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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代理词

股东知情权代理词
股东知情权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韩东律师所接受xxx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原告崔xx与被告山东xxx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结合庭审的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本案的纠纷应当为股东知情权纠纷,原告所举的多数证据与本案无关。

首先,在立案的案由中可以看出,本案的案由为股东知情权纠纷,而且在庭审的过程中,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多次强调其主张的就是股东的知情权,无论被告拒绝其知情权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本案都不应该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应当仅就知情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审查。

其次,本案既然是股东知情权纠纷,那么只要证明原告的股东资格就可以了,被告也并未否认过原告的股东资格。但是原告在庭审的过程中举出的“齐鲁晚报”、“xxxx投资臵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电话录音”等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的联系,其真实性在所不谈,就与本案的关联性来说,不是有效的证据。

2、原告崔xxx的诉讼请求明显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查阅公司的账簿”。

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明确,原告的三条诉讼请求明显的超出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第一项请求非常不明确,“xxxxx购物广场”项目的转让手续的范围很广,出股东会决议之外,其他的相关手续都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第二项撤销股东会会议的请求,更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在股东知情权的层面上,法律未赋予股东撤销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权利,该诉求不应在本案中审理,应当由原告提供相应的证明并另行起诉。第三项关于财务审计的诉讼请求,也不是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知情权不包括有公司承担审计义务,也不包括公司对股东安排的审计提供服务的义务。

3、被告有合理的理由拒绝原告的知情权请求。

首先,股东知情权应当是基于合法的,正当的目的,但是在本案中,结合被告提供的(20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可以看出,原告“多次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且至今尚未全部退回赃款”,所以,公司有非常充分的理由相信原告可能继续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所以被告拒绝给予原告知情权也是为了维护公司自身的利益。

其次,在原告提供的“与xxx的录音”该份证据也可以看出,因原告在担任被告公司总经理职务的期间,因其个人行为,导致公司陷入了无休止的诉讼之中,数量多达四十个

之多,无休止的诉讼导致原告的股权被查封,公司无法正常的运转、年检,而且很多诉讼至今尚未结束。

再次,“xxx购物广场”项目作为历城区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项目的所有人是xxxxxxx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告在担任被告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攫取利益,给被告、项目所有人等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整个项目的正常运转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甚至影响直至今天都没有完全的消除,所以,被告拒绝原告的请求也是为了维护整体项目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同时也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该招商引资的项目能够健康的发展,特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济南市x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韩东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法股东知情权诉讼

本文由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整理简单解析。国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的分类 一:提起股东知情权实务中容易混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依据是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规定在《公司法》第九十七条。两者在知情权的范围、行使条件等各方面有差别。 差别1: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可以查阅股东名册和公司债券存根。而有限公司不能要求查阅股东名册和公司债券存根。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时,不仅可以查阅还可以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时,只能查阅不能复制。 差别2: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必须履行前置程序即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理由;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没有前置程序的要求。 差别3: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中股东可以查阅财务会计账簿,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中股东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需要指出的时,有限公司股东在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无需说明理由,但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必须要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理由。 二: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是否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必备条件 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是否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必备条件这个问题争议较大,且有完全相反的判决。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诉某风采置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认为股东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不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必备条件。理由是:股东姓名或名称在工商部门登记是确权登记并非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条件。工商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而是宣示性登记,只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审查股东资格,不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应审查股东资格的实质性条件,如是否实际出资,是否有成为股东的意思等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王某、戴某诉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认为: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权的一项权能,其行使以股东资格的享有为前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未取得工商登记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故而不能行使股东知情权。 相反判例出现的原因在于股东资格的认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初始和变更均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未办理登记是否就一定不具备股东资格呢?股东资格在工商部门登记只是彰显股东资格的一种方式,但并不是唯一方式。实践中经常出现受让股份的股东已经

