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山东省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2007

山东省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2007

山东省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汽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汽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辖区内已获得经营许可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简称汽车维修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汽车维修企业的设施与设备条件、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汽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汽车维修企业发展。

第五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设施与设备条件指标:满足《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情况;

(二)从业人员素质指标:维修技术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情况;

(三)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

(四)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

(五)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

(六)遵章守纪指标: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

(七)环境保护指标: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和运用情况,废气、废水、废油以及空调制冷剂等维修废物回收处理情况;

(八)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

第八条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设施与设备条件考核占100分,从业人员素质考核占100分,安全生产考核占80分,维修质量考核占200分,服务质量考核占200分,遵章守纪考核占200分,环境保护考核占80分,企业管理考核占4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为加分项目。

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一。

第九条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

(一)AAA级企业: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3、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承修已报废的汽车、擅自改装汽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汽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且企业设施与设备条件、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80%以上。

(二)AA级企业:

1、未达到A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承修已报废的汽车、擅自改装汽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汽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5、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700分,且企业设施与设备条件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80%以上,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5%以上。

(三)A级企业:

1、未达到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承修已报废的汽车、擅自改装汽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汽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5、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600分,且企业设施与设备条件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70%以上,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上。

(四)B级:

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3、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承修已报废的汽车、擅自

改装汽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汽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或者企业设施与设备条件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70%以下、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下的。

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

(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机构;

(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

(五)投诉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

(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连锁经营情况、服务人员统一标志及示证上岗情况,以及获得市厅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的情况;

(七)企业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第十一条汽车维修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企业上报、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等多种渠道,收集并汇总有关信息,建立包含汽车维修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表及考核结果为主要内容的汽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存入汽车维修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3月至9月进行。

第十三条汽车维修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提交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见附件)、考核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对应的相关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息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汽车维修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汽车维修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

确认结果负责。

连锁经营汽车维修企业可直接由总部向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由连锁经营总部进行核实,出具书面保证,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连锁网点的相关情况不再进行实质考核。

第十四条对汽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汽车维修企业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对汽车维修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汽车维修企业进行说明或者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于每年的6月底前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直接受理的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情况按上述要求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提出评定意见。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材料进行复核,结合本机构的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按一定比例或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抽查。复核结束后,根据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提出初步考核结果,并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

(三)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辖区汽车维修企业的各项考核指

标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四)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

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五)公示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其中评为AAA级企业的名单和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及所得分数于8月底前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的AAA级汽车维修企业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应发回企业所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复核。必要时,也可直接组织复核。复核结束后,重新评定企业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六条省级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9月3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汽车维修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AAA级汽车维修企业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AA级及以下的汽车维修企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汽车维修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

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考核。

第十八条具备质量信誉等级的汽车维修企业需要分立或合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原质量信誉等级自动失效。

第四章质量信誉管理

第十九条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标注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副本)的备注栏内。

第二十条对新办汽车维修企业,在经营满一个日历年度后,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首次考核周期为经营许可之日至考核年度的12月31日,并在质量信誉等级后注明“新办企业”,自第二个考核年度开始直接标注质量信誉等级。

第二十一条汽车维修企业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的高低,对企业采取推荐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重大事故车维修、加入全国汽车维修救援网络等激励措施。

连续三年考核为AAA级的汽车维修企业,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可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鼓励AAA级的汽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股比超过50%)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维修网点可享用原企

业的质量信誉等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的宣传工作,引导托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汽车维修企业,运用市场机制鼓励汽车维修企业注重质量、维护信誉。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其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实施重点监管,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汽车维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不按要求补正的;

(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档案,或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