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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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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5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47岁的刘树民在妻子逝世后与年方5岁的儿子相依为命,家里总有说不出的凄凉,儿子想要一个姐姐,刘树民也想有个女儿,于是决定收养。下列何人可以为其依法收养?( )

A.社会福利院抚养的10岁残疾女童

B.社会福利院抚养的10岁孤女

C.社会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6岁女童

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6岁女童

2.胡建国的祖父与何美玉的祖母是表兄妹,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胡建国与何美玉为( )

A.八亲等旁系血亲

B.七亲等旁系血亲

C.六亲等旁系血亲

D.五亲等旁系血亲

3.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外离婚的准据法是( )

A.双方共同选择的一方本国法

B.当事人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D.婚姻缔结地法

4.外祖父和外孙子女是( )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5.李刚的父亲与王丽的母亲为同胞兄妹。王丽四岁时被他人收养。现李刚二十五周岁,王丽二十一周岁。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李刚与王丽( )

A.可以结婚

B.不能结婚

C.能否结婚从习惯

D.能否结婚由婚姻登记机关酌情决定

6.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己身与表兄弟姊妹之子女属于( )

A.二亲等旁系血亲

B.三亲等旁系血亲

C.四亲等旁系血亲

D.五亲等旁系血亲

7.王华是杨玉妻子的哥哥的妻子;王华是杨玉的(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8.我国古代最为常见的结婚方式是( )

A.互易婚

B.共诺婚

C.宗教婚

D.聘娶婚

9.“夫为夫妇者,义以和亲,恩以好合……恩义俱废,夫妇离矣。”此语出自( )

A.《唐律疏议》

B.《礼记》

C.《女诫》

D.《仪礼》

10.在我国《婚姻法》等法律中,概括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所用的概念是( )

A.行辈

B.亲等

C.服制

D.世代

11.在我国的基本法中,率先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是( )

A.《妇女权益保障法》

B.《刑法》

C.《民法通则》

D.修正后的《婚姻法》

12.父母不顾其女王丽的反对强行将其送到河南与吴栓子结了婚,王丽的父母从吴栓子处索

得人民币30000元。王丽父母的行为已构成( )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借婚姻骗取财物

D.借婚姻索取财物

13.婚姻家庭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 )

A.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B.身份法和财产法的关系

C.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D.基本法和非基本法的关系

14.毛泽东有关封建“四权”的论述,出自( )

A.《怎样分析农村阶级》

B.《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C.《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

D.《井岗山的斗争》

1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女方有下列哪种情形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A.患病期间

B.子女未成年期间

C.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D.丧失生育能力后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6.根据《母婴保健法》,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哪些疾病的检查?( )

A.严重遗传性疾病

B.指定传染病

C.有关精神病

D.性生理缺陷

17.财产关系方面的亲权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 )

A.管理权

B.使用权

C.收益权

D.特定情形下的处分权

18.兄姐承担扶养弟妹义务的条件是( )

A.兄姐有负担能力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抚养能力

C.弟妹未成年

D.弟妹虽已成年但尚未就业

19.有权以重婚为由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 )

A.婚姻当事人

B.当事人的近亲属

C.基层组织

D.当事人住所地婚姻登记机关

20.我国古代离婚的方式主要有( )

A.出妻

B.和离

C.义绝

D.呈诉离婚

21.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下列哪些权利义务是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已有规定的?( )

A.计划生育义务

B.贞操义务

C.姓名权

D.同居义务

22.在我国,下列亲属中哪些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

A.父母与婚生子女

B.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C.养父母与养子女

D.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23.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

A.双方确系自愿离婚

B.双方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双方已就离婚的原因达成共识

D.双方对子女、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24.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

A.无子女且年满三十周岁

B.无生育能力

C.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D.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25.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

B.立嗣需立嗣者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

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

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题11分,第35题13分,共24分)

