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16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增强公司员工归属感,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及对公司的认同度,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隆阳建设系统员工福利管理的全过程,行政事业部、总裁办公室以下统称为行政管理部门。 三、员工福利项目 1、春节福利品 1.1适用对象:按当年度元月31日花名册,全体在职员工(不含次年2月1日后入职的员工) 1.2原则上发放礼品或礼券,发放参考价值视公司经营效益情况,由行政管理部门在次年的元月10日前,提报发放方案并附花名册,呈总经理或总裁审批; 1.3常住外地,非无锡本地人员,可酌情以现金或其他形式发放,由行政管理部门事前与用人部门协商,由行政管理部门提报,呈总经理或总裁审批。 1.4原则上为春节放假前7天发放完毕,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离职人员不予发放); 1.5发放结束后,由行政管理部门将《福利品发放汇总记录表》统一备案。 1.6预支、请款、报销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2、妇女节礼品 2.1适用对象:按2月28日花名册在编人员,不含3月1日后到岗的女员工; 2.2原则上发放礼品或礼券,发放参考价值视公司经营效益情况,由行政管理部门在3月1日前,提报发放方案并附花名册,呈总经理或总裁审批; 2.3发放时间为:当天(发放前离职人员不发放); 2.4发放结束后,由行政管理部门将《福利品发放汇总记录表》统一备案 2.5预支、请款、报销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3、夏令用品 3.1适用对象:按6月15日花名册在编人员,不含6月15日后入职人员; 3.2原则上发放物品,发放参考价值视公司经营效益情况,由行政管理部门
在6月1日前,提报发放方案并附花名册,呈总经理或总裁审批; 3.3发放时间为:7月1号之前(发放前离职人员不予发放); 3.4发放结束后,由行政管理部门将《福利品发放汇总记录表》统一备案 3.5预支、请款、报销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4、端午节礼品 4.1适用对象:按节前15天花名册在编人员,不含节前15天内到岗的员工; 4.2原则上发放礼品或礼券,发放参考价值视公司经营效益情况,由行政管理部门在节前15天之前,提报发放方案并附花名册,呈总经理或总裁审批。 4.3发放时间为:原则上为放假前二天(发放前离职人员不发放); 4.4发放结束后,由行政管理部门将《福利品发放汇总记录表》统一备案 4.5预支、请款、费用报销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5、中秋节礼品 5.1适用对象:按节前15天花名册在编人员,不含节前15天内到岗的员工; 5.2原则上发放礼品或礼券,发放参考价值视公司经营效益情况,由行政管理部门在节前15日,提报发放方案并附花名册,呈总经理或总裁审批。 5.3发放时间为:原则上为放假前二天(发放前离职人员不发放); 5.4发放结束后,由行政管理部门将《福利品发放汇总记录表》统一备案; 5.5预支、请款、费用报销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6、生日蛋糕 6.1适用对象:隆阳建设系统所有在编员工 6.2发放生日蛋糕的形式,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每月30日出具下月生日人员名单,经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公布于信息平台。 6.3当月生日蛋糕的购置由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6.4发放时间:员工生日当天 6.5发放结束后,由行政管理部门将《福利品发放汇总记录表》含未发放出之剩余品处理意见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并附《报销单》呈总经理或总裁核准; 6.6预支、请款、费用报销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7、员工活动 7.1适用对象:全体在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英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The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Value-Added Tax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Article 1 All units and individuals engaged in the sales of goods, provision of processing, repairs and replac ement services, and the importation of good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taxpayers of Value-Added Tax (het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axpayers"),and shall pay VAT in acco rdance with these Regulations.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Article 2 VAT rates: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1)For taxpayers selling or importing goods, other than those stipulated in items (2) and (3) of this Article, the tax rate shall be 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2)For taxpayers selling or importing the following goods, the tax rate shall be 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i.Food grains, edible vegetable oils;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ii. Tap water, heating, air conditioning, hot water, coal gas, lipuefied petroleum gas, naturalgas, methane gas, coal/charcoal products for household use; 3.图书、报纸、杂志; iii. Books, newspapers, magazines;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iv. Feeds, chemical fertilizers, agricultural chemicals, agricultural machinery and covering plastic film for farming;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v. Other goods as regulated by the State Council.