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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附件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

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针对违法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

(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二)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实施。

(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由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监会、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实施。

(四)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财政部实施。

(五)限制设立保险公司;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保险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及失信被执行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由保监会实施。

(六)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由银监会实施。

(七)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由国资委、财政部实施。

(八)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外汇管理局实施。

(九)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实施。

(十)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实施。

(十一)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

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实施。

(十二)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由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十三)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由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实施。

(十四)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中央编办实施。

(十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实施。

(十六)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由国家网信办实施。

(十七)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协助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十八)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实施。

(十九)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等实施。

(二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由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公安部、文化部实施。

(二十一)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实施。

(二十二)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

协助提供四星级及以上星级评定宾馆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参

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等旅游企业消费。由商务部、旅游局实施。

(二十三)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实施。

(二十四)查询身份、护照、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协助查封、扣押车辆

协助查询反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信息及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由公安部实施。

(二十五)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国有草原占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实施。

(二十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对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由海关总署实施。

(二十七)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等信息;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信息、药品医疗器械登记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等级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的参考;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安全评价等行业;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实施。

(二十八)查询渔业船舶登记信息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渔业船舶登记信息,由农业部实施。

(二十九)查询客运、货运车辆登记信息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客运、货运车辆等登记信息,由交通运输部实施。

(三十)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限制参与评先、评优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由司法部实施。

(三十一)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由民政部、外交部、卫生计生委实施。

(三十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协助对失信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起诉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实施。

四、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上实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下发给下级单位,指导监督下级单位按照本备忘录及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

协作过程中各方应建立完备系统日志,完整记录用户的访问、操作及客户端信息,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核心信息的数据安全,杜绝超权限操作。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2016年2月底前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附录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2.《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三)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

营意识;

(四)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五)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

(六)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七)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 【摘要】失信惩戒制度是针对失信者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制度,其具有惩戒功能、震慑功能和奖励功能,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与维护的重要环节。中国现有的失信惩戒制度主要以传统的法律惩戒为主,存在诸多缺陷,基于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以及现代信用道德文化的培育,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专门的失信惩戒制度。中国失信惩戒制度的构建应该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事前的征信机制设计、事后的惩戒机制设计以及配套协调机制设计。 【关键词】信用失信行为惩戒 2012年上海在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征信两个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发布了《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5月底,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面向政府部门开通试运行,年底前普通市民可以登录平台,一年一次免费查询个人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公共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同时,《上海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已列为2013年地方立法预备项目。这是继湖南省率先地方立法试水信用建设的再次突破。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提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当前,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逃废债务、偷逃税款、合同违约、拖欠工资、虚假证明等社会失信现象正日益增多,失信行为应该如何规制,失信惩戒制度又该如何建立?本文之论述由此展开。 一、失信惩戒制度的地位与功能 1、失信惩戒制度的地位 失信惩戒制度是对失信者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持社会信用,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环节。“信用是指通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而取信于人的一种伦理道德品质,这种伦理精神反映在经济中,表现为经济主体之间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以及由此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行为规范和交易规则”。信用不仅具有道德内涵,而且具有一定的经济内涵,在经济生活中,相对于道德内涵的模糊性与不可操作性,信用的经济内涵更加受重视,反映在市场经济中则表现为信用交易大量产生和传统即时交易的不合时宜性。在笔者看来,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的这种内在信用需求体现在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由此,对信用的内在价值追求并非单纯的道德诉求,更根植于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信用是分工与合作存在的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灵魂。若没有信用规则,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保留对生产至关重要的凝聚力。”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失信惩戒只是制止失信行为的一种方式,失信惩戒制度并非针对所有的失信行为,以失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为标准可将失信行为分为仅受道德谴责的失信行为与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失信行为。对于前者,道德约束是

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农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落实农资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农资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将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纳入黑名单,实施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布的措施。 第三条农资领域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指导、组织全国农资领域黑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公布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农资领域黑名单的认定、公布和报送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且