34.丁晓的父母于1989年离婚,6岁的丁晓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每月给付抚育费50元。1993年,父亲再婚,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孩子。自1994年起父亲以经济困难为由不再给付抚育费。丁晓靠着母亲少量的工资支持读完了中学。这期间母亲曾多次向丁晓的父亲索要抚育费,丁父只是在过春节时象征性地给了100元。2002年,丁晓考上了一所大学,父母再次为他的学杂费产生分歧,最终还是母亲将她的养老金存折抵押后借钱勉强给丁晓交齐了几千元的学杂费。为了节省开支,丁晓没有住学校的宿舍,母亲的住房又离学校太远,所以只能住在父亲1997年以来承租的单位的一间公房里(此房离学校很近,父亲一家则住在自购的商品房里),然而父亲竟将房间防盗门的锁换掉,不让儿子进门。从此丁晓居无定所。父亲认为,丁晓已满18周岁,不仅拒绝支付他的抚育费,还将他扫地出门。对于父亲的无情做法,丁晓万般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庭。丁晓提出以下几项请求:第一,父亲应给付其自1994年以来拖欠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第二,父亲应给付其上大学期间所需费用的1/2;第三,允许其居住父亲承租的单位的公房。

问:法院对丁晓提出的三项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35.王泳(男)是外企职员;李琳(女)是大学讲师;双方于1992年结婚。婚后租房居住,全部家具和家用电器由王泳在筹办婚事时购买。

王泳和李琳的事业发展顺利,李琳为了及早晋升副教授,拼命工作,不愿意生孩子,而王泳认为李琳过于要强,缺乏母性,双方常为生不生孩子的问题闹矛盾,渐渐地王泳对李琳失去了耐心。2000年1月,王泳向李琳提出分手,遭到李琳拒绝。自此以后双方分居,王泳借住在朋友家里。这期间王泳有了女朋友并与女朋友同居。2001年5月,王泳以自己和女朋友的名义共同购置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2002年6月王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琳离婚。经法院调解,李琳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与王泳有下列争议:

王泳认为家具和家用电器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应归他本人所有;李琳认为家具和家用电器婚后双方共同使用已超过4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泳认为上述三居室房屋是在与李琳分居后由自己和女朋友购买的,与李琳无关;李琳认为这套三居室房屋的价款的2/3,是王泳以夫妻的共同存款给付的,该房产的2/3应属于王、李的共同财产。并举证证明王泳出资占房屋价款的2/3,其同居女友出资仅占1/3。王泳还提出,李琳有一项科研成果专利正在办理转让,估计可得转让费20万元,自己有权分得一部分。李琳还提出,由于王泳与女朋友同居才导致离婚,王泳对离婚有过错,自己并无过错,故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家具和家用电器是不是王泳的个人财产?

(2)案内房屋的2/3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3)对王泳提出的分割专利转让费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4)对李琳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新《婚姻法》:原配有权要回小三分手补偿费

新《婚姻法》:原配有权要回小三分手补偿费 夫妻双方本应相互忠诚、信任,但外遇,却成为婚姻生活中的一道致命伤,“小三儿”、“二奶”让本应“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婚姻频频亮起红灯。近年来,我市离婚率持续上升,今年比去年增加三成。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简称《解释三》),首次增加了“小三儿”、“二奶”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费法院不予支持,而原配则有权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索要补偿款,也就是说,贪慕钱财的“小三儿”和“二奶”可能人财两空,大大遏制了婚外情的发生。 没收到分手费小三要起诉 南岗区法院法官向记者讲述了一个案例,42岁的方董(化名)和妻子结婚15年,事业做得风生水起,可面对婚姻,却没有太多激情。4年前,他在朋友聚会上认识了28岁的李芳(化名),不久,李芳就成了方董的婚外情人。四年里,李芳总劝方董离婚,考虑到孩子,方董始终没同意,两人为此频频争吵,最后以分手收场。分手前,方董答应给李芳20万元作为分手费,但迟迟没有兑现,李芳多次向方董索要,并称要上法院起诉。 小三讨要分手费法院不予支持 据南岗区法院法官介绍,《解释三》中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已婚男方为与“小三儿”或“二奶”分手,约定支付分手费,男方若不拿钱,“小三

