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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海外各种政治风险仍严重然威胁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挫伤海外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立法实践,尽快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承保机构;政治风险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它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和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内法制度。

自1948年美国在“马歇尔计划”中创设这一制度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我国的海外投资始于1979年,至今发展很快,但还未建立专门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现状

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在部分法律文件和实践中有所体现。首先,在国际法层面:一是双边协定,即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一系列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二是多边条约,我国参加的有关海外投资保险的条约主要有三个,即1988年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公约》(《汉城公约》)、1993年加入的《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以及我国人世后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其次,在国内法层面: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暂行条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的《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外商在华的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保障,却均未对我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作出规定。最后,在我国的实践中,2001年国务院授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

海外投资保险的概念及模式探讨

海外投资保险的概念及模式探讨的论文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 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 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 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 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 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 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 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 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 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 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 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

国外工程保险制度

国外工程保险制度 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在国际上都是工程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可实现对工程风险的有效防御,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为帮助大家了解和借鉴国外工程保险制度的经验和做法,对工程保险制度做如下介绍: 一、工程保险制度的由来 工程保险起源于英国。1929年,英国对在泰晤士河上兴建的拉姆贝斯大桥提供了一切险保险,开创了工程保险的先例。英国也是最早制订保险法律的国家,在1867年就制订了《保险契约法》,1909年制订了《保险公司法》,1981年颁布了《保单持有者保护法》和《保险经纪人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进行了大规模的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活动,使工程保险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一些国际组织在援助发展中国家兴建水利、公路、桥梁以及工业、民用建筑的过程中,也要求通过工程保险来提供风险保障。特别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将其列入施工合同条件后,工程保险制度在许多国家都迅速发展起来。 二、国外工程保险的主要类型 在国外,保险通常分为三大类:一是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等;二是财产保险,又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三是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作为工程保险,同这三类保险均有关。 工程保险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性保险。所谓强制性保险,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工程项目当事人必须投保的险种,但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所谓自愿性保险,则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参加的保险,其赔偿或给付的范围以及保险条件等,均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根据订立的保险合同确定。 国外工程保险的主要类型有: 1、建筑工程一切险(Contractor's All Risks)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险种。它既对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保险,也对因施工给第三者(Third Party)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询工程师以及贷款的银行等。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的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其承保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人为过失,但被保险人因违章建造或故意破坏、设计错误、战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等除外。保险期自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运至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保单开列的终止日期结束。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视工程风险程度而定,一般为合同总价的0.2%~0.45%。在确定保险费率时,应考虑承保责任的范围、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承包商资信水平、保险公司承保同类业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针对中国规模日益庞大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专门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开设了项目险——海外投资保险,目的是向其提供损失补偿、融资便利和风险管理等金融服务。 但是,海外投资保险承保金额在中信保各险种总承保金额之和中占比一直很低,无论是承保金额还是其在总承保金额中的占比,海外投资保险都远远低于出口信用保险,这表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受重视程度低。这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与存量、与中国在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现存地位严重不相匹配。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发展现状 所谓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为鼓励本国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对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政治暴乱和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政策性项目保险业务。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不断增强,“走出去”战略孕育出的“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对外投资和贸易新形式、新机遇、新挑战的不断涌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也呈现大幅度增长态势。过去六年间,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承保金额逐年大幅度增长,但是,由于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势必会面临新风险和新情况,因此迫切要求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要与时俱进,在相关立法尚且缺位的不利环境下,积极思考应该如何完善海外投资保险

