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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案例教学教材

著作权法案例教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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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案例

著作权案例分析题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一)

2010年11月,李某创作了一篇散文在A杂志上发表,好评如潮。一个月后,该篇散文被B报全文转载,B报社随后以其转载稿费标准通过邮局向李某寄出了稿费。2011年3月,刘某将李某在A杂志上发表的散文收入自己主编的散文集《散文佳作欣赏》在C出版社出版。D网站于2011年4月将上述散文集全文上载。李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控告刘某、C出版社和D网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问:(1)B报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2)刘某和C出版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3)D网站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1)否。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是。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按照规定或约定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否则即是侵犯他人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出版改编、翻译、汇编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是。D网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其散文上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二)

宏达公司举行成立五周年庆典,几十位画家、书法家到会泼墨作画、挥毫题词表示祝贺,留下了近百幅书画作品赠与宏达公司。会后宏达公司首先将这些字画作品陈列展览了三十天;然后结集正式出版了纪念画册,定价88元,发行3000册;随后再将纪念画册放在其网站上供人浏览。部分画家、书法家知悉上述情况后指责宏达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宏达公司认为,这近百幅书画作品都已明确赠与该公司,因此其上述陈列展览、出版发行和网络传播活动不构成侵权。

问: (1)宏达公司陈列展览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为什么?

(2)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出版发行纪念画册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为什么?

(3)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组成的纪念画册上网传播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理由何在?

答:《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不构成侵权,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2)侵权,作品著作权未转移,应经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3)侵权,作品著作权未转移,应经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三)

著名作曲家李某在1998年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刘某。2004年刘某将该手稿借给学者丙,供其研究李某的生平。2005年,丙将手稿向某杂志投稿发表。李某的继承人看到该杂志后,认为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1)谁享有手稿的著作财产权?为什么?

(2)谁是侵权人?为什么?

答:(1)①李某的继承人②李某将手稿赠送与刘某,只是手稿的所有权转移了,著作权并不随载体的转移而转移。李某去世后,李某的继承人依法定继承取得手稿的著作财产权。

(2)①丙和杂志社是侵权人②丙仅仅是手稿载体的所有权人,无权向杂志社投稿发表③杂志社未经手稿的著作财产人(甲的继承人)许可,刊登该手稿亦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四)

软件开发商李某开发了一种网络音乐共享软件,授权互联网服务商刘某在网上开设了音乐共享平台,众多网民下载这款共享软件后即可分享各自计算机中存储的音乐作品。现有网民丙在市场上购买了一款正版音乐光盘《天籁之音》,将其存储到自己的计算机中,当丙看到刘某的音乐共享平台后很希望有更多的人分享他收藏的这张光盘,于是下载了该共享软件,将《天籁之音》光盘中的全部音乐放在了共享文件夹中。网民丁是音乐爱好者,也是共享平台的常客,通过这款共享软件搜索到了存于丙计算机共享文件夹中的《天籁之音》音乐,于是下载到自己的电脑中。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网上进行音乐著作权维权行动,发现了刘某的音乐共享网站,查实到丙提供共享的《天籁之音》光盘中收录了其三位会员的作品。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刘某送达了符合法定条件的删除通知,刘某不予理会。在没有找到丁的情况下,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法院起诉李某、刘某、丙三方侵犯了其会员的著作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

家庭教育指导案例1.docx

家庭教育指导案例:不会交往的一帆 商丘市实验幼儿园张琳 一、引言: 幼儿园生活的开始,是孩子跨出家门,走向社会的第一步,如何帮助孩子尽快消除对集体不适应行为,帮助孩子改变霸道、蛮横、自私和自我中心等不良习惯?培养幼儿与人交往的的能力,塑造孩子健康良好的性格,为孩子将来更好地踏入社会、融入社会做好准备,是父母和教师教育工作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二、案例背景: 2012 年 12 月的一天,园的案接到了一封由全班家署名的家 来信,信中道:“尊敬的园,你好!我是中五班孩子家,有一个情况 一直想向你反映。在不得不,我班有一个孩子叫“王一帆” ,常在班 上打的小朋友,可以么,班 上 40 多个孩子,没有一个没挨他的打的,并且个孩子不知重,一不意就打人的、、嘴,更不要孩子的身上了。我也老反映多次,老也和家 沟通多次,反来的果是:他孩子在家没人能管住,在家打他爸爸、、姥姥??我很无。 其个情况在小班的候就常生,我想可能是个孩子不适幼儿园 生活,后来才,个孩子是情商,不会表达。本来孩子之有一些摩擦, 可以理解,可是个孩子太不正常、太特。 在我的孩子常不想上幼儿园,起“王一帆”孩子就害怕,我都怕下去孩子心里会有阴影,以至于孩子在在幼儿园,我是很担心,生怕孩子在幼儿园出什么。有一次,我班上的