儿”、“二奶”追要钱款,法院不予支持。而男方给了钱又反悔想要回,法院同样不予支持。这就一定程度上使男方与“小三儿”或“二奶”签订的“分手补偿协议”成了一纸空文。 原配有权要回已支付分手费 “《解释三》中还规定,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法官介绍说,假如男方真的给了“小三儿”、“二奶”所谓的分手费,而费用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就有权向法院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提起诉讼,向“小三儿”“二奶”索要钱款,法院受理后根据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浅谈农村婚姻法的适用状况——河北省地区的调研

浅谈农村婚姻法的适用状况——河北省地区的调研 发表时间:2020-03-24T10:11:00.100Z 来源:《文化时代》2020年1期作者:刘欣陈怡菲刘璐瑶 [导读] 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社会深受影响,在家庭生活与婚姻生活方面产生了巨大的改变,不断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但是经过本文作者调查研究发现,新时代农村的婚姻法的适用还不完全符合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有些方面还存在较大问题。如农村结婚彩礼的归属问题,早婚问题,非法同居等。除此之外离婚案件缺少对孩子的保护,财产分配不均,以及妇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后难以实现等问题。作者想通过此篇文章让农村法制意识 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唐山 063210 摘要: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社会深受影响,在家庭生活与婚姻生活方面产生了巨大的改变,不断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但是经过本文作者调查研究发现,新时代农村的婚姻法的适用还不完全符合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有些方面还存在较大问题。如农村结婚彩礼的归属问题,早婚问题,非法同居等。除此之外离婚案件缺少对孩子的保护,财产分配不均,以及妇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后难以实现等问题。作者想通过此篇文章让农村法制意识薄弱的人,重视婚姻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婚姻权利益,并且促进我国法治的建设。 一农村巨额彩礼的归还困难问题 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生活水平提高,彩礼作为一项从古至今的结婚习俗,彩礼的价格也是逐年上升,但是事实上并不是所有家庭的条件都可以负的起几十万彩礼,作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在河北省农村平均的结婚彩礼在六万左右,当然有些村子的“习俗”甚至高达几十万。一旦金额过大,在悔婚时候,女方是否应当归还彩礼成了一个问题,还多少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由于在农村现在适婚女性大大少于男性,婚姻市场可谓是竞争十分激烈。在巨额的结婚彩礼面前,许多农村小伙要么结不起婚,要么要“倾家荡产”只为娶到心爱之人。但是遇到故意骗婚的,或者彩礼给了女方,女方悔婚不退彩礼,又或者结婚才一两个月就立刻要求离婚的,导致人财两失的,不在少数。 现阶段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彩礼的返还问题有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根据作者的调查,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小伙在遇到女方悔婚,要么没有去索要彩礼的意识,要么索要的方式不得当,甚至由于女方拒绝归还彩礼,而进行极端对女方产生伤害行为。我们最应该做的是在自己所要无果,乃至出现分歧的时候,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发生的纠纷,以防止更多危害行为的发生,去创造一个文明和谐的农村社会环境。此时法官对这类案子的审判过程应该在依法的同时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实现公平正义。 二早婚现象及无证婚姻现象严重 我国是人口大国,在1971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同时我国提倡晚婚晚育,即便现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对全面二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我国婚姻法对男女结婚年龄,仍有着较高的规定和限制,男人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2岁,女人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0岁。然而作者在在河北农村的走访过程中发现许多青年男女结婚年龄早于法定年龄,这些青年大多都学历不高,早早辍学或者因为家庭条件不好,未满十八岁便开始了打工赚钱,他们步入社会的年龄较早,造成了他们结婚年龄早于法定年龄。其实这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是无利的,首先,早婚的形式多以仪式婚的方式,这种形式意味着无证婚姻的存在,即我们所说的非婚同居。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形式登记结婚,是对法律的藐视,这种行为使婚姻法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其次,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法律无法对弱者进行保护,造成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一系列问题比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更加难以解决。 三离婚后对孩子保护不周以及监督权的实现 农村男女离婚,不光是对双方情感的伤害,伤害最大的却是孩子,往往孩子的归属和抚养问题有很大的误区。作者在农村调查发现,双方在离婚后,为了逃离离婚的阴影,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很逃避,甚至出现父母双方都不想要抚养权的状况。当然更普遍的问题是双方认为在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选择权对方,以后孩子的各个方面都与自己无关,这种想法很明显与我国的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甚至在亲情和道德方面是不允许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亲子与监护关系不会改变;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不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即所谓的探望权。其中探望权的实现无论是对孩子的成长以及家长对亲情的维护有极大的好处,现在农村的男女双方的问题在于,不知道自己有探望权,甚至明知道自己想有探望权却不积极行使。对此对于孩子的保护,还是有待于解决的。 四结论及其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的发现与研究,作者认为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农村普法教育有待加强,大部分人是由于不知道我国的法律规定,没有维权意识,致使农村婚姻法的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对此我提出几点建议: 1.应该加强法律的宣传,可以在设立微信公众号,多录普及婚姻法的视频,通过现代网络技术,向村民宣传婚姻法的有关内容,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并且鼓励他们通过法律维权,增强法律意识。对于早婚的人群,我们应加大对青年男女的教育,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 2.当然我们还需要逐步完善婚姻立法,建立相应惩罚机制。新《婚姻法》实施以来,更好地保护了公民的婚姻家庭,但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这就需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现行的婚姻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在内容上增加对违法婚姻的惩治措施,建立一整套结构严谨、内容完整、执行便利的惩治机制。 3.我们应该维护法律尊严,加强婚姻法适用的监管。可以再村委会建立一个婚姻监督,和普及婚姻法的组织,在村民结婚以及发生离婚问题时可以向这个组织咨询和求助。并且在法律层面来讲对于不同的情况我们需要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参考文献: [1]申育林.关于农村青年早婚早育问题的探讨[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5). [2]沈剑.降低法定婚龄的可行性分析———基于保护“民本” 的法社会学视角[J].兰州学刊,2013(3).[3]金眉.从法定婚龄的部门限制规定看正确理解法律位阶[J].南京社会科学,2005(9).

