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游泳协会指定游泳场馆评定标准和办法(试行)
为不断提高我国游泳场馆的管理水平,保证游泳场馆管理质量,扩大游泳场馆影响,提高其经济效益,积极有效地促进全民游泳健身运运的广泛开展,中国游泳协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中国游泳协会指定游泳场馆,现将指定场馆的有关评定办法及其标准公布如下:
第一条凡经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具备向社会开放和用于运动训练的游泳池、场、馆(含宾馆、饭店、水上游乐园)均可参加评定。
第二条参加评选的办法:
(一)参加评定的单位,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中国游泳协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开放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卫生合格证等复印件;
(三)第一次参加评审的单位须交纳1500元评审费(不含经营性水上乐园);若每年继续享受权利者,须在每年的一月份交纳1000元。
(四)经营性水上乐园根据申报等级核定每年评审费,标准:五星级不低于10000(壹万)元,四星级8000元,三星级5000元,二星级3000元。
(五)经中国游泳协会审核,双方签定协议后,方可享受有关权利。
第三条指定场馆的权利:
(一)获得“中国游泳协会指定”的有关称号;并获得中国游泳协会授予的相关证书和匾牌;
(二)可在社会和媒体宣传中使用中国游泳协会指定名称;
(三)享受游泳场馆委员会会员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评定标准:
根据我国目前游泳场馆的现有条件,参照未来游泳场馆建设的基本原则,按综合游泳场馆型、训练游泳场馆型、休闲健身水上乐园型分别进行评定。
第五条场地设施标准:
(一)卫生间、售票处、验票处、急救室齐备,并备有适当数量的公用电话;
(二)灯光布局合理,无死角,灯光标准不得小于80勒克司(用于比赛的场地应按国家颁布的最新游泳竞赛执行),并配有相应数量的应急灯;
(三)游泳馆常年应保持空气质量标准,同时必须配备通风系统或通风设备。
(四)男、女更衣室内应根据泳池面积配备,一定数量的存衣柜(原则上1.5立方米/每人)和淋浴设备,北方地区游泳池(馆)应尽量具备热水供应系统;
(五)具备循环过滤及消毒设备;
(六)必要的救生器材。
(七)游泳装备及食品饮料销售专柜
第六条卫生标准:
(一)游泳池(馆)内外环境清洁卫生;
(二)更衣室、卫生间保持清洁无异味;
(三)池水水质符合国家《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第七条管理制度标准:
1.治安保卫制度,并有专职或兼职的治安管理人员;
2.卫生管理制度,有经过中国游泳协会场馆委员会或地方主管部门培训的专职水质处理管理人员;
3.有关验证、验票的规章制度;
4.根据池水深情况,制定深水测验制度。
5.放置明显位置的“游泳须知”。
6.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条例和管理游泳者条例。
第八条其他标准:
(一)聘请的救生员必须具有中国救生协会和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等级救生员注册证和上岗证。救生员上岗时必须身着中国救生协会统一制作的等级救生员服装;
(二)遵守国家和地方最新颁布的关于《公共场所管理办法》,《全国救生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各类型场馆特殊标准:
第十条本评定标准和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游泳协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