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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财产的属性

夫妻分居期间财产的属性
夫妻分居期间财产的属性

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

摘要:现代社会物质文化水平不断提高,夫妻之间都有自己的独立空间,有自己的经济实力,家庭职能也开始渐渐地冲破传统思想的约束。因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居者比比皆是,依现有法律的规定在分居期间夫妻之间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但这似乎有悖公平,夫妻分居期间是婚姻家庭生活中一个十分特殊的时期,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因此而有所不同。西方国家大多设立专门的分居制度对这一特殊时期的财产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的婚姻立法中还没有规定分居制度。本文仅就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淡淡自己的看法。

关键字: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夫妻关系

自1950 年《婚姻法》颁布以来,历经50 余年,婚后所得共同制一直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也为绝大多数夫妻所使用。因而,1992 年4 月3 日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2001 年4 月28 日修订的《婚姻法》均肯定了这一财产制度。但是,从近几年的离婚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离婚案中的财产纠纷往往在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处理上难以让当事人信服,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虽然判决了案子,却难以解决纠纷,甚至有失社会公平。如果我们从分居期间的视角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一深度探究,就会发现在平等光环下的不公平的阴影点。下面我将通过一则案例来进行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一)案件介绍

耿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1]2002 年 12 月底,原告、被告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并于 2003 年 11月开始同居,在 2004 年 10 月 25 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是再婚,婚后不注重感情培养,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0 年 3 月 25 日21 日许,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将原告打伤,2011年 4 月 8 日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天刑字第 196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依法判处其刑罚。原告被打伤后于 2010 年 4 月起在外租房居住生活,夫妻双方开始分居。法院查明,2003 年 11 月原告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单位给原告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31772 元。2003 年 12 月 11 日,原告以按揭贷款的方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乌中民一终字第132 号,北大法宝网。

式购买了位于乌鲁木齐市团结路18号宏汇花园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09381元。原告交纳了首付款33381元。被告分别于 2004 年 5 月 11 日交纳反房屋按揭款 610 元,7 月 13 日交纳房屋按揭款600 元,9 月 14 日交纳房屋按揭款 600 元,与 10 月 15 日交纳房屋按揭款 610 元,共计2420 元。2004 年 11 月至 2011 年 9 月原、被告交纳房屋按揭款合计 52909.6 元。经原、被告商定,该房屋现有价值为 24 万元。并且,分居期间原告用自己的钱进行股市投资,赚取3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应当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原、被告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更因小事而实施家庭暴力将原告打伤,这不仅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还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因此准许原告提出的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位于乌鲁木齐市团结路181号宏汇花园的房产是原告在结婚以前以按揭方式购买的并支付了 33381 元的首付款,该房屋为原告的个人婚前财产,因此判决该房屋归原告所有。但法院认为原告应该给予被告婚前所支付的房屋贷款共2420 元以及婚后共同交纳的房屋贷款共 52909.6 元和房屋增值部分的经济补偿款 62400 元,离婚后剩余房屋贷款应属于原告的个人债务由其自己承担。而原告进行股市投资赚取的3万元属于使用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期间投资,获取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是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位于乌鲁木齐市团结路宏汇花园的房产归原告耿某某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耿某某自行承担;原告耿某某给付被告刘某某经济补偿款 62400 元;三、原、被告平均分配股市的利润。

宣判后,原审原、被告均提出上诉。原告耿某某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给付给刘某某的经济补偿款62400 元过高。股市所得利润应为自己所得。首先,刘某某是导致分居与离婚的过错方,请求二审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减少其份额;其次,我们结婚后的收入都是各自分配的,我被刘某某殴打后就搬出去租房居住,并且仍然用自己的工资支付每月的房屋按揭款,分居期间我支付的房款与刘某某无关,不应该认定为是两人共同承担的。最后,我用自己的钱在进行投资赚取的钱为什么要分刘某某一半。但二审法院几乎是维持了原判。