一位去接孩子,孩子看到了句:“ ,今天王一帆没打我。” 当就哭了。 我的孩子在家也是宝,也是我的心肉。我只想孩子能快的成, 不想孩子受委屈,更不想孩子在担惊受怕中度他的幼儿园生活,更 不想要孩子学会用武力解决。 希望幼儿园能我的孩子安心的在幼儿园学,也我能安心工作??” 走以及和家的,我了解到,王一帆是我园中五班的小朋友,今年四半,他和爸爸、、奶奶住在一套元房中,爸爸做木材生意,高中文化。平忙生意,和孩子很少有交流,偶有交流的候,都是言、粗狂,嗓很大,大多数由教养,奶奶和姥姥、姥都非常溺他,可以一切由孩子了算,孩子在祖面前随心所欲,甚至任由孩子打姥姥、姥,他也不会怪孩子 一句,然有管教孩子的意,可每一次管教都被奶奶阻止了,又加上王 一帆平在家最玩奏快、比激烈的游,很喜其中的暴力情,常在生活中行模仿。从而,使王一帆身上出了很多行。 三、案例描述: 通王一帆的日常行察,我,王一帆小朋友在同伴关系方面存在很大的障碍,他所表出来的攻性行,他交友困、被同伴排斥,而王一帆缺乏交往、自主解决的能力,以及与人交往沟通的技巧,而他不知道如何解决些,所以只能以自己 .

著作权法案例评析

著作权法案例评析 詹某诉杜某侵犯著作权案[1]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禾 原告:詹某 被告:杜某 案由:侵犯署名权 [案情介绍] 杜某为农贸市场承建牌坊,请詹某按其提供的蓝本在牌坊上绘制包括以八仙过海、桃园结义、千里走单骑为主题的彩绘图以及一幅风景画作为牌坊的主体图。主体图绘制完成后,杜某擅自在"八仙过海"图上署名,标明杜某为彩绘制作人,并经当地电视台作了报道造成一定影响。詹某因此以杜某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责令杜某将牌坊"八仙过海"主题图上标明杜某为彩绘制作人的字样除去,并赔偿詹某损失1000元。杜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詹某虽然对受杜某之托临摹他人的"八仙过海"图没有著作权,但杜某擅自在他人制作的的绘画上署名构成侵权,应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故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对临摹行为的态度。依照现行《著作权法》第52条,临摹属于复制行为的一种。但现实中有学者认为临摹中包含着创作行为。有人将临摹划分为两种,即"复制"型临摹和"制作"型临摹。对于复制型临摹品,临摹人不享有著作权;而对于"具有创作意义的'制作',体现临摹人的艺术表现九远非简单的复制,是临摹人依其创作技能和技巧制成的新作品,临摹人应当享有相对独立的著作权"[2]。 但仔细琢磨便会发现,这一结论赖以推理的小前提难以成立。很显然,推出这一结论的大前提应为,因创作行为而产生的智力成果有著作权。这里的智力成