失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经行政复议或法院判决最终确定效力,存在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黑名单: (一)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 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 品的;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给农业生产 造成2万元以上损失的; (三)因欺骗、贿赂、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相关资质文件被农业行政部门撤销,或者伪 造、变造相关资质文件的; (四)被吊销或撤销农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的; (五)未取得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农 资产品的; (六)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因农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纳入黑名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认定黑名单后,可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核实和处理。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单位工作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 庙下镇中心小学 2017年11月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立一个健康的导向和合理的激励机制,来调动全体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教师诚信奖惩制度如下: 一、师德: 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每一位教师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做到教师“八条禁令”规定。认真研读教师诚信“十不准”,树立以德立教,以诚立信,为人师表的思想,做到既教书又育人,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严禁有损师德(如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参与赌博、搞不团结及有偿家教、参与邪教活动宣扬封建迷信、工作期间饮酒、下棋、网购、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等)、有损学校声誉、有损教师形象的现象发生。学校实行记分制,如无违反师德规定,每学期诚信得分为满分;如有家长、学生、社会群众或上级部门来电、来信或来人向学校领导反映有违反教师诚信“十不准”的现象,并经调查核实,按照教师失信信息录入标准规定减分,录入并上报教育局失信教师信息。并与教师年度考核直接挂钩。 二、考勤: 每一位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做到有事请假,有病请假,不无故迟到、早退,擅自

调课、停课、缺课。每位教师应请假应由校长批准,并交教导处备案并及时销假。如未请假则按旷工对待计入教师失信档案。教导处要对教师到校和离校情况根据及时告知和无告知按周进行统计,每周定期以公告形式进行公布,并作为年度考核和评选诚信教师的依据之一。 三、能力: 教育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教师的业务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好坏。因此,每一位教师必须认真抓好教学和教研工作,做到不备课不上课,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加强业务进修,积极参加各类培训,积极开展教育科研,积极参加高学历进修,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业务和理论水平,更好地为教育服务。学校设以下各项奖励: 1.教师的教改论文及经验介绍发表学校给与相应的奖励。 2.教师个人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凡经教育部门层层推荐的各级教学业务类的集体竞赛进行奖励。 3.教师个人上公开课,按照级别给与相应奖励。 4. 凡经教育部门层层推荐的各级立项的获奖教育科研成果给予奖励。 以上奖项必须独立完成,不能抄袭他人论文和教学成果,购买虚假证书骗取荣誉。如若违反将录入失信信息,并与教师年度考核直接挂钩。 四、业绩: 全校教师要树立校兴我荣的集体主义荣誉感,为学校的集体荣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附件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 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针对违法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 (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二)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实施。 (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

招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 药品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的利益,是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焦点。我国正在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在药品生产经营领域中的诚信体系建设有其独特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招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利用垂直管理、专业管理、全过程管理的优势,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企业诚信意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促进全市医药经济健康发展,招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发出了《关于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知》,加大激励与惩戒力度,及时向社会通报覆盖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信用评级结果,对守信企业进行表彰,对7家失信企业进行警示,对2家严重失信企业给予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处罚。下一步,省局将按照“部门引导、行业自律、中介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省医药企业诚信建设:一是强化医药企业自身建设,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奠定基础。二是加强科学监管,为诚信评价提供详实信息。三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为诚信评价搭建平台。 一、收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审方人员、产品目录等,建立动态信息档案。 二、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中的行为采用扣分式管理。借鉴交警对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模式,给企业设定一定的基础分值,当某一企业诚信分数被扣除完时,该企业必须停业整顿,组织人员参加培训教育。 三、对违规企业和品种建立“黑名单”制度,企业行为和药品质量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相关规定,达到一定的次数和严重程度的,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时限内禁止在本辖区内流通和使用该企业供应的品种,解决打不痛、打不死的问题。 四、建立诚信记录通报制度。定期对失信的企业和品种,在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通报,对列入“黑名单”内的企业,在一定的时限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向其采购药品;列入“黑名单”的药品,有关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一定时限内不得经营和使用该品种。 五、建立退出机制。在系统内单位间建立联动监督,使失信企业“一处失信,步步难行”。并与工商、金融机构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共享系统,使违规失信企业和个人丧失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资格,退出药品生产经营市场。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应用清单

