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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及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反保险欺诈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8年2月11日

反保险欺诈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

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

(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

(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

(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

(六)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七)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八)报告和危机处理机制。

第一节制度体系与组织架构

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以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层、相关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

第九条保险机构董事会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欺诈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和总体政策;

(二)审定欺诈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监督欺诈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有效性;

(四)审议管理层或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欺诈风险管理报告;

(五)根据内部审计结果调整和完善欺诈风险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层整改;

(六)审议涉及欺诈风险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可以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其欺诈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十条保险机构管理层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建立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和权限,确定欺诈风险报告路径;

(三)对重大欺诈风险事件或项目,根据董事会授权进行处置,必要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定期评估欺诈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并向董事会提交报告;

(五)建立和实施欺诈风险管理考核和问责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监事会(监事)应对董事会及管理层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指定欺诈风险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保监会。负责人应由能够承担欺诈风险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职责包括:

(一)分解欺诈风险管理责任,明晰风险责任链条;

(二)组织落实风险管理措施与内控建设措施;

(三)监督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实施;

(四)为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战略、规划、政策和程序提出建议;

(五)审核反欺诈职能部门出具的欺诈风险年度报告等文件;

(六)向保监会报告,接受监管质询等。

保险机构应当为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负责人未能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应当向保监会提供书面说明。负责人因岗位或者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保险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另行指定负责人并向保监会报告变更。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在总部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并设立专职的反欺诈管理岗位,负责欺诈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反欺诈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欺诈风险管理的具体政策、操作规程和操作标准,报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后执行;

(二)建立并组织实施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流程;

(三)建立并管理反欺诈信息系统;

(四)组织开展反欺诈调查和风险排查;

(五)协调其他部门执行反欺诈操作规程;

(六)监测和分析欺诈风险管理情况,定期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和保监会提交欺诈风险报告;

(七)提供反欺诈培训,开展反欺诈经验交流,建设欺诈风险管理文化,进行反欺诈宣传和教育;

(八)与欺诈风险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保障欺诈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并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经费、设置必要的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提供培训、赋予欺诈风险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等。保险机构的其他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为反欺诈职能部门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保险省级机构应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欺诈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并按照赔案数量、保费规模、风险特征、机构数量等指标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工作人员。保险省级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将反欺诈组织架构和负责人告知所在地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建立重大欺诈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不同层级的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欺诈风险管理策略、制度和程序及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判断相关策略、制度和程序是否需要更新和修订。评估工作每年最少进行一次。

第二节内部控制与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基于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构建反欺诈管理体系,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欺诈风险控制点,明确欺诈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将欺诈风险管控覆盖到机构设立、产品开发、承保和核保、理赔管理、资金收付、单证管理、人员管理、中介及第三方外包服务等关键业务单元。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在开发新产品、引入新技术手段、设立新机构和新业务部门前,应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对欺诈风险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欺诈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应将员工道德风险可能引发的职务欺诈作为欺诈风险管理的重要部分,营造诚信的企业文化,健全人员选任和在岗履职检查机制,明确岗位责任,设置内部控制和监督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审慎选择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或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第三方外包服务商,重点关注对方的资质、财务状况、内部反欺诈制度和流程等。

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将欺诈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围。内审部门应定期审查和评价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报告评估结果。内部审计应涵盖欺诈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足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欺诈风险;

(二)欺诈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是否完善;

(三)欺诈风险管理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

(四)相关机构、部门和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既定的欺诈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审计工作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鼓励业务复杂程度较高和规模较大的保险机构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为有效地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控制和报告欺诈风险建立信息系统或将现有信息系统嵌入相关功能,其功能至少应当包括:

(一)记录和处理与欺诈风险相关的数据;

(二)识别并报告疑似欺诈客户及交易;

(三)支持不同业务领域、业务类型欺诈风险的计量;

(四)采用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评估欺诈风险并进行风险评级,监测欺诈风险管理执行情况;

(五)为行业反欺诈共享平台和保险业征信系统提供有效数据和信息支持;

