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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6分析(行政主体)

案例分析一:畜牧局行政处罚案(0707)

2003年9月6日,农民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决定立案查处.同年8月27日,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乙某为甲某提供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乙某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

2004年5月11日,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乙某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直接对原告本人进行处罚,而应该对该组织进行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因为该市畜牧局作出的处罚主体错误,予以撤消的判决.问题: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什么?

2.本案中市畜牧局应以谁为处罚对象?为什么?

答案:

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8分)

2.市畜牧局应当以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处罚对象,不能直接对乙某本人进行处罚。(7分)

※※市畜牧局可以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

案例分析二:本案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

(10分。问题中的选择题为不定项选择.正确答案为至少一个以上) (0901本)

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BC)。

A.深圳市公安局

B.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C.深圳市民樵某

D.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本案中,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C)。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

C.行政许可

D.行政确认

3.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AD)。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地方行政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4.根据学习过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执照申领的条件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文件对颁发驾驶执照的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拒绝给樵某申领驾驶执照行为,依据为违法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分析三: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案情]为庆祝某自治州建州20周年,该州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为此,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了有关市容卫生、文明礼貌和清理、整顿秩序的通告,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各单位和全市市民切实遵守执行。

[问题]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

该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

1. 该通告行为是针对外部相对方的,并为其设定了义务,其合法主体应当是该市人民政府。该市政府办公室只是其所在市政府的内部机构或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针对外部相对方实施行政行为。因此,从合法主体角度看,市政府办公室的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

2.市政府可委托其办公室实施该行为,但该市政府办公室在实施该行为时应以市政府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因此,从行政委托角度看,市政府办公室的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

3.作为内部机构的市政府办公室,如果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但在这里没有这种授权。因此,从行政授权角度看,市政府办公室的通告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案例分析四:本案的被告是民警李某还是公安局

案情介绍: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在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其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其接上小孩回家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

该老太太打算去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她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呢,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此,她前来一家律师事务所请教。

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们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民警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1.李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2.李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不是私家车;3.虽然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之内(即回到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

另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理由是:接送小孩是私人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因而与属公安机关没有关系。

请问:你的意见如何?

案例3点评:这里限于评析本案中的民警李某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的问题。

前面说过,行政执法人员系指依法代表行政主体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职务行为的个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效果对外而言,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主体而不是其个人。

在本案中,要解决老太太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关键取决于民警李某在当时情景中的法律身份:如果当时的李某的法律身份属于自然人,那么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如果当时的李某的法律身份属于行政执法人员,那就当然应当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了。

应当注意的是:在我们国家,公务员与行政执法人员之间不能划上等号。因为:行政执法人员一般由国家公务员承担,但行政执法人员并不只限于公务员,非国家公务成员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公务行为时也可成为行政执法人员;相反,国家公务员也不是必然地、无条件地、每时每刻地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出现。国家公务员从事不同行为,参与不同法律关系,便可以不同的法律身份出现:当他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职务行为时,他的法律身份是行政执法人员;当他代表自己从事民事行为时,他的法律身份是自然人;当他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当事人时,他的法律身份又是行政相对人。

在本案中,我们同意第二种主张。因为,李某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不能作为一个抽象问题来讨论,只能置于具体的情景中作具体分析。我们不能问民警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只能问某个民警在某种情景中从事某种行为时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本案民警李某驾公务车外出执行公务,这是事实,但他到学校接送小孩显然不属公务。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公务,不是看时间,也不是看使用的工具,而是看该行为的实际属性,即该行为的目的与功能。所以,李某违章撞人时,虽然用的是公务车,虽然时间仍在公务最终封闭之前(即尚未回到单位),但接送小孩的实际目的及功能,决定了此时他在从事私务而不是公务。因此本案发生时李某的法律身份应当是自然人而不是行政执法人员,故老太太只能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案例分析五:省海洋局是否可以对A县招商局实施行政处罚?

[案情]

2002年6月,A县人民政府为扶持本地海水养殖业的发展,同意A县招商局围海150公顷,并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准备将所围海域的使用权予以公开拍卖。省海洋局接到举报后令海监执法人员前去调查。经查明,举报事实属实,按该项目围海面积应属国务院审批范围。省海洋局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认A县人民政府越权对上述项目的审批无效,A市招商局围海和拍卖海域使用权的行为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原状,没收拍卖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罚款。同时向监察机关行文,要求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问题]请问省海洋局是否可以对A县招商局实施行政处罚?