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For taxpayers exporting goods, the tax rate shall be 0%, except as otherwise stipulated by the S -tate Council.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4)For taxpayer providung processing, repairs and replacement services (hereimafter referred to as"t -axables services"), the tax rate shall be 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Any adjustments to the tax rates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State Council.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35题,每题0.5分,共17.5分。每题的备选项中 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请将正确选项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 1. 下列纳税人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是()。 A.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 B.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 C.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D.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2.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货物,是指()。 A.有形动产 B.有形资产 C.不动产 D.无形资产 3. 下列业务中,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是()。 A.房屋装修业务 B.汽车修理业务 C.装卸搬运业务 D.饮食服务业务 4. 下列项目中应征收增值税的有()。 A. 歌厅销售饮料的收入 B.招待所订购火车票的手续费C.典当行销售死当物品 D.客轮的歌厅收入 5. 下列经营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是()。
A. 某厂家委托商店代销货物 B.某生产企业外购钢材用于扩建厂房 C.销售古旧图书 D.某化工厂销售产品,购方尚未支付货款 6. 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是()。 A.将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B.将自产的货物作为投资 C.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D.在同一县(市)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7. 下列各项中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计算销项税额的有()。 A. 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B.将购买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 C.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D.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8. 某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中,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是()。 A. 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B.将购买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C.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 D.将购买的货物用于生产应税产品 9. 下列销售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下文是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20xx年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实施细则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福利管理,保障公司员工享受到较为健全的福利政策,明确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的福利标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词义解释 本制度涉及的福利指企业福利,是公司为了提升团队的凝聚力向员工提供的工资和法定福利以外的物质回报,它有别于法定福利(如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带薪休假等,参见集团公司《社会保险制度》和《考勤与假期管理制度》)。 第四条:福利管理职能部门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福利管理制度》的制订。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和子公司办公室按本制度规定落实各项福利政策。 三、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福利费用的核报。 第五条:福利类别及标准 一、防寒降温 1、每年夏季7、8、9月公司发给员工降温费,冬季1 2、1、2月公司发给员工防寒费。 2、防寒降温费计发标准:工作场所未安装空调的员工为80元/人/月,工作场所已安装空调的员工为40元/人/月。 入职半个月以上的新员工按标准计发,入职未满半个月的新员工按标准的一半计发。 二、节日礼金或物品