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的理解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4条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文简称《婚姻法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财产问题尤为重视,19个条文中有13个条文涉及到抚养费、共同财产、房产归属、养老保险金分割等重要问题,为审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 今天我们重点讨论一下第4条所涉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介绍一下共有及其分类。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按照所有权人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顾名思义,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和责任。共同共有区别于按份共有,只能基于共同关系而生,共同共有存续期间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分享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责任,其份额是潜在的,惟有共有关系终止是,每个共有人的份额才显现出来。 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只要没有例外约定,在共有期间,任何共有人均可随时请求分割;而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夫妻共有属于典型的共同共有,按照共有理论,只有夫妻关系终止,共同财产才能进行分割。但是《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维持共有关系,为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以《物权法》第99条为基础,明确了两种“重大理由”:“(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这样两种情况下,允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有利于保护夫妻中弱势一方的权利,有十分积极的立法意义。但是《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并没用针对“重大理由”设定例外条款,这是否意味着除此之外再没用“重大理由”了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举一个例子,如某法院审理的荀某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纠纷”案,荀某与李某已结婚二十余年,财产皆由李某掌管。后李某独自到外地,不照顾荀某,荀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没有着落。为此荀某起诉要求使用由李某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的一半。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存款1.5万元,双方对该款享有平等的权利,现荀某没有生活来源,李某独占存款,剥夺了荀某对该财产行使支配、处分的权利,判决李某分给荀某8000元,有荀某自主支配。①法院在荀某无经济来源、已出现生活危机的情况下,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维持婚姻关系,并非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的两种情况,但是这一处理方式,符合公平原则,也与《物权法》的规定相一致,为保护弱势一方的权利又提供了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不能狭隘的理解《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在实际情况中,仍应按照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方利益,允许列外的“重大理由”,保护夫妻弱势一方的权利。 ①程新文、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若干新情况新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7年第2集总第30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0~81页。

