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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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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制度整理版

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制度 Version 1.0(1001) 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一目的 1.1 规范税务管理流程,降低税务风险。 二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境内各分(子)公司及办事处。 三税务管理架构与职责 3.1 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对各公司税务工作直接进行监督与管理。 3.2 各公司财务资产部部应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及专职(或兼职)税务人员;若有重大涉 税业务、涉税风险或税务检查,税务人员应及时向本部财务资产部汇报。 3.3 各公司税务人员主要职责: 3.3.1 办理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及各种税务证件年审; 3.3.2 购买、开具、核销及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各种发票; 3.3.3 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及各种税款申报、缴纳; 3.3.4 编制计提税款的会计凭证及所有内部税务管理报表; 3.3.5 协调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保持沟通渠道畅通; 3.3.6 识别税务风险、提出规避风险的改进建议; 3.3.7 负责税务档案管理。 四发票管理 4.1 购买(或印制)发票

4.3.1 各部门需要开具的所有发票均由财务资产部部税务人员负责统一购买或申请印制。 4.3.2 各公司税务人员应及时填写《购买或领用发票申请表》,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安排 购买(或印制)公司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不应出现发票短缺情况。 4.3.3 应该在开具的发票上及时手工加盖发票专用章。 4.2 领用及开具发票 4.2.1 各公司均由财务资产部税务人员开具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其他任何部门(或办事处) 不应领用、填开任何发票。 4.2.2 税务人员填开发票前应向主管领导申请开具发票,经本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 领用发票后应及时签收。 4.2.3 应按发票类别及版本分别登记各种发票出入库数据,并定期盘点,确保帐实相符。 4.2.4 禁止将本公司的发票借给其他任何单位填开或使用。 4.2.5 禁止向未与本公司实际发生业务的任何单位代开票。 4.2.6 禁止向任何单位开具与本公司发生的实际业务内容不一致的发票。 第1页共4页 税务管理制度 Version 1.0(1001) 4.2.7 开具任何发票时均不应涂改;因错填发票信息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已开具的发票作废, 应将包含发票联在内的所有联次发票全部收回整齐粘贴在存根联后,并在各联加盖“作 废”印章。 4.2.8 开具任何发票均应完整填写客户名称,不应简化填写或留空不填。 4.2.9 开具任何发票均应依法、完整填写所有开票内容及开票人全称,不应漏填或错填;

税务管理制度57429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规范税务管理流程,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结合股份及下属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以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相关指引等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遵守税收法规、依法诚信合理纳税是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宗旨。各公司和税务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依法纳税。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税务管理架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整体税务管理职能按照股份三级财务管理架构体系执行,各级公司税务管理架构配置设置要求如下: (一)股份财务中心负责对股份税务管理工作进行组织、监督与管理,并设置专职税务管理岗位负责工作组织与执行。各公司财务负责人为本公司税务管理总负责人。 (二)速传物流、象屿农产等二级管理机构的财务机构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税务管理岗位,向行业财务负责人汇报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组织行业公司税务管理具体工作。 (三)各单体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财务机构内设置税务管理岗位,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执行有关职责工作。 (四)各级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1.股份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负责贯彻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地方税收规章制度; 研究制定股份统一的税务管理制度及税务风险控制方案; 负责股份整体税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指导、监督、检查股份行业公司及股份单体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 从税务管理与筹划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负责建立维护与股份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

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XX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XX(财)字[2009]第002号 司属各单位、部门: 《XX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已由XX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请各公司、各部门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XX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1月20日

XX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一目的 1.1规范税务管理流程,降低税务风险。 二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总部及XX公司所属境内各分(子)公司及办事处。 三税务管理架构与职责 3.1集团财务中心税务部负责对各公司税务工作直接进行监督与管理。 3.2各公司财务部应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及专职(或兼职)税务人员;若有重大涉税业务、 涉税风险或税务检查,税务人员应及时向总部税务部汇报。 3.3各公司税务人员主要职责: 3.3.1办理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及各种税务证件年审; 3.3.2购买、开具、核销及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各种发票; 3.3.3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及各种税款申报、缴纳; 3.3.4编制计提税款的会计凭证及所有内部税务管理报表; 3.3.5协调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保持沟通渠道畅通; 3.3.6识别税务风险、提出规避风险的改进建议; 3.3.7负责税务档案管理。 四发票管理 4.1购买(或印制)发票 4.3.1各部门需要开具的所有发票均由财务部税务人员负责统一购买或申请印制。 4.3.2各公司税务人员应及时填写《购买或领用发票申请表》,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安排 购买(或印制)公司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不应出现发票短缺情况。 4.3.3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由企业自印发票,应申请将公司的发票专用章直接套印在发 票上,不应另外在发票上手工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4.3.4购买的任何发票均需及时入库,并填写《发票出入库登记表》。 4.2领用及开具发票 4.2.1各公司均由财务部税务人员开具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其他任何部门(或办事处)不应 领用、填开任何发票。 4.2.2税务人员填开发票前应填写《购买或领用发票申请表》,经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 可领用,领用发票后应及时填写《发票出入库登记表》。 4.2.3应按发票类别及版本分别登记各种发票出入库数据,并定期盘点,确保帐实相符。4.2.4禁止将本公司的发票借给其他任何单位填开或使用。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制定了《税务登记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大企业税收管理规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11〕25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支持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应征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按照不高于实际入库额的3%予以拨付,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收入中提取或扣除手续费。

