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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第一节检验检疫工作内容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出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和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督。

一、法定检验检疫的概念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进行法定检验检疫。

所谓“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

入境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境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不准出口。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以外、输入国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和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货主或其代理人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在1990年发布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下简称《种类表》)中改变了此前以原经贸部进出口业务统一商品目录编码的分类方法,首次采用《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编码)的商品分类方法编排商品目录并对该《种类表》中的商品进行过多次调整。

1999年,原国家商检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的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原“三检”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融合在一起,发布了《出入境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下简称《目录》)并根据贸易发展等需要不断进行调整。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目录》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原《目录》进行调整后公布实施的。此《目录》内的商品共涉及《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21类,编码4926个。

《目录》由“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计量单位”、“海关监管条件”和“检验检疫类别”5栏组成。其中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和“计量单位”是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并依照海关通关业务系统《商品综合分类表》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商品备注和计量单位编制

“海关监管条件”中“A”-- 进境检验检疫。“B”--出境检验检疫。“D”--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检验检疫类别”中

“M”--进口商品检验

“N”--出口商品检验

“P”--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S”--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L”--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以“硬粒小麦(配额内)”为例,其对应的商品编码为10011000,计量单位为“千克”,“海关监管条件”为A/B,这表示该商品在入境和出境时均须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类别”为“M.P.R/Q.S”表示该商品进口时应实施商品检验、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时应实施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在该《目录》中有一项比较特殊的商品:成套设备。成套设备由于很难与编码一一对应,因此被列在目录的最后一项,没有对应的商品编码,其海关监管类别是“A”,检验检疫类别是“M”。这表示,进口的成套设备都是属于法定检验检疫的,不论其商品编码由几个组成,也不论其编码是否在目录内,均须实施商品检验。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

对于列入《目录》内的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必须实施检验,判定其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判定的方式采取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查和检验;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除了《目录》中所列的商品,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中还规定了其他一些进出境货物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如废旧物品(包括旧机电产品)、需做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货物、须做标识查验的出口纺织品、援外物资等。

上述的进出境货物无论是否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按有关规定均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详细规定以后再讲)

检验检疫机构对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有关规定可实施抽查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者封识。

三、动植物检疫

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有: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

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对于国家列明的禁止进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新鲜水果、烟草类、粮谷类及饲料、豆类、薯类和植物栽培介质等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输入单位在签订合同或协议之前,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

对过境运输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监管。

对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境实施检疫监管。

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和有关消毒处理。

四、卫生检疫与处理

(1)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一负责对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疫。

(2)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3)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入出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

(4)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就诊方便卡等措施。

(5)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和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其入境

(6)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包括: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可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7)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

(8)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五、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装运前检验制度。实施装运前检验,可防止境外有害废物或不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旧机电进入国内,从而有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有效地保护环境。

进口废物原料前,进口单位应事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单位与境外贸易关系人签订的合同中应订明进口废物的装运前检验条款。废物的出口商应当在装船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对按规定应当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或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已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和旧机电产品在运抵口岸后,检验检疫机构仍将按规定实施到货检验。

六、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该《目录》内的商品在进口时,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验证,查验单证、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七、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

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

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均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对于实施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实施验证管理。

国家对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等)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取得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八、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危险货物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的,方可包装危险货物出口。

九、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方可装运。

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监视、残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残损鉴定工作。

十、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十一、原产地证签证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我国政府授权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唯一机构,同时也可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亚太贸易协议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东盟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证书和输欧盟蘑菇罐头证书等多种原产地证书。我国受惠商品出口到有关给惠国时,可以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相关原产地证书享受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待遇。

十二、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

对于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由国家质量监督总局负责对其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及业务范围进行审查。合格后出具《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然后交由商务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办理《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证书》,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对于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公司及中资企业,对其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对于境内外检验鉴定认证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实行备案管理。

十三、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检验检疫部门承担WTO/TBT协议和SPS协议咨询点业务;承担UN、APEC、ASEM等国际组织在标准与一致化和检验检疫领域的联络点工作;负责对外签订政府部门间的检验检疫合作协议、认证认可合作协议、检验检疫协议执行议定书等,并组织实施。