婚姻法宣传资料

婚姻法宣传资料 一、结婚 1、婚姻无效情形(婚姻法第十条): (1)、重婚;(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达到法定年龄(男≥22,女≥20) 2、结婚登记 现实中,若未办理登记的,应该补办登记。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自愿、一夫一妻、年龄等)时起算,而非从补办时起算。 3、同居关系 (1)同居情形:A、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禁止);B、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 (2)同居之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 A、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原则不予以受理,但该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予以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B、无论何种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作为普通民事诉讼予以裁判。 二、夫妻财产关系 1、法定共有财产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所得; C、知识产权收益(婚姻

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D、继承、受赠所得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除外(注意: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一般作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E、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也归夫妻共有;F、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G、由一方婚前承担,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法定个人财产 A、一方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伤而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遗赠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此外,夫妻还可以在婚前或婚内自由约定财产归属(书面形式)3、夫妻债务 原则上婚前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为限来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但需注意: A、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B、婚姻有存续

新农村婚姻法讲稿

关于农村婚姻在法律中的适用 法律讲稿 当前农村离婚问题呈现离婚率居高不下、当事人年龄小且结婚时间比较短、外出务工人员多、女性提出离婚的多、涉及违法行为的多、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多等特点。其主要原因是打工外遏、婚外生情、草率处理婚姻问题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当事人举证困难、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案件比例高、过错赔偿制度运用较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后难以实现等问题。为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和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和婚姻管理工作,尤其司法机关要正视问题,创造性地执行法律,充分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正确贯彻实施婚姻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1、《婚姻法》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1)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借婚姻索取财物; (3)重婚;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5)家庭暴力; (6)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3、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4、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5)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5、在哪种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6、《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受害人的救助是如何规定的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

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法律知识宣传手册

法律知识宣传手册 您好!您平时遇到过纠纷吗?您受到过不正当的侵害吗?您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吗?法律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目前我们国家正在建设法制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所以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实我们现在的生活中就有好多事情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下面我们把日常生活中可能用到的法律知识写下来,虽然不多,但希望能够给您一些帮助,也希望您能够学会运用法律来解决一些问题. 1、如果你被虚假广告欺骗了,该怎么办? 你要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你的举报有时会很好地帮助他们,同时也会好地保护你自己。 2.街头兜售小红旗能否用来装饰房间? 街头兜售的小国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允许使用的. 3.如果你回家发现被盗,该怎么办? 你的第一个任务是马上报案,然后等待公安人员勘查现场。你千万不要急着去看家里丢了什么东西而贸然闯入,有时候破案的线索就在那些很容易被破坏的蛛丝马迹中。 4.民间借贷利息受法律保护吗? 民间借贷关系中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

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否则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5.打官司该上什么地方? 民事纠纷可以到人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纠纷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刑事案件中的公诉案件(一些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犯罪,如杀人、抢劫等)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查处后交由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自诉案件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6.作为消费者你享有哪些权利? 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安全权、求偿权、参与监督权、接受消费者教育权、建立消费组织的权利。 7.赠品或奖品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可以要求销售者维修、调换或者赔偿? 当然可以。 8.削价商品实行质量保证吗? 削价商品依然实行质量保证,当削价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销售者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9.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加以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协投诉电话:12315);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分钱给小三,还能要回来:夫妻共同财产包含什么你清楚吗

分钱给小三,还能要回来: 夫妻共同财产包含什么你清楚吗 2018-03-21盈科一站式服务中心 案例回顾 2014年,刘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与第三者赵某建立了恋爱关系。此后,李先生承诺赠与赵小姐10万元,并从银行支取现金10万元给赵某。 2016年4月,刘女士发现李先生和赵某的关系,并查询到李先生曾给赵某10万元,刘女士遂将赵某诉至法院,并将李先生作为第三人。刘女士认为,丈夫在尚未离婚的情况下出轨并与赵某建立恋爱关系,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刘女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赵某返还10万元。 夫妻共同财产在两人共同意愿的情况下才能处分

