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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晋级考试司法警察复习提纲(1)(DOC)

全省法院晋级考试司法警察复习提纲(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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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晋级考试司法警察复习提纲

综合知识部分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基本内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和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

二、党的十七大精神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它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的概括和提出,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它解决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与理论创新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相统一的问题,也解除了人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对各阶段理论创新的称谓和排列存在的许多困惑和担忧,为今后中国共产党人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进行理论创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邓小平理论是这个理论体系的开山之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这个理论体系破浪之作。科学发展观是这个理论体系的最新之作,是现阶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制高点,是中国共产党人继续进行理论创新的新起点,是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强大思想武器。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

2、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这一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科学发展观这一科学理论,是立足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它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

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它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一要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二要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三要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四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科学发展观是十七大的主线和灵魂,它不但统领报告,而且贯穿报告的方方面面。学习十七大精神首先第一位的就是学熟、学深、学透科学发展观,只有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才能从根本上掌握和贯彻好十七大精神。

3、十七大提出的总体奋斗目标

十七大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的奋斗目标和“五项新的要求和具体目标”。这个一大五小的奋斗目标,是党的十七大在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创造性提出来的,应该说目标清晰明确,要求具体详实,美好蓝图令人向往。在13年后这个目标实现时,我们这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和发展中的大国,将成为工业化基本实现,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内市场总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的国家;成为人民富裕程度普遍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良好的国家;成为人民享有更加充分民主权利,具有更高文明素质和精神追求的国家;成为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社会更加充满活力而又安定团结的国家;成为对外更加开放,更加具有亲和力,为人类文明作出更大贡献的国家。

4、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把握一条主线,即: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工程的主线。

5、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业务知识部分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摘要)

第十条安全检查

(一)庭审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应配备必需的安全检查设备,配齐司法警察安全检查人员。

(二)司法警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对其他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旁听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应进行人身和随身物品的检查。

(三)防止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未经允许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进入法庭。对所携带的限制物品按规定登记、寄存后,上述人员方可进入。对携带可疑物品的,应进行询问。

(四)防止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携带枪支、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管制、危险物品进入法庭。对所携带的管制物品,予以收缴;对查出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对有疑点的管制和危险物品,应先将携带人员控制,以

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未经允许强行闯入审判区的人员,经劝阻和警告无效后,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

(六)安全检查工作中遇重大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可在必要时依法使用警械,法警队领导应迅速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应急分队根据需要迅速出警。以下审判、执行死刑、民事执行、行政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以及其他情况中遇重大突发事件均适用此条。

第十一条法庭审判

(一)审判法庭的安全防范设施应符合《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要求。

(二)应根据法庭审判活动的类型、规模、诉讼参与人的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值庭司法警察;对于刑事案件的开庭,应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押解司法警察,对一名刑事被告人的押解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一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押解应达到三名司法警察的要求。

(三)司法警察应履行好维护法庭秩序、保护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的职责;对于刑事案件的开庭,司法警察应重点防范刑事被告人的突发行为。

(四)刑事案件法庭审判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以及旁听席出现哄闹、骚乱等情形时,值庭司法警察应迅速制止,制止无效后,可强行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押解司法警察应严密监控刑

事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并禁止无关人员接近刑事被告人。

对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要迅速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同时加强对其他刑事被告人的看管;在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脱逃行为的情况下,可鸣枪警告,仍不能制止的,可依法使用武器;对已经脱逃的刑事被告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采取有效的追击手段,协助公安机关将其缉捕归案。

对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的刑事被告人,要及时制止其自杀、自伤行为,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刑事被告人,然后对其进行救治。

对突发疾病的刑事被告人,应根据刑事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请医护人员积极进行检查和救治,必要时请示院领导同意后,将刑事被告人送往医院诊治;在送往医院途中和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送达