股东知情权起诉状

易法通——法律大数据行业风控专家,10+年的沉淀,数百万的咨询和合同拟审服务数据 | 越沉淀,越专业 股东知情权起诉状 (文中蓝色字体有风险提示) 原告: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提供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供原告查阅、复制; 2、被告向原告提供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以供原告查阅;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专业提醒: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仍有风险,最好找专业律师审查后使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公司系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原告与其他股东_________、_________共同出资成立。 ________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已经持续二年,唯一运营的项目是__________项目,也已经停止。 公司股东之间持股比例接近,出现矛盾后,一直无法召开股东会,双方矛盾持续激化。原告委托律师致函被告法定代表人要求召开股东会,但未得到满意回复。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通报公司经营情况,也未通知原告参加股东会,致使原告的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知情权,但被告均未答复。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 ___________市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_ 日

论公司股东知情权

论公司股东知情权 内容摘要:公司股东知情权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股东权,本文通过一个案例简述了对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理解,股东知情权诉讼及对几个问题的观点。 关键词:公司股东、知情权、知情权诉讼、审计权。 最近我所律师办理了一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案件。在送达起诉状的同时审理法院将公司的会计帐簿查封,并要求将会计帐簿送交法院保存,随后又要求公司同意对公司的会计帐簿进行审计。当我所律师对该股东申请审计问题提出疑问时,主审法官称此项权利系由法官自由裁量,另该股东未足额出资。 针对此案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现对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相关问题探讨如下: 一、我国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公司股东知情权是由公司法来规范的。一是1993年制定发布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第98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的规定;二是散见于涉及到有关公司制度的法律规范之中,如:《证券法》第三章第三节对上市公司的持续性信息的公开作出了规定,上市公司有义务公开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相关人员等与股东权益相关的信息;国务院制定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的一些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真实诚信的披露相关应当公开的信息的规

定;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司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公司法律规范,对公司知情权都有一些规定。 二、公司股东知情权产生的基础。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可见作为投资者的股东才是公司的真正主人。由于现行《公司法》奉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决策权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层中,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而在控制公司和制定公司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大多数股东常常陷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造成股东权利无法实现。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出现,公司股东的人数由几千人到上万人甚至几十万人不等,众多中小股东为维护自己投资的安全和获取投资利益,必然要求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这些中小股东对公司了解的愿望愈加强烈。因此,法律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尤其是股民披露公司的经营信息,来满足广大股民对公司知情权的要求。所以确认股东知情权,赋予股东财务报告复制、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公司经营的建议权、询问权,并加强保护力度是现行公司法当然的选择。世界上最早规定股东知情权的是美国公司法,其规定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向董事会询问,公司业务经营管理人应毫不迟疑地向其提供公司业务情况并且允许其查阅帐薄与文书。 三、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和限制。 没有哪一项权利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公司股东知情权也同样,如果过

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 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 【入选理由】 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