(六)提供欺诈风险信息,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信息披露和共享要求。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对欺诈案件信息或疑似欺诈信息实行严格管理,保证数据安全性和完备性。

反欺诈职能部门应制定欺诈或疑似欺诈信息的标准、信息类型,根据数据类型进行分级保存和管理,并准确传递给核保、核赔、审计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应依据保险业标准化和保险业务要素数据规范等规定的要求,建立基础数据质量管理和数据报送责任机制,确保欺诈风险管理相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规范。

第三节欺诈风险识别、评估与应对

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建立欺诈风险识别机制,对关键业务单元面临的欺诈风险进行收集、发现、辨识和描述,形成风险清单。欺诈风险识别流程包括:

(一)监测关键的欺诈风险指标,收集风险信息;

(二)通过欺诈因子筛选、要素分析、风险调查等方法,发现风险因素;

(三)对识别出的风险因素按照损失事件、业务类别、风险成因、损失形态和后果严重程度等进行合理归类,形成风险清单,为风险分析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欺诈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欺诈风险评估基本流程包括:

(一)对识别出的欺诈风险的发生概率、频率、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二)对应欺诈风险威胁,对公司制度、流程、内部控制中存在的薄弱点进行分析与评价;

(三)对公司已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分析与评价;

(四)依据欺诈风险计量的方法及风险等级评价原则,结合行业标准,确定风险的大小与等级;

(五)确定公司承受风险的能力;

(六)对公司欺诈管理投入的资源、经济效益做出总体评估,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控制、缓释等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事件,综合考虑欺诈风险性质和危害程度、经营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规定及对保险行业的影响,选择合适的风险处置策略和工具,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弥补资产损失,妥善化解风险。

第二十九条保险机构发现风险线索可能涉及多个案件或团伙欺诈的,应对线索进行串并,必要时应提请上级机构或总公司在全系统范围内进行审核与串并。涉及其他机构或其他地区的,应报请各地保险行业协会或反欺诈中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风险线索进行审核与串并。针对发现的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各保险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做好风险预警。

第三十条各保险机构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据案件线索移送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欺诈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内容、频率、路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送欺诈风险信息和报告,包括:

(一)欺诈案件和重大欺诈风险事件报告。对于已经由公安、司法机关接受处理的欺诈案件或危害特别大、影响范围特别广的欺诈事件,应根据保险案件相关的监管规定向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告。

(二)欺诈线索报告。保险机构通过风险识别发现欺诈风险和线索,可能引发保险欺诈案件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机构或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告。

(三)欺诈风险定期报告。保险机构应定期分析、评估本机构的欺诈风险情况、风险管理状况及工作效果。保险法人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欺诈风险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反欺诈风险管理设置和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履职情况;公司反欺诈制度、流程建设情况;反欺诈自主评估和审计结果;重大欺诈风险处置结果;其他相关情况等。保险分支机构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报送欺诈风险定期报告。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保险机构应当根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定期分析欺诈风险趋势、欺诈手法、异动指标等,指标分析应包括:

(一)总体情况指标。反映在公司制度、流程、内部控制等方面欺诈风险应对能力的总体情况指标,包括欺诈案件占比、欺诈金额占比、欺诈案件的追诉率、反欺诈挽损比率等,用以衡量公司欺诈整体状况。

(二)分布特征指标。主要包括行为分布特征、险种分布特征、人员分布特征、地区分布特征、金额分布特征等,用以更好地制定欺诈风险的防范和识别措施,提升欺诈风险管理的经济效果。

(三)趋势性指标。将不同时期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进行比较,从而综合、直观地呈现欺诈风险的变化趋势和变化规律。

统计分析至少应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可适当借助公估公司等机构力量开展反欺诈工作。

第四节考核、宣传教育及举报

第三十四条保险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管理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