第四条负有代扣、代收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地方教育附加的义务。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银行缴款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通过现金缴款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票据。通过现金缴款的,征收人员须在当日对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票据进行汇解,开具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连同现金交国库经收处划解基金。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和专用票据票样设计及管理由省财政厅具体负责。 凡未按规定开具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或专用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实行分成管理,省、县(市、区)分成比例为3∶7。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属地原则征缴入库,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第六条确定的分成比例分别将地方教育附加缴入省级国库和县(市、区)国库。具体会计核算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九条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须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 第十条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教育、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共同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公司内部税务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规范税务管理流程,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结合股份及下属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以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相关指引等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遵守税收法规、依法诚信合理纳税是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宗旨。各公司和税务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依法纳税。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税务管理架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整体税务管理职能按照股份三级财务管理架构体系执行,各级公司税务管理架构配置设置要求如下: (一)股份财务中心负责对股份税务管理工作进行组织、监督与管理,并设置专职税务管理岗位负责工作组织与执行。各公司财务负责人为本公司税务管理总负责人。 (二)速传物流、象屿农产等二级管理机构的财务机构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税务管理岗位,向行业财务负责人汇报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组织行业公司税务管理具体工作。 (三)各单体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财务机构内设置税务管理岗位,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执行有关职责工作。 (四)各级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1.股份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负责贯彻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地方税收规章制度;

研究制定股份统一的税务管理制度及税务风险控制方案; 负责股份整体税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指导、监督、检查股份行业公司及股份单体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 从税务管理与筹划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负责建立维护与股份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 负责组织股份税收小组的日常工作; 协助实施财务中心制定的财务政策,实现股份的财务战略目标; 股份其他税务管理工作。 2.二级行业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财务管理制度税务管理办法

税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六章??? 税务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税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种的税务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种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司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种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第五条公司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办税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不得行贿,应及时掌握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正确计算并及时交纳税款。 ????第七条公司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 第八条本公司应根据各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公司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税法文件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国石油福建销售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分册》等内部风险控制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税务风险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公司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二章? 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公司税务管理机构设置 公司内部设立税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财务部、综合办公室、营销部、加油站管理部、投资建设部、人事部、仓储安全部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财务部经理)

组员:合办公室、营销部、加油站管理部、投资建设部、人事部、仓储安全部经理及财务部税务管理岗、票据结算岗、发票管理岗。 第五条税务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并负责督促、指导、监督与落实; (二)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三)指导和监督有关各部门、各所属加油站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四)负责与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接洽、协调和沟通应对工作,负责解决应以公司名义统一协调、解决的相关税务问题; (五)参与公司日常的经济活动和合同会签,利用所掌握的税收政策,为公司的战略制定、关联交易、并购重组等重大决策以及开发、采购、销售、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税务专业支持与建议; (六)负责最新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及时了解和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变化,将与公司有关的重要税务归类汇总后,提交公司领导和所属加油站,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加油站进行培训学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各项税务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制度85321

