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孝是法律责任还是道德义务

孝是法律责任还是道德义务

孝是法律责任还是道德义务
孝是法律责任还是道德义务

孝是法律责任还是道德义务

“百善孝为先”,孝是中华传统文化提倡的品德,它是一种稳定的伦理关系表现,也是和谐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石。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就看重与推崇孝道。在《孝经》中,孔子曰:“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人之行,莫大于孝”;“教民亲爱,莫善于孝”;“夫孝,德之本也”。他认为为人子女,孝顺父母,是天经地义的法则,是人们应该身体力行的。在《论语.为政》里许多弟子向孔子问孝。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对子游的发问,孔子说得极有道理。关于具体如何行孝,孔子在这里突出了一个“敬”字,很是精辟!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那孝到底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众说纷纭。而我认为,孝需由心而发,不是简单的法律约束就能办得到的。

今年北大实名推荐制在公布推荐生遴选条件时重点强调了道德品质,其中把不孝敬父母列为不得推荐情形之一。此举是重视孝的传统美德,从某方面来说,这还是最强有力的反腐败的英明措施。但是,且不说将采取何种适当标准去衡量孝,孝敬父母本应该是人最基础的美德之一,无论贫富贵贱都应当以孝为先,难道那些不能进或不想进北大的学子就不用孝敬父母了吗?!

同时,据新华社报道,中华小孝子培养工程近日在北京启动。这项工程由中国伦理学会慈孝文化专业委员会开展,将计划利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培养百万4-6岁的中华小孝子,为全国亿万孩子树立道德榜样。提倡孝道绝对是好事,但仔细琢磨下,这一基本人伦到现在却需要国家级学会专门启动一个工程来培养,还是令人难以接受。虽然培养孝子彰显美德,营造充满爱心的良好环境,但放在全国青少年当中,5年培养的百万孝子也只是冰山一角,那剩下的大部分就不培养了,或都是不孝之辈?

一个不孝敬父母,不知道反哺感恩的人很难懂得关爱他人、回馈社会,自私、冷漠一旦习以为常,又会反作用于世间乱象。“小悦悦”等一系列事件凸显我们情感荒芜,传统美德已经岌岌可危。

十年育树百年育人,孝心并不是靠一个工程建立而成的,更不是以法律规范来确立,培养孝心也不应带有功利性、强制性、形式化的色彩,若是孝心可以“量产”,那么机械迂腐负面效果或许更先体现出来。所谓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孝道的推崇更多的是要求家长,教师的言行示范作用。

道德的概念

道德的概念: 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来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命题基本思路 原则:基本理论与考生的实际职业道德水准相结合。基本知识的掌握与考试的实际能力相结合。 题型:选择题 复习方法:书本为准。 道德的特点: 1、具有特殊的规范性。 道德与法纪都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道德与法纪所规范的行为层次不同。 2、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道德与传统习惯习俗紧密相联,旧经济基础变更了,旧的道德意识绝不会随之消失,而会长时期保留。 3、道德有广泛的社会。 道德与人类社会共生存,它遍及社会各个领域,渗透于各种社会关系之中。 4、道德具有独特的层次性。 按社会成员的思想觉悟程度划分,道德具有先进性和普遍性;按社会生活的不同侧面划分,有公共生活规则、职业道德和家庭婚姻道德。道德的层次性使道德纷繁复杂。 道德的分类 1、社会公德。全体居民都必须遵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最起码的公共行为准则和规范。 2、家庭美德。爱情道德仅限于未婚男女之间,婚姻道德仅限于已婚夫妇之间,家庭道德包括家庭各成员之间的道德关系。 3、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符合自身职业特点的职业行为规范,是人们通过学习与实践养成的优良职业品质,涉及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驾驶员岗位特点: 1、以车为单位单独作业,远离单位和领导。 2、在作业中遇到紧急情况往往要独立果断处置。 3、独立肩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任。 4、在作业中单独与社会各界打交道,不但要在操作技术上全面掌握“应知”、“应会”,还要具备协调人际关系的本领。 5、驾驶人的职业道德建设尤为重要。驾驶人必须牢固树立为国家、为人民生命财产、为旅客高度负责的思想,尽最大的努力搞好运输生产,把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 职业与职业道德: 职业是指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从事获得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而职业道德中的职业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社会所承担的一定职责和从事的专门业务。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其特定的工作或劳动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用善良与丑恶、公正与自私、高尚与卑鄙、诚实与虚伪等作为标准进行评价。

