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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

(完整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

杭州福尔萨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原始记录共页第页

Y11-021 样品名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项目:新风量项目编号:委托单位:

受检单位:检测地址:

检测日期:检测环境:温度:℃湿度:%检测依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 附录A 皮托管法 风速计法仪器型号及编号: TH-880IV微电脑烟尘平行采样仪编号: QDF-3热球风速计编号:仪器状态: 正常; 故障:

检测记录和结果:

注:1、皮托管法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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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为服务区人数,取设计人流量与实际最大人流量2个数中的高值,单位为人。

计算:

检测人:复核人:陪同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 总则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 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5 w/cm2 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5 卫生检验 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 5.6.1 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5.6.2 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5438规定的紫外光度法或GB/T 18204 规定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5.6.3 紫外线泄露强度的检验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 5.6.4 TVOC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8883附录C热解析/毛细管气相色谱法。5.6.5 释放出的PM10浓度的检验采用WS/T 206规定的光散射法。 5.7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检验

空调通风系统

第二节空调通风系统 客室空调 1.系统概述 1.1总体信息 每节车有两个独立的单元式机组、两个送风道,每节车厢共用一个客室空调控制盘。客室空调系统包括以下部分: -两个完全相同的车顶单元式空调机组:制冷量为44KW,分别安装在车辆的端部。 -一个控制盘:控制空调系统的运行 -一个紧急逆变器:110VDC-400VAC,在紧急通风模式下运行时为空调机组通风机供电。 新风通顶盖隔栅进入空调机组内部,客室内循环风通过回风口进入机组内;新风与循环风混合后,经过空调过滤冷却,然后从机组前端吹出,通过分配风道吹入客室内。在制冷模式下,处理过的空气、混合的回风、新风都是通过两个风机吹到蒸发盘管,吸收通过蒸发盘管翅片间的热空气的热量,进入客室。 控制盘采用西门子S7-200PLC控制,中央处理单元为CPU224,带有两个扩展模块:数字量扩展模块EM223和模拟量扩展模块EM231.利用EM231热电阻模块采集车内温度信号,通过与PLC内部设定温度比较后,实现通风、制冷各工况。 1.2主要技术参数 -高度×宽度×长度: 446.5×2058×3430mm -重量:780kg ±5%。 -制冷量: 44 kW -总风量: 5000 m3/h ± 10%

-最小新风量: 1600m3/h ± 10% -紧急通风量:2000 m3/h ± 10% -回风量: 3400m3/h ± 10% -制冷剂: R-134a -电源: 3相400 Vac - 50 Hz -控制电源: 110 VDC 2.主要部件及工作原理 2.1单元式空调机组主要部件

图1:空调机组外形图 压缩机:为全密封螺杆类型,具有2级调节。制冷剂蒸汽通过低压的吸入管和阀门回流进入压缩机进行压缩。制冷剂在排出阀排出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_394-2012

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的《公 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孝元、金银龙、刘凡、王俊起、戴自祝、张秀珍、于淑苑、孙波、金鑫、王艳、朱文玲、韩旭。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新风量airchangeflow 3 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h·人)。2.2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particlematter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 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10。 2.3风管表面积尘量ductsurfacedust 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 2。 3设计卫生要求 3.1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3.2表1新风量要求

2.4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 2.5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 间。 2.6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 2.7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65%之间。 2.8集中空调系统送风风速的设计宜使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 2.9座、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大于0.3m/s。其他公共场所风速不大于0.5m/s。 2.10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室 内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得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室内环境噪声值5dB(A计权)。 2.11集中空调系统应具备下列设施: a)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b)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c)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或便于拆卸的不小于300mm×250 mm的风口。 2.12集中空调系统宜设置去除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空气净化消 毒装置。 2.13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应直接取自室外,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 接吸取新风。 2.14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并符合以下要求: a)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远离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 b)低于排风口; c)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d)进排风不应短路。 2.15集中空调系统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设置防虫媒装置,设备冷凝水管道应设 置水封。 2.16集中空调系统加湿方式宜选用蒸汽加湿,选用自来水喷雾或冷水蒸发的加 湿方式应有控制军团菌繁殖措施, 3.312集中空调系统开放式冷却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a)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 不应设置在新风口的上风向,宜设置冷却水系统持续消毒装置; b)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注消毒剂的入口; c)开放式冷却塔水池内侧应平滑,排水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 3.13集中空调系统风管内表面应当光滑,易于清理。制作风管的材料不得释放 有毒有害物质,宜使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风管时,必须保 证风管的坚固及严密性,具有承受机械清洗设备工作冲击的强度。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

