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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0003-2005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3-2005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3-2005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3-2005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imple Pressure Vessel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5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设计和制造 (2)

第三章检验检测 (4)

第四章安全附件 (5)

第五章使用管理 (5)

第六章附则 (6)

附件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要求 (7)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但不超过4MPa;

2. 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但不超过1000MPa·L;

3. 介质为空气、氮气、二氧化碳、惰性气体或者最高工作温度大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水、汽水混合物及水蒸气;

4. 最低工作温度不低于-50℃,钢制容器的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250℃,铝或铝合金制容器的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100℃;

5. 非直接接触火焰的焊接容器。

(二)本规程适用的简单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简单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4.简单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安全连锁装置、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第三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属于本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可以单独执行本规程的规定,也可以单独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应规定,但不能混合、交叉执行两者的各自规定。

第四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安全附件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简单压力容器:

(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简单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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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0003-200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

(三)道路车辆及铁路车辆制动系统使用的容器;

(四)灭火器。

第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评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或者国外标准的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

第七条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生产过程稳定,并对设计、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八条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满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研制和开发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或者使用条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提供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安全性能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十一条从事简单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与设计产品参数相对应的D1级或者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但具有A1级、A2级或C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可以设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简单压力容器。

第十二条从事简单压力容器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制造产品参数相对应的D1级或者D2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但具有A1级、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可以制造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简单压力容器。

第十三条简单压力容器的具体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1。

第十四条简单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图样;

(二)设计计算书(包括: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安全泄放量计算、安全阀

排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设计寿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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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3-2005

(三)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依据、材料的选用、附件的选择、

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四)使用说明书(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最低工作温度、

容积、指定的用途、安装要求、安全维护要点等)。

第十五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一) 简单压力容器名称;

(二) 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三) 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介质、腐蚀裕量等);

(四) 主要特性参数(包括推荐的使用年限、容积、净重、总重等);

(五) 防腐蚀要求(必要时);

(六) 耐压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等);

(七) 无损检测要求;

(八) 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的特殊要求;

(九) 铭牌位置;

(十) 包装、运输和安装的要求(必要时);

(十一) 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六条满足以下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可以作为同一型号产品进行设计、制造:

(一) 设计温度相同;

(二) 结构相似(封头形状相同);

(三) 检查孔的类型(指观察孔、手孔和人孔等)相同;

(四) 焊接工艺相同。

第十七条简单压力容器按型号组批生产。内直径D i≤150mm的简单压力容器每批不超过1000台;150mm<D i≤375mm的简单压力容器每批不超过500台;D i>375mm 的简单压力容器每批不超过200台。

第十八条从事简单压力容器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九条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每台简单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和几何尺寸检查以及耐压试验。

第二十条简单压力容器外观和几何尺寸检查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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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0003-200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一)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二)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情况;

(三)筒体最大内直径与最小内直径之差;

(四)焊缝布置和封头形状偏差。

第二十一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耐压试验压力P h为

P h=1.5P

式中 P—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MPa。

(二)试验介质一般情况下应为洁净水,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空气、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

(三)耐压试验时,简单压力容器壁温和试验用介质温度不应该引起容器的脆性断裂,一般情况下试验用介质温度应该不低于5℃。

(四)试验介质为洁净水时,简单压力容器应先充满水,排净滞留在容器内的气体后,再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时间不少于5分钟,并对容器外表面、接头进行检查。

(五)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耐压试验安全。

(六)耐压试验合格要求为:

1.无渗漏;

2.无肉眼可见变形;

3.无异常响声。

第二十二条简单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的明显部位,以钢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最低工作温度、介质和产品出厂编号(批号+流水号),并向用户逐台出具产品竣工图样复印件、产品合格证及能固定于简单压力容器上的铭牌,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对该台或者该批简单压力容器出具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三章检验检测

第二十三条批量生产的简单压力容器生产前,制造单位应向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 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3-2005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容器样机1台。经过资料审查和相应的检测、试验,证明样机符合本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包括试验结论、限制条件,并应当用图和文字对样机作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确认生产的简单压力容器与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中所描述的容器型号相一致;

(二)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检查材料标记移植;

(三)现场检查耐压试验装置、仪表及准备工作,确认试验结果;

(四)现场确认产品爆破试验或者焊接试验结果;

(五)对受检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每一型号的简单压力容器,每年随机抽取2台,进行内外部检查、对接焊接接头100%射线检测和耐压试验。

第二十五条对于成批生产的简单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单台也可以按批出具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二十六条达到推荐使用年限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更换。如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向具备相应压力容器检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经检验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可以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每个检验周期不超过12个月,届时仍须按本条要求继续进行检验。

