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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暂行办法

桐乡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暂行办法
桐乡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暂行办法

桐乡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暂行办法

桐乡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桐乡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5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拆迁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并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拆迁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开发单位负责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实施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房屋拆迁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腾空交房。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按登记的在册户籍人口以被拆迁人家庭为单位签订,经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或受委托的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户籍非在册的被拆迁房屋合法所有权人,经房屋所在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认定后,由产权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章补偿与安置

第七条房屋拆迁工作实施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土地征收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并根据登记的用地性质对其中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作出界定。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安置;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予补偿安置。

第八条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调查被拆迁人的户籍情况,对安置对象进行认定。

第九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安置形式,具体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安置,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条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建筑面积,下同)以认定的被拆迁人合法住宅房屋总面积为依据,由拆迁人以城市(城镇)多层或高层公寓房(以下简称安置房)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安置房总面积一般不超过375平方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拆迁人可申请增加安置房面积:

(一)被拆迁人家庭户籍人口在4人及以上

(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现役义务兵、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士官和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可视为户籍人口,未婚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下同),且被拆迁住宅房屋总面积不足375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可增加到375平方米;

(二)被拆迁人家庭户籍人口在6人及以上,且被拆迁住宅房屋总面积超过375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可增加到500平方米。

拆除户籍非在册人员的房屋,以其被拆迁的合法住宅房屋面积为依据,产权调换安置总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超过安置房面积的被拆迁房屋予以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被拆迁住宅房屋与安置房的价格按下列方法进行结算: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时点同类农村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装潢及新旧程度等因素确定;

(二)安置房的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时点的重置价格,结合层高及环境等因素确定;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增加的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的,按安置房价格的120%结算;

(四)因安置房户型原因造成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住宅房屋总面积的,在25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价格的150%结算,其余则按照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的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被拆迁住宅房屋总面积不足125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给予125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或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给予相应的安置房面积。

被拆迁住宅房屋和安置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十三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装潢及新旧程度等因素,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同时还可分段享受下列奖励:(一)375平方米以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

(二)超过375平方米的被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1倍给予奖励。

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超过产权调换安置面积的,适用上述奖励规定。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装潢及新旧程度等因素,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同时还可获得下列补偿:(一)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二)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拆迁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有关评估机构确定补偿数额。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年限扣除已使用的期限,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评估测算后确定。

第十四条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拆迁人应当自房屋腾空时起至安置房交付使用后4个月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发给被拆迁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并应根据住房租金的市场变动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五条被拆迁人提前签约、腾空交房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拆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提前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总面积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奖励;

(二)在拆迁公告规定的腾空期限内搬迁腾空,提前将被拆迁房屋移交拆迁人的,按被拆迁房屋总面积给予每天每平方米1元的奖励。

第三章安置房建设

第十六条安置房原则上由拆迁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确因规划、

土地等原因需跨区域建设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安置小区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具备综合服务功能,方便安置群众生活。安置房户型结构应体现居住需求的多样性和合理性。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将安置房交付被拆迁人。

第十八条安置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被拆迁人;安置房建设涉及的相关规费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相关政策;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电信、燃气等工程建设费用按成本价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安置房由拆迁人负责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房屋重置价格,是指在当前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材价格、运输和人工费用情况下,重新购建与原有房屋结构、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启动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中,已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尚未实际履行的,在被拆迁人自愿的前提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因线形工程和公共设施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被拆迁人家庭尚有农村承包土地的,可自愿选择在新村规划区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安置形式。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桐乡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桐乡市

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的决定

桐乡市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桐乡市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桐乡市

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

十四届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6年5月12日发布的《桐乡市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制定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地下管线综合管沟或专业管沟;不能设置综合管沟或专业管沟的,应当预留管线安装通道;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时,应当按城市管线规划的要求,同步设计、建设城市管线通道。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对城市管

线信息进行经常性的修测、补测,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库,实现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地下管线一般应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非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应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专用廊道范围并明确安全防护距离,并在管线沿途设置警示标志。

(五)第十九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将该条文第一项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管线工程规划图;3.设计图纸、电子图件及设计说明。

(六)第二十八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将该条文第一款修改为: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放线、验线资料和竣工图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交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七)第三十五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管线工程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八)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取消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制度,故对原规定第十八条(现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现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现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现第二十一条)的相关内容作了修改。

(九)删除了原规定中的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对个别条文的部分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本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桐乡市城乡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10年4月发布的《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一条中增列《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作为本办法的制定依据。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2.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3.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新增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2.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3.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五)将原第七条、第八条合并为一条,列为第八条,修改为: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3.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4.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5.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七)删除第九条中“属经营性用地规划条

件变更的,还应当通报市监察、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和第十条中“属经营性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变更的具体情况,持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等内容。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本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桐乡市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2006年5月12日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11年9月9日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的《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桐乡市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管线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或地上的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照明、通信、信息网络、交通信号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管执法、公安、交通、水利、广电、人防、电力、电信等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线工程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道路、公路及沿线建设紧密结合、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建设。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管线建设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管线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对各类城市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综合安排,合理规划城市管线通道。

第七条城市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特殊原因需增加城市管线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及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补报。

第八条城市管线工程项目设计应当以城市管线建设规划、城市道路建设规划和该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未编制城市管线建设规划的,不得进行管线工程项目设计。

第九条城市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与道路工程统一设计、同步施工。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地下管线综合管沟或专业管沟;不能设置综合管沟或专业管沟的,应当预留管线安装通道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时,应当按城市管线建设规划的要求,同步设计、建设城市管线通道。

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对城市管线信息进行经常性的修测、补测,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库,实现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下列范围内,除受技术条件限制外,不得新建架空线工程:

(一)市区绕城公路范围内;

