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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暂行)

2009-12-15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交割仓库、交易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电子交易合同提供货物交割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 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向储货交易商收取有关费用;

(二) 对交易所制定的交割业务及仓库管理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所规定要求的储货人办理入库手续;

(四) 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商品入库;

(五)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 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交易商库存货物品种、规格、产地、重量的每日库存报表,准确、及时地向交易所报送仓储库存统计资料及库容情况;

(二) 健全仓库管理制度,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主动配合交易所的工作,积极协助交易所交易商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入库、验收、仓储、倒库、出库等相关事宜;

(三)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交易所交易商的货物入库;

(四) 确保其出具的《存货凭证》与实物相符,并对其出具《存货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 向交易所交易商详细介绍仓库管理的有

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货物的最长的保管期、出入库的费用、运输、消防措施等;

(六)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七) 保守与交易所交易商储存商品有关的商

业秘密;

(八)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注册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注册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或发生可能涉及交收商品安全等诉讼、仲裁等事项,须及时通知交易所;

(十) 原始单据(存货凭证、提货单等)至少保存一年;

(十一)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严禁指定交割仓库发生以下行为:

(一) 参加其提供交割服务商品的交易所电子交易;

(二) 开具虚假《存货凭证》;

(三) 未完成规定的检验项目而开具《存货凭证》;

(四) 错收错发货物;

(五) 因保管不当,引起储存商品变质、灭失;

(六) 在搬运、装卸、堆码等作业过程中造成包装和商品损坏;

(七) 蓄意刁难,造成卖方交易商或买方交易商违约;

(八) 违反交易所交割业务规则,限制、故意拖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九) 商品交割中不按交易所规定收费;

(十) 擅自挪用或调换交割商品;

(十一) 盗卖交割商品;

(十二) 代理交易商收购货物用于申领《注册仓单》。

第七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经营资质;

(二)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三) 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 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五) 中转、进出装卸能力较强;

(六) 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七) 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

(八) 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九)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关于成为指定交割仓库的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 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四)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五) 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六)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 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 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

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实物交割业务;

(四) 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

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五) 交易所颁发《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证书》;

(六) 交易所向指定交割仓库移交经过交易所

备案的,专门用于签发注册仓单所需各种印章;

(七) 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专人经办交割业务,并向交易所提交指定专人的授权书及其签字样本(原件),由交易所留存备案;

(八) 指定交割仓库的相关管理人员接受交易

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九) 交易所在官方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2d9959705.html,)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指定交割仓库终止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应向交易所递交《终止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保证交易所的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指定交割仓库依次按照“货物先到先入、先申请者先入、先卖货者先入”的原则为交易商办理货物验收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商品入库流程

(一) 商品接收。指定交割仓库在接收入库商品时,手续要清楚,责任要分明,遇有封识损坏、苫罩异常、货证不符、数量短缺、商品残损、包装损坏等现象的,要向责任部门索要相关记录,交交易商处理,同时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二) 商品验收。商品的验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对某项商品的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以验证其是否货证一致,

是否符合交易所交割规定的一项工作。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项目为:商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必备的入库资料、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表面质量状况(问题较多、直观难见或已有规则规定按比例抽样检查的,应当拆箱、拆捆、拆包检查)。

(三) 商品入库和开具《存货凭证》。商品验收无误(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登帐、立卡、建立商品档案,并根据交易商要求按交易所的具体规定开具《存货凭证》。

第十三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各种商品不同性能、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合适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堆码方式,对商品进行不同的保管、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储存商品完好。

第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商的要求,可以用发货、送货、代运等方式将商品发送出库。商品出库应当核对出库凭证、检查无误方可发货;发货完毕当日登销料帐、清理单据证件、清理场地、整理货垛;对需办理代运的物资应当提前向承运部门提出运输计划;收回《注册仓单》和《提货单》加盖“货讫”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后保存。

第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在商品过户时,应当做好记录和料帐的登、销工作。

第十六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交割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十七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一) 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仓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 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交易商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仓库在商品交割和货物仓储过程中对

交易所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 年审制度。交易所制定考核标准,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仓库,交易所可以减少核定库容、暂停交割业务、直至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

第十九条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交易商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指定交割仓库终止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 注册仓单对应的商品全部出库;