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与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刑事方面法律有关以年龄分阶段承担责任的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说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是根据公民政治生活行为的年龄标准来确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说十六周岁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达到初中毕业了,参加生产劳动或其他工作了,但这种劳动或工作,其劳动收入必须成为本人主要生活来源的,否则,不能视其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二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称为可以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是考虑到一些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认定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在不发病期间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有效的。 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称完全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人,这种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因事故造成的脑功能受损,神志不清,或老年性痴呆神志不清的人。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初一十七班学生向天然家长商薇

职业道德与法律练习及答案

【职业道德与法律】第五单元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1986年通过的( D )曾被世人称为“中国的人权宣言”,是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在由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在法律地位上的关系是( C ) A上下级关系 B隶属关系 C平等关系 D依附关系 3、我国公民从( D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 年满18周岁起 B 年满14周岁起 C 年满16周岁起 D 出生时起 4、法人自( A )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A成立时 B登记时 C批准时 D申请时 5、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A ) A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 A )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所有精神病人 7、周某,现年9周岁,看到很多中学生用MP3听音乐很是羡慕。有一天乘父母不在家,从家里拿了500元去超市买了一款MP3,父母回家后批评了周某的行为并去超市要求退货。你认为超市( B ) A不能退,因为MP3没有质量问题 B应该无条件退货,因为周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C不能退,如果MP3有质量问题可以换

D不能退,因为买卖行为是双方自愿的 8、遵守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 D ) A遵守地方性法规B尊重风俗习惯C符合宗教信仰D遵守国家政策 9.李某父亲生前留下几本邮册。李某由于对邮票不敢兴趣,一直想处理掉。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俩人以5000元成交。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7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10000元。刘某的行为违背了( C ) A自愿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公平原则D自愿原则 10.曹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讲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徐某。曹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 A自愿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等价有偿原则D公平原则 11.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 D )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男女平等 C民事活动的结果平等D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的平等 12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下列人身权利中,属于公民身份权的是( C ) A肖像权B名誉权C荣誉权D姓名权 13在我国民法规定的一系列人身权中,( B )是基础权利,是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 A姓名权B生命健康权C隐私权D名誉权 14、任兴夫妇在儿子任华周岁生日时到红星照相馆为儿子拍照留念,摄影师刘某翻拍了任华的底片,将其卖给个体户张某做挂历用。张某又将该底片卖给蓝星香皂厂作婴儿香皂广告之用。在本案中,刘某、张某和兰星香皂厂侵犯了任华的(C ) A名誉权B姓名权C肖像权D隐私权 15、周某捏造说他的同事和某曾经因盗窃而被判刑,并在单位里传播,周某的行为侵犯了何某的( C ) A姓名权B荣誉权C名誉权D隐私权 16.2000年,甲、乙签订了一份转让房屋协议,甲将自己的3间破旧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居住1年,于2001年又将该房屋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1年,于2004年又将该房屋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上述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2005年,由于

