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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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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法律

法律与道德长久以来相互依存,如黑夜之于白昼,看来截然两端却又无论如何难以分隔,他们息息相关且相互影响,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两者的关系也跟着成为永恒的话题之一了。法律与道德两者相互以螺旋状作用并上升发展,正如人类历史以不可阻碍的步伐前进。

法律与道德在相互磨合中彼此渐渐的区分了开来,但无法避免的是,随着观念的转变,道德标准的更改,法治的进步,法律与道德又开始相互磨合以彼此适应,然后又相互区分。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并且是以螺旋状上升并且发展的。

虽然法学家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颇有争议,但道德对于法律的作用是无法忽视的,即便许多人极力的回避这一问题。法律是道德的下限,也就是说,当一种行为侵犯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仅靠道德约束和谴责已不足以制止时,就需要将该道德规范确认为法律规范,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予以实施。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诚实信用道德规范已不能有效遏制信用严重滑坡时,就需要将诚实信用确认为《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并通过对欺诈行为进行制裁来保证该法律原则的实施;而当民事制裁已不能有效制止欺诈时,就需要运用刑罚手段来打击诈骗犯罪。但是,法律的下线仅仅是就法律的制裁功能而言的。法律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功能:激励。这就涉及到法律的上线问题。即当对一种行为的赞赏或奖励,仅靠道德评价或社会评价已不足以支持时,就需要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来予以支持。北京市和四川省分别制定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和《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就是在这方面所做的有益尝试和努力。然而我们就是鼓励道德对法律的作用了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比如“麻旦旦案”。这则2001年引得全国注目的陕西“处女嫖娼案”其审判结果如下:一审判决麻旦旦仅获赔偿74.66元,二审判决增加了误工费等(合计9135元)。判决结果既出,大众惊诧于没有给予精神赔偿也没有要求原告公开道歉。与法判决并无任何不妥之处那么何以公众反响如此之大?道德二字在法律施行中以舆论的方式给其莫名的压力和阻力。比如2002年,西南某大学以违反校规“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对未婚先孕的女大学生李静及其男友李军作出勒令退学的处罚决定。这对恋人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将母校告上法庭。该事件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学者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学校仅凭自己内部处罚条例就剥夺公民的

受教育权,其合法性令人质疑。有学者在分析这一事件的背景时指出,这一广泛关注的事件其实质是教育道德化还是教育法治化理念冲突使然。比如2002年轰动一时的发生在四川泸州市的“二奶”争遗产案件。二审最终判决第三者败诉,这是否说明道德战胜了法律?法学界对此至今争论不休。但道德对与法律的力量在中国的法学界无疑是巨大的。且不论公众,道德在公众的心目中的作用的根深蒂固是有其历史性的;当法律人也高举道德的旗帜时,我们应当深思。法制国家不是不允许道德的存在和作用,而是应当制止道德对于法律的过度干涉。这势必涉及到一个度的问题,什么度才能被视为是合适的?又是一个主观性课题,也就是说从另一个角度涉及到了道德。那么看来我们陷入了一个循环:道德对法律的作用其合法性需得用道德来证明。

在此我们不得不得以重提一个关于道德和法律之间被讨论了无数次的问题: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区分和联系。从细微处其不同点谓之繁浩,其主要的不同之一在于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其二在于法律与道德两者是否有强制性措施保证其施行。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证是法律规范的突出特征也是其与生俱来的固有特征。而道德所能依靠的仅仅是个人的良心谴责与社会的舆论压力。其三,法律是外化的,道德是内化的。法律仅仅规定外部行为,对于行为的内在动机所在则并不涉及;而道德其关注点在于内心的动机。虽然这一区分得到了大家的认同但我们不可避免的意识到这样的分类有其不足的地方。法律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无因管理制度,甚至是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这些情况下都要区分行为人的内心主观状态,虽然,这种区分是通过对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进行推断而得出的,并且,即使是道德评价也不可避免要有通过行为而推断内心状态的时候。如尊老爱幼、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美德并非仅停留在内心体验的层面。其四,法律是道德的下限,即“法律是社会的道德低线。”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溯其根源则可回到法律的产生和道德的产生等多方面。

仍记得当年的彭宇案,以及如出一辙的许云鹤案。大体就都是出于好心助人为乐结果好心没好报,被被救的人诬陷成肇事者,然后又莫名其妙的接受法院的判决给予莫须有的赔偿。记得当时法院给予许云鹤的判决理由是:“不能确定小

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没接触。假设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原告自己摔伤,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这种说法给我的感觉就像是武侠剧里的传奇功夫隔空打牛。不用接触就造成案件。我觉得在这里道德貌似讲不通,法律看起来过于现实了。可是偏偏我们都知道这个案件缺少证据,这个时候法律你在哪里。

