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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讲刑事政策的分类

第5讲刑事政策的分类

一、刑事政策的分类方法

●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政治系统和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基于一定的社会公共价值目标,并以

防控犯罪为个性价值目标而有组织地采取的一系列方略。

●1、从广义上,分为宏观与微观

●宏观:对犯罪反应的战略方式

●微观:对犯罪反应的战术方式及刑罚、非刑罚等不同处遇

深圳奖励事件:

●2013年,深圳松岗街道办设立治安打击防范奖励办法,对辖区派出所的各项具体打击

犯罪工作列出详细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规定细致,共计9项。

●奖励规定中强调,各项奖励需要审报发案(案件)情况说明、拘留犯罪嫌疑人证明等相

关材料,并经严格核实审批后发放。街道综治办负责受理奖励的申请和审批,并设立专门账户负责奖励奖金的管理和发放。财政办、综治办负责对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

●奖励奖金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1.派出所辖区内一年没有发生命案的奖励10万元,发生命案年内全部破获的奖励5万

元。

● 2.依法现场击毙犯罪分子的,每宗给予派出所奖励10万元,给予开枪民警奖励5万元。

● 3.派出所辖区每个季度刑事警情同比下降40%以上,奖励5万元。

● 4.派出所辖区每个季度刑事警情同比下降,“两抢”警情同比下降40%以上,奖励5

万元。

● 5.派出所辖区每个季度刑事警情同比下降,“两盗”警情同比下降40%以上,奖励5

万元。

● 6.现场抓获伤害致死、凶杀案件,以抓获犯罪嫌疑人数量为基数,抓获并刑拘的,1

人奖励3000元。

● 7.抓获现行飞车抢夺犯罪嫌疑人,以抓获犯罪嫌疑人数量为基数,抓获并刑拘的,1

人奖励1000元。

● 8.抓获现行盗窃机动车犯罪嫌疑人,以抓获犯罪嫌疑人数量为基数,抓获并刑拘的,

1人奖励800元。

● 9.对提供、举报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飞车抢夺、盗窃机动车和“八类”案件犯

罪嫌疑人的,每宗给予有关人员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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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李才坤案

●2012年7月1日凌晨1时20分,被害人班统陆与其堂弟班统影因涉嫌报假案被带到派

出所调查,由被告人李才坤对被害人班统陆及其堂弟班统影进行审查。经审查,班统影构成谎报案情,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

●由于被害人班统陆未参与谎报案情,在派出所侯问室等候处理。李才坤在审查班统陆

时,认为被害人班统陆气焰嚣张,侮辱谩骂民警,并向公安机关“叫板”,且此人全身

多处刺有纹身,有犯罪前科,有潜在社会危害性,就产生了制造一起假持刀抢劫案件将班统陆开枪击毙的想法,并想通过击毙持刀抢劫的被告人得到市局、分局的奖励。

●2012年7月1日中午,李从宿舍找到一把匕首,擦净指纹放在包内,当晚7点,李开

车路过一小店,发现平时卖假证的黄某女,以警察身份要求其配合抓人,让黄某女指认抢她戒指的人,并将戒指交给她辨认。黄被迫答应。

●李开车将黄带到爱南路路边,让黄在路边等,等侯李叫她报警时,就去打电话报警说

被抢了金戒指。

●随后李开车回所,对班说可以离开,让班上了自己的车。李驾车至爱南路附近时,让

班下车并到爱南路人行道上某垃圾桶旁边等他,李开车找到黄,让她马上报警。

●此时,李向班走去,到班处假装商量如何放出其弟,突然掏枪射击,班头部中枪后倒

地。随后李将戒指放入班手中,又拨打110报警说自己现场击毙现行抢劫犯。并向派出所值班室通报了自己开枪击中被告人的情况。

●李的行为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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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刑事政策-侦查处遇

●刑事政策在微观上表现为一种笼统的司法思想观念、准绳战略;在微观上表现为一种

详细的司法标准方式、操作技术,是刑事立法与司法的重要依据。

●微观是宏观思维的贯彻,秩序、人权、效率、公正价值

●微观是宏观政策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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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刑事政策-起诉处遇

●案例:康某违章驾车撞死李某,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同时李某继承人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要求赔偿70万元。

●结果法院强制执行多次无果,后查明康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遂裁定终止执行。

●康某服刑期满后出狱,李某继承人又提出恢复执行,但仍多次执行无果,遂多次上访,

与康某及康某家属屡次发生冲突。

●康某对法院执行也已经非常抵触,经常东躲西藏

●思考:解决方法?