1、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公司发给员工节日礼品,以示慰问。春节等值物品的最高限额为每人300元,端午节、中秋节等值物品的最高限额均为每人200元。试用期员工的最高限额为标准的50%。节日礼品礼金的采购计划与实施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保管和分发由各公司办公室负责。 2、国际“三八”妇女节,由公司举办庆祝活动,送给礼品,其费用按在册女员工人数、每人100元的标准控制。集团公司庆祝活动的组织与礼品的采购、分发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各公司则由办公室负责。 三、伤病补贴 凡公司员工因伤病住院治疗三天以上者(含三天),由公司派员进行探望,并给予100元补贴或等值物品。 集团公司员工因伤病住院治疗,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代表公司领导前往探望;子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员工在市住院治疗,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其所属公司共同派员一起探望;地区公司部门经理以下员工在本市住院治疗,由公司办公室组织探望;外地市公司员工在公司所在地住院治疗,由外地市公司组织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第38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员工福利管理实施细则 (20xx年版) 签发: 一、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福利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福利标准、执行流程与公司业务发展保持同步,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HR-05-A)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原则 本细则所列各项福利均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公司经营情况而定。 公司将根据经营状况逐步提高全员福利水平,亦有权调整范围与标准。 3.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同方(深圳)云计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全体员工。 4.权责划分 (1)总经理 负责审定公司福利预算与福利方案。 (2)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福利预算拟订、预算确认、福利方案设计与执行规范等工作。 (3)行政部 负责公司福利(费用类)的款项申请、福利策划与推动执行等工作。 二、福利管理
公司福利包括法定福利与公司福利两大类,具体如下表所示。 公司福利项目明细表 1.法定福利 (1)社会保险 根据国家以及合同履行地相关政策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每月15日前入职的员工当月参保;15日(含)以后入职的员工次月参保。 (2)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家以及合同履行地相关政策规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每月15日以前入职的员工当月增加并缴纳;15日(含)以后入职的员工次月增加并缴纳。 2.公司福利 (1)津贴类 ?午餐补贴
标准:100元/人/月。 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执行流程:每月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考勤结果随工资一并核算发放。 ?全勤奖 标准:100元/人/月。 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执行流程:符合全勤标准的,随工资一并发放。 (2)节日福利 ?节庆礼金 标准:200元/人。 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执行流程:逢元旦、春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前一周,由人力资源部根据预算提报方案,审批后由行政部负责策划实施。 ?节日礼品 标准:100元/人。 适用对象: 妇女节:全体在职女员工。 儿童节:正式员工且子女未满14周岁的。 执行流程:逢妇女节、儿童节前一周,由人力资源部根据预算提报方案,审批后由行政部负责策划实施。 (3)关怀礼金类 ?结婚礼金
增值税暂行条例 发文文号:国务院令第538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8-11-10 实施时间:2009-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四川XXXX实业有限公司管理程序文件编号版次 文件名称福利管理制度 部门名称 人力行政中 心 编写人力行政中心审核批准 日期2012/5/01 日期日期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集体归属感和打造企业的凝聚力,充分体现XX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对员工的关怀与尊爱,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各下属分公司、各门店等所有分支机构编制内转正之后的正式员工(有特殊规定的人员除外)的福利管理。 1.3 责任部门 本制度由集团人力行政中心负责起草、解释与修订,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呈总经理审批并签发执行。 1.4 修订原则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本制度修订原则以更全面的考虑广大员工利益进行实时修订为原则。 1.5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2012年05月1日起生效,与本制度配套的《福利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亦同时生效,凡与本制度及实施细则相冲突的文件与规定即行废止。 第二章福利结构 2.1 福利是一种补充性报酬,应遵循合理性、必要性、计划性、协调性的原则。 合理性:所有的福利都意味着企业的投入或支出,因此力求以最小费用达到最大效果。 必要性:企业提供的福利尽量与员工需求保持一致。 计划性:福利制度的实施建立在预算及审核的基础之上。 协调性:企业福利是法定福利的补充,没有必要与其重叠,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大利用。 2.2 本制度所指员工福利包括以下四大部分: 法定性福利:指企业为满足国家法定性要求而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包括社会保险、法定节假日、劳动保护、教育培训等。