第四章安全附件

第二十七条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应当满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简单压力容器投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向地市级质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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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0003-200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一)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二)简单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证明文件;

(三)制造单位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书。

第二十九条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超过设计寿命,或者经过检验判废的简单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十条简单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不得隐瞒、拖延不报或者谎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自2006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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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3-2005 - 7 -

附件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要求

一、材料

(一)受压元件用材料应当具有材料生产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及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材料质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应当具有良好的可焊性;

2. 有足够的韧性,在最低工作温度下破坏时,既不会产生碎片,也不会脆性断裂;

3. 使用过程中材质不会劣化。

对于碳素钢还应该满足下述要求:

1. 供货状态为热轧或者正火的镇静钢;

2. 碳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大于0.25%,磷含量不大于0.030%,硫

含量不大于0.020%;

3. 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m R 小于540MPa ;

对于铝或铝合金还应当满足下述要求:

1. 铝合金在最高工作温度下应具有足够的抗晶间腐蚀能力;

2. 应当按退火状态供货;

3. 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m R 小于350MPa ;

(二)焊接材料应适合所要焊接的容器材料并与之相匹配。

(三)非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和与其相焊接的部件材料相匹配。

二、设计

(一)简单压力容器设计时应当指定其用途,并确定:

1. 最低工作温度min T ;

2. 最高工作温度max T ;

3. 最高工作压力P 。

(二)简单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确保容器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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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能够对容器内部进行检查;

2. 能够排尽容器内部的介质;

3. 在容器设计寿命内,材料应有足够的抗腐蚀能力,并保持力学性能稳定;

4. 环向和纵向焊接接头应当采用全熔透焊接接头;

5. 在使用中容器不得承受可能降低其安全性的应力。

(三)受压元件的最小厚度应当根据设计计算确定。计算依据为GB150《钢制压力容器》,但应满足下列规定:

1. 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简单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者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2. 许用应力取GB150《钢制压力容器》规定的相应材料的许用应力的90%;

3. 焊接接头系数取值不应当大于0.7;

4. 如果容器的筒体部分带有一条或多条非自动焊的纵向焊接接头,计算厚度应增加15%。

三、制造

(一)简单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不得产生危及容器安全的缺陷,也不得改变材料的力学性能。

(二)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不得低于被连接件材料的最低性能,且不得有危及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的缺陷。

(三)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焊接质量稳定。

(四)简单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制造单位应当选择爆破试验或者焊接试验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五)爆破试验的抽样规则为:采用自动焊的简单压力容器,按批抽1台容器进行爆破试验;采用手工焊时,在每个焊工每天焊接的简单压力容器中,至少抽1台容器进行爆破试验。

爆破试验的合格要求为:

1. 爆破压力不低于5倍的最高工作压力;

2. 无碎片产生;

3. 破口起裂点不在焊接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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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3-2005爆破试验不合格时,允许从该批容器中再抽取2台容器进行复验。2台均合格后则该批合格。

(六)焊接试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抽样规则

采用自动焊的简单压力容器,焊接设备调试后,应对产品进行射线检测,至少1张底片。制造过程中,每天应对产品进行射线检测抽查,每批至少1张底片。同时,按批制作纵向焊缝焊接试板,制取试样,进行拉伸、弯曲和冲击试验。

采用手工焊时,在每个焊工每天焊接的简单压力容器中,至少抽1台产品进行射线检测,底片不少于1张。同时,按批制作纵向焊缝焊接试板,制取试样,进行拉伸、弯曲和冲击试验。

2.合格要求

拍片位置为包括交叉焊缝的纵焊缝,长度不得小于200mm。射线透照检测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执行,其透照质量等级不应低于AB级,Ⅲ级及以上为合格。

射线检测不合格时,允许从该批中再抽取2台进行射线检测。2台均合格后则该批合格。

(七)经复验后仍不合格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对该批产品进行100%射线透照检测。射线透照检测的位置为交叉焊缝的纵焊缝,至少一张底片,长度不得小于200mm。合格要求按(六).2条款要求规定。

(八)简单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试样尺寸、试样截取和数量、试验项目、合格标准和复验要求,应符合JB4744《钢制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性能检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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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13最新版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3最新版 第160条压力表选用的要求如下: 1、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2、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 3、压力表盘刻度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161条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检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的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第162条压力表的安装要求如下: 1、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的不利影响。 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上应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3、用于水蒸气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管。 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第163条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5、指针断裂或外壳腐蚀严重。 6、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164条压力容器用液面计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压力容器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和温度正确选用。 2、在安装使用前,低、中压容器用液面计,进行1.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高压容器的液面计,应进行1.2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 3、盛装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应选用防霜液面计。 4、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面计,应选用夹套型或保温型结构的液面计。 5、用于易燃、毒性程度为极高、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应有防止泄漏的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七章..