●定纷止争——遏制、预防、减少犯罪

●——恢复社会关系,实现正义

●受害人的正义:即惩罚犯罪,又得到赔偿

●犯罪人的正义:要么被惩罚,要么赔偿

●博弈结果:如果犯罪人充分赔偿损失,申请人可以接受犯罪人不受刑罚的结果

●报复刑主义——目的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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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善代刑?

●某日17时,天气炎热。某市一个最繁华的交叉路口,斑马线旁,王飞手持小红旗,不

断重复“停步”与“放行”的手势

●其实他是一个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做交通协管员是他的3个月考察期内容。如果

通过,检察院将不起诉他。

●“我对不起受害者及其家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王飞多次上门诚恳道歉,除保险赔款外,积极承担5万多元赔偿款,并主动再赔偿3000

元,终于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

●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可能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根据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情节、悔过表现及个人情况,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确实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对象: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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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刑事政策的主体、内容上分为11个专题

●死刑

●累犯

●未成年人犯罪

●女性或弱势群体犯罪

●公职人员犯罪(白领犯罪)

●精神病人犯罪——如何处遇

●特殊罪过犯罪——交通肇事类

●暴力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经济犯罪

●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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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宏观刑事政策——宽严相济

●1、宽严相济的历史发展

●我国古代“明德慎罚”“世轻世重”

●——依据政权所处不同的情势需要,确定打击的重点与法律规范的内容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重典治国

● 1) 体系严密,适用领域广泛

●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封建后期:体制严谨、“疏而不漏”刑罚体系,行政、民事法律责任都会被施以刑罚制

●唐律“凡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

●2) 成文法严苛,灵活性和弹性大。

●封建制五刑,依旧保留“罪人以族”、充军、刺字、枷号等罪

●明清以凌迟入律,大量同罪异罚,增加法外刑

● 3) 类型繁复

●极端重典主义:秦朝刑法

●重重轻轻主义:北宋中期“盗贼重法”、明代对汉唐法制的“重其重法、轻其轻法”

●相对弱化主义:汉初“约法省刑”,轻徭薄赋,刑罚中正

●国家初创或社会经济遭受重大破坏,需长久修养生息之时

●特殊化的重典,因统治者个人目的、好恶及注意力所致

●明《大诰》——重典治吏

●西方“轻轻重重”

●轻轻:对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不重的犯罪,处罚更轻

●二战以后,强调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司法化

●违警罪:

●法国刑法典: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即罚金、吊销驾驶执照、收回打猎执照等刑罚之

