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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一部立法成文,以促进和保护工人、农民工和其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目的,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的法律。本文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相关内容,为读者提供一份全面了解该法律的文档。

第一章总则

本章规定了该法律的基本宗旨、适用范围、基本任务和组织形式。

第二章工会组织

该章重点强调了工会组织的法人地位、组织形式、设立程序和组织覆盖范围等。工会作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之一,其组织形式普遍存在于各个不同行业和领域。

第三章工会会员

该章规定了工会会员的范围、权利和义务,包括缴纳会费、参与工会事务、享有工会服务等。

第四章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该章主要规定了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包括劳动合同签订与变更、劳动争议调解、劳动关系协调等。同时,工会依法承担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部分职能和任务。

第五章工会与社会团体的关系

该章重点强调了工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合作与协调,包括发展工会间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等。

第六章工会经费

该章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来源、用途、监督管理等,同时对工会财务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第七章工会监督与惩戒

该章规定了工会对工会组织、工会官员和会员的监督与惩戒措施以及具体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章工会的国际合作

该章强调了工会参与国际劳工运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规定了工会在国际合作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第九章法律责任

该章规定了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和会员违反该法律所涉内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也需要不断的改进、完善,以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 工会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会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第六条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第二章工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附:修正本(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五、将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七条,修改为:“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六、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七、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八、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九、第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第六条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21年修正)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功令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肯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星散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止您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 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俯、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与和 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 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峙 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止您共产党的辅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拟定或者修改《止您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功令相抵触。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功令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 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辅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 主义国家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适用,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功令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肯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星散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止您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俯、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峙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止您

共产党的辅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拟定或者修改《止您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功令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功令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辅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步队。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爱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创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 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1950.06.29 •【文号】 •【施行日期】1950.06.29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发布日期:1992年4月3日实施日期:1992年4月3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命 令公布1950年6月29日起施行) 为了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使全国工人阶级更好地组织起来,发挥其在新民主主义建设中应有的作用,特颁布工会法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 第二条工会组织原则,根据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之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应为民主集中制。各级工会委员会,均应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会员有根据工会章程之规定随时撤换其所选举之代表或委员之权利。各级工会委

员会,应向所代表之会员群众或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服从上级工会组织之决议或指示。 第三条工会为根据全国劳动大会及各产业工会(包括文化教育工作者工会、公务人员工会等)之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与决议所组成之群众团体,有其全国独立的、统一的组织系统,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凡工会组织成立时,均须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其所属之产业工会、地方工会,经审查批准后,转请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四条凡不是根据本法第三条之规定所组织的任何其他团体,不得称为工会,不得享受本法所规定之权利。 第二章工会的权利与责任 第五条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六条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七条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之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之条例、指令等,并进行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之责任。 第八条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各级的工会组织有要求其同级企业行政当局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上报告工作之权,并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同级企业管理委员会或企业行政会议之权。 第九条工会为保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根据其章程及决议进行下列工作: 一、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维护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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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兢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工会组织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重点内容全面解读(含全文)...

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重点内容全面解读 第一部分:前言 为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制定本法。本文对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行全面解读,并对其中涉及的法律名词进行注释。 第二部分:总则 第一条规定了本法的制定目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规定了工会的基本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 第三条规定了全国各级工会都必须遵循宪法、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以开展工作为职责,实行独立自主,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规定了工会应当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职工的广泛参与,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规定了职工有权自愿参加工会,并享有工会提供的服务和保障。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加入或不加入工会而歧视、打压或者限制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规定了工会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工会意识。 第三部分:工会组织 第七条规定了工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组织:职工自愿参加;地区、行业和不同层次的工会之间相互协作;独立自主地处理工会事务;实行民主管理,用人单位不得干涉和制约工会的活动。 第八条规定了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规定了工会应当设立必要的工会组织,如基层工会、中心工会和总工会等,并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四部分:工会会员 第十条规定了工会会员是指因为劳动关系而加入工会的个人,是工会的基本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规定了工会会员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参加工会活动并表达自己的意见;选举和被选举为工会的职务;在享受工会服务和保障的同时,缴纳工会会费。 第十二条规定了工会会员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遵守工会章程和决定;支持和协助工会开展工作;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积极建言献策。 第五部分:工会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1992.04.03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施行日期】1992.04.03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工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7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