第二节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邮寄物、人员及其携带物等进行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工作的具体内容很多,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也比较复杂。因此,对报检员来讲,除了要了解掌握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熟悉检验检疫工作程序也是非常重要的。“三检合一”把进

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模式,并与海关密切配合,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工作程序,出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和放行通关程序大大简化,效率大大提高,同时,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的监管力度也大大增强。

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积极推进“大通关”工程建设,实行了以“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通关”为主要内容的“三电工程”,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工作效率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真正实现了“方便进出、监管有效”的目标,使进出口企业充分地享受到了信息化建设带来的便利和效益。

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一般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在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应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报检时,报检人应按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有关单证资料;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报检人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计收费;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及可能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的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处理,然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货物通关后,报检人应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事宜,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货主或代理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无法进行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做退运或销毁处理。需要对外索赔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后应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方可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对于最终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通关后调往目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按规定应当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的除外。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持相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经审核有关单证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然后转施检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对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货物,报检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将电子信息发送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并出具《换证凭条》,申请人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经验证或核查货证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对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二、进出境集装箱、交通工具和人员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进出境集装箱

进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办理报关手续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装载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的进境集装箱,实行与货物一次报检、一次签证放行的工作方式。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后,对集装箱可结合货物一并实施检验检疫。

出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装运。装载出境货物的集装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验证放行。

在出境口岸装载拼装货物的集装箱,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对于应进行卫生除害处理的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监管地点对集装箱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二)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检验检疫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包括多个环节,一般来讲,包括受理报检、计费、收费、施检部门出具结果和证稿、核签、检务审核证稿、制证单、校核、发证单、归档等。

(一)报检/申报

检验检疫机构的受理报检人员应审核报检人提交的报检单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应附的单据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索赔或出运是否超过有效期等,审核无误的,方可受理报检。对报检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因此,报检人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检验检疫有关政策,在报检时按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二)计/收费

对已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规定计费并收费。

(三)抽样/采样

对须检验检疫并出具结果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人员需要现场抽取(采取)样品。所抽取(采取)的样品有的并不能直接进行检验,因此,需要对样品进行一定的加工,这称为制样。

(四)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通过感观、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法进行检验检疫,以判定所检对象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或合同及买方所在国官方机构的有关规定。目前,检验检疫的方式包括全数检验、抽样检验、型式实验、过程检验、登记备案、符合性验证、符合性评估、合格保证的免于检验等九种。

(五)卫生除害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有关出入境货物、动植物、运输工具、交通工具等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六)签证与放行

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进行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后或检验检疫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后,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供有关方面对外索赔。

在报检人领取有关证单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对完成上述所有流程的单据进行归档。检验检疫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上述所有流程。对于已办理报检手续的货物或运输工具,报检人应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完毕并出具有关证单后,及时领取证单,以便检验检疫机构按时完成全部工作流程。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五年八月三十壹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且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于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于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可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1 “原产”与“非原产”的概念 通俗地讲,商品的原产地即商品的“国籍”。 “原产”是指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为中国;反之,“非原产”即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是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当于“进口”的含义。如果货物的所有原材料均为中国原产,即称之为“完全原产”。 2 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一种证明文件。 优惠原产地证书(包括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出口产品在进口国通关时获得关税减免的凭证,有利于进口商降低进口成本,加快通关速度;有利于出口商扩大出口,拓展国外市场。 目前,临沂辖区出口企业可到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的产地证类别包括: ⑴一般原产地证书(C.O.); ⑵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 ⑶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⑷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E); ⑸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F); ⑹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⑺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⑻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⑼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⑽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⑿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⒀中国—冰岛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⒁中国—韩国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⒂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⒃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⒄其他。 3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就是各国为了确定商品的“国籍”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或措施。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出口产品都一定能办理优惠原产地证书,一般需要符合两个条件:①商品HS编码在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给惠列表内;②含进口成分或经过加工制造,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还须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特定原产地判定标准。 各进口国家或地区给惠列表可登陆“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浏览或查看。 4 业务指南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 4.1 原产地企业备案 自2016年4月1日起,试实行原产地企业备案无纸化。 请在“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上填写企业电子备案信息,包括以下五部分: (1) 企业基本信息 填写企业各项资料。联系电话禁止填写无效号码,一旦发现,立即暂停签证资格。 (2)产品信息 指申请企业需签发原产地证书涉及的各项出口商品。生产型企业建议尽量详细填写该部分,以免日后引起其他问题;贸易型公司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填写该部分。 具体填写要求: ①HS编码:填写10位编码,并明确产品中文名称,不允许直接提交HS 类别名称(如无法修改可尝试删除整条产品信息后重新添加); ②成本明细: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如实填写“成本明细维护”模块; ③输往国家:每项产品均须录入输往国家,目前系统自带的“产品出口国”栏目只能按备选项模糊选择,不够明确,因此请将输往国家录在每项产品的“备注”栏目中。要求:若涉及自贸区签证的国家,不可简略填写地区名称,而应

