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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大学毕设论文

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大学毕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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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

摘要: 我国《婚姻法》基于优生的需要而作禁止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结婚的规定,在现代社会已缺乏其合理性。随着不育文化的兴起、国家经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收养制度、社会保障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与完善,《婚姻法》应为表兄弟姐妹及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解除婚禁。

关键词: 结婚条件婚姻法婚育分开解禁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目录

一、背景概述 (3)

(一)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具体规定 (3)

(二)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不足 (4)

二、“解禁”的合理性浅析.. (6)

三、“解禁”的可行性论述 (9)

(一)不育文化的兴起,为婚育分开提供了观念保障 (9)

(二)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婚育分开提供了物质保障 (10)

(三)现代医学的发展,为婚育分开及优生提供了技术保障 (11)

(四)收养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为只婚不育的家庭提供了制度保障 (12)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与完善,为优生提供了法律保障 (12)

四、小结 (13)

一、背景概述

(一)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具体规定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本条规定,法律禁止结婚的条件有两个: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

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

可见,我国《婚姻法》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以及患某些疾病的人结婚。

从历史上至今,我国对近亲结婚的禁止性规范和法律几乎为通例。《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明律规定:“凡同姓者,各杖六十离异。”大清律例也对近亲结婚规定了罚则。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5条规定:“禁止男女五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结婚。”《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八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不得结婚。”1950年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第一部《婚姻法》规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80年我国颁布的《婚姻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8、9、10条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三类:有关精神病;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该法第38条对上述三类疾病进一步界定为:“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爱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的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可见,在我国,表兄弟姐妹之间、严重精神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爱滋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是禁止结婚的。否则,当事人即使已登记结婚也会因不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而使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据多方面的研究探讨,笔者以为,《婚姻法》应当为表兄弟姐妹和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解禁”。(二)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不足

国家之所以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是遗传因素,血统过近的亲属结婚,会把某些肉体上、精神上的弱点和缺陷累积地遗传下来,对子孙后代以至民族的健康带来不良后果。其二是道德因素,近亲结婚不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

禁止近亲结婚,大的方向和原则没有错。但是,对有些个别情况,也不能一概而论。既然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是考虑遗传和伦理问题。那么,对于不产生生

育后果和不存在伦理道德问题的近亲,就应该考虑准许他们结婚。

有的人,双方虽为近亲,但是,双方的婚姻不以生育为目的,也不会造成生育的事实,那么遗传问题就不复存在。譬如,双方以前都结过婚,也都有自己的孩子,他们因各种不同原因造成孤身生活,如果他们之间结婚,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已经不允许再生育,这种情况,就不应该禁止他们结婚。人家不再要孩子了,还有什么遗传问题。

从伦理道德角度来考虑,在近亲双方符合不造成生育事实的前提下,如果不是特别亲近的近亲,也不会构成道德问题。旧社会,包括新《婚姻法》实施以前,是允许诸如姑表亲之类的近亲结婚的,那时候没有伦理道德问题,难道现在有了道德问题?伦理道德是不断发展的,而不是后退的。这方面的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

据媒体报道,一对表兄妹为了能喜结连理,在做了节育手术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得到当地民政部门的许可(大河网,2008年11月12日)。从法律的视角来看,这样的拒绝也无可厚非。《婚姻法》第七条明文规定,直系血亲和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律师据此评论道,“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结婚,既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符合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变更性,也更好地保护了社会利益。另外,这也是为了保证他们的自身利益和幸福。”

但是,如果我们稍加思考,我国的《婚姻法》是不是可以变得更加宽容和人性化一些呢?我认为,《婚姻法》对近亲结婚的相关规定应该予以修改和完善。理由有三点。第一,《婚姻法》为什么要禁止近亲结婚呢?除了伦理道德方面,最主要的原因无非是从国民的健康出发,担心近亲结婚的子女患上遗传疾病,影响国民素质的提高。这点也无可厚非,近亲结婚的弊端确实得到了科学的验证,因此大部分国家也都明文禁止的。但是,就此事来讲,既然双方只是表兄妹,而且都已经做了节育手术,所谓伦理道德和后代的遗传问题也就不存在了。所以,准许他们结婚没有违犯立法的初衷。

第二,从国际惯例来看,《婚姻法》对近亲结婚的规定没有实行一刀切,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比如,在美国有19个州不禁止表兄妹结婚。即使禁止表兄妹不能结婚的州,对于近亲结婚的特殊的情况(比如传统风俗习惯,上述类似情

况等)还是在立法中对近亲结婚开辟了绿色通道。其实,这非但不会损害法律的尊严,还反而会增加法律的人性化。同时,法律的人性化与法律的“一视同仁”(即公平性)并不矛盾。比如,法律可以规定,如果旁系血亲(主要是表兄妹情况居多)愿意近亲结婚,其前提条件是禁止生育小孩。这个门对所有人都是敞开的,只要你愿意承担近亲结婚不能生小孩的后果。

第三,这样的立法,还能实现各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对当事人来说,爱情得到了维系,没有受到剥夺,获得了幸福。对国家和社会来说,也并不会对国民的素质造成任何的损害。

除了上述三点理由外,律师的部分观点也是明显站不住脚。其一,表兄妹结婚有几千年的历史,在中国、阿拉伯地区和西方皇室尤为盛行,何以认为不符合自然规律和伦理道德的要求?其二,就上述案例来说,准予其结婚,才是既保证他们的自身利益和幸福,也更好护了社会利益,而不是相反的结果。

因此,我建议《婚姻法》除了明文规定近亲不能结婚外,还应该对特殊情况下的近亲结婚开辟绿色通道。即如果当事人属于表兄妹且确保不生育子女(在技术上很容易实现,也能得到保证),应该允许其结婚。从经济学上说,这样的立法也是达到了社会的“帕累托最优”。或许有人会认为,这样的立法是不是会有一种误导作用,从而导致大量的人去近亲结婚。这样的担心大可不必,毕竟其代价是承担做节育手术不能生小孩的后果。