A.不可以。因为行政处罚针对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B.不可以。因为行政处罚不能“官罚官”

C.不可以。因为A县招商局经过县政府同意

D.可以。因为A县招商局的围海行为违反了海域使用管理法

[评析]

A错,本案中,海洋局作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享有管理海域的行政职权,属行政主体。招商局未经合法批准进行围海的行为,违反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在此应为行政相对方。

B错,行政机关具有“官”与“民”的双重身份,招商局在本案中不属于“官”的身份。

C错,违法批准与违法使用海域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各自应承担各自的违法责任。

D对,行政机关在以非行政主体身份出现时实施违法行为的,有权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处罚,受罚行政机关不服的,也可以依法行使行政相对方的行政救济手段。

案例分析六:派出所是否固定行政主体

[案情]

原告:朱某,某杂志社记者。

被告: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局长。

1993年7月,朱某为采访一篇报道来到某市,住在该市某区一市民为其预定好的台湾宾馆608号房间。7月13日上午10时,朱某与另一杂志社记者肖某一起出去采访,因拍摄一村民住宅与该村村民发行争执。中午12点,双方去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广澳派出所解决争端,经派出所副所长的调停,朱某与肖某将胶卷曝光,并同意将胶卷留在派出所。这一争端解决后,派出所所长又向朱某、肖某两人了解此次采访的有关情况,告知两人该村有4名村民为在逃通缉犯,并出示了通缉令。朱某当时否认认识这4人,并索取通缉令一份。下午3时许,朱某、肖某两人离开派出所回到市区。7月14日凌晨2时许,广澳派出所通过有关线索了解到4名通缉犯之一的林某住在某市台湾宾馆的608号客房,于是派人前往缉捕,到后发现林某并不在,只有朱某,肖某两人在该房间住宿。缉捕人员遂向某区公安分局请示,要求朱某、肖某两人去某区公安分局说明情况。朱某、肖某两人到达某区分局后,朱某在时承认认识林某,但拒绝提供林某的进一步的情况。事后,朱某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上午11时许,某区公安分局将朱某、肖某两人送回市区。1993年8月21日,朱某以某区公安分局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利以及记者的采访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必须就此事在国内主要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物质与精神损失。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后经审查,认为起诉书中所列被告广澳派出所不具被告资格,于是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朱某重新以某区公安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审理认为,1993年7月13日,朱某与其采访当地的村民因摄影问题发生争执,双方一同去派出所解决争端,派出所依职权调查处理双方纠纷,了解有关情况并无不当之处。7月14日,广澳派出所经某区公安分局批准,要求朱某到分局接受询问也是有理由的,因为朱某住在该通缉犯所订的房间内(即抓捕工作现场)。而且朱某与林某确有关系。因此派出所与某区公安分局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也规定了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时可以依法传问证人。据此,被告对朱某、肖某两人的传唤是因为刑事侦查活动的需要,是一种向证人了解情况的刑事侦查行为,而不是对两人因有违反治安的行为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虽然说某区公安分局在对两人进行询问前未依法办理相关的法定手续,但其行为的性质还是十分清楚的。朱某以某区公安分局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为由,而对某区公安分局的刑事侦查行为提起诉讼显属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朱某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基本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也无误,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到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问题。

从行政法的角度讲,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够独立承担实施行政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它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具体来说,构成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首先,行政主体必须是承担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不享有行政权的机关、单位、个人除非法律、法规明确授与其行政管理权,不能作为行政主体。

其次,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所谓“以自己的名义”是指能够依照自己的意志作出处理决定发布命令,并以自己的职权保障这些决定和命令的实施。一般来说,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机关便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成为一方当事人;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处于行政系统之外,但如果有法定授权,它们同样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只有那些符合法定条件,履行必要法定程序而成立的,享有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和接受法定授权的组织才有对外名义权。

第三,行政主体必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与前一个条件相联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关键,也是确立行政主体这一概念的意义所在。一般而言,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即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即享有行政管理职权。

根据以上3个条件,实际生活中行政主体主要有以下一些类型:(1)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2)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下面来分析一下派出所的法律地位。在我国行政序列中,派出所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即公安部门的派出机构,是市公安机关派出具体负责一地治安管理工作的基层机构,行使公安机关的部分权力。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有法律、法规授权时才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行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授予了派出所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以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也就是说,它只对其在治安管理领域内作出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它所作出的其他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仍应视为其派出的公安机关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后果。一旦引起争议,由公安机关应诉,作为被告。本案中,原告先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告知其作出变更。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现已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案例分析六:派出所是否固定行政主体