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 卫生部, 2006 年) 1 总则 为配合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的实施,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 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的卫生要求 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 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 度比值的百分数。 3.3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 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新风量卫生要求 场所 新风量 (m /h. 人) 3~5 星级 ≥30 饭店、宾馆 1~2 星级 ≥20

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4.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 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 4 的要求。 表 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 求 非星级 饭馆(餐厅)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游艺厅、舞厅 酒吧、茶座、咖啡厅 体育馆 商场(店)、书店 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 飞机客舱 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 表 2 ≥20 ≥20 ≥20 ≥30 ≥10 ≥20 ≥20 ≥20 ≥25 2 的要求。 送风卫生要求 项 目 要 求 PM10 ≤0.08 mg/m 3 细菌总数 真菌总数 ≤500 cfu/m ≤500 cfu/m 3 3 -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 不得检出 3 的要求。 表 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 项 目 要 积尘量 致病微生物 ≤20 g/m 不得检出 求 2 细菌总数 真菌总数 ≤100 cfu/cm ≤100 cfu/cm 2 2

中央空调新风量标准

中央空调新风量国家标准 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3.1.9条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 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 6.3.13条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小于人员所需新风量,以及补偿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两项中的较大值; 2 人员所需新风量应满足本规范第3.1.9条的要求,并根据人员活动和工作性质以及在室内的停留时间等因素确定。 6.3.15条舒适性空气调节和条件允许的工艺性空气调节可用新风作冷源时,全空气调节系统应最大限度地使用新风。 二.《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1(征求意见稿) 3.0.6条民用建筑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规定。 表3.0.6 民用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3/(h·人)) 2 设置新风系统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建筑,其设计最小新风量宜按照换气次数法确定。 3 高密人群建筑设计最小新风量宜按照不同人员密度下的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确定。 【条文说明】3.0.6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 表3.0.6 给出所推荐的不同类型民用建筑主要房间的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主要参考对象包括《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GB967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等。表3.0.6 中未做出规定的其他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可按照国家现行卫生标准中的容许浓度进行计算确定,并且设计时应满足国家现行专项标准的特殊要求。 由于居住建筑和医院建筑的建筑污染部分比重一般要高于人员污染部分,按照现有人员新风量指标所确定的新风量没有考虑建筑污染部分,从而不能保证始终完全满足室内卫生要求;因此,对于这两类建筑应将建筑的污染构成按建筑污染与人员污染同时考虑,并以换气次数的形式给出所需最小新风量。其中,居住建筑的换气次数参照ASHRAE Standard62.1-2007 确定,医院建筑的换气次数按照日本医院设计和管理指南(HEAS-02-2004)确定,结果见表2。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Microsoft-Word-文档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 室内空气品质问题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本文结合国内外有关标准,针对工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当从全过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来关注运行管理对改善室内空气品质的重要性,并对目前正在兴起的空调清洗业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室内空气品质 1 引言 “室内空气品质”对于暖通空调专业工作者已是“老生常谈”,但为我国广大民众知晓及有关部门重视还是近几年的事。SARS发生前几年,由于室内装修引发的空气污染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一度十分热闹,最终催生出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及其它与建材相关的标准等。虽然这还不是室内空气品质标准(见本文2.),但毕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去年的SARS又引起人们对空气途径微生物污染的极大关注,一度对空调通风系统能否使用产生怀疑。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清洗及运行管理受到重视,相继颁布了国标GB19210-2003《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一年来,仅风管清洗企业就新发展了数十家。应当说,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健康的要求也提高了,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从总体上看,全社会(也包括部分暖通空调工作者)对暖通空调系统运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还是粗浅的、不完善的,使这一市场处于分散、无序、各自为政、不受重视的