道德与品德

道德与品德 一、道德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 每个社会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必然要制订一系列的道德准则以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准则是约定人俗成的并由舆论给予监督的,道德准则也是辨别善恶是非的标准。当社会成员的行为符合道德准则时,他就会获得人们称赞,就会有愉悦感,心安理得。违反道德准则的人会遭人谴责或自己感到内疚不安。所以,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个体“良心”所支持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对社会生活起着约束作用。它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历史性和继承性。 二、品德 品德又称道德品质,是道德的个体化,它是指道德在个体身上表现出来的稳定的心理特征。它是现实社会的关系与道德规范在人脑中的反映。品德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特征是道德行为的稳定性。道德行为是判断品德的客观依据。偶尔表现出来的某种道德行为不能视其为品德,只有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一贯性地表现出来的某种道德行为才能称这为具有了某种品德。第二个特征是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的统一性。品德是以道德观念为基础,使道德观念和道德先为有机统一的一种心理特征。离开道德先为就无所谓品德,没有道德意识的行为也谈不上品德。事实上,没有形成道德观念也就不可能表现出稳定的道德行为。 三、道德与品德的关系 品德和道德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严格的区别。说它有联系,是因为品德是道德在个体身上的表现,离开道德就谈不上个人的品德;社会道德也是只有通过个体品德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个人品德在某种意义上也构成并影响着社会道德的面貌或风气。说它有区别,第一,两者研究的范畴不同。道德是社会现象,是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准则,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品德则是社会道德规范在一个人身上的具体体现,是个体现象,是教育学、心理学研究的对象。第二,两者的形成和发展的条件不同。道德的形成与发展受社会发展规律的制约,不以个人品德有无为转移,具有明显的社会历史性和阶级性。品德的形成与发展不仅受社会的制约,还受个体生理、心理活动的制约。所以,尽管有相同的社会、社会阶层、教育环境,但每个学生的品德行为表现也可能不一致。第三,道德与品德的内容也不尽相同。道德是一定的社会伦理行为规范的完整体系,品德只是道德的部分表现。

刑事责任年龄案例

刑事责任年龄案例 案例1: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2:杜长江,1983年生。韩仲学,1983年生。杜发家,1983年生。1998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长江、韩仲学、杜发家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蒲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杜发家用缝衣针猛刺75针。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90余元钱。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 [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分析:对本案三名行为人不能适用死刑。理由是:三名行为人所犯的是强奸罪,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此情节的强奸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因此,三人的年龄都符合我国刑法禁止适用死刑的条件,依法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案例3:贾某,男,生于1985年1月13日,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1998年1月20日,正值学校放寒假,见本班女同学某甲独身一人在教室,遂起歹念,将其骗至防空洞进行猴亵,某甲进行反坑,并说要告诉老师。贾某害怕事情被老师知道,遂用砖头猛击某甲的头部,致某甲颅内出血,当场死亡。 [问题]贾某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分析:本案中,行为人贾某生于1985年1月13日,其行为时为1998年1

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每人从业人员,不论是从事哪种职业,在职业活动中都要遵守道德。如教师要遵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医生要遵守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等等。 职业道德不仅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而且是本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化。 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道德规范,它有以下四个主要特点 (1)在内容方面,职业道德总是要鲜明地表达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 (2)在表现形式方面,职业道德往往比较具体、灵活、多样。它总是从本职业的交流活动的实际出发,采用制度、守则、公约、承诺、誓言以及标语口号这类的形式。 (3)从调节范围来看,职业道德一方面是用来调节从业人员内部关系,加强职业、行业内部人员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它也是用来调节从业人员与其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用来塑造本职业从业人员的形象。 (4)从产生效果来看,职业道德既能使一定的社会或阶组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职业化”,又能使个人道德品质“成熟化”。 而计算机职业作为一种不同于其它职业的特殊职业,它有着自己与众不同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这些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是每一个计算机职业人员都要共同遵守的。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计算机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国家关于计算机管理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的计算机信息法规制定较晚,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计算机信息法》,但是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各部委等具有立法权的政府机关还是制定了一批管理计算机行业的法律法规,比较常见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是应当被每一位计算机职业从业人员所牢记的,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正是计算机专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计算机网络主要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从20世纪50年代起步至今已经有50多年的发展历程,而网络工程应运而生,网络工程师也逐渐拥有越来越多的从业人员。根据对国内企业在招聘人员和用人的标准分析,大多数企业把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遵守职业道德作为第一位的要求,第二是要有团队合作和交流能力,第三才是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要得到社会和客户的认可,网络工程师对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要有较高的要求。有时候大家可能觉得我们没有触犯公司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没有问题,那么就是我们的职业责任的问题了,这其实是不对的。职业道德归总一句话来说是把公司的利益和员工的利益摆在首位, 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办事公道的一种规范。 公众利益应当时网络工程师的目标,网络工程师应当对其工作承担全部的责任,用公益目标节制网络工程师、雇主、客户和用户的利益。在确信所建立的网络是安全的、符合规格说明的、经过合适测试的、不会影响隐私权或有害环境的条件之下,一切工作以大众利益为前提。当他们有理由相信有关的软件和文档,可能对用户、公众或环境造成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危害时,向适当的人或当局揭露,以维护公众利益。最后,应致力于将自己的专业技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公共教育的发展。

