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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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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及基本法条理解:2013级法学班

一、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1997年7月1日以后,大批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要求享有在港居住权。在面临偷渡和人口的巨大压力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于1997年7月9日修改了《1997年人民入境条例》。根据此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有权立即遣返无证儿童。因此,部分无证儿童向法院提起诉讼。1998年1月2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终审法院的判决主要包括:(1)特区法院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如果认为不符合基本法,特区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并可以宣布其无效。我们认为,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基本法之处,特区法院确有管辖权和责任,去宣布其为无效,我们毫不含糊的申明此点是正确的。(2)特区法院审理它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这种管辖权来自主权国家。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依照中国《宪法》第31条为特区通过基本法,基本法已成为全国性法律,也是特区宪法。问题:

1、请简要评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判词。

2、谁有权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

答案要点: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词中有错误。判词中提出的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理基础,与“一国两制”背道而驰。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因而决定了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审查和宣布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行为的无效。

2、特别行政区法院只能执行法律而不能对法律提出质疑。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而不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权力.

(二)案例分析题:某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全国人大代表李某,在全国人大代表小组讨论会上,论及政府有关民营经济的一些政策和管理措施时,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领导获悉后极为不满,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一个月后,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

请结合宪法学知识,分析李某的哪些权利受到侵犯,并说明依据。

参考答案:该题涉及到宪法中关于人大代表的权利,而人大代表的权利有以下:出席人大会议,参与表决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的权利;质询权;罢免权;人身特别保护权;言论免责权;享有物质补贴和便利的权利,但具体侵犯了哪些权利还需要具体考虑。(1)“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该行为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言论免责权;(2)“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很明显侵犯了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人身特别保护权;(3)还有不作为代表,作为公民也享有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的权利。而“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很明显侵犯了该项权利。

此外,还要特别注意“诽谤罪”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属民事自诉案件,由受到侵害的一方直接起诉。公安机关将自诉案件变成了刑事公诉案件。

(三)材料分析题:

材料1:琳达的母亲系中国某市人,在M国留学期间与N国公民汤姆结婚,并在M国生下琳达,M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国籍原则。后琳达随父母定居中国B市。

材料2:鲁尼的母亲莎拉系A国公民,与在A国留学的中国公民文浩结婚后在M国生下鲁尼的姐姐杰西,在定居中国B市期间生下鲁尼,M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国籍原则。材料3:李冬系无国籍孤儿,被定居在A国的中国公民李某夫妇依法收为养女,2000年随李某夫妇定居中国B市。材料4:赵雷的父母均为中国人,后定居A国并取得A国国籍。2001年在中国探亲期间于中国B市生下赵雷,A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国籍原则。问题:

1. 在目前各国国籍法中,通常有哪些取得国籍的方式?

2. 琳达、汤姆、鲁尼、杰西、莎拉、李冬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如果具有中国国籍,其法律根据是什么?如果没有,那么他们如何取得中国国籍?他们要取得中国国籍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3. 如何确定赵强的国籍?

答案要点:

1. 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一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二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其中,采用出生国籍的国家,其立法原则又分为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以及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三种;采用继有国籍的国家,又分为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根据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取得国籍这两种方式。

2. (1)琳达具有中国国籍。因为她虽然出生在M国,但M国采用的是血统主义原则,其父母均为非M国公民,故不得因出生而取得M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但又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具有中国国籍。(2)鲁尼具有中国国籍。根据我国法律,父母一方系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即具有中国国籍。(3)汤尼和莎拉都不具有中国国籍。因为尽管他们与中国公民有婚姻关系,但根据我国法律,婚姻关系并非取得中国国籍的充分条件。(4)杰西不具有中国国籍。因为她出生时即取得M国国籍,而我国法律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5)李冬不具有中国国籍。尽管其为中国公民依法收养,并随养父母定居中国,但收养关系和定居中国的事实并不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充分条件。(6)汤尼、鲁卡、杰西、莎拉、李冬要取得中国国籍,须依照中国法律规定,以申请的方式加入。

3. 赵雷属于无国籍人。首先,赵雷虽然出生在中国,且其父母均为中国人,但由于其父母已取得A国国籍,其中国国籍便自然丧失;其次,我国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赵雷父母在丧失中国国籍之后,单凭赵雷出生在中国不足以自动取得中国国籍;第三,由于A国实行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赵雷亦不能自动取得A国国籍。因此,赵雷要取得A国国籍或中国国籍,都必须依法定程序申请。

(四)材料分析题:

材料1: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材料2: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人民投诉的内容,要求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某一重大案件的审判结果向其报告案情,并说明理由。

材料3: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其所在选区选民反映的情况,要求该县人民法院正在承办某一具体案件的法官向其汇报该案案情,并要求其表明结论。

问题:请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法院的关系以及宪法关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进行分析。

答案要点:

1.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人民法院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必须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因此人民法院必须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的监督。

2.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但这种监督应该是“集体监督”和“事后监督”。因此,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某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是合法的。