进出口检验检疫实务A

A.7 B.10 C.15 D.30 6、报检后()天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A.7 B.10 C.15 D.30 7、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之日起()日内提出,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日内,对复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A.10,15 B.7,10 C.15,15 D.30,15 8、某公司从比利时进口一批盒装巧克力,报检时不用提供的单据是( ) A.合同、发票、提单 B.生产食品的原料、添加剂、加工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标准 C.卫生证书 D.原产地证书 9、入境废物在口岸办理报检时,不用提供的单据是( ) A.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 B.《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C.企业废物利用风险报告书 D.《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10、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的用户办理正式牌证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检,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A.《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 B.《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C.《入境货物通关单》 D.《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11、进口食品的经营企业(指进口食品的批发、零售商)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或副本,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书,应填写(),并注明()。 A.换证申请,食品原产地 B.入境货物报检单,需换领证书的份数 C.入境货物报检单,食品原产地 D.换证申请,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编号 12、报检一批进口燕麦,HS编码为,报检员查阅《商品目录》,检验检疫类别为P·R/Q,则可判断该商品为 ( ) 。 A.进口商品检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境植检 B.进境植检,出境商检,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C.进口商品检验,进口植检,出境植检 D.进境植检,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境植检 13、报检单位的组织机构、性质、业务范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及隶属关系等发生重大改变和变动,应于(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A.7 B.10 C.15 D.30 14、国家对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等)实施()登记制度。 A.生产许可 B.卫生许可 C.质量许可 D.卫生注册 15、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在()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 A.7 B.10 C.15 D.30 16、检验检疫机构对自理报检单位实行( ) A.审核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于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依法实施检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商品检验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管理该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商检法》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公布《种类表》。 (一)适用范围 目前,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共18类,涉及海关税则税号200余个。凡是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商品检验。对暂时进出口货物、非销售用的展览品、陈列品、保税仓库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样品和礼品、免税品、免税外汇商品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除另有规定外,免予法定商品检验。 (二)有关手续及通关要求 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放。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或商检机构规定的检验地点、时间内,持有关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 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 实施进出口商检的商品,若属国家规定应实施其他管制的,如许可管理、动植检,食检的,进出口货物通关时,还应办理相关的进出境手续。 二、动植物检疫制度 为了防止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强制性检疫。国家在各口岸设立动植物检疫机构,行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政管理权。 (一)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17号 现发布《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李长江 二○○○年一月十一日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 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六条 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 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 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 第十条 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指运地结关的集装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检查集装箱外表(必要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办理调离和签封手续,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到指运地进行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移交当地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进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过境集装箱经查验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进境口岸检验检疫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 (二)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 (三)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出入境快件的存放仓库、海关监管仓库或者快件集散地设立办事机构或者定期派人到现场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第八条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九条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 (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总局令161号)解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总局令161号) 第161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5年2月15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