(一)法警队应根据法律文书所涉及案件的内容,提前分析、研究送达任务的复杂程度,合理派出警力。

(二)在送达工作中遇以下突发情况,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被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情形,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说服教育仍然拒收的,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留置送达。

遇被送达人及其家属谩骂送达人员或哄闹时,应说服教育并

对其进行劝告,必要时与被送达人及其家属所在单位取得联系,争取他们协助送达;对不听劝阻、妨碍公务的人员,应采取处置措施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遇被送达人对送达人员实施暴力行为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制止其行为,收缴其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同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根据指令执行。

遇送达人员被围困限制自由的情形,应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指出此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劝说无效的,应迅速向法警队领导报告,请求派警力支援。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摘要)

第三条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一)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看管司法警察警力的配备应根据审判案件的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的危险程度和数量而定。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应适当增加看管警力。

(五)对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分别看管。对女性被告人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看管;对同案被告人,应保证一人一室。

第五条司法警察执行看管时:

(五)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的要求时,应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和本案法官,及时制作笔录和处理。

(六)不得询问或随意谈论案情;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变相体罚被告人;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未经批准,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员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不得将被告人提出看管场所;不得准许任何人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

第六条被告人需要上厕所时,每名被告人应由二名司法警察监控。遇有女性被告人时,应由女司法警察监控。被告人如厕前,司法警察要注意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安全,厕所内有无危险品及障碍物。被告人如厕时,司法警察应处在有效控制位置,防止脱逃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例(摘要)

第三条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力量。

第四条司法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围绕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这一中心任务,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按照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要求,培养司法警察爱岗敬业、令行禁止、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作风,树立司法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队伍的执落法水平,保证司法警察圆满完成任务。

第四章内部关系

第十八条司法警察之间,不论职务、警衔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二十一条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二十二条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

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

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五章警容风纪

第二十七条着装司法警察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条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二)警服应当配套穿着、保持整洁,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

穿。不得在警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警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春秋装、冬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领。女警怀孕期间应着便服。

(三)戴大檐帽、作训帽时,男警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警帽檐稍向后倾。

(四)着警服时,只准穿黑、棕色鞋。鞋跟高度男警不超过三厘米,女警不超过四厘米。工作时间不得穿拖鞋和赤脚穿鞋。

(五)执勤、训练、检阅或者携带武器、警械具时,应扎外腰带。

(六)严格按照授予警衔的命令佩戴警衔标志,规范缀钉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戴其他与司法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七)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变卖,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外人。退警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第二十九条举止

司法警察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着警服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非公务不得进入歌厅等娱乐场所。

(二)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三)两名以上司法警察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司法警察的声誉。

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摘要)

第十一条对于被告人人数较多或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的警

务保障,申请使用司法警察提供警务保障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在用警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

用警申请应当包含申请用警部门、用警时间、案件性质、被告人数量和旁听人员情况等信息。

第十八条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突发紧急情况,司法警察必须果断予以处置,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或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报告或请示,根据命令或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九条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司法警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警械:

(一)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二)被告人、罪犯或其他人员企图袭击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三)围堵、攻击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的;

(四)强行冲越司法警察为履行警务保障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其它危害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司法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司法警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武器:

(一)被告人、罪犯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的;

(二)被告人、罪犯脱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

(三)劫夺被告人、罪犯的;

(四)抢劫、抢夺枪支、弹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司法警察,危及司法警察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司法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司法警察使用武器时,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不得使用武器和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时,禁止使用武器和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五、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摘要)

第二条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押至法庭

接受审判后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押解分提押、法庭押解、还押三个过程。

第三条司法警察执行押解:

(一)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警察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提押时:

(一)严格遵守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的有关规章制度,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案由等身份要件,并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防止携带危险物品。提押时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戒具。

(二)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均应分车提押;重大案件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三)周密制定行车路线;数辆囚车担任提押任务时,应编队行进;两辆以上囚车押解被告人时,应配备指挥车,必要时还需配备备用车辆;专用囚车内不得搭乘与提押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八条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时:

(一)根据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法庭押解职责。

(二)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询问案情;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被告人;不得有催促审判人员缩短庭审时间等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对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涉及重大案件被告人的开庭,可以根据安全需要使用戒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得使用戒具。

(四)将被告人押人法庭时,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的侧后,手抓被告人的肘部,步伐要规范。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面对审判人员站立。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请打开被告人的戒具”后,应立即打开被告人的戒具。

(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站姿或坐姿:公诉人起诉书宣读完毕之前和法庭宣判时,司法警察采用站姿,站立于被告人侧后方,单手抓住被告人肘部,另一手自然下垂,两脚跟靠拢并齐,双腿挺直,自然挺胸;其余时间司法警察可以采用坐姿,坐于被告人侧后方,上身挺直,双臂放于大腿或椅子扶手上,两腿分开与肩同宽。

(六)三名司法警察押解重大案件被告人时,应始终采用站姿。其中,两名司法警察分别位于被告人两侧后,一手抓住被告人的肘部,另一手自然下垂;另一名司法警察在被告人身后,保持立正姿势。

第九条案件开庭时,司法警察应当密切观察被告人的动

态,如遇被告人哄闹法庭、行凶、暴动、脱逃等情况时,应全力加以制服或抓捕,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如遇旁听席哄闹、骚乱等突发情况,应严密控制被告人,严格履行法庭押解职能,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摘要)

第三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值庭前的准备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落实:

(一)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诉讼参与人的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三)与相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明确任务。

第八条对旁听人员,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第九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站立于审判台侧面,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出入法庭时应以齐步动作行进。

第十二条对旁听人员违反下列法庭纪律的,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一)未经允许录音、摄影和录像;

(二)随意走动或擅自进入审判区;

(三)鼓掌、喧哗、哄闹;

(四)擅自发言、提问;

(五)吸烟或随地吐痰;

(六)使用通讯工具;

(七)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退出、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

第十五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第十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摘要)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五条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

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检测员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安全检查门的人身安全检查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第八条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第十条对人身的安全检查:

(一)引导员提示受检者取下随身携带物品,放置于设在安全检查门边的工作台上;

(二)对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的受检者,检测员应当令其重新过门检查或采用人工安全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检;采用人工检查时,对女性受检者的人身安全检查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

(三)人工检查分手持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人工检查的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即从受检查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进行手持探测器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移动要平稳、均速;进行手工检查时,应以“触压”为主,手的用力要适当、均匀;

(四)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者,应进行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物品。

第十二条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处理: (一)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二)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

(三)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人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十三条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的司法警察有擅离岗位、懈怠、渎职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摘要)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三)送达法律文书;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执行死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为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九、其它

1、司法警察警衔等级分为: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2、警衔晋升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四年。