3.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机关的成员都可以以个人身份,对具体案件指手划脚,随意干涉。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应该遵循四项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实行集体监督、立足事后监督以及启动内部机制。因此,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该县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所谓的监督,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是超越代表职权的个人行为

(五)材料分析题:

观点1: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又称为宪法监督制度。

观点2:宪法监督也称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立法活动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

观点3:宪法监督是指为保证宪法实施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手段、措施和制度。观点观点4:“违宪审查”亦称“司法审查”。

观点5:司法审查亦称违宪审查,它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问题:请就上述观点进行评论。

答案要点:

题中材料分别涉及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和司法审查三个概念,而其中的有些观点是不准确的。下面分别予以评析。

1. 观点1、2、3主要提到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的关系,而观点1.和 2将宪法监督等同于违宪审查是不科学的。违宪审查是指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宪法监督则是指立宪国家为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其内涵和外延都要大于违宪审查,违宪审查只是宪法监督的一种。具体说来,二者间的区别有:(1)从对象上看,宪法监督对象宽、违宪审查对象窄,后者是前者的一部分;(2)从主体上看,宪法监督主体包括任何政党、组织和全体公民,违宪审查主体则只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3)在形式上,宪法监督既包括违宪审查这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也包括舆论批评等不具法律意义的监督,而违宪审查对立法或行政行为等所作的是否违宪的结论则都具有法律意义。

2.观点4、5的说法显然混淆了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司法审查只是其中的一种。同时,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比如美国。这表明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的范围有时也不尽相同。

(六)案例分析题:2003年来,河南洛阳中院法官李慧娟审理了一宗“种子案”。该案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培育种子,双方约定了数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等。乙公司培养完种子后,没有依约将良种卖给甲公司,而是高价卖向市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甲公司依法将乙公司告到法院。李慧娟法官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在确定乙公司的赔偿基准时,遇到了国家司法考试难题,依据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乙公司应依国家指导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乙公司依市场自由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约70万元。最后,李法官以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不一致,下位法自然无效为由,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问题,你如何评价李慧娟法官的行为。

答案要点:

1、李慧娟法官的国家司法考试推理是正确的。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过程实质上包括两个阶段,即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和适用国家法律的过程。法律的适用需要法官在现实有效的法律规范中,寻找到适合本案的国家法律规范。当有唯一的国家法律规范适用本案时,法官自可不费周折,直接适用相应规范,裁判案件。当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国家法律规范适用本案时,法官要对适用的国家法律规范进行审查,运用国家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最终确定适用本案中的准据法。本案中,李法官通过搜寻,查到了适用本案的两个国家法律规范。根据国家法律推理的规则(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时,适用效力更高的上位法),寻找到了适用本案的有效的国家法律规范,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种子法,综观李法官的推理过程,是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统一原则的。

2、李慧娟法官的判决宣告是有疑问的。本案的争点在于,作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种子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国家种子法不一致后,法官是否有权宣告下位法自然无效。按照我国的宪政体制,中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建立的人民

代表大会制。。中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其负责,受其监督。然而,中国的政府两院不能反过来制约国家权力机关。本案中,李慧娟法官在国家法律推理的基础上,可以直接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却不能宣告地方性法规无效,从而挑战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也许有人为李法官辩护,认为她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甚至最终会导致违反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被撤销或立法机关自行更改,但就实证法而言,它必定与中国当下的人大制度存在抵触。

3、李慧娟法官的正确做法,也许应该停止案件的审判,将此案逐级报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该地方立法是否合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处理法规之间的冲突问题。因为我国立法法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审查的建议。当然,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李慧娟法官也可以个人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的相关工作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审查程序。

(七)案例分析题:2004年12月4日18时10分,时年36岁的江苏高淳县出租车司机李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行驶时,将躺在道路机动车道上的一名无名男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接到目击者报警的高淳县110,很快赶到事发现场,查验被碾男子已死亡,男子约30至40岁。附近一家企业的工人向警方证实,死者是流浪汉,精神似乎不正常。事发后,高淳县警方在《南京日报》上登出了“认尸启事”,却一直无人前来认尸。警方依据相关规定作了尸检、DNA检测后,将尸体送高淳县民政局下属的火葬场火化,并很快作出事故结论。警方出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双方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均等,因此双方各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尽管及时出来了,但在最后涉及人身伤害的经济赔偿数额时,因李某不接受警方认定的赔偿数额而无法处理,如何维护流浪汉的权利成了一道难题。

2006年4月19日,大陆首例民政局替不明身份死亡流浪人员维权案,在南京市高淳县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上,原告高淳县民政局举证称,自己有权为遭受侵害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有代其主张赔偿的权利;被告代理人则认为,民政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无权为死者索赔。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激辩三个小时,由于争议太大,被告方不接受法庭调解,法庭未能当庭宣判。

法条链接:2012年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问题:

1、如何看待高淳县民政局替不明身份死亡流浪人员维权行为?

2、宪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是怎样规定的?

3、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15条与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的相关规定?