员。 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检企业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的公章印模; (六)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 (七)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第六条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为报检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核发报检企业及报检人员备案号。 第七条鼓励报检企业在报检前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报检企业,再次报检时可以免予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 第八条已备案报检企业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应当由该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 报检人员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提供备案号及报检人员身份证明。 第三章报检业务 第九条报检企业可以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下列报检业务: (一)办理报检手续; (二)缴纳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联系和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四)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第十条报检企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口岸或者检验检疫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的报检业务。 自理报检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代为办理报检业务。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 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 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 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一)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 1.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具有权威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及装运条件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通常习惯称为商检工作。 2.出人境检验检疫是指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以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为衡量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惯例或进口国法规要求为准则,对出人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进行检验检疫、管理及认证,并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明、居间检验检疫公证和鉴定证明的全部活动。 (二)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 我国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法定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和提供公证鉴定服务 (1)法定检验 又称强制性检验,是指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由国家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2)监督管理 (3)公证鉴定服务 (三)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1.检验机构的种类: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和非官方检验机构三种。 (1)官方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实施法定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

(2)半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检验机构。它由政府授权,使其代表政府行使商品检验鉴定工作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作为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依据。 (3)非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劳氏船级社。 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的业务范围: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口商品认证管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和卫生检疫与处理。 (1)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商检法》,对列人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是指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检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下列动植物及相关物实施检疫和监督管理的行为。 (3)进口商品认证管理是指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列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合格,方可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其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简称为“3C"标志。 3.国外著名的商品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1)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瑞士通用公证行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检验鉴定公司. (2)英国英之杰检验集团UITS) 集团主要成员有英国嘉碧集团、香港天祥、公证行、英特泰克国际服务有限公司、英之杰检验集团与中国商检机构建立了业务合作往来关系,并签订了委托检验协议。 (3)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KKK) NKKK与中国商检机构签订了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与业务往来。

(管理制度)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运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于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 (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 (二)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 (三)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壹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于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能够于出入境快件的存放仓库、海关监管仓库或者快件集散地设立办事机构或者定期派人到现场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第八条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九条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所于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且提交下列资料: (壹)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75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 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申报.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申报 出入境快件是指: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转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一、下列出入境快件应实施检验检疫: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验检疫和卫生检疫的; (简单的说就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 2、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 3、属于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二、报检要求: (一)要求: 快件出入境时,应由具备报检资格的快件运营人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通关单》或《入境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 (二)应提供的单证 1、快件运营人在申请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报检单、总运单、每一批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证单。 2、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提供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 3、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4、属于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出具的准入证明、《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其他有关资料; 5、属于实施强制认证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6、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有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文件。 三、检验检疫及处理 1、以现场检疫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2、出入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经过实施有效检验检疫处理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通关单》或《入境通关单》予以放行。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单证交快件运营人,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操作方法.

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操作方法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验后,须及时派人到存货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其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外观等项目。现场检验一般采取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抽样法(个别特殊商品除外)。抽样时须按规定的抽样方法和一定的比例随机抽样,以便样品能代表整批商品的质量。 进出口商品种类繁多,情况复杂,有时一批商品的数量很大甚至达几万吨,有的为了充分利用仓库而采用密集堆垛,有的散装商品采取露天存放等等,这些都给抽样工作带来困难。为了切实保证抽样工作的质量,同时又要便利对外贸易,必须针对不同商品的不同情况,灵活地采用不同的抽样方式。常用的抽样方式有: 一、登轮抽样 进口大宗商品,如散装粮谷、铁矿砂等,采取在卸货过程中登轮抽样的办法,可随卸货进度,按一定的比例,抽到各个部位的代表性样品,然后取得代表性的检验样品。 二、甩包抽样 例如进口橡胶,数量很大,按规定以10%抽样,采取在卸货过程中,每卸10包甩留1包,供抽样用,既可使抽样工作便利,又能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三、翻垛抽样 出口商品在仓库中密集堆垛,难于在不同部位抽样时,如有条件应进行适当翻垛,然后进行抽样,这个方式要多花一定的劳力。 四、出厂、进仓时抽样 在仓容紧张、翻垛困难的情况下,对出口商品可事先联系安排在出厂时或进仓时进行抽样,同时加强批次管理工作。 五、包装前抽样 为了避免出口商品抽样时的拆包损失,特别是对用机器打包的商品,在批次分清的前提下,采取在包装前进行抽样的方法。 六、生产过程中抽样

