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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2016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 建筑与建筑热工 (6)

3.1一般规定 (6)

3.2建筑设计 (9)

3.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11)

3.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17)

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9)

4.1 一般规定 (19)

4.2冷源与热源 (20)

4.3输配系统 (24)

4.4末端设备 (32)

4.5 监测、控制与计量 (33)

5 给水排水 (36)

5.1 一般规定 (36)

5.2 给水与排水系统设计 (36)

5.3 生活热水 (38)

5.4非传统水源利用 (39)

6 电气 (40)

6.1 一般规定 (40)

6.2供配电系统 (40)

6.3照明 (41)

6.4 电能监测、计量与智能化 (43)

7 可再生能源应用 (46)

7.1 一般规定 (46)

7.2太阳能利用 (46)

7.3地源热泵系统 (47)

附录A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 (48)

附录B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 (49)

附录C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建筑专业) (57)

附录D 屋面构造及其建筑热工性能指标示例 (66)

附录E 外墙构造及其建筑热工性能指标示例 (77)

附录F 外门、窗相关性能指标示例 (107)

附录G 常用建筑材料热工计算参数参考值 (114)

附录H 新疆各市县空调室外计算用气象参数 (116)

附录I 制冷量离心式冷水机组的制冷性能 (117)

附录J 管道与设备保温及保冷厚度 (119)

本细则用词说明 (123)

引用标准名录 (124)

附:条文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总则

1.0.1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降低建筑能耗,依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充分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气候环境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0.2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设计可以参照执行。

1.0.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按照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优化建筑形体和内部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提高室内舒适度。并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气候条件,在保证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能耗。

1.0.4当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0000m2时,除应符合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外,还应组织专家对其节能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1.0.5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应说明该工程项目采取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并宜说明其使用要求。

1.0.6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节能building energy-saving

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维护过程中,在满足规定的建筑功能要求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实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行能耗的活动。

2.0.2建筑能耗building energy consumption

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由外部输入的能源总量。

2.0.3建筑热工设计气候分区climatic zoning for building thermal design

为使建筑热工设计与气候条件相适应而做出的气候区划。2.0.4室内环境质量indoor environment quality

建筑室内的热湿环境、光环境、声环境和室内空气品质的总体水平。

2.0.5透光幕墙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6建筑体形系数shape factor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不包括地面和不供暖楼梯间内墙的面积。

2.0.7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single fa?ade window to wall ratio

建筑某一个立面的窗户洞口面积与该立面的总面积之比,简称窗墙面积比。

2.0.8太阳得热系数(SHGC)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

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投射到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外表面上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包括太阳辐射通过辐射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

2.0.9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10 热桥thermal bridge

围护结构中局部结构的传热系数明显大于主体结构传热系数的部位。

2.0.11 城市热岛效应urban heat island effect

同一时期内,城市区域空气温度值大于郊区的现象。

2.0.12 建筑热工设计building thermal design

从建筑物室内外热湿作用对围护结构和室内热环境的影响出发,通过改善建筑物室内热环境,满足人们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或降低供暖、通风、空气调节等负荷而进行的专项设计。

2.0.13 天然采光day lighting

利用自然光进行建筑采光的方法。

2.0.14 自然通风natural ventilation

依靠室外风力造成的风压和室内外空气温差造成的热压,促使室内外空气流动与交换的通风方式。

2.0.15 外保温系统external thermal insulation system

由保温层、防护层和固定材料构成,位于建筑围护结构外表面的非承重保温构造总称。

2.0.16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和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and average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outer-wall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为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单位为W/(m2·K)。

2.0.17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指标要求

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

2.0.18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基准建筑。

2.0.19 设计建筑designed building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2.0.20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

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

2.0.21 非名义工况下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NPLV)Non-standard value part load value

基于机组在非名义工况下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

2.0.22非名义工况下冷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n)

Non-standard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cooling

冷水机组在非名义工况条件下,冷水机组的制冷量与输入功率的比值。

2.0.23 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HER-h)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

2.0.24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a]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25 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system coefficient of refrigeration performance

设计工况下,电驱动的制冷系统的制冷量与制冷机、冷却水泵及冷却塔净输入能量之比。

2.0.26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air volume of air duct system

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3/h)所消耗的电功率(W)。

3 建筑与建筑热工

3.1一般规定

3.1.1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建筑;

2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的建筑,应为乙类公共建筑。

3.1.2根据《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依据不同的采暖度日数(HDD18)和空调度日数(CDD26)范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市县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应按表3.1.2确定。

表3.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市县建筑热工设计分区

3.1.3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有利于改善室外热环境,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宜采取补偿措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市县冬季主导风向详表3.1.3。

表3.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市县冬季主导风向

续表3.1.3

3.1.4建筑体形应规整紧凑,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太阳能集热器、光伏组件及具有遮阳、导光、导风、载物、辅助绿化等功能的室外构件应与建筑主体进行一体化设计。

3.1.5 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的位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机房宜位于或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3.2建筑设计

3.2.1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

3.2.2严寒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60;寒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70。

3.2.3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

2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4当外墙上的外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凸窗时,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当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面积应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3.2.4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

