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建筑业营业税政策汇编初稿

建筑业营业税政策汇编初稿

建筑业

营业税政策汇编初稿2007年6月

目录

第一节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

1.1纳税人 (1)

1.1.1 一般规定 (1)

1.1.2 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的问题 (1)

1.2建筑业扣缴义务人 (1)

1.2.1 分包或转包情形 (1)

1.2.2 关于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的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

1.2.3 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情形 (2)

第二节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2)

2.1关于建筑业的解释 (2)

2.1.1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2)

2.1.2 关于自建建筑物征税问题 (3)

2.1.3 对绿化工程应按何税目征税 (3)

2.2关于征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 (3)

2.2.1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划分问题 (3)

2.2.2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 (4)

2.2.3 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如何征税问题 (4)

2.2.4 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如何征税问题 (4)

第三节计税依据 (5)

3.1建筑业营业额 (5)

3.1.1 建筑业务的营业额 (5)

3.1.3 自建行为的营业额 (5)

3.1.4 分包或转包业务的营业额 (6)

3.1.5 清包工形式装饰劳务的营业额 (6)

3.1.6 关于其他工程作业征税问题 (6)

3.1.7 关于设备价值是否计入营业额问题 (6)

3.1.8 关于工程材料价差应否并入施工企业营业额的问题 (7)

3.1.9 关于管道铺设工程营业税营业额问题 (7)

3.1.10 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如何征税问题 (7)

第四节税率 (8)

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8)

第六节纳税地点 (8)

第七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8)

7.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8)

7.2纳税期限 (10)

第八节纳税申报 (10)

8.1申报要求 (10)

8.2纳税申报资料 (10)

8.2.1 总要求 (11)

8.2.1 申报表 (11)

税法依据和参考文献 (12)

第一节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1 纳税人

1.1.1 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来源: 条例第1条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来源: 细则第11条

1.1.2 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的问题

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的问题,根据你局来文介绍,你区灌阳县政府与桂林市袭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合作兴建商品房,建成后双方按比例分配房屋。在兴建商品房时,房地产公司又与灌阳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城建公司承建两栋商住楼。从以上情况看,房地产公司是该商住楼的建设单位之一,并未提供“建筑业”劳务,而城建公司受房地产公司委托,承建了商住楼,提供了“建筑业”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城建公司负有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义务,如果城建公司将部分建筑业务又分包给他人的,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代扣代缴分包人应纳的营业税。

来源: 国税函[2000]247号1.2 建筑业扣缴义务人

1.2.1 分包或转包情形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来源: 条例第11条

1.2.2 关于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的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缴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

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境内设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来源: 国税函【1995】第156号

1.2.3 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情形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来源: 财税〔2006〕177号

第二节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2.1 关于建筑业的解释

2.1.1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来源: 国税发【1993】第149号

2.1.2 关于自建建筑物征税问题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来源: 细则第11条细则第四条第三款所称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自建建筑物,是指单位或个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建成并未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建筑物。

来源: 国税发【1994】第159号

2.1.3 对绿化工程应按何税目征税

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一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来源: 国税函【1995】第156号2.2 关于征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

2.2.1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来源: 国税发【2002】第117号

2.2.2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

按照国税发【2002】第117号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来源:国税发[2006]80号

2.2.3 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如何征税问题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 国税函【1999】第505号

2.2.4 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如何征税问题

石材加工企业销售石材并负责安装工程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来源:国税函[1999]940号

2.2.5 关于水泥预制构件等如何征税问题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来源:国税发【1993】第154号

2.3 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来源: 国税发【2002】第117号2.4 关于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如何征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来源: 国税函【1995】第156号

第三节计税依据

3.1 建筑业营业额

3.1.1 建筑业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3.1.2 安装业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3.1.3 自建行为的营业额

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比照以下规定确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来源: 细则第18、19条

3.1.4 分包或转包业务的营业额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来源: 条例第5条

3.1.5 清包工形式装饰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来源:财税【2006】第114号附:参考文章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解析