法律解释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 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无权处分是否可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浅议农村婚姻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农村日益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大潮流下,农村的离婚率迅速上升,婚姻家庭状况百出。 一、农村婚姻家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家庭破裂的导火索。家庭暴力在农村家庭中的发生率远高于城市家庭,对于家庭暴力,大部分人持否定态度。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是妇女、老人和儿童,尤其是妇女。它不仅给妇女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也成为影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二)非法同居,婚外情上升,成为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对外开放以来,受西方文化影响,西式婚恋性观念传入我国,并逐步从大中城市人群渗透到农村外流人员,农民工大军将这些观念带到农村,非婚同居、婚外情、试婚等在农村的土壤上生长起来,并在一定程度上被逐渐接受。 (三)未婚先育问题。如今,在部分农村地区未婚先育现象呈上升趋势,相当一部分农村青年先生育再结婚,这不仅是对传统婚育制度的冲击,也是对现行婚姻生育政策的挑战。未婚先育不仅仅是对我国婚姻生育政策的挑战,也是对我国户口登记政策的冲击,最直接带来的问题是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以及日常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心理问题等。 (四)由于家庭关系处理不好导致婚姻失败。在农村,大部分青年婚后与公婆一起生活。但许多家庭存在着代际关系错位的问题,尊老不足、爱子有余就是具体表现。往往一家人在照顾小孩的问题上产生分歧,过于关注小孩但不重视老人的需求,引发亲子之间的冲突。二、农村婚姻家庭现状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中国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期,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尤其在农村,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等封建意识还有滋生的土壤,并且直接影响婚姻家庭。由于农村的传统生活习惯,青年人结婚后基本都和公婆一起生活,长时间生活在一起,由于鸡毛蒜皮的小事也会引发冲突。 (二)社会原因。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城市的快速发展,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从而造就了农民工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劳务收入已经成为农村、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农民工逐步脱离了世代依存的土地,但由于各种社会的、历史的原因,还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在这样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下,农民工群体的离婚率正在逐年上升。农民工婚姻家庭的快速解体,不仅给家庭成员带来不幸,也随之带来了一系列子女抚养、单亲家庭关爱缺失等社会问题,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隐患。 (三)法制建设方面的原因。我国法制建设是稳步发展,但是,还有相对不完善的地方。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受道德约束的地方多,而受法律约束的少。新婚姻法尚不够完善,缺乏对婚姻善意一方有效的救济措施。 三、改变农村婚姻家庭状况的对策与建议 农民家庭中,对确因感情完全破裂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也无可厚非,但是,婚姻的蒂结与解除不仅仅涉及夫妻本身,它还影响到其他家庭成员的生存状况,因此,建立广泛的婚姻保障机制,让暂时出现裂痕或仍有挽救余地的婚姻关系得到及时修复,帮助农民们渡过婚姻危险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应当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婚姻家庭,提高家庭和谐度。(一)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充分发挥各媒体、社会团体、各单位的作用,加大力度宣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要对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的婚姻家庭观念进行积极地引导,大力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良好道德的活动,倡导社会新风,创建和谐社会。 (二)普及法律知识,强化相关法律求助措施,加大维权力度。加强《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将这些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总体规划,要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群众弄懂、弄通相关法律,提高维权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新婚姻法(2001版)的修改内容与特点

