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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 陈杰 河北大学民商法专业

■ 马蜜 河北大学经济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0) 04-285-02

摘要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互联网已经走入了千家万户的生活当中,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重要搜索资源的工具。网络资源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伴随而来的产生了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著作权以及怎样认定社会公众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应用资源。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 合理使用 著作权保护

一、有关著作权的若干问题

伴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从政府采购正版软件,严厉打击盗版,国家面对着发达国家两百多年以来建立起的知识产权壁垒,应该从国家利益上保护知识产权。我国2008年由国务院下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护的挑战,建立创新兴国家。其中对著作权的叙述,是要有效应对互联网的新技术发展对版权保妥善处理保护版权与信息传播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版权,又要有利于信息传播。可以看出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尤其是著作权。从2009年上半年以来,法院受理的各种类型网络著作权增长幅度较大。据调查仅北京硅谷海淀区的海淀法院2008年上半年全部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有73%都是网络著作权案件,其中很大一部分来自音乐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明显增加涉及网络侵犯音像制品。这引起我们警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如何保护的问题。

(一)网络著作权的含义和特征

知识产权是人们在各类知识领域内创作性的智力成果劳动成果。在大陆法系国家,版权(著作权)一般认为是基于自然原则而产生的,英美法系国家这更多从公里的角度加以理解。我国也把著作权称为版权,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人的的保护也包含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内。网络著作权是特指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在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下,网络著作权有区别于传统著作权的特征。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专有性的弱化。与传统的著作权不大相同的是,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传播之快,人们每天都会大量的从网络浏览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大量的资料被转载和复制,著作权人很难控制这样情况的发生。第二,地域性的不明显。因特网的技术,把世界各国便捷的联系在一起,著作权的地域性的特点就被各国的使用人所忽视,加之各国对著作权保护的差异性,这就使得网络著作权看似不分国界,地域性的特点不明显。总体来说,网络著作权具有著作权的共性,也具有其特殊性。

(二)法律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

合理使用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名称,并指明作品的来源。从全世界来看,对著作权立法普遍采取两种立法模式,即“规则主义”和“因素主义”。我国采用的是“规则主义”的立法模式,是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哪些使用行为是合理使用的范围。

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因特网技术被人们普遍应用,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到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法律自身的特点,如其滞后性使得法律规范的修改永远跟不上科学技术的变化,这就需要及时对部分法律法规作出修改。立法模式是法律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新形势下合理使用制度呼唤新的立法模式。我国的立法模式采用纯粹的规则主义,在实践中暴露出出来很多问题。尤其是在网络时代,这种立法模式更显得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当然采取“因素主义”也有其自身的缺点与不足,所以我们应该采取“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

二、网络环境著作权所面临的问题

(一)互联网下的复制侵权问题

网络上的作品只是将传统的作品数字化,它通过计算机能够识别的二进制,把人类的语言翻译成计算机能够识别的语言。其实这不过是原形态的作品进行了转化,是一种新型的复制形式而已。1996年我国出现第一起网络侵权案件,北京宝润公司,未经王蒙,张抗抗等八个作家允许,将其作品登载在网络上,最后北京法院判决宝润公司败诉。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这里也并没有指出作品数字化就是属于复制行为。从国际上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来说,大多这种作品数字化认定为复制的一种形式。而我国网上存在的大量的复制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一般来说,上面所说的是在我国境内出现的网络复制行为,但是互联网使国家联系起来,一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只能在本国域内受到保护,除非我国加入了国际条约,否则别的国家是不会保护我国著作权。

(二)当前互联网下著作权保护的立法问题

我国2003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该决定于2004年1月起实施。该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对网上著作权案件审理时的适应措施,还无法在更大范围内保护广大著作权人实体权利。譬如: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纠纷案件中,原告面临举证责(下转第287页)