彭宇案中有一个场景是这样的,法官在宣读完判决书后即刻离开法庭,彭宇也随即被摄像机包围。现场一片寂静,众记者在瞬间竟没有人发问,只是把目光和话筒递向了埋着头的彭宇。“意料之外,”高式东律师说了一句话后,便开始收拾自己的东西。彭宇还是一言不发,眼眶却已开始泛红。过了好一会儿,他低声说:“我要找说理的地方。”那天下午,一直为此案出庭作证并且也是那个案件唯一证人的陈老先生依然出现在旁听席上。“我之所以一直坚持作证到现在,完全是凭着自己的良心和当天我的亲身经历。”陈老先生在庭前说,他也希望能够看到一个结果,还事实一个公道。但陈老先生失望了,他的情绪甚至比彭宇更激动:“朋友们,”他大声对着摄像机说,“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更可笑的是彭宇当时宋老太太去医院并给她垫钱的义勇之举竟然成了判决按常理推测的重要证据。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宇,在那天走出法院大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再不会这么冲动了!”他说。这让我看到了法律的可悲,道德的沦陷。不知道在这里道德对于法律的鼓励在哪里,我似乎只是看到一些人昧着良心的嘴脸,一些人以权谋私的小动作。道德的身上披着一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外衣。

2009年,湖北荆州3名大学生为救两名落水少年溺亡,船老板“见死不救、挟尸要价”。

2011年10月13日,在广东佛山发生的小悦悦惨案震惊了中国、震惊了世界。路人的视而不见,人心的冷漠真的让人害怕。这一段视频看了之后让人从心底感受到寒冷。这一事件在国内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对社会道德的质疑声越来越大。对于小悦悦事件中18名路人的行为,我们可以谴责他们道德缺失,但不能说他们是“犯了罪”,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他们有必须救人的义务。

京华时报问: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媒体对彭宇案、许云鹤案的报道和过分渲染给人造成好人没好报的印象,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你认同这一观点吗?

邵建说:我认为不能太多谴责路人,那样也不公平。那18名路人难道没有恻隐之心吗?肯定有,至于为什么没有表现出来,我认为应该到我们身处的社会环境中去找原因。社会环境不好会导致我们缺乏安全感,导致做好事的成本高,而且心有余悸。特别是南京彭宇案的判决,影响特别恶劣,大家都不敢做好事,生怕给自己惹麻烦,因此出现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心态。

谈方的观点是,小悦悦这件事是极其罕见的人性泯灭的悲剧,不救她的不仅仅是18个人,很多人在网上不记名调查中表示不会救她。但是,我还是认为这不代表社会主流。第一,陈阿婆最后施救了;第二,后续的医疗救护中,大家都是全力以赴;第三,社会如此大规模的反思,甚至称“刮骨疗伤”,这也说明了社会的主流并非见死不救。我办“中国好人网”3年半,网站登录的好人好事有13000多条,我每天都被很多好人好事感动着。见义勇为、舍命施救的不仅仅是18个人。汶川地震以及各种灾难性事件中的大规模施救,这才是主流。

除了类似于小悦悦这样的人心冷漠、视生命如草芥的案件外,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道德沦丧的典型代表。

我国许多地方都地方都暴露出一个令人发指的问题——地沟油问题。地沟油涉及范围之广,生产规模之大,出乎人的想象。据说中国人一年吃掉300万吨地沟油,毒性百倍于砒霜。还有央视“315晚会”曾曝光北京三里屯麦当劳餐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如牛肉饼掉在地上不经任何处理接着二次销售、过期的甜品更改包装接着卖、保存期只有30分钟的吉士片在4个小时之后依然可以用。三聚氰胺奶粉,用药粉清洗稻田蟹冒充大闸蟹……,这样的案件层出不穷。这些令人震惊的食品事件,一一反应出现出社会道德底线的缺失。

在这些事件中如果不是媒体报道我们又会何从得知。不能保证媒体就没有炒作、夸大事实。媒体对过往一些事件的过分渲染让人们觉得每个人都不值得信任。对正面的报道嗤之以鼻,非要发掘有什么坏的问题,如果媒体不正确对待这些问题,社会心态容易走向极端。媒体报道要就事论事,要讲究证据。批评监督是天然的职责,但是必须有一个边界。造谣、夸大式的监督是有问题的,这也涉及到一个社会的道德底线。当下社会网络媒体的发展也像酵母一样,是一个放大机制,当人们有不满情绪的时候,放大的方向就是向负面发展。

在我的观点里,不管社会变成了什么样子,我们最重要的就是保持本我。近年来,“扶老人遭讹”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虽是个别事例,但被媒体一级级放大,却令人为之悲哀。于是,当老人栽倒时,我们有不少人是在袖手旁观,或是

无视而过,心中在想:如果伸手相助,会不会被“夹住手”?但许多人似乎没留意:“扶老人遭讹”事件毕竟不代表社会的主流,这样的事件,在社会事件中占比例很小,否则也不会被作为新闻来报道。而社会的主流观念,还是“助人为乐”、“尊老爱幼”、“好人应有好报”等。所以,当老人栽倒,有人扶时,这在公众的眼里,并不是“新闻”;而当老人“被扶讹人”事件发生,这样的事虽成为“新闻”,但这种行为却会为多数社会公众所不齿。所以,“扶老人”还应是这个社会的主流观念。这个逻辑很容易想通:想想看,当我们自己的父母,或者我们年老的时候摔倒,没人敢来搀扶一把,我们心中该是怎样一种滋味?所以是我的话,我还是会扶,即使没有法律给予的好处但知道我的良心会过意得去。