第三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开展案例通报和警示宣传、发布风险提示等方式,提高保险消费者对欺诈的认识,增强保险消费者防范欺诈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反欺诈职能部门应定期向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提供反欺诈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公司内部反欺诈制度、操作流程、职业操守等,针对承担反欺诈职能的员工还应进行欺诈监测方法、欺诈手法、关键指标、内部报告等培训。

第三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欺诈举报制度,向社会公众公布欺诈举报渠道、方式等,并采取保密措施保证举报信息不被泄露。

第三章反欺诈监督管理与行业协作

第三十八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行业反欺诈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反欺诈监管框架,制定反欺诈监管制度;

(二)指导保险机构和行业组织防范和应对欺诈风险;

(三)审查和评估保险机构反欺诈工作;

(四)依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中的风险综合评级规则,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进行评价和监管;

(五)通报欺诈案件、发布风险信息,定期对行业整体欺诈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六)推动建立行业合作平台,促进反欺诈协作;

(七)加强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的合作、协调和信息交流;

(八)普及反欺诈知识,提高消费者对欺诈的认识。

第三十九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反欺诈监管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内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建立和人员履职情况;

(四)欺诈风险管理流程的完备性、可操作性和运行情况;

(五)反欺诈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欺诈风险报告情况;

(七)风险应对和处置情况。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监管评级、风险提示、通报、约谈等方式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进行持续

监管。

第四十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致力于完善反欺诈协作配合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健全与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移交、联合执法机制,深化案件联合督办机制;

(二)将欺诈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纳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提高打击欺诈行为的震慑力;

(三)完善与公安、司法、人民银行、工商等部门的案件信息和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互训;

(四)会同有关部委推动反欺诈立法,协同司法机关完善惩治欺诈犯罪的司法解释,明确欺诈的认定标准和处理规范;

(五)探索建立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打击欺诈案件的联动机制;

(六)构建与港、澳、台地区的反欺诈合作机制,在信息查询通报、组织委托调查、调查程序与文书认证标准、开展技术交流等领域进行协作,并建立反欺诈工作的日常联络机制;

(七)推动国际合作。建立健全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指导行业组织加强与国际反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在跨境委托调查、提供司法协助、交流互访等方面开展反欺诈合作,形成打击跨境欺诈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一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指导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深入开展行业合作,构建数据共享和欺诈风险信息互通机制,联合开展打击欺诈的行业行动,深化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强化风险处置协作,协同推进反欺诈工作。

第四十二条保险行业协会应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开展以下工作:(一)建立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欺诈风险警戒线标准和欺诈风险关键指标;

(三)组织欺诈案件协查和风险排查;

(四)通报欺诈案件、发布风险信息;

(五)推动行业数据及信息共享,组织建立反欺诈警示名单及不良记录清单等;

(六)加强与国际反保险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

(七)开展反欺诈培训、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等。

第四十三条派出机构应在保监会的领导下,指导辖区行业协会、保险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反欺诈组织,如设立或与公安机关共同成立反欺诈中心、反保险欺诈办公室等,完善案件调查、移交立案、证据调取等机制。

第四十四条中国保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在保监会的指导下,探索建立多险种的反欺诈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大数据平台集中管理优势,为保险行业欺诈风险的分析和预警监测提供支持。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指引的配套应用指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指引由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指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2116371400.html,/fg/detail2071385.html

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116371400.html,/web/site0/tab68/i113857.htm 2009-10-22【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保监发〔2009〕111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确保被保险人及时查询本人保单的承保理赔信息,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财产保险公司提高精细化管理的能力和客户服务品质,促进财产保险行业规范经营,保监会决定在财产保险行业建立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实现公开透明,现制定《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目的和宗旨 在财产保险行业推行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对促进财产保险行业健康 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知情权,把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