犯罪。

●德国刑法典:处拘役或150马克以下罚金的行为

●价值:简易、经济、效率,符合现实要求

●将轻微危害行为排除刑事犯罪性质,不运用刑事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避免监禁

的弊端。

●重重:对严重的犯罪,处罚较平常更重

●近几十年来随着犯罪的大幅增长,反恐需要,开始由

●轻轻重重,以轻为主——轻轻重重,以重为主

●美国“加州三振出局法”Three Strikes and You re Out Law :运用棒球三次打击出

局的原理,对三次实施暴力重罪的重罪犯应处以终身监禁且无假释

●最早出现在1984年《携带武器的职业犯罪法案》,现为美国联邦法典第18篇第924条。

●规定:受联邦刑事指控的被告人,如果曾有三项定罪,其中有两次是“严重的毒品犯

罪”或者是“暴力重罪”,那么再犯携带武器所实施的重罪,就要提高处刑。

●除非被判处死刑,否则至少是15年监禁,最高为终身监禁。

●在实行三振出局规则的大多数州,通常情况下,

●如果一个罪犯犯下第三次重罪时(三振),就自动适用终身监禁(出局),并且这种终

身监禁必须要在二十五年后才能够有假释机会,惩罚相当严重。

●案例:一男子利用上门进行防虫检查之机,对女事主强行亲吻,后来被控一级性侵犯,

法官审查中发现该男子之前还有多次类似行为并受过处罚,判处二十年监禁。

●案例:Lockyer v.Andrade案:被告安德拉德(Leandro Andrede)曾经犯下数次重罪,

但是他最后一次被抓仅仅是从超市盗窃价值68美元的录像带。根据加州法律,无论他最后所犯的是否严重的或者是暴力重罪,只要是重罪一律适用三振出局法律,因此他被判处终身监禁。

●轻轻重重的立法目的:

●对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很深的罪犯与社会长久隔离,从而杜绝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

●但死刑适用有严格规定,对重重政策影响显著:

●自动上诉程序

●漫长的上诉程序

●美国的死刑犯被判之后,可上诉至高等法院、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时间可

长达10到20年。加州情况比较特殊,20到25年。一些死囚甚至在等待过程中“自然死亡”或“自杀”。

●如残杀少女的死刑犯马克,他在1983年残忍地杀害了年仅17岁的少女婷芮。陪审团

最后判处他死刑。然而根据法律规定,马克的律师一直上诉到现在。

美国2012年死刑年终报告—— DPIC

2、西方法律理念的影响

● A 人权观念

●我国传统法文化崇尚公权力,重刑轻民

●从沈家本修订《大清新刑律》始,主张人人平等,提倡人本主义、社会本位

● B 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提出法律规范与形式应当是合乎天理、公道与正义的、普遍的、永久的真理或

原则

●这需要超脱政治制度和实然法律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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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概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

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2)总体要求:

● A 区别对待

●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

●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打击和孤立极少数,

●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

●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 B 宽严并用

●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

●既要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

●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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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讨论:

●甲男与乙女(殁年26岁)是同学,在校期间有恋爱关系。2005年,甲毕业后参加工作,

乙考入本科学习,07年毕业后工作,因乙家人不同意,甲乙一直未能结婚,但仍保持恋爱关系。

●08年10月一天,乙明确表示拒绝,甲感到失望,产生杀死乙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乙

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乙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次日8时30分许,甲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甲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上诉。

●请问:如何应用刑事政策?

●2010年1月8日,最高法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第22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

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

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改判理由:

●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甲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

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同时考虑到甲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相关案例:

●药家鑫案

●李昌奎案

● C 严格依法

●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

●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法进行,做到宽严有据

● D 依势调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尤其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

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

●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社会治安形势

●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

●充分考虑性质轻微、情节较轻、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及犯罪人认罪、悔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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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日,刘某饭后准备到表妹夫家商议农活,直到门口看到大门敞开,喊了没人,遂生

歹念要偷点值钱的东西。于是开始翻箱倒柜,结果正翻着表妹夫妇回家,听到异响就将刘某堵在房间内,捂着被子的刘某随手抓起高压锅等物砸开纱门企图脱逃,夫妇则持雨伞与刘某发生推搡,表妹的丈夫眼角轻微受伤。这时刘某无奈掀开被子恳求原谅。

●表妹夫妇认出表哥,遂让其离开。但后被邻居报案被抓。

●期间,表妹夫妇几次来到检察院,希望不追究,因其平时诚实,希望给他一个悔过自

新的机会。

●民警调查得知:刘平时确实表现较好,无劣迹,行为虽属转化型抢劫,但双方系亲属

关系,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不大。

●——如何处理?