(二)提出问题

本案中耿某某认为,房屋的首付款是自己支付的,虽然婚后夫妻双方都支付过房屋的按揭款,但是自己支付的按揭款远远大于对方所支付的按揭款,特别是双方分居期间,每月的按揭款都是自己在支付,因此这段期间的房屋按揭款项不应该认定为是双方共同承担的部分,这段期间的房屋升值部分也不应该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但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都认定: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合法财产都应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使用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期间进行投资,获取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争议房产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为房屋所给付的按揭款为双方的共同债务。投资股市所得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原、被告双方各有自己的主张,审判法院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双方的纠纷,这种做法本无可厚非,但是在本案中就妻子一方所提出的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财产关系的认定,法院也按照现有的婚姻法规定来处理,我认为这是不准确、不合理、不公平的作法。导致这种不公平作法的原因是我国的《婚姻法》并未将分居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加以规定,这使得处于非正常婚姻期间的分居夫妻缺少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以规范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的行为,明确他们在分居期间的权利义务。这种法律制度在立法中的缺位不仅不利于调整分居期间的婚姻关系,也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审理,特别是在离婚时关于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的处理。

二、夫妻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该归谁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财产中除某些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属于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如无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各自使用的财产性质如何,《婚姻法》没有规定。《婚姻法》规定只要是在夫妻财产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免除同居的义务,日常生活中经济上不存在联系,双方都是以自己的收入满足日常的生活。对自己的财产的处理,都是由自己独立判断,不存在夫妻协商的可能。如果长期分居生活,就可能形成经济上完全独立的单位,夫妻之间只存在身份关系上的联系。如果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那么离婚时

对分居期间的财产就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这将违背法律的公平,不利于对弱者的保护。

我认为本案的判决结果值得商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其所获得的收益归夫妻共有财产,主要因为投资人的收益离不开另一方在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对投资活动作出的支持,同时也是为了补偿另一方在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作出的贡献。但是分居期间却没有这种情况,夫妻因感情矛盾分居,不存在相互照顾、相互支持。为明确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的性质,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夫妻分居时的财产关系作了明确规定,认为夫妻分居时其财产制应变更为分别财产制。实行分别财产制后,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财产归投资方所得,可以很好的解决上述矛盾。所以,我们应该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分居期间的适用进行反思。

三、分居期间财产制度的比较

依据离婚时对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方式,可将分居期间的财产制度分为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不言而喻,也就是分居期间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但这两种财产归属方式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只是看社会发展需要哪种?

实行共同财产制,也就是把分居期间所得认定为共同财产。赞成此观点的人认为:如果规定分居期间各方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就会助长婚外恋、非法同居、重婚等;因逃避债务而分居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极大损害;分居不同于离婚,夫妻尚有感情和好恢复共同生活的可能,此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不利于双方弥补感情裂缝[2];虽然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有关立法规定分居期间各方所得为各自的个人财产,但其是以法律规定了分居制度为前提。虽然我国《婚姻法》使用了“分居”一词,但未规定分居制度[3]。分居期间未必没有夫妻协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双方之间直接的生活上的照料和帮助已不存在,但是常常还会有一方抚养子女,对于对方来说,这未必不是一种协力,只是不是直接的协力,因而不能绝对认为分居期间双方就不再有协力与合作。有鉴于此,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分居期间各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外,

2蒋亚婷:《论我国分居制度之构建》,西南政法大学,2007:66。

3余延满:《亲属法原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80。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持“个人财产”的人认为:分居期间,双方未尽任何义务,经济上、财产上的联系也中断,夫妻各自所得的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如果将此期间双方各自的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于情于理皆有不合,而且在实践中造成许多纠纷[4]。其二,如果一方劳动所得而为夫妻共同所有,就会严重挫伤其劳动积极性,也有纵容另一方不劳而获之嫌[5]。