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实现

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 与归责的基本原则 张骐 一、两则实例引发的问题 案例一:1999年6月14日中午,笔者从收音机的调频节目中收听到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今日说法》栏目介绍的一则案例。案情大意是:河南一位农村妇女在为期十年的山林承包合同到期前夕,不顾林业管理机关三次要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提示,擅自砍伐了三百棵树木。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对这名妇女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千元的刑事处罚。“冤”,是这名妇女以及其他村民对这一处罚的共同反应。事后,这名妇女也说,(没办证是因为)她当时脑子没转过弯儿来。但是因为这些树是在她的承包地里,是她与她的家人花费十年心血劳动的结果。当地的村民们也不理解她错在那里。也许问题主要出在没有办采伐证上。国家最高林业主管机关的官员作为专家对此进行了点评。大意是:我国目前林木保护形势严峻,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才能切实保护我国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笔者对专家的点评没有疑义,只是不明白:法院到底为什么要对她进行这样的刑事处罚?就是因为她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么?没办采伐证的代价就是三年囹圄之苦外加两千元罚金吗?如果将她的行为同她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与受到同等刑事处罚的人的别的违法行为相比(如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下述的非法采血、卖血),她所受到的处罚是否太重了?如果是为了通过处罚保护林木资源,那么法院的这个判决真能起到这个作用么?所付出的代价不会太大么? 案例二:这也是笔者从《今日说法》中听到的案例(在案例一播出后的一星期左右)。这是一则关于处理一个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血霸王”的案例。目前在某些地方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情况非常严重。这些非法采集来的血液没有任何安全保证(电视中显示的哪个非法采血点的场所、器具都十分肮脏),这种可能会传播多种疾病(如爱滋病、丙型肝炎)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一旦输进急待救助的伤病员身体里,会对他们的身体、精神,他们的家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按照这些非法从事采血、卖血的违法者的“道行”,人们分别称他们为“血头”、“血霸”、“血霸王”。其中“血霸王”的违法行为最为严重。据电视报道,某地卫生行政机关经过长期努力终于将一个“血霸王”查处归案。最后起诉至司法机关。然而,这个其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血霸王”最后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电视台请来作为专家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的官员,在回答主持人对判决是否偏轻的疑问时分析说:这可能是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持人问: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呢?专家说:如果(以后)发现造成严重后果,(以后)会依法(再)严惩的。在刑法学上,有行为犯与结果犯之分。立法者和司法者过分拘泥于这两种犯罪形式的区别,是导致上述有悖情理的判决的制度上和观念上的原因。在我国已经签字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中,有“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即任何人已受一次审判后,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根据这一原则,对此案中的血霸王实际上不可能再行审判。如此一来,这个给社会可能造成了严重潜在危害并以此暴富的“血霸王”,只消在监狱里蹲上几个月,就可以用他作恶所得的巨额不义之财享受清福了,甚至还可以重操旧业继续作恶。我国目前血液制品质量堪忧的状况固然有许多原因,但是,对违法分子不能依法惩罚,法律没有威慑力,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其实不仅是对非法采血、卖血的行为存在这个问题,在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理上,也同样存在着