益的工作落到实处;有利于督促公司加强理赔管理,提高理赔服务质量,解决理赔难问题;有利于推动公司完善保险客户服务管理,提升以客户为中心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水平;有利于有效遏制公司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及理赔中的“跑、冒、滴、漏”等现象,减少保险欺诈行为。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首先在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交强险、商业车险等险种试点实施,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险种,最终实现所有险种承保理赔信息均可自主查询。查询内容由初期的承保信息、缴费信息、批改信息、理赔信息等逐步扩展到手续费信息、投保渠道信息等。 (二)系统联动,实时纠偏原则。各公司应确保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与查询系统数据高度一致,确保信息查询制度与公司客户服务体系、稽核审计机制良性互动。 (三)监管推动,法人实施原则。保监会统一制定基本原则和监管要求,明确各公司的组织、管理、监督责任。各总公司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保监会和保监局负责督促推动。 三、查询方式 信息查询方式应由总公司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信息、通讯和电子等技术手段,为保险消费者提供真实、便捷、快速的信息查询服务。至少应提供以下三种查询方式:一是电话查询。客户通过拨打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由公司客服人员通过登陆公司信息系统,提供查询服务。二是互联网查询。客户在公司提供的查询网页上通过输入保单号等相应信息进行自助查询。三是柜台查询。客户在公司柜台,通过工作人员进行当面查询。 四、查询险种范围与时限要求 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在交强险、商业车险领域试点推进,查询内容至少应当实现附件1所列明的查询项目,其他险种查询待交强险、商业车险信息查询运行平稳后,保监会另行下发方案实施。 五、车险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制度实施步骤 (一)公布方案(10月份) 保监会下发《工作方案》,正式启动实施工作。 (二)公司准备阶段(截至11月1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6号,2009年8月28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9〕106号 (2009年8月28日)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防范融资融券风险,促进稳健投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债券回购管理制度 (一)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债券回购业务管理制度,应当基本涵盖组织架构、决策流程、权限管理、操作规程、风险控制、应急机制和绩效评估等环节,明确回购操作、品种投资、资金管理、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岗位的职责。 (二)委托人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在投资指引中明确债券回购的具体要求,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审慎运作。 二、加强回购融入资金管理 (一)加强账户管理。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其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收付债券回购资金,切实发挥托管银行第三方的监督作用。 (二)强化成本控制。保险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组合流动性、货币市场利率水平、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等因素,确定融入资金利率,确保投资收益覆盖融资成本,努力将融资成本控制在最低水平。 (三)明确资金用途。保险机构债券回购融入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临时调剂头寸和应付大额保险赔付等需要,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投资。 (四)控制融资规模。保险机构偿付能力达到监管规定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20%,偿付能力未达到监管标准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提高比例,须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五)严格比例管理。计算各类投资资产比例,应当以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的总资产为计算基础。投资型保险产品单独计算。 三、防范债券回购业务风险 (一)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根据授权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合规运作,防范操作风险。 (二)保险机构应当按季开展债券回购压力测试,及时评估市场变化产生的融资缺口,以及变现资产或提高融资成本形成的损失,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三)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质押债券和交易对手管理,防范银行间市场债券逆回购信用风险。 1、收入流入部门应当据和次押债券纳入可投资债券统一管理,出引起的流动性资效率,具体用途根据各类债券的公允价值、价格波动性、市场流动性以及信用等级,确定关键期限质押债券的最高折算比例。质押债券应当满足中国保监会有关债券品种与持仓比例的规定。 2、单个交易对手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净资产的20%,且不得超

保监发〔2015〕61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 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5〕61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筹备组: 为规范保险公司筹建行为,在源头上健全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防范有关风险,现就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筹备组负责保险公司筹建和开业的各项工作,筹备组负责人和具体职责应由全体股东共同书面确认,拟任董事长、拟任总经理应在筹备组总体框架下参与筹建和开业工作。 二、筹备组应当在收到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通知后30日内提交筹建开业时间表,并按月就筹建工作进度及各方工作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三、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筹建期内不得变更股东、拟任董事长或拟任总经理。筹备组变更股权占比30%以上股东,或同时变更拟任董事长和拟任总经理的,还需提交保险法人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审议。