3、警司以下警衔首授或晋升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警督以上警衔首授或晋升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 ------------------- 「内容摘要」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关系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本文试从服务审判、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尊重人权、程序保障五个方面阐述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探索加强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希望引起理论界的关注。 「关键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工作理念 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其队伍建设必须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探究新时期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并将这种理念指导司法警察的工作实践,是进行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一环,是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关键。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任务和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笔者认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树立以下五种工作理念: 一、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这是司法警察的服务审判理念,也是司法警察的最基本工作理念。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肩负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提押、看管人犯;值庭时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民事执行;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执行死刑,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八大职责。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因此,服务审判应作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理念。 笔者认为,要树立服务审判理念,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要从思想上明确法警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树立警务工作无小事的意识。司法警察要增强创新意识,积极开动脑筋,克服消极被动、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的思想,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主人翁的姿态,以崭新的思维方式,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各项警务保障工作。其次要改变警务保障的工作方式,在保障功能上从重刑轻民转为全面保障,在工作重点上从防止人犯脱逃转移到营造法庭庄严氛围上来。防止人犯脱逃是法警工作永恒的主题,抓安全防脱逃固然重要,但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法警工作需要一种更高层次的工作水准,需要通过司法警察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密的工作组织,严肃的工作态度,严格的执法行为,营造出一种庄重威严的法庭氛围,使试图串供,哄闹法庭的人不敢妄为,使旁听人员肃然起敬,受到教育。再次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和灵活应变能力。无论是参加庭审活动,还是参加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由于结果的多变性和不可预见性,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有灵活机动的应变能力,有较强的适应性,不管遇到什么情况,都能保持沉着冷静,灵活应变。配合审执人员做好法制宣传、说服教育,及时有效地劝阻制止不当行为,从而使审理、执行工作达到最佳效果。最后要全面提升司法警察服务审判工作水平,不断加强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理顺法警队伍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加强调警工作力度。要狠抓法警教育训练工作,提高专业技能。要重视法警队伍的物资装备建设,增强司法警察的保障水平。 二、遵守职业道德,注重执法形象 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道德理念。任何职业都有各自的职业道德,司法警察也不例外。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为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重要部门,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决定其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的一个独立的警种,它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来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从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不难看出,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既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又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修养和道德水准。因此,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应当严

人民警察法复习题(ht)

人民警察法复习题 一、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正误,正确的画“√”,错误的画“×”,画在题干后的括号内。) 1、依法办事是人民警察的活动准则。(√) 2、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 3、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4、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5、人民警察可以任意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7、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可以履行职责。(×) 8、人民警察的任务包括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9、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各自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10、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遇到任何人暴力阻碍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随时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实行现场管制。(×) 12、人民警察的任何职务行为均受法律保护。(×) 13、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14、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采取强行驱散手段时,对拒不服从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15、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不能直接予以撤销。(×) 16、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17、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人民警察认为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可以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 18、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 (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 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级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的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可授予一级警司。

人民警察法考试题库

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51 道)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立法依据是( A )。 A、宪法 B 、民法 C 、行政法 D 、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是由()制定的。( B ) A、全国人大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 、国务院 D 、公安部 3、以下哪一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 B ) A、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 B 、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 C、保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 D 、保障人民警察平等竞争 (法律依据:《警察法》第 1 条) 4、下列哪一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人民警察的任务?(B ) A、维护国家统一 B 、维护国家安全 C 、维护国家主权D、维护国家独立(法律依据:《警察法》第 2 条) 5、下列哪一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人民警察的任务?(A ) A、维护企业的经济秩序 B、维护机关、企事业组织的经济秩序 C、促进经济建设 D 、保护公共财产 (法律依据:《警察法》第 2 条) 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所称人民警察的范围,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 确的?( C ) A、仅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B、仅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 C、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法律依据:《警察法》第 2 条2 款) 7、人民警察必须以()为活动准则。( A )