中国法律中有关法定年龄的规定汇编

中国法律中有关法定年龄的规定汇编 一、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均应负刑事责任; 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抢劫、放火、爆炸、贩卖毒品、投毒罪应负刑事责任。 二、刑罚处罚: 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重处罚.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三、年龄定罪: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年满14周岁以上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罪;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淫幼女罪;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年满14周岁以上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的,构成拐骗儿童罪; 引诱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的,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在嫖娼时,与未满14周岁的卖淫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嫖宿幼女罪。 四、行政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可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从重处罚; 胁迫或诱骗不满18周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尚未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五、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六、劳动招工: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成年人(但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除外); 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七、收养关系: 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 被收养人应是未满14周岁的人(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除外);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双方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若养子女年满10 周岁以上的,应征得养子女本人同意。 八、结婚离婚:

法律责任年龄对照表

法律责任年龄对照表 从一个婴孩出生那天起,按下年龄的计时器,他的法律年龄也开始了。其实,法律年龄也和生存年龄一样,伴随着我们的一生。 0岁以下 胎儿还不能称做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民法总则》第十七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另外,为体现对“胎儿”特别保护,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和治安拘留。 0-1岁 0-1岁——父亲不能随便离婚 《婚姻法》第34条规定:1周岁以内,婴儿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父亲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6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岁以下的小孩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为了婴儿的利益,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的妇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适用治安拘留。 6-7岁 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由此看来,六岁是一个人开始行使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定起点时间。 另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的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据此,未满六岁的幼儿,尚不能单独在街道上或者公路上行走。8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下的为未成年人,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8岁是一个很重要的年龄分界线,把未成年人分成两个阶段:8岁前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2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满12岁的人可以合法地骑自行车、三轮车上路了。也就是说,年龄未满12岁的小孩在道路上骑车是违法的,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希望家长要负起监护责任,不要让未满12岁的孩子骑车出行。 因此,未满12周岁,共享单车可不要随便骑哦! 14-16岁 14岁是一个十分重要也很危险的年龄。因为从这一岁数开始,人们将可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行政法、刑法上的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14—16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4岁也是法律对部分人严格保护的一个年龄界限。刑法规定,十四岁以下的女性儿童为幼女,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成立奸淫幼女犯罪,应当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无论男女,只要是未满十四岁均可成为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和拐卖儿童罪的对象。由于刑法只规定了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和拐卖妇女罪,所以,拐骗十四岁以上的人或者拐卖十四岁以上的男性人,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16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执行治安拘留处罚。询问不满16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16-18岁 这个年龄段具有与14—16具有几乎同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从这一年龄开始,人开始有了劳动的权利,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职业道德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职业道德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所谓道德是以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以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激、诚实与虚伪为评价标准。以法律为保障,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信念来维系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 职业道德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狭义的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的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职业道德既是从业人员在进行职业活动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同时又是从业人员对社会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不同职业的人员在特定的职业活动中形成了特殊的职业关系、职业利益、职业活动范围和方式,由此形成了不同职业人员的道德规范。 (二)、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了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职业道德是道德在职业实践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1)爱岗敬业就是对自己的职业自己的工作认真负责,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以恭敬、严肃的态度对待自己的职业,对本职工作一丝不苟、尽心尽力、忠于职守,为实现职业的目标而奋斗努力。一个人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没有爱岗敬业的职业精神是做不好的,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职业无贵贱之分,这是职业道德所要倡导的首要规范。 (2)诚实守信就是实事求是地为人做事,讲信用、守诺言,这是职业道德的最基本准则。 (3)办事公道就是指处理各种职业事务时要公道正派、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公开公平;对不同的对象一视同仁,秉公办事;不因职位高低、贫富、亲疏的差别而区别对待。 (4)服务群众是指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需要,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这是职业道德的重要原则。 (5)奉献社会就是要履行对社会对他人的职业义务,自觉地努力地为社会为他人做出贡献。这是职业道德的出发点和归宿,当社会利益与分部利益、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求每一个从业人员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