3.1.6 关于其他工程作业征税问题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来源: 财税字【1995】第045号

3.1.7 关于设备价值是否计入营业额问题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

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来源:财税【2003】第016号附:参考文章: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细思量

3.1.8 关于工程材料价差应否并入施工企业营业额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根据这一规定,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后以预算价提供给施工企业的,其实际采购价高于预算价的部分,也应并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内征收营业税。

来源:国税函[1999]586号

3.1.9 关于管道铺设工程营业税营业额问题

关于纳税人在铺设管道工程中所用管道的价值应否计入营业额征收营

业税的问题,国家统计局在有关建筑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明确:施工中所用的各种管道的价值,应计入建筑工程产值。因此,对铺设管道的纳税人征收营业税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将管道的价值计入其营业额一并征收营业税。

来源: 国税函[1998]762号

3.1.10 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如何征税问题

纳税人承包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凡工程所用的构成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属于设备。如上述设备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副款的规定,不纳营业税。

二、其他为管道安装所消耗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金属结构等为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从事管道的安装等施工中所耗用的这些材料,不论与对方如何结算价款,其营业额均应包括这部分材料的价值在内。

来源: 国税函【2001】第695号

第四节税率

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来源: 条例

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第六节纳税地点

6.1 纳税人纳税地点

6.1.1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

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6.1.2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

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1.3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6.2 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来源: 财税〔2006〕177号第七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7.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7.1.1 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来源: 细则第28条

7.1.2 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来源: 国税发【1994】第159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来源: 财税〔2006〕177号

7.1.3 营业税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来源: 财税字【1995】第045号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来源: 财税〔2006〕177号

7.2 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一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来源: 条例第13条

第八节纳税申报

8.1 申报要求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来源: 财税〔2006〕177号8.2纳税申报资料

8.2.1 总要求

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2.按照本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所属的税目,分别填报相应税目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见附件);同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同时填报相应的纳税申报表附表;

3.凡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同时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

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的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8.2.1 申报表

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2.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3.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

来源: 国税发【2005】第202号

第九节建筑业营业税会计

9.1 主营业务及应纳税金的核算

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是承包工程所取得的工程合同收入,包括工程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和追回收入.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账户,核算施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税金及附加。

在会计核算上,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

(1)在工程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完工百分比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方法。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当期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总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1年6月份中标了A工程,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总金额为950万元。工程已于2001年7月份开工,2003年6月份完工。

该项合同在2001年预计工程总成本为750万元,2002年,业主提出变更部分设计,经双方协商,业主同意追加投资50万元。2002年末,预计工程完工尚需发生成本200万元。该工程施工合同的其他有关资料见表

税法依据和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2]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3年12月25日财法字【1993】第040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2000年04月17日国税函[2000]247号

[4]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1995年04月17日国税函【1995】第156号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2日财税〔2006〕177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1993年12月27日国税发【1993】第149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07月18日国税发【1994】第159号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09月11日国税发【2002】第117号

[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8日财税【2006】第114号

[10] 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解析

[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5年06月02日财税字【1995】第045号

[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01月15日财税【2003】第016号

[13] 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细思量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

1999年08月27日国税函[1999]586号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铺设工程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12日国税函[1998]762号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09月11日国税函【2001】第695号

[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16日国税发【2005】第202号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第154号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大全

2018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大全 一、进项税额抵扣 1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2.1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2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3 清包工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0% 2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6%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2.1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6%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 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0%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税率一般是16% 2.2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6% 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6%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

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6%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3机械使用费 3.1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 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租赁机械 3.2.1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6%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 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3.2.2租赁机械(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10% 4临时设施费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2014年最新修改)