通用性福利:指企业针对全体员工所实行的带有通常普遍性的福利。包括活动基金、节日礼金、慰问礼金、餐饮补贴等。 职务性福利:指企业根据各职务工作性质特点所提供的有一定针对性的福利。包括通讯补助、交通补助、内部招待费、商业保险等。 激励性福利:指企业为鼓励关键岗位员工在公司长期工作,或对优秀员工所提供一种带激励性质的福利。包括旅游活动、旅游奖励及其他福利等。 第三章法定性福利 3.1 社会保险 3.1.1 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3.1.2 归口办理:社会保险由公司统一在所在地社保局开户,人力行政部门负责归口办理。 3.1.3 社保购买的条件:经试用期考核合格的转正员工,由人力行政部门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引进的特殊人才可在试用期开始购买,视具体情况报人力行政总监审批后执行。 3.1.4 社保缴费管理:社保中属于公司应承担的缴费数额从公司福利费中提取并支付,属于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缴费数额,由公司从员工当月薪资中扣除并代缴。 3.1.5 员工离职或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从员工离职的当月或次月停止社保的缴纳。员工15日前离职者,当月停止社保的缴纳。员工15 日后离职者,次月停止社保的缴纳。 3.1.6 员工社保卡由社保局制作完成后,由人力行政部门发放给员工个人保管,损坏及遗失由员工个人负责。 3.1.7 社保申办、变更、转移及相关待遇的享受按照国家社会保险相关的管理规定执行。 3.2 法定节假日 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相关制度,具体执行办法详见公司《假期管理制度》。 3.3劳动保护 公司根据《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符合规定的办公环境、办公设施、办公用品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4教育培训 公司对员工提供职业技能、专业知识等培训、进修,具体按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制度》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福利及激励制度实施细 则 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
工业园区五九洁净工程有限公司 SIP 99999CLEAN ENGINEERING Co.,Ltd. 苏州工业园区五九洁净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福利及激励制度实施细则(2009年版) 员工福利政策是与薪酬管理相配套的增强企业凝聚力的工作之一。公司2008年实行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并和薪资和相结合,大大提高了员工积极性和主动性。而员工的福利则是企业对员工长期的承诺,也是企业更具吸引力的必备条件。故制定此福利及激励制度实施细则,使公司“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得到充分体现,使公司在人才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员工激励是福利政策的延伸与补充,福利政策事实上仅是员工激励的组成部分。其物质激励落实到具体政策上即成为员工福利,而员工激励则涵盖了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两大部分。做好员工激励工作,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员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稳定性、向心力、凝聚力、对企业的忠诚度、荣誉感等问题。让公司内部形成士气高昂,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具体实施方案: (一)福利制度: 1、满勤奖:在公司员工薪资中设立满勤奖,对于当月没有请假、迟到早退、旷工等缺勤现场的员工给予每月30元满勤奖。 2、员工生日礼品:各部门各项目现场把本部门本项目现场在册员工的农历生日报总办,总办在唯亭镇某西点蛋糕店定点以蛋糕券的形式发放,于本月月底将蛋糕券送给下月过生日的员工。对于不方便的送蛋糕券的员工将给予等值的生日礼金。 3、婚嫁礼金:对于公司在册员工,凭结婚证请婚假后销假时给予200元婚嫁礼金。 4、员工福利体检:对于公司在册员工,公司将提供每年一次体检的机会。总办考察确定公司体检定点医院,每年组织一次员工福利体检。 5、鼓励学车:对于公司课级以上(含课级)管理干部,公司将积极鼓励学车;对于首次考到驾驶证者,公司将给予考试费用的40%的报销。
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 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 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 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 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 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 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 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 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 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 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 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 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 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 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员工福利管理办法(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员工福利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社会保险 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其中包括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员工个人承担部分从员工每月工资中扣除,与公司依法承担的部分一并存入社会保险账户。 第二条爱心基金 (一)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弘扬“中和谦德、爱心无限”的企业精神,实现新的发展时期“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的企业管理思想,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使公司困难员工及社会弱势群体得到关心和帮助,特设立徽记爱心基金。 (二)徽记爱心基金宗旨:奉献一份爱心,为徽记的员工,为我们的社会。 (三)公司成立徽记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爱心基金的专
