.10.82004.1.23摩尔多瓦1991.12.251997.12.1古巴1989.12.61995.12.26罗马尼亚1920.10.61998.7.28塞浦路斯2003.11.42003.11.4俄罗斯1976.7.11997.6.10捷克1993.1.11996.9.25圣马力诺1960.9.252007.9.12朝鲜1980.6.101996.10.3塞尔维亚1992.4.271998.2.17丹麦1996.2.13塞拉利昂1997.6.171999.12.28埃及1952.7.12009.9.3新加坡2000.10.31

国际商标马德里注册要求

国际商标马德里注册要求 马德里商标注册有何要求 ①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 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 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 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②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 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申请 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 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③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 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 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 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 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④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 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马德里商标注册要交哪些书件 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需准备的书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向商标代理机构提交以下书件: ①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②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③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④指定保护的缔约方国家名单。 如何在海外办理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注册注意事项和要求: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弊端及对策

马德里商标注册体系废除基础申请制度探讨 摘要:截止到2009年,《马德里议定书》1成员国已达到82个,如此多的国家加入,足已反映出利用该体系进行商标国际保护的优势已得到众多国家的认可。但是,我们不得不注意到,利用该体系进行商标国际保护仍有一些缺陷,如“中心打击”。本文通过对马德里体系基础申请制度带来的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废除基础申请制度的以完善马德里体系的建议,对立法者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马德里体系,中心打击,基础申请 使用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国际保护,具有省时省钱省程序的优点,同时这些优点也是该体系建立得终极目标所在。然而,在使用该体系时,应该清楚的看到该体系的问题所在。基础申请或注册为国际保护的前提,中心打击对基础注册的依附,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了业界公认的该体系的最大弊端。 基础申请制度存在的弊端 1、基础申请或注册为国际保护的前提 《马德里议定书》第二条规定:通过国际注册取得保护需以在原属国已提出注册申请或已经获得注册为前提。这项规定带来的弊端为: 1)某商标所依附的商品仅在国外销售,国内并未开发市场。如此以来,该商标要获得国际保护,必须先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这不仅增加了商标所有人的程序负担,耗时耗费用,同时也使得第三人意欲做该商标的国内市场,但因该商标已被一个在国内无市场的商家所注册而无法获得国内注册商标保护。 2)如本国商标注册要求高于该商标意欲开发的国际市场,这也会给商标所有人带来不利。例如,一个美国公司根据马德里体系的要求必须在其母国提出申请,为了符合USFTO格外严厉的审查条件,该公司不得不狭隘地定义将要申请注册的商标所要代表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这样的结果是该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相对于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国际商标而言,就会处于不利的地位。还有USPTO要求商标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经使用了某个商标或者有善意的意图要将该商标投人商业用途,而在许多马德里体系其它成员国就役有此类要求2。如此给美国公司带来被歧视的劣势,这样也使得美国公司在国际上的竞争受到了限制。 2、中心打击 1)中心打击 1仅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截止到2009年,仅有阿尔及利亚、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塔三个国家,因此本文仅对《马德里议定书》进行分析 2于泽辉《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利与弊》,中华商标,2004年第12期,31页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79年修改版19页word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79年修改版) (1891年4月14日签订于马德里,1892年7月生效,1900年11月14日修订于布鲁塞尔,1911年6月2日修订于华盛顿,1925年11月6日修订于海牙,1934年6月2日修订于伦敦,1957年6月15日修订于尼斯,1967年7月14日修订及1979年10月2日修改于斯德哥尔摩) 1967年7月14日修订的协定文本于1970年9月19日生效。1979年10月2日修改版于1989年5月25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9年7月14日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1.关于第三条之二: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2.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本议定书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之后注册的商标。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国际商标的,不在此例。我国加入的是1967年7月14日修订及1979年10月2日修改的协定文本。本协定于1989年10月4日对我生效。 第一条〔成立特别联盟;向国际局申请商标注册;原属国的定义〕 一、适用本协定的国家组成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二、各缔约国的国民,可通过其原属国主管机关,向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本组织”)公约所指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称“国际局”)申请商标注册,以在其他一切本协定成员国取得对其已在原属国注册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的保护。 三、原属国是指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特别联盟国家;在特别联盟国家中没有此类营业所的,系指其住所所在的特别联盟国家;在特别联盟境内没有住所,但为特别联盟国家国民的,则指其国籍所在的