职业道德与法律心得体会

《职业道德与法律》心得体会 人生道德意识形成、发展和成熟的一个重要阶段就在高中阶段,在这个时期形成的思想道德观念对一个人的影响尤为重要。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是中专学生的必修课程,它体现着社会主义中专学的本质特征,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方面和对中专学生思想的塑造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以下我将就个人实际分析教学职业道德与法律的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要明确职业道德与法律的重要性。该课程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思想性,又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知识性。它以马思主义为指导,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主要内容,把社会主义荣辱观贯穿与教学的全过程。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体验,帮助中专学生形成崇高的理想信念,弘扬伟中专的爱国主义精神,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高中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正是此门课程给学生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和法律基础,让学生正确的去认识世界和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加强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学习能让学生都自身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同时正确看待自己的人生,认清自己的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我认为这门课程给我们了提供人生的指南,对于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觉悟和正确看待和分析事物都有着无可取代的意义。 这门课程的开设是贴近我们学生心理实际的,它对我们的心理塑造和自我认识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首先,加强对思想道德与与法律基础的学习有助于高中学生实现从中学到中专学校的转折,更好地适应中专学校的学习,完成中专学习期间的发展任务。从中学到中专学的转折,是中专学生人生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将经受多方面的新考验。它既是一种挑战,同时也意味着发展的机遇。然而,由于当代社会背景以及个体特点及其经历的原因,近年来中专学生在这一转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更为突出,严重地影响中专学生教育任务的完成及个人的全面发展。通过学习“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有助于中专学生提高自我素质,增加应对现实中各种挑战的能力,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生活环境,完成中专学期间的各项发展任务,成为社会发展的有用之才。 其次,加强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学习有助于青年学生积极探讨人生的具体问题,从生活实际出发,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升自己的道德素养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随着中专学生离开家庭并逐渐融入社会,他们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有关个体和社会发展的具体问题,并引发有关人生和社会问题的相应思索。“思想道德修养”课程针对中专学生发展过程中的这一特点,从中专学生在中专学习期间面临的具体问题出发,进而透过具体现象探讨人生和社会发展的哲理问题,将有助于青年学子拨开市场经济的迷雾,避免西方资本主义价值取向的干扰,确立正确的人生态度、人生目的和人生价值,从而为自己的成才拨正航向。 最后,通过对“职业道德的学习”课程的学习,还将有利于我们学生不断地完善自己,实现自我的新境界。修身养性向来是中国知识分子的重要境界,它既是青年人个体发展的目标,同时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保证。当代中专学生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承担了重要责任,党和政府对此也寄托了殷切希望。通过课程的学习,将有助于青年学生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文化的精华,并在当代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做一个高尚的人,做一个摆脱了低级趣味的人,无愧于时代与民族的重托,真正展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职业道德”课程是融教学与实践于一炉的,通过选修学习的方式对中专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进行了一次洗礼。中专学生在接受了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以后,更加明确自己的人生定位。我们深知自己的肩负的使命。我们生在和平的年代,我们应

中国传统道德基本概念

中国传统道德基本概念 1、四维:礼、仪、廉、耻 四维的说法,最早载于《管子》。《管子》牧民篇:“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不可复错也,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礼不逾节,义不自进,廉不蔽恶,耻不从枉。故不逾节,则上位安。不自进,则民无巧诈。不蔽恶,则行自全。不从枉,则邪事不生。” 2、五常:仁、义、礼、智、信 汉章帝建初四年以后,“仁义礼智信”被确定为整体德目“五常”。五常不仅是五种基础性的“母德”、“基德”,而且形成并高度概括了中华传统道德的核心价值理念和基本精神。 仁和义是儒家文化中两大根本性的道德元素,可谓总体价值观中的核心价值观。离开了仁、义,忠、孝、礼、乐等等都失去了意义。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荀子:“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白虎通》:“君臣以义合,不可则去”,《周易》:“不事王侯,高尚其事。”仁、义相比其他价值观要素具有超然性。例如,孔子在《论语?子路》中说:“言必信,行必果。”孟子则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唯义所在”。仁、义的重要性,以孔孟之言为证,孔子曰:“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