状态,所以成效甚小。SARS期间急着要求清洗空调系统的许多用户,SARS一过又不愿做了,就很说明问题。 本文不是从管理学而是从工程实践的角度来讨论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管理”问题。笔者认为,在中国,关于空调通风技术的理论研究、系统设计及设备制造与国际水平已无明显差距,国外有关企业的技术及设备基本都已进入我国市场;而运行管理的差距是比较明显的。应当看到,任何系统和设备最终是为了“用”,要“用”好它,设计、施工、管理人员都必须把能否正确地运行管理放到首要地位。 2 、关于室内空气品质 要确切定义室内空气品质是相当复杂的事,它涉及许多学科[1]。由于许多问题尚难定论和研究工作正不断深入,迄今也没有得出统一的定义。在暖通空调界比较认同的是美国ASHRAE标准62系列对“可接受的室内空气品质Acceptable IAQ”的描述[2]:“空气中没有已知的污染物超过权威机构所认定的有害浓度,并且在该空气环境中的绝大多数人(≥80%)没有表示不满”。定义为“可接受的”而不是“合格的”是十分科学的。从本质上讲,与“装修”和“SARS”所引发的化学和微生物“污染”不同的是,室内空气品质更关心的是“非污染”(即空气中有害物浓度并未超过卫生标准)状态下的空气状况,例如著名的病态建筑综合症SBS就是室内空气品质不良的典型后果。尽管英文都用IAQ表示,但GB/T18883-2002称为《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而不是《室内空气品质标准》是十分正确的,它本质上是一个卫生标准。目前虽然在系统设计、控制技术和产品开发方法

5 空调房间送风量和新风量计算及汇总表

5 空调房间新风量和送风量计算 5.1 空调房间新风量确定 5.1.1新风量确定原则 一个完善的空调系统,除了满足对环境的温、湿度控制外,还必须给环境提供足够的室外新鲜空气(简称新风)。从改善室内空气品质角度新风量多些为好;但是送入室内的新风都是经过热湿处理,将消耗能量,因此新风量宜少些好。在系统设计时,一般必须确定最小新风量,此新风量通常应满足以下三个要求: (1)稀释人体本身和活动所产生的污染物,保证人群对空气品质的要求; (2)补充室内燃烧所消耗的空气和局部排风量; (3)保持房间的正压。在全空气系统中,通常取上述要求计算出新风量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的最小新风量。如果计算所得的新风量不足系统送风量10%,则取系统送风量的10%。 5.1.2 本设计新风量确定 该工程设计所需要的新风主要是用于稀释人体本身和活动所产生的污染物,保证人群对空气品质的要求,所以新风量的多少主要是考虑到人员的要求,并且各个房间送风量的10%均小于保证人群对空气品质的要求所需的新风量,所以本设计按每人所需新风量确定。按照规范的要求,各房间每人最小新风量:30 m3/h ,其中大厅、门厅按20 m3/h 计算。根据房间的人数,则可确定每个房间所需要的新风量,计算结果统计如表5-1-1所示。 表5-1-1 新风量汇总表

续表5-1-1 5.2 空调房间热湿平衡 以Q ∑表示一空调房间的冷负荷,W ∑表示其湿负荷,G 表示向该房间的送风量,o h 和o d 为送风空气的比焓和含湿量。通常采用的空调方法是在向室内送风的同时,自室内排除相应量的空气,后者称为排风。当排风重复利用时,这一部分排风称为回风。排风或回风具有的参数即为室内参数,比焓为N h ,含湿量为N d 。根据热湿平衡的原理,如果室内空气状态维持不变,送排风所带走的热量和湿量必等于室内的热负荷和湿负荷。可用下式表示: ()N o G h h Q -=∑或()N o G d d W -=∑ 则 N o N o h h Q d d W ε -∑= =-∑

(完整版)WST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卫生学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学评价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T 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 3 卫生学评价机构 3.1 基本要求 3.1.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1.2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 3.1.3检测项目应当获得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

3.2 人员要求 3.2.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3.2.2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不少于5名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测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40%。 3.2.3 专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3.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完善的符合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质量的管理体系。 3.4 设备要求 3.4.1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良好,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配套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见附录A。3.4.2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3.4.3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定量采样机器人应编制自校规程并定期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3.4.4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4 卫生学评价 4.1 评价依据 4.1.1 国家标准、规范,主要包括: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文档