马德里商标注册报告

马德里商标注册报告 TO: TEL: 主题:关于涉外商标注册事宜很荣幸能为您作注册报告!FR:TEL: 贵司欲办理马德里成员国的所有国家商标,可以通过马德里途径办理注册。 马德里全部成员国费用明细及介绍:(一标一类情况) 指定收取单独规费国家的收费标准(汇率:以收文当日为准) (单位:瑞士法郎)基础注册费:653瑞士法郎(黑白商标图样)、903瑞士法郎(彩色商标图样)

以上国家为协定缔约国家收取补充注册费,即100瑞士法郎/国。如最终确定国家总数只要将费用预算表中的单位修改成对应的国家数字即可。

费用计算方法: 费用总计=国际官费+国内代理费 国际官费=(653瑞士法郎+成员国收费) 国内代理费=2000(10个国家以内的费用)+300*增加国家数 注:马德里国际注册不受理查询,有效期10年;马德里注册必须基于国内注册,即国际注册与国内注册所申请的商标、类别、商品/服务、申请人和申请地址必须完全相同;议定书必须基于国内受理后才能提交申请;而纯协定国必须基于国内注册后才能提交申请。如果顺利注册,马德里注册完成的时间最长为24个月左右,最终完成时间取决于各国/地区商标主管机关的具体审查进度。 如果在各国商标主管机构的实质审查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我公司将会及时向贵公司报告,在贵公司确认同意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的情况下,再向贵公司收取相应国外律师费和我公司代理费,委托国外合作律师采取积极措施使商标能够获得注册。 上述方案的费用包含商标注册申请在没有遇到任何障碍顺利完成注册的情况下的一切费用。申请过程中若发生任何问题,如发生答复官方意见、驳回复审或被人异议等无法预见的事件,我公司将会及时询价并连同我方的专业建议及时报告给贵公司,在贵公司确认同意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的情况下,再向贵公司收取相应国外律师费和我公司代理费。 申请注册需提供的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国内商标注册证/受理通知复印件一份; 3、在我方提供的商标委托书上盖章; 4、在我方提供的协议书上盖章; 5、一份清晰的商标图样。 马德里国际注册的特点: 1、马德里一份申请可指定在多个国家申请,如果不遇上单国审查意见或初审驳回或异议,程序比单国注册要简洁,采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就可以节省一定费用;但是如果遇到临时驳回等情况还是必须按照单国的程序,要另外支付相应费用,可能花费更多。 2、马德里国际注册不能进行查询,如果在后期实质审查中由于近似或相同商标在有些国家被驳回,已交注册费不会退;单国注册一般都可进行在先近似查询,减少驳回几率。 3、马德里国际注册要求与国内基础注册一致,而我国商标审查准则与某些国家的审查准则有差异,且马德里国际注册不能进行事先查询,所以通过马德里申请遇到的答复审查意见和答复驳回的几率要比单个国家的方式申请注册高;而通过单国申请注册的方式可以由我公司的国外机构或国外合作机构的律师在申请前进行在先的判断和把关,尽可能提前排除商标申请过程中的障碍,减少以后遇到官方审查意见和驳回的几率,为申请人节省时间和费用。 4、马德里国际注册必须基于一定的国内基础注册;单国注册一般没有限制。 5、马德里国际注册仅有一份国际局核发的国际注册证明而没有直接证明商标权利的注册证(绝大多数成员国不会单独核发商标注册证);单个国家的商标注册完成后都会核发注册证直观地表明在各国的商标权利。而马德里注册如需要在各成员国的注册证,须委托我公司的国外机构或国外合作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办理,费用不菲。 6、马德里注册效力具有不稳定性(中心打击原则)。国际注册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国内)注册脱钩,一旦原属国(国内)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将被撤销。所以,现

马德里注册商标要多长时间

一、马德里注册商标要多长时间 商标申请注册要经过:商标查询、提交申请、受理申请、实质审查、注册公告、核准注册、发证的流程,在非正常情况下,还可能因为外在因素而发生被驳回申请、驳回复核、被异议、异议答辩等流程。 申请前,首先要进行商标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提交申请后3个月左右,商标局会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 商标局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初审公告期限是3个月。3个月内如无人提异议,会发布注册公告。商标有效期是从注册公告日开始起算的。 二、商标注册概念是什么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作者认为中国应适用“注册在先为主,兼顾使用”的注册原则。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使用的基础,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灵活地运用商标注册策略,对保护商标及商标权,开拓国内外市场有着非常重要作用。根据中国现状,建议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商标注册,切实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三、商标注册的好处 1、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 2、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