(二) 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第二十一条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注册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注册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所与指定交割仓库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交易所拥有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征求意见稿) 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焦煤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丁: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商品名称:焦煤 1.2商品代码:BCC 二、数量 2.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焦煤数量(单位:吨):。 三、订货价格 3.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焦煤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 价)为元/吨。 四、交收地点 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交收仓库,详细参见交易所公示。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焦煤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渤海商品交易所葵花籽产品手册

渤海商品交易所葵花籽产品手册 二〇一四年十月六日

目录 一、产品简介 ---------------------------------------------------------------------------- 1 1.1产品概述 ------------------------------------------------------------------------- 1 1.2质量标准 ------------------------------------------------------------------------- 2 1.3产品用途 ------------------------------------------------------------------------- 3 二、产业简介 ---------------------------------------------------------------------------- 7 2.1产业链简述 ---------------------------------------------------------------------- 7 2.2原料种植 ------------------------------------------------------------------------- 7 2.3原料贸易 ------------------------------------------------------------------------- 9 2.4加工产品销售 ------------------------------------------------------------------ 10 三、价格机制 --------------------------------------------------------------------------- 11 3.1产品价格历史分析 ------------------------------------------------------------ 11 3.2价格影响因素 ------------------------------------------------------------------ 12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枸杞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枸杞交收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枸杞行业生产者和消费者,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枸杞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枸杞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和交易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 第四条交收申报方式包括“提交方式”及“响应方式”。 “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部分申报需选择存货凭证)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已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不展示。 “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并填写申报数量(部分申报需同时选择存货凭证)进行申报,申报成功的同时完成交收配对。第五条枸杞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公布的为交易商履行枸杞电子交易合同实物交收提供现货交收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六条枸杞交收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枸杞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的枸杞生产企业。 第七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将商品交付指定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枸杞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八条《厂库存货凭证》是指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由枸杞指定生产企业出具的记载该枸杞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的一定数量的枸杞有效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厂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枸杞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九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仓库提取。 第十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厂库提取。 第十一条枸杞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交易所枸杞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产品的生产企业。由枸杞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枸杞方可用于实物交收。 第十二条枸杞指定交收品牌是指由枸杞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枸杞电子合同规定的枸杞商品的注册商标。枸杞指定交收品牌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枸杞指定交收品牌》,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十三条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枸杞产品经营资质及与枸杞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拟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交其持有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经审核确认后才能申报交收。持有枸杞买入方向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均可申报买入交收。 第二章《仓库存货凭证》生成与注销 第十四条枸杞入库: (一)入库申请

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计划办法(预财部)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营业网点选址的管理,规范营业网点选址行为,提高营业网点综合经营效益,根据交通银行网点建设的相关规定,现将《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营业网点选址的管理,规范营业网点选址行为,提高营业网点综合经营效益,根据交通银行网点建设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选址,是指已列入总行网点建设规划并符合总行新建或可迁址相关规定的营业网点选址,适用于交通银行各分支行营业网点选址行为。 第三条营业网点选址类别包括:营业网点、离行式自助服务区的购置和租赁,以及商业、公共场所摆放自助设备场地租赁。 第四条营业网点选址要通过逐级申报、论证、审议等程序,由总、分行依据管理权限范围进行审批。 第二章营业网点选址的原则和要求第五条营业网点选址的总体原则: (一)营业网点选址必须符合全行网点建设规划。各分行应该首先针对全行网点建设规划和营业网点建设费用要求,制定本行网点建设规划,树立全局意识。 (二)要以效益为中心,以维护交通银行的整体形象,增强营业网点的综合竞争能力,提升营业网点的经营效益和