4、结合本案,谈谈你对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救济的看法。

答案要点:

1、高淳县民政局维权行为的启动就代表公权的介入,它为死者赢得了一个说话的机会。私益权利人缺位时,国家政府作为公益的代表为其谋求权利的保障,它可以不是结果上的,但它必须具备这样的过程。政府并没有权力直接要求肇事者做出赔偿,但是通过司法程序能够明晰案件中的诸多权利义务关系。

2、宪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规定:2004年人权入宪对公民权和人权的司法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宪法对特定主体的权利给予保护

宪政意义上的人权不但在宪法和法律上要求承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要求在法律和制度设置上要为公民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提供法律手段,特别是在公民实现这些不可剥夺的权力和自由受阻时,可以运用预先设置的现实救济制度来排解障碍。

3、司法救济机制最根本的就是诉权和诉讼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诉权和诉讼权利就是最具有手段意义的人权,也就可以说是实质上的人权。在民事诉讼方面,对人权的司法保障主要是保障公民的诉权,即要让有理无钱的公民打得起官司,特别是对老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和农民工这类弱势群体,要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4、从各国的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其政治实践上来看,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有立法保障、执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之分。宪法不仅要宣誓公民权利的保障,限制政府权力,更重要的是要在制度上把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落到实处。

宪法基本法条理解:

1、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请对该原则的含义进行说明。

(1)该条确认了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根本组织和活动原则,也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3)该项原则包括下列内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在各级人大内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它们都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运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谈谈你的理解。

(1)该条文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

(2)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独立进行审判活动,只服从法律。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无权干涉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保证国家审判权的统一行使,保障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案件依法正确处理。

(3)我国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不是绝对的独立,这种独立具有几个限制:它是法院独立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要受到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法院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能摆脱党的监督和领导。当然,党的领导和监督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干涉法院审理具体案件,而是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和监督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4)综上,我国法院审判独立受到诸多条件限制,实际上很难做到独立。宪法这种规定与法治和人权保护原则所要求的司法独立存在很大差距,为此需要通过修改完善宪法来解决。

3、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请结合该规定,阐明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及特点。

(1)宪法第34条反映了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平等性的特点,它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一个选民在每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次投票权,并且每个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大体相等。

(3)选举权平等性原则包含以下几个含义:第一,选民资格平等,即所有公民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方面的差异而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受到限制或歧视;第二,每一个选民在每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次投票权,即一人一票;第三,每个选民所投选票效力相等,即一

票一权,该项内容在2010年的选举法修改中得以体现。《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各地方人大代表的名额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原则进行分配;第四,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平等权不单纯是形式平等,而且还实行实质平等。因为,我国《选举法》规定,对于民主过程中的弱势群体,如少数民族和妇女给予特殊照顾。

(4)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是宪法第33条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4、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请阐明这项宪法原则的含义和在我国的具体内容。

(1)该条宪法修正案以明确的条文承认我国宪法坚持法治原则。

(2)所谓法治原则是针对人治而言的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它是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3)我国宪法在序言和各章都体现了法治原则的一系列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二,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三,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五,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请你对该规定进行分析说明。

(1)本条第1款和第2款反映了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和实现人民主权原则具体体制和机制之间的安排。

(2)根据第1款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的含义是: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在人民与政府之间关系上,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政府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服务。

(3)我国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主要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项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同时它也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具体组织形式,是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由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体说,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大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6、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谈谈你的理解。

(1)这是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为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2)人民主权意味着: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在人民与政府之间关系上,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政府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服务。

(3)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为:第一,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第二,宪法明确了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第三,宪法还确认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及其保障措施,以保障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

7、现行宪法序言部分明确规定,“本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谈谈你的理解。

(1)该序言规定明确表明,在我国,宪法具有根本法地位,不同于其他普通法律。

(2)根本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之法律,具有最高性。

(3)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其不同于普通法律之处表现在:

第一,在内容方面,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比普通法律更为全面、广泛和重要;第二,在效力方面,宪法相比普通法律,具有最高效力,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普通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抵触则无效,宪法也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的最高行为准则;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复杂。

8、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请解释这一宪法规定。

(1)该条确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民意代表机关,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最高体现者,也是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最高体现者。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如它有权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它行使国家立法权;它有权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

(4)在法律地位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在权力机关系统中,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中央国家机关系统中,它居于最高地位。

9、现行宪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请谈谈对该宪法条款的理解。

(1)该项条文表明,我国国务院实行的领导体制是国务院总理负责制。

(2)总理负责制是指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全部工作,并就国务院的全部工作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3)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总理担负管理全国行政事务的职责,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承担行政责任;第二,总理拥有人事提名权(组阁权),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总理也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免除国务院组成人员职务的请求;第三,总理拥有全面领导权,即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各部部长或委员会主任就其负责工作向总理负责;第四,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即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会议议题由其决定,总理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国务院的决定;第五,总理拥有签署权,即国务院发布的决议、命令和行政法规等,均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有法律效力。

10、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请谈谈对该宪法条文的理解。

(1)该宪法条文明确承认并保护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即公民有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享有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与修改之前的宪法规定相比,2004年修改之后的这一条文以私有财产权取代所有权,极大地扩大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并且对国家征收、征用公民私有财产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增强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

