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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私自离队,模范遵章守纪

正如歌中唱到的:“真正标准男子汉,大多军营成长,不信你看世界的名人,好多穿过军装”。军人应该把军营生活当作磨砺人生的基础,事业成功的起点。不适应部队的生活,恰恰说明我们素质上还有差距,更需要自觉磨练自己,严格按照部队各项规定去做,才能无愧于当兵的历史。而有部分同志却不能经受部队艰苦生活的考验,私自逃离部队,也就是战争年代所说的“开小差”,老百姓叫逃兵。不管在军营还是在社会,这种行为历来被人看不起,因为这是一种可耻行为。而且,无论在什么军队,自古以来私自离队的人都是要受到军法惩罚的。

一、私自离队产生的原因

近几年,由于部队年轻士兵受社会上的不良思想影响,明辨是非的能力较弱,私自离队的现象屡有发生,特别是在入伍一两年的战士中,私自离队现象尤为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学法,不懂法,不知私自离队是违法。部分同志对私自离队的性质界线认识不清,不知道怎样做是合法而不违法;有的以为私自离队只是违纪问题,用不着大惊小怪。等到法律临头,真正受到惩处时,才后悔不已。某部入伍不到一年的新战士王某,在家时倍受溺爱,初到部队王某尚感新鲜,但训练开始以后,王某觉得生活紧张,训练太累,先是泡病号要求回家,之后借外出看病之机私自离队,两天后部队派人将其找回。然而王某既不听劝阻,也不愿学习法律。以想家为由又先后两次逃离部队,累计时间达三十二天。受到劳动教养一年的处理。对此王某后悔不已,有人问他逃离部队时知不知道是在犯罪,他回答说:“当时只知道这样做事儿挺大,但没想到会是犯罪,如果知道处理得这样严重,也就不那么做了,代价太大。”

2、不循规,不蹈矩,心存侥幸试“电网”。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发现,有的小远散单位人员和单独外出执行任务的同志以为“山高皇帝远”,领导够不着,就我行我素,对待规章制度符合自己心意的就执行,不符合自己心意的就不执行,有的甚至酿成大错。(图片)他是一名从城市入伍的战士,刚刚当兵时还不足16岁。由于经不起基层紧张生活的考验,父母托人将其调入驻家门口的某后勤单位的劳务分队。由于他组织纪律观念淡薄,加上劳务分队管理上比较松,从此,他便经常回家、上街,会同学,找朋友。1990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又私自回家,两名同学便怂恿他抢劫个体出租车。开始他很害怕,但后来想就此一回,完事以后再不干就是了。当晚三人便对一辆出租车实施抢劫,尔后驾车逃离现场,当夜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四年。教训告诉我们,越是远离领导、没有上级的检查督促,越要自觉把规章制度作为自己的“上级”。经常对照检查,哪些事做错了,哪些事做对了,自觉做到领导在和不在一个样,集体活动和单独活动一个样,营区外和营区内一个样。

3、不自制,不自警,利益驱动涉“雷区”。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基层官兵经不起诱惑,耐不住寂寞,导致责任意识淡化,自律意识降低,做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有的战士感到部队生活枯燥乏味,吃了点苦,遭到点批评,就以为受到了巨大的挫折,逃离部队到地方打工赚钱,长期与一些不法青年鬼混在一起,最后由私自离队演化为逃离部队罪。某炮兵团战士陈某,在1996年11月随部队执行光缆施工任务期间,怕苦怕累,贪图安逸,在受到干部的批评后,越发感到在部队生活没意思,便利用外出机会私自离队到沈阳,在浴池、酒店打工长达三个月之久,受到劳动教养两年的处分。更有甚者,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驱动下,干出违法犯罪的勾当。某部战士刘占军,在私自离队外出打工期间,伙同地方青年卢某入室盗窃。在初尝甜头后,二人在深夜至一酒店女服务员宿舍进行抢劫,被发觉后他竟残忍地将一欲报警的服务员朴某当场刺死,然后逃离现场。两天后二人被抓获。军事法院鉴于刘占军杀人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判处刘占军死刑。军旅是军人人生的组成部分,自然也少不了吃苦、奉献和牺牲。贪图安逸,只能与平庸结伴,与堕落相连。刘占军为了逃避部队的艰苦生活而逃离部队,并从打工、盗窃成为抢劫、杀人的罪犯,其过程是一个从违纪到违法、从一般违法到犯罪的过程,也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其思想根源在于贪图安逸。