品牌效应为目的,依据总行规定和分行人、财、物实力,集中管理、合理安排、分步组织实施。避免形成低产网点。 (三)选址信息来源、踏勘、洽商、签订合同和接收房地产及办理权证等程序,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总行制度。 (四)各分行网点建设规划要和城市规划发展趋势相一致;备选楼盘房地产用途、性质及房型、结构必须和我行营业网点使用功能相匹配;各项经济指标测算依据要客观、准确。 第六条营业网点选址的总体要求: (一)选址范围以商业办公和中高尚大型居住社区、人口密集或白昼人流量较大、中高尚收入人群聚集、交通便利等综合类的一流区域和一流位置为主要对象。 (二)选址的房地产权属和界址要清晰,预售证或房产证及土地证齐全,出售或出租方在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如建委、房地产局、地税局等)无不良记录;房产结构良好、消防验收手续齐全;供电等物业满足使用需求;拆迁项目涉及的安置问题已解决或已得到落实;在建工程后续资金有保障;销售情况良好且无重大事故发生;房地产权属无法律纠纷(若出租房产已设定抵押的,必须取得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出租的书面文件)。 (三)所选网点门前或地下要有充足的停车位,可为中

关于渤海现货商品交易所

关于渤海现货商品交易所 渤海商品交易所渤海商品交易所在国务院赋予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政策鼓舞下,在天津市委、市政府支持鼓励下,在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在控制市场风险的同时,秉承创新服务宗旨,在发展和完善市场交易方式、保证金结算方式、实货交割方式、客户服务方式等交易所业务创新的同时,不断创新推出既符合国家战略利益,又符合国内、国际市场需求的交易品种。经过二三年时间创新开拓,渤海商品交易所将会发展成具有国际重要影响力的多商品交易中心和定价中心。 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优势: 一、政策优势 二、交易方式优势 三、结算方式优势 四、服务机构优势 五、上市品种优势 成立背景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明确了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功能定位和主要任务,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国务院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中明确要求天津“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北方对外开放门户的作用,按照把天津建成北方国际贸易中心的要求,加快石油化工、煤炭、钢材、棉花、粮食等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进行商品远期合约交易业务的探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加快天津现代服务业发展,在天津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天津市人民政府发起并批准设立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津政办函【2009】6号)。为确保交易所的健康、规范发展和市场功能的发挥,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并成立了由分管市领导担任主任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交易所、交易商以及交易所内的商品交易活动进行规范、监督和指导。 现货开户河南现货开户郑州现货开户漯河现货开户平顶山现货开户全国各地现货开户开户渤商所现货开户现货开户公司网上现货开户现货免费开户全国现货免费开户创新优势 渤海商品交易所在天津市政府和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支持和指导下,将秉持创新、高效、务实的服务宗旨,坚决贯彻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为商品生产贸易企业和合格的商品投资者提供最佳的商品交易服务。 交易方式 渤海商品交易所在充分研究分析了现货贸易商和商品投资者的商品交易需求的基础上,进行了现货交易方式创新,推出全球首创的现货连续交易方式,创造性的解决了100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暂行) 2009-12-15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交割仓库、交易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电子交易合同提供货物交割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 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向储货交易商收取有关费用; (二) 对交易所制定的交割业务及仓库管理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所规定要求的储货人办理入库手续; (四) 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商品入库; (五)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 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交易商库存货物品种、规格、产地、重量的每日库存报表,准确、及时地向交易所报送仓储库存统计资料及库容情况; (二) 健全仓库管理制度,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主动配合交易所的工作,积极协助交易所交易商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入库、验收、仓储、倒库、出库等相关事宜; (三)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交易所交易商的货物入库; (四) 确保其出具的《存货凭证》与实物相符,并对其出具《存货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 向交易所交易商详细介绍仓库管理的有 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货物的最长的保管期、出入库的费用、运输、消防措施等; (六)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七) 保守与交易所交易商储存商品有关的商 业秘密; (八)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注册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注册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或发生可能涉及交收商品安全等诉讼、仲裁等事项,须及时通知交易所; (十) 原始单据(存货凭证、提货单等)至少保存一年; (十一)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严禁指定交割仓库发生以下行为: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尽快实现跨越式、超常规、规模化的发展,将渤海商品交易所打造成亚洲乃至世界石油、金属、煤炭、农林产品等大宗商品的定价中心,更好地服务全国的现货交易商和合格的现货投资者,方便异地企业和投资者参与交易所的现货交易和投资,提升交易所的现货市场服务功能,渤海商品交易所采用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方式,构建遍布全国的面向交易商和合格现货投资者服务网络。为规范交易所和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行为,加强对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制定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是指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渤海商品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渤海商品交易所审核批准,在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渤海商品交易所的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两种。 综合类会员,即根据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为交易商和合格现货投资者提供所有渤海商品交易所上市品种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的授权服务机构; 专业类会员,即根据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为交易商和合格现货投资者提供渤海商品交易所某一类上市品种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的授权服务机构。 第五条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渤海商品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 (二)协助交易商办理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交易手续; (三)代理渤海商品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交易培训; (四)代理渤海商品交易所推介交易商品; (五)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送结算单、交收通知单及其他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 (六)向所开发服务的交易商收取不超过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导限额的交易服务费。 (七)渤海商品交易所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严禁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发生以下行为