仁。”孟子曰:“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身而取义者也。” 孔子:仁者,义之本也;义者,仁之节也。“仁者,人也;道者,义也”。孟子:“仁,人心也;义,人路也。”子言:“仁有数,义有长短小大。”朱熹:“仁者,心之德,爱之理。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韩诗外传》:“爱由情出,谓之仁,节爱理宜,谓之义。”韩愈《原道》:“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仁与义,为定名;道与德,为虚位。” 仁——子曰:仁者,爱人。仁之广义,涵盖甚多,例如,“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五者,“恭、宽、信、敏、惠”。“刚、毅、木、讷,近仁。”“仁者,其言也讱。”“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仁在其中矣。”......。然而,仁并非远不可及,“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仁也不是无理性、无原则或者软弱,“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仁者,必有勇。” 义——子曰:“义者,宜也。”朱熹:“义者,天理之所宜。”义者,理义、道义、正义、公义。子曰:“君子之所谓义者,贵贱皆有事于天下。”“君子义以为上。”“见利思义。”“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3、四字:忠、孝、节、义 忠、孝在中国社会是基础性的道德价值观。《孝经》中,子曰:“夫孝者,天之经也,地之义也,人之本也”,“夫孝,德之本也”,“孝慈,则忠”。曾子:“夫子之道,忠恕而已”。忠、孝兴于夏,“夏道尚忠,复尚孝”。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

---------------------------------------------------------------最新资料推荐------------------------------------------------------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含义行为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 例如: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1)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为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是刑罚,在中国,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刑事责任的特点是具有惩罚性。 (2)行政责任: 行政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因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工作人员)、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 行政责任的特点是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 1 / 12

行为人因为民事违法行为或因为民事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的特点是具有填补性。 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 三种责任的关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事不二罚。 取最严厉的处罚。 三种责任的关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4)违宪责任:

第四章-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资料

第四章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是(D )。 A.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业务约定和专业准则的要求完成委托业务 B.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C.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各种鉴证服务 D.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不得抵毁同行2.如果注册会计师对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没有对有关存货监盘,因此与存货有关的重大错弊未能查出,则该注册会计师对此应负(C)责任。 A.没有过失 B.普通过失 C.重大过失 D.欺诈3.会计师事务所对无法胜任或不能按时完成的业务,应(D )。 A.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帮助 B.转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C.减少业务收费 D.拒绝接受委托 4.注册会计师担任某项审计业务的外勤负责人,如在执业过程中发现自己无法胜任,则应要求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B )。 A.改聘相关专家 B.改派其他注册会计师 C.终止该项审计业务约定 D.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注册会计师禁止以或有收费形式提供鉴证服务属于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中的(B)。 A、职业品德 B、对客户的责任 C、对同行的责任 D、其他责任 6、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D)。 A、经济上的独立 B、形式上的独立 C、实质上的独立 D、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 7.下列没有违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相关规定的是(D)。 A.注册会计师采用或有收费的方式向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B.某项目经理多年对ABC公司审计,由于对ABC公司较熟悉,容易发现问题,故今年仍安排其负责该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C.注册会计师可以再聘请会计、审计专家协助其工作 D.后任注册会计师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首先应当提请审计客户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 8.以下关于注册会计师过失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 A.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 B.普通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则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 C.重大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D.注册会计师一旦出现过失就要赔偿损失 9.注册会计师在以下哪种情况属于禁止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A)。 A.出于第三方利益使用客户信息