起草背景 1、公共卫生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 美国90年代对450座办公楼调查结果:50%人集中空调房间空气质量恶化,且一半污染来自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1992年欧洲国家对室内空气质量调查结果:在集中空调的环境中,42%的污染来自集中空调系统 2003年香港“陶大花园”非典流行 非典期间,北京、广州等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全部关闭 2004年卫生部抽检结果:风管最高积尘量达到486g/m2;微生物污染属严重污染的占47.1%,中度污染的占46.7%,合格的仅占6.2%。 起草背景 2、社会经济发展 集中空调广泛应用于宾馆、商场、医院、大型超市、写字楼等公共场所,调节室内空气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微小气候。 集中空调系统创造了节能、高效、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具有制冷/热快速、使用方便、噪声小等优点 起草背景 3、目前各类公共场所存在的问题 建筑物采用封闭性节能措施,室内新风量不足 集中空调系统长期使用,截留来自室内或室外空气中一些污染物,没有清洁消毒或清洁消毒不彻底,造成通风系统内部污染,成为污染物传播和扩散的媒介 设计不合理,使用不当等 几个术语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目的 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卫生要求 一、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 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卫生要求 二、新风 新风的来源: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空调通风系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总则 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T18204.1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4、术语与定义 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空气传播性传染病 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空气净化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5、1要求 5、1、1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和开放式冷却水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5、1、4空调文章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5、1、5空调系统的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5、1、7空调节器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的卫生要求见表达1。

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应急预案

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空气传播性疾病对我单位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对突发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空气传播性疾病对群众和我单位工作人员造成的危害,保障人们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一、中央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措施 中央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应严格遵照执行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要求。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2、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3、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4、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1)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2)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3)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4)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6、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7、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8、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1、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2、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3、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4、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三)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2、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空调通风系统规范

空调通风系统规范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总则 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T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4、术语与定义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 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 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5、1要求 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和开放式冷却水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1 总则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达到相应的卫生要求,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各主要构成部分清洗方法、清洗过程以及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设备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专业清洗工作,其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处理机组 输送、净化和调节空气状态(冷、热、湿)的设备及组件。 3.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积聚的污染物、空调冷却水塔内积聚的污染物,以及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处理。 3.3专用清洗设备 用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机械设备、工具、器械和风管内污染物采样设备等的总称。 3.4机械清洗 使用专用清洗设备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 3.5专业清洗机构 从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技术服务单位。 4 技术要求 4.1清洗方法的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应采用机械清洗方法。 4.2清洗过程的要求 4.2.1工作范围 风管清洗范围包括:送风管、回风管和新风管。 部件清洗范围包括:空气处理机组的内表面、冷凝水盘、加湿和除湿器、盘管组件、风机、过滤器及室内送回风口等。 空调冷却水塔。 4.2.2现场检查与准备 专业清洗机构应查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技术资料,对需要清洗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确定适宜的清洁工具、设备和工作流程。并根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情况和本规范的技术要求,制定详细的清洗工作计划和清洗操作规程。 4.2.3风管清洗 采用专用机械清洗设备将风管内的可视污染物有效地输送到捕集装置中,严禁操作人员进入风管内进行人工清洗。风管的清洗工作应分段、分区域进行,在风管清洗工作段与非工作段之间、进行清洗的风管与相连通的室内区域之间应采取有效隔离空气措施。 4.2.4部件清洗 采用专用工具、器械对部件进行清洗,清洗后的部件均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部件可直接进行清洗或拆卸后进行清洗,清洗后的部件应恢复到原来所在位置,可调节部件还应恢复到原来的调节位置。 4.2.5冷却塔清洗消毒 定期清洗应当首先将冷却水排空,然后对冷却塔内壁进行彻底清洗,做到表面无污物。 当冷却水中检出致病微生物时,应首先采用高温或化学方法对冷却水和塔壁进行消毒处理,然后将塔内的水排空,并对冷却塔内壁进行彻底清洗。 4.2.6清洗作业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方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方法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方法 一、范围和时间 1、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一次。 2、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3、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次。 二、消毒方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工作记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一、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维护管理,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维护管理档案、日常清洗维护、定期检测、安全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持续消毒,并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检测。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启用或者停用一定时间后再次使用的,要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对 开放式冷却塔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四、专人负责管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房,确保机房内干燥,不得在机房内存放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无关的物品。 五、及时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清除粘附积尘、污物、铁锈、菌斑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排放冷凝水。 六、发现建筑物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散的,要采取关闭通风口等措施,防止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其他区域造成污染。 七、严格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自行清洗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服务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不同类型建筑新风量标准