银行网点布局规划和选址方法

银行网点布局规划和选址方法 银行家们通常会被这些问题困扰: 客户对银行网点有哪些要求? 我们网点处于金融资源丰富的区域吗? 我们网点处于同业竞争有利的位置吗? 我们某些网点经营绩效不善到底是什么原因? 为何我们有些网点门口人流如织,但却绩效平平? 我们网点及自助设备渠道网络是否覆盖了目标顾客? 城市繁华区域同业网点林立,是否还能够在其中设立网点? 为了回避同业扎堆而另辟蹊径,如何选择进入的区域和时机? 优先选择商业区、商务区、工业区、行政办公区,还是居民社区? 网点作为银行营销和服务主要渠道,其作用将越来越重要,但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激烈的竞争、不断改变的客户偏好、迅速发展的城市等等。可是,银行往往缺乏信息数据,分析工具也不够健全。如何采用科学的方法,充分收集有关市场数据,并

对网点进行合理的布局规划和选址,将成为银行提升自身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所面临的迫在眉睫的问题和重大的挑战。 过去较多银行的机构设置和网点布局由于忽视了市场容量和市场属性,以及不能及时掌握和处理影响市场变动的大量其他数据,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网点分布及建设的盲目性,也造成了网点单产低、业务趋同,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客户个性化的需求。 某些银行网点效益不好,其中可能有经营管理水平不够高以及市场服务意识不够强的原因,但是网点空间布局上的不合理、不规范,及网点选址缺乏科学依据和手段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银行网点的布局和规划是落实银行战略的重要的一种手段。由于新网点的开设需要有较大的资金投入,银行的决策必需要基于统计分析、市场调研、竞争分析、经济和财务评估等方面的内容。银行需要了解市场潜力进而将其转化为收益,了解目标顾客的分布规律,他们在何处居住、工作和活动,有哪些银行使用习惯和偏好。 银翱管理咨询提供目标客户分布研究、客户需求分析、同业竞争分析、现有网点布局诊断分析,及选择潜力区域等服务。银翱管理咨询的解决方案能够为银行的营业网点、贵宾理财中心、自助设备在任何市场范围内找出最佳的市场潜力区域来。优化的网点布局和有利的地理位置将会提升银行的网点竞争力。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交收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交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指定PTA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现货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PTA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PTA交收仓库及指定PTA交收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指定PTA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PTA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指定PTA交收点(以下简称交收点)是指由指定交收仓库下辖,报备交易所审核,并为交易商履行PTA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企业。交收点出库的商品由该交收点实行质量承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精对苯二甲酸(PTA)的交收点及相关规定参见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四条 PTA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PTA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产品的PTA生产企业。由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PTA方可用于实物交收。 第五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PTA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六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仓库提货单》到仓库提取。 第七条交易商自行处理《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之前,无论该《仓库存货凭证》是否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均须先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所核准后,由仓库注销。 第八条申报现货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PTA经营资质及与PTA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PTA入库及《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 第九条入库验收及码放要求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交易所要求向指定交收仓库提交《入库申请单》。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单包净重、入库数量、拟入库时间、运输方式等,如通过传真方式,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交易商应根据指定交收仓库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向仓库缴纳一定的入库定金。 (二)货物入库 1.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并提供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书及相关单证。 境内生产的PTA应备单证:本批PTA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收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境外生产的PTA应备单证:本批货物的船运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

