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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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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的定罪量刑

作者:杨飞

来源:《经济视野》2016年第08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党和政府将反腐倡廉工作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力求做到老虎、苍蝇一起打,对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为官者进行严厉惩治。如何科学有效惩治受贿犯罪会影响到反腐败斗争的成效,以及反映出我国反腐败法治水平的高低,笔者对此试做论述。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所以受贿罪的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本质是以权力换取利益的肮脏交易,在交易过程中既侵犯了国家机关职能的公正履行,又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其犯罪构成要件在这里不再赘诉。

当前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其比较分析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修改为:“(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九)对有关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规定的修改,与之前施行的定罪量刑标准相比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完善。

1.修改了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不再单纯以具体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而是确定了“数额”或“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即入罪条件为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是“具有其他较重情节”,法定加重条件也以数额或情节的加重而随之升级。

2.增设了保安处罚措施。在总则第三十七条中增加一条“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

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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