项审核与管理。 (四)公司财务中心设立专门科目,专款专用,并且定期在《徽迹》内刊、公司内部网上公布徽记爱心基金的收支情况。重大事情、特殊情况、大宗款项的使用情况做到一事一报,即时即报。 (五)徽记爱心基金来源 1、公司员工捐款; 2、公司捐赠; 3、员工每月罚款金扣款; 4、其他方式。 (六)捐款形式:以员工自愿为原则;扣款形式:公司财务中心从工资中代收。 (七)徽记爱心基金资助范围: 1、家庭遭遇突发性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公司员工; 2、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或面临失学的公司员工子女; 3、需要资助的其他情况的公司员工; 4、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增值税暂行条例 増値税暫定施行条例【公布日】1993.12.13 【公布機関】国務院 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1条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内において財貨を販売するか、または加工?修理補修役務を提供すること及び財貨を輸入する団体または個人は、増値税の納税義務者とし(以下納税者という)、本条例にもとづき増値税を納付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第2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七。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百分之十七。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2条増値税の税率: (1)納税者が財貨の販売または輸入を行うときは、本条の第(2)項、第(3)項に定める他は、税率は17%とする。 (2)納税者が下記の財貨の販売または輸入を行うときは、税率は13%とする。 1食糧、食用植物油 2水道水、スチーム、冷気、熱水、ガス、石油液化ガス、天然ガス、メタンガス、消費者用石炭製品 3図書、新聞、雑誌 4飼料、化学肥料、農薬、農業機械、農業用合成樹脂フイルム 5国務院が定めるその他の財貨 (3)納税者が財貨を輸出するときは、税率は零とする。ただし国務院に別の定めがある場合を除く。 (4)納税者が加工?修理補修役務(以下役務という)を提供するときは、税率は17%とする。 税率の調整は国務院がこれを決定する。 第3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3条納税者が異なる税率の財貨または課税役務を兼営している場合は、税率の異なる財貨または課税役務の販売額ごとにそれぞれ区分して計算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販売額を区分して計算していない場合は、高い方の税率を適用する。 第4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4条本条例の第13条に定める他は、納税者は財貨を販売しまたは課税役務の提供(以下財貨または課税役務の販売という)を行うときは、要納税額は当期の売上税額から当期の仕入税額を控除した残高とする。要納税額の計算公式は以下の通り。 要納税額=当期売上税額-当期仕入税額 当期の課税売上額が当期の課税仕入額より少ないため控除しきれないときは、その控除しきれない部分は、翌期に繰越して続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马药司字〔2009〕48号 关于印发《员工福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 为有效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充分发挥公司福利制度的激励功能,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员工的归属感,现对原公司相关福利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特制定《员工福利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内涵 第一条员工的福利待遇又称为劳动福利,它是公司为满足员工的生活需要,在工资和奖金收入之外,向员工提供的货币、实物及其他服务的劳动报酬,它是薪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工资和奖金等现金收入之外的一个重要补充,体现了公司对员工的责任与关怀。 第二条公司一直把员工视为最大财富,重视员工、尊重员工和关爱员工,不断健全员工的福利条件和待遇,为员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氛围。 第三条公司各项福利制度的制定及管理执行,其目的是为员工的身心健康提供
条件,并有效发挥公司福利制度的激励功能,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员工的归属感。 第四条本办法所列福利待遇均根据国家、当地政府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并结合公司经营特点而制定,严格遵循合法化、规范化和公允性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第五条公司员工享有的福利分为一般性福利和激励性福利。 一般性福利对象为:公司所有员工。 激励性福利对象为:荣获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和奖励的员工个人,荣获公司、股东单位荣誉和奖励的先进员工个人,为公司倡导的增量推进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个人(包括完成公司的悬赏项目、公司临时交办且有奖励承诺的专项工作、为公司带来新增值、资源和贡献等),并且该员工当年在其所属系统范围内的绩效考核成绩排在前30%。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性福利 一、保障性福利 第七条公司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试用期满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并根据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公司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员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八条公司为40岁以上的在岗员工办理《武汉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为在岗女员工办理《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第九条在岗员工休息休假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休息休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病假、产假(男员工看护假)、慰唁假等。休息休假办法具体参见《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二、补贴性福利 第十条公司每月按在岗员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2.5%为其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公司每月给居住地离公司二公里以上的因工作原因不能正常乘坐公司交通车的车间生产一线岗位、辅助岗位和后勤服务岗位员工发放车贴,车贴标准按武汉市公共汽车标准月票额度发放。享受车贴人员名单由各部门、车间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后,于次月和工资一起发放。员工因工作变更或居住地发生变化时,须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