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预财部

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预财 部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营业网点选址的管理,规范营业网点选址行为,提高营业网点综合经营效益,根据交通银行网点建设的相关规定,现将《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营业网点选址的管理,规范营业网点选址行为,提高营业网点综合经营效益,根据交通银行网点建设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选址,是指已列入总行网点建设规划并符合总行新建或可迁址相关规定的营业网点选址,适用于交通银行各分支行营业网点选址行为。 第三条营业网点选址类别包括:营业网点、离行式自助服务区的购置和租赁,以及商业、公共场所摆放自助设备场地租赁。 第四条营业网点选址要经过逐级申报、论证、审议等程序,由总、分行依据管理权限范围进行审批。 第二章营业网点选址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营业网点选址的总体原则: (一)营业网点选址必须符合全行网点建设规划。各分行应该首先针对全行网点建设规划和营业网点建设费用要求,制定本行网点建设规划,树立全局意识。 (二)要以效益为中心,以维护交通银行的整体形象,增强营业网点的综合竞争能力,提升营业网点的经营效益和品牌效应为目的,依据总行规定和分行人、财、物实力,集中管理、合理

安排、分步组织实施。避免形成低产网点。 (三)选址信息来源、踏勘、洽商、签订合同和接收房地产及办理权证等程序,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总行制度。 (四)各分行网点建设规划要和城市规划发展趋势相一致;备选楼盘房地产用途、性质及房型、结构必须和我行营业网点使用功能相匹配;各项经济指标测算依据要客观、准确。 第六条营业网点选址的总体要求: (一)选址范围以商业办公和中高尚大型居住社区、人口密集或白昼人流量较大、中高尚收入人群聚集、交通便利等综合类的一流区域和一流位置为主要对象。 (二)选址的房地产权属和界址要清晰,预售证或房产证及土地证齐全,出售或出租方在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如建委、房地产局、地税局等)无不良记录;房产结构良好、消防验收手续齐全;供电等物业满足使用需求;拆迁项目涉及的安置问题已解决或已得到落实;在建工程后续资金有保障;销售情况良好且无重大事故发生;房地产权属无法律纠纷(若出租房产已设定抵押的,必须取得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出租的书面文件)。 (三)所选网点门前或地下要有充分的停车位,可为中高端客户来行办理业务提供停车便利服务。 (四)门头广告位显著。 第七条网点地理位置选择:

(精选文档)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焦炭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焦炭 1.2 商品代码:BCK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焦炭数量(单位:吨):。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焦炭的含税单价为元(人民币)/吨。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仓库和交收厂库,该商品交收仓库包括山西省焦炭集团天津仓储有限公司、天津市中焦物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森工贸有限公司,交收厂库为临汾万鑫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焦炭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炭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焦炭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标准品为质量符合下列标准的焦炭: 灰分Ad/%:≤13;硫分St,d/%:≤0.70;抗碎强度M40/%:≥80.0;耐磨强度M10/%:≤8.0;反应性 CRI /%:≤26;反应后强度 CSR/%:≥62;挥发份 Vdaf/%:≤1.5;水分含量 Mt/%:≤7;粒度:小于25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8%,大于90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5%。 6.2 符合下列标准的焦炭可以作为标准品的替代品用于交收: 灰分Ad/%:≤14.0;硫分St,d/%:≤0.80;抗碎强度M40/%:≥78.0;耐磨强度M10/%:≤8.0;反应性 CRI /%:≤32;反应后强度 CSR/%:≥55;挥发份 Vdaf/%:≤1.8;水分含量 Mt/%:≤7;粒度:小于25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8%,大于90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5%。 6.3 电子交易合同中质量标准关于水分含量的规定,用于实物交收的重量计算,不作为判定质量违约的依据。实物交收过程中,水分含量超出7%的部分不计重量,即按照超过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实测水分为 7.21%,扣重0.2%);水分含量小于7%的部分作出奖励,即按照小于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加重(例如,实测水分为6.83%,加重0.2%)。 6.4电子交易合同中质量标准关于粒度的规定,不作为判定质量违约的依据。粒度小于等于25mm的焦炭比例大于8%小于等于12%的部分,按照交收申请匹配成功时该交易日结算价的50%结算;粒度小于25mm的焦炭比例大于12%的部分,按照交收申请匹配成功时该交易日结算价的30%结算。粒度大于25mm小于40mm的比例应小于等于30%,如粒度大于25mm小于40mm的比例大于30%,该批交收货物按照交收申请匹配成功时该交易日结算价减100元/吨结算。粒度大于90mm的焦炭比例超出5%的部分,按照交收申请匹配成功时该交易日结算价的90%结算。