果显然应当具备著作权法意义的可复制性,否则便不属著作权法所调整的范围。此大前提无可非议。其小前提为,"制作"型临摹"体现临摹人的艺术表现力"、"具有创作意义",属于创作行为。由此得出,"制作"型临摹所产生的临摹品为"新作品,临摹人应当享有相对独立的著作权"。在这一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中,其小前提成立与否值得研究。 何谓"临摹"?"临,谓以纸在古帖旁,观其形势而学之,若临渊之临,故谓之临。摹,谓以薄纸覆古帖上,随其细大而拓之,若摹画之摹,故谓摹。"[3]宋代张世南在《游宦记闻》中写道:"临谓置纸在旁,观其大小、浓淡。形势而学之。若临渊之临。摹谓以薄纸覆上,随其曲折婉转用笔曰摹。"[4]《汉语大词典》是这样界定临摹一词的:"照着书画原样摹写"[5]。《中文大辞典》是这样解释临摹的:"俗谓照古帖学书日临摹"[6]。由此可见,在临摹过程中,临摹者主观上是在尽最大努力、尽可能地追求与原作一模一样。在这样的主观目的下,哪里会有临摹者自己的思想或情感被表现在临摹品中?既然没有临摹者自己的思想或情感被表现,又怎么谈得上创作?既不是创作又何以对临摹品享有著作权,哪怕是"相对独立的著作权"? 从语言学上对临摹的解释可以看出,临摹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一种复制方式。在美术界,人们又是怎样认识临摹的呢?《中国大百科全书·美术卷》中关于临摹的解释中的一段文字:"临摹(Copy),按照原作仿制书法和绘画作品。……广义的临摹,所仿制的不一定是原作,也可能是碑、帖等。""临摹的目的有:1.学习技法,侧重于临摹的过程;2.为保存、修复、展览、出售而制作复制品,侧重于临摹的结果。因此临摹品是有商品的性质。它流传于世又产生了伪作和赝作等复杂问题……"[7]由此可见,临摹一词无论在日常用语中,还是在美术专业术语中,都没有创作或独创的含义。因而临摹是不可能产生新作品的,临摹人也就不可能在任何意义上对其所临摹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前述推理的小前提是难以成立的。 也许有人会说,临摹是需要相当的技艺或技巧的,并非所有人都能完成。而掌握和运用这样的技艺或技巧是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以及智力和体力。的确如此,临摹确是一项需要相当技艺或技巧的智力劳动,但并非所有的智力劳动都会导致新作品诞生。事实上,复制任何一种作品都需要一定的技艺或技巧。比如,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王某系长期工作在中医、中西医结合肿瘤临床一线的专家。1996年11月12日-11月15日,王某参加(广州)交流会并公开演讲了其学术论文《浅议**》(以下简称“浅议文”),该文被大会收入论文集,于1997年1月出版。1998年,该文又被《**学报》登载,并易名为“试述**”(以下简称“试述文”)。2004年9月9日,王某携中英文版本的“试述文”参加研讨会,也对该文进行了公开。2006年,何某的三篇论文,其中含有与王某发表的“浅议文”“试述文”中相似的学术观点,王某认为,何某的三篇论文是剽窃其论文所得,故于x年x月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x月做出判决。王某、何某皆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1日,二审法院受理了此案。2011年1月18日,何某向法院起诉杨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王某被批准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期间,上诉案件中止了审理。2011年3月18日,何某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撤回对杨某的起诉。2011年4月20日,上诉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判决要点 一审判决要点为:1、何某提供的报案回执单、上海市四川北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杨某自书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以何某为署名作

者的所有被诉文章均为杨某冒名发表,何某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算。何某涉诉文章虽然最初发表于2006年、2007年,但在2009年5月出版的《博导谈**》一书收录了部分涉诉文章,该书通过康复乐园在徐州地区发行,涉诉文章能够不间断地影响到权利人,其发表行为产生的影响持续存在。王某的文章未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间,因此其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3、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主要保护作品的独创性。关于“浅议文”,在《中医药**特技集成》一书中发表的为其内容摘要,而摘要的内容仅是对文章内容的引述或总结概括,故仅凭摘要无法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故法院“浅议文”是否构成作品不作评判。关于“试述文”,王某在其中所表达的“霸道”、“王道”治癌、“相持期”等观点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数据材料、临床实践经验,对已有素材进行了构思、整理、加工,并通过自己的意志进行了独立的表达,表达内容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故该“试述文”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4、通过对涉诉的侵权文章的独创性、双方文章的相似性、双方文章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涉诉侵权部分是否为王某的核心观点等因素做了对比认定,何某直接援引王某文章中属于核心理论的劳动成果作为自己的论述观点,侵犯了王某对该文章享有的著作权。同时认定,何某A类何文以外的文章应享有独立的