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关于“褒扬诚信”的总体要求,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

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2641号)、《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联合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274号)、《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措施

铁铺镇中心学校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措施诚信,就是要诚实守信,对自己,对他人,对集体,都要有责任感。它不仅仅是我们中华名族的传统美德,还是每个人从小讲诚信最起码的标准。为发扬诚信的美德,我校将举办“诚信标兵”的活动,特制定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措施。 一、评选范围:所有在校学生 二、评选原则 诚信标兵评选要遵循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推荐参评。 三、评选办法 (一)、成立诚信标兵评选领导小组。 校长任组长,校委会成员和部分教师代表任组员。 (二)、“诚信标兵”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学年突出一个主题,由学校统一安排时间,统一部署。 (三)、“诚信标兵”评选的内容及标准 1、根据学校关于“诚信标兵”评选的标准和要求,分思想政治、道德行为、学习态度、考试成绩、事迹行为五个方面。 2、评定标准根据“诚信标兵评选意见”评定。 四、评选标准及步骤

1、评选前由每个参选学生根据本人在各个方面的表现写出书面总结,考核时向考核领导小组汇报个人事迹,由考核小组成员对每个学生进行评定、打分。 2、学校再依据每个参选学生这一年在各方面的考核成绩,分别给予评定,打分。 3、由学生为每个参选学生进行评定打分,占考核20%。 4、由教师对每个参选学生进行评定打分,占考核20%。 5、由考核领导小组为每个参选学生评定打分,占考核60%。 6、最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对每个参选学生进行综合考查考核,选出诚信标兵。 五、待遇 学校对诚信标兵颁发证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在学校进行全校表扬。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1.有考试作弊行为。 2.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3.有严重违反学生规范。 “诚信标兵”评选是一项细致严肃的工作,要每个教师和学生都要以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评选工作,严禁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对态度不认真的领导及教职工,学校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制度与措施

****中心关于诚信建设的奖罚制度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中心形象,促进全中心稳步、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做好诚信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意义 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为载体,以相关职能部门为依托,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手段,以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为推动,以培养诚信文化为根本,营造“奖励诚信、约束失信、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 二、奖励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2、全体干部职工要积极参加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争做思想先进、行为规范、举止文明的表率,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3、在诚信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在年终总评时给予表彰奖励; 4、在诚信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事迹典型,被新闻媒体表扬或受到社会赞扬的,视情况进行表彰,在年终总评时给予一定奖励; 5、诚实守信的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进行表彰,并酌情给以物质奖励;

6、在文明优质服务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三、下列情况属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1.在诚信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或损害单位诚信建设和文明创建工作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适当扣减绩效工资,并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2.不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者社会公开批评,影响单位荣誉和形象的,给以通报批评或者适当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 3.在社会活动中,见危不救、遇难不帮,失信、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4.在执行公务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文明诚信服务规定的,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处罚。 5.上述奖励或处罚,均要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组织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诚信教育实践活动。中心成立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工作,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中心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诚信教育实践活动,努力提高全体职工的诚信意识,加强对全体职工的诚信教育,培育全体职工的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在领导和党员中广泛开展“诚信为本、服务社会”的宣传教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于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于涉电力领域会员单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行业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黑名单”与“重点关注名单”,是指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因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等严重失信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业协会做出认定,列入相关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实施信用约束与联合惩戒。市场主体存在严重失