不同类型建筑新风量标准3

选型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住宅、办公建筑其新风不小于30m3/h.人。综合考虑换气次数和最少新风量两个因素,取两者计算最大值新风量作为选型依据。 2. 体育场馆、大会议厅、影院等,可根据上座率结合换气次数确定新风量选型。 3. 对于大型商场可以按中央空调系统总送风量的30%确定新风量进行选型。 4. 工厂、车间等有毒、有害物散发场所,按稀释浓度所需风量确定新风量,结合换气次数进行选型。 以上参数仅供参考,具体依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

空调房间的新风量如何确定? 给空调房间输送新风是改善室内空气环境的重要措施。增加新鲜空气对室内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是十分必要的。 1.全新风系统(直流、直排)新风量即空调送风量,也即新风占总风量的100%。 2.一次回风式空调系统较为多见。中、小型空调机利用循环风(一次回风)时需考虑新风的大小。新风量占总风量的百分比叫新风比。最小的新风比m〈10%,一般取值为m%=15-20%。 为保证每个空调房间有卫生要求的新风量,应按以下标准确定新风量: 1.为满足人体卫生条件需求,必须向房间供给的最小新风量Q1(具体取值方法如上表) 2在空调房间有局部排风的埸合应补偿新风,维持房间的正压,空调房间的正压新风量应能保证房间的正压值在(4.9-9.8)Pa(0.5-1)mmH2O,最大正压值约为49Pa(5 mmH2O毫米水柱)电子计算机房及超净空调系统的正压值比一般空调房间要大此。 维持房间正压要求所需的最小新风量Q2 3.空调房间的最小新风量为房间总送风量10%,Q3 4.为满足房间各项卫生条件所需的换气次数,即置换房间内的气体的最小新风量Q4 Q1,Q2,Q3,Q4,取最大值为空调房间的最小新风量。

DB31.405—2012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ICS C 50 备案号: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the management of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设计卫生要求 (2) 5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3) 6卫生标准 (5) 7检测规则 (6) 8检测方法 (7) 9卫生学评价要求 (7) 10清洗要求 (8) 附录A(资料性附录)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检测方法 (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风管内表面微生物检测方法 (11) 附录C(资料性附录)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检测方法 (12) 附录D(资料性附录)送风中微生物检测方法 (14) 附录E(资料性附录)冷却水、冷凝水、加湿设备水中嗜肺军团菌检测方法 (16) 附录F(资料性附录)新风量检测方法 (18) 附录G(资料性附录)采样框 (21)

前言 本标准4.1.1、4.1.3、4.2、4.3.1、4.3.2、4.3.3、4.3.4、4.4.1、4.5、4.6、4.7、4.8.1、4.8.3、4.9.1、4.9.2、4.9.3、5、6、7、10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技术内容均为为推荐性条款。 本校准自实施之日起,原DB31/ 405—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DB31/ 405—2008比较主要有以下修改: a)更改了标准名称; b)在适用范围中新增加了设置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学校、医疗机构、住宅等场所; c)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 e)增加了设计卫生要求的内容,包括: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卫生设施、新风及新风口、送风口和回风口、冷凝水系统、冷却水系统、风管; f)根据适用范围,在新风量卫生标准值中调整了建筑分类,将“2星级及2星级以下”改为“其它旅馆”,增加了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建筑、公共浴室、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科技 馆、档案馆、学校、住宅等建筑的卫生要求; g)在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中增加了对于新风机、空气处理机组、风管内部和冷却水系统杀菌剂的卫生要求; h)增加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的要求; i)增加了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的卫生要求; j)调整了档案要求; k)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值中,调整了送风中PM10的卫生要求,增加了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以及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卫生要求; l)在检查项目中增加了日常运行检查时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 m)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组)抽样量比例统一调整为不应少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总数量的5%; n)增加了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和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测方法; o)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具体要求; p)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范围和频率、清洗效果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B、C、D、E、F、G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济大学、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冷冻空调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伟、徐天强、陈健、翟清、王频、王晓东、苏谨、王凯、张莉萍、吴立明、李竹、周利红。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郭常义、仲伟鉴、吴世达、高玲、葛燕萍、周艳琴、吴凌放、胡红、陈振华、孙谨、刘英涛、刘燕敏、莫伟文、张昀。 本标准于2008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试题