有些出口商品,如冰蛋、罐头等,可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根据生产批次,按照规定要求,随生产抽样,以保证代表性,检验合格后进行包装。 七、装货时抽样 出口大宗散装商品,有条件的可在装船时进行抽样。如原油用管道装货时,可定时在管道中抽取样品,出口食盐在装船时每隔一小时抽样一次,样品代表性都很好。但采取这种方式时必须事先研究,出口商品的品质必须能符合出口合同的要求,或是按检验机构的实际检验结果出证进行结算的才适用,否则在装船后发生检验不合格,就难以处理。 八、开沟抽样 出口散装矿产品,如砩石、煤炭等,都是露天大垛堆存,抽样困难,且品质又不够均匀,一般视垛位大小,挖掘2—3条深1米的沟,以抽取代表性样品。 九、流动间隔抽样 大宗矿产品抽样困难,可结合装卸环节。在输送带上定时抽取有足够代表性的样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 136号令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0年 3月 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年 6月 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 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接受社会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检验检疫 第七条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 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肉类产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对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情况, 制定并公布中国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或者与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检验检疫协定,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和相关证书。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 进口肉类产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第十一条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及后来合并成立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实施垄断性的官方检验。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量的不断增长,受检验检疫机构自身行政资源所限,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批批检验以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的工作方式越来越难以为继。入世以来,也是由于国家承诺,国内出现了一大批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商业性机构,但是其发展极不平衡,不同机构在业务范围、检验人员能力、检测设备配置、内部管理水平、检验服务质量等都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借助与整合各种检验力量,服务好我国外经贸,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成为监管部门急需考虑的问题。本课题从政府监管、信息不对称和市场监管等角度入手,分析了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政府监管现状。同时,在剖析美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服务市场监管的成功经验,如健全的法律法规、分类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参与监管的作用、信息公开和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等等的基础上,通过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应用数据等方法,针对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服务监管体系存在的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提出强化契约精神,重建道德信用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政企分开,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培养品牌检验鉴定服务商和加强检验鉴定机构的信息供给等一系列创新措施,以期构建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政府监管体系,为进一步做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政府监管工作提供有益的帮助。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我国贸易管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伴随外贸的出现而出现,我国现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颁布后得以确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对不适合世贸规划的法律条款进行了相关修订。我国商品检验制度的建立,对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近年来我国进出口额都在2万亿美元以上,2007年为21738亿美元,2008年达25616亿美元,2009年为22073亿美元,排名世界前列。由此可见,对外贸易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举足轻重。我国的进出口商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应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应作出一定的调整,但总的来说还是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主要原因如下:一、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发展悠久,进出口商品检验主管机关受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还存在,由目前的制度可略见一斑;二、依据行政法原理,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换言之,不属于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不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三、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考虑,中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也需定位准确,重新以法律的角度与层面完善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按照行政法理论,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是行政法的最基本原则。针对目前进出口商品检验僵化的管理制度难以适应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建议应通过立法等渠道,完善现有的商检法规内容,使检验工作有法可依,并且重新定位进出口商品检验机关的职能,分离部分服务职能,建立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本文以行政法的几大基本原则为依据,从商品检验制度基本理论研究入手,阐述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冲突和差距,并借鉴外国先进发达国家的商品检验制度进行研究,提出有关构想,以克服当前存在突出问题,进而完善我国商品检验法律制度。 检验检疫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一个重要环节,对我国商品进出口起着重要的把关、服务与促进作用,对国内进出口企业、国内消费者起着保护、服务、扶持功能。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样品管理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样品管理: 进出口蔬菜的样品管理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复检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复检: 进出口蔬菜的报检人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做出检验检疫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复验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有效期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有效期: 出境新鲜, 保鲜蔬菜检验有效期为14 天,其他加工蔬菜的检验有效期为60 天。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 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 月底)可酌情延长至35天。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记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记录: 1 记录类别 包括现场检验检疫、查验、样品扦取、鉴定、实验室检验等工作记录,以及检验检疫项目或单证转移、分流、合作、传递记录等。 2 记录内容 检验检疫记录包括进出口单位名称、报检单号、品名、批号、规格、数(重)量、包装及取制样情况、检验检疫时间、地点、送检项目、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结果、结果判定等基本要素。 3 记录要求 检验检疫记录应真实、全面地反映检验检疫全过程的实际情况,保持检验检疫的原始性、有效性、规范性。填写完毕并自核无误后签名。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处理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处理: 将各类检验检疫记录、工作报告进行整理汇总,依照相关检验检疫依据,综合评定整批蔬菜是否合格。 1 合格的判定 检验检疫结果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进口蔬菜,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其进境销售或使用;经检验检疫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出境蔬菜,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和相关单证。 2 不合格的判定 检验检疫结果不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下列情况,判定为不合格:微生物、食