四、筹备组在创立大会召开前应组织全体股东就以下事项充分讨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内部管理制度草案等。 五、创立大会、首次股东会会议需由全体股东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中国保监会可以派员列席。 创立大会、首次股东会会议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公司筹办费用的报告;公司三年发展规划;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及尽职考核评价制度;选举董事、董事长;组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并通过其议事规则;选举监事、监事长;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确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对办理公司设立手续的授权。 六、新设保险公司的章程应明确股东委托行使表决权的具体方式、委托期限和比例要求等,不得通过委托行使表决权规避中国保监会对股东资质的实质审核。 七、新设保险公司的章程应设立专章明确以下事项:董事长、总经理无法正常履职时的替代和递补机制;针对治理机制失灵的内部纠正程序和申请监管指导程序;出现重大财务困境或者经营失败后的系统处置方案。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 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对接标准 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 2004年4月28日

目录 一、关于本系统的几点说明 (3) 二、数据报送格式的说明 (6) 三、财产保险公司总体填报说明 (8) 四、人寿保险公司总体填报说明 (11) 五、关于科目表的使用说明 (17) 六、保险公司科目表 (19) 七、保险公司主要科目填报口径 (146) 八、保险公司报送层级说明及行政区划代码表 (160) 九、保监会监管参考报表 (174) 十、财产保险产品分类原则及参考表 (222) 十一、关于系统对接工作的几个问答 (233) 十二、补充说明 (239)

一、关于本系统的几点说明 报送单位 各保险公司由其总公司统一负责向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即保险总公司负责报送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汇总三级数据。 各保险集团公司由集团总公司统一负责向统计信息系统报送全国汇总和本级数据,如保险集团公司存在保险业务的,还需报送省级汇总和地市汇总数据。 系统允许集团公司负责下属子公司报送工作。但须注意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公司代码不同,应分不同的文件进行报送。 关于报送方式方法 报送方式提供两种,一种是手工输入,一种是xml格式导入。采用导入方式可以导入多个文件,也可以导入部分科目。 用户报送数据时,需首先登录本系统。如采用手工方式,则在页面上直接进行输入,输入的数据可选择保存,暂时存在数据库中,全部报送完毕可选择提交,通过校验后正式完成报送。如采取以文件导入方式报送,应将报送数据转换成相应的xml 文件,并根据页面的提示,进行压缩后上传,输入导入成功后仅在数据库中存储,需要手工进行提交,校验通过的才确认为报送成功。 报送频度和时间

客户告知书-中国保监会

客户告知书(参考样本)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通过保险代理公司购买保险产品时,请认真阅读如下内容: 一、公司性质:保险代理机构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二、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许可证、工商执照等情况; 三、业务范围:以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 四、代理权限;以委托代理合同授权权限为准; 五、联系方式: 六、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

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由代理权限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七、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列明各家被代理公司的基本情况; 八、投保提示: (一)请查验业务人员的执业证书和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不要接受没有执业证书业务员提供的服务。 (二)在听取业务人员讲解时,请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和相关材料,并重点明确如下几点: 1、投保险种的名称、投保条件、保险期限和缴纳的保险费; 2、保险责任; 3、除外责任; (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如实填写所有应告知的事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四)投保单要有投保人亲笔签名或加盖公章,不能有业务人员或他人代签。 (五)如果中途退保,保险公司将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1、人寿保险产品: (1)签收保单后10日内(选择期)退保,一般情况下,可以获得所缴纳保险费的全数,但是,有的保险公司需要扣除保单工本费、体检费等费用项目,因此不能全数退保,投保人将承担

(答案)--中国保监会“1+4”系列文件测试题(2)

