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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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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号征集活动的宣传介绍材料

目录

一、“新经济组织”类概念 (1)

二、“新社会组织”类概念 (4)

一、“新经济组织”类概念

新经济组织:是指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港澳台商、外商全部所有或绝对控制的新出现的经济组织形态。另从所有制特征上看,现行法律、法规把这类经济组织统称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国家统计分类目录中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经济控制企业、港澳台经济控制企业、非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等。

1、非公有制经济:是指各种社会经济成份中公有制经济以外的其他经济成份。在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外商投资经济以及混合经济和股份合作制经济中的非国有成分和非集体成分。

2、个体经济:又称“个人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通常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或家庭成员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和支配的一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在我国,个体经济目前专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3、私营经济:以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为基础的经济形式。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的主要区别在于,它是一种体现着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私营经济的主要形式是私营企业,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4、混合所有制经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不同所有制的投资主体对一个企业或公司投资所构成的经济类型。它含有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经济中的几种成份。其主要形式是混合所有制企业。

5、股份合作制经济:指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两种性质的一种经济形式,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探索出来的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一种集体经济的新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经济形式是股份合作企业。

6、港澳台商投资经济: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到内地直接投资设立企业而形成的经济。其经济形式主要包括独资企业、与内地投资者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其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7、外商投资经济: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内地直接投资所形成的经济。其经济形式主要有四种形式:外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8、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人从事生产劳动,生产资料或产品收入归个人所有,雇工7人(含7人)以下,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形式,包括城镇闲散劳动力等自筹资金开业兴办,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工业、手工业、客货运输、商业、饮食、服务(包括修理)和房屋修缮等个体经营者。还包括农村的非农业个体经营者。

9、非公有制企业:指在工商登记时登记为企业的,非国有或非集体性质的经济组织,包括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非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注意:非公有制经济范围包含个体经济,非公有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10、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所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11、私营独资企业:在我国,按有关法律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2、私营合伙企业: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

1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的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15、合伙制企业:也称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出资者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16、股份合作企业:在我国,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17、混合所有制企业:指国家、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所有制经济中两个以上不同所有制经济,通过一定的资产组织形式,混合而成的所有制企业。

1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到内地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包括其独资经营的企业,其与内地其他投资者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其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1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2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金的比例达到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比例小于25%的,归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2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内地直接投资所建的企业。

24、外商独资企业:又称外资企业。指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2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金的比例不低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若外资的股本比例低于25%的,则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2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呀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新经济组织

新经济组织

二、“新社会组织”类概念

新社会组织:在我国是指相对于政党、政府等传统组织形态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中介组织以及社区活动团队。

1、社会团体:是指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不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福利会、中国保护儿童委员会、社联、文联、科协、宗教团体等。

2、学术性社团:是指主要由专家、学者和科研人员组成的各类学会、研究会等。

3、行业性社团:是指主要由经济领域各行业相同的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

4、专业性社团:是指主要由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组织组成的各类协会等。

5、联合性社团:是指主要由不同利益需求的人群或各类社团组成的联合体,如联合会、商会、促进会、俱乐部、校友会、联谊会等。

6、行业协会:是行业性社团中的一种,是由同业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7、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业划分为教育事业类、卫生事业类、文化事业类、科技事业类、体育事业类、劳动事业类、民政事业类等。

8、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属于民间组织。其公益性主要表现在它不为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利,强调的是社会公众的广泛受益。

9、社区活动团队:是指以社区群众为主,因文化知识、兴趣爱好、强身健体等不同需求而自发组织起来的,没有经过社团管理部门登记,但在街道社区有关部门备案的群众性组织。

10、中介组织:又称“市场中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受托而为,起桥梁或居间联系作用,运用专业技术开展智力性服务的机构。