林肯说:“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首先“法律是显露的道德”是指:法律本身包含着道德的一些特征,比如调整人的行为、有约束力、都是社会规范等。之所以用显露这个词是因为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讲比较具体:由国家颁布并且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用书面的形式记载等。而道德往往是笼统模糊大多存在于一个社会的习惯之中。其次“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我们说“道德的底线就是法律”,一个人的行为首先是要经过道德来调整,当道德调整显示出他的无力并且已经触及了他的底线的时候,我们就要使用法律来进行调整。所以道德也起着一定得调节作用。所以说道德是一种隐藏着的法律。

法律与道德的最大区别是,法律靠强制,道德靠自觉。见义勇为(警察除外)、救死扶伤(医生除外)只能靠道德提倡,并通过道德评价形成一种道德压力,促使人们自觉行动,不宜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要求。有人在网上做了个该不该为见义勇为立法的调查,结果是:“不该立法,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占17%;“应该立法,这种事需要法律介入”占11%;“说不好,见死不救难以界定,容易误伤”占6%;“换个角度,先立法保护见义勇为不被诬陷”占63%……由此可见,要立法,也是立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

立律强制人们做职业和义务之外的事,这本身就是反道德的。但我们仍然要从道德良知上要求和呼唤人们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尤其是不需要代价或代价不高的情况下,更应该主动助人。研究“自私”行为的英国生物学家里查德?道金斯在《自私的基因》一书中认为,那些更有互助精神、更有道德的动物群落和人类群体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利他的动因是自私基因的潜在作用,无论是动物还是人,利他行为都是通过生存法则的内驱动和内强制引发的。

内驱动与内强制表现在行为上,就是一种自觉。因此,与其动用强硬的立法

规定,不如告诉人们,在一个分工明确、强弱互有的社会中,每个人都不是一个孤岛;离开了群体,可能就成为汪洋大海中一艘无助的小船,随时会被风浪掀翻;只有富有利他精神、互帮互助的人才更具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只有我为人人,才能人人为我。我们不要去追问“我为人人”的动机是不是为了“人人为我”,只要大家都这么做了,就完成了道德的自我实现。基于人的自私本性,最好的激励莫过于为人们核算互助的“惠率”,而立碑警示的倡议则极易流于空泛形式主义的窠臼。不难想象,有几个人会到那块碑前去自比自照自己的道德形象?

鉴于这些在法律和道德的天平上我更倾向于道德。这个由个人的内心流露出来的感情与事实往往手段要强硬与法律。我希望人们摆脱自私的本性,为这个法制的社会建立更好的道德防护。

论道德与法律关系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摘要】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不能把二者划分开来,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道德与法律更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通过历史演进的客观规律不难发现,从法律的产生,再到实现法治就是一个道德和法律相互演进的过程。而在漫长的历史进化过程中,儒家的伦理道德对各个阶段各个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倡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分析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道德和法律的概念: (一)道德的概念: 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借以评判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优与劣,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见,诚实与虚伪,野蛮与文明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综合体系。可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婚姻家庭道德。① (二)法律的概念:

法是有国家制定的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 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确认, 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② 二:道德和法律的区别: 法律和道德随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体系和调控机制,有各自的性质和界定,无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别 (一)产生的条件不同; 纵观中国社会历史的演进历程,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 氏族公社的大背景下首先产生的是道德规范和神秘的宗教禁忌,随 着历史发展,封建社会下国家机器的产生勾画了法律的雏形,终于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度的产生、确立 而出现。然而道德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同步,由最古老的社会规范逐渐发展完善, 经过历史沉淀来维系整个社会最基本的规范,没有道德的约束,整个社会便没有了存在的依托。法 律的产生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普遍化为条件,道德的产生则是 以社会中的人际交往为条件。 (二) 本质不同; 法律的本质是“他律”道德的本质是“自律”。法律主要表现 在他的外在强制力上,而这一手段的作用形式就是国家机器。而这 些强制手段往往具有一定的暴力色彩,如剥夺财产甚至生命。可以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性质、任务和目标。 1.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阶级本质。 思想: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都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任务和目标。 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和互相补充关系。 1.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关系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和道德都把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自己的行为规则来要求,使之得到强化。 ②社会主义法律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要求法律化,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我国法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则的行为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和打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道德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美德来倡导,对破坏法纪的行为加以谴责。2.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补充,主要表现在: 社会主义法律所没有或难以涉及的地方,社会主义道德却能发挥作用。 三、提高道德水平有助自觉守法、护法。 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提高了,就会转变守法观念,变“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 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更自觉地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 两者产生的时间和历史条件不同。法律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道德贯穿整个人类社会,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 2 两者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法律是具体的、规范的表现形式,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是成文的。道德体现在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一般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3 两者的实现方式和约束力不同。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环节中体现,道德不依靠强制力,依靠内心信念,习俗、教育力量来维持。 4 两者作用的范围不同。道德的作用范围比法律广泛的多。几乎涉及人们生活的一切领域。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分属制度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都是调整社会关系与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彼此渗透,相互补充。