二、“解禁”的合理性浅析

《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某些疾病的人结婚,其理由主要有两个,即伦理和优生。在人类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排除了纵向直系血亲的两性行为以及横向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行为,并逐步上升为人类公认的伦理道德要求。依费孝通先生的观点,内婚容易导致社会结构的紊乱和破坏,“生活上密切合作的已有结构决不容性的闯入,于是发生了乱伦禁律和外婚的规定。”

[1]

可见,《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不同辈份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结婚,主要是基于伦理的要求。婚姻家庭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社会伦

理实体,一旦允许这类当事人结婚,容易造成亲属身份上、继承上的紊乱,有悖教化,会动摇甚至瓦解整个社会长期积淀而成的周密的传统伦理观念与道德规范。因此,禁止直系血亲、不同辈份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结婚,实有必要。

但我认为表兄弟姐妹之间不应禁婚。

在我国历史上,由于长期的农业小生产经济和聚族而居,安土重迁的生活环境的原因,加上同宗不婚、亲上加亲等伦理观念的影响,盛行过中表婚的风俗。我国古代把姨的儿子叫做内弟,内即中,把姑的儿子称为外兄弟,外即表。中表婚就是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因中表婚风俗下的夫妻所发生的生育行为而发生的悲剧是屡见不鲜、为人熟知的。可见,《婚姻法》禁止表兄弟姐妹结婚并非基于伦理,而纯粹是基于优生,即为了考虑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优生,防止有近亲血缘关系的男女生育后代。19世纪美国杰出的人类学家、民族学家摩尔根投入了毕生的精力研究人种学和人类的早期婚姻、家庭生活,写出了《古代社会》一书,系统地论述了自有人类以来两性关系的发展,提出了“不得在氏族内部近亲通婚的根本法则”,并指出“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民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的科学论断。虽然医学已经证明,近亲婚配所生子女患隐性遗传病的机率远远高于非近亲婚配所生子女, [2] 容易影响后代的健康发展,但为禁止生育而禁止结婚,则完全忽视了婚姻功能的历史变迁,误解了婚姻的本质及其内涵。婚姻是以男女双方的感情为基础的,基于爱情和性爱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才步入婚姻的殿堂。结婚是爱情的升华,是爱情的成熟;当事人是否结婚,首先应考虑的是彼此是否产生了爱情,而不是能否生育。然而,《婚姻法》有关禁止表兄弟姐妹结婚的规定,完全把结婚和生育混为一谈,认为“不宜生育”就是“不宜结婚”,从而剥夺了不宜生育的人结婚的权利。在这里,爱情不再是婚姻的原因,相反,婚姻的结果却成为了婚姻的向导和决定性因素。这种因果颠倒的立法思路显然有悖于爱情的真谛和婚姻的本质。[3]

我国法律很早就对疾病婚有规定。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七出”之一的“恶疾”即是对疾病婚的限制。恶疾为离婚的条件之一。旧律重在对祖先的祭祀,妻患恶疾,不能与夫共同奉祭品,即祭祀祖先,必须离开夫家。[4] 2001年《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严重的精神疾病患者,

处于精神错乱状态,缺乏婚姻行为能力,缺少结婚的合意。婚姻行为能力,以有婚姻意识能力为已足。[5]严重的精神病人发病期间,缺乏行为能力,尤其是婚姻行为能力,对结婚一事无法做出合理的判断,无表达结婚意思的能力,《婚姻法》将其纳入禁止结婚的范围完全合理。

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纯粹出于优生的需要,为禁止生育而禁止严重遗传疾病患者结婚仍为不妥。而对于患爱滋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尚未治愈的人是否应禁婚,本人认为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1)患者和正常人之间,出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优生的考虑,原则上应禁婚,但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未治愈,为帮助对方治疗或出于爱情仍坚持结婚,法律不应强行阻止。如果强制禁止,则会出现以下尴尬现象:第一,一方面社会呼吁人们不要歧视疾病患者,另一方面却又剥夺其接受别人(以合法的终生相伴的关系)照顾的权利,这是令人费解的。第二,当事人如果采取同居的形式,则禁止其结婚的规定就无任何意义可言。

我们建议有关部门秉着“互相关爱、共享生活”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准予其结婚。

(2)两个相同传染性疾病患者之间若同意不生育,应允许结婚,因为他们本身不存在影响对方身体健康的因素,为防止传染而禁婚就无从谈起。如果当事人双方立志不育,只求像正常人一样生活,相互依靠、携手共度难关,那么,基于优生而禁婚同样无从谈起。患上严重传染病已实属不幸,再剥夺他们结婚的权利,无异于雪上加霜,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有学者认为禁婚疾病的规定是各国通例。其实,该种规定并不是各国通例。法国、日本就没有规定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也未规定患有一定疾病的人所缔结的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德国、英国、美国并不直接规定“患有疾病者禁止结婚”,而是从婚姻无效的角度规定,患有某些疾病可能会导致缺乏行为能力或者影响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从而所缔结的婚姻无效。[6]此种规定恰好表现对个人权利的维护,即结婚是个人权利,只要出于自愿,疾病不能成为阻止人们结婚的理由。