(2)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应当遵守三项原则:

公共利益需要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原则;依法补偿原则

(3)该条文包括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性条款、限制性条款和补偿条款,这三个条款构成了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完整保护。

宪法与行政法案例

黄某某系长沙某某纺织印染总厂的正式职工,系工人身份,未有违法乱纪行为。2010年,黄某某位于长沙市某某区某某路288号11栋1门4楼6号的私有住房一套,被长沙市拆迁指挥部以该房在某某新城项目的拆迁范围内为由要求限期拆迁其住房。黄某某认为其私房不在某某新城项目的红线范围内,不属于拆迁范围,长沙市拆迁指挥部把开发商做高层商品房项目捆绑在某某新城项目一起,不是用于公共事业,私自扩大拆迁范围,完全是违法的。黄某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采用了去北京上访的方式反映其诉求。2011年9月1日下午,黄某某与阮某某等十多人聚集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一起冲过天安门广场两道警戒线,闯入国旗警戒区内,采取打横幅、举状纸、喊口号、下跪等方式,制造混乱,扰乱了天安门广场的社会秩序,引起了数百名中外游客的围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1年9月3日,长沙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将黄某某依法刑事拘留。2011年10月10日,长沙市劳教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1)项、《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长劳教(2011)字58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黄某某收容劳动教养壹年。2011年10月11日,长沙市劳教委将该《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给黄某某。黄某某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2年1月2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长政复决字(2011)第1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劳动教养决定。2012年2月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给黄某某家属。市劳教委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的

长劳教(2011)字58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中认定黄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1年9月1日下午,黄某某与阮某某等十多人聚集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一起冲过天安门广场两道警戒线,闯入国旗警戒区内,采取打横幅、举状纸、喊口号、下跪等方式,制造混乱,扰乱了天安门广场的社会秩序,引起了数百名中外游客的围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以上事实有天安门广场的现场监控录像视频资料、现场处警民警、现场群众的证言、现场当班的国旗护卫队武警战士书写的事件经过,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出具“901”案人员的到案经过、对黄某某等37名犯罪嫌疑人的训诫谈话及对阮某某等5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各违法犯罪嫌疑人也均对自己的行为有详细的供述。 长沙市劳教委做出劳动教养决定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有:1、长劳教(2011)字587-60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宣布(送达)劳教决定回执;2、天安门武警出具的处置经过说明、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训诫书、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黄某某供述及同案犯询问笔录; 3、黄某某户籍证明、《刑事诉讼法》; 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呈请劳教报告、拘留证、聆询及聘请律师告知书、聆询通知书、聆询笔录; 5、《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节选。 请问:1、黄某某闯入天安门广场国旗警戒区内下跪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宪法的案例分析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我国宪法应规定的公民具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公民的平等权。 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简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宪法原则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009年6月,何维青中专毕业,根据招聘广告,他参加了杭州华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车工岗位招聘考试,成功地通过了笔试、面试、复试。随后,招聘单位叫他去公司定点医院做一次体检。几天后招聘单位通过体检结果知道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于是拒绝录用。随后的几次应聘中,何维青都通过了考试,但最后都因为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没被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了他找工作的最大障碍,何维青非常苦恼,他希望自己能得到平等的就业机会。 这一案例主要围绕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展开: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7、文化教育权8、特定主体权利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或手段。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得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样保护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1、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2、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

行政法三段式案例分析

行政法三段式案例分析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研究生课程论文封面 课程名称宪法与行政法 开课时间2015年9月19-20日 学院法政学院 专业方向行政管理 学号2015216029 姓名李玮钢 学位类别MPA 任课教师黄勇斌 交稿日期2015年10月17日 成绩 评阅日期 评阅教师 签名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制 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 原告李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华山村396-2号建有一间二层房屋。2013年6月27日,三被告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共同署名发出通知,在灵溪镇华山村396-2号原告的房屋上予以张贴。该通知内容如下:“你(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华山村建砖结构房,已涉嫌违反我国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为此,特通知你在2013年7月1日前自行纠正。否则,相关部门将依法立案处理。特此通知注:本通知系行政指导性行为。”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拆除房屋。2013年7月

10日,三被告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联合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上述房屋。原告不服该强制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苍南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案例分析] 一、权利与救济 1、权利侵害 本案原告李某某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原告李某某在苍南县灵溪镇华山村396-2号建有的一间二层房屋,在法律上是属于该李某某所有的财产,该财产权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2、诉讼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1 【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涉及到何种宪法行为? 【分析参考】 1本案例转引自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性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