家庭教育成功案例的启示

家庭教育成功案例的启示 .在美国,有两个家族都已繁衍了八代子孙。一个家族的始祖是200年前康乃狄克州德高望重的著名哲学家嘉纳塞?爱德华。由于他重视子女的教育,并代代相传,在他的八代子孙中共出了1位副总统、1位外交官、13位大学院长、103位大学教授、60位医生、20多个议员……。在长达两个世纪中,竞没有一人被关、被捕、被判刑的。另一个家族的始祖是200年纽约州的马克斯?菜克,他是个臭名昭著的赌棍加酒鬼,开设赌馆,对子女教育不闻不问。在他们八代子孙中有7个杀人犯、65个盗窃犯、324个乞丐,因狂饮夭亡或成为残废者的多达400多人。这两个家族的八代发家史,告诉我们家庭是子女的第一个“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潜移默化的家庭教育及影响,将会直接关系到子女的道德品质、法纪观念、人生观等的形成。我们特别要探讨的是:成功的家庭教育给予人们的启示。 注重教子做人。中国传统家教的精华是注重教子做人。中国历代关于家教的家规、家训、家范无一不把教子做人作为重点内容;历史上的慈父良母也无一不是在教子做人方面为世人称颂。 北宋中期包拯针对当时社会腐败的状况,特别重视后代的品德教育。他晚年请石匠将他立下的家训“后世子孙仕宦,在犯赃滥者,不得入归本这家,亡死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若孙也。”刻在碑上,将碑镶立于堂屋的东壁,令子孙时时观瞻,严格奉行。 唐太宗晚年预感余日无多,便认真总结历史上各朝特别是隋朝的统治经验,作《帝范》十二篇,传授给太子李治。他对李治说:“修身之法,治国之道都说在这本书里,我死时不用再作其他遗言了。”太宗还告诫说:“要建立一个国家,成功是很艰难的,破败却很容易;要保持一个稳固的帝位则更难,而要失去它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 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 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 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 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 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 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 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 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 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 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 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 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 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 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 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 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 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单亲家庭教育指导策略案例