我认为,我国《婚姻法》关于禁婚疾病的规定放大了某些疾病的负面作用,而对婚姻自由的原则缺乏足够的尊重。

可见,结婚和生育并非是有着必然联系的行为,更不是同一个概念,生育只是

结婚的一种可能的结果而已。当然,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整个人类的优化发展,为了后代的幸福,我们的确应该适当考虑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法律的这种考虑是对全社会所承担的责任,无论是在资源的利用和分配上,还是事关发展的全局战略,优生政策不仅是针对个人、家庭,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利益思考。所以,如果因为近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极有可能遗传或传染给后代的疾病,法律出于合理的考虑规定这部分人不能生育是合理的。但是法律没有规定结了婚就一定要生育,也没有规定拟婚者结婚后不可以不生育,因此,在法律上看来结婚与生育没有必然联系。拟婚者只是申请结婚,并不意味着拟婚者领了结婚证就是领了准生证,也不等于政府部门发了结婚证就发了准生证。目前我国推行的是计划生育制度决非计划结婚制度,优生优育问题主要应在生育制度中解决。所以,这种禁止应该仅仅限制给生育,而不是结婚。《婚姻法》为禁止表兄弟姐妹和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生育而禁止他们结婚,把对生育的禁止应用到结婚上,是一种法律对可能有害的行为的过早防范和干预,扩大了法律的干涉范围,在一个可能导致有害结果的过程里过早地限制了平等主体的权利。[7]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入宪,法律以各种各样的形式肯定并且保护人权。婚姻自由已经是不可争议的社会原则,给自愿的婚姻加上不合理的限制是不适当的。《婚姻法》为表兄弟姐妹和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解禁”实有必要。

三、“解禁”的可行性论述

(一)不育文化的兴起,为婚育分开提供了观念保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种非传统的家庭生活模式“丁克家庭”传入中国,不育文化在我国悄然兴起。“丁克家庭”是20世纪60年代首先出现于欧美国家的一种家庭类型,源于英文double income no kid的首字母缩写词DINK,意思是没有孩子的双收入家庭。对于这种婚姻家庭现象,人们称之为丁克现象,将选择不育的夫妇叫做丁克夫妇。很明显,“丁克家庭”只有婚姻,无关生育。在西方,如今这种家庭已经被很多人所接受。80年代“丁克家庭”开始在我国的一些大、中城市出现,且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上海市人口情报中心的一份资料显示: 1989—1994年,上海市区“丁克家庭”约占全市家庭夫妇总数的3%—4%,人数估计超过8万;

北京市1984年以来约有3%的夫妇自愿不生育,多达7万人。1989年广州市结婚而不愿生育的人数只有10万, 1992年底则猛增到13万。[8]而2002年上海市妇联针对全市家庭状况所作的一项调查显示:“丁克家庭”已经占到上海家庭总数的12.4%。“丁克家庭”数量的激增由此可见一斑。据负责这项调查的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师孙中欣介绍,调查选取了1200多个不同年龄、阶层的上海家庭作为样本,“如果只选取20岁至40岁年龄段的样本,丁克家庭的比例会更高。”再据零点调查公司2002年2月进行的一项社会调查,目前我国的大中城市已出现60万个丁克家庭。[9]可见,选择不育的“丁克家庭”尽管在舆论上仍存在诸多不同的看法,但其作为一种新兴的特殊家庭类型不仅已在我国扎根,成为我国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单亲家庭等众多家庭类型中新的一员,而且呈继续发展之势。“丁克”族作为一种超前的生活方式,一种独特的家庭组织结构,虽然它并不代表我国家庭的发展方向,只是适应一部人的特殊情况和特殊需要而产生,但其已经逐渐得到了社会的尊重和理解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种不育文化的出现,为婚育分开提供了观念上的基础和保障。

(二)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婚育分开提供了物质保障历史上为禁止生育而禁止结婚,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的。在传统社会中,家庭有六大最基本的社会职能:生产职能、生育职能、抚育职能、教育职能、保障职能、娱乐和感情交往职能,而生产职能和生育职能是家庭存在的必备条件。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农业社会,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最基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人们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谋生,缔结婚姻,不是为了享受爱情和两性的快乐,而是为了养家糊口,传宗接代,即所谓“继后世”。 [10]生育是结婚的必然结果。而且,由于小农经济和聚族而居的生存环境,造成了我国历史上表兄弟姐妹结婚普遍存在的事实,形成了“表亲结婚、亲上加亲”的封建传统观念。在当时无法控制生育、结婚和生育无法分开的历史条件下,为了提高我国的人口素质,保障民族的健康发展,禁止表兄弟姐妹和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结婚不失为一种明智的做法。然而,工业革命使传统家庭的生产功能与生活功能分离,现代家庭虽仍或多或少地承担着物质消费和养儿防老的功能,但随着当代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极大提高,综合国力的日益增强,养家糊口、传宗接代不再是现代人结婚的主要目的,情感需求和精神慰藉才是结婚的首

要动机,生育只不过是爱情和两性快乐的附属品。

当代人们对婚姻的需求包括:满足性欲的生物性要求、性爱的专一性要求、生育的要求、物质生活的要求以及感情和精神生活的需求。结婚并不只是满足性欲或生育,不同的人对婚姻有不同的需求。我们不能对这些需求视而不见,那些患有特定疾病者或许不能满足性欲或生育的要求, 但是它还能承担满足人们物质生活的需求以及感情和精神生活的需求。现代人普遍认为,爱情至上才是婚姻的理想境界。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不少表兄弟姐妹和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为了追求爱情,愿意终生不育,或者由于年老、生理原因本身已无生育的可能,法律完全期没有必要禁止这类人结婚。如果一律禁止表兄弟姐妹和某些疾病患者结婚,无异于把婚姻当作满足性欲与生育的工具,而背离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为个人提供了享受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为婚育分开提供了物质保障。