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关系

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关 系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浅谈道德与法律 一.法律与道德的学理含义 (一)法律的概念: 1.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 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 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 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 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二)道德的内涵: 1.定义: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 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 范。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 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2.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不是人的自然本质固有的"善 良意志",而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思想关系,是 一种特殊的社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马克思主义的这一道 德本质观,为我们认识当今社会的错综复杂的道德现象提 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 (三)明确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产生条件的不同: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 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 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 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 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 来;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 们的言行表现出来。 3.调整范围不同: (1)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 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 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 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 (2)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 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 德判断。 二.法律与道德联系 (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 人们道德的培养。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 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 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律与道德 道德是生活于一定物质条件的人们以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标准来评价人们的言行、并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二者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个问题,对我们理解法的概念有助益,同时,对我们制定良好的、符合民心、民意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与道德相同之处是:第一,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第二,它们的内容是互相渗透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要求常常明文规定在法律里。例如我国宪法第24条、第46条、第51条等条款中,就明确规定了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内容的“五爱”以及社会公德的要求。在宪法的其他条款和一系列法律中,也直接规定或隐含了道德的要求。第三,二者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在经济基础基本不变而经济体制有了变化、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的情况下,法律和道德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例如,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宪法作了修改,法律、法规正在进行大量的立、改、废,道德也发生了变化。第四,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它们追求的都是社会秩序安定,人际关系和谐,生产力发展,人们生活幸福。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是: 第一,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道德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法律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有的。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不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内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上。 第三,体系结构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有严密的逻辑体系,有不同的位阶和效力。道德虽然有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之分,但不具有法律那样的严谨的结构体系。 第四,推行的力量不同。法律当然主要是靠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守法来推行,但也要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道德则主要靠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和修养来维护。 第五,制裁的方式不同。违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确规定,是一种“硬约束”;不道德行为的后果,是自我谴责和舆论压力,是一种“软约束”。

教师教育法律法规及师德师风学习的心得体会(小学)

教师教育法律法规及师德师风学习的心得体会(小学) 今天我有幸参加了xx老师的“依法执教:维护权利、履行义务、恪守师德”的专题讲座。它如磁石吸引我游离的目光,安抚我躁动的心河。韩老师说过‘党的xx大’以后,我们的教育提倡以“立德树人“为主,我们教育的发展将不仅只是教书,而且更要育人。从现在起我们要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不能像以前那样无拘无束,时刻要有一种危机感;要时刻以道德为楷模,更要依法执教,现在我们的教师队伍中存在着触犯“道德底线”和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在辛勤耕耘的同时,更要注重自身的修养的学习。我逐渐感悟到人生的哲理:甘于寂寞是成熟的标志。因而我感觉自己在前进,在成长。诚信立教,首先要做到淡泊名利,敬业爱生,在为人处事上少一点名利之心,在教书育人方面多一点博爱之心;创新施教,要做到以人为本,以德树人,因材施教,同时要不断加强学习,与时俱进,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方法和教育教学的法规与道德,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学技术和手段,提升自己的思想理念。通过今天师德师风教育的学习后,我觉得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提升思想认识,爱岗敬业。 韩老师讲的非常好。首先,我们对教育要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要热爱教育事业,要对教学工作有“为人师表”、“鞠躬尽瘁”的表率与决心。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这一行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力求干好自己的

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不求最好,但求更好,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己。教师的职业有苦也有乐,平凡中见伟大,只有爱岗敬业,教师才能积极面对自身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才能自觉、不断地完善自我,才能在教育活动中有所收获。我觉得教师的责任非常重要,这是我们对社会的一种责任,我们是在为国家为社会培养有用的人才,我们就要用自己辛勤的工作源源不断地输送人才;这又是我们对家长的负责,家长就是希望我们能把学生培养成社会有贡献的人,帮助他们学到更多的知识,也希望我们能做到他们无法做不到的事情;同时更是对学生的一种负责表现,学生来到学校,不管他们的目的如何,他们的行为如何。作为教师就应该想方设法帮助他们发现自己的长处,让他们在知识、做人各方面得到发展。 二、加强政治、法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 经过今天的学习后,平时我要不断地、系统的学习《义务教育法》、《中华人们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恪尽职守,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还有党的群从路线、xx大的精神与xx的重要讲话精神;同时,更要学习先进的教师(如陶行知老师、陈启贤老师、曾维奋老师、和刘运荣校长等)的先进事迹,来武装自己,提高自己。教师必须转变学习观念,确立“边学边干、边干边学、终身学习”的观念,紧跟当代知识和技术的发展步伐。 三、搭起沟通桥梁,深化爱心素养。 我觉得教师要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要有崇高的师爱,将爱与关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性质、任务和目标。 1.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阶级本质。 思想: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都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任务和目标。 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和互相补充关系。 1.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关系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和道德都把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自 己的行为规则来要求,使之得到强化。 ②社会主义法律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要求法 律化,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我国法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则的行为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和打击。 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道德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 美德来倡导,对破坏法纪的行为加以谴责。