中国保监会“1+4”系列文件测试题 测试单位:测试人:成绩: 1.( )以来,中国保监会密集出台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强监管、治乱象、补短板、防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任务和要求,业内称之为“1+4”系列文件 A.2017年4月20日 B.2017年4月23日 C.2017年4月28日 D.2017年5月4日 2.保监会所提出的“1+4”系列文件“1”是指( ), 是保监会总的监管思路的体现;“4”则是指分别落实的四个文件,以下为“1+4”文件详文的是() A.《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B.《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C.《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 D.《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 E.《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3.保监会34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险监管主要任务是() A.强化监管力度,持续整治市场乱象 B.补齐监管短板,切实堵塞监管制度漏洞 C.坚持底线思维,严密防控风险 D.创新体制机制,提升保险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 4.保监会35号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从以下哪些方面做到严控风险:( ) ①流动性风险防控②资金运用风险防控③战略风险防控④新型保险业务风险防控⑤外部传递性风险防控⑥群体性事件风险防控⑦底数不清风险防控⑧资本不实风险防控⑨声誉风险防控⑩健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 A.①②③④ B.①③⑥⑦ C.①②③④⑦ D.以上全都是 5.保监会40号文《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中要求着力整治的市场乱象包括以下哪些() ①着力整治虚假出资,切实解决资本不实问题②着力整治公司治理乱象,提升治理机制有效性③着力整治资金运用乱象,坚决遏制违规、激进投资④着力整治产品不当创新,坚决清退问题产品⑤着力整治销售误导,规范销售管理行为⑥着力整治理赔难,提高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发[2015]12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24 【实施日期】2015.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保监发〔2015〕123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保险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树立社会责任理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正确认识社会责任的意义和内涵。企业社会责任是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性,体现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方面。保险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于提升和改善行业声誉和形象,推动现代保险业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险企业在发展战略、经

营管理、市场行为中,要承担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义务,最大限度地追求对全社会有利的长期目标。 (二)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和目标。注重在保险企业经营管理各方面贯彻社会责任理念,通过经济、法律、道德等方面的行为和措施,有效管理企业经营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公众的互动,加大对社会公共事业的支持力度,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综合效益的统一。 (三)突出保险行业特点履行社会责任。注重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服务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围绕人民群众健康、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险需求,参与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经济补偿机制,在灾害救助和可持续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二、提升经营管理绩效,实现经济社会效益共赢 (四)在经营管理中体现社会责任。改善企业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投入

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中国保监会

附件1: 山西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 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辆保险的管理,维护市场交易公平性,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见费出单”定义及具体标准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并打印正式保单(实施范围包括批改加保车辆)。其核心在于保单的生成以保费的全额流入为前提,由系统而非人工确认并控制。 (一)投保人或代理机构不同保费缴费方式具体操作标准: 1、刷卡支付: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刷卡方式支付保费时将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仅指保险机构保费收入户,下同),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系统生成的唯

一业务代码向银联公司(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商业车险和交强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2、现金支付: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时,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应在收取现金保费后,通过代刷卡将等额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3、支票支付: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支票支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可正常进行投保操作。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应对以转账支票缴纳保费的保单的保险起期进行限制,即保险起期不得早于保费收费确认时间。保险公司收到支票,应向投保人出具转帐支票收讫收据,收据应包括支票金额、支票号、收票日期、保单生效日期、对应业务号等内容,并加盖财务章。票据收讫收据应在系统内打印,并与业务代码相关联。支票到达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保险公司指定专人依据银行保费到账(到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书面通知(不得以客户进账回单为依据)在财务系统手工确认后,交强险、商业车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采取以网银、汇票等方式支付保费的,也应符合以上要求,即必须确认保费收费信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2012)

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好社会上普遍反映保险业存在的理赔难、销售误导、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平稳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和体制 (一)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已有规章制度的梳理,对不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尽快修改与完善;对违反法律和监管规定的,要立即废除或修改;对未执行落实法律和监管规定的,要尽快建立健全。 (二)保险监管机构要完善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组织体系,确立职能部门,清晰工作职责,充实精干力量。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要设立由本单位相关部门组成的保险消费者事务工作委员会,整合力量,加强协作,提高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二、加大信息披露,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保险监管机构要定期披露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使消费者能够客观评价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理赔服务水平。