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 (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入选理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豪旭公司是持有万禹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万禹公司召开系争股东会会议前通知了豪旭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但如前所述,豪旭公司在系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本院认为,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系争决议内容,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被解除后,万禹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有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作者:苏涛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有限公司,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张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有哪些范围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有哪些范围 在处理公司治理和纠纷实务方面,股东知情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虽然股东知情权并不是《公司法》中规定的主要权利,但知情权是股东行使自身权利的基础,很难想象一个公司的股东在不了解自己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盈利状况的情况下能够很好地行使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和享受收益等方面的权利,因此律师在服务客户时都需要针对股东知情权行使问题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和制度安排,但《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知情权却并未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常常出现疑义与分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专门开辟一节对股东知情权做出相关规定,拟解决《公司法》施行过程中的股东知情权相关纠纷。 在本文中,我们借鉴了外国立法中对于股东知情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若干股东知情权疑难纠纷解决经验,提出我们对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中股东知情权一章的若干意见,希望能对促进股东公司关系和谐,有效行使股东知情权有所帮助。 一、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复制公司资料的主体是股东,并未明确“股东”的认定条件,关于股东知情权行使主体的判断标准在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形式主义观点,即认为只有工商登记文件证明其股东资格的主体才能享有股东知情权,另一种是实质主义观点,即认为除了工商登记文件外,持有其他并未登记在工商资料中的人也能够享有股东知情权,目前在司法机关的实务工作中形式主义观点是主流意见。但形式主义观点仅仅注意到工商登记文件中的表面记载,并没有充分考虑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身份的复杂性,由此导致大量的实际股东以及准备受让股权的准股东实际上无法行使股东知情权。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拟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九十七条起诉公司请求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我们认为,上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的规定原本试图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做出一个较为明确的判断标准,但上述规定第一款未明确规定原告起诉时的股东身份,第二款随后又规定法院可以驳回不具备股东身份的原告起诉,两款条文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这种表述的矛盾很可能在司法实务操作中造成混淆。在实际工作中,与股东知情权行使主体相关的主要法律问题是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已经转让股份的前股东是否针对转让前公司情况享有股东知情权、拟受让股份的股东是否对拟受让时公司情况享有股东知情权三个问题,但上述法律问题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中均没有进行较为明确的规定,预计可能仍然会引发实际操作中的争议。我们进一步认为,如果要解决股东知情权行使主体的问题,需要对股东知情权行使主体判断标准进行一个较为明确的实体规定,在美国的《标准商业公司法》(《themodelbusinesscorporationact》,以下简称“示范公司法”)中规定,股东行使查阅权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例解析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例解析 案由:黎总是一家大型制造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与梁某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却迟迟等不到货款,起诉公司后对方当庭承认欠款事实,轻松胜诉。然而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以执行,正当我方准备起诉梁某之际,却发现梁某早已将投资额为50万的10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其弟弟。 再度商议 “这公司名下没有财产,股权也转让出去了。王律师,钱还能要回来吗?”历经一年多的诉讼,黎总早已身心俱疲,现梁某的逃避债务行为更是雪上加霜。原来早在一审判决前,梁某就将其全部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其弟弟,变更了法定代表人。这是典型的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明显是想金蝉脱壳逃避债务。至此,我立即安慰道,不论将股权转多少手,欠款仍可追回。 另辟蹊径 鉴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所负债务,若想追回欠款只能向股东追索。随后,我决定将梁某及其弟弟一同列为被告,重新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为案由起诉。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一人有限公司仅有一名股东,组织结构较为简单松散,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是一人有限公司的通病,梁某若不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则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博弈 质证阶段,对方律师竟提交了一份来源不明的《返修单》,妄图证明因我方售卖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无法付款,在对证据进行研判后,我立即提出反驳:“1、返修单并无我方签字或盖章,其真实性无从考证。2、原案一审被告答辩‘原告起诉的贷款金额属实’,已经承认了非因质量问题欠款。若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也早应在原案件提出抗辩,而非直到现在才举证。”被告方代理律师在我方发言时始终面色冷局,丝毫未为我方有理有据的事实陈述所动。 紧接着,我出具《银行账户情况说明》,证明梁某妻子使用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向王总的公司转账货款5万元,在婚姻存续期间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足以表明梁某的个人财产未独立于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同,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不仅从民法理论上阐述了相关原则作为理论支撑,还引用了《公司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作为直接论证依据,整个发言阶段逻辑严密、说理充分。对方律师仍负隅顽抗,但早已没有了早前的气势,日渐式微。最终法官判决我方胜诉,由梁某及其弟弟承担连带责任。 要点提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让梁某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由于梁某无法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其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而股权受让方梁某弟弟作为全资股东在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