[案情]

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张之闻声赶来劝开,在赵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之“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3天。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4)胡某应当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案]

(1)正确。因为派出所无权对胡某拘留3天。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制度。

(3)不正确。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是派出所越权,而不是胡某违法事实的不存在。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既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构成对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

(4)胡某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市公安局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授予了派出所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也就是说它只对在治安管理领域中的警告、50元以下罚款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其所做出的其他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应视为其派出的公安机关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除本法第33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属于I7条中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1)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3)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本案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虽然是减轻了对胡某的行政处罚,但仍属于变更决定的范围。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行政处罚法》第31一36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把握是学好行政法的关键,但它只是前提性条件,不能替代具体学习方法。在对具体内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几点值得考生参考:“实”是重点。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护的理由。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新”是考点。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调整无非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去年的司法考试,考试方法上的调整如论述题的增加;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证据方面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证据方面的考题占了六分。在总分约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应该说是占了比较高的比例。今年的司法考试,新的内容增加了行

政许可法、行政应急和政府采购法三个部分。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几乎是必考的内容。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题眼。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考”的重要原因所在。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有的具有出题价值,有的不具有出题价值。具有出题价值的部分我们可以称其为“题眼”。就像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必须有“新闻眼”一样,应对司法考试也需要有“题眼”。题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题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规则即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往往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也往往是题眼所在。对于考生来说,应对于此,一个比较有价值的方法是比较,将两种制度、两种规则比较着去把握,在比较中你可以找到特殊规则所在,同时也就能够找到题眼所在。 “本质”是关键。司法考试经常出现的题型是这样的题,它所考的不是你对某项制度或规则是否知道,而考的是你对这项规则或制度的本质的把握。这种题假定你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因为司法考试的门槛是大学本科,已具备了相当的基础知识,所要考的是你对该项知识的运用或把握。这就取决于你对这项知识或规则性质或本质的把握。如我们都知道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 第一编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形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总和。 2、特征:?内容上具有明显公益性,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 ?形式上具有广泛性,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形式上具有多元性,行政法规出于不同性质、层次国家机关之手,来源多元 ?形式上具有变动性,行政直接面对社会生活 二、成文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选择题) 1、宪法和条约--行政法最高法律渊源 2、指定法--行政法基本法渊源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3、法律解释 ?宪法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地方解释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1、法律优先,法律高于行政,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2、法律保留,法律对某些事项在一定范围内有所保留。法律沉默时,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做出决断。在法律保留范围内,拒绝禁止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不在范围之内,允许行使权力。法律保留范围包括侵害保留、全面保留、重要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平等对待: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要平等对待老百姓,适用于侵害、受益领域 要求:?行政机关同时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相同情况相同对待 ?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也要相同对待 ?行政机关无论同时面对还是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本质不同时应有所区别。 2、比例原则: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适用于侵害行政领域 要求:?妥当性:行政机关所采取手段和利益必须能够实现公共利益 ?最小侵害要求:当行政机关拥有多个手段可以实现既定目标,应当选择对个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手段 ?均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原则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诚实性原则),最早起源于德国,适用于受益行政领域