(三)现代医学的发展,为婚育分开及优生提供了技术保障

历史上为禁止生育而禁止结婚,是因受到当时科技水平的局限而作出的迫不得已的选择。因缺少必要的节育知识和节育措施,从而使生育成了结婚的必然后果,生育与婚姻不可分离。人类在已经认识到近亲以及某些疾病患者结婚会给后代带来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为了提高人口素质,不得不禁止表兄弟姐妹和某些疾病患者结婚。可见,为禁育而禁婚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了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人们普遍具备了节育的基础知识,表兄弟姐妹和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在申请结婚时,可以由医师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而终身不育,完全可以比较好地分解结婚与生育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达到结婚的目的。即便是像爱滋病这一誉为“超级癌症”的顽疾,目前虽无治愈的方法,但也可在夫妻之间预防传染,且只要预防得当,甚至可成功避免母婴传播。而且,我国目前的人工生育技术已较为成熟,完全有能力解决某些生育上的障碍。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男女结婚后不仅可以按照本国的人口政策选择多生还是少生,而且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生育还是不生育。在现代医学已经发展到完全可以为婚育分开及优生提供技术保障的今天,《婚姻法》为禁止生育而禁止表兄弟姐妹和某些疾病患者结婚,已不再有完全的实际意

义。

(四)收养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为只婚不育的家庭提供了制度保障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表兄弟姐妹和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结婚后如果希望有孩子,可依照《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子女,以满足传统的“养儿防老”或是情感的需要。

而且,自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社会保障体系已逐步建立,养老逐渐由社会来统筹安排,“养儿防老”这种低生产力水平下的养老措施受到了强烈的冲击。随着“两个确保”(即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城市“低保”的顺利实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参保率的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的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的继续改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索发展,城乡居民收入的继续增加,家庭的保障功能逐步由社会来承担,家庭中子女已不再是“防老”、“养老”的唯一保障。表兄弟姐妹和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结婚后即使不收养子女,也完全可以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与完善,为优生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表兄弟姐妹和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结婚,从实质上讲是为了保护将来利益,即后代的利益,那么这种保护应该交给有关生育的法律或法规去规定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将我国实施多年的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从国家政策管理上升为法律管理。该法第30条规定:“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第3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能,运用公共资源权力完成。政府应采取各种

形式积极宣传医学知识,尤其是疾病预防和生育保健知识,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疾病预防和优生的重要性,大大增加拟结婚男女进行婚前检查的自觉性和拟生育夫妇进行育检、孕检的积极性,这样就能够提高婚检率、孕检率,做到发现疾病及时控制、及时治疗。而且,随着计划生育制度的继续完善,计划生育不仅控制生育的数量,还控制生育的质量,以保证子孙后代的健康、中华民族的素质。可见,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结婚后的生育问题完全可以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得到有效的调整和控制,《婚姻法》根本没有必要舍本求末为禁止生育而禁止结婚,完全可以将《婚姻法》中调整生育关系的问题剥离出来,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一系列优生优育措施来加以调整,从而达到禁止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生育的目的。

四、小结

把我国《婚姻法》的禁婚条件解除不仅可以充分的实现婚姻自由,而且更广泛的保障了人权,特别是解决现实中关于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想结婚而不能结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就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想结婚而不能结婚屡屡发生争议,需要法院部门做出让人们信服司法答复,就我国《婚姻法》而言应该做出不予结婚的答复,但就保障人权而言应做出同意结婚的答复,二者的答复是自相矛盾。我认为,只要把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禁止结婚条件中就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禁止结婚解除,那么上述二者答复自相矛盾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这就取决于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们的意愿了。

综上所述,我认为应把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禁止结婚条件中就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禁止结婚解除。具体言之,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结不结婚是有他们自己决定,而不是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那样禁止结婚。这样更能体现婚姻自由取决于婚姻双方的意愿,也使人权得到更为广泛的保障。同时也为我们所倡导的和谐社会提供了更为全方位的理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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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礼记·婚义》。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 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 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 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 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 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 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 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 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 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 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 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 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 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 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 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 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 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 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 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孩 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199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 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张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 品商店。199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1997年7月,张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 了过户登记手续。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 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 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张 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 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请回答:(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2)张某购 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 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 参考答案:(1)由1994年3月到8月张某所得补发工资6000元,以及复婚后双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2) 张某离婚后、复婚前个人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他使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汽车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 有财产,买卖行为合法有效。(3)张某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的汽车属于其个人所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体育专业毕业论文参考文献范例

参考文献一: [1]周倩.酒泉地区高中健美操课程开展现状及对策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3 [2]崔小艳.大学生参加健美操课外锻炼的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3 [3]谭林.世界男子自由体操和单杠的发展趋势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3 [4]王霞元.甘肃省高校竞技健美操运动员力量素质训练的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2 [5]李春玉.试论高师院校教育实习的实效性[J].通化师范学院学 报.2013(09) [6]王婷,姜华.论体育专业大学生的教学能力培养[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05) [7]丁根清.如何培养体育系学生健美操教学能力[J].才智.2010(21) [8]王延芳.甘肃省普通高校女大学生参与健美操认知与行为的调查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4 [9]何晴晴.功能力量训练对预防健美操运动损伤作用的实验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4 [10]余永生.四川省独立院校健美操运动开展现状分析及发展对策研究[D].成都体育学院2013 [11]何晴晴.功能力量训练对预防健美操运动损伤作用的实验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4 [12]李鑫.山西省太原市广场健身舞开展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D].延安大学2014 [13]王楠.对沈阳市高职院校大众健美操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2 [14]杜秀娟.甘肃省普通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健美操教学能力的培养研究 [D].西北师范大学2014 [15]魏复活.宁夏城镇回民中学体操教学现状与对策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09