(二)人文旅游景观区域;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三条必须架空设置的电力和信息线缆,应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避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

架空线的杆塔应整齐规则排列,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新设置的架空线应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

第十四条城市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城市管线建设规划要求,并按下列原则进行设置: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交叉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当同沟敷设;

(三)新建管线应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应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应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应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应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应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各种管线不得重叠。

第十五条地下管线一般应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非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应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专用廊道范围并明确安全防护距离,并在管线沿途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章审批与验收

第十六条新建35千伏及以上的输电线路、400毫米及以上的给水管、800毫米及以上的排水管、250毫米及以上的燃气管、通信光缆主干线、热力干管等重要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涉及使用土地的,还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管线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可直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管线工程规划图;

3.设计图纸、电子图件及设计说明。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管线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会审。

(三)经审查需修改设计的,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四)核准设计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管线工程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或穿(跨)越河道、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设计的,须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已经设置管线综合管沟的城市道路不得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三年内不得挖掘;新建、改建、扩建后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

特殊原因需挖掘禁止挖掘的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的六个月内必须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放线、验线资料和竣工图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交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应清除积土、堆物,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恢复道路原样。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经市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现场验线无误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四条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人防设施、河道、绿地或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相邻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或安全措施。

穿越城市道路、公路的管线工程,应尽可能采取顶管作业、穿凿涵洞等技术措施,保持道路畅通。

管线工程应当避免在汛期施工,较长的管线工程应当分段施工。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管线跟踪测量;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完工覆土前完成竣工图编制。管线跟踪测量及竣工图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管线竣工图数据应在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15日内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城市地理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管线工程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立即停止施工。需变更线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准管线工程规划图,并将更改后的数据标注在设计图纸上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对现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挖样洞复测,在掌握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方可施工。地下管线边沿一米范围内,禁止使用机械开挖。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管线工程施工必须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项目名称、施工范围、作业时间、开竣工日期、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管线施工单位应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及杂物。

第二十九条管线工程施工时可能对其他管线的安全和维修产生影响的,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管线产权单位派人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需搬迁交通、测量标志等设施的,应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有关管线产权单位组织抢修,并保护好施工现场。

第三十一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单位可先行组织施工,但应及时告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管线工程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三)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四)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地下的管线,应在地面设置明显标志,以防意外损坏。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外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2010年4月1日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1年9月9日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的《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桐乡市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一称建设主体)申请对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四条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

(二)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

(三)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第五条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规划条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

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

(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第八条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三)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

(四)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五)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规划条件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后,建设主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2004年12月24日《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桐政发〔2004〕79号)施行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开发主体在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和城镇开发建设中,统一建设要求的有关项目,其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实际建设状况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施行的《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桐乡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暂行规定

桐乡市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桐乡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53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

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为规范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服务业发展,保障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镇)划定区域内利用现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从事商贸、物流、宾馆、餐饮、娱乐、休闲等服务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利用厂房、仓储用房等房屋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除外。

市区(镇)具体区域的划定分别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现有房屋,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或取得的住宅、办公、厂房、仓库、附属用房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屋。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确定和记载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现有房屋用途的,应当依法经市规划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服务业经营活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须由市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化、土地管理、规划建设、质检、安监、经贸、交通、劳动保障、烟草、农经、旅游、盐务、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其经营场所《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涉及改变用途的,告知其依法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手续。

无须前置许可即可申请登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其经营场所《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涉及改变用途的,告知其依法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临时改变现有房屋的用途: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公共安全的;

(二)住宅及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居住区等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和室内停车场;

(三)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四)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

(五)临时建筑、鉴定为危房的建筑物、已公布的属征收范围内的房屋;

(六)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或者房屋使用公约、业主公约已有约定,申请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约定的;

(七)住宅房屋的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同意改变用途的;

(八)整幢建筑物局部改变用途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现有房屋经批准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土地权属人应当按以下标准缴纳土地收益金:

(一)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以改变用途的建筑面积和批准的年限为依据,按出让土地评估确认楼面地价的10%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其计算公式为:土地收益金=临时改变用途房屋建筑面积×批准年限×评估确认楼面地价×10%。

(二)出让土地上的房屋,以改变用途的建筑面积和批准的年限为依据,按评估确认楼面地价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楼面地价差额的10%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其计算公式为:土地收益金=(评估确认楼面地价-合同成交楼面地价)×临时改变用途房屋建筑面积×批准年限×10%。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因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申请人(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

3.房屋改造方案;

4.住宅房屋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意见;

5.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意见;

6.其他相关材料和设计图纸。

(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必要时,可召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改造方案进行会审。

(三)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涉及相邻权和公众利益的,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

(四)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相关条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出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经过审查,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五)申请人持《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缴纳土地收益金,凭缴款单据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第十条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按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及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主体进行工商年检时,应当协助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经营场所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和年限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据。

经批准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期限未届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再从事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剩余期限内的土地收益金。

第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从事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应按本规定要求在2012年3月底前申请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确定和记载的房屋用途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桐乡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三年行动

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桐政发〔2011〕6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桐乡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

为认真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全国学前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的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全面提升我市学前教育整体水平,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

2010年,全市有各级各类幼儿园32所,其中公办幼儿园16所,民办幼儿园16所,29所为等级幼儿园,幼儿园上等级率90.6%。全市在园幼儿19530人,其中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有14678人,占在园幼儿总数的75.2%;在等级幼儿园就读的有18106人,占在园幼儿总数的92.7%;3周岁以下幼儿1261名,占在园幼儿总数的6.5%;新居民子女5253名,占在园幼儿总数的26.9%。户籍儿童学前三年入园率99%,学前一年入园率99.86%,提前实现了普及三年学前教育的目标。全市幼儿教师1037名,学历合格率为99.3%,大专以上学历为85.6%,持证上岗率为88.6%。其中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公办教师103名,占幼儿教师总数的9.9%。