第七章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 本章共有6节,由“7.1基本要求”、“7. 2燃烧设备及系统”、“7. 3制粉系统”、“7. 4汽水系统”、“7.5锅炉水处理系统”、“7.6管道阀门和烟风挡板”组成。本章主要变化为: ●增加了燃烧设备及燃烧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煤粉锅炉制粉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锅炉水处理设备及系统的内容和要求。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的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配置提出的总体要求。内 容包括:燃烧设备及系统、制粉系统、汽水系统、锅炉水处理系统、管选阀门和烟 风挡板等设备及系统。其配置的原则是,首先强调了与锅炉型号规格相匹配,在满 足锅炉性能的前提下应保证运行安全、节约能源[即:节约燃料(包括点火稳燃用)、降低系统自身电耗]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所称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 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该法 同时指出“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 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解释解释:本条放是对锅炉燃烧系统应当根据锅炉设计燃料进行配置的规定锅炉燃 烧系统包括燃烧方式、炉膛型式、燃烧设备和燃料制备系统。不同的燃料有不同的 燃烧特性。锅炉燃烧系统不与燃料相匹配,将导致燃料燃烧困难、不易燃尽、能耗

●条款解释:本条款主要是对燃烧器安全技术及其型式试验的要求;燃油(气)锅炉 燃烧器是否能够正常运行,不但关系到安全.同时也步及环保和节能。为了保障燃 烧器的安全运行,考虑到环保和节能的要求,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特 种设备安全技术法规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针对燃 油燃气燃烧器的结构与设计、安装与系统、运行与维护,安全与控制装置、技术资 料与铭牌要求等做出了规定。其中,对重要的点火装置和火焰监测装置做出如下规 定: 第十三条燃烧器应当设有点火装置,并且能够保证点火燃烧器或主燃烧器的安全点火。 第十四条燃烧器应当设有火焰监则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能够验证火焰是否点燃; ②火焰监测装置的安装位置,能够使其不受外部信号的干扰; ③在点火火焰和主火焰分别设有独立的火焰监测装置的场合,点火火焰不能影响主火焰的检测。 根据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第五、六条的规定,燃烧器在设计定型后,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具有燃烧器型式试验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燃烧器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并且每4年进行一次抽查。型式试验按照《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进行。《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 SG ZR002-200)针对燃油(气)燃烧器的安全技术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的试验项目和方法等做出规定,同时对试验报告做出统一要求。 ●条款解释:本条是燃油(气)燃烧器与上游之间应有手动快速切断阀的规定。需要 时,可以用手动的方法切断燃油(气),切断阀的设置地点应便于操作并能防止误 触、误碰、误操作。 ●条款解释:为了保证安全用气,本条款是对具备燃气系统的锅炉,在燃气供气主营 路上,应当装置具有联锁功能的放散阀组做出的规定。 燃气系统:由气源、输配系统(包括:承压燃气管道系统和调压系统等)和用户三部分组成。三部分组成中缺一者,不认为具备燃气系统。 供气主管路:如释图7-1所示,锅炉房主管路为入室母管和干管,支管为单一终端设备管路。 燃气系统管路上设置放散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335洲与《城镇燃气切断阀和放散阀》,放散阀是一种当某种暂时原因使控制点的压力超过设定值时,即排放一定量的气体的阀。燃气安全放散阀用于监视整体设备各级调压器的出口压力,当超压时可自动开启,释放超压燃气,达到保护下游设备的作用,保证用户的安全用气。放散阀主要实现三个作用(1)超压泄放(超压放散);(2)管路吹扫置换泄放(吹扫放散);(3)管路内泄漏泄放(泄漏放散)。泄放出的气体均通过泄放管排到安全区域。 1.对于超压放散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材 料 第三章 设 计 第四章 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第五章 定 期 检 验 第六章 安全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泸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纵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待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 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般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 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到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 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是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4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5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6条 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10Mpa.m3;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各大于等于0 5Mpa.m3; 5低压容器公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4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搞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 (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 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 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6条 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 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 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第9条 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10条 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11条 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li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2年10月23日