新婚姻法(2001版)的修改内容与特点 与1980年《婚姻法》对比,新婚姻法增加了一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增补了15条,删除了1条,修改了22条,完整保留了14条,共计6章51条。其修改幅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增补内容之多、创新色彩之浓,不失为中国现代婚姻家庭立法之空前。就修正案的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总则中,在保留原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和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增设了两项内容:一是补充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二是体现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在结婚制度中,在肯定原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和结构登记程序的基础上,修改、补充了五项内容:一是鉴于我国在防治麻风病方面已取得伟大成就,从文字上和形式上删除了“患麻风病未经治愈”禁止结婚的规定,实际上将其纳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二是维护婚姻登记制度,补救事实婚姻,补充了“未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三是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确认夫妻平等的住所选择权和决定权,将原条文修改为“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删除了“也”字;四是补充了婚姻无效规立,正式确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五是创设了可撤销婚姻制度。 第三,在家庭关系中,凸现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提升司法解释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加强亲属关系的法律调整,修改、增补了七项内容:一是修改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模式,较为明确地规范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类财产关系的静态构成和动态运作;二是在父母子女关系中补充了“禁止弃婴”的规定;三是将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修改为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四是将“非婚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分,直至子女能独生活为止”修改为“不直接抚养非婚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五是修改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补充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六是补充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并将原法中的“抚养”改为“扶养”;七是增加了“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的规定。此外,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去掉了原婚

三八妇女节法制宣传

三八妇女节法制宣传 篇一:建南社区开展“三八”妇女节普法讲座 建南社区开展“三八”妇女节普法讲座“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深化妇女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妇女维权服务,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政府责任,我建南社区组织开展了“三八”妇女节法律知识讲座。此次讲座以“提高妇女法律素质,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为主题,宣传内容主要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知识。此次受教育人数22人,现场解答法律咨询10人。 法制宣传讲座的开展,有利于广大妇女知法、懂法、用法,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有利于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震慑社会上、家庭中存在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高了广大妇女自我保护的意识,提升了他们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爱护妇女的良好氛围,更好地实现男女平等、社会和谐。 葫芦岛市龙港区西街道建南社区20XX年3月5日 篇二:20XX年“三八”妇女节北滘镇教育线普法知识宣传[1] 20XX年“3·8”妇女节北滘镇教育线普法知识宣传 北滘镇教育局妇委会

一、单选题(本题共80小题,每小题1.5分,共12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三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 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的共同责任。 a、各级政府B、全社会c、各级党委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 a、上岗前B、离岗时c、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3、()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a、工会B、共产主义青年团c、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4、女职工是()的统称。 a、女工人B、女职员c、女职员和女工人 5、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女职工权益包括()。 a、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 B、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c、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a、一定比例B、适当数量c、相当数量 7、()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小三赠与返还案例

上海杨浦法院判决“小三”全额返还“男友”配偶107万判决书全文“近日,一则上海杨浦区法院判决“小三”全额返还“男友”配偶107万的报道,在微博上又引起了法官、学者及律师的热议,事实上这个问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就是一个争议极大的问题。清官难断家务事,在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民事一审案件情况统计表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比重一直居高不下,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几经反复,但在公布的正式稿中还是删除了“为解除婚外同居关系约定的补偿”条文。(2008年12月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0年5月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因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要求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支付补偿金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除外 (2010年6月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同居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配偶者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向同居一方主张返还的除外。 (210年11月征求意见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在《婚姻法解释(三)》起草制定过程中,受社会公众关注度最高的就是有关婚外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为什么正文删除了这条? 社会现实中的婚外同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而由于我国目前婚姻登记信息未能全国联网且并不对个人查询,造成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情况也普遍客观存在。在结束同居的财产协议中,有些人以个人财产解决偿还问题,多数情况是隐瞒手段以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如果是该笔补偿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则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另一方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因此,“小三”应当返还。但返还的范围是全部还是一半呢?该条又规定的“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不是和“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矛盾呢?我们理解,如果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使用的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的补偿,那么其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简单的条文难以涵盖如此复杂之问题,所以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研究。 当时在任的最高院民一庭杜万华庭长曾表态,在今后地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善良风俗;维护社会主义条件下婚姻家庭的稳定;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目前同案异判现象突出,期待尽早以案例指导制度加以统一。这种同案异判的情况两年来仍在继续,值得关注、亟待解决!” 附: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判例报道原文 豪掷百万包“小三”妻子讨还没商量 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 本报讯一直以为被丈夫宠爱有加的金女士万万没想到,丈夫居然背着自己在外包养“小三”。更让金女士吃惊的是,丈夫在与“小三”一起的三年多时间里竟先后82次向“小三”转账达100余万元。近日,金女士以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自己的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三”返还100余万元。杨浦法院判决丈夫赠与行为无效,“小三”需全额返还上述钱款。 2003年11月,金女士与丈夫周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活幸福并育有一儿一女。2009年5月,周先生在朋友聚会时认识了当时还是上海戏剧学院学生的杨小姐,两人随即发展为情人关系。2009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间,周先生向杨小姐账户转账82次,支付“生活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篇一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一) 新《婚姻法》让处于劣势的女方丧失了原本有的权利。这是一个建立在无性别差异上的所谓的公证法律。自然引起了女人的不满。对于女人来说,不满和抱怨是没有用的。还是想想如何调整心态吧。 首先,别再做傍大款的梦,大款的不动产也不属于你。 婚嫁市场上,无数女人找老公就要看男人的硬件,无非就是房子车子票子。其中,有没有房子成为了女人和女人他妈考虑的重要指标,甚至有了“房价上涨是因为丈母娘的刚性需求”的话。