4、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5、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6、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7、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的质量。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891年4月14日签订 1900年12月14日修订于布鲁塞尔,1911年6月2日修订于华盛顿,1925年11月6日修订于海牙,1934年6月2日订于伦敦,1957年6月15日修订于尼斯,1967年7月14日修订于斯德哥尔摩,并于1979年9月28日修改。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有关议定书 1989年6月27日通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日内瓦1995 前言 本册刊有1979年修改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以下称《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89)(以下称《议定书》)的全文。

为了便于对照阅读《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和《议定书》,特采用对照印刷的方式,即协定的条文印在左页,议定书的条文印在右页。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有关议定书* 1989年6月27日通过 目录 第一条:属于马德里联盟 第二条: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 第三条:国际申请 第三条之二:领土效力 第三条之三:“领土延伸”请求 第四条:国际注册的效力 第四条之二:以一项国际注册代替一项国家或地区注册 第五条:对于某些缔约方驳回国际注册及宣布其无效 第五条之二:合法使用商标某些成分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之三:国际注册簿登记事项的副本;预先查询;国际注册簿摘录第六条: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国际注册的依附和独立 第七条:国际注册的续展 第八条:国际申请和国际注册费 第九条:登记国际注册注册人的变更 第九条之二:有关国际注册的某些登记 第九条之三:某些登记的费用 第九条之四:一些缔约国的共同局 第九条之五:将一项国际注册转变为若干国家或地区申请 第九条之六:维护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 1 、提交材料: 办理新申请的,应提交中文申请书一、相应的外文申请书、国内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国内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做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的,同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办理后续业务的,应提交中文申请书二、相应的外文申请书、国际注册证的复印件、相关的变更或转让证明。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委托书。 2 、填写申请人的原属国时,如果申请人是企业,选择申请人在中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选择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 3 、表格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地址、注册号、申请号等信息,应当与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内容一致。如果申请人、代理人有固定的英文名称,填写该名称,如果没有,可以用拼音代替。但申请人的外文名称必须与其中文名称相一致。 4 、外文表格中填写的商品或服务内容不能超过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建议按照国内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或服务逐一翻译。 5 、商标在国内申请六个月内递交国际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日期可以按照商标国内基础申请日期计算。 6 、如果基础申请的商标为中文,必须用拼音来标示音译,用英文标示意译。 7 、对于外文或中文表格当中不规范之处,我们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8 、如果申请人因为翻译问题,不能提供外文申请书,可以通过翻译公司进行翻译,或者通过商标代理组织进行翻译。 指定纯协定国用表格MM1 指定议定书国家用MM2 指定纯协定国和议定书国用MM3 指定美国必须同时附上MM18 指定欧盟并且在欧盟成员国有在先注册可以选择填写MM17 后期指定用MM4 转让用MM5 删减用MM6 放弃用MM7 注销用MM8 注册人名址变更用MM9 代理人名址变更用MM10 续展用MM11 指定代理人用MM12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一、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2003年10月23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他们是: 国家 加入马德 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 德里议定书 时间 国家 加入马 德里协定时 间 加入马 德里议定书 时间 阿尔巴尼亚1995.10.4 2003.7. 30 利比里亚 1995.12. 25 阿尔及利亚1995.10.4 列支敦士登 1933.7.1 4 1998.3. 17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91.12.2 5 2000.10 .19 立陶宛 1997.11 .15 亚美尼亚 1991.12.2 5 2000.10 .19 卢森堡1924.9.1 1998.4. 1 澳大利亚 2001.7. 11 摩纳哥 1956.4.2 9 1996.9. 27 奥地利1909.1.1 1999.4. 13 蒙古 1985.4.2 1 2001.6. 16 阿塞拜疆 1995.12.2 5 摩洛哥 1917.7.3 1999.10 .8 白俄罗斯 1991.12.2 5 2002.1. 18 莫桑比克 1998.10. 7 1998.10 .7 比利时1892.7.15 1998.4. 1 荷兰1893.3.1 1998.4. 1 不丹2000.8.4 2000.8. 4 挪威 1996.3. 29 波斯尼 亚-黑塞哥维那1992.3.1 波兰 1991.3.1 8 1997.3. 4 保加利1985.8.1 2001.10葡萄牙1893.10.1997.3.