(四)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与保险消费者权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使消费者直观了解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收益风险和除外责任、服务项目和承诺、投诉途径和办理时限等涉及自身权益的重要信息。 (五)保险行业协会要督促成员公司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统一公布成员公司的有关产品信息、服务标准、理赔时效,方便保险消费者查询和选择。 三、畅通投诉渠道,维护保险消费者的诉求表达权利 (六)保险监管机构要在健全完善“信、访、电、网”四位一体的保险消费投诉渠道的基础上,尽快设立全国统一的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号码;各保监局要进一步完善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制度,使消费者维权的渠道更加畅通有效。 (七)保险公司各级机构要公布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号码,在营业场所开辟投诉专区,张贴投诉办理须知,公布投诉办理流程和时限;要健全公司网站的投诉功能,建立与消费者的网上互动交流平台;要建立健全公司总经理接待日制度和疑难案件包案制度,当面听取消费者的诉求和意见。 四、完善调处机制,有效化解保险合同纠纷

WORD全文字版中国保监会“十二五”期间(2011年至2015年)保险业规划保险中介蓝图:市场发展与监管研究

中国保监会2011年至2015年“十二五”期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与监管研究 中国保险救援集团文库 (2011至2015年“十二五”工作指导)

摘要 过去五年——中国保险中介行业抓住改革发展机遇,理顺体制机制,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和竞争力,市场结构逐步优化,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监管机制和制度逐步完善,保险中介行业服务保险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能力日益增强。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上,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中国保险中介起步晚、规模小、分布散,经营理念、体制机制和人员素质都有待提高,相比发达国家保险中介或者中国保险业发展态势,保险中介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突出表现在: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整体实力较弱、市场结构不够合理,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人)管理体制改革任务依然严峻,车商和银行等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不规范现象较为严重,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较为普遍,这些问题有待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至2015年)得到比较好的解决。 一、”十二五”期间(2011年至2015年)保险中介行业发展的基本目标 (中国保险救援集团2011至2015年”十二五”期间重要工作指导)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原则,以结构调整为核心,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服务经济社会和保险业发展大局为出发点,增强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的综合实力,提升中介市场运行效率,推动保险业升级提效和持续健康发展。到“十二五”时期末,基本建成一个业务规模较大、市场体系完善、市场结构合理、服务领域广泛、运营诚信规范、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保险中介市场。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专业化:以专业化作为中国保险中介行业改革着力点,提升行业综合实力和服务能力。推进保险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与保险公司形成合理分工,发挥保险中介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化保险行业内部的专业化改革;提升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提升业务品质;鼓励车商类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