A、宪法和法律 B 、地方性法规 C 、部门规章 D 、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法律依据:《警察法》第 4 条) 8、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B )。 A、人民警察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B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C、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监督 D、人民警察的任何职务行为均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警察法》第 5 条) 9、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的职责?( C )。 A、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执行刑罚 B、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刑罚 C、对被判处没收财产的罪犯执行刑罚 D、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法律依据:《警察法》第 6 条11 项)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定职责?( A ) A、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B 、打击高利润经营活动 C、引导文化市场秩序 D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警察法》第 6 条) 11、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C )。 A、公安机关不管理国籍事务 B、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不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C、指导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D、公安机关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他执法机关的职责 (法律依据:《警察法》第 6 条9、12、13 项) 12、下列选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D )。 A、组织、实施消防工作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B、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C、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公安机关人民的法定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12]23号 颁布日期:2012-10-29 执行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权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四章警务保障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国家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6人民警察法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题库 一、判断题 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不属于人民警察的管理工作。 【答案】错误 【考点】人民警察职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九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2.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答案】正确 【考点】人民警察职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九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3.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 【答案】错误 【考点】继续盘问的时限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二款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4.对被批准继续盘问的,可以视情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答案】错误 【考点】继续盘问的时限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二款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5.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答案】正确 【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限 【相关法条】《人民警察法》第十一条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6.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遇交通阻碍时可以优先通行。 【答案】正确 【考点】优先通行权的适用条件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值庭前的准备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落实: (一)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诉讼参与人的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三)与相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明确任务。 第五条司法警察值庭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 (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 (三)传唤证人、鉴定人; (四)传递、展示证据; (五)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女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 第七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对旁听人员,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第九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站立于审判台侧面,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出入法庭时应以齐步动作行进。 第十条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值庭的司法警察传唤证人时,应当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到达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对旁听人员违反下列法庭纪律的,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一)未经允许录音、摄影和录像; (二)随意走动或擅自进入审判区; (三)鼓掌、喧哗、哄闹; (四)擅自发言、提问; (五)吸烟或随地吐痰; (六)使用通讯工具; (七)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下列行为,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一)未经许可进入审判区,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二)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十四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退出、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 第十五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第十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人民警察法试题(三)

人民警察法试题 一、判断题: 1、《人民警察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 2、《人民警察法》的立法依据是人民政府组织法。(×) 3、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是《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宗旨之一。(√) 4、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 5、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6、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7、人民警察的工作路线是实事求是。(×) 8、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9、群众路线是人民警察的工作路线。(√) 10、依法办事是人民警察的活动准则。(×) 11、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是人民警察活动准则的重要内容。(√) 12、严格执法是人民警察活动准则的基本内容。(√) 13、人民警察的个人行为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或组织的干预。(×) 14、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15、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遇到任何人暴力阻碍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16、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1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18、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不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19、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20、组织实施消防工作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21、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不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22、指导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23、负责管理国籍事务的机关不是公安机关。(×) 24、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2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刑事处罚。(×) 26、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司法警察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司法警察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司法警察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男,**族,1979年3月出生,大学文化,1996年参军入伍,入伍五年曾担任战士、副班长、班长等职务。2000年5月入党,2001年12月复员,2002年8月安置到**自治旗人民法院工作,现为**自治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副大队长。 **同志自2010年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副队长以来,在司法警察岗位上,他忠实地践行法律赋予的庄严的使命,认真履行司法警察的光荣职责,在多次处理突发事件中沉着冷静、机智、勇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他固守着对司法警察事业的热爱,用行动深刻诠释着那份不变的为民情结。他将心底的那份真情融入到日常工作的一点一滴,一言一行,他用扎实有力的脚步踏出司法警察工作的闪光足迹。 认真履职,克己奉公 在法院工作过的同志都知道,司法警察的工作有其严格的>规章制度,但是司法警察的工作却又非常繁琐。**同志自接任副队长的工作以来,他把自己当做指挥员又当作战斗员,无论是法院开庭的值庭还是日常的值班,他都冲在前面,他把自己和其他的法警同志放在同一工作起点。每次遇到急难险重时刻,每次遇到重大疑难庭审,他都是身先士卒、冲锋在前。**人民法院管辖面积大,又是多民族聚居区,作为司法警察,他带领的这支队伍押解、参与执行和送达法律文书的任务显得尤为繁重。由于**为牧业地区,夏季牧民多数都居住在夏营地离城镇都较远,路况相当不好,所以加班加点是他们的常事。即便是最普通的案件,在安排好执行警力之后他也总是千咛万嘱的给同志们交代注意事项,总是等执行任务的法警执行任务平安回来他才真正放下心来。 化解矛盾,保障安全 自**同志担任**自治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副大队长以来,他所带领的司法警察大队在执行各类任务中没有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由于平时注重消除安全隐患和加强岗位大练兵,所以在关键时刻能从容不迫的进行妥当处置,及时化解。他不断地完善已有的安全保卫制度,以身作则,带出了一支能打善战的优秀法警队伍。现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不仅有擒拿格斗高手还有射击能手,更有多次参加自治区法警训练的业务尖子,这就为法院的工作站好了司法警察这班岗。 刻苦训练,创造佳绩 **同志担任我院司法警察大队法警同时驻职于执行局参与和协助执行工作。我院执行案件涉及全旗各乡镇苏木,时间紧、任务重、路途远,**同志不惧艰苦带领干警克服困难,加班加点,积极协助执行工作,并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有力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人民警察法要点总结教学提纲