幼儿园单亲家庭教育指导案例探析 案例一:让人揪心惹人疼的宁宁 基本情况:宁宁是一个漂亮的5岁女孩,性格泼辣,妈妈喜欢打扮的她干净又时髦。爸爸做着小生意,全职妈妈除了打理家人的饮食起居,喜欢上网聊天。 家庭情况:宁宁妈与外省男子网恋,并带宁宁一起去见网友,失踪半月。当宁宁妈发现那浪漫爱情只是昙花时为时已晚,回来后家庭大战拉开帷幕,宁宁的生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先是宁宁和妈妈遭到爸爸的“刑事逼供”,妈妈惨遭毒打,又是父母夺女大战,把宁宁藏来藏去,不送孩子入园。宁宁爸初战告捷夺女成功,离婚后很快另有新欢。妈妈去了外地打工。爸爸抢来宁宁并没有负起教育责任,而是把宁宁托付给体弱多病的爷爷奶奶。看来爸爸抢孩子更多的是为了惩罚妈妈,拿孩子作为筹码。 孩子情况:孩子天天蓬发垢面,衣服又脏又皱而且不合时宜的乱搭,鞋袜每天臭烘烘的。更不幸的是两个月后,奶奶去世了。本来活泼开朗人缘很好的宁宁和以前判若两人。小朋友嫌她脏不和她玩,嫌她臭午休不愿意挨她。她为了强行加入,对小朋友大打出手,老师经常干预解决纠纷,效果甚微。小朋友继续不和她玩,宁宁变本加厉的对小朋友施暴。家长纷纷向老师告宁宁的状,并嘱咐自己孩子宁宁好打人,别和她玩,离她远点。 采取措施:从宁宁眼里看到的明明是孤独和惊恐,为什么她频频向小朋友施暴呢?看来我不能只处理孩子们的纠纷这表面现象了。要想救这可怜的孩子,得从根本上解决。经过和配班老师协商,我们做了以下四方面的工作:一、孩子每天入园后,老师及时帮宁宁洗脸梳头洗脚,拿去我女儿的衣服给她换洗。教会她自己清洗的方法。二、做孩子爸爸和继母的工作,委婉的建议他们担负其照顾孩子的责任。三、多方打听宁宁妈的联系方式。四、在全班小朋友面前重建宁宁的威信,教会宁宁和同伴相处的方法。 效果:通过我和同事们的努力,宁宁的个人卫生当天见效。一周以后联系上了宁宁妈,约好一周两次打我手机和宁宁通话。两周以后宁宁和小朋友间的纠纷明显减少。唯有宁宁爸和继母的工作进展较慢,爸爸和继母偶尔一起送宁宁入园,可能他们也在努力,只是我这个局外人无法体会他们家事中的难处。宁宁的爷爷经常流着眼泪说“这苦命孩子遇上你们这样的好老师,算幸运了。”学期结束宁宁转学,后来失去了联系。 个人思考:家庭不幸的孩子,往往对老师和同伴的关爱有一种特别的渴望,师爱虽不能代替父爱和母爱,但至少可以使孩子感受到幼儿园生活的温情和暖意。这不只是一种爱的补偿,更是一种爱的启迪。我相信,一个感到人间充满着爱的孩子,一定会走出心中的阴影,乐观的面对现实。 案例二我没有爸爸 基本情况:性格偏内向的男孩小康,两岁半时父母离异,中班时转入我班。 个案行为事例:一次绘本阅读课上,我们读的是《我的爸爸》。出示封面后。我鼓励孩子们说说自己的爸爸。孩子们天马行空说的不亦乐乎。轮到小康时他站起来怯怯的说“我没有爸爸”。我吃了一惊,一时语塞无法回应,示意他坐下。活动结束后,我心里一直酸酸的。放学时我约小康妈单独谈才知道,自孩子两岁半父母离异后爸爸很少来看孩子,孩子小时经常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著作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 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 案情介绍: 《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 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 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况且,艺术研究院曾书面承认其享有涉案脸谱的所有权,汪鑫福的家属享有著作权。涉案脸谱属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艺术研究院的矛盾解释混淆了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与著 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区别,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在享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同时,享有该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但不享有该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著作权。 法院判决 艺术研究院未经季成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将涉案脸谱收录入《中国戏曲脸谱》中,九州出版社未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出版《中国戏曲脸谱》一书的行为侵犯了季成因继承而取得的涉案脸谱的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北京世纪书店销售的《中国戏曲脸谱》一书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最后,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九州出版社赔偿季成经济损失35400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

家庭教育指导案例20194

---------------------------------------------------------------最新资料推荐------------------------------------------------------ 家庭教育指导案例20194 学习与同伴合作幼儿园家庭指导案例应敏一、幼儿情况分析:博博升入大班后,与同伴的关系稍有好转,班中孩子愿意与他一起玩或做事了。 但他的个性还是有点自私自利,平时喜欢把好玩的、好看的东西据为己有。 与同伴合作完成任务时大多自以为是,不懂得协商,发生矛盾的时候,往往采用的是告状和哭的行为来解决。 可以看出,博博还是缺乏合作意识和能力,不太会同伴协商商量、也不太会与人合作。 幼儿期是人生熏陶渐渐染化的开始,人的许多基本能力是在这个年龄阶段形成的,如孩子的生活、行为你习惯、语言表达能力、基本动作等等,性格也再逐步形成。 因此,幼儿的成长里不靠教师的教育影响,更离不开家庭的教育影响。 二、学期目标: 1、帮助孩子改掉任性、自私的习惯。 2、学会与同伴商量,懂得谦让,能够初步与同伴合作游戏与活动。 3、加强与家长的交流与沟通,引导家长采取正确的育儿方法。 三、生活背景孩子的父母均是公司普通职员,母亲是外来媳 1 / 6