信行为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存在一般失信行为将被列入失信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 第三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制定电力行业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名单”的认定标准;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黑名单”认定标准,筛选、核实、审定、发布及跟踪管理“黑名单”;在行业协会职责范围内督促“重点关注名单”单位进行整改,协助政府对“黑名单”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已签署《信用电力自律公约》的非会员单位也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实施主体 第五条中电联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涉电力领域会员单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审委”)和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电联信用办”)。 第六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涉电力领域会员单位失信“黑名单”与“重点关注名单”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监审委负责“黑名单”与“重点关注名单”管理的监督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召开监审委会议,对中电联信用办提交的“黑名单”

失信惩戒诚信奖励制度

失信惩戒诚信奖励制度 (最新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工作,加快构建建筑市场信用平台,整合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多形式信用评价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方面综合运用信用信息,完善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优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促进建设市场秩序的好转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重点范围

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按照省治工办要求,在在市治工办统一指导下,住建、交通、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分段负责、共享应用。同时,以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单位为重点对象,集中力量抓好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各级工 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认真梳理工程建设领域工程项目、企业和个人相关信息,做好参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的收集、审核、记录,完善信用档案,健全信用平台。本着实事求是、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建设综合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 (二)建立和健全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机制 1.全面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 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业企业进行上半年度、下半年度和年度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不良行为信用分。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动态分构成。良好行为信用分以企业在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的良好信用信息为基础,对照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进行加分计算。不良行为信用分由综合检查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

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调研报告

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前提与基础,这种信用关系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展,成为维系市场秩序的内在纽带。因此,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良好社会信用关系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推动器。鉴于此,本文对我国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法律深入调研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一、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背景及特点 近年来,社会对信用工具的整体需求不断增长,企业赊销赊购、金融信贷和个人信贷消费规模迅速扩大,与之对应的交易手段也开始向信用交易过渡和转变。然而,我国社会信用缺失情况也在加剧。信用缺失现象充斥在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所有与市场相关的领域如生产、消费、流通、金融、工程建设、劳动用工、中介服务等产生了严重的信用缺失问题,而且科技、医疗、司法、行政等不应产生信用问题的领域也出现了严重的信用缺失问题。长此以往,失信问题不仅会极大地扭曲了人与人之间的正常社会关系,还将动摇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之根本,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及和谐稳定。 在此背景下,信用作为规制工具进入了决策者的视野。也正是因为信用问题关系到国家社会民生的稳定大局,乃至影响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成功与否,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西方征信问题从起点和出发点就不完全相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侧重的是市场经济主体

的经济信用,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导者是政府,这意味着我们会更加注重社会秩序和伦理意义的“社会信用”。特别是“用法治手段推进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要求,③使其同时具有经济治理和社会治理两方面,早已超过了西方意义上的信用概念。 二、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及规范现状 (一)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体系 2007 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要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此时联合惩戒机制的具体执行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内部的联合共同执行,信用信息的交互适用也仅是局限于国务院各部门之间。 2014 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对失信联合惩戒进行了全面设计,联合性的奖惩机制被确定为社会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相较于2007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此次联合惩戒可以实现行政机关政务系统和社会征信系统所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多部门、跨地区的交换,涉及部门得到了进一步扩大。 从 2017 年开始,失信联合惩戒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截止到2017 年底,共签署了 24 部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覆盖了 24 个领域、行业。特别是在2019年,各行业页纷纷开始建立失信联合惩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doc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关于扫黑除恶等有关要求,及时、有效惩戒失信主体,督促、警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建设运营管理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经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审核认定,予以联合惩戒的信用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下统称严重失信主体)。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主管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信用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见附件1),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认定部门)应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对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前款所列严重失信行为标准的信用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见附件2),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惩戒措施。认定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对象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期限。重点关注期限内再次发生较重以上失信行为的,应及时转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视情节将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重点关注对象。 第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涉嫌严重失信主体通知或催告时,应提示其可能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风险;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初步名单时,应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经告知(或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于20个工作日内公布。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落实负责