业务。本文正是从中国新经济时期的背景下,研究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现存问题、面临挑战和解决对策。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现存问题 有关专家预测,从2015年开始,中国将进入海外投资风险高发期,风险发生具有分散化和广泛性特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出现较晚,仍处于摸索经营阶段,主要现存问题有以下几方面:(一)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弊端显露 面对中国海外投资市场巨大的系统性风险,需要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制定的相关国际法与一国国内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效对接。对接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条款——代位求偿权能否顺利实现。 相对比美国使用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采用单边模式,其优点是,有利于扩大本国投资者在国际领域的投资范围,更好的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约束较少。 但问题是: 第一,在本国与东道国没有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情况下,一旦海外投资企业由于政治等因素发生巨额损失事故,本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对企业完成赔偿后,该机构在东道国的代位追偿工作将变得异常艰辛,通常需要依靠东道国当地法律和外交手段予以解决,这就使得可以用法律手段解决的经济问题上升到了政治层面。 第二,如果出险后代位求偿权的实现难度大或者根本实现不了,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探讨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探讨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探讨摘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投资者本国为了保护和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由于政治风险在东道国遭受损失时,予以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本文主要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落脚点,研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况,探讨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问题以及建议。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承保机构;制度构建 Abstract: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is a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their losses due to political risks in the host country when they suffer losses, in order to protect and encourage their private overseas investment. This article mainly take 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as a starting point, studying the overview of 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investigating china 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current situation, issues and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Political risk; The insurer; System construction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提高,以及逐步与世界经济接轨,特别是我国在加入WTO之后,我国经济逐步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为更多的外国资本进入中国提供了机会,同时国内企业也面临了日益严峻的生存和发展的挑战,很多企业开始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以寻求自身的更大的发展空间。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Z2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保险概述 (一)保险基本原理 1. 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2. 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结论】 亦即合同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是卖保险的,投保人花钱买 保险的; 2、注意保险合同的参与关系人,亦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三个角 色,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两个人,也可以是三个人。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建设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2)人身保险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人身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等。 【总结】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提示】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具体的合同类型有很多种,这里重点要求掌握的是财产保险中的建筑工程一切 险和人身保险中的工伤保险。 二、保险索赔(略) 2Z2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 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1、注意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承担。 【结论】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自愿险,非强制性。 (1)投保人:发包人 (2)被保险人: ①业主或工程所有人;②承包商或者分包商;③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2.保险责任范围 ①自然灾害;②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 3.除外责任 ①设计错误(设) ②自然磨损(磨) ③原材料缺陷(原) ④非外力引起(引) ⑤维修保养 ⑥资料损失(损) ⑦盘点短缺(缺) ⑧其他保险(他) ⑨既有损失(前) ⑩已使用(用) 【总结】设磨原引修损缺他前用; 什么原因?就是他缺钱用! 4.第三者责任险 (1)在保险期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参伤亡、疾病或者财产损失; (2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5.赔偿金额 (1)以法院或政府部门裁定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6.保险期限 【教材原文】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建立并推行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是保证工 程建设投资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转移分散勘察设计质量风险,与国际工程勘察设计领域通行的惯例接轨,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下面我就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推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一)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投资、融资体制改革,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安全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已由在计划经济中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任务的国家事业单位转 变为市场需求服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完全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也由完全由国家承担逐步过渡到完全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承担。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是一项知识、技术密集型智力劳动,例如一项工程设计少则涉及到几十种,多则涉及到上百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复杂程度很高。同时,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因而工程勘察设计中存在着许多风险,勘察设计人员难免因疏忽或过失造成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甚至是勘察设计质量隐患。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大、工期长,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因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面临着很大的职业风险。另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逐步从单一国有投资为主体的局面逐步发展到多元化投资主体并存的局面,不仅有政府投资、企业投资,还有国外投资和民间投资。国外投资和民间投资都具有强烈的投资风险意识,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规避工程设计质量风险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同时,随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深入推行,国有投资主体对规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的意识也在加强。综上所述,一方面,投资主体对规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另一方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风险的承担者,但在发生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后又无力进行赔偿,因此,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成为势在必行。 (二)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在国外经济发达国家,勘察设计保险制度是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运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转移、分散、防范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手段。工程勘察设计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如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均实行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Z2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一、保险概述 (一)保险基本原理 1.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结论】 1、注意保险合同的主体,亦即合同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是卖保险的,投保人花钱买保险的; 2、注意保险合同的参与关系人,亦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三个角色,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两个人,也可以是三个人。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建设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2)人身保险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人身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等。

【总结】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提示】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具体的合同类型有很多种,这里重点要求掌握的是财产保险中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人身保险中的工伤保险。 二、保险索赔(略) 2Z2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结论】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自愿险,非强制性。 (1)投保人:发包人 (2)被保险人: ①业主或工程所有人;②承包商或者分包商;③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2.保险责任范围 ①自然灾害;②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3.除外责任