2.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补充,主要表现在: 社会主义法律所没有或难以涉及的地方,社会主义道德却能发挥作用。 三、提高道德水平有助自觉守法、护法。 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提高了,就会转变守法观念,变“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 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更自觉地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 两者产生的时间和历史条件不同。法律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道德贯穿整个人类社会,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 2 两者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法律是具体的、规范的表现形式,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是成文的。道德体现在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一般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3 两者的实现方式和约束力不同。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环节中体现,道德不依靠强制力,依靠内心信念,习俗、教育力量来维持。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 生成形态并列。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以上说明,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调控范围交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例如,道德可以要求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 胡兵 摘要: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法律的出现总会与道德发生冲突,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相反的是,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着的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 关键词:道德法律冲突道德法律化多元化 耶林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也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①”因为在那个时代好望角是欧洲通往亚洲的必要航道,又是世界上著名的风暴区。这就是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必须研究而又难度很大的问题。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也曾说:“有三个问题在近一世纪的法学著作中是突出的,便是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历史的解释。”②正因为如此,法律与道德的问题一直是中西方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并且至今争论不休。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有必要重新审视法律与道德的矛盾与冲突,深入探寻两者之间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道德与法律的含义 ①转引自【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②【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道德的容归根到底来自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来自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关系。这表明道德的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定义为: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和原则的总和。③它是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心意愿和行为,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心信念来保证实行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还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④因此,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以权力和义务为容,以确定、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体系。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纵的联系 ③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版),第381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第82页。

道德与法律哪个更重要立论

道德与法律哪个更重要立 论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道德与法律哪个更重要立论纵观历史长河,朝代的更迭伴随着一步步法律的倒台与出现,而人类的道德光芒却依旧代代传承下来,追根溯源,道德的积累与实践是法律出现的基础。正是因为有了道德这个基础才使得各种法律得以萌芽。 为阐述我方观点,我方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证明道德比法律更重要。 对于个人的发展而言,道德所具有的不只是对于自身行为的约束,良好的道德会从根本上影响一个人的价值观与世界观,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而道德所具有的这些作用是法律所不具有的,因此与法律相比,除了约束的作用外,道德因其无法替代的附加价值,因而具有无法逾越的地位,更进一步讲,道德的影响不仅会改变个人,对于全社会而言,道德更是会促进社会全面的和谐与发展,它是人类千年传承发展出的美好文明,只有在道德风尚广播的作用下才社会才会维持稳定,因此从道德与法律的影响范围上讲,道德的作用更加具有广泛性。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虽然在执行上具有很强的力度,但是如果道德不被重视,一切用法律解决的话,社会必将混乱,况且法律至今尚未完善,在这种不健全的制约下,道德是唯一可以填补法律漏洞的方式,而且对于社会上大多数人而言,受到的也多是道德约束力,有些法律也只能针对个别的群体发挥效力,所以比较道德与法律的效力,道德的效力更优于法律。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两者的影响范围上看还是从两者的作用效力上看,我方坚持认为道德比法律更为重要。 1、道德是治理国家的根本之道,道德是和谐的灵魂,道德是和谐的基础。和谐社会的实现离不开道德的支撑,(优良的道德能力为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重要思想保证。) 提出的“”不就是和谐社会的吗而佛教提倡的“诸恶莫作,众善奉行”不就是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吗中的“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不就是和谐社会的依据吗可见,构建和谐社会的“原材料”就是道

论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孔子的《论语》为我们今天的道德更是贡献不少······ 这些都诠释了道德与法律是一对孪生兄弟,也诠释了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常言道:“以德服人,以法治国。” 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上的思想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之间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总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大家热议的话题,对二者的关系说法很多,其次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行为规范,他们的产生原因,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表现形式、调整机制、评价标准等方面各有不同。 第一、法律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与消亡各不相同。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说法,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因此,法律的产生以国 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国家的性质决定 法律的性质。而道德则不以国家的产生为前提,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 有了道德的存在。在一种社会形态之内,通常只能存在一种同一性质 的法律。却可能存在几种不同性质的道德。如在社会主义国家以前, 少数先进人物与革命导师就已经具备了社会主义的道德和道德的品 质。法律既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然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但是,在法律消亡之后,道德依然存在。 第二、法律和道德调整的对象范围有所不同。在现代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仅限于人们的外在行为,单纯的思想或动机不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在古 代社会曾经有过“腹诽”、“莫须有”等以思想定罪的荒谬案件这种情 形与现代的法治原则是格格不入的。而道德所调整的范围也比法律要 广泛。例如婚姻关系是法律与道德共同调整的对象,但是爱情关系、 友谊关系通常只受道德的调整不不受法律的调整。 第三、法律与道德表现的形式与调整机制各不相同。许多道德规范表现为一种抽象的原则与信念。违反道德规范后果是行为人要受社会舆论的谴 责,以及行为人自身的自责、内疚、忏悔。而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 后盾的行为规范。在现代国家,法律规范则必须规定明确,具体的行 为模式与行为后果。违反法律规范的后果,是由相应的国家机关追究 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不相同。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其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找通常下,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 违反道德,当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所以道德的评价标准比法律 的评价标准更加广泛。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他们都是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他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