虽然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但从总体来看,还存在着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城乡不平衡、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和托幼一体化管理进展缓慢等问题,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需求还不相适应。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要求,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着力提升我市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

三、发展目标和任务

全面实行“政府统筹规划,市、镇(街道)分级负责和有关部门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以“全市适龄儿童都能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全市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为目标,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高质量、高标准地构建优质均衡的学前教育体系,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幼儿入托、入园需求,确保全市适龄儿童都能接受优质的学前三年教育,达到城乡幼儿园布局基本合理、学前教育资源充足、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学前教育质量明显提高的目标。学前三年适龄幼儿(包括新居民子女)入园率达到99%以上,100%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与残疾儿童全部免费入园。

(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全市形成以公办幼儿园(教育部门、其他部门、镇、街道等举办)为主体,社会力量办园为补充,公办与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提高公办幼儿园儿童覆盖率。2011年,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达到在园幼儿总数76%;2012年,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达到在园幼儿总数78%;2013年,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达到在园幼儿总数80%以上。

(二)增加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加大市、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学前教育投入逐年增加。2011年,财政预算内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达到5%;2012年,财政预算内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达到5.5%;2013年,财政预算内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达到6%以上。

(三)基本完成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完善“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推进标准化建设。2011年,幼儿园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70%,教玩具配齐率达到80%;2012年,幼儿园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75%,教玩具配齐率达到90%;2013年,幼儿园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85%,教玩具配齐率达到95%以上。

(四)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大力推进幼儿园等级创建工作,切实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水平。2011年,等级幼儿园儿童覆盖率达93%,40%以上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达到省二级及以上等级,80%的农村分园、村教学点达到省三级标准;2012年,等级幼儿园儿童覆盖率达94%,50%以上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达到省二级及以上等级,85%的农村分园、村教学点达到省三级标准;2013年,等级幼儿园儿童覆盖率达95%以上,70%以上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达到省二级及以上等级,90%的农村分园、村教学点达到省三级标准。

(五)提升幼教师资队伍素质。全面实施幼儿园专任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和学历提升计划,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2011年,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9.7%,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88%,持教师资格证比例达到91%;2012年,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9.8%,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89%,持教师资格证比例达到93%;2013年,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90%,持教师资格证比例达到95%。三年内增加幼儿教师事业编制100名。到2013年,非在编教师人均年收入达到事业编制教师人均年收入的70%以上。

四、实施计划

(一)实施幼儿园布局调整行动计划。市区要根据《桐乡市区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采用“迁、扩、撤、新、置换”等方式,整合、调

整目前市区学前教育布局,兼顾不同层次的入园需求,逐步撤并、淘汰现有的不规范托儿所,加快托幼一体化进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起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区域位置特点,结合目前分园、村教学点的分布实际,搞好调研,制定科学合理的镇(街道)幼儿园网点布局和建设规划,建立“一个中心幼儿园,几个分布合理的分园、村教学点”的农村幼儿教育新格局。各镇(街道)、社区(村)要盘活资源,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符合建筑安全质量要求的校舍优先举办规范幼儿园,确保辖区内适龄儿童(含新居民子女)均能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至2013年,人口1500户(包括新居民)以上的社区(村)要求建造1所规模不少于6个班的幼儿园,其余行政村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农村规范幼儿园或教学点。有关部门、镇(街道)应积极配合,合力推进幼儿园项目建设,力争3年内按规划基本完成幼儿园的布局调整与建设工作,确保有足够的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增加,解决“入园难”问题。

(二)实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三同步”行动计划。认真执行桐政发〔2008〕76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中有关规范小区配套学前教育机构建设与管理的规定,在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时,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及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今后在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时,住宅小区配套中的非营利性幼儿园用地可以按照公建配套教育用地予以划拨。规划建设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与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幼儿园,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根据控规明确配套幼儿园的规模、用地面积和产权归属,在规划方案论证时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幼儿园布局。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区不予规划建设立项和审批。幼儿园项目建设前,施工图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备案;建成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进行验收。对已规划好的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到2012年实现小区配套幼儿园全覆盖。原产权属于国有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由政府收回,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原产权属于非国有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以满足小区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三)实施标准化幼儿园创建行动计划。凡2007年以前建成的幼儿园,应依据原国家教委、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进行自查整改;凡2008年以后新建的幼儿园,应依据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进行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教育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对现有幼儿园进行达标验收。各镇、街道必须同时对公办性质的、设施较为陈旧的村教学点进行全面的维修、改建,努力改善村教学点的办学条件。三年内,力争全市85%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完成标准化建设。市财政对新建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每平方米补助800元,新建公办分园和村教学点每平方米补助500元,新征土地每亩补助5万元,对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按计划实施的大型维修,补助维修总额的40%。

(四)实施幼儿园安全普查与指导行动计划。2011年12月底前,教育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现有幼儿园(重点是民办幼儿园)进行一次房屋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和食堂卫生、卫生保健合格证的普查,督促及指导现有幼儿园及时取得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鉴定书、消防验收意见书、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证。对于由符合房屋建筑质量安全要求的其他用房改建而成的幼儿园,消防等部门应重点加强指导,督促举办者(举办单位)按有关消防要求及时整改并申请办理教育工程的消防验收。到2012年12月底前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幼儿园,由相关责任部门出具意见并责令其停止招生或办园,所在镇(街道)须妥善安排好在园幼儿分流安置工作。

(五)实施幼儿园教玩具按标准配备行动计划。依据《浙江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浙教办技〔2009〕173号)和《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有关教玩具配备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各级各类幼儿园教玩

具配备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对未按照标准配齐教玩具的幼儿园,应及时指导制订相应的教玩具配备方案,并负责督促落实到位,力争到2013年年底,各类幼儿园教玩具配齐率达到95%以上。