[16]祝欢.兰州市与郑州市经营性健身俱乐部现状的比较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09 [17]李冰,张璐.浅析大学英语泛读教学与阅读技巧[J].科教文汇(上旬刊).2010(05) [18]龚云.中澳两国体育教育专业课程设置比较研究[J].卫生职业教 育.2013(07) [19]胡凤兰.如何提高体育教育专业学生的田径教学能力[J].学园(教育科研).2012(03) [20]杨瑞鹏.陕西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教学能力培养现状与对策[J].当代体育科技.2011(01) 参考文献二: [1]祝天桥,熊玉玲.论新课标下师范类体育专业学生体操教学能力的培养[J].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03) [2]陈媛.新课改下体育教育专业学生教学能力培养改革初探[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1(04) [3]施良方着.学习论[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4]康锦堂主编.教学能力结构及测评[M].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 [5]李陆军.云南省高校体育院系学生体操教学能力培养的调查与分析[D].云南师范大学2008 [6]汪兆庆.兰州市中等专业学校体操教学现状与对策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07 [7]姜秀兰.山东省菏泽市普通高中健美操教学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3 [8]马梅英.兰州市中小学校体操教学的现状与对策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04 [9]卢怀飞.江西省高校体育教育专业体操教学现状与对策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9 [10]孔令宇.普通高校体育教师教学能力结构研究[J].科技信息.2009(09)

大学足球论文开题报告

大学足球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全国体育学院足球教学现状调查研究与对策分析 1选题依据: 足球运动是世界上开展最广泛、影响最大的体育项目,号称世 界第一运动,深受世界各国和各地区人民的喜爱。[1]现代足球运动 的作用和影响,已远远超出了足球运动的本身的范围,在某种意义上讲,它已成为各高校之间乃至国与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工具。在大学校园里,足球运动是大学生最喜爱的运动项目之一。足球运动在高校已成为了大学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扩大他的知名度,张显他的综合实力,提高学生的凝聚力的重要方法。为使足球运动在高校长盛不衰及更大的发展,我们每一位从事足球教学与训练的教师,都应当对教学工作认真研讨。体育院校作为培养我国未来基层教练员和足球教师的重要阵地更应该认真对待。全国体育学院的教学大纲要求教师对足球课教学全面系统的掌握足球专业理论知识,熟练运用足球技战术,有目的有计划的培养学生足球教学与训练的能力,将学生培养成为全面发展的教育人才。 从足球教学在高校开展的重要意义上看,我们不能忽略足球师 资力量的培养和发展。足球教师是足球教学的第一线力量,是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足球人才的基本保障,是顺利开展足球教学的基础。它离不开切合实际的措施,更离不开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2003 年全国足球工作会议上在总结我国足球现状和借鉴足球强国发展经 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足球运动发展现阶段实际情况,提出了各足协

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青少年特别是学校足球工作上来的战略发展思想,并明确指出今后普及学校足球运动是各地方足协的重要职责和任务,这一战略调整把学校足球运动进一步推上了工作日程,标志着我国足球运动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对今后我国足球运动的长远发展必将产生全面的、深远的影响。在这一大方向的指引下,作为培养基础足球人才的体育院校更是责任重大。体育院校培养的足球人才要面向全国中小学,他们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青少年足球运动人才的培养。各体育学院应加大师资力量的支持力度,在有限的教学条件下高质量的完成教学任务,培养出合格的足球人才,这是我国足球运动发展的根本,对全面提高我国足球运动水平具有长远的现实意义。本研究力图通过调查全国14所体育院校的足球师资和足球教学的现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为各级领导层、学校更好的制定政策,培养合格的足球人才提供帮助。 2研究现状: 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如体育科技等核心刊物和关于足球技战术的有关书籍,并通过网络检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等电子期刊和图书,共查阅有关足球师资和足球教学的论文500余篇,其中涉及到足球教学方面的文章有502篇,而对于研究足球师资方面的论文比较少,只有2篇,这说明高校足球师资的研究还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体育院校的足球师资在一定意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例如,朱诚在《对普通高校足球选项课教学的探讨》[2]一文中指出普通高校足球选项课的教学,要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

新婚姻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新婚姻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是公民一生中重要的事情,我国很早就颁布了婚姻法,在这部法律中,明确了结婚、离婚等方面的注意事项。在婚姻法实施之后,最高法又陆续公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被成为新婚姻法。任何法律法规都有适用范围,那么,新婚姻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下面我们看看小编给出的说法。 一、新婚姻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新婚姻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因此,对于实质要件,要依次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和婚姻缔结地法;而对形式要件,则在婚姻缔结地法、一方的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任选其一。 此外,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我国也承认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双方在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成立的婚姻为有效。但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二、新婚姻法中有哪些条款做了修订? 1、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大量)

大量的婚姻法案例分析题 1.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 答: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平岗煤矿井下通风设施和构筑物等进行设计-中国矿业大学毕业论文