如今,这一切都成为美梦了。是的,如果交往的男人有房子的确是不错的,最好还是有不少不动产的大款。如今,新《婚姻法》摆在这里,男人有房有钱固然好,但那不属于你。 所以,年轻的女孩子们,尤其是渴望通过找男人一步到位的女孩子们,可要谨慎了,也不要再幻想了,除非你们真的白头到老,不涉及到财产分割,那就没有问题。 其次,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那就签婚前协议和婚前公证。 女人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也不是没有办法的。那就是公证。比如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签一个婚前协议,内容:“双方亦可约定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倒可以避过这个新条款。

婚前协议或者婚前公证,这是一道关卡。无数情侣在此面前会现原型,一定有很多情侣在此关卡上却步了。女人有要求,男人会犹豫。双方未达成共识,那感情可能随时灰飞烟灭。多么恐怖! 对于女人来说,这也不是容易的事情。你要说服对方签约或者公证,要对方很爱你才成。同时,双方都要务实主义,做好最坏的打算,即“丑话说在前面。”这样,免得有天分手时还不至于大打出手。 第三谨防老公婚外恋,届时人老珠黄,连个窝都没有。 新《婚姻法》不得不让女人要注意,那就是一旦老公有了婚外恋并离婚,如果房子是男人结婚前买的,如果月供妻子有付出,得到了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 来源期刊:《人民司法》2011年第17期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并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为便于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司法解释起草的背景情况及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背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据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应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性质认定、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8年1月开始着手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起草小组先后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 300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卷宗,为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同时,注意深入调查研究,赴各地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一线法官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意见。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的意见逐条推敲进行修改。 由于婚姻法与普通百姓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在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上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网上意见9974条,共计200多万字,同时收到书面来信181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并寄来了书面修改意见,全国妇联权益部还专程到最高法院民一庭,针对热点问题谈了妇联系统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和建议,既有普通百姓的肺腑之言,

新婚姻法宣传材料

新婚姻法的8个要点解读 婚后离婚关于房产纠纷层出不穷,对沉浸在恋爱喜悦中的小两口来说,婚前了解新婚姻法是十分有必要的,接下来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以下8条新婚姻法中关于房产问题的解读! 1、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也就是说一方要赠与房产给另一方,是需要去办理公证。 2、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父母买的房从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 3、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4、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

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一、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 二、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参考文献

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内容摘要】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其他亲属之间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也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 利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由于历史的、社会的等原因,从总体上讲,妇女仍然 处于弱势,在制定法律时如果不作任何性别分析,不对妇女作出特别保护,而只 是一味强调所谓男女平等,就难免在实际上助长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的加剧。与 此引起争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8 月 12 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指出,夫妻一方 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 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社会上 引起了一波波的争议浪潮,对此,本文就新婚姻法是否有对女性的歧视展开研究 和探讨。
【关键词】新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女性权益
一、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 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
2011 年 8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 》 这个解释共十九条,从第四条开始基本上全是有关财产的。现摘录如 下: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 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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