税目税率征收范围常见征税业务一、交通运输 业3% 陆路运输、 水路运输、 航空运输、 管道运输、 装卸搬运 陆运:通过铁路、公路、缆车、索道及其他陆路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水运:有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航运: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管运: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装卸搬运: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之间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 运的业务。搬家业务比照“装卸搬运”征税。 二、建筑业3% 建筑、 安装、 修缮、 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 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安装: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作业、安置工程作业(包括 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杄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有线电视安装费。 修缮: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有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工程、钻井工程、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疏浚工程、爆破工程、拆除建筑物 或构筑物工程、绿化工程等工程作业。 三、娱乐业20% 歌舞厅、卡拉OK厅 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在顾客进行娱乐活动的同时提供的饮食服务和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场所,为顾客在就 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夜总会、练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高尔夫球、 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5% 保龄球、台球 为顾客进行台球、保龄球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四、服务业5% 代理业、旅店业、饮 食业、旅游业、仓储 业、租赁业、广告业 务及其他服务业 代理业: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的业务。 旅店业: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饮食业:有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旅游业: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仓储业:利用仓库、货物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租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 的行为,按“租赁”征税。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广告业务: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 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其他服务业: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誉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装潢、打包、设计、制图、咨询、试验、 化验、晒图、测绘、勘探等服务性业务。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

第三条??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 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绿化工程、有线电视安装等工程作业。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凡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对工程承包公司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

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实行BT(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 第五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从事建筑业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六条??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承包、分包的,分别以承包人和分包人为纳税人。 的,分别以建设方(或投资方)和施工企业为纳税人。 第四章????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对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建筑业综合税率的计算公式及详细解释

建筑业税率的计算公式及详细解释 1、建筑税是价内税,税前的基数加上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以后就成了工程的总价。把总价看成1,所以就用1来除。 2、以市区为例,税前的基数占总价的比例=1-0.03-0.0021-0.009=0.967,税前的基数加上综合税金等于总价,0.967*(1+综合税率)=1,所以综合费率=(1/0.967-1)*100%=3.41%. 3、 以市区为例,税前的基数=A*(1-0.03-0.0021-0.009)=A*0.967,税前的基数加上综合税金等于工程总价:A*0.967+A*0.967*综合税率=A ,故综合税率=[(A-A*0.967)/A*0.967]*100%=3.41% 4、由上可推出:综合税率=[(A-A*0.967)/A*0.967]*100%=[(1-1*0.967)/1*0.967]*100%= {[1-1*(1-3%-3%*7%-3%*3%)/1*(1-3%-3%*7%-3%*3%)]}*100% 5、将综合税率看为C:则 C =++% 3*%3-%7*%3-%3-1%3*%3%7*%3%3,两边同时加1则可得到: 6、1+C =++%3*%3-%7*%3-%3-1%3*%3%7*%3%3+1=% 3*%3-%7*%3-%3-11所以:C=%3*%3-%7*%3-%3-11-1 7、税率公式=1/1-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教育附加税)-1后得出结果乘以100% 营业税相对于营业额,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相对于营业税额,怎么计算公式是 税率公式=1/1-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教育附加税)-1后得出结果乘以100% 8、综合税率={营业税税率*(1+3%+7%)/[1-3%*(1+3%+7%)]}*100%,红色1表示营业税的税率、3%*7%表示城乡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的7%计取、3%*3%表示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取;蓝色1表示工程总造价 热心问友 2012-04-01 1、建筑工程上算“营业税”都 是先算的不含税的工程造价,而营业税本身都是以营业额(含营业税)计算的,所以: 营业税 =(不含税工程造价+营业税)×3% = 不含税收入×3%/(1-3%) , 也就是说: 营业税的税率 = 不含税工程造价的税金,即“不含税收入×3%” 除以 其所占营业税的比例“(1-3%)”,此处假设营业税的税率为1,那么,去掉营业税的“3%”,就是不含营业税的税率所占的比例了。 在这个“(1-3%)”中,这就是这个“1”的由来。 2、其它两项税都是以营业税为基础的,所以他的计算式中都带这个“1”