11、非营利机构:指创办的目的是为了生产货物和服务,但不允许向成立、控制或资助它的机构提供收入、利润或其他财务收益的法律实体或社会实体。

部分中介组织

社会组织的构成要素与类型

社会组织的构成要素与类型 □青连斌 何为社会组织 大多数人都工作、学习和生活在社会组织中。马克斯·韦伯是最早对现代社会组织的兴起作出系统解释的社会学家。按照他的观点,社会组织是以一种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稳定的方式把人类的活动或他们所生产的物品协调在一起的手段。韦伯强调,社会组织的发展依赖于对信息的控制,以及书面文字在这一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说,一个社会组织要实现自己的功能,必须有书面的规章制度以及储存其“记忆”的档案。后来的功能主义学者认为,社会组织是追求同一目标的成员相互协同以实现共同目标的社会群体。当追求明确的、经常性的目标的个体发现,单靠个人的力量不能达到目标而需要进行经常性的、有规律的合作时,社会组织也就产生了。所以,社会组织是人们为了减少经常性合作的不确定性或风险性而作出的选择。 社会组织的构成要素 并不是任何一种人类社会生活共同体都能成为社会组织。一个社会组织必须具有如下几个基本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构成要素都难以称之为社会组织。 一是组织目标。没有明确目标的社会组织是不存在的。明确的目标是组织的灵魂,是确定组织活动路线的基础,也是衡量组织活动成效的标准。根据功能主义的观点,社会组织就是人们为了实现共同的特定目标而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艾兹奥尼认为,组织目标是组织致力于达到的某种期望的境界,是指向未来的东西,是组织期望达到的状态。管理学家则从更加具体和操作的角度来认识组织目标,认为组织目标是组织努力争取达到的、期望的未来状态,它包括使命、目标对象、指标、定额和时限等。 二是规章制度。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是关于特定组织的性质、目标、任务、结构、组织原则、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组织活动规则等的规定。现代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一般都是成文的和成体系的。社会组织自身构成的复杂性决定了组织规章制度的复杂程度。

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

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社会组织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教育、科技等各个领域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 一是社会组织建设制度环境逐渐完善。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若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架构的登记管理制度初步形成。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批法律和相关政策法规为框架的社会组织配套政策不断健全完善。特别是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将社会组织作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要求必须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是社会组织发展步伐逐步加快。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社会组织的地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发展缓慢,类别单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43.9万多个,同时,在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4万多个、城市社区社会组织20万多个。 三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初步健全和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配合的综合管理体制。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取得新突破,新型政社关系实践取得新进展,转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新探索,基金会的管理方式和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得到加强。社会组织依法监管不断改进,年度检查、财务审计、信息公开和社会评估等规范措施稳步推进,行政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的管理格局初步形成。 四是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日益彰显。社会组织涉及和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开展公益活动和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都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五是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加强。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机制初步建立,领导班子建设日渐加强,从业人员年龄知识结构不断优化,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广泛执行,自律意识和诚信观念不断加强,逐步涌现出一批制约机制健全、管理运行科学、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高的社会组织。 二、社会组织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速度很快,迄今为止已形成了门类较为齐全的体系,并日益显示出强大的社会管理功能,但总体上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还有差距。

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与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她社会组织与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就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就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社会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与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鼓励兴办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土地划拨、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发展。 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捐赠的个人与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管辖

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1、考核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精细化管理工作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实现薪酬的精准化分配,激发职工积极履职、力争上游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重绩效比贡献的文化氛围,全面促进本社会组织的优质高效运营和科学化管理,结合本社会组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考核原则 1)本社会组织发展与职工进步的同步原则; 2)定性定量与过程结果的互补原则; 3)适度区分与凸显优秀的结合原则; 4)注重牵引与自我驱动的导向原则。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会组织主管及以下的所有在岗职工(包含正式职工、劳务派遣工、聘用职工等)。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本社会组织设置职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作为考核工作的领导机构。 1)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理事长 副组长:分管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成员: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 2)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对本社会组织职工绩效考核体系的发布、修订进行审议核准; (2)对职工绩效考核体系在各部门的落地、运行进行监察督导; (3)对各部门职工绩效考核体系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问责。 2、本社会组织职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1)考核办公室组成 组长: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副组长: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的主管 成员:人力资源部及各部与考核相关的人员 2)考核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对各部门实施办法进行审核、备案; (2)对各部门职工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效果进行检查与考核; (3)对职工绩效考核中的申诉进行受理、协调、仲裁; (4)负责统计汇总各部门上报的考核结果,并应用于本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中。 3、各部门负责组织职工的绩效考核在本部门的落地实施工作。 1)各部门根据需要,自行设立内部的考核实施小组,作为落地实施的组织机构。

社会组织分类表

附件3: 口号征集活动的宣传介绍材料 目录 一、“新经济组织”类概念 (1) 二、“新社会组织”类概念 (4)