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3.2.5寒冷地区的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宜采取遮阳措施。当设置外遮阳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东西向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置水平外遮阳;

2 建筑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3.2.6建筑立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北向应为北偏西60°至北偏东60°;

2南向应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3 西向应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

(包括西偏北30°和西偏南60°);

4东向应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

(包括东偏北30°和东偏南60°)。

注:朝向范围如图1所示图1 朝向范围

3.2.7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3.2.8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2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

3.2.9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

3.2.10严寒地区建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寒冷地区建筑面向冬季主导风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或双层外门,其他外门宜设置门斗或应采取其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同时,外门应具有自闭功能。

3.2.11应保证(或满足)建筑的气密性,通往屋顶和外廊的楼梯间或电梯间的门不宜直接开向室外,宜增设防寒门斗。

3.2.12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可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加强自然补风。建筑中庭常设的透光屋顶天窗,应适当设置可开启窗扇,在夏季利用烟囱效应引导热压通风。屋顶天窗宜采取活动遮阳措施。

3.2.13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技术和反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

3.2.14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3.2.14的规定。

表3.2.14 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

3.2.15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3.2.16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

3.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3.1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3.3.1-1~表3.3.1-3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表3.3.1-1 严寒A、B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3.3.1-2 严寒C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续表3.3.1-2

表3.3.1-3 寒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3.3.2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2-1和表3.3.2-2的规定。

表3.3.2-1 乙类公共建筑屋面、外墙、楼板热工性能限值

表3.3.2-2 乙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热工性能限值

注:1、屋面构造及其建筑热工性能指标示例,详附录D;

2、外墙构造及其建筑热工性能指标示例,详附录E;

3、外门、窗相关性能指标示例详附录F;

4、常用建筑材料热工计算参数参考值详附录G。

3.3.3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细则附录A的规定进行计算;

2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3当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为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的乘积。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和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3.3.4屋面、外墙和地下室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

内空气露点温度。

3.3.5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第

4.1.2条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10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

2 10层以下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

3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门的气密性不应低于4级。

3.3.6建筑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2007中第5.1.3条的规定且不应低于3级。

注:建筑外门窗及建筑幕墙气密性能分级详附录F。

3.3.7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不应采用非中空玻璃;当采用非中空玻璃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3.3.8围护结构保温体系的选择和细部构造设计

1建筑围护结构应优先选择外保温体系。

2建筑围护结构外保温应严密交圈,确保建筑外保温整体的保温性能和气密性能。

3外墙设计应优先采用自身保温性能和热惰性能好的墙体材料。

4外墙采用外保温体系时,应对下列部位进行详细构造设计:

1)当建筑的外围护结构为烧结砖、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等材料时,应采用预拌砂浆对基层墙体进行找平,找平层与基层墙体之间应涂刷界面砂浆或界面剂,找平层不得脱落、空鼓、裂缝。当基层墙体为混凝土墙体时,应采用界面砂浆或界面剂对基层墙体进行处理;

若基层墙体有施工孔洞、架眼等残缺部分应填补平整;

2)外墙主体结构部件,如梁、柱、圈梁、门窗洞口、过梁等均应加强保温措施,且外保温层应闭合,避免出现热桥;

3)外保温的外墙宜减少混凝土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屋顶凸出物等;

当外墙有出挑构件、附壁部件和凸出物时,如女儿墙、外挑不采暖外廊、阳台、雨蓬、空调机室外搁板、附壁柱、装饰线等均应采取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

4)外墙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5)变形缝两侧的墙应采取保温措施,且缝外侧应封闭。当变形缝内填充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并应沿高度方向填满,且缝两边水平方向填充深度均不应小于1000mm;当采用在缝两侧墙做内保温时,保温材料的热阻值R[(m2·K)/W],严寒地区应≥1.2,寒冷地区应≥0.90;

5屋顶设计可采取下列保温隔热加强措施

1)在寒冷地区平屋面可设置架空通风层,坡屋面可设置便于通风的阁楼层;

2)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设置屋顶绿化;

3)可结合屋面造型设置遮阳装置;

4)出屋面烟道、气道和各种出屋面管道,应加强局部的保温措施;对于凸出屋面的设备支墩、设备基座等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避免热桥;

5)屋面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6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对下列部位进行详细构造设计:1)外墙采用外保温时,外窗(门)的立口位置应按具体工程设计,当外窗(门)未靠外墙主体外墙边设置时,应在外窗(门)洞口四周墙面进行保温处理;

2)外窗(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如硬泡聚氨酯发泡剂等软质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门窗四周与抹灰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保温材料和嵌缝密封膏密封;

3)金属窗和幕墙型材应采取隔断热桥措施;

3.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4.1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行核查;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时,方可进行权衡判断:1屋面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4.1-1的规定。

表3.4.1-1 屋面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

2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4.1-2的规定。

表3.4.1-2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

4当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0.40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4.1-3的规定。

表3.4.1-3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

3.4.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

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3.4.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大于本细则第3.2.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符合本细则第3.2.6条的规定。

3.4.4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按本细则第3.3.1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构造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当本细则第3.3.1条中对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3.4.5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应符合本细则附录B 的规定,并应按本细则附录C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建筑专业)提供相应的原始信息和计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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