第一章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 一、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一)警察的起源与发展 1、警察的含义 警察的含义一般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2、警察的起源 决定警察必要性的直接因素是由社会矛盾引起的犯罪、对抗冲突和社会秩序问题。 警察产生的条件 (1)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2)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使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3)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4)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3、警察的发展 (1)萌芽期的警察 在警察萌芽时期,同时伴生的有监禁行为、审判行为的萌芽 (2)古代警察的特点 a、军警不分,警政合一 b、行使职权时在法律上极不严格 c、私刑、私狱普遍存在 (3)近代警察 较早建立近代警察制度的国家是法国和英国,由于受英法两国警察制度的影响,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警政管理体制:地方自治制和中央集权制,地方自治制以英国为代表,中央集权制以法国为代表 5、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的区别 (1)近代警察的职能是独立的,警察的职能主要集中于警察机关。古代警察的职能尚未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而是由行政官吏、军队、审判机关分别行使 (2)近代警察从中央在地方形成了多层次的专门工作系统,成为国家庞大的专政工具之一,行使专门的职权。古代警察则军警不分,警政合一,没有专门的组织

(3)近代警察强调法制。警察机关的建立及其体制和职权,均以宪法或法律为依据。古代警察执法极不严格,私刑普遍存在 (4)近代警察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则没有专门的服装 (二)、我国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 2、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安机关 (1)建国后17年的人民公安机关 1949年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罗瑞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10月15日召开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 17年间的辉煌成就: a、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的公安组织机构,明确了公安任务 b、清除反动势力的残渣余孽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 c、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 d、改造大量战争罪犯 e、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卫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2)十年“文化大革命”间的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口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人民警察法试题库

人民警察法题库 一、判断题 1、依法办事是人民警察的活动准则。(√) 2、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3、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4、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5、人民警察可以直接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7、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可以不履行职责。(×) 8、人民警察的任务包括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9、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各自领导的指挥。(×) 10、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遇到任何人暴力阻碍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随时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实行现场管制。(×) 13、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14、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采取强行驱散手段时,对拒不服从人员可

以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15、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但不能直接撤销。(×) 16、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17、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人民警察认为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可以中止执行。(×)18、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20、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只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21、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23、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25、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0、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31、行政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32、对人民警察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33、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法发[2001]1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1.10.18 【实施日期】2001.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0月18日法发〔20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的“在技术性、操作性、辅助性的部分职位试行聘任制”的精神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试行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干部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第二条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 第三条人民法院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在本级法院控编总数12%的范围内,取其编制的60%~80%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 第四条聘任制司法警察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先聘用。 第五条聘任制司法警察除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年龄在25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身高男性170cm,女性160cm以上,双眼裸视1.0

辅警试题人民警察法考试试题库(含答案)

辅警考试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警察法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立法依据是(A )。 A、宪法 B、民法 C、行政法 D、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是由()制定的。(B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公安部 3、以下哪一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B ) A、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 B、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 C、保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 D、保障人民警察平等竞争 (法律依据:《警察法》第1条) 4、下列哪一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人民警察的任务?(B ) A、维护国家统一 B、维护国家安全 C、维护国家主权 D、维护国家独立 (法律依据:《警察法》第2条) 5、下列哪一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人民警察的任务?(d ) A、维护企业的经济秩序