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实证法学派与非实证法学派的不同立场 道德与法律是否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是区分实证法学派与非实证法学派的关键,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自然法实质是道德法则,它不仅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实证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没有必然联系,法律中不能有道德因素的参与,存在的只有实在法。 非实证学派(主要是自然法学派)中,19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持的观点是自然法是至高无上、永恒不变的,理性的最高体现,是自然万物存在之前就己确立的,其实质是道德法则,它是构成人定法和正义的基础。因此,它不仅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到了现代,新自然法学进一步兴起,它关注点由自然跟理性转向道德。最有影响的人物是富勒,他不仅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而且强调法律本身的存在也必须以一系列法治原则为前提,这些法制原则就是法律的“内在道德”,也即“程序自然法”。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指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从这一事业要求法必须具有一般性或普遍性,必须公布于众、可预测或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官员的行为必须与己公布的规则一致。这些要求属于“法的内在道德”,他们之所以是“内在的”,乃是它们内含于法的概念之中:之所以是“道德的”,乃是因为它们提供了评价法律和官员行为的善恶标准。由此可见,法律与道德是存在必然联系的,是不可分离的。另一位自然法学家德沃金在他的代表作《认真看待权利》一书中,指出权利是要求保护的“道德主张”可以是法定的权利,也可以是道德的或政治上的权利。他强调,只有政府认真地看待权利,它才能够认真地看待法律,才能够使公民尊重法律。为此,政府必须保护个人权利,法院在处理案件,尤其是宪法案件和棘手案件时,应依据公认的道德原则做出保护个人权利的决定,这就是他的权利核心之所在。他还在《原则问题》一书中指出,法是由规则、原则、政策等要素组成的,法的原则,如“不得不公正的损人利己”、“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本身就是道德原则。从“原则”的角度看,法与道德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此外,像“犯罪”、“过错”、“责任”等法律的概念和“合理的便利”、“公平行为”、“正当程序”等法律的标准,都是由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形成的,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概念和标准时,不可避免地涉及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的作用是什么等道德和正义的问题。 自然法学派关于道德与法律有本质联系的理论,虽然为法律提供必要的价值基础和准则,但是由于他们认为道德在法律制定、解释及法官确定法律标准时都起着重要乃至决定作用,实质上是将法律归于道德,等同于道德,使法律成为道德的附庸,而失去其自身的独立品格和至上权威。 与资产阶级革命催生出充满浪漫情怀,激进而富于幻想的自然法学派相比,实证法学派关注现实的经验生活,强调立法的基础应当是个人和社会的实际利益,而非自然法学派所说的超越时空的道德法则。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边沁极力反对古典的自然法学,他认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都是一种虚构,一种猜测,一种纯粹的逻辑幻想。实证主义法学派断然否定道德与法律关联的必然性,认为法律来源于经验的总结,不存在有自然法这种东西。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恶法亦法;法和道德之间,实然的法和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在法和道德本质联系的问题上主张不符合道德的法不影响法的实在性的观点。 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极力主张把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分离,把立法学和法理学分离。他指出,法是立法者的意志或命令,立法的目的必须是维护公民的安全、平等、富裕和生存,而非捍卫自然法所说的抽象正义。他认为仅仅从一个规则违反道德标准这一事实,就断言这个规则不是一个法律规则,这将导致无政府状态或放纵。仅仅从一个规则合乎道德愿望这一事实,就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这将导致政治上的混乱或专横。

师德与法律素养学习体会

xx与法律素养学习体会 通过对模块一的学习,使我从中加深了对教师这一职业的理解。教师既是知识的传播者,又是文明的培育者,是年轻一代健康成长的引路人和光辉典范。 因而,教师的言行是构成对学生影响的最现实的因素之一,它不仅影响着学生学习状况及其效果,而且影响着学生人格等心理品质的形成和心理健康的发展水平。通过此次法律法规师德师风学习,我简单谈谈一下几点体会: 一、教师要注重职业道德真正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关爱和尊重学生,以学生为本,教师要做到热爱本职工作,终身勤奋学习,恪尽职守教书,全心全意育人,理解、尊重、信任、关爱每一位学生,杜绝侮辱学生人格、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从事有偿家教,树立正确的谋生观、享受观和发展观。 二、教师要学法用法,作为人民教师,要做到依法施教、依法育人,必须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知识、贯彻法律知识。当然,前提是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知法、懂法,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坚持做到“为人师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这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 学法是前提,用法是目的。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做好教书育人工作,使学生健康成长。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解决问题。学生出问题是正常的事情,一旦问题出现,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管理制度进行教育和处理,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学生明白是非曲直,做到防微杜渐。 四、、终生学习、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我们知道——学高为师,要培养高水平的学生,要求教师学识渊博、学业精深、个性鲜明的教育教学风格,把握教育问题的高超学术、和谐、感人的师生关系,无不闪现着现代教育思想的智慧之光。技高为师,一、是要以科学的 1/ 2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浅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姓名:X X 专业:软件技术班级:0902班[摘要]道德法律有时就像一对孪生兄弟,有很多像似的地方,但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法律和道德即有联系也有区别,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二者缺一不可!如果把一个国家比作一栋房子,那么道德和法律就是支撑起这栋房子的支柱,缺少任何一支柱,这栋房子都将会面临倒塌的遭遇。它们的关系也好比一栋房子各支柱之间的关系一样:共同联系、相依为命,而又相互独立! [关键词]道德、法律、关系、武器。 在我上初中的时候就从书上学到: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和道德是治理国家的两大无形的“武器”!下面就我对道德和法律的认识,浅析下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的涵义 1.1依我个人对道德的认识为它做个简单的定义 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所特有的,从古至今不断发展而来的,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积累并逐步提高它的作用,它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1.2道德的深层含义 道德在我国起源很早,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老子就著成了《道德经》,这是一部很出色的著作,这么多年来,仍然受世人的推崇! (1)“道生之,而德畜之,物形之,而器成之。是以万物,尊道而贵德。道之尊也,德之贵也,夫莫之爵。而恒自然也。故道生之,德畜之,长之育之,亭之度之,养之覆之。生而弗有,为而弗恃,长而弗宰。是谓玄德。”这是老子《道德经》中的第五十一章,可以看出在春秋战国时期,老子就认识到了道德的尊贵,并提出了以德育人的观念。可见道德在我国起源是非常早的,它对于社会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 (2)马克思认为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有道德的存在,它在社会了展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道德是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无形的思想意识,随着这种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道德观念也有着相应的变化,这就是所谓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