妇。 孩子的父母平时自己也很喜欢玩,如网游等,孩子从小都是奶奶照顾的,直到现在接送孩子的任务和平时的生活也大多有奶奶照顾,由于是隔代照看,奶奶非常的疼爱孩子,又重视男孩,所以对孩子放任自流,只要吃好、玩好就可以了。 他们认为孩子的教育全是幼儿园老师的事情,不然的话我送孩子上幼儿园干吗?因此,在与他家人的沟通上有点困难,所以,教师的主要工作是从家长一方着手,在他们的协助下,共同进行教育,使孩子在各方面有所进步,为孩子入小学打好基础。 四、观察记录: 观察记录事例 1: 撒豆豆活动中,老师提出要求: 两人合作,一人撒豆豆、一人记录,完成 4 的组成的探索和记录。 等老师话一说完,博博就唰地一下拿到了笔和记录纸,看同伴已自己定好任务,琪琪就拿起豆豆,撒了起来。 第一次撒豆豆的结果是 2 颗在垫板上, 4 颗在垫板外,可是,博博却拿着笔无从下手。 快记呀。 琪琪催促道,可博博却说不这个怎么记呀?老师走过去, 不会记就换琪琪记录吧!博博以后要想好自己会做什么事,开始活动,好吗?嗯。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且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纺织厂是否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答: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买到2000多元。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不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 请问: (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甲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3)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处理? 答:1:是要约,因其具有缔约目的,具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法律要求2: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撤销权,甲商场可以请求变更式撤销该买卖合同,由于甲商场有过错,如应撤销该合同而给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该合同超出了丙的行为能力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确定实施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丙的父母现有拒绝追认的权力,该合同因父母的拒绝而归于无效。 甲公司与乙公司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请问:

家庭教育指导案例教学文案

家庭教育指导案例

家庭教育指导案例:不会交往的一帆 商丘市实验幼儿园张琳 一、引言: 幼儿园生活的开始,是孩子跨出家门,走向社会的第一步,如何帮助孩子尽快消除对集体不适应行为,帮助孩子改变霸道、蛮横、自私和自我中心等不良习惯?培养幼儿与人交往的的能力,塑造孩子健康良好的性格,为孩子将来更好地踏入社会、融入社会做好准备,是父母和教师教育工作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二、案例背景: 2012年12月的一天,园长的案头接到了这样一封由全班家长署名的家长来信,信中说道:“尊敬的园领导,你们好!我们是中五班孩子家长,有一个情况一直想向你们反映。现在不得不说,我们班有一个孩子叫“王一帆”,经常在班上打别的小朋友,可以这么说,班上40多个孩子,没有一个没挨过他的打的,并且这个孩子不知轻重,一不满意就打人的头、脸、嘴,更不要说孩子的身上了。我们也给老师反映过多次,老师也和家长沟通过多次,反馈过来的结果是:他们这孩子在家没人能管住,在家打他爸爸、妈妈、姥姥……我们很无语。 其实这个情况在小班的时候就经常发生,我们想可能是这个孩子不适应幼儿园生活,后来才发现,这个孩子是情商问题,不会表

达。本来孩子之间有一些摩擦,可以理解,可是这个孩子太不正常、太特别。 现在我们的孩子经常不想上幼儿园,谈起“王一帆”孩子就害怕,我们都怕这样下去孩子心里会有阴影,以至于孩子现在在幼儿园,我们总是很担心,生怕孩子在幼儿园出什么问题。有一次,我们班上的一位妈妈去接孩子,孩子看到妈妈说了句:“妈妈,今天王一帆没打我。”妈妈当时就哭了。 我们的孩子在家也是宝贝,也是我们的心头肉。我们只想让孩子能快乐的成长,不想让孩子受委屈,更不想让孩子在担惊受怕中度过他们的幼儿园生活,更不想要孩子学会用武力解决问题。 希望幼儿园能够让我们的孩子安心的在幼儿园学习,也让我们能安心工作……” 经过走访以及和家长的约谈,我了解到,王一帆是我园中五班的小朋友,今年四岁半,他和爸爸、妈妈、奶奶住在一套单元房中,爸爸做木材生意,高中文化。平时忙生意,和孩子很少有交流,偶尔有交流的时候,都是语言简单、粗狂,嗓门很大,大多数时间由妈妈负责教养,奶奶和姥姥、姥爷都非常溺爱他,可以说一切由孩子说了算,孩子在祖辈面前随心所欲,甚至任由孩子打骂姥姥、姥爷,他们也不会责怪孩子一句,妈妈虽然有管教孩子的意识,可每一次管教都被奶奶阻止了,又加上王一帆平时在家最爱玩节奏快、比较激烈的电脑游戏,很喜欢其中的暴力情节,经常在生活中进行模仿。从而,使王一帆身上出现了很多问题行为。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一、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 某建筑公司施工过程水泥短缺。同时向A水泥厂和B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XX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水泥厂先行发货100吨,建筑公司接受了货物。B水泥厂后发货100吨,遭到拒绝。因为建筑公司仅需100吨水泥,称发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不成立。 分析: 本案函件内的信息符合一个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构成要约,在有效期限内,该建筑工程公司应收到该要约的约束。B水泥厂以该建筑工厂公司函件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使得在该建筑工程公司和B水泥厂之间成立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所以当事人要切实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 《合同法》 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1条承诺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书上没有签字或盖章