关重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给消费者作如下

定义:消费者是为满足自身或他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不以转售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说明,任何人只要为了满足自身需求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售牟利,就应该是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有一定的瑕疵而购买的“知假买假”者,只要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再次将其投入市场销售,就应视为其消费者,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应明确规定消费者不包括单位,单位消费可由合同法调整,而不宜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理由有二:其一,单位并非最终的生活消费主体,直接进行生活消费的自然人才是最终的消费的主体;其二,将单位列为消费者,容易滋生腐败。除此外,要完善和扩大消费者的权利。随着经济交易形式的多样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形式也日趋多样,就表现出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的脱节,这就需要我们根据现实情况不断的扩大和完善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如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被保护的一项权利,是现代社会意义日益彰显。所以,应该保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的隐私权。

(二)完善消费者损害赔偿制度,满足消费者求偿标准 首先,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经营者应该加大惩罚力度,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消费者因权益受损而获得赔偿额限定为两倍,这种规定是过于死板的,具体数额应有法院根据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判决。当消费者因生产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或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时,应当本着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尽最大可能弥补和降低消费者的损失的目的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不应仅局限于赔偿这一种手段,可以选择对消费者有利的多种方式来进行

求偿,如,进行商品的调换、维修等;其次,在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时,应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也会造成消费者人格权的损害,这时,单纯的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必然不能满足消费者的求偿标准。

(三)对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增加信息供给量 加强消费者的信息供给是对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的关键,因为消费者信息闭塞,对生产经营者的有关信息更是知之甚少,在这种情况下,生产经营者往往利用这种优势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等行为。这就需要为我们对消费者加大宣传教育,逐渐平衡信息供给量,弥补消费者信息获取的缺陷。首先,加大消费者信息获取政府责任首当其冲,特别是增加法律法规的信息供给,使消费者明确了解自己有哪些权利;其次,社会各界应通过各种形式来向消费者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维权方式,如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传媒进行信息供给,以此来使消费者掌握更多的信息,从而提升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地位。

参考文献:

[1]王毅.浅议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相关法律问题.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5.5.

[2]宋雪莲.中消协:21年为消费者挽回损失70亿.中国经济周刊.2006.10.

[3]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政治与法律.2002(2).

[4]廖忠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大问题渴盼解决.中国法院网

.2005.3.

(上接第285页)任的问题。由于网络环境下的互联网传播形式多样化,方便人们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而且这些证据很容易被删除,这就需要著作权人掌握最新的网络最新的跟踪技术,从互联网上搜索非法复制和使用的问题,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很难做到的,因此留给原告举证责任难的问题。

三、解决措施

(一)在《著作权法》中添加一张章对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保护

在新技术条件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的难难问题。我国在2005年4月30日,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是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内容著作权保护法规。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网络著作权的传播。但是仅仅是行政法上提供法律的保护规范是不够的,也不足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我国有零星的条文关于网络条件下权力的保护和使用问题。但是随着近几年来网络侵权案件的逐渐增多,我国应加强网络立法,我认为可以在《著作权法》中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之后添加一章第五章网络,在这一章中,可以规定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利限制。可以在其中规定和传统环境中不同的合理使用范围,另外可以之后的第六章中法律责任中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著作权。在1992年有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协会共同设立我国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协会。而国际上通常也采取集体管理机构的形式来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所以建立一个专门的网络著作权协会,从而可以是著作权人授权该集体管理组织有关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和好的平衡作者和大众之间的利益。所以建立一个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切实可行。

(三)网络环境下权利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

随着数字传播技术的发展,免费网络一度成为一种流行概念,然而国际互联网并不是一个免费乐园,网络环境下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已在司法实践出现了许多相关案例。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有三大救济途径,其中自力救济就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一种重要途径。著作权人应该加强自我维权意识,譬如,自己采取技术措施加强对信息的管理或向有关技术专家支付报酬,让其对自己的信息才去保护措施,以此来限制公众对作品的访问或要求其付费。另外著作权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协商方式,既节省司法资源,又是权利人意思自治体现。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2008. [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2009.

[3]张金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2003.

[4]王利明.民商法前沿论坛.蒋志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2001.