摘要 随着煤矿工业的发展,安全生产已经成为其中重要的部分。为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对煤矿的安全设计十分重要。根据平岗煤矿的实际情况,结合目前安全生产技术,对平岗煤矿进行了安全设计。设计针对煤矿常见的安全问题,如水、火、煤尘、瓦斯、顶板等灾害,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设计具体的灾害预防措施及安全保障措施,以达到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发生概率,降低事故造成伤害的目的。根据平岗煤矿开拓方式和地质构造,选择了合理的通风系统,对采掘工作面及硐室通风,井下通风设施和构筑物等进行设计,选择了安全逃生路线,分析了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针对平岗煤矿的粉尘灾害,从防尘措施、防爆措施和隔爆措施三个方面进行了安全设计。对于瓦斯灾害防治,设计采取了以瓦斯抽放为主及一些防爆、隔爆安全措施。在火灾防治方面,分别设计了煤自然火灾防治措施及外因火灾防治措施。 通过对平岗煤矿水文地质资料的分析,设计了相应的水灾防治安全措施。同时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监测与监控体系,对各种灾害形式进行严密的监控,在灾害发生前将事故处理,确保生产能够安全高效的进行,同时达到无安全事故、无人员伤亡的理想状态。同时还设计了顶板灾害、运输系统灾害、电气事故灾害的安全措施。 关键词: 安全条件粉尘防治瓦斯防灭火安全监测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coal industry development,the safety in productionalready becameimportant part.In orderto guaranteethe coal min thesafety in production,isextremely important to the coal mine safe design. According to the Pinggang coal mine the actual situation ,with the current production safety technology .The Pinggang have conducted a pair of safety design. Mine design against common security probl. Such as water,fire coal dust,gas,roof and other disasters.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disasters .Accordingtocoalmine development way and geologic structure,has chosen the reasonable ventilation system,To excavates the working surface and the room ventilates,mine pit the facility and the construction and so on carry on thedesign,Chose safely escaped the route suddenly draft equipment,has analyzed mine pit the system rationality and the reliability. In view of Pinggang coal mine dust disaster.From the dust prevention,the explosion-proof measure and separatedexplodes the measure three aspects to carry on the safe design.Prevents and controls regarding the gas disaster,the design adoptedtothe gas haspulled out puts primarilyandsome explosion-proofs,separates explodes the security measure.Prevents and controls the aspect at the fire,separately designed thecoal natural fire to preventand control the measure and the externalfactor fire prevents and controls the measure. Through defends the coal mine hydrology geological data to the eastthe analysis,has designed the corresponding flood preventing andcontrolling security measure. ltaneously establishes set of perfect safe monitors and the monitoring system,carries on the strict monitoring to each kind ofdisaster form before,occurs at the disaster processes the accident,guarantees the production to be able safe highly effective carryingon,simultaneously achieves the non- security accident,the non-personnel casualty's perfect condition.In addition also has designed the roof disaster,the transportationsystem disaster,the electrical accident disaster security measure.

207个体育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免费参考

207个体育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免费参考 体育可分为大众体育、专业体育、学校体育等种类。研究对象包括体育文化、体育教育、体育活动、体育竞赛、体育设施、体育组织、体育科学技术等诸多要素。以下是部分体育毕业论文题目,大家可以从这些方面来选题。 1、湖南省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协同发展研究 2、备战省运会冬训期间男子赛艇业余运动员部分生化指标分析 3、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品牌特征 4、中国和巴西女排技术统计对比分析 5、安徽省高校专业组篮球队教练员现状研究 6、体育锻炼对中老年女性主观幸福感的影响--以尤溪县为例 7、校园足球的推广对小学体育发展的影响研究 8、高校体育柔力球选项课开展现状调查研究 9、社会体育指导员行为失范现象的审视与反思 10、大学体育教学模式多元化研究 11、运动生物化学分析中长跑时体内有机代谢变化规律 12、骨骼肌收缩过程中钙离子的作用 13、专项训练中运动生理学的应用 14、渭南市青少年篮球培养现状 15、高职院校公共田径选修课强化核心力量训练重要性 16、高校篮球训练理念以及训练方法研究 17、浅谈定向运动的体能训练方法 18、谈网球击球过程中的“放松” 19、农村初中体育教学存在问题及解决策略 20、对湖南省城乡大学生体质状况的比较分析 21、中小学气排球开展现状与推广策略研究 22、中学生背向滑步推铅球易犯错误及对策 23、高校校园足球常态化与制度化的创建策略 24、浅析瑜伽课程在高校中的发展现状 25、当代体育用品的市场分类及其发展趋势分析 26、太极拳运动与老年人自我观念和生活满意感的关系探究 27、济宁市体育场馆设施建设与推动体育文化产业发展的互动研究 28、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开放和维护的现状分析--以滨州为例 29、安徽省宿州市雪枫游泳馆救生员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 30、成都市篮球培训市场的运行机制及制约因素的研究 31、2014-2015赛季欧洲足球冠军联赛进球特征研究 32、运动竞赛裁判员的恶意执裁行为整治初探 33、浅析散打鞭腿动作对膝关节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34、我国毽球运动发展探究 35、浅析足球运动员运动性疲劳产生与消除 36、论冬奥会对我国休闲体育的影响 37、体育展示在大型体育赛事中发展问题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 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17-02-2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号:法释〔2017〕6 号 执行日期:2017-03-01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的补充规定
法释〔2017〕6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补充规定》已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10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 年 2 月 28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的补充规定
(2017 年 2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10 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 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附件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 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 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
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
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
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法律常识】何为男女双方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何为男女双方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1、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我国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男女双方一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不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也不论是否同居,都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2、结婚登记机关 结婚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3、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的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还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确实符合

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

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 (试行)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实践性环节,对巩固、深化和升华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工程实践能力起着重要作用。毕业设计(论文)同时也是记录科研成果的重要文献资料,是申请学位的基本依据。为了规范我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特制定《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 一、论文印装 毕业(设计)论文用16K纸单面打印。正文用宋体小四号字,行间距18磅;版面页边距上、下、左、右各2cm;装订线位置为左,0.5cm;页眉加“中国矿业大学XX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宋体小五号居中,页码用宋体小五号字放在页眉中居右,样式为“第X页”。从正文以后开始加页眉,页眉距边界1.5cm,页脚距边界1.75cm。 二、论文结构及要求 毕业(设计)论文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⑴封面;⑵扉页;⑶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⑷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评阅书;⑸毕业设计(论文)评阅教师评阅书;⑹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综合成绩;⑺中文摘要;⑻英文摘要;⑼目录;⑽正文;⑾参考文献;⑿附录;⒀翻译部分;⒁致谢。 ⒈封面和扉页 封面采用校教务处统一印制的封面。扉页的内容主要包括本科生姓名和学号、所属学院和专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专题,以及指导教师姓名和职称等。(详见模板,下同) ⒉任务书 包括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专题题目、任务下达日期、设计日期、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等。论文题目是论文总体内容的体现,要醒目,力求简短,严格控制在25字(含25)以内。 ⒊评阅书及综合成绩 这一部分主要包括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评语、答辩情况,以及综合成绩等。 ⒋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摘要是论文内容的简要陈述,应尽量反映论文的主要信息,内容包括研究目的、方法、成果、结论及主要创新之处等,不含图表,不加注释,具有独立性和完整