银行分支机构选址指引

附件 浙商银行分支机构选址指引 为优化营业网点布局,规范营业和办公用房选址及租赁、审批,特制定本指引。 一、网点选址基本原则 (一)前瞻性原则。按照辖内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城市建设、区域经济、商业氛围及其发展趋势据以选址。 (二)客户优先原则。根据机构的市场定位和客户分布情况,按照就近服务于目标客户群和最有价值客户的原则确定选址。 (三)全面性原则。选址时应注意综合考虑地段位置、楼宇品质、租售价格、内部结构、交通、形象辐射、时间安排等因素进行最优选择。 (四)持续性原则。选址属租赁的,应签定较长时间的租赁合同,原则上以10年为一个合同期间,特殊情况可适当短租,但不宜短于5年,避免摊销建设成本过高或续租价格过高。 二、选址区域选择的基本要求 (一)市场调研 1.对城市现状以及建设发展规划进行调研; 2.分析城市经济区块划分及功能定位,评估经济区块的总量和构成; 3.分析符合拟设机构市场定位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群; 4.对当地同业的网点布局和经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1—

5.分析拟选区域的辐射能力和交通状况; 6.分析其他影响选址的因素。 (二)统筹选择 根据市场调研情况,对经济区块、地理位置、楼盘状况和本行网点建设要求,综合考虑预期收益、资源配置、市场占有、形象宣传、市场成熟度、预选楼盘建设进度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安排。注意避免过早进入未成熟区域和防止进入衰退区域,注意把握进入城市新区和开发区招商引资设点中的隐性和后续代价等 问题。 三、营业和办公用房选择的基本要求 (一)营业和办公用房应在选址规划选定的目标区域内选择,座落位置和建筑物本身的选择应注意下列要素: 1.建筑物应符合安全要求,应选择经房屋质检部门和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 2.选址应对建筑物的城市规划拆迁情况进行了解,不应选择可能被拆迁的房屋。 3.建筑物外观应稳重大气,观感好,正面采光通气良好。一般应为当地较好、建成时间较短的建筑物,建筑形态适合形象广告制作且应具有较好的传播效果。 4.建筑内部结构应为钢结构或混凝土框架结构,大开间,采光良好。不应选用多空板结构和砖混结构的小开间房屋。应尽可能选择营业厅与办公楼层直接相连或通过改造能够直接相连便 于封闭管理的房屋。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香茶松阳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香茶(松阳)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征求意见稿) 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香茶(松阳)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商品名称:香茶(松阳) 商品代码: C50001 二、数量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香茶(松阳)数量为公斤。 三、订货价格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香茶(松阳)的含税单价为 元/公斤。 四、交收地点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仓库及其下辖的提 货点。

五、交收时间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香茶(松阳)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香茶(松阳)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香茶(松阳)应符合以下规定: 标准品为一级春季香茶(松阳)(白茶树种),该标准品符合DB331124/T 11—2006及香茶(松阳)指定生产企业相关定级标准,质量指标如下:

最新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预财部)资料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营业网点选址的管理,规范营业网点选址行为,提高营业网点综合经营效益,根据交通银行网点建设的相关规定,现将《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营业网点选址的管理,规范营业网点选址行为,提高营业网点综合经营效益,根据交通银行网点建设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选址,是指已列入总行网点建设规划并符合总行新建或可迁址相关规定的营业网点选址,适用于交通银行各分支行营业网点选址行为。 第三条营业网点选址类别包括:营业网点、离行式自助服务区的购置和租赁,以及商业、公共场所摆放自助设备场地租赁。 第四条营业网点选址要通过逐级申报、论证、审议等程序,由总、分行依据管理权限范围进行审批。 第二章营业网点选址的原则和要求第五条营业网点选址的总体原则: (一)营业网点选址必须符合全行网点建设规划。各分行应该首先针对全行网点建设规划和营业网点建设费用要求,制定本行网点建设规划,树立全局意识。 (二)要以效益为中心,以维护交通银行的整体形象,增强营业网点的综合竞争能力,提升营业网点的经营效益和