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2001真题及答案

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试卷(2001年)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罢免权 [解答] 罢免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它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人大代表的罢免权;二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罢免。在第一项中,选民在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不称职的代表;在第二项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同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罢免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表现。但罢免权的行使也应有一定的限制,如罢免案的提出、审议都有一定的限制。 2.立法权 [解答] 立法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行使的,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据特殊地位的,用来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综合权力体系。立法权有如下特征: (1)立法权是由多种级别、多种类别、多种内容、多种形式、多种结构的具体立法权构成的;(2)立法权是用来制定、认可、变动法的劬;(3)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特别重要甚至是最为重要的权力;(4)立法权是由特定主体’行使的权力。在我国行使立法权的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宪法和法律所授权的其他机关。 3.宪法关系 [解答] 宪法关系是由宪法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具体而言是以基本权利与义务为构成内容的基本社会关系。但宪法对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设定并不能产生现实的宪法关系,而必须基寸:‘定的法律事实。宪法关系以原有法律关系为主、以派生法律关系为辅,并且具有明显的政治的特点。 4.行政复议 [解答]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是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或途径。 5.行政强制 [解答]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也称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强制措施的最为基本的类型。此外,行政上的即时强制、行政监督检查中的相对人施加的各种强制措施,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评述] 名词解释中包含宪法与行政法两部分,其中宪法题较难,需要考生自己归纳总结;而行政法题目较简单。这就要求考生合理分配时间,在宪法题目上多做思考。另外,考生在复习时要注重自己梳理总结基础知识、各个名词的含义、特点要做好概括,不仅便于记忆,而且有利于答题。 [解答参考资料] 许崇德主编《宪法学·中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19跖年版;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四年版。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 1.简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案例分析

深圳涉黄人员当街示众,评析警察的做法 11月3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29日下午,深圳市福田区警方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对近期“扫黄”专项行动中抓获的100名涉嫌操纵、容留、强迫妇女卖淫,路边招嫖卖淫嫖娼,派发色情卡片等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处理。在沙嘴社区公处现场,有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50名涉黄人员被全副武装的民警押解到现场后,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宣布处罚决定。 人权这一概念,从观念上的普及、法律上的界定,国内范围中,1991年我国发表了第一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2004年《宪法》第33条庄严写上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明确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尽管该公约迄今对我国尚未生效、不能直接适用其规定,但结合我国积极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努力进程,特别是基于《宪法》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规定,秉持基本人权理念,毫无疑问,我们应积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该规范 在福田警方的举措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被强制带到公开场合,仅以口罩半遮面,且当众宣布对其的处理决定,不能不说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界定,绝大多数涉黄人员仅涉嫌违法,只须接受行政处罚,而只有极少数人涉嫌犯罪,应受到刑罚制裁;根据福田警方公布的数字,涉黄人员中刑事拘留17人,行政拘留142人,也证实了绝大多数人仅是轻微违法,并非触犯刑律。而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的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不管其是违法还是犯罪,不管其被判处刑罚的种类和期限,换言之,即使是死刑犯,其得到人道及尊重人格待遇的权利也不容剥夺。 福田警方的公开处理,在目前的执法司法实践中绝非个例,在各类“严厉打击”、“专项行动”中的“公开处理”、“公捕”、“公判”中,人们不难窥见运动式执法不自觉地对法律原则和法制精神的某种程度的背离。 大学生旷课,有权力??请评析 一、大学生旷课是一种越轨行为 所谓越轨是指:违反重要的社会规范的行为。亦称离轨行为或偏离行为。当然,这种行为是属于不适当行为类型。指违反特定场合的特定管理规则,但对社会并无重要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虽会引起众人的不满,但通常不会受到正式惩罚。也就是说,对于越轨,是几乎所有人都会有的经历,虽然这种经历有故意和无意以及情节轻重的区分。大学生旷课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的校园现象,这种行为违反了学生守则和课堂秩序,因此属于越轨行为。 在学校,作为一名学生所希望的是,学生的创造力和个性得到发展,老师激励学生追求知识,帮助学生形成批判的思考方式,学生的潜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在这里,进步的教育工作者成功地创造了一个开放的、多样化的教学环境。它鼓励创造力、好奇心和求知欲,学习进度和课程结构也富有个性。如果学生与老师之间的互动,学校的环境都能向着这些方向改造好,那学生旷课的几率也会大大减少。相信每一位有理性的大学生都会把学习放在第一位,对于逃课,当然不被提倡,但本人也不反对,关键是逃的是什么课,什么课该逃什么课不该逃,有应该的理性的认识。所以我觉得,对于大学的旷课现象,分析利大还是弊大的问题,关键还是要看旷课。 齐玉岺师案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齐玉苓被陈晓琪等被告侵犯的权利包括姓名权、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但实际

宪法经典案例之齐玉苓

案情:齐玉苓即齐玉玲,与陈晓琪同为山东滕州八中学生。在1990年中考中,齐玉苓被山东济宁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村党支部书记)的策划下,领取山东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以“齐玉玲”名义入读济宁商业学校毕业,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商业学校、滕州八中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同年,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并认定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受教育权不能成立。原告不服,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该案二审期间,围绕陈晓琪等的行为是否侵害上诉人的受教育权等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批复自同年8月13日生效。2001年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1)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陈晓琪等四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3)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和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2001年11月20日,齐玉苓案执行完毕。 问题:本案中齐玉苓受到侵犯的权利主要是什么权利,该权利如何获得司法救济?宪法是否可以适用? 评析:1、在本案中,齐玉苓被陈晓琪等被告侵犯的权利包括姓名权、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但实际上她受到侵犯的主要受教育权,侵犯姓名权只是侵犯受教育权的手段,对劳动就业权的侵犯也只是侵犯教育权的后果。如果