体育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很实用的精编

一、学校体育类: 二、1、试论我国学校体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2、谈因材施教在体育教学中的应用 四、3、试论体育道德形成的要求和规则 五、4、论体育与智力开发 六、5、体育教育对学生体育能力培养的研究 七、6、体育在发展学生个性方面的地位和作用 八、7、试论体育教育中学生个性差异与个性发展 九、8、试论体育教育中的审美渗透 十、9、体育技术学习与体能发展问题的研究 十一、10、体育教学运动负荷的调整与控制的探讨 十二、11、女生体育教学的特点与指导实践的研究 十三、12、论体育教学手段现代化的意义和作用 十四、13、X X地区(学校)学生体质的调查与分析 十五、14、对课间操内容和形式的改进研究 十六、15、初论体育课外活动的性质与特点 十七、16、论体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 十八、17、(某地区)学校体育发展现状及发展战略的研究 十九、18、关于优化中(小)学体育教学内容的研究 二十、19、新的教学方法(或电化教学)在体育教学中的运用的研究 二十一、20、论教学艺术与体育教学艺术 二十二、21、论体育教学中的品德教育及意志培养 二十三、22、中(小)学生体育知识水平和体育意识的调查研究 二十四、23、关于中(小)学建立单项(或健身、健美、体育娱乐)俱乐部的二十五、可行性及具体对策的研究 二十六、24、论学校体育管理的原则与方法 二十七、25、论学校体育的阶段效益与长远效益。 二十八、26、浅析变异系数在教学、训练中的应用 二十九、27、平均数、标准差在运用会报名中的应用 三十、28、运用体育统计知识改进体育课教学 三十一、29、运用“回归分析预测成绩”之我见 三十二、30、利用假设检验知识改进训练方法 三十三、 三十四、二、基础理论类: 三十五、1、心率指标在体育教学和训练中的应用及原理 三十六、2、浅谈有氧运动与无氧运动的训练 三十七、3、促进运动机能形成的方法和手段 三十八、4、谈肌肉力量训练 三十九、5、用能量代谢原理谈运动训练的设计 四十、6、从无氧域指标的分析中谈有氧工作训练的最佳化问题 四十一、7、对肌肉工作前初长度的适度拉长提高力学效果的生理学分析 四十二、8、试论运动生理学在体育教学和训练科学化中的作用 四十三、9、用运动生理学原理与自己从事的体育实践相结合的体会、总结 四十四、文献综述或具体的实验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04090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沪高法民一[2004]25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4.09.07 【实施日期】2004.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婚姻家庭【唯一标志】17241598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沪高法民一[2004]25号)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答: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

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

结婚の条件

結婚の条件 奈々:綾子ちゃんの結婚式、素晴らしかったね。 リカ:そうね、社内恋愛で上司と結婚した綾子さんは幸せよね。 奈々:花婿は背が高くて、東大卒、まだ若いのにもう課長になったし、いわゆる 高収入、高学歴、高身長の三高だね。 リカ:気に入った相手と巡り合っていいわよね。 奈々:リカはどんなタイプが好き? リカ:私は三高より三低の方がもっといいと思うよ。 奈々:三低?まさか低収入、低学歴、低身長のことではないよね。 リカ:そんなわけないでしょう。いわゆる三低とは、低姿勢、低依存、低リスクのことで、 つまり、女性に対して威圧的でないレディーファ-ストと、お互いの生活を尊重し、安定した職業を持っている方がいいって

こと。 奈々:こんな基準もあるんだ。 佐藤:李さん、新結婚時代というドラマ見ましたか。 李:よく中国のテレビドラマ見ていますね。あれは最近中国で大変人気を呼んでいる、若者の結婚事情をありのまま語っている人気ドラマですよ。 佐藤:そうですか。私はもともとドラマが大好きなんです。ちなみにあのドラマの中の何建国さん、しっかりしていて、家族のことも大事にしているし、いい夫ですね。李:いいといえばいいですけど、彼のような男は今の中国で鳳凰男と言われていて、社会的注目を集めていますよ。 佐藤:鳳凰男?それはどういう意味ですか。李:中国にはスズメが鳳凰になったということわざあって、つまり家柄の低い田舎出

身の男が大都会のサラリーマンになったということをいみしてるのです。 佐藤:そうですか、別にいいんじゃないでしょうか。 李:こんな男は結婚相手に対して、低姿勢つまり威圧的な態度ではないのでいいですけど、あまりにも家庭観念が伝統的で、結婚したあと、相手の家族と自分の家族との付き合いに悩むという一面もあります。佐藤:へえ、面白いですね。それに、あのドラマの中の中国人女性の結婚相手の条件、マイカー、マイホームあり、両親なし、あれは本当ですか。 李:あれは冗談半分の台詞ですから、本気にしないで下さい。

中国矿业大学(论文)规范

附件6: 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 (试行)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实践性环节,对巩固、深化和升华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工程实践能力起着重要作用。毕业设计(论文)同时也是记录科研成果的重要文献资料,是申请学位的基本依据。为了规范我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特制定《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 一、论文印装 毕业(设计)论文用A4纸单面打印。正文用宋体小四号字,行间距18磅;版面页边距上、下、左、右各2cm;装订线位置为左,0.5cm;页眉加“中国矿业大学XX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宋体小五号居中,页码用宋体小五号字放在页眉中居右,样式为“第X页”。从正文以后开始加页眉,页眉距边界1.5cm,页脚距边界 1.75cm。 二、论文结构及要求 毕业(设计)论文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⑴封面;⑵扉页;⑶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⑷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评阅书;⑸毕业设计(论文)评阅教师评阅书;⑹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综合成绩;⑺中文摘要;⑻英文摘要;⑼目录;⑽正文;⑾参考文献;⑿附录;⒀翻译部分;⒁致谢。 ⒈封面和扉页 封面采用校教务处统一印制的封面。扉页的内容主要包括本科生姓名和学号、所属学院和专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专题,以及指导教师姓名和职称等。(详见模板,下同) ⒉任务书 包括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专题题目、任务下达日期、设计日期、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等。论文题目是论文总体内容的体现,要醒目,力求简短, 1