● E 权威与效果俱佳

●考虑是否有利于

●赢得群众支持和社会稳定

●瓦解犯罪,化解矛盾,

●罪犯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

●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裁判理由

●从宽或从严的理由,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教育群众,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

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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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防卫过当案

●本院认为,从上述事实看,纠纷是甲挑起的,乙并无报复甲的动机,也没有主动实施

伤害甲的行为,在第一阶段的纠纷结束之后乙就已回到工作岗位上班了,但甲怒气未消而持棍偷袭正在工作的乙,其行为属不法侵害;

●乙在肩部被打后转身看到甲举棍向他打来,他才顺手捡起身边铁棍还击,符合“正当

防卫”的构成要件,但其行为明显已超过了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第一,从双方所使用工具看,甲使用较轻的木质棍棒,而乙使用铁质棍棒,后者打击

力远比前者强烈;第二,从双方打击部位看,甲在乙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打击的是乙肩部,乙却持铁棍打击甲头部,乙不应对准甲头部还击,辩护人提出的乙行为是属于防卫过当的意见是正确的,公诉人所指控被告人乙的行为是报复性的故意伤害是与

客观事实不符的,应予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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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确把握从严

● A 从“严”:

●对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

或死刑;

●对于社会危害大或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

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

● B 特定罪行从严: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邪教、黑社会性质、恶势力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

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

●从重处罚

●尤其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侵害不特定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当重则重,

当判死刑则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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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重点人员、领域犯罪从严: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

●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

●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的严重职务犯

●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

●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

●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

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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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的能人现象

●少数职务犯罪人员为逃脱或减轻惩罚,主要是在两个阶段上“下功夫”:

●判决前,千方百计争取轻判或缓刑;

●判决后,费尽心思,妄图利用之前职权影响和社会关系,靠制造假病历、造假立功等

方式获得假释、保外就医、减刑,减轻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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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

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对其中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

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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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日18时许,被告人包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王某发生纠纷,包持斧头在王某背部、头

部猛砸三斧头,致王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包因琐事持械故意向被害人头部猛击,致被害人后枕部粉碎性骨折,

颅脑受损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如何应用刑事政策?

●——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不立即执行,

●——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判处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对被告人

包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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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近期重点犯罪的从严:

●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制贩假币及扰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

犯罪,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

●走私等严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犯罪,

●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

●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

●等各种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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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考虑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

●(1)考虑严重刑事犯罪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事先精心预谋、策划犯罪的,具有惯犯、职业犯等情节,或因故意犯罪被判缓刑、假

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要依法严惩

●(2)累犯和毒品再犯从严。

●(3)综合运用多种刑罚手段,重视依法适用财产刑

●法律规定有附加财产刑的,要依法适用。

●侵财型和贪利型犯罪,注重通过财产刑实现经济惩罚,剥夺犯罪人重新犯罪的能力和

条件。

●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确保刑罚的严厉性和惩罚功能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不能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重要情节予以

考虑,体现从严处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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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确把握从宽

● A 从“宽”

●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或罪行严重,但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及主观

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 B 免予刑罚:

●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

●或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

●或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

●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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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邓玉娇案

●某日晚,某镇招商办主任乙、副主任丙等人,酒后到镇“某娱乐城”玩乐。甲乙二人

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

●乙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提出陪浴要求。邓称自己不

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乙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

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共有三名服务员看电视。

●乙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并大声辱骂。甲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提

供“陪浴”服务,便与乙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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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劝解,邓欲离开休息室,被甲拉回。闻讯赶来的领

班阮某,对二人解释,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欲再次离开,甲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站起来从随身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

藏于背后。甲再次用力将邓推倒在沙发上。

●邓双脚朝甲乱蹬,蹬开后站起来。甲再次扑向邓,邓持水果刀朝甲刺击,致甲左颈部、

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乙上前阻拦,亦被邓刺伤右臂。

●甲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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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医鉴定:甲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乙右臂为轻伤。

●精神病医学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如何应用刑事政策?