马德里商标常见问题回答

马德里商标常见问题回答 1、问:什么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 答: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 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纯协定缔约方是指只加入“协定”而未加入“议定书”的国家; 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只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于“马德里联盟”中同属于“协定”缔约方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适用议定书。 目前,纯协定缔约方仅1个,即:阿尔及利亚。 目前,纯议定书缔约方为40个,分别是: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菲律宾、哥伦比亚、新西兰、墨西哥、印度、卢旺达、叙利亚、突尼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津巴布韦、柬埔寨。 2、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答:(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2)相应的外文申请书;(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4)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5)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如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6)申请人使用英文名称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7)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8)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3、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的外文表格(MM表格)如何选用? 答:如指定的缔约方仅限于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1表格;如指定的缔约方不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2表格;如指定的缔约方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3表格。 目前,纯协定缔约方仅为阿尔及利亚。 4、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如何选择指定缔约方? 答:如果基础商标仅取得国内受理通知书,尚未注册成功,则除阿尔及利亚不可以指定,其他缔约方均可以指定;如果已获得国内注册证,则所有缔约方均可指定。具体根据申请人的需要进行选择。 5、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能否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申请?

马德里商标中指定国家的商标规费标准

基础注册费:653瑞士法郎(黑白商标图样)、903瑞士法郎(彩色商标图样) 项目国家 指定申请续展 首一类三个类以 内 每增加一 个类 首一类三个类以 内 每增加一 个类 英国227 63 252 63 丹麦330 84 330 84 挪威278 (278) 78 (78) 314 (314) 121 (121) 芬兰243 (324) 108 (108) 243 (324) 108 (108) 瑞典260 102 260 102 冰岛270 (270) 58 (58) 270 (270) 58 (58) 爱沙尼亚151 (203) 47 (47) 188 (235) 格鲁吉亚314 115 314 115 日本108 269 82 269 371 371 土库曼斯 坦 151 76 380 0 希腊 (请见注6) 115 (577) 21* (105) 94 (472) 21* (105) 新加坡242 242 270 270 澳大利亚263 263 300 300

爱尔兰257 73 262 131 韩国233 233 266 266 美国388 388 291 291 欧盟897 (1531)55(二 类) (55) 164 (164) 897 (1531) 55(二类) (55) 164 (164) 土耳其125 24 122 0 巴林1710 (2105) 1710 (2105) 1710 (2105) 1710 (2105) 乌茲别克 斯坦 1028 (1543) 103 (154) 514 (1028) 51 (103) 加纳379 379 370 370 阿曼484 (1211) 484 (1211) 727 (1453) 727 (1453) 以色列450 338 802 677 库拉索336 (667) 35 (68) 336 (667) 35 (68) 波内赫、圣尤斯特歇斯和萨巴群岛 195 (279) 20 (20) 319 (581) 56 (56) 菲律宾116 116 178 178 新西兰102 102 239 239 墨西哥149 149 160 160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可申请资金补助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可申请资金补助 近日,福建省工商局发布《关于做好2015年度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补助金申报的通知》,国际注册日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权利人,以及相关指定国核准注册日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权利人,可于4月5日前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材料,并向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关申报补助金登记。 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费用不高,相比逐一国去申请可节约大量资金,也节省不少时间。据了解,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时,每指定一个国家,就要交纳一笔指定费。但是,各成员国的指定费用低于分别到每个国家注册的费用。可以说,商标国际化是企业把目光投向国际市场,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关键一步,也是一把打开海外市场的“金钥匙”。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从2013年至2018年,省级财政设立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补助金,以指定国家的数量为补助标准,指定5个以下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0.5万元,指定10个以下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万元,指定1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5万元,对单个企业补助单件基础商标(一个国内注册号)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或一个企业一年补助金不超过10万元。去年已获得补助金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不再重复享受补助。 如何处理马德里商标的国际局不规范通知? 1、什么是不规范通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收到各原属局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后,对申请书式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以及《共同实施细则》的要求,尤其是商品和服务的表述是否正确,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划分是否准确。此外,还要审查有关申请费用是否已缴纳。经过形式审查,如国际局认为申请书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将会向商标局、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寄送不规范通知(Irregularity Notice),要求商标局、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回复。 2、如何处理不规范通知? (1)、如果不规范要求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回复国际局,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在不规范通知所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将回复意见直接提交国际局; (2)、如果不规范要求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原属局回复国际局,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收到不规范通知后,尽快将书面回复意见提交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国际注册处审查合格后将回复意见转交国际局。 3、商标局对书面回复意见的要求 关于不规范通知的书面回复意见,要求包含下列要素:申请人名称、基础申请或注册号,商标名称、具体修改意见,申请人或代理人章戳(除商品/服务或有关MM表格填写部分需作英文表述外,其它部分可以中文表述)。