华东政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2005真题

华东政法学院 200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宪法与行政法 招生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简答题(每题9分,共54分) 1.为什么说权力制约原则是宪政的基本要求和特征? 2.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作了哪些方面修改?有什么意义? 3.试述我国宪法所确认的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 4.全国人大的最高监督权包括哪些方面? 5.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o 6.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 二、分析题(每题12分,共36分) 1.马克思指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请根据这一论述,阐明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之间的关系。 2.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以下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 试根据这一规定,分析国务院行政立法权的性质和内容. 3.因农村公交与城市公交发生矛盾,某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8月30日下发了《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规定,城市公交营运公司在规划区内营运免交有关交通规费(指养路费等)。9月10日,吉某等四人作为交通部门批准的道路运输经营户向该市交通局提出申请,请求对公交公司的营运行为进行查处,保护公平竞争o 9月11日,市交通局书面答复吉某等四人:由于市政府《会议纪要》中对相关问题已有规定,因此该局对该事项无法进行有效管理。吉某等人不服,认为由于公交公司的5路、15路公交车与吉某等经营户经营的线路存在重叠,故认为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决定城市公交在城市市区免交交通规费,侵犯了其公平竞争权,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该《会议纪要》为不可诉行为、且该《会议纪要》并不明确针对吉某等人为由驳回了吉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吉某等人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了市政府《会议纪要》中的城市公交在规划区内免交有关交通规费的决定。 请分析并回答下列问题:

宪法案例:中国第一乙肝歧视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案情介绍】 2003年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案中原告张先著于2003年6月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了体检程序。但在其后的体检中张先著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正式宣布张先著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10月18日,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医院作出的,而非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遂以被告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2004年4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定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中,以体检不合格的理由取消原告张先著录取资格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决定应予撤销。但法院同时认为,去年的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原告报考的位置已被别人顶替,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不予支持。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芜湖中院二审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一)本案涉及平等权问题 本案中,原告是以芜湖市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为由提起诉讼的,同时也正是由于芜湖市人事局的“歧视”行为而导致原告失去了很好的就业机会。因此,本案首先要明确的是这种“歧视”是平等权保护问题还是侵犯劳动权问题。 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力体系中,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位于盖章的第1条,该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但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具体来看,平等权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适用法律平等,二是立法平等。 劳动权有称工作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从社会获得有保障的工作并按照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所得的权利,即受雇佣权和从事生产活动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的实现,首先必须要有受雇佣的机会,这要求国家积极地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满足劳动者对就业的要求。 本案的行为从表面看,不仅涉及了原告所享有的宪法上规定的平等权,也关联到了原告的劳动权,原告因此而丧失了在芜湖作公务员的机会。然而实质上,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并不涉及原告的劳动权,而是一个平等权的问题。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要先有权利,然后才有权利被侵犯的可能。而本案中的劳动权还没有形成,不存在被侵犯的问题。其次,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属于受益权的范畴。公民在未能获得适合其劳动的机会时,无法直接行使请求权。因此,芜湖市人事局的拒录行为不构成对张先著劳动权的侵犯。所以,本案中应该考量的是平等权的问题。 (二)歧视与合理差别对待 本案中,要判定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张先著的平等权,关键就在界定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歧视”。它在招录公务员时依据的体检标准是一种歧视还是合理的差别对待?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

有关宪法的案例分析

上海市电视大学川沙行政管理(2011本科) 姓名:裴小利学号:1131001255097 关于云南“躲猫猫”事件案例讨论报告 一、案例概述 2009年1月28日,李荞明涉嫌因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各种借口对李荞明多次用拳头、拖鞋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2月8日下午17时许,张厚华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对其进行殴打,猛烈拳击后,致使李荞明撞墙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的结论是,李荞明系多次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这是一起在押犯罪嫌疑人,以“躲猫猫”为名,殴打、施暴,致使李荞明身亡的事件。李荞明身亡后,张厚华等人为逃避责任、逃避法律的制裁,编造了李荞明在游戏中不慎自己撞墙死亡的事实,而且订立了攻守同盟,对抗侦查。普宁县公安机关在没有深入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公布了李荞明是在游戏中不慎死亡的情况。 此事一经报道,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社会反响强烈。查清事件真相,既是对家属负责,也是任何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政府的本分,这既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也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二、个人思考 经过小组一番讨论后,对这一案例的讨论主要围绕宪法的基本原则展开:第一,基本人权原则作为宪法原则的实质是使基本人权成为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成为判断宪法是否为“良宪”的重要标准。 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对基本人权最先予以规范化的是《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殴打李荞明致其死亡时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由侮辱上升为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使本可追求幸福的李荞明同时也失去了追求幸福的权利。 第二,人格尊严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宪法权利的核心内容。公权力如何保障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是这一事件带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 在中国宪法的文本中,公民享有基本的权利除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案例题