B、维护机关、企事业组织的经济秩序 C、促进经济建设 D、保护公共财产 (法律依据:《警察法》第2条) 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所称人民警察的范围,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C ) A、仅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B、仅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 C、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法律依据:《警察法》第2条2款) 7、人民警察必须以()为活动准则。(A ) A、宪法和法律 B、地方性法规 C、部门规章 D、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法律依据:《警察法》第4条) 8、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B )。 A、人民警察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B、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C、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监督 D、人民警察的任何职务行为均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警察法》第5条) 9、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的职责?(C )。 A、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执行刑罚 B、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刑罚 C、对被判处没收财产的罪犯执行刑罚 D、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详细介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1-1.制定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基本要求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5.修订 1-6.施行时间 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2-2.警务受领 2-3.警务准备 2-4.警务实施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2-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三章执行死刑(略) 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4-2. 警务受领 4-3. 警务准备 4-4. 警务实施 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4-6. 一般情况处置 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5-2. 警务受领 5-3. 警务准备 5-4. 警务实施 5-5. 一般情况处置 第六章安全检查 6-1. 职责 6-2. 警力配备 6-3. 设施与装备配备 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6-6. 警务实施 6-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2. 训诫 8-3. 强行带离 8-4. 罚款 8-5. 拘留 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 9-1. 职责 9-2. 基本原则 9-3. 组织领导 9-4. 警务准备 9-5. 警务实施 第一章一般规定 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 (1)执法主体合格 (2)执法程序合法 (3)执法行为规范 (4)执法纪律严明 (5)执法作风端正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 (1)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人民警察法题库2

《人民警察法》题库 《人民警察法》题库 本题库:判断(33题)、单项选择(35题)、多项选择(48题)、案例分析(1题)、总计117题。 一、判断题 1、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2、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采取强行驱散手段时,对拒不服从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随时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实行现场管制。(×) 4、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不能直接予以撤销。(×) 5、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人民警察认为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可以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 (×) 6、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7、各级公安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都有权实行现场管制。(×) 8、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任何情况,都应当履行职责。(×) 9、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只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10、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都要进行赔偿。(×) 11、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 1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13、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14、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是《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宗旨之一。(√) 15、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政法工作经验。(√) 16、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17、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18、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不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19、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20、人民警察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都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21、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2、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12小时。(×) 2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公民进行盘问检查。(×) 24、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对被盘问人留置时间延长至48小时。(√) 25、公安机关在规定期间不能对被盘问人采取拘留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

司法警察押解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保障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押至法庭接受审判后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押解分提押、法庭押解、还押三个过程。 第三条司法警察执行押解: (一)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警察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 第四条执行押解的司法警察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以及必备的应变和防范能力,并定期进行专门的押解专业技能训练。 第五条提押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提押开始前,应当提前做好如下准备: (一)对被告人临时羁押场听、车辆进出路线、被告人进出法庭路线、站立位置以及法庭外的警戒哨位等进行实地勘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数额确定押解警力。 (三)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明确职责。

(四)确定司法警察的分工及协作计划。 (五)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 (六)检查专用囚车、警械、武器、通讯设备等警用装备。 (七)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驾驶员。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提押时: (一)严格遵守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的有关规章制度,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案由等身份要件,并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防止携带危险物品。提押时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戒具。 (二)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均应分车提押;重大案件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三)周密制定行车路线;数辆囚车担任提押任务时,应编队行进;两辆以上囚车押解被告人时,应配备指挥车,必要时还需配备备用车辆:专用囚车内不得搭乘与提押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七条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前,应当着重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了解本案被告人的身份、人数等有关情况。 (二)掌握被告人出庭顺序和出庭时间。 (三)检查警具和枪械。 (四)对具有企图哄闹法庭、脱逃、自杀、自残等危险性的被告人,应做好防范措施。 第八条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时: (一)根据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法庭押解职责。 (二)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不得让无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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