马德里商标注册介绍(讲解)

马德里商标注册介绍 一、马德里注册概述 1)马德里国际商标简介 马德里条约由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等53个成员国共同缔结而成。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简称。内容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商标国际注册是根据1891年4月14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注册体系,是通过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通过国际局延伸到各成员国家的注册方式。 2)马德里成员国——议定国(81个) 亚洲:中国,日本,韩国,新加坡,越南,蒙古,朝鲜,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斯坦,不丹,伊朗,叙利亚,土耳其,阿曼,巴林。 美洲:美国,古巴,摩尔多瓦,荷属安的列斯,安提瓜和巴布达。 大洋洲:澳大利亚。 非洲:肯尼亚,纳米比亚,摩洛哥,莫桑比克,莱索托,斯威士兰,塞拉利昂,圣马力诺,赞比亚,博茨瓦纳,马达加斯加,加纳,埃及,苏丹,利比里亚 欧洲:英国,德国,西班牙,法国,意大利,波兰,葡萄牙,奥地利,丹麦,芬兰,挪威,瑞典,瑞士,捷克,克罗地亚,罗马尼亚,匈牙利,希腊,保加利亚,比荷卢,俄罗斯,欧盟,立陶宛,爱沙尼亚,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3)马德里成员国——纯协定国(3个) 亚洲: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 非洲:阿尔及利亚 4)议定国和纯协定国的区别 ☆国内商标已注册,可以指定任何一个马德里成员国(除中国以外的83个国家); ☆国内商标已拿到申请受理书,可以指定议定国(除中国以外的80个国家) 换句话说,纯协定国的国家是必须拿到国内商标注册证书才可以指定。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 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的商标; 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经被我国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被我国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或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相同或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和/或服务范围。 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用于不同商标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

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书MM2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申请人或代理人文件编号: 附页页数 一、申请人信息: 1、申请人中文全称及外文译名: (如无外文译名的,可用拼音代替;中文名称应与国内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完全一致) 2、申请人地址:(地址应与国内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一致,相关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3、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 电子邮件地址: 4、申请人通信地址: 5、收文语言选择:英语 法语 二、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或者申请人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 或者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

三、代理人信息: 1、代理人中文全称及外文译名(如无外文译名的,可用拼音代替): 2、代理人地址(省份、城市、街道、门牌号码、邮政编码): 3、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 电子邮件: 四、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 申请号: 申请日期: 注册号: 注册日期: 五、优先权(国家、初次申请的日期和号码): 在先申请所在主管局: 申请号:申请日期: 六、商标:

七、其他事项 要求保护颜色的,请作文字说明: 立体商标 声音商标 集体或证明商标 商标音译(拼音): 商标意译(英语或法语): 商标无含义 八、商品或/和服务及其类别(不得超过国内申请和注册范围,可附另页): 1、商品或/和服务及其类别: 类别商品和/或服务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申请书 □申请人或代理人文件编号: □附页页数:一、基本情况: 1、商标名称: 2、国际注册号: 3、基础注册号: 4、注册人名称(外文译名或拼音必须和国际注册证一致人 3、注册人地址(外文译名或拼音必须和国际注册证一致): 6、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 电子邮件: 二、代理人信息: 1、代理人中文全称及外文译名(如无外文译名的,可用拼音代替): 2、代理人地址(省份、城市、街道、门牌号码、邮政编码): 3、电话(含地区号人传真(含地区号): 电子邮件: 注:请按说明填写 三.变更后名称或地址 □注册人新中文名称及英文译名(如无英文译名的,也可用拼音代替):

□注册人新地址(省份、城市、街道、门牌号码、邮政编码) 注册人通信地址: 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 电子邮件: 四.本申请交费方式: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交纳规费 □直接向国际局交纳规费 (加盖代理人章戳「无代理人的加盖申请人章戳)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日期:年

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和外文申请书应当单面打印填写。 2、一份变更申请,可涉及多个国际注册号,各个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名称、地址必 须完全一致,且所涉及的变更内容完全一致。 3、本申请可直接向国际局提交,也可通过商标局转交。 4、提交本申请书时,应同时附送: (1)外文申请书MM9表格; (2)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3)相应的变更证明文件; (4)涉及注册人英文名称变更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 (5)委托代理人的,应附代理委托书。 5、商标局对申请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收费通知 单》。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该通知单的要求缴纳相应的费用之后,商标局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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