商品学实务(第三版)习题答案

第一章 实训1.基础训练 1. 填空题 (1)实物商品的整体一般是由核心商品、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三部分构成。 (2)商品学的研究对象是商品使用价值及其变化规律。 (3)商品学研究的中心内容是商品质量与品种。 (4)商品学常用的研究方法有科学实验法、现场实验法、技术指标分析法、社会调查法和对比分析法。 (5)商品学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两个研究方向技术商品学、经济商品学。 2. 名词解释 现代商品整体概念:实物商品的整体一般是由核心商品、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三部分构成。核心商品是商品所具有的满足某种用途的功能,是消费者购买某种商品时所追求的利益。有形附加物是指实物商品体本身。如商品的材料、结构、外观、商标、包装、标志等。无形附加物是消费者购买有形商品时所获得的附加利益和服务。如送货、免费安装、售后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等。 3.简答题 (1)举例说明如何理解实物商品的整体构成? 以手机为例:核心商品为提供通话服务等,有形商品表现为品牌、手机的造型、手机的颜色等,无形商品表现为手机的三包服务退换货、维修保障等。 (2)简述商品学的研究对象。 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基木范畴。商品的价值范畴由有关经济类学科研究,商品的使用价值范畴主要由商品学来研究。 商品的使用价值构成了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是商品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研究商品的使用价值,不仅要研究商品的成分、结构、性质等商品的自然属性,也要研究商品的经济性、民族性、时尚性等社会经济属性。 (3)简述商品学的研究内容。 商品质量和商品品种是商品学研究的中心内容。围绕商品质量和品种,商品学研究的具体内容还包括商品成分、结构、性质、生产工艺、功能、质量要求、检验评价、包装、储运与养护、使用和维护等。商品学的研究内容还包括商品与人、商品与社会、商品与环境等内容。 (4)联系实际分析学习商品学的重要性。 可以从工作岗位需要如商品销售、储存;从学习角度,为相关专业学习打下一定的基础;从消费者角度,增加消费者知识教育,培养科学消费意识,保障消费权益等。 第二章 实训1.基础训练 1.选择题 (1)对商品进行分类时,(A,B,C )是最至关重要的。 (2)选择商品分类标志应遵循(A,E )的基本原则。 (3)能用于商品编码的符号有(A,B,C )。 (4)HS编码制度将所有国际贸易商品分为(C )类 (5)HS编码子目号第l 四位与第五位数字间有一圆点,前四位数字表示该商品的(B)。2.名词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定性文件,总称为 [ ] A.行政规章 B.部门规章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2.下列哪一项是国家公务员的一项权利? [ ] A.辞退 B.辞职 C.免职 D.降职 3.公安机关对酗酒闹事的人强制进行人身约束的行为,生效规则是 [ ] A.附条件生效 B.告知生效 C.受领生效 D.即时生效 4.行政机关行使职权 [ ] A.须征得相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B.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C.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确认 D.只接受权力机关和司法的监督 5.某税务局的行为哪项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 ] A.征收税款的行为 B.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C.租用办公用房的行为 D.分配内部用车的行为 6.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适用两个行政法规而只适用了其中一个行政管理法规的,是 [ ] A.滥用职权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C.主要事实不清 D.违反法定程序 7.社会组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视为 [ ] A.该社会组织行为 B.该行政机关的行为 C.该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共同行为 D.既是社会组织的行为,又是该行政机关的行为 8.以下事项的审批,不适用许可的是 [ ] A.上级行政机关对其所属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 B.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的审批 C.对律师资格的审批 D.对某企业设立问题的审批 9.行政征收是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 )为前提的。 [ ] A.给付义务 B.缴纳义务 C.履行义务 D.不作为义务 10.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方而言 [ ] A.不具有强制力 B.具有强制力 C.部分强制力 D.无法律意义 11.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不属于行政法渊源的是 [ ]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和规章 D.惯例 12.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 [ ] A.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 B.有一部统一的法典 C.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但多数国家有一部统一的法 D.我国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但多数国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 13.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行使职权,有独立名称、完整的编制及组织法规,这种行政单位应是指 [ ] A.行政组织 B.行政机关 C.行政机构 D.行政团体 14.下列行政行为中,( )是双方行政行为。 [ ] A.行政处罚 B.行政合同 C.行政委托 D.行政复议 15.若发现已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则 [ ] A.原行政机关无权废止 B.只有权力机关有权撤销 C.原行政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 D.相对人有权变更 16.某一行政部门行使了另一部门才能行使的职权,这属于 [ ] A.超越职权 B.滥用职权 C.行政侵权 D.拖延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17.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这是行政行为的 [ ] A.确定力 B.拘束力 C.公定力 D.执行力 18.行政复议这一行政行为属于 [ ]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具体要求: 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商品学包装案例分析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商 品 包 装 案 例 分 析 报 告 姓名:余宋平 03 班级:经贸系物流管理101

摘要 商品包装学是商品学中的一门重要的课程,商品包装本身也是商品的一个部分,需要充分的考虑到包装的适用性和实用性,包装需要标明国家法律要求的信息和注意事项,以及消费警告等。商品包装可以受商品物流系统、贩卖系统的影响,在规格和材质方面有硬性的要求;独立包装受销售需要,也需要适应各种需求。今天我们就从功能分类、技法、实证分析等方面来探讨商品包装在生活中的意义。