对于以上两种对立的观点,我赞成第二种观点,即夫妻分居期间所得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主要的理由是:第一,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立法意图来看,分居期间适用共同财产制是有违立法初衷的。共同财产制的根本立法目的在于谋求夫妻经济生活与身份生活的一致,内部与外部的一体。既要符合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质目的,又要保障因从事家务劳动而无收入或收入较少配偶一方的权益,有助于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平等。规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是符合我国的文化传统、伦理道德和稳定婚姻家庭的需要的,也是顺应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潮流的。而分居期间,双方不再共同生活,经济上的往来也就自然减少,双方的财产关系也会区分的比较清晰,通常情况下,都是各自使用和管理自己的收入。正是因为事实上和法律上这些关系的变化,使得制定共同财产制时所考虑到的适用的背景不覆存在,所以再适用共同财产制既有违立法初衷也显得很不适当。第二,分居期间适用共同财产制是有违法律公平原则的。上述案例已使我们对此有了深刻的感受。分居期间,双方间的私密性增强而且往往还存在某些纠缠不清的复杂情况,如果此时法律只简单地规定财产共有,难免会造成对私人利益的侵犯,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出现。甚至双方因财产关系闹的越来越僵,不利于分居设立的目的,即使双方分开后相互冷静,已达到拯救婚姻的目的。第三,共同财产制的立法意图本是好的,但在分居期间适用可能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就像上述案例中的情况,两人分居肯定是有原因的,而这种原因很有可能就是因为对方有不好的生活习惯,如案例中的实施家庭暴力等。如果是这种情况,而法律又规定实行共同财产制的话,无疑是加重了一方的负担,而又纵容了另一方的不良行为,使得好逸恶劳的一方合法地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益,而不能达到分居使其不得不经济独立,迫使其改正的目的和效果。对此种案件依照现行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处理总会产生不公平的

4马忆南:《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载《中国法学》,2001,

5梁慧星:《民商法论丛(22)》,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2:265。

现象,这种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矛盾实践中会给法官造成困扰,不利于司法实践。

因此,夫妻分居应该把它看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特例,是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特殊约定,这种约定有时虽然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应该是双方默许认可的。所以,在明确夫妻分居期间所得归属和债务承担时应注意:1、夫妻分居期间的所得和债务一般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承担。因为,夫妻分居期间虽然夫妻关系依然存在,但双方在财产上、经济上的联系逐渐减少,此时的收入已不再是夫妻共同劳动所得,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不合理。夫妻分居后所负的债务一般也与对方无关, 应由该债务方承担。2、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为子女的教育、医疗、生活所欠的债务,应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因教育、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不能因夫妻分居而免除一方应尽的义务。3、夫妻分居期间,因一方患病等特殊原因,为治病而引起的债务以及生活上的困难,另一方有扶助的义务,其债务应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综上所述,随着妇女独立意识的增强和夫妻共有财产的增多分居期间财产关系问题在我国实践中日渐凸显。妥善处理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关系问题,摒弃“共同财产”观念,实行“个人财产”思想,有利于诉讼中相关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的和谐。所以,我认为在分居期间所得应为“个人财产”,这样,既能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解决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难题,也能体现婚姻自由原则,又能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二审代理词