二、私自离队的严重危害

我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擅离部队1昼夜以上不满怀昼夜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擅离部队5昼夜以上不满面昼夜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对擅离部队15昼夜以上不满30昼夜,或者两次擅离部队累计10昼夜以上者,给予记大过、降职或者降衔(级)、撤职或者取消志愿兵资格处分;对擅离部队30昼夜以上,或者擅离部队达三次以上者,给予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中国人民解放军劳动教养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擅离部队一个月以上或擅离部队三次以上的,给予劳动教养”。从这些具体规定中我们大家不难看出:私自离队不仅是违纪行为,也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是犯罪。私自离队的这部分人无视军纪,结果无一例外带来很大的精神打击,本人更

是自毁前途,后悔莫及。具体来说,其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害自己。私自离队势必要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等待的是除名、开除军籍、劳动教养或者判刑。到头来,一念之差断送美好前程,心灵深处永远背上当过逃兵的包袱。某团汽车连战士敖勇,入伍后工作不积极,组织纪律观念淡薄,多次不假外出。1996年春节休假归队后,几次找本连一个同乡战士,跟他说春节探家期间如何自由,如何到地方卡拉OK厅玩乐,鼓动这个同乡一起私自离队,但这位同乡从军志向坚定,没有听其鼓动,反而劝他打消私自离队的念头。敖勇没有听从劝告,于1996年3月28日下午逃离部队,后被找回。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敖勇除名处理,并取消其上等兵军衔。

二是害部队。一个屡屡出现逃兵的部队在老百姓的眼里能会是一支好部队吗?能完成保卫祖国的任务吗?当然不能。私自离队涣散军心,削弱部队的战斗力,干扰部队的正常工作秩序。私自离队,其本人在外可能无所顾忌,但部队就像母亲丢了孩子一样,需要四处派人寻找,干部骨干寝食不安、无心工作,部队的工作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甚至有的还给部队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某后勤部战士张某,不请假外出,拉着刚刚复员的一名女兵驾驶部队的客货两用车去另一名女兵家,来回320余公里,不请假外出已是违纪,可是他到了女兵家喝完酒兵又违章往回走,由于酒兵驾车,车速过快撞在了一大车的尾部,女兵当场死亡,他自己也受了重伤,车辆严重报废,直接经济损失达12万余元。

三是害社会。私自离队后如果流浪到社会上,极容易被坏人利用参加非法组织,或因生活所迫发生犯罪。(录像或图片)1991年三个私自离队战士,跑到北京后,、因为钱花光了,产生了抢钱的念头,虽然抢劫未遂,但被绳之以法,在军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3月11日晚上,北京市景山公园的一条长凳上,一对男女正在聊天。突然从身后窜出三名穿军装的持刀歹徒。“不许动,把钱拿出来,不然就捅死你。”抢劫案发生后,军地双方立即组织力量侦破,第二天就将犯罪分子张某、郑某、陈某抓获。他们三人都是1991年1月从鞍山入伍的某团八连战士。入伍三个月的新兵,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呢?张某的供词给我们展示了他们走向犯罪的轨迹:张某初中毕业后在社会上混了两年,父母为了将来给他安排工作将他送到部队,然而张某觉得部队太苦太累总
四是害家庭和亲人,干扰他们的正常生活。同志们可以想一想,当我们入伍离开家乡的时候,父老乡亲是怎样千叮咛、万嘱

咐,他们谁不希望我们到部队好好干,成人成才?父母如果知道自己的孩子私自离队,下落不明,一方面心里着急上火;另一方面在别人面前也抬不起头来。毕竟,儿子当逃兵是一件不好说也不好听,又丢人现眼的事。某部新战士李某,由于经受不住部队艰苦生活的考验,多次私自逃离部队,部队对其做除名处理。李某被除名遣送回家以后,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不但收回了李某入伍前发放的优抚金、光荣人家牌匾,而且公开声明取消李某本人三年之内招工、入学的权利。此事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李某家人出门都抬不起头来。李某万万没想到,当他真的回到家之后,得到的会是如此的结局。