品牌效应为目的,依据总行规定和分行人、财、物实力,集中管理、合理安排、分步组织实施。避免形成低产网点。 (三)选址信息来源、踏勘、洽商、签订合同和接收房地产及办理权证等程序,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总行制度。 (四)各分行网点建设规划要和城市规划发展趋势相一致;备选楼盘房地产用途、性质及房型、结构必须和我行营业网点使用功能相匹配;各项经济指标测算依据要客观、准确。 第六条营业网点选址的总体要求: (一)选址范围以商业办公和中高尚大型居住社区、人口密集或白昼人流量较大、中高尚收入人群聚集、交通便利等综合类的一流区域和一流位置为主要对象。 (二)选址的房地产权属和界址要清晰,预售证或房产证及土地证齐全,出售或出租方在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如建委、房地产局、地税局等)无不良记录;房产结构良好、消防验收手续齐全;供电等物业满足使用需求;拆迁项目涉及的安置问题已解决或已得到落实;在建工程后续资金有保障;销售情况良好且无重大事故发生;房地产权属无法律纠纷(若出租房产已设定抵押的,必须取得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出租的书面文件)。 (三)所选网点门前或地下要有充足的停车位,可为中

营业厅管理规范2

第三部分规划与建设 一、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制定营业厅网点规划、SI规范,归口营业厅建设、物资、投资预算管理,负责营业厅各类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 二、网点规划和优化 (一)网点规划 遵循总部有关网点布局优化指导意见,统筹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公司战略规划、市场策略、资源配臵等因素,采用理想网点数量测算模型,实施网点合理布局。 网点规划每年编制一次。 (二)网点新增和优化 1.计划新增网点时,应优先考虑填补传统优质商圈覆盖盲区,在核心(次核心)商业圈、中高端通信电子街、密集型社区(住宅小区、写字楼、专业聚类市场、大型教育园区与开发区等)、预计在三年内可形成有效商圈的潜在商圈等区域,在对投入产出充分测算的基础上考虑新增自有网点,同时紧跟城乡规划发展进程,对新兴商圈及时跟进。 2.充分考虑投入产出,定期对现有营业网点实施效能评估,对网点布局实施动态优化。对效益长期不佳、网点重复、物业状况不好的营业厅实施“关停并转”。 (三)网点选址 应充分考虑商圈类型、消费潜力、通信产品消费氛围、交通便利性、竞争对手网点布局、紧邻商家类型、网点物业质量(位臵及朝向、面积利用率、广告位、物业配套设施等)、售价(首租及续租租金)等因素,对网点进行综合打分评价,确保选址质量。 (四)建设及改造

建设及改造审批、投资标准应根据营业厅建设管理办法执行,应优先对营销能力强、效益好的营业厅进行建设或改造。 各省公司、本地网应立足连锁化门店管理要求,给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充分授权,可酌优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建设或改造过程中,应在厅内地面预留足够的地插(包括电源、信息点),为营业厅灵活布局提供基础条件。 三、功能分区及配臵标准 严格执行营业厅SI规范(以下简称“SI规范”),确保品牌形象、功能分区、道具设施等规范统一。 (一)营业厅分区及设臵原则 面向客户的营业区域,应具备三个基本功能区,即销售区、自助服务区、业务办理区;具备条件的旗舰厅设VIP服务区或集团客户服务区。 (已设定的客户休息区、客户投诉受理区功能将逐步转移到销售区) 1.销售区:主要承担业务销售、业务体验、终端展示与销售、临柜前业务预处理、客户娱乐及等候、技术支持等功能,设臵在营业厅最明显位臵(包括入口处),面积不低于厅内面积的50%; 2.自助服务区:原则设臵在营业厅入口附近(一侧方向),便于分流客户以减轻柜台工作压力。 3.业务办理区:设臵在距离营业厅出入口较远、靠内侧的次要位臵(如客户办理业务时,必须通过销售区,以增加销售机会)。 可根据实际情况配臵后台管理区域,但必须与营业区域分隔设臵,后台管理区域负责批量业务的受理工作。 (二)功能区建设及配臵要求: 1.营业厅整体要求

渤海商品交易所苹果(烟台)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渤海商品交易所苹果(烟台)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征求意见稿) 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苹果(烟台)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苹果(烟台) 1.2 商品代码:BAPYT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苹果数量(单位:斤):。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苹果的含税单价为元/斤。 四、交收地点及方式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仓库,该商品交