保监会、保监局专业考试材料:保险监管复习

一、全面对外开放以后,为提高竞争力,你认为我国保险业应加强哪几个方面建设? 答:1、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2、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立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发展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总体目标是: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 主要任务是: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展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健全保险市场体系;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自主创新,调整优化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水平,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完善法规政策,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加快建立保险信用体系,推动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3、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 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发挥中央、地方、保险公司、龙头企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整治市场乱象,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销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保险业姓保”要求,坚持正确经营理念,强化公司主体责任,把合规经营和防控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和人员教育培训,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对2016年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捏造散布“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列为免责病种”等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和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违规销售问题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省级分公司应向当地保监局进行报告。 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国保监会将免于处理。对认真自查自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真查实改以及迟报、瞒报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严肃处理,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措施。 三、各保监局应当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始终保持监管高压态势,重点针对公司销售合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在日常监管中采取多种调查取证方式,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快调查程序,对公司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一经查实的,应依法从严从速进行处罚。 各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保监局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省级分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二)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 (三)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 (四)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五)未经客户同意擅自签订、变更保险合同; (六)因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导致非正常给付与退保群体性事件; (七)通过虚假客户信息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八)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指挥、决策、组织、实施销售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指使、教唆、帮助、授意他人实施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直接管理职责,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纠正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九)采取委托销售、产品包销、层层分销等方式,通过无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平台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十)其他因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引发较大风险的情形。 人身保险公司一年内因上述情形有2家以上省级分公司被保监局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总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责令总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 四、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薪酬和职级挂钩的内部问责制度。对于出现销售违法违规问题、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从严从重给予经济处分和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限薪、降职、停职、撤职等措施。 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对销售管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从制度层面查漏补缺,不断强化合规经营管理,因制度规定缺失、监督执行不到位、合规管控不力等原因导致销售行为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追究总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 知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金融业风险防范工作的有关部署,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保险监管、治理市场乱象、补齐监管短板、防范行业风险的任务和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当前保险业面临的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保险业牢牢把握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脱贫攻坚战略两大主线,实现了持续较快增长,保障能力不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提升。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当前金融工作面临的国内外形势依然错综复杂,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并未减少,经济稳定运行的基础仍然不够牢固,一些困难和矛盾在金融领域会继续有所反映。保险业作为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面临多重因素共振、多种风险交织的复杂局面。 近一时期,在利率环境复杂、资产配置难度大的背景下,少数保险公司发展模式激进,资产与负债严重错配,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隐患;部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股东虚假注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行业整体偿付能力保持充足,但个体分化明显,偿付能力下降和处于关注区域的公司数量有所增加,局部风险增大,风险点增多;一些保险机构盲目跨领域跨市场并购,个别保险资管产品多层嵌套,极易产生风险交叉传递。 当前保险业存在的突出风险和问题,既有部分保险机构急功近利、贪快求全等因素,也暴露出保险业改革探索经验不足,保险监管制度和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短板,对风险的本质和演变的警惕性还不够高,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制度还不够严密,监管机制的统筹协调尚待进一步完善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强化统筹协调,及时弥补监管短板,坚决治理市场乱象,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保险监管系统要深入查找和深刻反思当前保险业及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坚定不移强化监管,坚决果断治理乱象,坚持不断完善制度,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安全运行。 二、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险监管的主要任务 保险监管系统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保险工作的要求和部署上来,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做好制度监管漏洞排查,加快补足制度短板,全面强化审慎监管,清理整顿保险市场秩序,切实担负起防控风险和引导保险业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强化监管力度,持续整治市场乱象。要始终坚持“严”字当头,严防严管严控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把业务扩张激进、风险指标偏离度大的异常机构作为监管重点,在市场准入、产品审批备案、高管核准等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要配足配强监管资源,对重点关注的公司就有无违规资金运用、股东虚假注资、公司治理失效、信息披露不实等问题实施全面清查。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始终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对影响恶劣、屡查屡犯的机构采取顶格处罚,坚决遏制顶风作案行为。对利用保费虚假注资、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等挑战监管底线、无视国家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移送司法处理。 (二)补齐监管短板,切实堵塞监管制度漏洞。要积极借鉴国际监管标准,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风险状况,系统梳理行政许可、信息披露、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深入排查监管漏洞,尽快补齐制度短板;要加强各领域监管制度的协调统一,重点加强对创新业务和交叉领域的制度完善,防止监管套利;要针对取消、简化的审批项目加快完善监管规则,在放开前端的同时切实管住管好后端,用制度的卡尺对违规行为进行约束,以规则的红线为灰色地带竖起围墙。 (三)坚持底线思维,严密防控风险。要明确风险防控目标,努力减少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要

保监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2000)[失效]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102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保险业务 【唯一标志】41320 【全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仅供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 (保监发[2000]102号2000年6月15日)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3篇) 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为配合执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保监发[2000]16号),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0年7月1日起遵照执行。我会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保监发[1999]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部分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总则,适用于基本险和附加险。 第一款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承保的标的种类。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其中: 双燃料汽车(又称清洁燃料车辆)归属汽车范畴,例如:清洁燃料公共汽车; 大型联合收割机属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包括两轮或三轮摩托车、轻捷摩托车、残疾人三轮、四轮摩托车; 只有企业自行编号、仅在特定区域为使用的其他车辆,视其使用性质和车辆用途确定其是属于汽车还是专用机械车、特种车范畴。 第二款规定了本合同的类别和险别。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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