●——侵害人:不法行为在先

●——邓玉娇:防卫行为过当

●免予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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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从宽处理:

●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

子。

●有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自首的,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恶意地利用自首规

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从宽处罚

●坦白:升级为法定情节

●刑法修正案八中第八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

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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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其他酌定从宽因素

●自首:亲属以不同形式送归案或协助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

从宽处罚;

●如果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也应考虑到案、认罪、悔罪等因素充分考虑并决定对被告人

的具体处罚。

●立功: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一般应从宽

●对于犯罪情节不是十分恶劣,犯罪后果不是十分严重的被告人立功的,从宽幅度应当

更大。

●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酌情从宽。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尽量适用缓刑或判处

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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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不同犯罪主体的从宽

●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各因素以及是否初犯,是否悔罪,及个人一贯表现等因素,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情

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罪行较轻的,可多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

●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各因素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

●75岁上,一般不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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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不同犯罪情形的从宽

●(1)特殊动机

●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的犯罪

●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

●被害方过错或者义愤引发的或者防卫性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

●(2)案发后的赔偿与谅解

●案发后积极赔偿、认罪、悔罪,视为酌定量刑情节

●因婚姻家庭等纠纷激化的犯罪,被害人及家属表示谅解的,视为酌定量刑情节。

●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从宽

●(3)非羁押性措施适用

●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且不影响刑事

诉讼的,一般不羁押。

●对提起公诉而未逮捕的,除有可能逃跑、串供、重新犯罪等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可

不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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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宽严相济

●“相济”:在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

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

● A 宽严相济的总体把握

●(1)从严惩处严重刑事犯罪时,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的,应充分考虑。

●(2)从轻处罚较轻刑事犯罪时,注意严以济宽。

●如有屡教不改、严重滋扰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等酌定从严情节的,在量刑上有所体现●(3)同时具备多种情节,法定、酌定从严、从宽的,结合事实、性质与危害性,考虑

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情况综合决定总体从严或从宽

49

B 宽严相济的具体把握

●(1)正确适用死刑——“保留,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

●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判处死刑。

●要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统一死刑裁判标准,确保只适用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

子。

●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决定死刑后可不立即执行

的,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区别犯罪集团、组织或群体性事件中的成员作用

●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

●受欺骗、胁迫参加或只参加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

处罚或适用缓刑。

●群体性事件中杀人、放火、抢劫、伤害等犯罪案件,

●重点打击组织、指挥、策划者和直接实施犯罪的积极参与者

●因被煽动、欺骗、威胁而参加,情节较轻,经教育悔改的,应当从宽

50

●(3)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区别

●一般共同犯罪案件,能分清的,都应认定主从犯

●多名主犯的,应区分最为严重者。

●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的案件,要分清各被告人的作用,不能简单地一律判处重刑。

●共同犯罪中主犯或首要分子检举揭发从犯,从严掌握立功情节适用

●主犯检举揭发主犯或首要分子的,应从轻或减轻

●从犯或一般成员立功,协助抓获主犯、首要分子的,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过失犯罪,应根据犯罪危害后果、被告人主观罪过及案发后表现等,综合掌握处

罚的宽严尺度。

●过失犯罪后积极抢救、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损失扩大的,要依法从宽

●造成危害后果虽然不是特别严重,但情节特别恶劣或案发后故意隐瞒案情,甚至逃逸,

要依法从重处罚。

51

(3)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区别

●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毒品犯罪再犯的严重犯罪者应从严。

●从严掌握累犯减刑。

●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减刑、假释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不得减刑、

假释。

●因暴力犯罪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而被判死缓或无期的罪犯,从严控制减刑频度与幅度

●未成年犯、老年犯、残疾罪犯、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因防卫或避险过当的罪犯

以及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

●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

●对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予以减刑,减

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依法多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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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微观刑事政策

●刑事立法政策——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刑事司法政策——裁量的主客观主义

●量刑基准问题

●刑事执行政策——行刑个别化、人道主义

●行刑社会化倾向

53

●END

●郑莉芳四川大学法学院

●课件:cdxszc@https://www.wendangku.net/doc/2e16474749.html,

●密码:cd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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