[5]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七卷).2001.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作者:陈杰, 马蜜

作者单位:陈杰(河北大学民商法专业), 马蜜(河北大学经济法专业)

刊名:

中国商界

英文刊名:CHINA COMMERCE

年,卷(期):2010,""(4)

被引用次数:0次

参考文献(5条)

1.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 2008

2.查看详情 2009

3.张金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 2003

4.王利明民商法前沿论坛 2001

5.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 2001

相似文献(10条)

1.学位论文陈志雁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讨2005

本论文运用经济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演绎推理分析等方法,主要分三个部分系统阐述了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价值(即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在我国如何设计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问题。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网络环境的发展对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与影响。首先从网络作品、网络著作权在概念、特征等方面与传统作品、著作权的不同引出问题。特别是网络对著作权专有性、地域性的冲击,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适宜于网络发展的著作权制度。其次谈合理使用制度的平衡性调整功能。笔者试图从合理使用制度概念、特点、性质、设立的初衷着手,逐步肯定其近二百年来随着技术的不断革新,对传统环境著作权行使的平衡性调整。再次谈网络环境下新兴事物、新技术如网络音乐作品、计算机软件、数字图书馆、在线教育等等,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行使所形成的冲击和挑战;从限制与缩小合理使用的现状进一步引申问题,并肯定网络环境下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利益需要进行平衡性调整——这个问题的关键没有改变。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论证网络环境下是否还需要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这部分与第三部分同为本文的重点内容。从国内外有关网络的立法以及国际条约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呈缩小的趋势,所以结合第一部分的相关论述,使人产生网络环境是否还需要合理使用制度的怀疑。笔者试图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与其他网络著作权限制制度(比如许可使用、反垄断立法、网络伦理道德)的比较分析中,从许可使用只能与合理使用兼容适用、反垄断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私法领域的问题、伦理道德的标准过高等问题中,分析得出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仍有不可替代作用的小结论。进而从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哲学、经济学意义,从网络环境的自由、开放性特点等角度,把合理使用制度与网络环境的内涵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并借鉴理论界著作权保护“思想/表达二分法”理论等,进一步论证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三部分阐述了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主要是谈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问题。首先从目前立法关于扩大、缩小合理使用范围的不稳定性中,得出运用这项制度,先要确定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结论。接着谈国内外关于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几种立法或理论,并肯定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确定的四因素标准的深远意义。而后,主要根据“使用的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的程度以及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四个方面,探讨在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同时也肯定了“正当目的性”、“善意”、“使用者的身份特定性”对判断合理使用的参考作用。此外,笔者还从创作者、传播者的角度论述了对他们的使用判断标准,以此达到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对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方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目的。在第三部分的末尾,讲述了美国对合理使用制度判断标准补充的做法,肯定其在我国的借鉴意义。最后得出结论,无论网络传播业如何发展,合理使用制度都会体现出利益平衡的最佳结果;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也必然促进网络传播的进一步繁荣。

2.期刊论文任向东.REN Xiang-dong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3)

合理使用权作为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但在网络环境下却面临严峻的危机,因此需要探讨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范式,重新确立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标准,以促成著作权与合理使用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平衡.

3.学位论文吴玉霞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2009

著作权法的永恒困境是决定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止境和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起点。在著作权法领域,为了在作者、作品传播者、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利益调整和平衡,法律设立了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权利限制的诸制度中,合理使用制度是现代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也是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中最易引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理解的规则,有学者将该制度称作著作权法领域中的“斯芬克斯之谜”。而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受到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原来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乱,相关制度已无法在网络环境下继续适用,需要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本论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案例分析、演绎推理分析等方法,分四个部分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论述,指出了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新环境下的不适应性,对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文章第一部分,从分析合理使用制度的涵义、性质入手,探讨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利益平衡理论,并简要介绍了英国、美国以及我国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一般性规定。

第二部分从四个方面论述了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和影响:首先分析了网络对作品的构成要素、形式、使用方式的影响,其次重点分析了数字图书馆、远程教育、数据库等新的作品使用方式与合理使用的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网络环境对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形成的冲击:著作权人权利的扩张、技术保护措施对合理使用的限制、合理使用空间的萎缩、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界限的模糊。最后引出了网络环境下有关合理使用制度存废、扩大或缩小的争论,并从宪法学、经济学的角度肯定了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价值。