(六)实施新居民子女入园保障行动计划。充分挖掘潜力,坚持政府统筹的原则,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享受与本市儿童同等的入园待遇。公办幼儿园要切实承担起新居民子女入园的任务,发挥主体主导作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符合校舍建筑质量安全的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并依托公办中心幼儿园以“分园或村教学点”形式实行统一管理。新居民较集中的镇(街道)应采取多种形式举办规范幼儿园,以妥善解决新居民子女入园难问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统筹,以新居民在当地实际居住时间以及在当地工作并交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就近或相对就近安排其子女入园。新居民子女进入居住地幼儿园的,接收幼儿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加收其他费用。同时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吸纳新居民子女入园,对面向大众、按等级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公安机关和新居民事务局,要加强对新居民及子女的居住登记管理,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人员名册和数据;发改、规划建设部门要将新居民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纳入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并根据需求增长的实际,适当调整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设置规模标准。

(七)实施幼儿园教师专业化建设行动计划。全面实施幼儿园专任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和学历提升计划,至2013年,力争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其中90%以上专任教师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组织优秀幼儿教师考核,择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落实幼儿教师培训经费,将幼儿教师在职继续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范畴,制定《桐乡市幼儿教师全员培训计划(2011~2013)》,有计划、分层次地实施幼儿教师培训,推选部分园长、骨干教师参加省、市级的专业培训,加快建成一支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园长、骨干教师队伍。

(八)实施非在编幼儿教师基本待遇保障行动计划。健全幼儿教师基本待遇保障制度,对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各类幼儿园均应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中镇(街道)幼儿园及按等级收费的民办幼儿园为具有教师资格的非在编教师缴纳的社会保险中幼儿园承担部分,由市、镇(街道)二级财政各给予50%的补助。建立镇(街道)非在编幼儿教师指导性工资标准,确保非在编教师工资水平逐年增加,到2013年,力争非在编教师人均年收入达到事业编制教师人均年收入的70%以上。

(九)实施社区早期教育行动计划。构建政府统筹,以社区为依托,教育、卫生、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协同运作的社区早期教育服务网络。各镇(街道)依托公办幼儿园或社区活动中心等社区资源至少设立1个社区儿童早期教育资源中心,每年为社区0至3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至少提供6次免费的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不断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根据“政府统筹规划,市、镇(街道)分级负责和有关部门协同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学前教育的管理责任,切实履行各自在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工作职责。市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前教育发展的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订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托幼园所布局方案。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保证逐年增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本地区提供优质均衡学前教育资源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起本地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制定科学合理的镇(街道)幼儿园网点布局和建设规划,将学前教育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按照建立“一个中心幼儿园,几个分布合理的分园、村教学点”的农村幼儿教育新格局,不断提高农村幼儿教育的办学条件、师资水平和教育质量,推进农村幼儿教育的均衡发展、优质发展。同时建立好一个

早期教育基地,以推进托幼一体化进程。公安、教育、规划建设、卫生、工商、文化、安监等部门要联合行动,加强对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创造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公共事业部门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保证幼儿园的水、电、气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营造有助于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的社会环境;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要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要按照公益普惠、倾斜农村、促进发展的原则以及“预算有科目、增量有倾斜、投入有比例、拨款有标准、资助有制度”的要求,在地方教育附加中按20%比例安排学前教育经费。从2011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在住宅土地出让收入中按0.5%比例计提农村学前教育建设资金,专门用于补助农村幼儿园建设和设备添置等。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费不少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2%,要确保教育费附加留存部分的50%作为学前教育经费,主要用于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幼儿园设施设备添置补助、幼儿园在编教师福利和非在编教师工资的补助等。要逐步提高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扩大覆盖面,2011年年生均公用经费的补助标准为200元,到2013年确保年生均公用经费的补助达到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上。要在原定的镇(街道)教育费附加的5%中统筹五分之二的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按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直接拨付至各园,不足资金由市财政补足。自建园舍无财政性拨款的纯民办幼儿园,参照同类等级幼儿园标准收费的,全额补助生均公用经费。从2011年起,市财政对农村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幼儿教师进行人员经费定额补助,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

(三)理顺幼儿教师管理体制。由市编委根据幼儿园办园规模和辖区人口对各镇(街道)幼儿教师事业编制进行重新核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幼儿园办园规模和办园实际及时调整充实基层优秀幼教人才,稳定教师队伍,力争三年内事业编制幼儿教师数达到全市幼儿教师总数的20%。教育、人事部门要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在现有非在编幼儿教师中择优录取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编制标准逐步增加,以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学前教育工作。其中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聘用的幼儿老师,若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符合公办幼儿教师录取条件的,可采用保留事业身份,继续留原单位执教的人事关系代理制方式。对3年内未取得教师资格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应转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事(编制)部门做好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工作,全面了解非事业编制教师人员配备情况,建立基本情况统计制度,及时向人事(编制)部门备案。

(四)提高农村幼儿园办园质量。各镇(街道)要努力建好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进一步完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对各分园、村教学点的“六统一”(即:经费统一管理、教师统一调配、教师工资统一发放、教师工作统一考核、教玩具统一配置、办学质量统一评估)管理机制,要充分发挥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对辖区内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业务管理、指导和示范辐射作用。进一步落实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制度,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农村幼儿园办园质量。

(五)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指导和管理。完善促进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要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对列入教育部门和当地政府年度学前教育机构建设计划的非住宅区公建配套幼儿园,按照省二级以上办园标准新建的民办幼儿园,参照省二级幼儿园建设标准给予基建总额20%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市、镇(街道)各承担50%。要按照公益性、普惠性原则,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公办输入管理等方式,引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平价服务。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分类管理办法。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完善幼儿园准入制度,健全幼儿园等级管理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规范其办园行为,促使民办幼儿园健康规范发展。