一、“新经济组织”类概念 新经济组织:是指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港澳台商、外商全部所有或绝对控制的新出现的经济组织形态。另从所有制特征上看,现行法律、法规把这类经济组织统称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国家统计分类目录中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经济控制企业、港澳台经济控制企业、非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等。 1、非公有制经济:是指各种社会经济成份中公有制经济以外的其他经济成份。在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外商投资经济以及混合经济和股份合作制经济中的非国有成分和非集体成分。 2、个体经济:又称“个人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通常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或家庭成员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和支配的一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在我国,个体经济目前专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3、私营经济:以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为基础的经济形式。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的主要区别在于,它是一种体现着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私营经济的主要形式是私营企业,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4、混合所有制经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不同所有制的投资主体对一个企业或公司投资所构成的经济类型。它含有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经济中的几种成份。其主要形式是混合所有制企业。 5、股份合作制经济:指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两种性质的一种经济形式,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探索出来的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一种集体经济的新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经济形式是股份合作企业。 6、港澳台商投资经济: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到内地直接投资设立企业而形成的经济。其经济形式主要包括独资企业、与内地投资者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其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7、外商投资经济: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内地直接投资所形成的经济。其经济形式主要有四种形式:外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8、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人从事生产劳动,生产资料或产品收入归个人所有,雇工7人(含7人)以下,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形式,包括城镇闲散劳动力等自筹资金开业兴办,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工业、手工业、客货运输、商业、饮食、服务(包括修理)和房屋修缮等个体经营者。还包括农村的非农业个体经营者。 9、非公有制企业:指在工商登记时登记为企业的,非国有或非集体性质的经济组织,包括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非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注意:非公有制经济范围包含个体经济,非公有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10、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所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11、私营独资企业:在我国,按有关法律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 2011 〕 n 号)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紧密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按照“方向要积极、步骤要稳妥”的要求,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推动社会组织走出规范发展的路子,促进我省新的社会治理结构逐步形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循序渐进,先行先试,改革创新;坚持去行政化、去垄断化的发展方向,加快推进民间化、自治化;坚持宽进严管,引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发展,在发展中加强规范。 (三)总体目标。到2015 年,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数量稳步增长。社会组织数量每年增长1 。%以上,到2015 年,全省社会组织总量达到5 万个以上,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5 个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每万人8 个以上,初步形成发展有序、门类齐全、层次多样、覆盖广泛的发展格局。质量显著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明显提高,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社会组织整体水平明显提高,社会服务功能

更加完善。到2015 年,8 。%以上的社会组织具备现代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作用明显发挥。到2015 年,大部分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政府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能够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基本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多样化的需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全面促进社会慈善、扶贫救助、经济服务、科学技术、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生态环境、社会信用等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服务更加健全。社会组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逐步实现专业服务标准化,社会服务多样化,推进社会组织品牌项目建设,社会服务层次全面提升。监管逐步规范。在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同时,严格依法监管,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到2015 年,基本形成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党建保障有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保障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形成组织健全、机制创新、服务领先的社会组织党建模式。 二、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 (一)管理体制改革。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2012 年7 月1 日起,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实现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自治化、市场化改革进程。放宽社会组织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审查登记。指导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群团组织。 (二)分类登记办法改革。 1 .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放宽行业协会商会准入条件,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d14135334.html,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就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

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沈河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保障社区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城市社区居民自愿组成,以社区居委会辖区为活动区域,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公益性、服务性、文体娱乐性等活动的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具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包括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区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管理机关,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延续备案工作。 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作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区社会团体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总数不少于10人; (二)明确的负责人; (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四)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七条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明确的负责人; (二)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八条申请社区社会团体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3名以上发起人签名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 (二)《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三)会员名册; (四)章程。 第九条申请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表》; (二)《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三)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章程; (五)场所使用权证明。 第十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程序: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备

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定

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定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X X X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务纪律,严格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财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总账,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账簿。 三、各种账簿必须按照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或科目汇总表等登记入账,做到核算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账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调整。 四、财务人员做到会计、出纳分设。会计负责编制本会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年终决算、财务分析、核算工作;出纳办理各项财务支出、登记日记账、报销等出纳工作。 五、支票使用要用专门的支票登记簿。 六、发票要及时交给财务人员,保证及时记账。 七、每日核查库存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八、及时记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九、会计档案按年度归档分类,整理立卷,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十、购买大项的办公用品(固定资产),要先向本会会长写申请,批准后再购买。发票有经手人签字方可报销。 十一、购买大宗的办公用品,要先经驻会领导批准,购买后要有秘书长及经手人签字,方可报销。