“合理性”的判断标准是合理使用制度的关键问题,文章第三部分介绍了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判断标准,分析了其在网络环境下的不适应性,由此提出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引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参考使用行为造成的客观后果的构想,以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来适应网络新形式下的变化和挑战。该部分同时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国内外相关规定进行了概括介绍。

文章第四部分将落脚点放在了我国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上。在借鉴国外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立法模式、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不足与完善、网络环境下需明确的合理使用情形、法定许可、“推定”许可制度等五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尽微薄之力。

4.学位论文田园论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2005

整部著作权法以公平、正义为其合理内核,而合理使用制度就是维持版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砝码。在传统纸质媒介中,合理使用制度的作用得到了很大的体现,在教育、公益性事业以及个人使用等非盈利使用方式上为社会公众争取了很多的利益。网络的出现,以及伴随而产生的对网络作品复制、下载、修改的便捷使版权人大惊失色,网上一时之间成为了盗版的天堂。技术保护措施的使用扭转了这一局面,但是它在充分保护了版权人利益的同时,又几乎剥夺了公众合理接触和使用作品的所有机会,著作权法处于失衡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合理使用制度需要适应网络环境而进行变革,从而在网络环境下维护版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本文就是从网络时代合理使用存在的必要性出发,对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新形式进行了探讨。

本文除绪论、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合理使用制度,介绍了合理使用的定义、外国合理使用制度的情况、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历史以及合理使用制度判断标准四个方面。第二章为合理使用的法理研究。这一章探讨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理依据,分为法哲学、经济学和宪法学三个角度。第三章为网络时代对合理使用的挑战,主要从技术措施的挑战、公益性合理使用受到的挑战,电子出版以及经济权利、精神权利和国际化对合理使用的挑战六个方面进行论述。第四章为合理使用在网络时代的新形式,这一章讨论了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在网络环境下构建合理使用制度所要遵循的网络媒介的运行规律,最后对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新形式进行了论述。

5.期刊论文程业洲.CHENG Ye-zhou网络著作权若干问题研究-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1)

理使用制度的意见.

7.期刊论文姬金凤.JI Jin-feng合理使用制度对网络著作权的再平衡-长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9(2)

著作权的发展始终伴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生着改变进行着相应的调整,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利益与促进信息广泛传播的利益平衡机制,随着网络技术应用的不断深入和普及,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网络技术的考验,网络作品对合理使用的挑战和网络技术与合理使用之间的关系对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合理使用制度必须与技术手段一道发挥作用,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进行再平衡.

8.期刊论文张强.金涛.曲哲.葛俊忠网络传播中著作权的保护与合理使用论析-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0,""(8)

依据现有著作权法律、法规,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和合理使用行为进行界定分析,讨论网络传播中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利益关系,平衡各方的利益,进而推动互联网发展,促进信息传播.

9.学位论文章英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2001

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技术保护措施和网络契约的出现大大挤压了合理使用的空间,发达国家主张合理使用不能成为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抗辩,网络契约优先于著作权,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希望能免费使用发达国家的成果.正是由于目前发展中国家更多地扮演"公众"的角色,著作权法中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演化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平衡,合理使用制度也孕含着发展中国家能在多大程度上合理利用发达国家的科学文化成果,从而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大大深化了.该文的结论是技术保护措施不能侵占合理使用的空间,契约的对人性决定了它不能扭曲著作权已经赋予公众合理使用的权利,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空间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网络作品既不能免费传播,合理使用制度也不能成为技术的牺牲品,发展中国家也应该享受技术带来的利益.该文还探讨了网络环境下一些新的使用方式如E-MAIL、RAM、CACHE、NEWSGROUP、BBS、数字图书馆与合理使用的关系,并对中国网络时代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提出了自己浅显的看法.

10.期刊论文张樱桃.ZHANG Ying-tao对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的思考-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4)

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构建了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随着网络普及,网络作品的出现,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技术的发展削弱了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技术保护措施应运而生,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领域遭遇了新的挑战.所以必须对合理使用制度作出调整,如扩大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统一其适用的界定标准及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立法上的限制,等等,以适应网络技术给合理使用制度所带来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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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时间:201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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