论道德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论道德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摘要:“没有道德的法制就是吃人的法制。”这句话的意思是“道德是构 建公平正义法制的基础;高尚的道德由正确的立法制度所体现。”道德与法制 作为维系社会的两大支柱,其功能和作用相辅相成,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有重 大意义。 关键词:道德,法制,社会意识形态,道德感性,法制理性 一、道德与法制的内涵以及由此引申的个人认识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 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未一定的社会基础服务。不同时代,不同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道德往 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 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一定的生 产关系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从目前所承认的人性来说,道德即对 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 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 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 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由此,道德以感性的姿态展现在人们面前,而法制则是当之无愧的理性化。但是,如果将道德感性或法制理性孤立而论,就会使研究者进入“文化复古” 或“专制暴政”。 这里所说的“文化复古”,并非如“欧洲文艺复兴运动”那样,是一场思 想解放运动,而是一种文化的倒退。何以这样认为呢?古语有云,“天不变, 道亦不变”,而我们的封建社会倡导的是“天变道不变”,所以我们民族长久

教师职业道德和政策法规

教师职业道德和政策法规 一、师德基本范畴(师德文化、师德品质,知情意行、师德活动) 师德与道德共同性(相对独立性阶级性历史继承性共含性)联系 (重要组成部分特殊表现来源和基础,共性和个性)区别(产生时间和发展情况,范围) 师德基本特点(对教师职业的特为性体现教书育人要求的一致性内容的全面性功能的多样性) 二、师德的职业约定【教师劳动的社会价值(物质文明发展精神文明制度文明发展人的素质发展);教师劳动对师德的内在规定性(应有的知识和教育能力,应有的从教为善品质)】 师德的价值蕴涵【伦理价值(教育为善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努力增进 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重要的伦理调节和评价功能);教育价值(对教育工作的不可或缺性、对教育对象的巨大教育功能、对教师自我专业发展和修养的引导功能);文化价值(对社会文化有深远影响有效育化人文陶冶道德情操的重要资源对人的身心发展有影响是教师精神世界的主要组成部分调节教师职业行为和素养)】 师德强化的意义(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强化教师事业心责任感、净化教育行业风气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师德的基本原则【教书育人(认识和处理好教书育人关系、全面树立育人意

识、多方面努力更好实现教书育人);乐岗勤业(热爱教育乐于从事教育事 业、勤于功业勤于工作);人格示范(教育者先受教 育、实践中锻炼形成道德人格、要有良好的仪态】 师德的基本规范(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师德原则规范的个体性内化(加强理论学习注意内省慎独、勇于实践磨练增 强情感体验、虚心向他人学习自觉与他人交流) 四 教师的价值实现【价值实现中的价值对待(物质和精神的价值对待、自我和 职业的价值对待、目的性存在和工具性存在的价值对待);实践对待(对价 值实现中的各种价值取向予以正确认识和把握、注意不 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实践中不断进取创新发挥创造潜能、注重实践努力的自 我强化);结果对待(结果性评价和水平性评价)】 教师的幸福【应有的本质性把握(既包括享受和获得也包括创造和付出、既 有个人目的的实现也有社会目的的实现、既有某一方面的满足也有多方面追 求的实现):基本取向(物质取向,途径和手段正当合 理合法诚实劳动获得、精神取向—避免吧精神和物质幸福割裂认识到精神幸福在层次上的不同在精神实现方式上要注意自我修养及与 他人交往合作;事业取向,对教育过程的幸福感对结果的幸福感对 规范的正确理解的幸福感);应有的实践努力(爱教乐教树立追求

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的联系与区别 一、概念简析: 法律规则:是实质上基于社会公认,形式上来自于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 道德规则:是发自内心的怜悯心、爱心等利他心理的支配下,对外在行为作出群体性评价,所形成的行为规则。 二、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的联系 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作为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其都从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作为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借助于这两种手段,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偏倚。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一)相互渗透。在法律规则体系中诸多法律规则都贯穿着道德的精神,一些法律规则直接根据道德规则来制定,或者说该法律规则就是一定道德规则的法律化,例如,前不久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该法律条文其本身就是对“晚辈要尊老、敬老”该道德规则的一种法律阐释,在背后的精神或者初衷上二者并无二致。而许多的道德规则其内容又是从法律规则中汲取的,例如,美国的德沃金教授曾提出的“守法是不是一种道德义务”的辩题在我国的学术理论界持肯定回答者不在少数。尤其,在价值层面上,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难以割舍。 (二)相互转化。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三)相互制约。道德规则通过正当性评价,推动和引导法律规则的废、立、改及实施,其是法律规则的有益补充。法律规则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规则。没 (注: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道德与法律