代理词(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牟X春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相关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并未自愿将其婚后共同购买的成华区八里桥路206号1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所占一半份额给予赵XX母子,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根据一审的相关证据,2007年12月17日上诉人的确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写过一张转让协议,内容上有将争议之房转让给戚XX的内容。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及该协议的形式,是完全不能成立的。退一步讲,就算这份协议能成立,这也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协议。既然是双方的协议,法律允许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修改或解除的。那么,我们接下来再看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9年11月5日的协议。这份协议仍然是针对争议之房的,而且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签字的。从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把这一争议之房屋的处置又重新进行了约定,上诉人同意把所属自己的50%的产权份额出售给赵XX。由此,我们可知双方当事人已经用2009年11月5日的协议行为否定了上诉人承诺的把争议之房转让给戚XX的意思表示。在这份协议上有一个词语很重要,那就是“出售”。 为此,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上诉人自愿将其婚后共同购买的成华区八里桥路206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所占一半份额给予赵XX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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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属性 数据具有数值属性、物理属性。在数据处理上数据又具有集合性、隶属性、稳定性、方便性、重复性、共同性、指向性以及运算规则及运算约束。我们先看一个命题,求一个苹果和一个梨的和?由于它们的物理属性不同,我们不能求出它们的和。再看命题现在有一个苹果和一个梨,问是否满足3个人,每人一个苹果或梨,由于物理属性转移到“人”概念下的“个”,所以必须先进行加法运算,其结果是分析命题的依据。数据是复杂的,它可以是任何介质上所记录的信息,比如我们可以对文字信息进行拷贝、连接、检索、删除,都是数据概念下的操作。 详细解释 进行各种统计、计算、科学研究或技术设计等所依据的数值。 柯岩《奇异的书简·船长》:“ 贝汉廷分析着各个不同的数据,寻找着规律,终于抓住了矛盾的牛鼻子。”数据(data)是载荷或记录信息的按一定规则排列组合的物理符号。可以是数字、文字、图像,也可以是计算机代码。对信息的接收始于对数据的接收,对信息的获取只能通过对数据背景的解读。数据背景是接收者针对特定数据的信息准备,即当接收者了解物理符号序列的规律,并知道每个符号和符号组合的指向性目标或含义时,便可以获得一组数据所载荷的信息。亦即数据转化为信息,可以用公式“数据+背景=信息”表示。 编辑本段计算机科学中的解释 数据:在计算机系统中,各种字母、数字符号的组合、语音、图形、图像等统称为数据,数据经过加工后就成为信息。 在计算机科学中,数据是指所有能输入到计算机并被计算机程序处理的符号的介质的总称,是用于输入电子计算机进行处理,具有一定意义的数字、字母、符号和模拟量等的通称。是组成地理信息系统的最基本要素,种类很多。 按性质分为 ①定位的,如各种坐标数据;②定性的,如表示事物属性的数据(居民地、河流、道路等);③定量的,反映事物数量特征的数据,如长度、面积、体积等几何量或重量、速度等物理量;④定时的,反映事物时间特性的数据,如年、月、日、时、分、秒等。 按表现形式分为

新婚姻法财产分割感想

关于新婚姻法财产分割感想 新的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有关法律规定是这样的: 1:婚前个人按揭买下的房产,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属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由房屋所有者给另一方适当补偿。 2:如果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购房,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以上的两点解释虽然不是法律原文,但意思是一样的.我认为这样是比较合理的. 这样有利于把婚姻骗子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了婚姻的纯洁性。中国的"富二代"比较多,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里,往往是物质的诱惑会大于感情的培植,也就是说,许多人和"富二代"结婚大都会是被物质利益迷惑的,其目的也是不言而喻.这些人就象是"卧底","卧薪尝胆'多少年后,会为自已的"忍辱负重"换取点利益回报,按照旧的婚姻法的规定他或她离婚后可以分到一部分所谓的"共同财产"。有多少“二奶们”不愿意被“扶正”呢?“扶正”之后目的不也是利益驱动吗?“老少配”不乏有感情真挚的,但往往是老的一方比较殷实,非正常死亡的比比皆是。为了多分到拆迁房款,假结婚、假离婚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结果往往是妻离子散、伤痕累累、痛苦不甚。更有甚者,在拆迁房政策有所漏动的条件下,滋生了一批为了双方利益假结婚而亲力亲为者,把假婚当成了职业,当得到利益