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条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九条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十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会组织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1(Word最新版)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1(Word最新版)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1 本文旨在通过整理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1相关文档, 为大家提供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这一权利。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职工应聘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参与中国工会的,可以成为XXX会员。 第三条:工会应当依据《工会法》和本方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方面发挥作用,依法监督职工所在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职工所在单位协商、谈判有关工资、福利、平安生产、劳动爱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五条:在镇的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超过一万人的情况下,可以建立镇工会。 第六条: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单位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未经上级工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散工会,不得把工会合并或者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因所在企业终止或者所在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而相应撤销时,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地方各级总工会有权指导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九条: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建立时,对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同时确认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参与民事活动,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 第十条规定了工会的教化职责,工会应该教育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发扬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提高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

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

督。 第八条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九条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 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 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十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完整版)

2016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完 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中国工会法2023

中国工会法2023 中国工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了更好地了解该法律,下面将对中国工会法2023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首先,中国工会法2023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该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权益。同时,法律规定了工会组织的职责和权利,要求工会依法维护和代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这些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为劳动者争取更好的工作条件和待遇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中国工会法2023在促进劳资关系协调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该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工会进行协商,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与工会建立密切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解决劳资纠纷和问题。另一方面,工会也要积极履行职责,关心员工的权益,发挥作为劳动者代表的作用,推动企业

健康发展。通过有效的劳资关系协调,可以提高劳资双方的满意度, 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员工的稳定性。 再次,中国工会法2023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 的促进作用。该法鼓励工会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引导工会组织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工会作为劳动者代表, 可以通过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的发 展和和谐稳定。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了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合作机制,包括协商、议案提出、监督检查等,进一步加强了工会组织在企业决 策中的作用,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工会法2023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协 调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明确规 定工会组织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劳资双方的沟通协调,促进了劳动者 权益的保护和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这一法律的出台对于建设社会主 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劳动者幸福美好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一部关于工会组织和活动的重要法律。该法律于1992年3月27日颁布实施,共17章,104条,对维护工人权益、发挥工会作用、促进劳资和谐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将对该法律全文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1-4条) 本章节主要是介绍该法律的制定背景、目的和范围。其中第1条规定“本法为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 作用,维护工人、职员、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协商、协调、合作,规范工会组织和工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还规定了劳工权益的保障基础、工会的基本任务和职能、和工会的组织形式。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5-19条) 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组织及其组织形式和建立方式、工会干部的产生和管理,以及工会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等内容。工会是为了维护工人、职员、技术人员权益而设立的组织,并且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直属工会组织。工会按分支、专业和不同的产业组成不同的层级。职工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下级工会也必须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执行。 第三章工会会费(第20-30条)

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会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以及会费成员权利的保障等内容。会费是工会工作的重要来源,工会会费的收取必须得到会员同意,且按照一定的比例标准收取。 第四章工会活动(第31-46条) 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包括工会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向组织提出代表职工的意见建议并向其反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教育等。其中还规定了工会的相关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干涉企业经营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维护劳动合法权益(第47-62条) 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维护用工平等、保障劳动条件和安全、维护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和维护劳资关系和谐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提到工会组织有权咨询建议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相关问题。 第六章民主管理(第63-78条) 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在企事业单位中的民主管理和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工会委员会等形式的管理。其中还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管理者进行协商的义务,以及工会干部必须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等。 第七章劳动争议处理(第79-88条) 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与企业、政府进行劳动争议的处理和调解的相关内容。其中规定了工会有组织地协商、调解、斡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工队伍的组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组织、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中的职工。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协助单位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 第二章工会组织 ### 第一节工会组织的设立 •第四条工会组织是由职工按照自愿原则组织起来的,行使代表职工权益的权力机构。 •第五条工会组织的级别分为工会总支、工会支部、工会委员会。 ### 第二节工会组织的权益 •第六条工会组织有权组织和领导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与单位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七条工会组织有权对本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工会组织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代表职工利益的议案和建议,参与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 第三章职工权益 ### 第一节劳动条件 •第九条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第二节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 第三节社会保障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医疗、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障待遇。 ### 第四节职工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机会,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 第四章工会工作 ### 第一节工会工作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工会工作由工会委员会领导,工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组成。 ### 第二节工会经费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财务收入用于工会活动开支。 ### 第三节工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09.08.27 •【文号】主席令第18号 •【施行日期】2009.08.27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工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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