收仓库为栖霞建辉工贸有限公司及下设的提货点。 4.2 买方可选择到库自提或仓库代为发运。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苹果(烟台)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苹果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苹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标准品为符合GB/T18965-2008《地理标志产品烟台苹果》的烟台二级果80mm标准的苹果,具体标准如下: 6.2苹果在本上市年度(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内用于交收。 6.3苹果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式:按±1%执行。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

营业厅选址办法

营业厅选址 一、营业厅选址原则 针对新一代的销售型营业厅的选址要综合考虑效益优先、竞争要求、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布局: ?效益优先:新一代销售型营业厅选址的目标是使营业厅效益的 最大化,因此在选址时需要考虑营业厅的效益,优先考虑效益 高的店址。以达到用最低的成本提供最高效益的目标; ?竞争要求:综合考虑竞争需要,在竞争对手重点布局的区域进 行选址布点,此外,对农村市场也可以适当布点; ?未来发展:考虑未来环境的变化,对布点区域的发展前景作出 评估。 二、营业厅选址考虑因素 基于营业厅的选址原则,建议从以下四个信息类型综合考虑: (一)商圈因素 1、商圈 主要包括7个参考指标,其中核心商圈优先布点,第2、3、4、5为关键参考指标。 1)所属商圈的类型(核心商圈、次级商圈、边缘商圈) 2)区域人口规模 3)周边最大的卖场/超市数量及规模 4)周边最大的商场规模

5)写字楼档次、数量及规模 6)是否毗邻政府机关、学校 7)是否有银行网点 8)周边消费档次情况 2、用户 1)ARPU值 2)MOU值 3)通信产品购买水平 4)年龄结构 5)教育文化水平 (二)物业状况 1、交通状况 1)区域内的地铁轻轨、公交车辆是否方便 2)区域附近是否有停车场 3)是否位于客流的主要方向 4)是否与道路处于同一水平面,有利于顾客进店5)营业厅位置与商圈、住宅距离范围 2、成本评估 1)所在建筑物的功能(住宅底商、写字楼) 2)营业厅可用停车位数量

3)周边楼盘售价 4)可租赁或购买面积使用率 5)是否需要二次装修 3、产权特性 1)拟租、购厅正门人流量(早10-12点)2)产权年限(购买) 3)房屋产权所有人 4)拟租、购厅场所使用性 5)安防系统情况 (三)竞争环境 1、竞争对手(关键参考指标) 1)附近竞争对手营业厅类型 2)附近竞争对手营业厅数量 2、自身竞争 1)附近营业厅数量 2)附近社会渠道数量 3、协同商 1)手机卖场、通信城 2)大型家电卖场

渤海现货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明确了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功能定位和主要任务,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国务院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中明确要求天津“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北方对外开放门户的作用,按照把天津建成北方国际贸易中心的要求,加快石油化工、煤炭、钢材、棉花、粮食等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进行商品远期合约交易业务的探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加快天津现代服务业发展,在天津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天津市人民政府发起并批准设立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津政办函【2009】6号)。为确保交易所的健康、规范发展和市场功能的发挥,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并成立了由分管市领导担任主任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交易所、交易商以及交易所内的商品交易活动进行规范、监督和指导。 渤海商品交易所在国务院赋予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政策鼓舞下,在天津市委、市政府支持鼓励下,在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在控制市场风险的同时,秉承创新服务宗旨,在发展和完善市场交易方式、保证金结算方式、实货交割方式、客户服务方式等交易所业务创新的同时,不断创新推出既符合国家战略利益,又符合国内、国际市场需求的交易品种。经过二三年时间创新开拓,渤海商品交易所、渤海商品交易所华东服务中心将会发展成具有国际重要影响力的多商品交易中心和定价中心。 资金三方托管安全可靠,银期转账快捷方便。 交易时间:早9.00—11.30,下午13.30—16.00,晚19.00—3.00. 交易方式:双向T+0交易,可做多也可做空.资金在当天的交易中可以反复使用。 入市资金:采用20%保证金交易方式,门槛低,交易手续费低。 适合人群:现货商、及各类金融投资人士(特别为白天工作忙没时间的投资人士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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