关于股东知情权之诉

股东知情权之诉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一)行使前提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权利,其权利存在的前提即是股东身份的存在,无股东身份即无股东知情权。因此大量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在诉讼中都需要首先解决原告是否具有合格的股东身份问题。 普通公司股东资格确定通常需要审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转股受让协议、合法继承或其他承继股权证明等有效文件。若纠纷中涉及转股受让等股东变更事项,应该注意到转股受让协议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公司股东会是否作出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证明股东身份的根据是否已经变更。 (二)行使程序 1、行使对象:股东知情权请求的对象必须是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被告必须是公司,而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其他股东等其他主体。当股东知情权与公司盈余分配权、委托代理销售经营权等其他股东权一并提起时,法院可基于股东权一并受理。 2、股东知情权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规定,股东在行使

股东如何查公司账

股东如何查公司账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股东如何查公司账 的股东依法享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即查帐)的权利,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不享有查帐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内容却存在差别,主要就是本文涉及的股东查帐权及法律救济。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账。查账权是一项重要的,该项权利是法定权利,公司章程、出资协议书等其他文件均不得禁止或限制,否则无效。 股东查账有一定界限。首先,所查之账仅限于会计账簿,而不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凭证类会计资料。会计账簿具体包括总账、分类帐、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其次,股东仅可以查阅,而不能通过摄影、拍照、复印等方式拷贝复制,但法律准许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查账纠纷通常为:处于弱势的一方股东要求查账,而控制公司的另一方股东拒不配合。那么如何查账?一般来说,实务操作中有两个步骤: 第一步:书面申请 股东向公司提交查帐的书面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查帐的目的、会计账簿的起止日期等。如果股东当场提交的,公司应当自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如果股东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公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为了固定证据,建议将申请书先复印一份留底,然后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并保存好邮寄凭证。 第二步:法院诉讼 除非公司证明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不得拒绝股东正当的查阅要求。如果公司拒绝查帐请求或上述十五日届满未明确答复,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在起诉状中,股东应明确查阅的会计帐簿的种类、年份等,并准备好如下证据:证明查帐目的正当的资料、查帐申请书、邮寄凭证、公司的签收凭证、公司的书面拒绝通知。需要注意的是:先申请后诉讼。只有在书面的查账申请遭拒或十五日届满公司未书面回复之后,股东才能起诉公司,否则法院将不会受理。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查账诉讼费时费力。为免诉讼之苦,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更应该积极参与公司的内部管理,灵活运用控制制度。比方说,通过行使公司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对财务资料的检查、调查权,股东既可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经营信息,又可防患于未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查帐的,首先需对查帐目的做出合理说明,但无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目的的正当、合理性。有限责任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帐有不正当目并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在提出有证据证明的合理理由后,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查帐的,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查帐理由。有限责任公司接到股东书面申请,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查股东查帐目的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在自接到股东查帐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决定回复至要求查帐的股东。

股东知情权起诉状

股东知情权起诉状 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自己作为某个公司的股东,但却不能享有知情权的情况,当要通过法律解决时,我们就应该知道如何写股东知情权起诉状。下面,小编将为大家提供一个股东知情权起诉状范本。 ▲股东知情权起诉状 原告:,性别,族,1 9 5 X年3月1 3日出生,住省市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 被告: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路XX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完整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财务账薄(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和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被告股东、董事。 被告成立至今从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向股东提供过一

次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也从未提请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被告公司章程第16条第6款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薄、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依据以上相关规定,原告曾于2009年x月x日向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递交了要求查账的书面申请,并要求专业会计师协助。经多次催问,其反复推委,不仅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回复至今都没提供一份财务资料、账薄、凭证。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具有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利,且法律并未对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时寻求其他具有 专业知识的第三人提供帮助作限制性规定。同时,对于一个缺少专业知识的股东,请求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帮助查账,这也是法律给予股东查阅会计账薄请求权的应有之义。

股东知情权起诉状范本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 股东知情权起诉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年月日