前言 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的立项计划。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召开各分小组讨论会议。2008年4月,工作组在杭州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锅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67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12月,工作组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第一次征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笫二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第二次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2010年5月,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在制(修)订过程中,还多次邀请锅炉厂和电力部门专家召开材料等专题讨论会议。2011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2年2月,《锅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2012年10月23日,《锅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发,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发),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整合;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了锅炉设备分级;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网策,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制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减少行政审批和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 参加《锅规》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同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郭元亮童有武张秉昌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3-2007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颁布日期】19850606 【实施日期】20070701 【修订日期】 【颁布单位】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号】TSGR0003-20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较小的压力容器。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 (二)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组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 (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 (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 (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 1000MPa·L; (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 (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条本规程也适用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以下连接件: (一)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二)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非受压组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四)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 (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四)灭火器; (五)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六)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使用管理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简单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其产品应当先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合格。 第八条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应当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8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1.2.1 锅炉本体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1.2.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 锅炉设备级别 1.4.1 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 (2)亚临界锅炉,16.7MPa ≤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 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 3.8MPa≤P<5.3MPa。 1.4.2 B级锅炉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 ~60℃ 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 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 安全附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 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 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 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 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 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 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 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 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 料的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 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志,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购得的车用气瓶用材料及其 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足与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相容性的要求。制造纤 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车用钢质气瓶,其瓶体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不应当超过880MPa,实际屈强比不应当超过0.90。原材料无缝钢管表面应当采用超声检测,瓶体表面不得有褶叠、分层、裂纹等缺陷存在。 第十条采用气瓶标准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试制车用气瓶,其制造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管规定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材料 第三章设计 第四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第五章定期检验 第六章安全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泸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纵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待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般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到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是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4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5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动部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1993年3月27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对溶解乙炔气瓶的开发和推广,促进我国溶解乙炔行业的形成和发展,保证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和提高管理水平等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十多年来,由于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进步,原规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我部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对原规程作了全面的修订。现颁发修订后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试行规程同时废止。 请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局审查。 第五条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 第六条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 |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 | 气瓶设计审查批准专用章 | |--------------------------------------------| | 劳锅局审字第××号 | |--------------------------------------------| | 年月日 | ------------------------------------------------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修订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13最新版 第160条? 压力表选用的要求如下: 1、? ? 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2、? ? 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 3、? ? 压力表盘刻度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161条?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检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的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第162条? 压力表的安装要求如下: 1、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的不利影响。 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上应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3、用于水蒸气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管。

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第163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5、指针断裂或外壳腐蚀严重。 6、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164条压力容器用液面计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压力容器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和温度正确选用。 2、在安装使用前,低、中压容器用液面计,进行1.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高压容器的液面计,应进行1.2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 3、盛装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应选用防霜液面计。 4、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面计,应选用夹套型或保温型结构的液面计。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实用版

YF-ED-J2047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实用 版 提示:该操作规程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 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 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 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Pa (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 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本规程不适用 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

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版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版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修订及条文说明 前言 1965年劳动部首次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其间于1979年修订一次,即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79瓶规》);1989年修订一次,即原劳动部于1989年12月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89瓶规》)。《89瓶规》实施已达10年。前几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局从1999年年初开始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经过的2年的努力,现已完成修订工作。下面简要介绍有关情况。 一、本次修订的指导原则 1.经实际执行情况分析,凡《89瓶规》中行之有效且仍适用的条文,这次修订中予以保留。有些条文进行了适当补充和完善。这种做法可保持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89瓶规》的大部分条款没有改变。 2.《89瓶规》颁布以后,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曾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颁布或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修订时,有关内容纳入到新修订的气瓶规程中。 3.进一步体现了以安全管理作为规程的主要内容,技术要求主要由标准提出,安全监察规程直接引用标准的思路。大力推进气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取得实效,为此营造了好的基础。各项管理工作的重点是使用管理。对于气瓶广义的使用环节包括充装、运输和用户的使用操作。本次修订着重于加强这些环节的管理,明确相关者的责任,对于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修订的简要过程 1.1999年2月2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质技监字[1999]11号文“关于征求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意见的通知”,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气瓶行业专家以及部分气瓶设计、制造、使用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书面回函意见20份。 2.根据《瓶规》过去的实施情况、回函意见以及结合新形势的要求,起草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于2000年1月24日以质技监锅字[2000]8号文发出征求意见,截止到2000年7月共收到书面回函意见34份。 3.2000年9月根据回函意见完成修订送审稿。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第1号修改单 (对2009年9月第1版的修改) 一、2.1中(6)和(7)修改为:“(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 “(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二、2.9.1中(3)的内容修改为:“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 (4)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6)的内容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三、2.9.2修改为:“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对2.9.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通过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制造或者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 四、2.10.2的内容修改为:“对已列入GB 150或者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五、2.11中(2)内容修改为:“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 六、3.1中(3)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七、3.2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或者仅在使用单位内部区域使用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注1) (二)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2) (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 第三条超高压压力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一)容积小于0.025m3的压力容器; (二)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 (三)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四)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五)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六)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七)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也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六条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包括: (一)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接接头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二)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

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自1990年5月9日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对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降低压力容器事故发生率,特别是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和控制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监察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近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本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原劳动部1990年5月9日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即行废止。 联系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吴燕 联系电话:62022288转39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 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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