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试题 判断题部分 第1 题. 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其专业技术能力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A.V B.X 标准答案:B 第2 题.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评价的现场调查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试运行时卫生状况检查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两部分。 A.V B.X 标准答案:B 第3 题.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冷却水的取样点可设是冷却塔的集水槽。 A.V B.X 标准答案:A 第4题.一个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的任何一个风口PM10检测结果》0.15mg/m3时,就可判 定判定该套集中空调系统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 A.V B.X 标准答案:B 第5题.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B -溶血性链球菌不是许可的必检项目。 A.V B.X 标准答案:B 第6 题. 集中空调系统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注消毒剂的入口。 A.V B.X 标准答案:A 第7 题.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评价时,PM10 的检测点要求是,送风口面小于0.1m2, 设置1个检测点,送风口面积大于0.1m2,设置3个检测点。 A.V B.X 标准答案:A 第8 题.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加湿方式宜选用自来水喷雾或冷水蒸发的加湿方式,不应选用蒸汽加湿方式。 A.V B.X 标准答案:B 第9 题.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评价时,不需对建设项目地点、总投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等与集中空调运行无关的项目进行基本情况分析。 A. V

A. V 标准答案: B 第 10 题 .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 应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进 行清洗、消毒。 A. V B. X 标准答案: A 第 11 题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 调查与检测结果分析、评价结论和建议等部分。 A. V B. X 标准答案: A 第 12 题 .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 应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进 行清洗、消毒。 A. V B. X 标准答案: A 第 13 题 . 集中空调系统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注消毒剂的入口。 A. V B. X 标准答案: A 第 1 4 题.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 WS394-201 2 ) 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不可参照执行。 A. V B. X 标准答案: B 第 15 题 . 卫生检测要求时,抽取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套应选择 进行卫生质量 检测。 A. V B. X 标准答案: B 第 1 6 题.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评价时,不需对建设项目地点、总投资、 面积等与集中空调运行无关的项目进行基本情况分析。 A. V B. X 标准答案: B 第 17 题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靠近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 宜设置在新风口的上风向。 A. V B. X 标准答案: B 第 18 题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评价时, PM10 的检测点要求是, 送风口面小于 0.1m2, 设置1个检测点,送风口面积大于 0.1m2,设置3个检测点。 评价依据、评价内容和方法、 仅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 1个?2个代表性部位 平面布局、建筑

不同类型建筑新风量标准

不同类型建筑新风量标准 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

不同类型建筑新风量标准 3/h.人) 30m3/h.人。综合考虑换气次数和最少新风量两个因素,取两者计算最大值新风量作为选型依据。,可根据上座率结合换气次数确定新风量选型。 系统总送风量的30%确定新风量进行选型。 发场所,按稀释浓度所需风量确定新风量,结合换气次数进行选型。 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

空调房间的新风量如何确定 给空调房间输送新风是改善室内空气环境的重要措施。增加新鲜空气对室内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是十分必要的。 1.全新风系统(直流、直排)新风量即空调送风量,也即新风占总风量的100%。 2.一次回风式空调系统较为多见。中、小型空调机利用循环风(一次回风)时需考虑新风的大小。新风量占总风量的百分比叫新风比。最小的新风比m〈10%,一般取值为m%=15-20%。 为保证每个空调房间有卫生要求的新风量,应按以下标准确定新风量: 1.为满足人体卫生条件需求,必须向房间供给的最小新风量Q1(具体取值方法如上表) 2在空调房间有局部排风的埸合应补偿新风,维持房间的正压,空调房间的正压新风量应能保证房间的正压值在()Pa()mmH2O,最大正压值约为49Pa(5 mmH2O毫米水柱)电子计算机房及超净空调系统的正压值比一般空调房间要大此。 维持房间正压要求所需的最小新风量Q2 3.空调房间的最小新风量为房间总送风量10%,Q3 4.为满足房间各项卫生条件所需的换气次数,即置换房间内的气体的最小新风量Q4 Q1,Q2,Q3,Q4,取最大值为空调房间的最小新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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