目录 一、商品包装概念 (4) 二、商品包装的功能 (4) 三、商品包装分类 (5) 四、商品包装技法 (5) 五、案例分析 (6) 1、月饼包装问题 (6) 2、改进策略 (7) 3、改进后的效果 (7)

一、商品包装概念 根据国标《包装通用术语》定义,商品包装是指在流通过程中保护商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等的总体名称。也指为了上述目的而在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技术方法的操作活动。 理解商品包装的含义,包括两方面意思:一方面是指盛装商品的容器而言,通常称作包装物,如箱、袋、筐、桶、瓶等;另一方面是指包扎商品的过程,如装箱、打包等。商品包装具有从属性和商品性等两种特性。包装是其内装物的附属品;商品包装是附属于内装商品的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时又是实现内装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手段。 二、商品包装的功能 商品包装在从商品生产领域转入流通和消费领域的整个过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基本功能有容纳功能、保护功能、便利功能、促销功能和节约功能。 表一商品包装的基本功能 项目 功能 作用优点举例 容纳功能许多商品没有一定的集合 形态,依靠包装的容纳,而 具有商品特定的形态,方便 储存、运输。节约包装费用、节约储运空 间,实现效用最大化。 液体、气体、粉状商品的包 装,如液化气气罐。 保护功能根据不同的商品形态、特 征、运输环境等,选择适当 的包装材料,保护内装商品 的安全保护商品不变质,不损坏, 不发生化学、物理反应 运输陶瓷的木箱 便利功能为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流通 领域和消费领域转移,提供 一切方便。 有助于商品的营销如听装的饮料 促销功能在商品和消费之间其媒介 作用,通过美化商品和宣传 商品使商品具有吸引消费 者的魅力。促进商品的销售如某些商品包装上标明:内 送XX,一些促销使消费者产 生购买欲 节约功能保护商品免遭损害,减少损 失。提高运输、装卸、储藏、 销售效率,降低成本,节约 费用。促进环境的保护,参与人员 多 如一些商品上打有可回收标 志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基础理论 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⑶、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 ⑷、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⑴、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

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 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 ☆符合程序法规定 ⑵、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 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2)排除不相关的考虑。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不能因为被处罚的人是高级干部而从轻处罚。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合乎情理 ⑶、比例原则 行政行为要权衡各种利害关系,以作出最佳利益判断,体现法的实质公平。 比例原则的三项子原则: ☆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达到该目的。如果手段根本无法达到目的,就是违反妥当性原则。比如以轻微罚款无法达到噪音超标污染的整治。

完整word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案例(1)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 (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 (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 (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 1111 (1)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2分) (2)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3分) (3)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偷漏税款的行为,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是针对E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3分) (4)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是分别针对E公司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E 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只能分别提起行政诉讼。(2分) 案例(2) 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

浙江7月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题及答案解析

浙江省2018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题 课程代码:00923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 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30分) 1.下列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在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之前就有了 B.法国行政法院的建立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行政法的形成 C.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在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之后才产生 D.行政法和“行政国”的兴起没有任何联系 2.下列选项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警告 B.撤职 C.罚款 D.行政拘留 3.下列何项不是行政行为( )。 A.交通警察指挥交通的行为 B.某县粮食局与农民签订粮棉订购合同的行为 C.某保安公司起诉公安局的行为 D.某公安局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4.下列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 )。 A.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B.省会所在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C.国务院 D.经济特区所在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5.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B.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 C.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D.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几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A.2年 B.5年 C.10年 D.20年 7.《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这在行政法学上叫做( )。 A.行政处罚 B.执行罚 C.代执行 D.惩戒罚 8.在我国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不适用下述哪项程序( )。 A.选举 B.直接任命 C.公开考试 D.调任 9.对下列哪项可提起行政诉讼( )。 A.县工商局到商场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1

商品学作业答案

商品学课后作业 1、商品分类的方法主要有哪几种结合具体的商品实例(如办公用品或家具或饮料或服装)尝试用所学的分类标志和分类方法对其简单的分类。答:商品分类时主要采用线分类法和面分类法两种方法。实践中往往将两种分类方法组合使用,通常以线分类法为主,面分类法为辅。 例如,家具商品可以按线分类法进行如下分类(见表1-1)。 表1-1 服装可以按照面分类法进行如下分类(见表1-2)。 表1-2