①设计错误(设) ②自然磨损(磨) ③原材料缺陷(原) ④非外力引起(引) ⑤维修保养(修) ⑥资料损失(损) ⑦盘点短缺(缺) ⑧其他保险(他) ⑨既有损失(前) ⑩已使用(用) 【总结】设磨原引修损缺他前用; 什么原因?就是他缺钱用! 4.第三者责任险 (1)在保险期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参伤亡、疾病或者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5.赔偿金额 (1)以法院或政府部门裁定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f16564153.html,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作者:侯明利 来源:《大东方》2015年第08期 摘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在整个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框架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它不仅直接决定着对适格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和代位求偿权实现的渠道,而且也间接地影响着如承保主体、承保险别这些基本制度的规定。在类型选择问题上,不仅要综合考虑投资母国的国情、经济实力、国际政治地位,而且要考虑对外投资的目的,以更好地体现鼓励和发展本国海外投资事业的宗旨。本文通过对三种模式的分析,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单边模式;双边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内法层面上的立法,目的是维护本国海外私人投资在资本输出国的安全。它事实上是一国的政策性投资保护制度,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不以盈利为目的,其根本制度价值在于通过保险制度模式保护本国海外投资正常、健康的发展。该制度不仅有利于增强海外投资者的安全感,而且具有对本国投资者遭受的意外损失进行事后补救的作用。现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上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已成为共识。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 1.双边投资保险模式 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适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前提。美国的海外保险投资制度就是建立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国内保险法的基础上,他采用的就是这种“双边模式”,即美国的海外投资者只有投资到与美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才能向美国的承保机构申请投资保险,否则,海外投资者不能投保。若约定的政治风险出现,承保机构向投资者理赔后,即可根据与该东道国订立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取代投资者的地位,向东道国代位求偿,但仅以向投资者理赔的数量为限。美国的这种“双边模式”将国内法与国际法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将私人海外直接投资关系上升到两个政府间关系旳高度,因此私人海外投资进一步得到国际法的保护,保证了政府在政治风险发生后能有效的行驶代位求偿权。 双边保证模式的优点在于,美国政府摆脱了国际商事纠纷的困扰,不再直接参与对外投资争端的解决。同时,双边模式更加强化了美国政府对其海外投资保护的力度,并且对于东道国政府约束更大,甚至有被美国方面索赔的危险,因此东道国不得不更谨慎对待美国的海外投资。当然,这是以美国强大的国力和实力为后盾的。其次,承保机构在于海外投资者签订保险协议时,无一例外的规定约定的政治风险发生后其有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绝对权利,投资者负有配合的义务,这样就从事实上剥脱了投资者向东道国索赔的权利。因此,在国内法和国际法

简述海外投资保险改制思考

简述海外投资保险改制思考 摘要:海外投资者在从事海外投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仅凭自身的力量无法克服的政治风险。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海外投资的不断发展,确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本文在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简介的基础上,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海外投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政治风险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基本情况考察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内法制度。 由于私人直接投资的特殊性,私人向海外进行投资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最令投资者忧虑的莫过于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密切相关的非商业风险,即政治风险(politicalrisks)。例如:投资东道国基于本国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的国有化或征收;为了维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实行的外汇管制;东道国发生的战争、内乱等等,这些事故将使外国投资者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乃至经营不能继续。政治风险均基于东道国主权权力而为,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投资者只能望“险”兴叹,而无法放心大胆地把手中的资金投向本是广阔而具有巨大潜力的海外市场。 为消除投资者的顾虑,资本输出国政府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保护本国投资者。该制度的运行机制是资本输出国通过特设的或指定的保险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投资所在国(即东道国)所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直接保险或保证,一旦海外投资者的投资与投资利益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即由该保险机构予以补偿,之后该保险机构将取得代位求偿权,由其代表国家替代海外投资者的地位向东道国代位索赔。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调整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在国内法方面,国务院1985年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授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有关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据此颁布了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 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 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 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 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 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 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 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 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 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 证制度,不但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 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实行全 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实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动、保护本国 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有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 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 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够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 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Z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Z2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一、保险概述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在履行中还会涉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为财产保险合同;意外伤害险为人身保险合同。 1

