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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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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计分表

注:

[1]政府决策研究与咨询报告必须以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认定办法按照《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咨询研究报告认定办法》(浙大城院发研〔2007〕15号)文件精神执行。如一篇报告同时被多级政府采纳,按最高一档加分标准计,不重复计分;如多位本院教师共同完成,由第一作者根据各自实际贡献分配业绩,或按注[13]方法计算。

[2](1)论文必须以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期刊级别按照浙江大学现行标准执行。

(2)如一篇论文同时被二种以上检索机构收录,按最高一档加分标准计,不重复计分;如多位本院教师共同完成,由第一作者根据各自实际贡献分配业绩,或按注[13]方法计算。

(3)一般国际会议论文(原则上要求用外国语言表述)视同其它公开正式刊物论文;被SCI、EI、SSCI、AHCI检索的国际期刊视为一级期刊;国内一级或核心期刊增刊(专刊)上发表的科研论文视为其它公开正式刊物。

(4)教师与其所指导的本院学生合作发表论文,教师排名前3位的,在计分时按第一作者给排名最前的教师记分;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计分。

(5)在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艺术作品,得分按同级期刊论文计分标准计算(2页以下,每页计1/2)。以拍卖作品、商业广告、有偿艺术与设计的作品等形式出现的成果不计分。

[3](1)著作依据其内容分学术专著、学术类编著译著、演绎类著作、本科和研究生教材、文艺作品类著作、个人艺术创作专辑等类别。所谓学术专著,指对特定的学术领域或对特定的问题由作者指出或阐发的学术观点并围绕学术观点而展开研究形成的系统化成果;专著字数,原则上不少于10万字;论文集或会议论文集不属于专著范畴。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视同其它公开正式刊物,其编委会成员均不计分。

(2)本科和研究生教材分部编教材(国家教育部指定的高校规划教材)、省编教材(省教育厅指定的规划教材)、自编合编教材(个人或集体编写的非规划教材)。

(3)文艺作品类著作主要是指自己创作的小说、诗(词)集、散文集、戏剧、电影(视)剧本等著作。

(4)教学参考辅导类著作、竞赛辅导类著作、字帖类著作、非学术类译著、著作修订本等一律不计分。

(5)正式出版的个人艺术创作专辑、摄影集、设计作品等著作(已发表过的不再计分)的科研工作业绩按印张计分,每印张计1分;正式出版的光盘版著作,每部(每个书号)计4分;一级、其它出版社权重系数分别为1、0.7。

(6)与院外合著的著作,只有外单位名称而没有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校名的不计分,如果所有作者都未署单位名称,需出具有效证明后方可计分。

(7)出版社等级按照浙江大学现行标准执行。

(8)著作字数有版权页注明的,以版权页标注为准;无标注的以印张计算字数;演绎类著作按实际撰写字数计分,所引用的原文字数不计分。

(9)如多位本院著者共同完成,由排名最靠前的教师根据各自实际贡献分配业绩。

[4]鉴定或验收的科研成果指通过我院科研部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鉴定或验收的、以会议形式评审的且不能公开或无法发表出版的各类科研成果。与院外合作,第一完成人是外单位的鉴定或验收成果,权重系数为0.5,只列出外单位名而未列出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校名的不计分(排名第三以后的均不计分)。如多位本院教师参与研究开发,由排名最靠前的院内教师根据各自实际贡献分配业绩。

[5]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为第一或第二申请人获得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计分权重系数依次为1、0.5,其它情况不予计分。如多位本院教师参与,由排名最靠前的教师根据各自实际贡献分配业绩。

[6](1)获奖科研成果仅指通过学院科研部组织申报、以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合作单位所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

(2)同一成果当年多次获奖,以最高奖计分,不重复计分。

(3)各类科研成果获奖说明:

①国家自然科学奖等国家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②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相当于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奖、浙江省“五个一工程”奖相当于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杭州市“五个一工程”奖相当于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获国家奖励管理部门认可的、以社会力量设立的社科奖,如王力、孙冶方、金岳霖、吴玉章、胡绳、安子介、钱端升等著名民间奖,对应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无等级的按一等奖对待;国务院其它部委办局科技成果奖按省科技进步奖的60%计分。