道德与法律 道德与法律作为一个亘古不变的经典问题经常展现在我们生活的诸多方面,它们之间的关系、对社会的作用一直以来都为历代学者孜孜不倦的探求着!那么道德与法律到底有何别样魅力让无数饱学之士为其竞折腰呢?小女子不才愿一探究竟! 道德与法律溯回到根本是孰先孰后产生的呢?法律是产生了阶级出现了国家而产生的。道德可能产生的更早些,人类从地球上诞生的同时道德也诞生了,只是没有现在的道德。道德的具体含义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度量都要按当时的标准算!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更像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当然事实也是如此。而道德却像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力因此从人出现它即产生与谁的统治无关,可以说你只要还活着就必然受着这种约束!因而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最低层次的道德!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判断它们的重量了呢?是不是可以妄自认为道德更加伟大而法律是渺小的呢?也许道德可以说是更加宽广的但是却不能因此渺小了法律!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我们都生活在社会中,社会是一个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起来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整个社会就处于一个由不同的交往形式链条所纠结而成的巨大的开放式网络结构之中。任何一个构成单元的行为都会对整体的存在与发展产生相应的影响。因此,为这个社会确立起一种共同的价值导向并为其成员制定出一套相对普遍的可接受的行为准则是满足每个成员都能维护自身合理利益,进而确保社会健康、良性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行为规范在不知不觉中应运而生!而这些行为规范最显著的表现形式就是道德与法律两种。对于社会的发展它们有着各自适用的范围却不可偏废!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与法律共同作为社会的行为规范是紧密联系的,它们长时间以来相依相伴!它们可谓在内容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功能上“你帮我一把,我帮你一把”;在实施过程上“你借我一下,我借你一下”。无论在历史进程中的那一个阶段都体现出高度的一致性! 是否此时此刻就可以将它们画上完美的等号了呢?这是致命的错误仅管它们是如此的相亲相爱但是我们仍不能忘怀它们独特的个性发展毕竟它们还有着各自的发展舞台有着各自不同层次的阶段追求!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道德与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如果说当今世界哪一国的道德发展史最为长久那么中国必然当之无愧!我们的祖国有着数千年的道德发展史中国最伟大的哲学家老子早在春秋战国年间就著有《道德经》了,老子说:“道生之,德蓄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那些其中“道”指自然运行与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德行、品行、王道。在当时“道”与“德”还是两个概念并没有“道德”一词而“道德”两字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道德在人们心中往往是高尚的代名词其中亦包含了太多的隐忍!宋朝朱熹就说“存天理,灭人欲”,还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礼仪廉耻”“三从四德”等等一系列的道德规范,它们是强调义务的禁锢着人们的思维尽管是没有强制力的实施但是舆论猛于虎!当然不能因此将道德认知为比洪水猛兽更

2017年教师师德师风及法律知识竞赛

2017江苏省教师师德师风及法律知识网络竞赛题库 (有答案、包过) 1、在学习过程中,( C)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学习的效果和效率。 A、学习方法 B、学习态度 C、学习调控 D、学习目标 2、(C)的学生受环境影响明显,他们更容易在集体情境的学习中获得快乐,并在集体中表现出顺从、和谐与协调,具有良好的融合性,情境性明显。 A、场独立型 B、整体型 C、场依存型 D、聚合型 3、最近发展区理论是( C)提出来的。 A、苏霍姆林斯基 B、巴班斯基 C、维果斯基 D、布卢姆 4、“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而不从”,这句话体现的德育方法是(C) A、陶治教育法 B、说服教育法 C、榜样示范法 D、实践锻炼法 5、需要层次理论是(B)提出来的。 A、斯金纳 B、马斯洛 C、海德 D、班杜拉 6、人们常说“聪明早慧”“大器晚成”,这说明人的身心发展具有(D)。 A、阶段性 B、互补性 C、顺序性 D、差异性 7、学校实施青年教师成长“导师制”,作为导师的李老师手把手地对青年教师进行“传”“帮”“带”,体现了李老师(C)。 A、廉洁从教、勤恳敬业 B、因材施教,乐于奉献 C、团结协作,甘为人梯 D、治学严谨,勇于创新 8、变经验型为科研型,是指靠(B)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A、继承教育传统 B、教育科学研究 C、在学生身上多花时间 D、多次重复加深记忆 9、“为人师表”作为教师行为规范,这是由教师职业道德的(A)决定的。 A、示范性 B、责任性 C、继承性 D、特殊性 10、(C)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 A、管理学生权 B、民主管理权 C、教育教学权 D、获取报酬待遇权 11、孔夫子所说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止”,从教师的角度来说可以理解为(D) A、走路身体一定要端正 B、对学生下命令一定要正确 C、自己做好了,不要教育学生,学生自然会学好 D、教师自己以身作则,其一言一行都会对学生产生巨大的影响 12、教师自我教育能力的核心是(A) A、反思能力 B、思考能力 C、自学能力 D、教学能力 13、教师职业道德区别于其他职业道德的显著标志就是(A)。 A、为人师表 B、清正廉洁 C、敬业爱业 D、团结协作 14、在教师引导下学生经过自觉学习、自我反思和自我行为调节,使自身品德不断完善的一种德育方法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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