(六)完善准入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依据《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和《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分类管理,开展对无证学前教育机构的排查,对达到“准办标准”的民办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时给予审批,颁发“办园许可证”;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准办标准”的无证幼儿园依法予以关停撤销。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力量,构建幼儿园质量监管评估体系,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幼儿园年检制度,对幼儿园的年检评估结果要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幼儿园实行就近招生,严禁使用非法、非客运车辆接送幼儿,重视幼儿园人防、技防、物防建设,加强园舍安全检查和教学活动中师生安全的预防,强化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等环节管理,做好幼儿的卫生保健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和卫生防疫制度,落实责任制。

六、实施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精心组织,确保三年行动计划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市政府成立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筹措相应经费,定期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镇(街道)也要成立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镇(街道)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方案的有效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全力配合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特别要在事业规划、土地征用、经费投入、职称评审、劳动保障等方面提供更大的支持。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扎实有效地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把三年行动计划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程和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要以提高公办比例、扩大优质规模、提升办园等级为重点,分年度科学组织实施。要实行目标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定期检查,限期完成。

(三)加强督导考核。市政府将加大考核力度,把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纳入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度考核目标。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建立学前教育建设发展情况年度考核督导制度,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督导,每年对各镇(街道)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组织和鼓励各镇(街道)根据《嘉兴市学前教育强镇(街道)督导评估标准》,积极争创嘉兴市学前教育先进镇(街道),对首次获得嘉兴市学前教育先进镇(街道)的,市财政予以5万元奖励。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桐政发〔2011〕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81号)精神,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作用,大力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桐乡市科学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桐乡市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创新型城市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健全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政策环境,加快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注重人才培养,大力推进产业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的开发及推广应用,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总体目标。通过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形成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在提高重点产业与重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上取得明显成效。到2015年,全市研究开发经费(R&D)投入比例提高到2.6%;建设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各1家;大多数骨干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或技术开发机构;以研究开发中心为核心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25%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30%以上。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打造一批知名品牌。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鼓励和支持企业确立创新主体地位,积极投身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著名商标和技术标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选择部分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试点,给予优先支持。制定创新型企业评价认定制度,研究制定创新型企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到十二五末,高新技术企业达到60家。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潜力强的科技型企业进行重点支持,不断壮大科技型企业发展规模。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重点支持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和科技攻关,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健全研发机构、培育创新人才,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和能力,支持企业加强管理创新和文化创新,引导企业走创新型发展道路。

(二)建设一批创新平台。结合全市“5+2”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促进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发展的体制机制,整合科技资源,强化公共服务,促进科技资源的集聚、优化和共享。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行业研究开发中心等建设,大力培育组建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支持企业、行业创建行业技术中心和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建成8万平方米的市级科技创业园,加快建设提升濮院毛衫、崇福皮草和中科院电工所等创新平台。加强技术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技术交易机构和技术信息服务机构,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成果、信息咨询、市场营销、人才供求、财务、金融、法律和对外合作交流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三)引进一批优质创新资源。依托各类科技对接活动、网上技术交易会等科技合作交流平台,加强与中科院、浙江大学以及长三角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的全面合作。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合作、成果转化政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挥其科研和教学优势,积极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培养人才,企业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供科研所需的研究经费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提供以市场为导向的课题和方向。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技术中心、共同研发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四)提升一批优势产业。以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加强对纺织、服装、皮革皮毛等优势特色产业的改造提升。大力扶持行业关联度大、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带动性强的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和完善专家服务企业模式,大力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抓好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推进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加快淘汰一批落后装备和产能,不断增强我市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能力,力争形成新的发展优势和经济增长点。

(五)积极培育发展新能源、新特材料、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新兴产业向五大平台集聚。新能源产业以经济开发区和临杭经济区为核心,新特材料以经济开发区、崇福经济区为核心,机械制造产业以经济开发区、濮院针织产业园、临杭经济区为核心,电

子信息产业以经济开发区、高桥新区和乌镇光电产业园为核心。加大财政资金对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适应新兴产业发展的投融资体系,到2015年,四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25%以上。

(六)转化一批农业科技成果。鼓励建设高标准的农业科技示范区和农业科技示范基地,重点促进石门湾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重点围绕农业科技创新专项中的关键技术,培育有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的农业科技企业。在我市有优势的蔬菜、水果、苗木、湖羊、蚕桑、杭白菊、水产等农业科技企业中依托技术创新单位建设一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推广农业机械化、农业标准化技术和无公害技术,建立与国际市场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检验体系,全面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水平。建立健全以农业科技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为创新主体,农技员和科技特派员为纽带的农业技术创新与服务体系,在带动技术研发、推广和农民增收上发挥积极的示范作用。

(七)创建一批知识产权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积极创建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市,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引导企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全过程,抓好专利申请与保护工作,尽快在全市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产业;实施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主动参与或主导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推动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实施品牌战略,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知名品牌。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强化知识产权部门的协调服务职能,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不断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能力与水平。

(八)培养一批创新人才。深入贯彻实施现代化人才工程,大力培养、引进优秀人才,努力造就一大批高素质人才;深入实施引进人才科研项目计划,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积极推进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激发人才的创新积极性。引导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制定完善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制度,落实完善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期权和股权激励、科技奖励、职称评聘等人才激励政策,探索多种形式留住、用好技术创新人才。大力实施创新团队建设工程,着力培养和造就企业技术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努力培养杰出创新人才,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撑。

三、主要保障措施

(一)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大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依法采取集资、入股、合作、引资等多种方式广辟资金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积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积极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科技保险,推动科技担保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广泛进入的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