案例让你学会营改增后的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

提示: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本月通过认证。 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所有建筑服务业务均由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施工或分包,企业2016年7月份业务如下: 业务1:本地A建筑项目为营改增后的项目,采取一般计税办法,于当月竣工结算。收取含税工程款220万元,另因提前竣工收取奖励款2万元,一并与工程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均已收到。对A建筑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分包给B工程公司,本月对分包工程进行结算,取得B公司开具的分包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工程款10万,增值税款0.3万元;购买材料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增值税17万。 解析: 1.结算、收取工程款 销项税额=222/1.11×11%=22(万元) 借:银行存款 2220000 贷:工程结算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0000 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解析: 2.支付分包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0 贷:银行存款 103000 3.购买材料物资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业务2:外市B市政工程项目为营改增前的项目,采取简易计税办法,当

月竣工结算, 收取含税工程款51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尚未收到;发生分包支出103万元。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预缴增值税12万元,取得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解析: 应纳税额=(515-103)/1.03×3%=12(万元) 预缴税额=(515-103)/1.03×3%=12(万元) 账务处理: 1.月末工程结算 借:应收账款 5150000 贷:工程结算 5000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0000 2.支付分包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000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00 贷:银行存款1030000 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时间】2011/01/01 【颁发文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提高建筑业营业税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按规定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以及按规定应在我区补征建筑业营业税的,适用本办法。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第三条纳税人提供下列建筑业劳务应当依法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一)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饰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油漆等工程作业。 (三)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 (六)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线路及其接收装置的作业。 (七)绿化工程。 (八)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

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最新.doc

2019年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最新 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最新 四大行业税率确定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介绍,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受益,前期

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截至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无论是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都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减税。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当前实体经济较为困难,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设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时,按照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做出妥善安排。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 方案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增值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目前,距离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不足两个月时间,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要分批次做好对试点那是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 此外,国税、地税部门要早日对接,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纳税人档案交接手续,做到无缝衔接、平滑过渡、按时办

2018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

2018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 2018-06-14 17:16 一、进项税额抵扣 1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2.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3 清包工 (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0%。 2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6%,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2.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0%、16%。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0%;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6%。 2.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6%;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2.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6%;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3机械使用费 3.1 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 租赁机械 3.2.1 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6%;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3.2.2 租赁机械(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10%。 4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工程项目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例如购买的脚手架、活动板房、围墙等,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 5水费 水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0%、3%。 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0%的进项税。 6电费 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营改增试点地区税目税率对照表

一、建筑业3%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 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自建自用建筑物的自建行为,以及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不是建筑业的征 税范围) 安装: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作业、安置工程作业(包括

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杄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有线电视安装费。 修缮: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有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工程、钻井工程、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疏浚工程、爆破工程、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绿化工程等工程作业。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 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也属于此税目的征收范围。 二、金融保险业5% 金融: 贷款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业务)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务、邮政储蓄业务、其他金融业务(包括银行结算和票据贴现业务) 。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的离岸银行业务,应在我 国缴纳营业税(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保险:人身保险业务、责任保险业务。 三、文化体育业3% 体育业: 表演:单位和个人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经营游览场所: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其他文化业: 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等业务。*【提示】播映业务、会展业务已“营改增”。 体育业:单位和个人为举办体育比赛或为体育比赛或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四、娱乐业5%-20% 歌舞厅、卡拉OK厅等 20%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在顾客进行娱乐活动的同时提供的饮食服务和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夜总会、练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高尔夫球、 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5% 保龄球、台球为顾客进行台球、保龄球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五、服务业5%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务及其他服务业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 《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文件全文和四个附件详细内容可以参阅本公众号对应文章。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问题有来了,具体是哪些建筑服务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设工程税税金的依据费率基数