2、什么是商品目录运用所学的知识去分析网上购物所展示的商品目录,寻找改进方法和思路。 答:(1)商品目录指的是在商品分类和编码的基础上,用表格、文字、数码和字母等全面记录和反映商品分类体系的文件形式。具体来说,商品目录就是由国际组织或国家或行业或企业依据其任务、服务对象、管理范围,将商品种类用一定的书面形式,并经过一定批准程序固定下来的商品总明细表。一般包括商品名称及计量单位、商品代码、和商品分类体系三部分。商品目录又称商品分类目录。 (2)无论是登陆淘宝网还是天猫商城以及当当网、京东商城等网上购物网站,不难发现即使是最大最好的网站,其商品的分类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下图为淘宝网的分类目录 淘宝首页有点过于繁杂,分类目录过于细,而且分类标志不明显,像服装与运动户外的类目在有些部分是重叠或属于的关系。服装内衣一栏中,流行女装与女式上衣中就有部分商品是重合的,如“针织衫”、“衬衫”

“羽绒服”等。这样做的话让顾客有些混乱,不太确定要的商品包括在哪个分类里,如果能够把不同品牌的分类再嵌插于按不同的用途中,这样就更方便于消费者的查询,也可以让淘宝的首页更简洁。 而在天猫的分类目录中(如下图),这样的缺陷也有部分存在。 商品种类由于其多样性,很难寻求一种统一的方法能够将所有的商品分类归结到一起,商家应该在日常经营中不断听取消费者意见,持续改善,尽量做到尽善尽美。在目前商品目录的分类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的结构,从而导致消费者在购物时难以及时有效的找到自己中意的商品,商家应及时做出调整与改进,提高网站经营的整体水平。商品目录设计是商务网站设计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我国商务网站商品目录设计主要是利用商品分类学将所售商品进行分类,然后由网站管理员手工录入,此种方法使商品陈列呆板且缺少针对性,用户可能眼花缭乱而不容易找到目标商品,不能在第一时间进行页面跳转,不容易捕捉用户潜在兴奋点,“触发”用户查看商品详细页。 因此,商品目录设计应该结合数据库设计和数据挖掘技术,统计不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含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总复习 一、名词解释 1.行政权 P3 2.行政法律关系 P18 3.行政机关 P38 4.行政行为 P64 5.抽象行政行为 P66 6.行政许可 P115 7.行政复议 P219 8.行政诉讼 P244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题所备选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每小题2分) 1.下列选项中,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是(A)A.房屋产权登记 B.对公务员的奖惩 C.政府规章的适用 D.劳动争议的终局仲裁 2.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指导性质的行为是 (B) A.国务院法制局拟定的国务院年度立法规划 B.国务院发布的《20XX年产业发展政策纲要》 C.公安部发布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的规定 D.环保局责令超标排污企业限期整改的通告 3.在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说法中,正确的是(C)A.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B.行政主体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C.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 D.行政主体就是指国家机关 4.在关于行政权的下列说法中,哪项是不正确的?(D)A.行政权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权力 B.行政权也是一种必须加以控制的权力 C.行政权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 D.行政权只能依法由行政机关享有 5.下列可诉的行政裁决行为是 (D) A.国务院对规章适用冲突的裁决 B.市监察局对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申诉意见的裁决 C.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行政复议裁决 D.专利评审委员会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 6.在下列选项中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B)A.国务院各部委 B.国务院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7.张某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A市大田公安分局东城派出所罚款50元,张某对此处罚不服,应向哪个机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D)A.向A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向A市大田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 C.向A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D.向A市人民政府或A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8.张某被某市公安局强制遣返,在途中窒息而亡,以下正确的说法是哪项?(C)