(二)完善落实政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贯彻实施国家、省鼓励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政策,建立完善科技企业孵化、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攻关、科技人才创业等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人才、知识产权、区域创新体系等支持力度,进一步落实企业研发经费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产学研合作等政策措施,引导、支持和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和风险。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支持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加大财政对科技创新的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发能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完善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办、组织部、发改局、经贸局、科技局、

财政局、人事局、农经局、环保局、统计局、工商局、国税局、质监局、人民银行等单位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进一步强化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人才工程、资金保障等执行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技、经贸、财政、统计、人事等部门作用,不断提高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明确部门分工,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阶段性检查与考核,推动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扎实开展,保证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完善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形成推进工程实施的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会商,加强统筹协调;创新调研机制,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同调研,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政策,探索引导技术创新的新方式。各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务求实效,加强宣传,为工程的深入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十二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桐政发〔2011〕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十二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意见》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桐乡市“十二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浙江省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34号)精神,现就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通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治理力度,引导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建设要求,加快技术更新和产品升级换代,推进内涵式增长和集约化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的良性互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相互协调,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调节和政策调控相结合、存量退出与增量限制相结合、落后淘汰与升级改造相结合、兼并重组与关闭搬迁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的长效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标准体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按期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转型升级,提高经济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目标任务。根据桐乡经济社会发展情

况和节能减排的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总体部署,及时出台《桐乡市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以水泥、印染、化工、皮革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为重点,每年确定年度专项行动计划,分阶段有步骤地全面组织实施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通过5年的努力,基本淘汰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并逐步转移一批资源保障条件不足、比较优势下降,竞争力弱化的产能。同时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每年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组织落实和实施,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二、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严格项目准入。严格执行《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加强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约束,严格环评、能评和安评工作,严格执行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工业用地项目准入评估等办法,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淘汰落后产能反弹和新增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调控措施。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和水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措施,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产能。落实对列入淘汰行业相关企业的差别价格政策,对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按电价加价标准严格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探索非居民用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办法。落实和完善环保税费制度,加大征收力度。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列入定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监管力度,牵头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进淘汰工作进度。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金融机构酌情逐步退出信贷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被依法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三、强化政策激励机制

(一)建立落后产能退出补偿机制。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淘汰落后产能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和企业转型升级。充分利用企业原有的土地、厂房、设备等资源,通过综合应用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土地开发置换、资金融通等政策,鼓励淘汰落后产能。

(二)支持企业加快升级改造。充分发挥技术进步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统筹安排全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落实相关税收和金融“绿色信贷”政策,支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升级改造。加强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贯彻,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镇街道、开发区和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减排、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支持和鼓励存量土地再利用,在符合国家和省市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三)鼓励企业整合提升。贯彻执行《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并购重组的意见》(桐政发〔2009〕44号)精神,支持落后产能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整合重组来提升企业的装备、工艺水平,做大做强企业,达到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鼓励先进或优势企业兼并收购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整合对方的土地、厂房、人员等有效资源,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步伐。

(四)鼓励引导职工再就业。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切实保障职工权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支持优势企业安置淘汰落后产能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交通重点工程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制定本办法: 一、住宅房屋补助标准 1.主房:按楼房1000元/㎡、平房700元/㎡标准由各镇(乡)政府包干使用,各镇(乡)可根据所拆房屋年限、结构、装修等差异,制订相应的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2.附房及零星附属物补助:砖混结构附房400元/㎡,彩钢房300元/㎡,彩钢棚150元/㎡,其它棚舍及厕所500元/间(只),水井(含水池)1500元/口,化粪池1800元/只,围墙150元/㎡,护岸200元/m,水泥场地及进宅水泥路50元/㎡,零星花木移植费500元/户,骨瓶70元/只。 3.搬迁误工补助:按被拆迁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500元。 4.临时安置补助:对自行解决过渡居住用房的,无论实际过渡时间长短,统一按被拆迁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900元一次性补助。 5.固定电话等移机补助:固定电话每户200元,宽带每户200元,有线电视每户400元,水电表每户1000元。 6.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拆迁到位的,按主房面积 第 2 页共 5 页

50元/㎡给予奖励,逾期则不予奖励。 二、农村规模养殖棚舍和企业拆迁补偿 1.农村规模养殖棚舍:砖混结构且檐高不低于2.2米,按350元/㎡补偿,其余简易棚舍按250元/㎡标准补偿。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拆迁到位的奖励50元/㎡。 2.企业拆迁补偿:非生产用房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补偿,生产用房补偿标准750元/㎡,其中檐高超过6米(含6米)并有行车的按1000元/㎡标准给予补偿,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拆迁到位的奖励50元/㎡。企业搬迁、过渡费用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不低于5000元,不超过10000元。企业安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安置方案。 三、拆迁安置 具备就地安置条件的实行就地安置,不具备就地安置条件的,由镇村落实集中安置区集中安置。集中安置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集中安置区方案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安置区内农民建房标准须按农村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安置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由政府统一规划并实施。镇(乡)集中安置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标准为楼房600元/㎡,平房500元/㎡。未进入集中安置区实行就地迁建的,上述费用不予补偿。放弃农村宅基地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XX年起新批准实施的交通重点工程项目涉及农村房屋拆迁安置 第 3 页共 5 页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16529688.html,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2017最新) 现在到处都在拆迁,关于拆迁也闹出了不少社会矛盾,比如出现非法强拆,或者钉子户不让拆迁等等情况,其中的关键就是拆迁征地赔偿。那么征地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今天赢了网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 一、《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 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 3、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

通化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最新通化拆迁政策规定方案.doc

2019年通化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最新通化拆 迁政策规定方案 通化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最新通化拆迁政策规定方案 更新:2018-12-19 11:52:52 2018年最新通化市房屋拆迁补偿相关细则相信很多通化市的朋友非常关心,下面小编就通化市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罗列出来,供大家参考。 通化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通化市农村房屋拆迁需要掌握哪些知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给大家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 二、货币补偿。 通化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通化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