后,表明一桩“生意”结束,另一桩“生意”开始......新的婚姻法在一定程度上会扼制以上丑恶的现象发生,达到了弘扬社会正气的目的。 有利于维护“面子情结”者的利益。中国人很少有进行婚前财产公正的现象,大家都是孔孟思想的传承者,对德、仁、礼、仪、乐等想思灌输的重要性往往会大于物质利益获取与保护的重要性。“铜臭味”、“拜金主义”也一直是人们贬斥的思想,亲情之间羞于谈钱,“谈钱伤感情”,有“伤面子”,即使婚配的一方有这种婚前财产公正的想法也是碍于“面子”不了了之。也可以说“面子情结”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积淀。新司法解释相对那些没有首付款的一方,削弱了其取得共同财产的权利。原来有的观点认为,无论谁交首付款,婚后共同付按揭款就属于共同房屋了,这是不正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解决了有“碍面子”而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难题。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婚配的双方来说,是男方出房子女方出装修出嫁装这种现象是很多的。那么会有人置疑:假如双方离婚对财产分割时,装修是房子地附属品,房子的所有权归男方,女方的利益不是得不到保护了?女方不是“赔”了老本了?鉴于这种情况,新的司法解释是可以保护女方的利益的。女方可以把“陪嫁”做为父母的增与,并有书面字据,即使不公正,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女方的。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男方:XX,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 女方:XXX,满族,X年X月X日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 协议双方已于年月日在市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对离婚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下: 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xx市xx路xx 街xx 号xx层 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方的共有份额归方所有。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本协议自公证之日起成立,本协议中涉及房产事项的,其内容自办理完房产过户登记时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男方:女方: 年月日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样本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样本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首部。1. (1)标题。应写明“财产分割协议”或“分单”、“分产契约”。 (2)当事人身分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分产的原因。 (2)具体分配方案。 3.尾部。 立约人、见证人分别签字、盖章,并注明立约的时间。 财产分割协议二、格式: 立约人:证人:财产分割原因:财产范围:分割方案:立约人:见证人:日月立约日期年 夫妻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范本夫妻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范本财产分割协议立约人:证人: 财产分割原因:由于感情分裂不能继续生活,离婚 财产范围:夫妻两人共有房产两套,一套(A)位于xxx,另一套(B)位于xxx,夫妻两人共有车一部,存款1x万。 分割方案:两套房子,A归xx,B归xx。现由两人同意决定将车辆卖予xx,分得的价款两人均分。存款均分。 立约人: 见证人: 立约日期:年月日 财产分割协议样本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一、关于起诉主体方面的规定。 1、同居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 如果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特别是目前年青一代流行的“先同居、后结婚”的这一种情况,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是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由于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达不成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吗? 同居期间,自然免不了财产的混同,在分手时,自然也不会少了争执。对于“未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来说,由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要求法院公裁,法院是受理的。当然,同居期间“偷吃”禁果是必然的,如果万一有了小孩,对于分手后孩子的抚养费争议,法院也是受理的。 二、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 1、离婚协议可以返悔吗? 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本意,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但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订立后一年内,由于履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没有致使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2、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 “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习俗,虽然不被法律赞许,但谁也避免不掉。正因为礼金数额巨大,凝含有馈赠者甚至馈赠者父母的毕生心血,因此,当夫妻双方反目时,馈赠方往往要求对方返还。 对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订的解释(二),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实验十四 属性数据分析

实验十四属性数据分析 一、实验目的 1.掌握属性数据分析方法。 2.掌握属性数据分析图表与原图形的组合。 二、实验准备 1.实验数据:本实验数据保存于文件夹Exercise-14中。 2.预备知识:属性分析的方法。 三、实验步骤与内容 1.数据准备 将实验数据复制,粘贴至各自文件夹内。 启动MAPGIS主程序。在主菜单界面中,点击参数按钮,在弹出的对话框中,设置工作目录最终指向Exercise-14(盘符依据各人具体情况设置)。 2.属性分析 执行如下命令:空间分析?空间分析?文件?装载区文件,加载要进行属性分析的数据文件。 Step1: 加载数据文件中所提供 的REGION.WP区文件执行如下命令:属性分析?单属性分类统计?立体饼图,选择属性分析类型。