的法律年龄对照表

的法律年龄对照表精选 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史上最全的法律年龄对照表 (从受孕开始...民法总则实施后) 2017-10-20 从一个婴孩出生那天起,按下年龄的计时器,他的故事就计时开始了。其实,法律也和年龄一样,伴随着我们的一生。 0岁以下 胎儿还不能称做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民法总则》第十七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另外,为体现对“胎儿”特别保护,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和治安拘留。 0-1岁 0-1岁——父亲不能随便离婚 《婚姻法》第34条规定:1周岁以内,婴儿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父亲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6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岁以下的小孩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为了婴儿的利益,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的妇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适用治安拘留。 6-7岁 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由此看来,六岁是一个人开始行使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定起点时间。 另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的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据此,未满六岁的幼儿,尚不能单独在街道上或者公路上行走。 8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下的为未成年人,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8岁是一个很重要的年龄分界线,把未成年人分成两个阶段:8岁前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2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满12岁的人可以合法地骑自行车、三轮车上路了。也就是说,年龄未满12岁的小孩在道路上骑车是违法的,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希望家长要负起监护责任,不要让未满12岁的孩子骑车出行。 因此,未满12周岁,共享单车可不要随便骑哦!

道德概述

第一章道德概述 第一节道德的含义和特征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伦理学也称道德学研究的对象 道德的三层含义: 1.道德是由一定社会关系所决定的思想关系 (道德的矛盾和斗争在经济关系的变革中逐步实现质与量的变化) 2.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3.道德是社会中各种道德现象的总和 道德的特点:道德属于上层建筑,它与上层建筑的其他领域如政治、法律、文艺、宗教等有着密切的联系。 1. 道德是一个历史范畴 (道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历史范畴和动态体系) (道德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和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道德体系的性质) 2. 道德对社会经济关系具有能动作用 (道德同其他社会意识形态一样,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又对经济基础具有一定的反作用)3. 道德具有相对独立性 选择:(这种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它相对独立于经济关系,第一,道德的变化同经济关系的变化并不同步,不是亦步亦趋;第二,道德的相对独立性还体现在它相对独立地直接同上层建筑和其他成分发生关系和作用;第三,道德相对独立性的最重要的表现就在于它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发展历程) 4. 道德具有阶级性 (表现在:第一,不同阶级对于好与坏、善与恶、正义与邪恶的道德标准是不同的;第二,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的道德总是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总是居于被统治地位的道德;第三,经济利益上对立的阶级在道德上也是对立的) 5. 道德具有多层次性 (主要体现在同一时代的道德体系中,体现在社会道德、阶级道德、行业道德等几个方面) 6. 道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从时间上看,它与人类社会共始终。从空间上看,它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宗教领域,道德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可谓是“无孔不入”。从反映社会生活的深度看,它渗透在人们各种社会关系集人们的思想行为之中,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工作关系、朋友关系、亲属关系等) 第二节道德的作用和作用方式道德的作用: 1.社会的主体道德对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2.先进道德对于发展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有促进作用;3.道德在阶级社会是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4.道德对于调整人际关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道德作用方式的基本特征:道德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方式是非强制性的,是以“教化”为手段,以人们内心对道德内容的认同或部分认同为前提的,即便是社会舆论所形成的外部压力也不具有强制性。 第三节道德观的历史沿革 互助、平等是原始社会的主要道德规范 正义是原始人的基本道德观念 维护地主阶级的专制制度和宗法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原则 第二章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第三节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p24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 1. 社会主义道德是从人民利益中引申出来的 (社会主义道德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反映人名的根本利益。 因此,社会主义道德就是人民完整利益的根本要求,实现社会主义道德就是为人民服务,它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中调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最高规范和准则,居于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位置) 2. 社会主义道德是由无产阶级运动的性质决定的 (无产阶级运动是绝大多数人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运动) 3. 社会主义道德是唯物史观的必然结论 (社会主义道德就是建立在这样的世界观、历史观基础上的,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其必然归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无产阶级的人生观和道德观的必然体现。总之,为人民谋利益、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不联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不能深刻理解社会主义道德观的本质和精神实质)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P27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 1.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所必须做出的历史选择; 2.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有利于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3.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更应弘扬和强化为人民服务的精神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及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P28 1.集体主义反应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的根本要求 2.集体主义为人们的道德行为提供了正确的指导原则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