建设工程税税金的依据、费率、基数 一、税金的法律依据 1.1营业税的法律依据 营业税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主要税种,按照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征收。 法律依据有:《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等。 1.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附加税,按照营业税的税额附征。 法律依据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1.3教育费附加的法律依据 教育费附加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附加费,按照营业税的税额附征。 法律依据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等。 1.4工程造价税金的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是一项综合税率,按照工程造价进行计算和缴纳。 法律依据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等。 二、税金计算之税率 2.1税金的征收范围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5项内容,其中: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一个兜底条款,是指上列4项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 2.2税收法规中的税率 《营业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税率如下: 建筑业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率为3% 。 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税率为3% 。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3工程费用中的税率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综合税率如下: (1)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 税率(%)==3.4126% (2)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 税率(%)==3.3485% (3)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 税率(%)==3.2205% 施工单位可以根据企业所在地点,按照上述3种情形选择税率计算公式。建设单位编制标底时,应当参照地方定额的税率标准计算税金。如北京市规定标底中税金不得调整,不得低于现行定额的取费标准。 三、税金计算之基数 3.1税金基数的法律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总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营业额为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但总承包人为分包(转包)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税金的计税基数为税前造价与利润之和,即税金=(税前造价+利润)*税率(%)。税前造价为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

营业税税率表(2015版)

上海炫企注册公司:https://www.wendangku.net/doc/2c17674846.html, 营业税税率表(2015版) 税目征收范围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3% 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 三、金融保险业贷款、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邮政储蓄业务和 其他金融业务 5% 四、邮电通信业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3% 五、文化体育业文化业、体育业3% 六、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 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七、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 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 权、商誉 5% 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5% 备注: 一、建筑业特殊项目 1、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2、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3、钻井勘探、爆破勘探按建筑业征税。 二、文化体育业特殊项目 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 三、娱乐业特殊项目 对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娱乐业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四、服务业特殊项目 1、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 2、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五、转让无形资产特殊项目 1、土地租赁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税; 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六、销售不动产特殊经营项目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共担风险不征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doc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 第三条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绿化工程、有线电视安装等工程作业。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凡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对工程承包公司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转让:营业税5%,契税3%,城建税0.25%,教育费附加0.15%。共8.4%。 出租: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13.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其中,房产税8%,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印花税0.1%。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法定比例缴纳,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3%缴纳 甘肃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经2001年9月11日省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双方均为纳税人。 第三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和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作价投资、入股的; (二)以获奖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三)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四)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第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或代扣代缴契税。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征收契税。 财政部门可按契税征收额的5%提取征收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财政部门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五)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部门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以及用于非营利性的食堂、学生宿舍、实验室、档案资料室、库房、会议室、接待室、图书馆、住院部、体育场所的;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标准面积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的项目。 第九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第十一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用途应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财政部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财政部门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契税完税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5年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且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实施依据 (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四)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三、费用组成内容 (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预算定额的内容一致。 (二)企业管理费包括预算定额的原组成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回应了媒体的提问。  四大行业税率确定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 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介绍,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

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受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 2亿元,无论是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都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减税。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当前实体经济较为困难,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设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时,按照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做出妥善安排。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变动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变动的通知 【标 签】娱乐业营业税,税率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0-03-03 【实施时间】201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75号)规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从2010年1月1日起变动如下: 1、娱乐业“游艺”税目营业税税率改为“5%”。 2、娱乐业“音乐茶座”税目营业税税率改为“5%”。 3、娱乐业“网吧”税目营业税税率改为“10%”。 4、娱乐业“高尔夫”税目营业税税率改为“10%”。 5、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税目营业税税率改 为“15%”。 我局已于2月22日对网上报税系统的数据进行了调整,请您纳税申报时,认真准确填写纳税申报表。 填写营业税申报表时,对于税率调整的应税项目,税款所属期在2010年1月1日以前的,选择原有的应税项目;税款所属期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的,选择列表中对应的应税项目。 013 歌厅(10年1月1日起适用) 014 舞厅(10年1月1日起适用) 015 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10年1月1日起适用) 016 卡拉OK歌舞厅--练歌房(10年1月1日起适用) 017 卡拉OK歌舞厅--恋歌房(10年1月1日起适用) 018 音乐茶座--酒吧(10年1月1日起适用) 019 高尔夫球(10年1月1日起适用) 020 游艺场(10年1月1日起适用) 021 网吧(10年1月1日起适用)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