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及基本法条理解:2013级法学班 一、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1997年7月1日以后,大批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要求享有在港居住权。在面临偷渡和人口的巨大压力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于1997年7月9日修改了《1997年人民入境条例》。根据此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有权立即遣返无证儿童。因此,部分无证儿童向法院提起诉讼。1998年1月2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终审法院的判决主要包括:(1)特区法院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如果认为不符合基本法,特区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并可以宣布其无效。我们认为,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基本法之处,特区法院确有管辖权和责任,去宣布其为无效,我们毫不含糊的申明此点是正确的。(2)特区法院审理它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这种管辖权来自主权国家。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依照中国《宪法》第31条为特区通过基本法,基本法已成为全国性法律,也是特区宪法。问题: 1、请简要评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判词。 2、谁有权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 答案要点: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词中有错误。判词中提出的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理基础,与“一国两制”背道而驰。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因而决定了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审查和宣布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行为的无效。 2、特别行政区法院只能执行法律而不能对法律提出质疑。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而不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权力. (二)案例分析题:某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全国人大代表李某,在全国人大代表小组讨论会上,论及政府有关民营经济的一些政策和管理措施时,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领导获悉后极为不满,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一个月后,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 请结合宪法学知识,分析李某的哪些权利受到侵犯,并说明依据。 参考答案:该题涉及到宪法中关于人大代表的权利,而人大代表的权利有以下:出席人大会议,参与表决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的权利;质询权;罢免权;人身特别保护权;言论免责权;享有物质补贴和便利的权利,但具体侵犯了哪些权利还需要具体考虑。(1)“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该行为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言论免责权;(2)“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很明显侵犯了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人身特别保护权;(3)还有不作为代表,作为公民也享有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的权利。而“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很明显侵犯了该项权利。 此外,还要特别注意“诽谤罪”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属民事自诉案件,由受到侵害的一方直接起诉。公安机关将自诉案件变成了刑事公诉案件。 (三)材料分析题: 材料1:琳达的母亲系中国某市人,在M国留学期间与N国公民汤姆结婚,并在M国生下琳达,M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国籍原则。后琳达随父母定居中国B市。 材料2:鲁尼的母亲莎拉系A国公民,与在A国留学的中国公民文浩结婚后在M国生下鲁尼的姐姐杰西,在定居中国B市期间生下鲁尼,M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国籍原则。材料3:李冬系无国籍孤儿,被定居在A国的中国公民李某夫妇依法收为养女,2000年随李某夫妇定居中国B市。材料4:赵雷的父母均为中国人,后定居A国并取得A国国籍。2001年在中国探亲期间于中国B市生下赵雷,A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国籍原则。问题:

宪法与行政法2003(答案)

2003年宪法与行政法专业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民族自治权 [参考答案]我国宪法上的民族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2.表达自由 [参考答案]表达自由是指人们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自己内心的精神作用公诸于外部的精神活动的自由。其中所谓“一定的方式”,主要体现在一定的表现行为之中,并具有复杂的多样性,其典型的方式主要有言论、出版、集会、结论、游行和示威。 [参考资料]许崇德:《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看守内阁 [参考答案]指在责任内阁制下,当内阁因为不信任投票或集体辞职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或者原内阁任期已经届满,但新内阁因某种原因仍未产生,在新的内阁产生之前,仍由原内阁成员主持日常工作以保障权力的延续及平稳交接所形成的临时性的过渡内阁。 4.行政优益权 [参考答案]行政优益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行政优先权是指法律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执行公务时地一些优先条件,主要包括先行处置和获得社会协助的权利。行政受益权是指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而向其提供的必要的物质基础,如必要的行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参考资料]张玉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四9年版;扬解君,肖泽晟:《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参考答案]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之内容具有不可否认和随意变更的效力,即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参考资料]张玉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杨解君,肖泽晟:《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60分) 1.简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程序。 [参考答案]我国宪法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实际上是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之下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在我国,违宪审查的主要任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程序: (1)规范性文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期限和程序。立法法第89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以下机关报全国人大常委会:A.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由制定机关报全国人大常委会;C.较大的市的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D.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E.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法规,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的启动程序。立法法第90条根据主体的不同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的启动程序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A.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

宪法案例

《宪法学案例研讨课》导论 一、什么是宪法案例 外国诉讼背景下的宪法案例 中国背景下的宪法案例 二、宪法案例的类型与分析方法 1. 类型 宪法原理案例类型 公民权利限制的类型 国家机关权力案例类型 2. 分析方法 规范的方法。宪法规范与普通法规范 价值方法。宪法理念、宪法原则的运用 历史方法。 法社会学。 比较方法。 三、案例 1. 齐玉苓案——宪法的私法适用问题 2. 乡镇长直接选举——良性违宪问题 3. 北大五教授建议审查拆迁条例案(孙志刚案)——中国违宪审查体制问题 4. 重庆高考状元案——特殊群体权利保障与平等保护原则问题 5. 网络实名制——网络安全与公民言论自由问题