2Z2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二、保险索赔 (一)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索赔的证据:保单、建设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鉴定报告以及保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三)计算损失大小 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2

2Z2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在施工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二)保险责任范围 (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4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风险。“风险”一词来源于早期使用于海商和保险业的意大利语“rischio”,最初的意思是指风暴等自然灾害。海外投资的风险主要有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是指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控制的风险。所谓‘人为的’,主要是指由东道国政府所为行为产生的风险。”1跨国经营中的政治风险传统上划分为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违约风险。我国约七成的海外直接投资集中在石油等资源性行业和制造业,这两个行业占了二战后全球所有被征收的外国企业的六成。我国投资较多的国家中,智利、秘鲁和坦桑尼亚分别征收过外国人财产26至35次,印尼、赞比亚和苏丹分别征收过15至25 次,阿根廷、缅甸、埃及、墨西哥、委内瑞拉、尼日利亚分别征收过5至10次)。数年前中国某大型化学工程建设公司承建前南斯拉夫化工厂,在执行期间遭遇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斯拉夫开战,工程项目遭到重创,数亿美元的工程款至今未能得到回收,项目的有关方损失惨重,也给国内贷款银行造成了几亿元人民币的长期不良贷款2。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面临的政治风险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由传统的战争风险转向和平环境中的政治暴力风险。和平环境中的政治暴力风险包括贸易保护主义驱动的政治暴力风险和劳工权益引起的政治暴力风险等。例如西班牙埃尔切事件就是东道国厂商出于竞争对中国企业采取的暴力行为。俄罗斯于2006年年底出台了关于整顿批发零售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外来移民就业等有关法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从事零售工作的外国劳务人员经营主体的比例不得高于40%,自2007年4月1日起,外籍务工人员不得在商亭里、自由市场内以及商店以外地点从事零售贸易。由于这项政策的出台,共有10万华商受到损失。3二是直接征收风险减少,隐性征收风险突出。例如有些国家以检查偷漏税、走私、卫生、安全条件为名,频繁搜查中国企业,动辄处以高额款、额外课税,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甚至以上述借口没收企业的财物。三是汇兑限制风险总体降低,但金融风险仍然较高。在非国际储备货币发行国,如果其资本账户和国内资本市场开放较快,或外债负担较重,其爆发货币、金融危机的几率就较高。新兴市场就先后爆发了1998年俄罗斯危机、1999年巴西危机、2001年土耳其危机和2002年年初的阿根廷危机。违约风险集中于部分发展中国家和政治体制转轨国家。如在主要政党轮流执政、缺乏政策连贯性的国家,新政府上台后往往对上届政府执政期间签署的合同多方刁难,单方面中止上届政府签署生效并已实施的合同或协议,给中国在这些国家的投资项目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1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186页。 2李福胜.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国家风险研究[拉丁美洲研究, 2006, (6). 3吴莉婧:《我国海外投资企业面临风险与法律对策研究》,《学术论坛》2009年第6期。

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随着近年来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热情持续加强,投资规模保持稳定增长形势,但我国相应的企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渊源包括国内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区域性多边投资协定、多边条约和双边投资协定,其中最主要的国际性条约形式是我国与100多个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我国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内法律体系建设、人才培养制度建设、机构建设、投资服务制度建设和社会力量协同配套机制建设方面有了一定成效,但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定、现有规范效率、现行规范性文件内容、相关立法观念、政府政策、企业策略、内外法衔接、保险经营模式、业务管理模式和立法模式等方面还存在不小的问题。有风险必有保险,企业海外投资风险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根基。 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因和一些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法制意识、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方位的选择而具有独特的风险产生背景,在建设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应格外予以重视。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战争风险、法律风险、社会和环境风险等种类,在设计相关险种时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注重安全和利益的价值体现,追求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根本宗旨目标,坚持国际化发展的原则。在保险制度完善的国家借鉴方面,首先应借鉴各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形式,现时先采用合并立法形式,条件成熟后采用单独立法形式,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基本法。 其次应借鉴各发达国家立法模式和代位求偿权行使制度,继续沿用单边主义模式,辅以外交、谈判等各种方式解决代位求偿权行使问题。最后应借鉴各发达国家对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机构法律地位的规定,探索成立专业性半官方半民间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更贴近市场化地为跨国投资者服务。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应是在吸取以上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进行设计。首先应在出口信用保险规则的统一体系中建立适用于海外投资保险东道国、承保投资、被保险的投资者、承保险别的准入判断规则,其次应完善代位求偿权行使机制,再次应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和市场化的海外投资