Step2: 属性 Step4: 设置分类方 式为分段方 式 Step3: 选择分类属 性字段为小 麦,保留属 性字段为乡 名、水稻、 玉米 Step5: 确定,退出 设置 分类值域按图中所示输 入

分类统计结果图 3.保存文件 执行如下命令:文件?保存当前文件,换名保存属性分析所生成的图形文件,系统生成的表格文件(*.WB)不需要保存。 Step: 将缺省文件名改为“属性分析”,点 击保存按钮。按此方法依次将线、区 文件名均改为“属性分析” 4.文件组合 执行如下命令:图形处理?输入编辑?打开已有工程文件,打开所提供的Exercise-14.MPJ,在工程文件管理窗口,点击鼠标右键,选择“添加项目”选项,将前面生成的属性分析.WT、属性分析.WL、属性分析.WP添加进此工程文件。 关闭REGION.WP、POINT.WT、RIVER.WL和LINE.WL四个文件。 执行如下命令:其它?整块移动,调整属性分析.WT、属性分析.WL、属性分析.WP三个图形文件的位置,使与主图位置相适应。若此三个图形与主图相比过大的话,执行如下命令:其它?整图变换?键盘输入参数,来进行调整(注意应确定REGION.WP、POINT.WT、RIVER.WL和LINE.WL四个文件处于关闭状态)。 完成后,保存此工程文件。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 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GIS中的数据分析

二、GIS中的数据分析 第1节空间数据分析 地理信息系统(GIS)与—般的计算机辅助制图(CAM/CAD)系统的主要区别在于GIS具有空间数据的分析、变换能力。除一些基本的变换功能如数据更新、比例尺变换,投影变换外.主要的空间分析和变换功能为地理数据的拓扑和空间状况运算,属性综合运算,几何要素与属性的联合运算等。为了完成这些运算,GIS一般都以用户和系统交互的形式提供以上分析处理能力。应指出,栅格数据结构与矢量数据结构的空间分析方法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栅格结构组织数据的空间分析方法要简单一些。 下图以分级结构形式概括的各种空间分析类型和方法:

图: GIS空间分析方法 一、综合属性数据分析 GIS中属性数据一般采用关系型数据库管理,因此,关系数据库中各种分析功能都可以对属性性数据进行分析。 (一)数学计算 属性数据中的数字型数据可以进行“加”、“减”、“乘”、“除”、“乘方”等数学运算,以产生新的属性值,如人口数/图斑面积(km)=人口密度。 (二)逻辑运算 逻辑运算的基本原理是布尔代数,这种逻辑分析几乎可以在所有

的空间分析中得到应用。它按属性数据的组合条件来检索其他属性项目或图形数据,以及进行空间聚类. (三)单变量分级分析 属性的单变量分级分析是把单个属性作为变量,依据布尔逻辑方法分成若干个类别。这种分析方法,可进行属性数据的合并式转换,把复杂的属性类别合并成简单的类别,以实现空间聚合 (四)多变量统计分析 多变量统计分析主要用于数据分类。在GIS中存储的数据具有原始的性质,以便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目的,进行任意提取和分析,特别是对于观测和取样数据.随着采用的分类和内插方法的不同,得到的结果有很大的差异,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 首先是将大量未经分类的属性数据输入信息系统的数据库,然后要求用户建立具体的分类算法,以获得所需要的信息。 1.变量筛选分析 随着现代数据收集系统的不断改进,在一个取样点上常可以收集到几十种原始变量。在这些变量中有许多是相互关联的,可以通过寻找一组相互独立的变量,使多变量数据得到简化,这就是变量筛选分析。常用的变量筛选方法有主成分分析法、主因子分析法和关键变量分析法等。 主成分分析是以取样点作为坐标轴,以属性变量作为矢量矩阵,研究属性变量之间的亲疏关系。 主因子分析是以属性变量作为坐标轴,以取样点作为矢量矩阵,