税务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税务管理流程,降低税务风险。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三税务管理架构与职责 1、集团财务中心税务部负责对各公司税务工作直接进行监督与管理。 2、各公司财务部应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及专职(或兼职)税务人员;若有重大涉税业务、涉税风险或税务检查,税务人员应及时向总部税务部汇报。 3、各公司税务人员主要职责: 4、办理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及各种税务证件年审; 5、购买、开具、核销及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各种发票; 6、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及各种税款申报、缴纳; 7、编制计提税款的会计凭证及所有内部税务管理报表; 8、协调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保持沟通渠道畅通; 9、识别税务风险、提出规避风险的改进建议; 10、负责税务档案管理。 四发票管理 4.1购买(或印制)发票 1、各部门需要开具的所有发票均由财务部税务人员负责统一购买或申请印制。 2、各公司税务人员应及时填写《购买或领用发票申请表》,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安排购买(或印制)公司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不应出现发票短缺情况。 3、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由企业自印发票,应申请将公司的发票专用章直接套印在发票上,不应另外在发票上手工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4、购买的任何发票均需及时入库,并填写《发票出入库登记表》。 4.2领用及开具发票 1、各公司均由财务部税务人员开具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其他任何部门(或办事处)不应领用、填开任何发票。 2、税务人员填开发票前应填写《购买或领用发票申请表》,经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领用,领用发票后应及时填写《发票出入库登记表》。

4.2.1应按发票类别及版本分别登记各种发票出入库数据,并定期盘点,确保帐实相符。4.2.2禁止将本公司的发票借给其他任何单位填开或使用。 4.2.3禁止向未与本公司实际发生业务的任何单位代开票。 4.2.4禁止向任何单位开具与本公司发生的实际业务内容不一致的发票。 4.2.5开具任何发票时均不应涂改;因错填发票信息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已开具的发票作废, 应将包含发票联在内的所有联次发票全部收回整齐粘贴在存根联后,并在各联加盖“作 废”印章。 4.2.6开具任何发票均应完整填写客户名称,不应简化填写或留空不填。 4.2.7开具任何发票均应依法、完整填写所有开票内容及开票人全称,不应漏填或错填;4.2.8普通销售发票、服务业发票应在实际业务发生后一个月内开具,若超过一个月仍需开 票,应由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具。 4.2.9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实际业务发生后三个月内开具,若超过三个月仍需开票,应由本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集团财务中心税务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具。 4.2.10依法向任何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审批表》,并由 本公司财务负责人(集团由税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票。 4.2.11税务人员应在收到有效的开票资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出相关发票;若开票资料不符 合规定,则不应开票,但应及时说明原因并要求补充或更正相关开票资料。 4.2.12税务人员将开具的各种发票交给客户时,应由客户书面签收,并保存发票签收表;若快 递发票给客户,应在快递单中写明发票名称及号码。 4.3采购或报销应取得有效发票 4.3.1各公司采购各种商品(含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等), 以及报销各种费用均应依法取得有效发票。 4.3.2向广告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应取得广告业发票,其他任何发票均不应作为报销依据。4.3.3向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应取得《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其他任何发票均不应作 为报销依据。 4.3.4采购库存商品应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 4.3.5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 4.3.6向印刷公司支付的印刷费若≥2000元,购买办公用品金额若≥2000元,均应依法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 4.3.7上述业务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规定的发票,应由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 能以其他普通发票作为付款(或报销)依据。 4.3.8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合法、有效,不得收取过期发票或无效发票。 4.3.9取得的所有增值税涉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等)必须在发票有效期内交 给税务人员扫描认证。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 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于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运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运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运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之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能够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壹纳税人核发同壹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壹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壹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壹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运营的外籍、港、澳、台

企业公司税务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各公司税务工作的管理,确保各公司合法经营、诚信纳税,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并结合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税收登记、变更及年审管理 第三条公司税务登记、变更、换证及年审统一由财务部销售会计进行办理。 第四条公司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册登记。 第五条公司如发生下列内容的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1.公司名称改变。 2.法人代表改变。 3.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 4.住所或经营类型改变。

5.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改变。 6.增、减注册资本。 7.隶属关系改变。 8.生产经营期限改变。 9.银行账号、记账本位币或结算方式改变。 10.其他相关内容改变。 第六条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依据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财务部销售会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三、收入、成本、费用税务规定 第八条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九条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具体包括: 2

制度企业税务管理规定

制度企业税务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企业税务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合法运营、诚信纳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对企业的税务登记及年审、账证管理、纳税申报等项工作均做了详细说明,财务部相关人员须遵照执行。 第2章税务登记及年审管理 第3条税务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税务换证登记、登记证年审统一由财务部相关人员自行办理,并报财务部主管和总经理备案。 第4条财政、税务登记应按照下列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1.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税务、财政登记。 2.根据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3.持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及规定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合同等,到财税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财税登记证。 第5条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如发生下列内容的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税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1.企业(单位)名称改变。 2.法人代表改变。