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通化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通化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通化市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日期:2006-08-08 为加强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补偿规则》)、《<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一)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二)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折合200平方米)计算,山区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0.25亩的按0.25亩(折合167平方米)计算。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0.4亩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三)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对于因拆迁需要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有新批宅基地条件的乡镇,新批宅基地少于控制标准部分可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确定 (一)按照《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幅度,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结合我区情况,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确定为每平方米500元、户均安置面积确定为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确定为0.3亩。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谆Ь?仓妹婊?户均宅基地面积" (二)以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为定向安置房屋价。 三、合法房屋的认定

2014国家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14国家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子是有房产证的,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规定于《房屋登记办法》中,在盖房子的时候要获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盖好之后,用这两个证去房管所换取房产证。农村房屋拆迁主要涉及拆迁政策以及拆迁补偿,具体规定于《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

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结合型补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通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

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16529688.html,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重要提示:一定要弄清楚拆迁人合法吗?才能开谈!拆迁公司往往利用心理暗示来击败你的勇气.如:政府没有拆不掉的房子! 一、公告拆迁期间谈话技巧 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要和气,切不可激化矛盾,更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 二、精心设计行政诉讼中止行政裁决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两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通过诉讼把拆迁人拖入泥潭,使其迟迟拿不到行政裁决,没有行政裁决,拆迁人根本无法实施合法

的强拆,这叫釜底抽薪! 三、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最高法院,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五、法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第二个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迁人理由十分充分。绝大多数法院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此时要在第一个案子判决前,及时设计第二个诉讼,咱们的目的就是要:拖时间!

集体土地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示范文本)

(协议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6981 集体土地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示Collective land relocation compensation agreement

集体土地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示范文 本) 搬迁人(甲方):_______工业开发区总公司被搬迁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护甲、乙双方权益,保障工业区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本市拆迁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实行货币补偿,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搬迁房屋补偿(一)被搬迁房屋所在地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为_______元/平方米。(二)乙方在搬迁范围内的宅基地面积______平方米,房屋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三)经北京金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宅基地区位补偿款_________元,房屋重置成新价______元,附属物评估价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_元。 二、搬迁补助费1、搬家补助费:_________元;2、提前搬家奖励费:_________元;3、移机费:________元;4、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__________元;5、其他补助费:___________ 。以上共计________________元。 三、结算方式乙方持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与村委会签订楼房安置协议并结算差价。乙方如放弃本次楼房

山东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是什么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16529688.html, 山东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是什么 对于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农民只有相应的使用权,即便如此,征地拆迁也会对被征地人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相关部门需要对其给予一定的补偿,弥补由此带来的损失。为了方便大家了解,小编将山东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介绍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山东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下面为更好便于大家清楚的了解补偿项目,我将以石家庄为例并结合国务院条例,对补偿标准进行详解: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一、产权交换式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

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明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16529688.html,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明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农村宅基地进行拆迁重建,但是涉及到到补偿事情时却有些麻烦,2017年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明细的内容是什么?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这些事关大家利益的问题小编将会作出详细解答,请仔细阅读。 一、2016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明细的内容是什么?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二、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最新标准 2017-04-20 11:18 拆房赔偿就是对被拆除房屋的人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这个也就是对被拆除房屋的人的一种弥补方式。那么2018年拆房赔偿价格表就是多少呢?国家拆房补偿多少钱一平方米呢?具体整理如下: 拆房赔偿价格 1、首先大家要了解,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3种:房屋补偿、现金补偿与两种结合的补偿。除此之外,今年农房拆迁上还增加了2个项目,宅基地补偿与社会保障补偿。 2、那么今年的补偿标准就是怎么样的?今年的标准就是: 农房拆迁补偿的标准。 1,草房。每平方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2800元。 4,楼房(两层以上)。每平方3300元。 农房拆迁补偿的组成。 1,房屋补偿。对房子本身的补偿,具体如上。 2,院内土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内的土地补偿。 3,院外小菜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外小菜地的补偿。 4,装饰装潢补偿。吊顶、地板、门窗、墙纸、墙砖、吊灯、马桶、灶台等。