字数不得超过25个。 ⒊评阅书及综合成绩 这一部分主要包括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评语、答辩情况,以及综合成绩等。 ⒋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摘要是论文内容的简要陈述,应尽量反映论文的主要信息,内容包括研究目的、方法、成果、结论及主要创新之处等,不含图表,不加注释,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中文摘要一般为400 字左右,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相对应,且中文摘要在前,英文摘要在后。 “摘要”字样位置居中。英文”ABSTRACT”居中。 关键词是反映毕业设计(论文)主题内容的名词,是供检索使用的。中英文摘要均要有关键词,关键词一般为3-5个,各关键词用分号隔开。关键词排在摘要正文部分下方。 中文摘要及关键词采用小四号宋体,英文摘要和关键词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 ⒌目录 目录按三级标题编写,要求层次清晰,且要与正文标题一致。主要包括绪论、正文主体、结论、主要参考文献、附录及致谢等。“目录”二字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书写,“目”与“录”之间空四格。 ⒍正文 统一格式是保证文章结构清晰、纲目分明的重要编辑手段。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正文统一按如下格式: 1(空一格)☆☆☆(居中、小三号、黑体) 1.1☆☆☆(四号、黑体、顶格) 1.1.1☆☆☆(小四号、宋体、加粗、顶格) 正文(小四号、宋体)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正文一般不少于15000字。文科论文也可采用“一”、“㈠”、“⒈”、“⑴”等的格式,但需做到同一专业格式统一。

社会体育专业毕业论文

学 生 毕 业 设 计(论 文) 课题名称 姓 名 学 号 学 院 专 业 指导教师 2012年 5 月 26日 ※※※※※※※※※ ※※ ※※ ※ ※ ※※※※※※※※※ 2013届学生 毕业设计(论文)材料 (四)

湖南城市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设计(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作者签名: 二○一三年月日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前言 (2)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2) 1.1 研究对象 (2) 1.2 研究方法 (2) 1.2.1 文献资料法 (2) 1.2.2 问卷调查法 (2) 1.2.3 数理统计法 (3) 1.2.4 专家访谈法 (3) 1.2.5 逻辑推理法 (3)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3) 2.1 人文素质的概念 (3) 2.2 湖南城市学院社会体育专业学生人文素质的现状 (4) 2.1.1 湖南城市学院社会体育专业学生人文知识方面的现状 (4) 2.1.2 湖南城市学院社会体育专业学生人文精神方面的调查现状 (5) 2.1.3 湖南城市学院社会体育专业学生人文思想方面的现状 (5) 2.3 影响湖南城市学院社会体育专业学生人文素质的因素分析 (7) 2.3.1 人文课程的设置对学生人文素质影响因素的分析 (7) 2.3.2 社会体育专业学生的对人文知识的态度 (7) 2.3.3 湖南城市学院人文环境影响对人文素质影响 (8) 2.3.4 湖南城市学院的教育培养方式 (8) 3 结论与对策 (8) 3.1 结论 (8) 3.2 对策 (9)

篮球专业毕业论文题目108条

篮球专业毕业论文题目108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体育教育已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专业类型。今天xx为篮球专业的同学提供了以下篮球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希望大家有所帮助。 篮球专业毕业论文题目一: 1、基于博弈理论对美国职业篮球联赛总决赛战术运用的研究Robocup武术擂台赛视频中运动目标的检测与跟踪 2、高职院校部分体育选项课教学负荷研究 3、战术比赛教学模式对初中男子篮球课堂教学效果影响的实验研究 4、核心稳定性训练对高中男子篮球运动员跳投命中率影响的实验研究 5、蓝球运动在呈贡高校公共体育课中推广的可行性研究 6、如何培养少年篮球运动员的情商 7、中小学生篮球比赛教练临场指挥浅析 8、篮球三人裁判与两人裁判对比研究 9、体育教育专业学生篮球基本功的训练 10、浅谈如何培养中职学生篮球运动兴趣 11、核心力量训练在篮球训练中的应用与分析 12、高职体育教学中篮球体育创新能力培养

13、浅谈篮球意识的培养与提高 14、案例教学在篮球课中的应用研究 15、体育游戏在篮球训练中的作用 16、新时期篮球技术系统训练的方法分析 17、浅谈提高篮球教练员执教能力的策略 18、服装压对男子篮球运动中上肢疲劳的影响 19、婚嫁习俗视角下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研究 20、有关运动生物力学对篮球运动研究的文献综述 21、篮球进攻战术“挡拆配合”的特点与训练策略 22、篮球运动员核心力量训练方法的实效性探究 23、篮球教学中运用合作学习的反思与前瞻 24、青少年篮球运动员战术意识的培养研究 25、篮球运动员战术意识培养的科学性分析 26、青少年篮球运动员抢篮板球技术的培养与训练 27、篮球运动中的弹跳素质训练研究 28、CUBA大学生篮球赛事商业合作运行的利弊分析研究 29、基于新课改形式分析大学生篮球教改策略 30、CBA联赛裁判员职业化改革的可行性及必要性研究 31、高校篮球后备人才培养现状及对策研究 32、关于高职院校培养学生篮球裁判能力的探究 33、CUBA大学生男子篮球队抢篮板球技术分析 34、篮球内层文化视阈下反思职业篮球的赛场乱象

(完整word版)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 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 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 答: 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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