国际公司怎样做好工程保险

国际公司怎样做好工程保险 1.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工程保险 (1)合同明确要求承包商办理保险,专门是在工程量清单中包括保险费用项时。FIDIC合同条款第四版第21、22、23、24、25条款就工程保险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合同要求承包商办理工程保险,在合同专门条款和附件中会就具体险种、保额、保期或其它要求进一步明确。 (2)工程项目风险较大。大部分工程项目合同没有要求承包商必须投保,因此承包商一样不主动投保,但如果工程项目风险较大,工程保险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手段。 (3)业主集中办理保险。有时业主同时治理专门多工程项目,业主集中办理保险,但承包商遭到缺失时能够按照保险条款索赔。 (4)国家法律强制保险。一样机动车辆险和职员的社会保险在所有国家差不多上强制的。法国及部分法语区国家则实行强制工程保险,包括十年责任险。 2.保险公司的选择 (1)考虑到价格和便利性,中国国际承包公司投保应该首选国内保险企业。目前人保、平安或者太平洋等国有财产保险公司都提供国际工程保险业务,也能够选择其它股份、合资或外资保险公司。 (2)能够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办理保险。保险经纪公司代表客户利益设计保险方案、选择保险公司、商定保险费率、保险索赔,还能够关心客户加大工程风险治理。保险经纪公司的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费中返还,客户并不承担费用。由于经纪公司是保险公司的大户而且体会丰富,所代理的保险费率并不高。中国最早成立的有长城、江泰、华泰等保险经纪公司。

(3)由当地保险公司办理名义保险,国内保险公司实际承保。如果合同、业主或者法律规定需要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而国际公司期望在国内投保,能够找当地保险公司协商,由所在国保险公司办理名义保险,国内保险公司实际承保,当地保险公司只得到少量的代理费。 (4)由当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专门是机动车辆险和当地劳工的雇主责任险或者团体意外损害险一样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 3.常见的国际工程险种 (1)一切险:又分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在此要紧介绍建筑工程一切险,该险承保的是除外责任以外的由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缺失,意外事故又包括人为风险。以工程合同额为暂定保额,工期费率在0.18-0.7%之间。保险期限从开工令下发或者人员设备材料进场之日起,先发生者为起始日期,以合同完工时刻或者临时验收时截止,以先发生时刻为截止日期。保单一样包括1年的保证期。保证期保费按规定另外计,但在实务中都包含在综合保费里。 (2)施工机具和设备险:该险是一切险的附加险,对承包商施工用的工程机械承保。以设备重置价格作为保额,实务中一样用CIF价计价。年度费率在0.4%左右,从设备到达工地之日起,1年到期后需要决定是否续保。 (3)第三者责任险:该险也是一切险的附加险,对所承保工程直截了当有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缺失进行承保。工期费率一样在0.2-0.3%之间。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最低保险金额在工程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4)雇主责任险: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情形下猎取医疗费、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及必要的诉讼费用等承保。人身损害险是主险,能够选择附加医疗费险和诉讼费险。保险受益人是承包商。近年来我国公民在国外上屡遭突击,风险增大,建议中国国际工程承包公司每年坚持投保该险种。

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沈阳理工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 示 摘要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中最复杂的一项,被称为“世界性难题"。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由于涉及多方利益格局的调整,人们对其关注程度远远超过了其他问题。医疗保障制度总的来说有国家医疗保险模式、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和储蓄医疗保险模式四种典型模式,这几种模式各有利弊。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也经历了两个时期——国家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现已初步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但是,同养老、失业保险相比,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步履为艰,我国目前现行医疗保险体系尚不能实现全民医保,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本文分析了当前国内外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背景,着眼于我国城镇医疗保险改革的现状,总结了国外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成功经验和教训,根据当前的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启示,医疗保障