5,地上(下)附着物补偿。禽舍、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空调、水电表移装、铝合金等。 6,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 7,搬家费。搬家产生的车辆费。 8,搬迁奖。对积极响应搬迁的农户给予的奖励。 农房拆迁补偿的发放 拆迁补偿款应当就是直接发给被拆迁农民与农民集体。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新政策中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农房拆迁补偿得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拆迁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拆迁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民。 除了房屋被拆迁被占的补偿,土地被占同样有补偿。耕地补偿的方式有以下几方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大家如果面临到土地被占,一定要瞧瞧自家的土地能拿到几个方面的补偿,不要让自己在认领补偿时吃了亏! 一、这几类房子没有证件也要赔偿 农民家中从祖上流传下来的房屋,尤其就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6 0年带这段时间流传下来的房屋,由于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便就是没有任何证件也算就是合法的,可以获得全额补偿。新房新规矩,老房老规矩。简单来说,只要房子建造时就是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的,都可以获得赔付。尤其就是代代相传的祖屋,只要认定成功即可获得赔付。因城市发展需要规划拆迁的房子,这种情况多见于城市周边。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工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另批宅基地) 补偿安置协议书 村(居委会)编号 0000020 号 征收部门(甲方):法定代表人: 被征收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因绕城高速襄城段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甲方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对绕城高速襄城段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乙方房屋位于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属于被征收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和襄阳市政府常委会文件[2012]79号、襄政函【2015】120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经协商,遵循公平原则,达成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一、乙方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1、乙方被征收房屋位于村。常住家庭人口人,独生子女人。合计人。 2、经公司评估,乙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平方米;生产、经营(住改非)房屋平方米。 二、补偿安置 甲方对乙方被征收房屋按另批宅基地自建房屋和货币化补偿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A)房屋补偿安置 1、按照城市规划和相关规定,甲方在内另批宅基地由乙方自建房屋,建筑结构为,按规定批建房屋面积 平方米。乙方原房合法面积为平方米,由甲方按评估价向乙方予以货币化补偿,补偿款为元。 2、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交钥匙的被征迁户,甲方按乙方原房合法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71元奖励,奖励资金为:元。具体内容:。 (B)其它补偿 1、附属物补偿费:元。具体明细见评估表。 2、装修补偿费:元。具体明细见评估表。 3、房屋附属设施补偿费:元。具体内容:。 4、搬迁补助费:元,具体计算:(住宅按核定常住人口每人12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10元/㎡)。 5、误工费元,具体计算:(年满18周岁15天×60元)。 6、营业增补、停产及停业损失补偿费:计元,具体内容:。 7、奖励:限期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交钥匙奖励:元。具体内容:。 (C)过渡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另批宅基地自建房屋过渡期限自双方签订协议房屋搬迁腾空之日起至建设新房完工入住之日止,甲方按照乙方按核定常住人口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计发,每月计元。过渡期限为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共计元。 三、付款办法 另批宅基地自房和货币相结合的安置方式,甲方需支付房屋补偿、附属物及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费、误工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共计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在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四、搬迁期限 乙方在年月日前将原房屋腾空,门窗应完整无缺,同时将房屋钥匙交给甲方,由甲方负责拆除房屋。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时搬迁。若在约定的搬迁时间未搬迁,除扣除奖励外,每拖延壹日,乙方应按房屋补偿款的万分之五累计承担违约金,由甲方从房屋补偿款中扣除。 2、乙方若违约擅自拆卸房屋构件,甲方将按被拆卸房屋构件的评估值扣减相应的补偿费。若因擅自拆卸房屋构件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应赔偿。 3、甲方应按协议规定将货币补偿费如期支付给乙方。若甲方不能及时支付,每拖延壹日,按房屋补偿款的万分之五累计支付违约金。 4、乙方应按规定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的家庭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房管机关出具的房屋权属及还建人口在市区无房改房等福利性住房证明,乙方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且承诺在今后的房屋征收过程中不再享受还房政策。若乙方出具虚假证明,本协议相关部分自然失效,甲方有权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经办人:复核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最高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年10月12日法[2005]行他字第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此复。 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 (2005年1月5日[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巾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请示-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其地上房屋当时未予补偿安置,现拆迁应按何种标准对住房和商业用房进行补偿形成不同意见,特向贵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下称沙区国土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已由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7日作出[2003]沙行初宇第48号行政判决。维持了沙区国土局的行政决定。赵建不服该行政判决,于2004年2月1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立案审查后,于2004年9月9日就本案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本院提出请示,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05年2月5日进行了研究,决定上报贵院请示。 二、案件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一)案件事实

平湖市独山港区农村房屋搬迁补偿

平湖市独山港区农村房屋搬迁补偿 为规范独山港区征收土地过程中农村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搬迁户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独山港区经济社会各项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平湖市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平湖市独山港区农村房屋搬迁补偿和安置办法(试行)》。 一、房屋搬迁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搬迁,是指因独山港区经济社会发展各类建设项目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实施的房屋搬迁,即对被搬迁户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补偿,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搬迁所作的补偿;统一安置,是指主要以公寓房形式统一对被搬迁户房屋所作的安置。房屋搬迁遵循依法搬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三)实施搬迁主体应当对被搬迁房屋给予补偿、安置,被搬迁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腾房,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房屋搬迁工作的实施。 (四)平湖市独山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独山港区规划控制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搬迁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实施搬迁主体和被搬迁户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奖励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结算办法、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搬迁管理和安置认可办法 (一)被搬迁房屋用途、面积以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有效依据为准。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由独山港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同村级组织实地调查核实确定。 (二)房屋搬迁安置人员的确定按照《平湖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8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屋搬迁安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搬迁评估作价,按《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规划控制区外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集体土地搬迁补偿协议模板

I If 编号:GR-WR-35823 :地搬迁补偿协议模 After n egotiati on and con sultati on, both p arties join tly recog 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 sibilities and obligati 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 nt results with in the sp ecified time. 方: 方: 签订时间: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集体土地搬迁补偿协议模板 备注:本协议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搬迁人(甲方):XXX工业开发区总公司被搬迁人(乙方):为保护甲、乙双方权益,保障工业区建设顺利进行,根 据本市拆迁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实行货币补偿,并达成如下协议: 、被搬迁房屋补偿 (一)被搬迁房屋所在地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为元 方米。 (二)乙方在搬迁范围内的宅基地面积平方米,房屋间, 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经北京*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元,房屋重置成新价元,附属物评估价元,共计兀。 1、

2、提前搬家奖励费:元; 3、移机费: 元; 4、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元; 5、其他补助费:。 兀。 、结算方式 乙方持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费用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与村委会签订楼房安置协议并结算差价。 乙方如放弃本次楼房安置,甲方将上述补偿款总金额在 日内以银行活期存折方式交给乙方。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向乙 方交付银行存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元。 四、乙方搬迁期限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完成搬迁,并将原房屋交甲方拆除。 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完成搬迁的,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每天元。 五、房地权属注销登记

2020年最新拆迁补偿标准-2020征拆补偿标准

2020年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最新拆迁补偿标准,希望能帮助到您! 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20xx年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等告诉你们20xx年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吧! 20xx年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

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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