原告: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被告向原告提供自______ 年_______ 月 _____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供原告查阅、复制; 2、被告向原告提供自_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以供 原告查阅;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 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公司系年月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原告与其他股东、同出资成立。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按照公司章程召 开股东会、已经持续二年,唯一运营的项目是_______________ 目,也已经停止。 公司股东之间持股比例接近,出现矛盾后,一直无法召开股东会,双方矛盾持续激化。原告委托律师致函被告法定代表人要求召开股东会,但未得到满意回复。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通报公司经营情况,也未通知原告参加股东会,致使原告的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知情权,但被告均未答复。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①: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①:股东知情权 本文作者:程青松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知晓公司治理、经营情况,保障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是股东知情权又可能被滥用,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知晓了公司经营情况,存在对外泄漏公司商业秘密,侵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所以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包括限定股东知情的范围、规定行使的程序、赋予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要求等。 公司法对于股东行使知情权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九十七条(股份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对于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则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出现了司法实践中一些不同的裁判方法,一些地方法院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一些法院不支持,甚至存在同一高院司法辖区不同法院的司法口径也不相同的情况。 比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是这样处理的: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范案例丨经典案例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法务部查阅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对外公开发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从中筛选出公司法领域较具典型实践指导意义的十个案例,并附上每个案件的“裁判要旨”,以飨读者。 案例一 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 【入选理由】 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 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 (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入选理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豪旭公

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裁判规则解析

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裁判规则解析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其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公司小股东或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财务等信息,内在还蕴含着对公司及公司高管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在实践中,知情权往往是小股东行使其他基本权利(如人事任免权、决策权、收益权)的必要前提或证据收集方式,甚至成为小股东与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博弈的手段。 公司法中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主要为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主要为公司法九十七条,从实践争议和区分价值的角度,本文不再对该条做区分探讨) 股东根据该条款可以行使知情权乃至提出股东知情权诉讼。实践操作中,股东行使知情权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使知情权的主体 行使知情权的主体为公司股东,此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从实质意义上,股东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的人;从形式意义上,股东是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的人(参见施天涛著《公司法论》)。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应为公司的现

股东,符合“当时持股”和“连续持股”两大原则(参见宋晓明、刘俊海主编《人民法院公司法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第95页)。所谓“当时持股”原则,是指原告在起诉时必须享有股东身份,设置目的主要是要求原告应该为权益直接受侵害者,防止原告通过诉讼实现其他非法目的。“连续持股”原则是指从起诉到诉讼终结为止必须持有公司股份。根据该原则,如果诉讼过程中原告出让股权的,则丧失行使知情权的权利,应当驳回起诉。 关于行使知情权的主体,实践操作中还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 (一)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后,无权要求对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的信息行使知情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四)——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若干问题的问答》(下称:《上海问答》)规定,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股东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导致其丧失股东身份的,其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因此,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适格主体为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原股东作为原告要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北京意见》)规定:已退出公司的股东对其任股东期间的公司经营、财务情况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因其已不具备股东身份,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相关案例及裁判规则: 【案例一】杨永登与阳西县三友环保砖有限公司、潘克逢股东知情权纠纷((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规则】一审裁定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上述条文看出,只有股东才有权查阅、复制

公司股东发起诉讼的最全诉讼指引(附50个重大问题)

公司股东发起诉讼的最全诉讼指引(附50个重大问题) 股东诉讼指引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便利股东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主要诉讼类型 (一)本指引所指股东诉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诉讼: 1.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3.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4. 股东出资纠纷; 5.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6. 股东知情权纠纷; 7.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8. 股权转让纠纷; 9. 公司决议纠纷(包括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10. 公司设立纠纷; 11. 发起人责任纠纷; 12.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13.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14.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15.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纠纷; 16. 公司解散纠纷; 17. 申请公司清算以及清算责任纠纷; (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与公司有关纠纷中的其他案由。 二、股东诉讼案件的管辖 (一)