Abstract Medical care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social guarantee system,it is also the complicated item among various insurance systems. So it is called ‘international problem’. The reform of medical care insurance is a complex social systematic project, which is closely related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reform, development and stability. People are paying much more attention to this problem than to others,because it involves the adjustment of multilateral benefits.Looking at the insurance mode worldwide it general has four typical patterns including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mode, social health insurance mode, commercial health insurance mode, and savings insurance mode, each has both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fter experienced two periods of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and social health insurance, the basic medical care insurance system which combines society’s balance and personal account in cities and towns and the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system in village in China have just begun. However, it still has a hard and long way to go compared with old-age pension and unemployment insurance.Beginning from the revolution and background of present urban medical care insurance system of both domestic and abroad, the thesis analy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medical care insurance reform, and generalizes a series of successful experience and failure lessons of medical care insurance system from abroad. According to our national situation, the thesis propose a policy to perfect the urban medical care insurance system. Keywords: system of medical care insurance, mode, enlightenment, medical security

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

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 [摘要]本文以保险制度如何影响工程质量为主线,着重介绍并分析了几种重要的工程保险险种,如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监理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这几个险种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对于工程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保障工程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全面推行工程保险制度,也将为保险业开辟和拓展新的业务领域。 [关键词]工程质量,质量管理,工程保险,约束机制 近年来我国的工程质量状况不尽善尽美,工程的合格串低,“豆腐渣”工程增多,不少工程尚存在着严重隐患,究其原因,是因为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决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均存在着问题。而这些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一个好的地质勘察报告能够为后来的设计方案提供依据,而一个好的设计方案则为工程施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优质的施工质量又保证了一个好的设计方案能够实现,负责的监理则为创建优质工程提供了多重保障。要扭转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就要加强这些环节的工程质量管理。然而,由于自身利益的驱使以及质量意识的薄弱,使得某些参与者在工程质量管理中玩忽职守,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因此,通过经济手段,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迫在眉睫,而全面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则

是解决此问题最好的办法之一。 一、工程保险制度所包含的主要险种 工程保险同样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本文主要介绍几种财产险,如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监理责任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等。这几个险种贯穿于工程建设始终,均直接或间接地对工程质量管理起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1.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基础,设计质量对工程质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质量隐患往往在设计之初就埋下了伏笔。由于多数设计单位经济实力薄弱,设计一旦出现事故,则难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迫切需要一种措施转移风险,增强设计单位的抵御风险能力。 1999年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同意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开展工程设计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设计保险试点工作,2003年底又颁发了《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行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设计责任保险在设计质量管理过程中发挥着无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推行设计责任保险有利于市场约束机制的形成,从而规范设计市场。信誉高、设计质量优秀的单位将会有很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 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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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 一、农业保险市场制度供给的国际比较 从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以及法律制度上看,一般可将其制度模式归纳为以下五种形式: (一)政府主导模式 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有健全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体系;政府补贴较高,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二)民营保险相互会社模式 以日本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策性强,经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畜种实行法定保险;经营组织具有互助性和民间色彩;中央政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保费和管理费进行补贴。在农业保险体系设置上,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村民共济制度,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三)政府垄断模式 以前苏联和原东欧部分国家为代表。这种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型模式的特点是以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总局)采用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经营、强制保险,政府成立相关基金 3 2020年5月29日

帮助降低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高风险,并补贴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等措施。当前,这种模式因前苏联解体,已经近乎消失,但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依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四)政策优惠模式 以西欧国家为代表,主要包括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国。主要特点为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投保为自愿行为,国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和税收等政策优惠。 (五)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以亚洲发展中国家为代表,主要包括泰国、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主要特点:一是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承保以本国主要农作物为主,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三是农业保险具有强制性。政府负责保费补贴和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补贴,政府金融机构经过贷款资金进行支持,将保险与金融机构贷款结合。 尽管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各具特色,但在实际运作中却有一定的共性。主要做法包括: (一)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 如美国以1980年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和<1994年农作物保险 4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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