3.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的改变。 4.住所或经营类型改变。 5.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改变。 6.增、减注册资本。 7.隶属关系改变。 8.生产经营期限改变。 9.银行账号、记账本位币或结算方式改变。 10.其他相关内容改变。 第6条财政、税务登记换证,办理年审,应提供下列资料及办理相应手续。 1.财务部人员办理财税登记换证时,填写换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备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原财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到财税部门办理,并领取登记证。 2.每年4月底前(特殊规定除外)完成财税登记证年审,办理时填写一式三份的年检表,带年度审计报告、营业执照、财税登记证原件及副本到财税部门办理。 第7条财务人员按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财税登记证件;财税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第3章账证管理

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加强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合法经营、诚信纳税,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税务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陕西清水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 2职责 2.1财务管理处是公司税务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公司税务管理制度,负责公司税务登记、变更、年审、验证和换证工作,负责公司各种税款的核算、申报和缴纳工作。 2.2财务管理处设税务会计岗位,由税务会计负责公司税务筹划和纳税管理工作。 3管理要求 3.1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和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3.1.1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合同洽谈及物资采购部门,要执行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并按规定额度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3.2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3.2.1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统一由税务会计进行保管。保管人不得私自出借、涂改证件,如其他部门办理公司有关事宜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时,经财务管理处经理许可并进行登记,在复印件上注明所办事由,方可取得复印件。

3.2.2税务登记证的变更、年审、验证和换证工作。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涉及内容变化需要换证的,按规定进行换证。 3.3有关税务票证、税控系统和纳税资料的管理。 税务会计负责公司税务票证的领取、使用、保管和核销工作,根据公司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分类保管各种涉税资料,保证各类税务资料的安全、完整。 公司的防伪税控系统和网上纳税软件应安装在独立的税控计算机上。为了保证公司税控系统的安全运行,除税务会计外,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税控机上进行上网和与税务工作无关的活动。税务会计应与税务部门及软件供应商保持联系,及时进行有关软件的升级和维护,保证税控系统和网上申报软件的正常运行。 3.4加强涉税环节的事前控制,防范税务风险。 财务管理处负责对公司基本建设及供、产、销等各项经济活动现有或潜在的纳税环节进行纳税分析、预测和筹划。涉税业务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处应与各业务承办部门加强沟通与交流,在发票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避税、节税和纳税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税收法规、政策进行事前控制,规范纳税业务、依法节税,堵塞涉税管理漏洞,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3.5应缴税款的内容与核算。 3.5.1企业所得税 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经省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公司企业所得

制度企业税务管理制度

企业税务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合法运营、诚信纳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对企业的税务登记及年审、账证管理、纳税申报等项工作均做了详细说明,财务部相关人员须遵照执行。 第2章税务登记及年审管理 第3条税务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税务换证登记、登记证年审统一由财务部相关人员自行办理,并报财务部主管和总经理备案。 第4条财政、税务登记应按照下列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1.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税务、财政登记。2.根据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3.持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及规定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合同等,到财税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财税登记证。 第5条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如发生下列内容的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税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1.企业(单位)名称改变。 2.法人代表改变。 3.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的改变。 .住所或经营类型改变。4.

5.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改变。 6.增、减注册资本。 7.隶属关系改变。 8.生产经营期限改变。 9.银行账号、记账本位币或结算方式改变。 10.其他相关内容改变。 第6条财政、税务登记换证,办理年审,应提供下列资料及办理相应手续。1.财务部人员办理财税登记换证时,填写换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备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原财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到财税部门办理,并领取登记证。 2.每年4月底前(特殊规定除外)完成财税登记证年审,办理时填写一式三份的年检表,带年度审计报告、营业执照、财税登记证原件及副本到财税部门办理。第7条财务人员按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财税登记证件;财税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第3章账证管理 第8条每月必须计提当月应交税款,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当月做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出现实交数与计提数不符时,当月税差必须做相应的账务调整。 第9条为了办理各种税收优惠的需要,相关财务人员应将每月的完税凭证或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原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严禁丢失;每月根据完税凭证,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及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复印件填写“报销回单” 入账。 第10条相关税收记账凭证、账簿、完税凭证、缴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

税务管理制度模板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税务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税务管理流程,降低税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X公司。 3、职责 财务部是公司税务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并处理涉税事宜。 4、税务登记管理 4.1 公司税务登记、变更登记以及年审工作均由所在公司税务管理人员办理, 并报所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 4.2 财务部应在公司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 登记,按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开设纳税账户,并至少应在开业一个月内办理并通过一般或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证。 4.3 各公司至少应在开业后一个月内完成购买税控机、安装税控软件、办理 纳税员证件等各项工作。 4.4 公司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4.4.1 公司名称; 4.4.2 法人代表;