商品学案例分析

商品学案例分析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案例分析报告 ——劣质奶粉怎成“婴儿杀手” 学校:华北科技学院 班级:营销B111 学 案例分析报告 ——劣质奶粉怎成“婴儿杀手” 一.案例陈述: 安徽阜阳农村市场、由全国各地不法奸商制造的“无营养”劣质婴儿奶粉,已经残害婴儿六七十名,至少已有8名婴儿死亡,给这里还相当贫困的一个个农民家庭以无情的打击。 按国家卫生标准,婴儿一级奶粉蛋白质含量应不低于18%,二级、三级是12%~18%,而阜阳市这些奶粉蛋白质含量大多数只有2%、3%,低的只有%、%,钙、磷、锌、铁等含量也普遍不合格。其中蛋白质等营养指标严重低于国家标准的劣质婴儿奶粉。 二.案例分析: 1、根据本章所学的知识并结合案例中提供的材料,说明决定奶粉品质的主要成分是什么 影响商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包括: ⑴人的因素:①质量意识是决定商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②坚持开展质量教育 ⑵生产过程中影响商品质量的因素:①市场调研 ②产品或服务设计 ③原材料质量 ④生产工艺和设备质量 ⑤质量检验与包装 ⑶流通过程中影响商品质量的因素:①运输装卸 ②仓库储存 ③销售服务 ⑷使用过程中影响商品质量的因素:①使用范围和条件 ②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 ③废弃处理 案例中决定奶粉品质的主要成分是蛋白质,而那些劣质婴儿奶粉的蛋白质等营养指标严重低于国家标准。按国家卫生标准,婴儿一级奶粉蛋白质含量应不低于18%,二级、三级是12%~18%,而这些奶粉蛋白质含量大多数只有2%、3%,低的只有%、%,钙、磷、锌、铁等含量也普遍不合格。 2、结合案例说明商品的成分和商品的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

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本科)

填空题: 1.我们现在所说的行政法,除了指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以外,更重要的是其包含了对进行(行政权)规和控制的精神实质。 2.按照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划分,可以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和监督机关。 3.在我国,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其中(选任)由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产生行政职务。 4.依据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5.《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赔偿案件的管辖同于(行政)诉讼案件。7.《行政诉讼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围、条件和(程序)。 8.《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9、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10.行政判决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两种。 11、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容)三大要素构成。12.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13.在行政组织法规中对于行政机关职责权限的规定,一般采用三种方式:(概括)规定,(列举)规定和(折衷)规定。 14.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15. 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授权立法)。 6;(行政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法律术语。 17.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是:(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 18.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在我国行政职务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选任)、(委任)、(调任)、(聘任)。21.在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22.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 24.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25、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等方式。 26、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指导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 27.申诫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28、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29、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30、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类:一类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1、行政法律关系的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32、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另一类是(授予职权)。 33、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34、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35、依据行政行为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 36、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37、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可将行政指导分为(普遍的行政指导)、 (个别的行政指导)。 38、《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 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9、、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 40、行政赔偿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 行政行为两种,对这两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41、确立行政诉讼受案围的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列举式)、(概括式)、(结 合式)等三种。 42、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行政相对方)申请为前提。 43、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44、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围不同,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 行政机关。 45、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 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 46、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民主原则)(效率原则)。 47、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48、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 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复议。 49、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50、(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51、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52、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 人)和(被上诉人)。 53、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立案,并通 知原告。 54、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及结案方式。但 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55、行政判决分为(维持判决)和(依法改判)。 56、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58、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表现出来的。 59、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民主原则)二 是(效率原则)。 6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对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 6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管辖。 62、申戒罚的具体形式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63、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 违法责任原则。 64.行政关系的(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2.行政法的调节对象是(行政关系)和(一定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3.在行政法律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6.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 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 为)和(精神财富)。 7. 行政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8. 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 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关法律解释)以及(国 际条例)。 9.根据行政法调整对象的围不同,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 法)。根据行政法规的性质不同,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根据行政法的作用不同,行政法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 政监督法)。 10.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与(立法)的双重属性。 11.依据行政立法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12.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与地 方行政立法)。 13.根据行政立法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 与(创制性立法)。 14.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规定和办法)。 15.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级政府、省府所在地的市府、经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16.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签署、发布和备 案)等步骤。 17.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 为。 18.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19.根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 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20.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 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21.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 与具体行政行为)。 23.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 (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24.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即(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 和法律效果条件)。 25.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 不产生法律效力。 26.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28.行政法制监督的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 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29.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 监督)。 30.国家审判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31.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32.以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个人相对方)与(组织相 对方)。 33.以其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相接相对 方与间接相对方)。 34.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 为(抽象相对方与具体向对方)。 35.行政授权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36.行政职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故行政授权又被称作行政职 权的转移。 37.被授权组织包括三类,即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和社会团体)。 38.被授权组织具有独立的( 行政主体 )的法律地位。 39.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商品与商品学案例分析