离婚诉讼费用 明细

离婚案件诉讼费的主要内容 费用一法院案件受理费 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费用二律师案件代理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主要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为此,各地的律师收费不一。对于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基本收费,一般在5000元左右。 此外,考虑到具体的案件情况,会根据财产标的的大小加收1%-5%的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律师承办的婚姻、继承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 费用三财产保全费 离婚案件中,为防止一方转移财产,导致判决生效后不便执行,律师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需要交纳相应的费用。 法院收取财产保全费的标准是: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费用四财产评估费 双方需要分割的财产究竟价值几何,这也是离婚双方有最多争议的一个问题。对于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并且双方又无法通过竞价来对财产进行评估的,法院会要求原告申请评估。 评估机构的选择,并不是由当事人在市场上随意挑选,必须在法院事先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 费用五法院执行申请费 在人民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并不代表您的离婚花费支出已经到了头。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或调解结果故意不予执行,这时就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就要收取执行申请费。 按照规定,这个申请费是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不用预交。但如果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决定谁来“埋单”。 以上就是离婚案件诉讼费如何计算的全文内容,离婚诉讼费用主要由败诉一方承担。

2020年离婚新规定财产分割是怎样

2020年离婚新规定财产分割是怎样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离婚后与财产分割有关的案例

离婚后与财产分割有关的案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财产争执标的额和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在有的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数额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感情没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场阴谋”,其实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 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可离婚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

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 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针对这种情况,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既然属于民事合同,对双方就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其次规定了时间限制,限于离婚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况,即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也就是说,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况且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为的举证也比较困难。故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订协议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时意气用事。

离婚协议引发财产分割纠纷的9条裁判规则无讼阅读

离婚协议引发财产分割纠纷的9条裁判规则无讼阅读 文/何文骏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据国家民政部统计,2014年全国共依法办理离婚登记363.7万对,比2013年增长3.9%。这意味着自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 12年呈递增状态。据四川省民政厅通报,2014年四川省在线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共986186对,其中结婚756582对,离婚229604对,离结率(离婚登记占结婚登记的比重)为30%。两组数据表明,2014年全国和四川省分别有363.7万、229604对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相应也就有363.7万、229604份书面离婚协议。与此相应,因离婚协议而引 发的纠纷数量甚多。根据笔者在实务中的了解以及在无讼案例的法律文书检索情况来看,多数离婚协议中载有“无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等类似条款。有些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要求当事人按期提供的样本填写离婚 协议,也采此种写法。然而,在登记离婚之后,有相当部分当事人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等等。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以“无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分别有718、1087个结果。笔者通过对部分裁判文书进行分析,造成此 现象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一是“假离婚”导致假戏真做,要

求分割共同财产;二是为促成尽快离婚,登记离婚时暂时搁置财产分割问题;三是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一方当事人认识错误。此类纠纷产生后,处理方式也有所差别,有的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有的案由为“确权纠纷”,有的案由为“共有纠纷”等等。因离婚协议未列明全部共同财产,如何处理离婚协议引发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涉及到如何对“无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 等类似条款进行理解、认定?如何证明尚未对争议的财产进行分割?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均 存在一定困难。关联法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 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

新婚姻法婚后男方出资买房离婚后怎么分配

新婚姻法婚后男方出资买房离婚后 怎么分配 新婚姻法婚后男方出资买房离婚后属于自己,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精神和司法解释,男方如果用婚前的个人存款买房,因为婚前的个人存款属婚前个人财产,所以用该存款购房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改变,不会改变个人财产的根本性质,该房屋仍应属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婚后男方出资买房离婚后怎么分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精神和司法解释,男方如果用婚前的个人存款买房,因为婚前的个人存款属婚前个人财产,所以用该存款购房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改变,不会改变个人财产的根本性质,该房屋仍应属个人财产。同时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一、《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男方出资法律上肯定是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所以对于具体的问题解决需要自己合理的进行处理,这样自己的权益维护才会有着法律上的保障,但是生活中此类问题的解决会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有关的当事人在争议的时候需要多加留意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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