地域管辖 1.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申请公司清算等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其余股东诉讼案件,应以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中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3. 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有效的,由约定法院管辖。 (二) 级别管辖 1. 2019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2019年12月31日之后全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由重庆破产法庭集中管辖。 2. 具有给付之诉性质的股东诉讼案件,一般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本院管辖当事人住所地均在重庆市的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50亿以下(不包含本数)的一审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重庆市的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50亿以下(不包含本数)的一审案件,以及对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 3.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他非给付之诉性质的股东诉讼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三) 仲裁管辖 争议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书面仲裁协议,股东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提起股东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股东诉讼的诉讼主体 原则上,股东诉讼应根据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当事人。

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

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 ——胡睿尔诉广州市朗葳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案 刘思红 要点提示:为保障股东知情权的真正实现,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根据股东构成的具体情况,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应支持股东查阅相关原始凭证的请求。 案例索引: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 29 号民事判决书。 一、案情 原告:胡睿尔。 被告:广州市朗葳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于2011年11月24日经工商核准成立,实收资本100万元,股东为原告和续开波,原告出资35万元,占35%,续开波出资65万元,占65%,续开波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是实际的经营者,原告未参与经营,至2014年1月,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未

分过红。2013年3月,原告提出“股东例行查账申请”并于同年3月15日通过EMS快递给被告法定代表人续开波;被告确认收到原告要求查账申请,但被告认为原告已经看过账本,对原告的申请不予理会。原告认为只看到部分的账本,未看到具体的原始凭证,请求看公司经营期间所有的原始凭证,包含“所有的银行对账单、采购及销售合同及明细、债权债务明细、财务账册、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并提供给原告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账目审计并复制,提供审计场所。 二、裁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故原告作为被告的两名股东之一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没有证据证实原告查阅存在不正当性,故原告主张查阅会计账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对是否可以查阅原始凭证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本院认为,应当允许股东查阅相关的原始凭证,理由有如下: 1.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股东请求查阅原始凭证有其合理

最高院公报案例分析公司治理争议中的法律问题

公司治理系列最高院公报案例分析公司治理争议中的法律问题 公司治理争议无异于公司“内战”,体现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董事会之间或者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等权利主体的意志差异与利益纠葛。但归根结底,公司治理纠纷的本质是股东之间的权利纷争。特殊情形下,尤其是独资公司中的公司治理争议更多的是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经理层之间的矛盾。 笔者认为,在任何情形下发生公司外部争议时应当优先保护债权人及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在公司内部争议中必须尊重股东意志,尊重投资人真实意思表示,包括尊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与执行力;决不能反其道而行之,以管理层意志反向制约投资人的合法权利。 典型案例一: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第8期)。归纳该案民事裁定书中的裁判思想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 2、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 3、根据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有权任命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同时,处于清盘

阶段中的公司司法管理人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是有效的。 4、当工商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决议所任命的代表人存在不一致时,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主,因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当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笔者认为,本案引发一个法律问题,即当公司治理争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或没有法律根据的,则应当适用“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反之,当公司的起诉不能代表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时,则应当适用“裁定”驳回其起诉而不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二:李淑君等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第8期)。本案裁判思想包括: 1、根据公司法制度及其立法精神可以确认,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 2、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则应当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的基础性权利,无合理根据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则不应限制其行使。 3、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

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裁判规则解析

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裁判规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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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裁判规则解析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其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公司小股东或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财务等信息,内在还蕴含着对公司及公司高管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在实践中,知情权往往是小股东行使其他基本权利(如人事任免权、决策权、收益权)的必要前提或证据收集方式,甚至成为小股东与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博弈的手段。 公司法中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主要为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主要为公司法九十七条,从实践争议和区分价值的角度,本文不再对该条做区分探讨) 股东根据该条款可以行使知情权乃至提出股东知情权诉讼。实践操作中,股东行使知情权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使知情权的主体 行使知情权的主体为公司股东,此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从实质意义上,股东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的人;从形式意义上,股东是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的人(参见施天涛著《公司法论》)。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应为公司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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