简述失信惩戒机制

简述失信惩戒机制 冰魂 【摘要】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信用市场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有效制约和降低不良信用的形成、生长和扩散,保护和激励良好信用的发展,维持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转。失信惩戒机制是由信用市场各主体的,发挥惩戒机制的功能,依托联合征信平台,通过市场和法律的运作,实施对失信行为的打击,覆盖全国的惩戒机制可以使失信者名誉扫地,在相当长时期内使失信者不能取得任何信用方式的便利,使失信者承担其失信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成本。失信惩戒机制的运转需要政府的推动和监督。 【关键词】信用;失信;失信惩戒机制;信用体系;信用管理 一、失信惩罚机制概述 失信惩戒机制是由信用市场各授信主体共同参与的,以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记录为依据的,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的公开,来降低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约束社会各经济主体信用行为的社会机制,是信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就是经济手段和道德谴责手段并用,惩罚市场经济活动中失信者,将有严重经济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从市场的主流中剔除出去。 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功能是实施对所有失信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实施实质性打击,使人轻易不敢对各类经济类合同或书面允诺违约。同时,失信惩罚机制维护诚实守信者的利益,对诚实守信者进行物质性奖励。它以合法和遵守市场规则为原则。一个国家只有具有了运转正常的失信惩戒机制,才能具有完整和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和信用制度,才能有效保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失信惩罚机制所要对付的违约失信行为就是居于道德示范与诈骗犯罪之间的经济失信行为,大量处罚额度非常小且不便使用公检法手段处理的经济类违约失信事件。失信惩罚机制不是一种对失信企业和个人进行类似刑事处罚的国家机器,处罚尺度不出自《刑法》或《民法》,公检法也因此不是失信惩罚机制中的执法机构。当然,触犯《刑法》的失信活动另当别论,既要受到失信惩戒机制的惩罚,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失信惩戒机制的执行单位可以是各种各样的授信机构,在征信国家中,也可以是法律或政府有关机构委托的民间机构。执行机构的作用是把不良记录和相关意见记录在信用调查报告中。企业的主要经营者或公民个人一旦有了不良信用记录,这些记录将伴随他们度过一段时间。时间的长短由相关的法律决定,例如,美国法律规定个人失信记录被信用局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7年,个人破产记录被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10年;英国法律规定个人失信记录被信用局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6年,个人破产记录被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15年。 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为防范和打击失信行为而设计的失信惩罚机制在实施方法和效果上具有一下基本特征:主动打击经济失信行为、在社会上全面渗透、使失信者受到经济性惩罚,在若干年内丧失生活的便利、潜移默化地改变社会文化和社会资本状况、具备对诚实守信者进行奖励的政策倾向性、可由民间进行投资并操作,采取市场检验和淘汰机制、非司法刑事处罚性质,但也非道德谴责、打

山西省太原市财政:印发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制度

山西省太原市财政:印发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制度 诚实守信是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价值基石。为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方式,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优化营商环境,近日山西省太原市财政局印发了《太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一、建章立制,为信用加码 《制度》分为七章共计三十二条,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等界定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情形,明确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部门,涵盖了惩戒结果运用、信用信息公开和信用修复等内容。通过对政府采购活动各参与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诚信或失信行为的记录、发布和应用,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道德等手段,为信用加码、遏制失信行为,有利于逐步形成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的机制。 二、失信惩戒,为信用护航 根据《制度》,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停或取消太原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准入资格,暂停或取消通过银行“政采智贷”等获得政府采购信用贷款资格。采购代理机构在被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期间,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专家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有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太原市财政局将向山西省财政厅申请将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清退,同时禁止其参加太原市政府采购项目有关论证及履约验收评审等。此外,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发放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等的依据或参考,并推动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三、信息公开,为信用亮灯 《制度》从信用信息登记入档、信用信息公开和推送、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使用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对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管理作出规定。太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政府采购信用档案,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采购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通过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太原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平台公示,并及时归集至“信用太原”、“互联网+监管”等平台,提供太原各政府部门共享利用,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工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查询使用情况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四、支持修复,为信用打伞 为推动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利,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制度》还对信用修复作出规定。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在惩戒期限内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定不再作为政府采购违法失信惩戒对象的,