某单位将一空房出租给江某,江某将合同打印后即签名并盖章。然而单位法人不在,单位财务收了江某的租金和合同书。后来,江 某准备入住时,该单位要提高租金。江某表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单位辩称合同并无单位签名和盖章,合同不成立。 分析: 合同书上只有江某的签名,仅就合同书的形式要件而言,是有 欠缺的。但江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交租金时,单位已然 接受,而并非拒绝,说明单位已经接受江某的履行。双方履行与接 受履行的行为,足以认定合同成立。 法律: 《合同法》 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里的条款并非都是有效的 案例: 某小区物业与业主签订了管理合同,每个月住户缴纳60元管 理费,物业负责小区的卫生、治安,但车辆丢失的,物业概不负责。李某的摩托车放小区内被偷,物业以合同实现约好为由,决绝赔偿。分析: 物业没有履行“提醒注意”及“维护治安”的义务,也没有对 合同进行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合同免除了物 业的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 的条款。物业应向被盗者赔偿,可以向盗车者追偿。

著作权法试题

一、单选题 1.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案发布并实施的时间是( D ) A.1991年6月1日 B.2000年12月11日 C.2001年7月1日 D.2001年10月27日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C ) A.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B.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 C.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应当支付报酬 D.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不需支付报酬 3.刘某从画家孙某处购买了一幅画,刘某在对该画享有物权的同时,对该画还享有( D ) A.改编权 B.出租权 C.复制权 D.展览权 4.甲在《北京晚报》上发表一篇杂文,没有任何版权声明,乙将其推荐给《读者》文摘杂志,《读者》文摘杂志登载这篇杂文时() A.必须经甲同意,并应向甲支付稿酬 B.不用经甲同意,但应向甲支付稿酬 C.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并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 D.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但不用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 5.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下列哪项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A.图书馆为满足企业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B.表演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C.电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D.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6.法人作品的保护期限起始日为() A.作品完成日 B.作品发表日 C.作品登记日 D.作品出版日 7.蒋某和王某1960年共同创作完成了小说《西山风云》,蒋某于1998年6月2日病故,王某于2002年11月7日逝世,在我国,《西山风云》著作权保护的终止期限是() A.2048年6月2日 B.2048年12月31日 C.2052年11月7日 D.2052年12月31日 8.下列哪项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A.书法字帖 B.宫廷菜谱 C.化学元素周期表 D.地方志 9.刘教授编写的教材《知识产权法学》在某出版社出版发行,出版社对该书享有() A.改编权 B.版式设计权 C.著作权 D.邻接权 10.下列哪项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A.修改权 B.复制权 C.发行权 D.出租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的产生是从() A、国家版权局审查批准之日起 B、作品发表之日起 C、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发著作权证书之日起 D、作品创作完成时起 12.刘教授1998年1月1日自行将我国刚颁布的一部法律译成英文,投递给《中国法坛》,于1998年6月1日发表。国家有关机关认为刘教授的译文质量很高,经与刘协商,于1998年12月5日发文将该译文定为官方正式译文。刘教授对其译文() A.自1998年1月1日起一直享有著作权 B.自1998年6月1日起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案例教学教材