三、做遵章守纪的模范

有句格言说的好:“军纪无情亦有情”。规章制度对每个人都是公正的,一时不习惯不要紧,只要你尊重它,它就会造福于人,伴随你进步和成功;如果蔑视它,或违反它,就会给你一点颜色看看,使你尝到惩罚的苦果。因此,争当合格军人,就必须用规章制度严格约束自己,提高自觉性,增强服从意识。

(一)严守规章制度。军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必须要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一定要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制度要建立,要非常严……”可以说,我们每个同志一来到部队,就在规章制度的严格管理之中。队列训练有队列条令,实行奖惩有纪律条令,管理教育有内务条令。就拿一日生活来讲,从起床、出操、开饭、操课到午休、熄灯,以及着装、军容风纪都有明确规定。外出不仅要请销假,还要按比例,甚至散步都有规定的活动范围。不管是干部还是士兵,谁超出了规定的范围,都会受到纪律的惩处。在我党我军历史上,从中央军委领导到部队各级首长,带头遵守规章制度,为我们作出了榜样。毛泽东同志自觉遵守医院探视伤病员的制度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抗日战争时期,关向应同志生病住在延安中央医院,有一毛泽东同志去探望他,询问了病情以后,两个人就愉快地谈了起来,护士进来了,她不知道这位客人是毛泽东同志,上前便说:“根据关向应同志的病情,不能会客,队建立起正规的秩序。大家也要树立条令也是法,私自离队便是违法,违纪和违法不可分,违纪是违法的前奏、犯罪的起点等法纪观念,时刻警钟长鸣,做到知法明理、依法办事、守法做人。

(二)加强自我约束。常言道:“小洞不堵,大洞吃苦”、“一趾之疾,可毁七尺之躯”。如果总是忽视“小事”,就有可能酿成“大事”。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要加强自我约束,

严格按照法纪法规办事。

有的同志在离开营区单独执行任务或住院期间擅自离开岗位,或找医院的医护人员请假回家,认为反正离开了营区,只要不做违法乱纪的事,回趟家、到某个地方玩几天不算个事,这种思想是错误的。单独执行任务也好,住院治病也好,环境、地点改变了,可我们军人的身份没有变,不但不能松懈组织纪律观念,而且更要严格要求自己,在医院内活动要报告医护人员,家里有急事需要回去,要向所在部队请假,征得部队同意后,方可按正常手续离队。某部二连在野营训练期间,新战士张福林奉命与另一位战士架设电话线时,恰巧路过家门。一起执行任务的那位战士说:“反正连队领导不在,你就回家看看吧,电话线我来架。“小张摇摇头说:“不行,没有向连队请假,我不能私自回家,等有空后再请假回家。”说完,背起架线工具就走了。每个军人都应时刻牢记无论走到那里,只要军人的身份没有改变,就应该自觉遵守部队纪律,越是在没人监督的情况下,越要按照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走正从军之路。

二是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军营生活中,谁都可能会遇到烦心的事,有的战士父母有病了,家人同邻里发生纠纷了,有的对象“黄”了等,这些事的确让人牵肠挂肚,放心不下,想回去处理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是不是非得走私自离队这条路,我看未必。部诉这名战士复员就不要回家了。这名战士读完信后想私自离队回家找继父说理。连队干部知道此事后一边做好该战士的稳定工作,一边通过组织找到司法机关给予了妥善的解决。

(三)强化法律意识,养成良好习惯。良好的法律意识是正确履行职责的“航标灯”和严防私自离队的“警示器”。一个人若想做到依法履行职责,只明职责、懂法律还远远不够,还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养成良好的习惯。

一是强化立足本职岗位履行职责的法律意识,正确对待分工。新兵下连,总有部分同志对分给自己的工作感到不满意。想当汽车兵的,却被分到了步兵连;想当侦察兵的,却被分到了炊事班,等等。于是有人苦叹命运对自己不公平!甚至开始厌倦部队生活,产生私自离队的念头。部队的特点就是讲服从,个人没有选择工作的权利,不可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正确的心态是要让革命工作挑选自己,正确的做法是把个人的爱好与服从革命的需要结合起来,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立足本职岗位成才。某部有一名专业军士,入伍前爱好无线电修理,想到部队学点技术,但入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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