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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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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0-06-04 08:49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599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自其颁布实施之日起已满两年,不可否认的是,其在税负公平、降低税率、拓宽税基和精简税制方面较之以往都有较大突破,与此同时,两年的实践也凸显了《企业所得税法》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实现企业所得税精细化、科学化管理依然任重道远。
一、企业所得税管理面临的控管难题
(一)税收管辖权问题
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为企业的利益选择留下操作空间。自2002年开始“一税两管”,经过近八年多的实践运行,税收征管成本不断增加、工作交叉、矛盾不断、效率降低,给征纳双方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虽然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的文件在不断修订完善中,国税发【2008】第120号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由于新办企业对主营业务界定可能不准确并且变数较大,国、地税两家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程度的不同,导致国地税对税源的争夺。从企业角度,“人往高处走,税往低处流”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在管辖主体的选择上具有较大操作空间,增大了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
(二)税源管理问题
1、现行征管方式导致税源波动较大。目前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负担会有所不同,有的甚至相差很大,所以管理方式的灵活多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企业所得税税源波动较大。
2、纳税人身份认定变革带来的税源管理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地位、实际管理机构和控制地双重标准取代了原有的资本来源标准,以此来划分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但“实际管理机构和控制地”和“仅在我国设立的机构、场所”等法律规定在可操作性还有所欠缺,由此带来的纳税人身份认定困难影响了所得税税基。
3、汇总纳税也给税源管理带来新的难题。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公司应税所得要汇总到总公司进行纳税,只有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分期预

缴企业所得税。但是,新办法对执行就地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具体界定标准又不够明确,由此导致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往往处于架空状态。另外,异地分支机构设立后只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副本,不需要在总机构税务登记副本上添加分支机构名称,若总机构不及时主动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新增分支机构的情况。
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面广量大,带来大面积的信息判断和涉税难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这在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企业诚信危机。一些非小型微利企业为了享受低税率人为分解、调整企业规模,将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变换为符合规定的企业,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管理工作。
(三)税基管理问题
1、不征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虽然这一规定体现了“不征税”和“免税”的区别,但是纳税人如何将成本费用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税收入分别配比,却给征管提出很大的挑战。
2、成本费用扣除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适当凭证概念的引入给税前扣除项目的认定带来较大的弹性,使税、企间存在一定的分歧,无形中放宽了税前扣除的条件。如新法规定了工资薪金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但“合理性”作为一个相对主观的概念,在具体执行中很难把握。
3、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较大差异。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产生了较大影响,企业财务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需要进一步协调,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政策的难度。
此外,纷繁复杂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重组业务,特别纳税调整等事项都带来信息不对称下的税基管理问题。
二、解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相关对策
(一)厘清职责,合理界定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
从理论上说,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应由国税部门统一征收、上缴国库,再按分享比例返还给地方,实现“一税一管”,保证执法主体明确、执法力度一致。这样既便于企业所得税的日常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避免由于国、地税征管力度的差异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同。但考虑到我国当前国税、地税机关的征管力量有限,我们建议应将目前随流转税税种划分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延用一段时间,待时机成熟再逐步将企业

所得税这一单一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放在一个税务部门进行。
(二)固本强基,加强税源税基管理
1、税源管理是基础。要把税源管理纳入税管员的职责范围,从日常检查、信息采集、资料核实、税源调查等方面明确税管员岗位职责,并制定统一标准的业务流程,规范税管员管好税源;建立税源分析机制,准确掌握税源存量,把握税源增量,确保税源管理到位;建立税源监控机制,开发税源监控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管理税源信息,使监控系统成为税管员得心应手的管理平台,利用科技力量实现数字化征管,把税源管住、管好。
2、核实税基是关键。要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对一般税源企业,强化纳税评估,结合所得税税源特点,优先选择重点行业、特色行业、行业税负离散度较大的企业、注册资本在一定额度以上的连续亏损的企业、纳税异常企业等作为评估重点;加强日常管理,完善汇算清缴制度。按月或按季对纳税人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做调账;对于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要求企业设立相应的辅助账簿,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正常账务处理的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对需要调整的项目在该辅助账簿中逐笔登记,在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累计数填在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中。这样既方便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减轻年终汇算清缴的压力,又可以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宽进严出,贯彻所得税全程管理
1、严把源头关。在税务登记环节加强户籍信息源头管控,要及时、准确做好新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种认定,定期比对税务登记信息和税种认定信息,对经营范围、行业、总分机构、所得税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等方面准确鉴定,对未进行税种认定和认定错误的要及时维护,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
2、严把日常关。按照分层分类分项管理要求,落实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作为政策落实的把关工程、业务规范的检验工程、队伍建设的练兵工程、税源管理的系统工程,实现汇算清缴工作优质高效推进。
3、严把注销关。根据财税[2009]60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函〔2009〕3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规定,对于注销企业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全面清算的工作,对资产按照可变现价值确认清算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创新提升,加强所得税风险管理
1、总体风险评析。建立对企业税收风险的内控机制,通过建立特定的线型模型,形成对企业风险程度的评判

标准。一方面,通过科学合理的模型计算出企业风险值,发挥风险判定模型精确度高的“雷达”作用,为风险管理指引方向,使管理有的放矢;另一方面,虽然要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打破信息屏蔽,改变征税机关的信息劣势地位,进而获得对称信息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但根据企业申报的纳税数据,识别企业会计税务处理之玄机,在一定程度上可消除税务机关和纳税企业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2、行业风险解析。通过对企业风险程度判别的统计得出高风险行业,在风险解析的基础上,制定出行业管理办法,形成标准化制度化的管理流程,做好风险应对。
3、个案风险剖析。所得税风险管理,最后的落脚点都在单个的企业,就是说面上线上指标最后落实到点上,成果在个案上得到体现,从个案的剖析上再进行提炼升华,促进行业风险解析和总体行业分析的持续改进。
(五)以人为本,强化企业所得税队伍建设
一是要实现培训定期化,建立县以下基层税务管理人员定期业务培训制度。要通过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养一批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提高整体管理素质,实现管理效能的最大化。二是要实现培训专业化,开展分层级、多途径的培养工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应在继续坚持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前提下,全面推行专业化管理。专业化管理就是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管理的不同特点,通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充分运用其掌握的企业所得税专业技能,探索实施以分行业管理和分规模管理为重点的分类管理,达到加大管理力度和强化管理深度的目的。
责编:宜兴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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