4.4.3 变更注册登记类型; 4.4.4 注册地或经营地址; 4.4.5 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4.4.6 其他要求税务变更登记的情形。 4.5 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税务登记机关变动的,应当在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内日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6 公司发生解散、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营业执照 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5、纳税核算、申报、税款缴纳与税务筹划 5.1 税务核算 5.1.1 各公司具体业务所适用的会计核算分录遵守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 核算制度。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选用的会计科目及记录的凭证 摘要应与取得的发票开票内容保持一致。 5.1.2 各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 凭证记账。税务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务 筹划涉及到调整税务核算的,应按照税务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 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准则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 存在冲突时,应做出一个合理选择;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 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 汇算调增损失。 5.1.3 除会计制度规定直接计入费用科目的税金外,公司缴付的任何税金 (含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关税等)无论金额大小,都 应首先计入“应交税费”科目贷方,实际缴税时再计入“应交税费”科 目借方,不得直接借记费用科目、贷记货币资金科目。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知识分享

第一章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演变 世界各国税收征管的立法体系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综合立法”和“分税立法”两种形式。“综合立法”是指将各个税种之全部或共通的实体事项、稽征管理和救济程序都纳入一部法律中。“分税立法”是指个别税目单独制定税法,在各个税法中对实体事项、稽征管理等程序均进行规定。“分税立法”有助于单个税法的制定和修改,但在税法中容易形成对同一事项的重复规定,从而造成规定的分歧和矛盾,不利于纳税人纳税和征管的实施,因此各国大多采取“综合立法”的形式。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其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一个从分到合的过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被忽视,税收法制极不健全。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统一的税收法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该要则规定了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的立法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与税率增减调整的权力都归中央,税收的减免权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受上级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在此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散见于各单行税收法规之中,原则性较强且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在这期间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实施的这种税收征管体系太过于分散。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一个专门的税收征管法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迫切要求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为了健全法制,改变税收征管制度分散和不规范的状况,国务院于1986年4月发布了《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收管理制度开始单独立法,初步实现了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对分离,对于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综合立法的基本雏形已经建立。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在一段时期内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该条例慢慢暴露出来一些缺陷,主要有:税收征管法律规范不统一、不规范;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不足;立法层次低,征管手段软化;内外税分别适用两套征管制度,缺乏公平性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推进,《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已经明显滞后于客观形势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在宪法等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在原《税收征管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于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税收征管法》,并于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企业纳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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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税收管理,规范纳税行为,做到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作到依法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目前缴纳的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在处理每项经济业务时,要切实树立纳税意识。严格成本开支范围,不得跨期列支费用。要正确把握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征税和减免税的界限,正确计提、缴纳税金,不得少计、漏计、不计税金。 二、认真学习研究税收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纳税意识。 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强化内部税收管理的重要性,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税法知识的宣传力度,自觉履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财务人员特别是各单位的税收专管人员,要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征收管理的规定,切实做到在实际工作中有规可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严格增值税进项税的管理,力争做到应抵尽抵,降低税负,节约成本。

凡外购的计入成本的所有货物(含增值税应税劳务),必须向销货方或提供应税劳务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抵减应纳增值税。如不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抵扣发票,使企业进项税不能按规定予以抵扣的,一经查出,要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相当于少抵进项税的等额罚款。 四、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等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限期补交外,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1-5倍的罚款。因此,各单位要进一步作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财务部门必须依法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支付工资、奖金等应税所得时,必须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发放的奖金,领取单位必须提供发放人员名单,按照人员名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细则,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要按规定设立代扣代缴税款专用账薄,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财务部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不得故意刁难办税人员

税务登记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免费版

XXXXX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XXXX年X月XX日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2条本制度仅适用于本公司,公司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3条本制度应当提交给相关的财政、税务部门,以及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2章会计部门以及会计要员 第4条本公司设会计1名,负责本公司的财务会计事务。 第5条会计必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持证上岗。 第6条财务会计人员调换工作时,按会计法规定,并在执行董事或监事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7条本公司的会计要员必须诚实履行职责、正确计算,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第8条财务会计人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制度,按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劳动报酬。 第3章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9条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10条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阳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11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12条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各类财务报表等的各种会计记录都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录,必须保证手续的完备性、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 第13条本公司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的文字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或水性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 第14条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15条本公司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必须每期持续采用,不得任意变更。需要发生变更的时候,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同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并在各类财务报表中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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