十二、本会工作人员因公需报销的费用等,金额在3000以下(含3000)元要先经秘书长签字批准后报销;3000元以上由会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本会秘书长需报销的费用要由会长签字批准后报销。本会工作人员报销单据不可由财务人员代找本会领导签字。 十三、本会大型活动:先由具体工作人员拟定预算方案,交由会长批准后,与各协作单位签订实施合同备查。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月X日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0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13号)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业经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唐一军 2017年12月20日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政社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授权的组织,是相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审计、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组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廉洁从业机制。 社会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每年至少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

社会组织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组织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随着xx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座现代化、崭新的新城拔地而起。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鼓楼街道办事处成立四年来,围绕加强城市管理,突出服务主题,不断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确立了“一个保障,三个体系建设”的总体工作思路,即:以加强党的建设为保障,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社区服务三大体系建设,使街道各项工作有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在推进和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发挥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为全面推进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积累了有益经验。 一、辖区基层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鼓楼街道把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作为加强社区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内容,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一是社区社会组织保持了较快发展的良好态势。截至XX年3月,辖区社会组织总量已近300个,其中社会团体26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4

个。二是社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加强。如社区居民文体组织,人员年龄知识结构不断优化,挖掘、培养特长人员923名,全街道县级文体品牌队伍发展到38支。三是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能力有了很大提高,整体影响力日益增强。社会组织在促进辖区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开展公益活动等方面都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汶川特大地震、XX奥运会中,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广泛关注。 二、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的探索与实践 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发挥其应有作用,实现中共十七大提出的“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的要求,是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任务。XX年,鼓楼街道围绕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以社区商管协会建设为试点,开始了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创新,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探索和实践。 1、辖区基本情况和问题:鼓楼街道地处县城中心区,辖区面积13.06平方公里。下辖24个社区居委会,设有基层党总支11个,党支部52个,党员2365名。辖区实住居民43164户,125297口人,有驻区行政事业单位169个,中小学校11所,二、三产业活动单位4598个,从业人员25333

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XXX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务纪律,严格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财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总账,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账簿。 三、各种账簿必须按照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或科目汇总表等登记入账,做到核算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账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调整。 四、财务人员做到会计、出纳分设。会计负责编制本会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年终决算、财务分析、核算工作;出纳办理各项财务支出、登记日记账、报销等出纳工作。 五、支票使用要用专门的支票登记簿。 六、发票要及时交给财务人员,保证及时记账。 七、每日核查库存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八、及时记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九、会计档案按年度归档分类,整理立卷,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十、购买大项的办公用品(固定资产),要先向本会会长写申请,批准后再购买。发票有经手人签字方可报销。 十一、购买大宗的办公用品,要先经驻会领导批准,购买后要有秘书长及经手人签字,方可报销。 十二、本会工作人员因公需报销的费用等,金额在3000以下(含3000)元要先经秘书长签字批准后报销;3000元以上由会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本会秘书长需报销的费用要由会长签字批准后报销。本会工作人员报销单据不可由财务人员代找本会领导签字。 十三、本会大型活动:先由具体工作人员拟定预算方案,交由会长批准后,与各协作单位签订实施合同备查。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月X日

我国六大类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最后一款“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这就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社会团体是我国的六大类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章规定了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四类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法人)之一。 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 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中国有全国性社会团体近2000个。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拔款的社会团体约200个。在这近200个团体中,全总、共青团、全国妇联的政治地位特殊,社会影响广泛。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8个):中华全国总工会(全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共青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妇联)、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14个):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社会团体中除了人民团体以外可称群众团体。 企业单位: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收自支。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DOC

《2015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政府将编制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目录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公布,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对《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广州市法制办解读《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 广州公务员任职社会组织“禁令”明年元旦起生效。 近期,广州市市长陈建华签发的广州市政府令第108号,公布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部吸纳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成果的政府规章,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地学习《办法》,做好法制宣传,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根据新规,现职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焦点1 放开激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 什么是社会组织?《办法》“开宗明义”: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曾几何时,登记成立社会组织可不是一件容易事,既要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作为“婆婆”,又要经过繁复的手续,递交大量资料,在60日内经过重重审批才能获批能否成立。但是,很多有意愿开展公益服务的草根组织,很难达到审批所要达到的严格要求,因此就存在了大量的“隐性社会组织”,抑制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活力。 为了扭转这种情况,放开激活的改革步子率先从广州迈出。2011年11月22日,根据全省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广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社会组织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思考_周玉萍