③国务院各部委办局的司级科技成果奖按市级科技进步奖的60%计分。

④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按省自然科学学术奖的1/2计分。

除上述奖项外其它获奖项目一律不计分。

(4)除上述已说明的以外,不分等级的获奖成果均按同类奖的一等奖计分(须以颁奖文件为依据)。

(5)各级政府中主管科研的部门所颁奖项,有该政府发文的按政府所发文件执行,没有该政府发文的,主管科研部门所发文件的奖项即代表该政府所颁奖项。

[7]技术转让和科研开发成果的科研工作业绩,按其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量化计分,以上交学院纯利润计算,(不包含学校的经营、服务实体单位)。

[8](1)美术、摄影作品的参展计分办法:

文化部或中国文联和中国美协、中国书协等主办的展览12分/幅,

中国美协、中国书协等专业协会主办的展览5分/幅,

省委宣传部或省文化厅、省文联和省美协、省书协等主办的展览1分/幅,

同一幅作品参加各种档次的展览,按最高标准一次计分。

(2)演唱、演出等节目的参赛计分办法:

中宣部、文化部或中国音协、舞协、戏剧家协会等定期主办的全国性大赛12分/个,

文化部、教育部、中国音协或舞协主办的全国性音乐比赛5分/个,省委宣传部或省文化厅、省音协或舞协等主办的比赛1分/个,同一项成果参加各种档次的比赛,按最高标准一次计分。

(3)艺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博物馆、人民大会堂、毛主席纪念堂等著名场馆收藏的(非商业行为),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每幅作品的科研工作业绩计50分。

[9](1)政府资助科研项目业绩计分以纳入学院科研计划管理的各级政府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的类别、级别为依据。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立项的,以本项目的最高级计分,其它级别不重复计分。项目中多单位多人合作必须在项目立项发文或合同中写明以学院为合作单位。

(2)项目分在立项时计发1/2(以政府部门所发文件为依据),在结题通过时计发1/2(结题时需交结题报告和成果原件,否则不予计分)。学院教师基金项目分一律在结题通过时计发。

(3)学会、研究会、协会项目不列入政府资助科研项目范畴,只计外来科研经费分。

(4)国际科技与教育研究的合作项目(以科技部、教育部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按科技部、教育部计划的一般项目计分,其它部门的一律不予以计分。

(5)各级政府中主管科研的部门所立项目,有该政府发文的按政府所发文件执行,没有该政府发文的,主管科研部门所发文件的项目即代表该政府所立项目。

(6)原则上政府资助科研项目不予转出学院,如按合同需要转出,需经科研部审批。原则上其到院课题经费只允许转出50%以下。

[10](1)科研经费计分按照外来科研项目实际到达学院账号,并纳入科研部管理的经费及学科性质来计算,学院资助的(配套)经费不计分。

(2)一项外来科研课题经费100万元(不含为外单位购置的设备费、外协费,下同)及以上的非国家级课题,或个人学年累计外来科研课题经费3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家级课题,在测算科研工作业绩分时,可计一个国家级课题一般(非重点)项目;一项外来科研课题经费8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非国家级省部级课题,或个

人学年累计外来科研课题经费2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在测算科研工作业绩分时,可计一个省级课题一般(非重点)项目。理工类、经管类和人文类学科项目分别按该标准的100%、80%、50%计算。

(3)隶属学院的科研项目,若需要向学院外科研协作单位转拨科研经费时,必须同时提供科研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合同,以及其它必要的项目协作证明材料,并由科研部和财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转拨手续。

(4)外来课题经费中转出的协作费不计分;各类人才工程项目(如“151”、“131”)不记科研业绩分。

(5)“纵向经费”含义见《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城院发研〔2006〕15号)第六条规定。

[11]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业绩分由学科负责人(或执行负责人)、实验室主任根据该学年有关教师对在建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的实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12]多单位多人合作科研项目(到院经费须不少于整个项目的20%,否则不计项目分)、获奖科研成果,其项目分或获奖成果分按下表所列计算到学院排名最靠前人员,

[13]各项工作独立完成的由完成者取得该项工作的总分,如政府决策研究与咨询报告、论文合作完成的则可用下列公式算出名次得分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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