6. 北京限行与限购政策——道路通畅与公民权利限制问题 7. 深圳大运会限制政策——大型活动保障与公民权利限制问题 8. 李慧娟案——法院对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 9. 李国喜代表工作室撤销案件——人大制度中代表个人与人大集体的关系 10. 沈阳人民代表大会否决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案——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与审判独立问题 四、讨论方式 1. 正方陈述20分钟 2. 反方陈述20分钟 3. 正方提问5分钟 4.反方提问5分钟 5.老师及同学评论及提问10分钟 6.正方回应10分钟; 7.反方回应10分钟; 8.老师总结。 五、成绩计算标准 (一)课堂讨论 1.占总成绩比例:50% 2.具体评分标准 (1)主发言课次的准备情况及课堂表现占35%; (2)参与课堂讨论15%; (二)研讨论文写作

1.占总成绩比例:40% 2.以课堂发言提纲为基础,拟定题目;也可选择其他案例为分析主题。 3.要求: (1)写作学术研讨论文一篇,正文字数5000-10000字之间。 (2)论文的结构要求:在正文之前,要求①概括地提出文章的论题和观点;②文献回顾;③研究方法说明。 4.12月28—30日提交给逸夫楼4029边老师,其他时间不收。 (三)出勤 1.占总成绩比例:10% 2.从第2周起,无故缺席一次扣1分。

行政法 案例分析举例分析

行政法 案例分析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经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 分析 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案例分析(一) 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分析 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冲突,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案例分析(二)“会议纪要”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原告:河南省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原告诉称:原告是响应开封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来汴投资设立企业,并决定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开发建设高档住宅小区“浪漫之都”。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落实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形成了“关于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开发项目的会议纪要”,包括人防费在内的全部税费以150万元总包干。而被告却作出了要求原告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225464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其数额高出上述会议纪要中的150万元的包干数额。认为被告作出的汴防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显失公正,请求判决变更。 被告辩称:1.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开发项目的会议纪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无效的。2.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显失公正、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问题。3.其作出的汴防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判决维持其作出的处理决定。 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方自2003年10月开始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新建“浪漫之都”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为49795.95平方米,其中高层建筑面积为9639.95平方米,多层建筑面积为40156平方米。该公司既没有按照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没有到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被告方经调查取证后,于2004年7月7日向原

2016年十大宪法事件

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 2016年12月30日下午,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暨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01徐建国际报告厅正式召开。会议计有来自全国各知名高校与研究机构的四十余位学者参与。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法制晚报》等多家媒体到会报导。 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的评选活动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拉开帷幕,组委会通过中国宪政网及其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年度宪法十大事例评选活动的通知,收到了社会各界推荐的宪法事例40多件。2016年12月11日,组委会召开初评会,对事例进行初步遴选。12月12日至12月20日,中国宪政网微信公众号平台发起了网络投票,先后共计29余万人次参与投票。12月21日下午,组委会召开终评会,结合网络投票情况,并以事例的学术性、影响性和典型性为考核标准,遴选出了最终的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十大宪法事例依次如下: 1.辽宁贿选案 2.聂树斌案 3.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第104条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5.全面放开二孩 6.住宅用地使用权争议 7.同性恋者申请婚姻登记第一案 8.快播案 9.国务院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10.网约车新政 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简介: 一、 2016年9月1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七次会议筹备组发布公告称,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总计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9月13日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此会议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

(2020年编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练习题库及答案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A、行政法律关系 B、行政关系 C、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D、监督行政关系 2、下列各项中()不是行政法的渊源。 A、判例 B、规章 C、地方法规 D、司法解释 3、下列各项中()是特殊行政法。 A、《行政处罚法》 B、《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C、《治安管理处罚法》 D、《国务院组织法》 4、下列()属于行政法关系 A、行政咨询 B、民政局小王和小李结婚 C、公安局逮捕张某 D、赵某违章驾车,交警对其罚款50元 5、行政法是()的延伸和具体化 A、宪法 B、法律 C、民法 D、刑法 6、在下列法的形式中,()是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A、宪法 B、行政法规 C、法律 D、其他规范性文件 7、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机关中,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 A、我国人大常委会 B、省级人大 C、国务院各部委 D、国务院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渊源的有() A、宪法 B、法律 C、判例 D、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 A、一般行政法 B、特别行政法 C、实体行政法 D、程序行政法 3、可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有()

A、合法的行为 B、非法的行为 C、事件 D、法律规定 4、下列()属于行政法的渊源 A、行政解释 B、地方解释 C、学理解释 D、司法解释 5、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包括() A、不失职 B、不违反法定程序 C、不超越职权 D、不滥用权力 三、判断题:(打“×”或“√”) 1、行政法中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行政法治原则可以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4、所有的行政关系都能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5、“依法行政”要求“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 四、简答题: 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哪些? 2、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及具体内容。 3、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及其具体内容。 五、论述题: 1、论述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论述行政法的作用。 六、案例分析 行政合同关系属于行政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 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 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 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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