[文章编号]1674-1323(2012)05-0030-03社会组织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思考 周玉萍 (太原科技大学,山西 太原030024) 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转变,大量群众性、社会性、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管理职能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将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由社会组织来承担。因此,社会组织的数量和质量是完成政府改革的重要条件。观察当前中国的情况,在创办、管理、服务、评估社会组织方面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因此,要真正实现行政管理改革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推进社会组织的发展。 一、社会组织的创办与社会管理创新 据调研,目前在中国创办一个社会组织需要经过如下程序: 第一步,到当地政务大厅民政部门递交申请表,由民政部门审核。 第二步,在准许开办的情况下,联系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为该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文件。比如教育方面的社会组织需要联系当地教育部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组织,需要联系环保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是在没有利益的情况下承担管理责任的,所以十分不情愿。这就成为登记中最难走的一步,不少社会组织就此沦为草根组织,不去办理注册登记。 第三步,会计事务所验资,拿到验资报告。并且拿到办公地点的用房证明。 第四步,填写相应表格。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非业务主管单位批文、民非法人章程、社会组织办公用房证明、办公用房勘察表、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名单,社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名单等。 第五步,备齐所有手续,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但手续颇为繁琐,以致一些草根组织望而却步。 对比国外的社会组织成立过程,以美国为例,需要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向所在州递交成立申请。申请中应包括三个备用名称,有效的身份证明,董事会的组成(许多州要求至少要有三个董事,也有的州仅要求一个董事组织者);组织的章程(最好要有符合免税的条文)等。 第二步,缴纳年费,并成立公司。需要说明的是成立一个社会组织(国外称为非营利组织)和成立一个营利公司过程很相似,提交需要的材料后,只需要一个下午的时间就可以取回相应的登记注册证明,不需要验资,也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 另外,美国有些州还有更加优惠的政策,比如特拉华州:第一,登记费用便宜,小规模的NGO注册费为89美元,年费75美元;第二,允许董事会成员只有1个人,可以注册个人NGO。因此许多社会组织都选择在特拉华州注册。 两相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国外社会组织的创办不仅手续简单,费用低廉,而且几乎没有什么障碍:既不需要50个会员单位,也不需要一笔注册资金,更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任何人只要愿意从事社会福利事业,就可以办公司,一个人也可以。而在中国,不仅手续复杂,注册费用高,而且业务主管单位的 [摘 要] 社会组织的创办、发展、管理、服务与评估都与社会管理创新有着直接的关系。放宽进口,政府购买服务,简化管理程序,评估结果引导都成为社会组织发展中的关键环节,只有从这些环节着手,才能真正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 [关 键 词] 社会管理;发展;服务;社会组织 [基金项目] 本文为山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1-2012年度重点课题结题成果。 [作者简介] 周玉萍,太原科技大学人文社科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观察与思考 30|社团管理研究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静安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激发社会活力,创新 社会治理,形成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 体制,进一步规范静安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 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区域内社会组织有序发展,根据《中 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 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1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1〕19 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11〕51 号)以及《中共静安区委、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 (静委发〔2011〕3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设立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的资金,重点扶持符合区域发展方向、管理运作规范、社会效益 突出的,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资金账户设在静 安区社会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社建办”)。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 (一)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 (二)公开公平,依法合规; (三)分类扶持,注重绩效; (四)不重复补贴。 第四条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由区政府分管区长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监察局、区社建 办、区发改委、区人保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 门。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社建办。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静安区社会组 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经管委会授权,具体负责专 项资金资助过程中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 第五条扶持对象: (一)直接服务于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二)枢纽型社会组织、支持型社会组织、专业社工类社会 组织; (三)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具备行业协会性质的社会组织; (四)其他确需扶持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培育扶持 第六条初创期经费补贴。直接服务于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 织以及枢纽型、支持型、专业社工类社会组织,在本区登记成立 后,符合一定的人员从业要求,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初创期经费 补贴3 万元。 第七条房租经费补贴。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社会组织, 给予房租经费补贴: (一)本区登记的直接服务于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在区

【管理制度)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社会组织评估 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壹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且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和、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且对下壹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壹: (壹)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俩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壹)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于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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