案例-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的管理规定-1检验检疫无纸化.

检验检疫全程无纸化 检验检疫是进出口业务中的重要环节,为让外贸提速、减负、增效,宁波检验检疫局全面推进全程无纸化,主要通过互联网实现报检、查验、放行全流程无纸化作业,企业足不出户可完成全部手续。该做法协调了企业、检验检疫、海关、港区等需求,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提高了政府效率和透明度,速度更快、成本更低,是“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生动写照,得到了浙江省省长车俊的批示肯定。 按照无纸化前的传统模式,报检企业的报检员需要前往检验检疫报检窗口实地报检,检验检疫人员审核纸面单证后,对于未抽中查验的货物,打印纸质通关单用于海关通关,并在提货单上加盖检验检疫放行章;对于抽中查验的货物,需要将纸质单证通过物理传递移交查验部门,查验部门再安排查验计划,现场查验合格后再将纸质单证物理传递至检验检疫窗口部门,由窗口部门打印纸质通关单,并在提货单上加盖检验检疫放行章,报检企业还需来领取这些纸面单证。 痛点一“时间长”:受纸面单证的制约,企业需要携带一大堆资料,多次往返于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港区等部门提交或者领取相关单证,偏远的企业往返距离达上百公里,如果单证有误需要修改、补充,往返次数将更多,导致通关时间加长、通关速度变慢。痛点二“成本高”:企业为此需要支付耗材、人工、往返交通、物流仓储等费用,不但增加了企业成本,而且也不利于环保。痛点三“效

率低”:各类物理单据、单证的流转,往往需要人工进行传递,相比电子数据传输方式效率低下。 宁波海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上午15时13分向宁波检验检疫局无纸化报检两批进口货物。经自动审单系统随机抽查后,其中一批未抽中查验,15时15分信息化系统自动发送电子放行指令到港区电子放行闸口,同时将通关单电子信息发送给海关,并通过信息化系统告知报检企业该批货物已放行,2分钟即完成全部检验检疫手续。另一批货物抽中查验,信息化系统会发送查验指令到港务部门,要求将需查验集装箱移至查验场地,同时信息化系统将查验任务自动推送到查验人员的无纸化终端,12月14日上午10时集装箱移箱到位后,查验人员即开展现场查验,查验合格后通过无纸化终端完成结果登记,并通过信息化系统发送电子放行指令到港区电子放行闸口,同时将通关单电子信息发送给海关,前后仅用1个工作日。无纸化为该报检企业平均每批可节省通关时间1-2个工作日,企业运营成本进一步压缩,货物通关效率进一步提升。 早在2013年,宁波检验检疫局在全国率先提出了检验检疫全程无纸化的方案,经过几年的创新性探索实践,围绕全程无纸化实施检验检疫业务流程重组、开发全程无纸化系统,通过网络化、智能化、电子化、自动化和移动化,实现企业“最多跑一次”,深受广大企业的好评。2016年宁波口岸进出口检验检疫业务全程无纸化率为94%,其中放行无纸化率已达100%,居全国口岸首位,大大提高了宁波口岸的贸易便利化水平。 2016年,宁波检验检疫局共受理无纸化报检34.25万批,惠及宁波地区818家报检企业,占宁波报检企业总数的97.5%。检验检疫全程无纸化实施后,企业省却了办公地点、检验检疫机构、港区间百余公里的来回奔波,节约了耗材、人工、往返交通、物流仓储等费用,企业运营成本进一步压缩,货物通关效率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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