第一章商品与商品学案例1 海尔鲜风空调扯起健康大旗2006 年“十一”黄金周,从全国主流市场及主流渠道到空调销售数据显示,在崇尚理性和追求健康的消费趋势带动下,高端健康空调需求剧增,而在众多空调品牌的角逐中,海尔“07 鲜风宝”空调凭借创造 A 级空气质量的高差异化卖点,满足消费者对健康家居环境的一致需求,销量不断攀升,占据高端市场35以上的份额。由于沙尘天气的频繁和“空调病”患者的增多,能否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成为消费者选购空调最重视的因素。海尔“07 鲜风宝”空调就是从消费者的需求出发,从室内空气含氧度、洁净度和清新度三方面对健康空调的效果进行严格定义。以消费者对“不用开窗、保温加氧、四季清新”的需求为基点,从空调换风、净化、负离子三项技术对实现的含氧度、洁净度和清新度进行了A、B、C 三个等级的划定。其中A 为最高等级,是以双向换风、空气净化和负离子三项技术实现为最高标准。、、海尔“07 鲜风宝”空调以专利“双新风”“AIP 电离净化”“负离子”等健康技术,实现21左右的A 级新风含氧度、净化率95以上的 A 级空气洁净度和106 个负离子/立方厘米的 A 级清新度,创造了 A 级空气质量,是目前行业内惟一达到 A 级鲜风等级的健康空调。其实,不研究消费者需要什么,即使你的产品价格再便宜,产品也永远是产品,而不会成为被消费者买走的商品。海尔空调的高明之处是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在消费者需求的调研上,除尘、加氧、定温除湿的鲜风宝空调就是未来空调市场消费需求的真实反映。如果解决不了消费者要什么空调的问题,而是想当然地去给消费者送空调,那是没有任何作用的,因为任何空调产品不是被公司卖掉的,而是被消费者买走的。点评:消费者购买商品购买的是一种需要,企业研究商品的价值,应从研究消费者需要入手。案例2 海尔产品贴上个性标签沿用了多年的购物准则——货比三家,在2000 年10 月的家电商场里,在海尔的两万个模块面前,已难找到第二家了。这时,您在不同的商场里虽然找到了相同的“金元帅”,相同的“美高美” ,但由于商家选择了不同的模块,您买到的产品很可能,相同的“小小神童”是独此一份。这是2000 年9月海尔在全国10 个大城市巡回召开的海尔B2B商务合作暨产品定制开发交易会上,商家亲自为您设计、定制的个性化产品。海尔此次用了近一个月的时间,巡回了10 个大城市,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大型家电商场,有4000 多名商家代表参加的定制开发交易会,不仅全面展示了海尔最新推出的B2B个性化产品营销模式,还期望通过这种方式把经销商培养成设计师。在海尔产品定制开发交易会北京分会上,满院的海尔旗、“快速反应,马上行动”等随处可见的海尔口号,让人分不清是在北京还是在青岛的海尔。海尔此次推出的快速定制设计平台,使得商家不再担心自己经销的产品千篇一律,而是可以随心所欲地设计自己想要独家、、经销的“金王子”“小小神童”“新超人”……海尔为这次定制开发交易会亮出了58 个门类的9200 多种基本产品类型,并同时提供了两万多个基本功能模块,商家可以根据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产品功能的重新组合,“设计定制”顾客喜爱的海尔产品。这9200 多种基本产品类型与两万多个功能模块经过海尔电子商务平台的重新组合设计后,可以放大到10 倍以上,即用有形的9200 种产品,可以为顾客提供9 万多种产品的选择。这9万多种产品如果每一种用1平方米来展示的话,那9万种产品要占9个足球场那么大。所,其它的只能在计算机平台上展示。以,海尔此次在全国巡回展只带了一个“足球场” 由于网上交易拉近了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使得消费者的需求可以迅速地反馈给厂家,这样,生产出来的产品才更具有适用性和亲近感。这种未知的需求是变动的需求,是不同区域的需求,是一个用户在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需求,如果能够满足这种需求,就叫B2X,如果能够把这种信息收集到,就叫X2B。价值就是物有所值,即消费者希望得到的东西,他不会过多地计较价格,如果是他不需要的东西,你硬要向他推销,只有用低价来吸引他,所以,海尔并不是在价格上动脑子,不是因为产品不好了而去改变价格。如果产品不受欢迎了,首先要改变的是产品本身,要开发新的产品,要提升它的价值而不是去压低价格。。对于海尔电子商务的优势,体现在海尔的“一名两网”“一名两网”就好像如果在一个小房间里几个人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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