著作权法案例

著作权案例分析题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一) 2010年11月,李某创作了一篇散文在A杂志上发表,好评如潮。一个月后,该篇散文被B报全文转载,B报社随后以其转载稿费标准通过邮局向李某寄出了稿费。2011年3月,刘某将李某在A杂志上发表的散文收入自己主编的散文集《散文佳作欣赏》在C出版社出版。D网站于2011年4月将上述散文集全文上载。李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控告刘某、C出版社和D网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问:(1)B报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2)刘某和C出版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3)D网站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1)否。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是。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按照规定或约定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否则即是侵犯他人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出版改编、翻译、汇编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是。D网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其散文上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二) 宏达公司举行成立五周年庆典,几十位画家、书法家到会泼墨作画、挥毫题词表示祝贺,留下了近百幅书画作品赠与宏达公司。会后宏达公司首先将这些字画作品陈列展览了三十天;然后结集正式出版了纪念画册,定价88元,发行3000册;随后再将纪念画册放在其网站上供人浏览。部分画家、书法家知悉上述情况后指责宏达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宏达公司认为,这近百幅书画作品都已明确赠与该公司,因此其上述陈列展览、出版发行和网络传播活动不构成侵权。 问: (1)宏达公司陈列展览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为什么? (2)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出版发行纪念画册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为什么? (3)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组成的纪念画册上网传播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理由何在?

家庭教育指导师案例分析一

家庭教育指导师案例分析一 基本情况: 李明(化名),男,高二年级学生。母亲,幼儿园教师;父亲,工人。李明,尊重老师,团结同学,热爱劳动,爱好体育运动,关心班集体。但其主要问题就是自我约束力差,对待学习没有毅力和钻研的精神,而且思想比较幼稚。课上经常走思、睡觉或是多动,在课堂上不能安安静静地听讲,不能跟随老师的思路进行思考,课下不能认真系统地对所学知识进行复习,而且不完成作业的现象也很严重。所以导致其学习基础较差,学习成绩也不是很理想。 李明出生不久便生了一场大病。当所有人都对他放弃的时候,只有他的母亲一直坚信会有奇迹出现,全国各地奔走为他四处求医,悉心照料,最终将他从死亡的边界拉回来。因此,父母最大的愿望就是希望他能够健健康康地长大就好。所以在学习成绩上一直都没有太高的要求,比较惯孩子。 明阳天下国际教育培训案例分析: 一、家长教育孩子的方式存在一定的问题。虽说孩子小时候身体素质不是很好,父母对孩子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但是降低要求不等于没有要求,这样就容易对孩子产生溺爱,降低他的责任意识。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明的身体素质和同龄孩子基本上没有差别,母亲逐渐对李明的学习有了要求,可是因为基础不好,所以李明对学习也是没有兴趣,力不从心,而且每当母亲提到学习成绩的时候,不仅仅李明

内心有反感,连他的父亲也觉得没有必要。所以父母之间对于他学习成绩态度的不一致必然会导致他更倾向父亲一边。 二、孩子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反差过大。在生活中,李明是一个很乐观的孩子,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经常主动帮老师发作业、发资料,也经常主动帮值日的同学擦黑板,可以说生活中李明是大家的“开心果”。但是一提到学习成绩,李明要么嘻嘻哈哈遮掩过去,要么不再说话,表现出一种自暴自弃的态度。 措施及实施过程: 一、和家长进行沟通。与孩子的父母进行联系,使父母转变他们的教育理念和方法。首先,母亲对于李明的学习不用太过着急,毕竟基础不好,对他要求过高反而会增强他对学习的反感、丧失自信心,于是我和他的母亲对于李明的学习制定了一个计划,虽然高一已经结束,但是距离高考还有一段时间,从简单的基础学习应该还来得及,这一过程主要就侧重在课本,使李明在对课本的又一次学习中培养自信心。其次,李明的父亲对于他的学习一直都是不管不问的态度,所以,要让父亲意识到对于孩子的教育应该是父母两个人共同的责任而不是单方的责任,即使父亲在学习上对孩子不能进行辅导,也不应该持与母亲相反的态度,可以对孩子的学习进度进行督促。 二、对孩子进行赏识教育。在语文课堂上,一些系统的知识对于李明来说有点儿难度,所以我就从背诵、默写开始,在早自习鼓励他背古诗,每背完一首便立刻检查,检查过后他自己都能感受到成功的喜悦,觉得自己也不是一无是处。在课堂上,给他机会到黑板上默写,而且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一) 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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