2019《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专题讲解 --考试试题答案

2019《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专题讲 解 --考试试题答案 一、判断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4.00分,共80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 2、联合惩戒对象为在会计工作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 用原则,经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 3、联合惩戒措施的有实施行业惩戒。()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 4、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 5、联合惩戒措施的有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 6、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 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 7、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依据 有法规。()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 8、联合惩戒对象为在会计工作中违反《会计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财政部门及 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 9、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依据 没有契约。()

XX学校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制度措施

XX学校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制度措施 (2018修订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诚信建设,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只适用于xx学校内部事宜。 第三条本办法简称“红黑榜”,是指学校各处室或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标准确定的学校诚信“红榜”和“黑榜”。 第四条“红榜”,是指教育管理规范,教育秩序稳定,教育质量较高,信誉良好,通过本办法确定并予以表扬的各处室及个人。 第五条“黑榜”,是指教育管理松懈,教育秩序混乱,教育质量低劣,存在不良教学行为,产生社会不良影响,通过本办法确定并予以通报的各处室及个人。 第六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入“红榜”: (一)诚信体系完备。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坚持育人为本,以诚为先,自觉信守承诺,教育教学注重社会效益;遵守诚信制度,积极响应诚信单位建设。 (二)教学行为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个人办公环境优美,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教学、服务学生等

方面,行为规范,管理到位。 (三)社会高度认可。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因管理失范、虚假失信等行为受到社会举报和职能部门的查处;教学业绩显著,具有良好的教学声誉。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榜”: (一)发布虚假广告、违规从事有偿家教的; (二)教育教学或管理混乱,在日常检查中两次不合格且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被投诉举报且被查证属实,拒不改正的; (四)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权部门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在职称评审中弄虚作假的; (九)安排参加培训无特殊原因不报到或不按时完成研修任务的; (十)获得相关荣誉称号不履行相关义务或有与获得称号不相符行为的。 第八条诚信“红黑榜”由鹤壁市淇滨区xx学校诚信教育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收集、认定、发布。

失信惩戒诚信奖励制度

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政治的民主化和法制化以及文化的多元化和交往方式的现代化,无不凸显着诚信的价值并要求践行诚信。 以下是为你整理的失信惩戒诚信奖励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工作,加快构建建筑市场信用平台,整合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多形式信用评价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方面综合运用信用信息,完善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优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促进建设市场秩序的好转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重点范围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按照省治工办要求,在在市治工办统一指导下,住建、交通、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分段负责、共享应用。 同时,以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单位为重点对象,集中力量抓好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三、主要任务(一)建立和完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各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认真梳理工程建设领域工程项目、企业和个人相关信息,做好参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的收集、审核、记录,完善信用档案,健全信用平台。 本着实事求是、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建设综合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信息,实现

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 (二)建立和健全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机制 1.全面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业企业进行上半年度、下半年度和年度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不良行为信用分。 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动态分构成。 良好行为信用分以企业在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的良好信用信息为基础,对照“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进行加分计算。 不良行为信用分由综合检查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和其他不良行为分组成。 市住建局在每年三季度和次年一季度将企业得分、排名情况进行公示、公布,并将企业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记载在企业的信用手册上。 2.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从业单位的相关信用信息档案健全水利建设企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我市水利建设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加强对水利建设系统内各方主体诚信行为的动态监管。 建立的水利建设企业电子诚信档案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投诉信息构成。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清单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清单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关于“褒扬诚信”的总体要求,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2641号)、《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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